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湘黔和株六铁路建设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具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株六复线”铁路建设部分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7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株六复线”铁路建设部分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
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株六复线”铁路
建设部分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1]793号2001年11月1日)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铁路建设占用耕地安置移民和占用既有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湘财农税[2001]11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因铁路建设引起移民安置而占用耕地,不属于对铁路建设所规定的免税范围。
“株六复线”建设中为安置移民而占用耕地,应按照“谁征地、谁纳税”的原则,对广州铁路总公司株六复线指挥部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规定,凡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都要依法履行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
“株六复线”建设中所占用的“既有地”,如属农用耕地且在以前办理征地手续时没有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则应视其占地用途严格界定征免范围,属征税范围的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结束——。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发文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1.11.26【实施日期】2011.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现将《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执行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结合湖南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除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为便利纳税人,也可在申请用地的同时提出减免申报。
申报契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减免手续。
由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由基层地方税务机关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其他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由批准占用耕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级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计税金额在2500万元以下的减。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湘黔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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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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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湘黔复线工程收取三项
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征收营业税,收取三项费用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1997﹞27号
【发文日期】1997-01-31
【实施时间】1997-01-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湘黔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潭地税函[1996]2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院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6]60号),对铁路施工单位承建湘黔复线施工工程并向发包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基金、施工机构迁移费及其他价外费用应自1994年1月1日起全部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湖南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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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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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标 签】湖南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申报表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2-11-30
【实施时间】2013-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核算上报工作的通知》(国税
函[2011]685号)的相关规定和我省工作实际,我局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纳税申报表样式进行了调整,现予以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相关税务文书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35号)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
1.湖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2.湖南省契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
1-2.doc。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财乡[2008]11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税,经研究决定,于今年12月至明年1月份在全省开展耕地占用税宣传月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握重点,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围绕“税收〃发展〃民生”的主题,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为主要内容,认真开展耕地占用税宣传月活动。
重点是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要通过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让广大纳税人了解耕地占用税政策和征管规定,增强自觉纳税意识。
同时,要进一步强化财政征收机关依法行政观念,规范依法治税行为,为耕地占用税条例的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二、创新形式,扎实开展宣传月活动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结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开展有影响、有特色的宣传活动,确保耕地占用税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
省厅将组织开展以下活动:(一)在《湖南日报》等主要媒体刊登省厅领导就我省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有关法规政策答记者问。
(二)在《湖南财政》专集刊发耕地占用税实施法规政策。
(三)印发耕地占用税宣传提纲。
(四)在厅内、外网站上和湖南省乡镇财税信息网开设“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专栏。
三、精心组织,确保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耕地占用税宣传月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宣传月活动的顺利开展。
要精心策划宣传活动方案,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指定专人负责。
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开展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让全社会认识修订耕地占用税条例的重要意义。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1.26•【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11.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现将《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执行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结合湖南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除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为便利纳税人,也可在申请用地的同时提出减免申报。
申报契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减免手续。
由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由基层地方税务机关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其他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由批准占用耕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级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计税金额在2500万元以下的减免,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2500万元(含25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州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精选3篇)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果耕地被占用,政府占用或占收有集体土地的,必须支付有关补偿费用。
就此国家关于耕地占用补偿办法做出相关应对措施。
那么相关的条例是什么?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精选篇1)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洞库、仓库;(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第九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标准
耕地占用税标准耕地占用税是指国家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所征收的税费。
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资源,占用耕地会导致农业生产资源的减少,影响粮食生产和国家粮食安全。
因此,为了保护耕地资源,我国实行了耕地占用税制度,对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的费用,以约束和引导土地利用。
首先,耕地占用税的标准是根据土地的等级和用途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土地的等级越高,用途越好,耕地占用税的标准也就越高。
比如,一般农田的耕地占用税标准要低于工矿用地或者商业住宅用地。
这是因为农田的土地资源比较丰富,而工矿用地或商业住宅用地的土地资源相对稀缺,因此需要征收更高的耕地占用税来保护农田资源。
其次,耕地占用税的标准还与占用面积和占用年限有关。
一般来说,占用面积越大、占用年限越长的单位或个人需要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也就越高。
这是因为大面积、长期的耕地占用会对农业生产造成更大的影响,需要通过加大税收来约束这种行为,促使单位和个人更加节约和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对于农村宅基地的占用,耕地占用税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于农村宅基地的占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减免或补贴,以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权益,同时也要求单位和个人在占用后进行相应的土地补偿或者耕地复垦工作,以减少对耕地资源的损害。
总的来说,耕地占用税的标准是根据土地等级、用途、占用面积和占用年限来确定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
通过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可以引导单位和个人更加谨慎地对待土地资源,避免过度占用和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当地的土地资源情况和发展需求,合理制定耕地占用税的标准,同时加强对税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税收的公平和透明。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综上所述,耕地占用税的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在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完善和改进,以更好地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08•【字号】湘政办发〔2022〕64号•【施行日期】2022.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协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8日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三章部门协作第四章社会协同第五章公众协助第六章信息协力第七章考核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规范和加强税费精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以及税费共治关联单位等依法依规开展的税费精诚共治,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税费精诚共治,是指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税费征管水平、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入库,税费共治单位和税费共治关联单位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通过精诚合作与良性互动,共同开展税费共治的各项工作。
本办法所称税费共治单位(以下统称共治单位),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中所有参与税费精诚共治的单位(含税务部门)。
本办法所称税费共治关联单位,是指在公共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活动中与税费共治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包括金融、保险、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涉税涉费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1.18•【字号】湘财乡[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耕地占用税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乡〔2008〕10号)各市州财政局:为规范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的印制、发放、领用、使用、核销、保管及其监督管理,现将《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为做好新旧票证的衔接使用,确保征管工作有序开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的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原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使用至2008年12月31日。
2009年1月1日后原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作废。
二、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和征收人员领取票证时,按照新的“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领用单”以及“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款结报手册”办理新的票证领发手续,原“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领用单”以及“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款结报手册”在办理完原票证的销毁手续后,票证档案由原征收机构保管。
三、原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未经使用作废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在2009年2月1日前由市州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集中销毁。
各市州应在销毁后1个月之内,将销毁票证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厅乡镇财政管理处。
报告材料包括:销毁的票证清册、两人以上清点签名、专人复点签名、单位领导审核签字、销毁承接单位签章、两人以上监销人签字。
附件:1. 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办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凭证(略)3.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略)4. 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领用单5. 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款结报手册6. 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台账7. 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用存报告表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1: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维护国家税款和票证安全,保证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票证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一览表
湖南省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一览表
附件:
湖南省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一览表
说明:1、本表土地分类来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
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8月共同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 B/T21010-2007)。
2、耕地占用税税收减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类别和范围执行,不能盲目套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解释。
3、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根据财税〔2009〕19号文件规定,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
能区分原占用农用地类型的,按照当期当地适用的税额征收;不能区分原占用农用地类型的,一律按当期当地基本农田适用税额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民共和国耕地占⽤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耕地占⽤税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条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利占⽤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税。
第三条占⽤园地建房或者从事⾮农业建设的,视同占⽤耕地征收耕地占⽤税。
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耕地的,纳税⼈为农⽤地转⽤审批⽂件中标明的建设⽤地⼈;农⽤地转⽤审批⽂件中未标明建设⽤地⼈的,纳税⼈为⽤地申请⼈。
未经批准占⽤耕地的,纳税⼈为实际⽤地⼈。
第五条 &n bsp;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的耕地⾯积,包括经批准占⽤的耕地⾯积和未经批准占⽤的耕地⾯积。
第六条各省、⾃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税平均税额表》执⾏。
县级⾏政区域的适⽤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的规定执⾏。
第七条 &n bsp;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是指依据《基本农⽥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条 &n bsp;条例第⼋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程;(⼆)军⽤机场、港⼝、码头;(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洞库、仓库;(五)军⽤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六)军⽤公路、铁路专⽤线,军⽤通讯、输电线路,军⽤输油、输⽔管道;(七)其他直接⽤于军事⽤途的设施。
第九条 &n bsp;条例第⼋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民政府教育⾏政部门批准成⽴的⼤学、中学、⼩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住房占⽤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税额缴纳耕地占⽤税。
第⼗条 &n bsp;条例第⼋条规定免税的幼⼉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民政府教育⾏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园内专门⽤于幼⼉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条条例第⼋条规定免税的养⽼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的养⽼院内专门为⽼年⼈提供⽣活照顾的场所。
湖南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湖南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布日期】2002.04.30•【字号】•【施行日期】200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湘发[2002]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农业税的纳税人与征收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承包耕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单位是指国有农场、劳改劳教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寺庙等。
个人是指承包经营户、联营户、个体专业户和其他个人。
农业税计税面积按实有耕地面积计算。
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粮食作物收入;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蔬菜和其他农作物收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业收入。
二、农业收入的计算与常年产量的核定(一)农业收入按照下列标准计算: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种植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蔬菜和其他农作物的收入,比照同等耕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折合计算。
折合率由省人民政府核定。
农业收入一律按照当地所产的主要粮食品种以公斤为单位计算。
(二)常年产量应当根据土地自然条件和经营情况,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按照1998年前5年正常年景的平均产量评定。
常年产量评定以后,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调整。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湘财办[2010]2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7.02
【实施日期】2010.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
(湘财办[2010]21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划转到地税部门。
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进一步
理顺和规范两税征管体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决策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人为本,精心组织,统筹兼顾,确保划转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负责,分级落实。
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做好我省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工作体制。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行省政府领导下的省国土资源厅总负责和铁路沿线市、县政府领导下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别负责的办法。
在征地拆迁工作实施过程中,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具体领导,省国土资源厅、铁路沿线市、县政府和市、县国土资源局及铁路建设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原则,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每个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安排意见,组织征地拆迁前期调查、提出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及补偿标准、需收回国有土地评估确认、验工计价和用地手续报批 (包括用地预审、耕地补充、资料审核、用地组卷等)等工作;负责审核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实物工作量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及企事业单位搬迁补偿方案;参与企事业单位因征地拆迁而搬迁、停产、停业、安置过渡等补偿的协商和征地拆迁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
省国土资源厅按照铁路项目之间、与其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之间和项目内市州之间、县市区之间相互衔接、相对平衡的原则,根据项目和各地的具体情况,商地方政府测算提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10.04•【字号】湘政办发[1987]35号•【施行日期】1987.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湘政办发[1987]35号1987年10月4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占用下列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耕地占用税:(一)种植农作物的水田和旱土,包括熟地、当年开荒地、轮歇地和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二)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附带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它林木的土地及围垦利用的湖田;(三)鱼塘、藕池、菜地、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药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它种植经济林木的园地)。
1984年颁布《湖南省国家建设征地办法》和《湖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以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于1987年4月1日以后补办手续,并且占用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上述土地面积和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税款,实行一次性征收。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以人均耕地数量为主要依据,参照各地的自然条件及经济发展情况确定。
人均耕地以县(含县级市,下同)为单位,根据当地统计部门统计的人口总数和耕地总数计算。
具体税额标准规定如下:(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含0.5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10元;(二)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上至1亩(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4元至8元;(三)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3至7元;(四)占用城市郊区专业菜地、精养鱼池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每平方米征收耕地占用税10元。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2修正)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2修正)【法规类别】耕地占用税【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03.07【实施日期】1987.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2日)废止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1987年10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3月7日发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占用下列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耕地占用税:(一)种植农作物的水田和旱土,包括熟地、当年开荒地、轮歇地和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二)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附带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它林木的土地及围垦利用的湖田;(三)鱼塘、藕池、菜地、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药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它种植经济林木的园地)。
1984年颁布《湖南省国家建设征地办法》和《湖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以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于1987年4月1日以后补办手续,并且占用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上述土地面积和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税款,实行一次性征收。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以人均耕地数量为主要依据,参照各地。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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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程序的通知
【标 签】耕地占用税,征收程序,进一步规范
【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文 号】湘财农税﹝2000﹞8号
【发文日期】2000-02-12
【实施时间】2000-02-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耕地占用税
各市州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在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征收办法的通知》(湘财农税字[2000]14号)精神,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程序,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
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省级批地耕地占用税征收程序》办理报批、征免、解缴事项。
各地不能擅自改变征收程序。
二、统一规范《湖南省耕地占用纳税申报审批表》。
从2001年1月1日起各地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审批表。
三、严格按纳税审批表填报说明逐级审核有关征免事项。
在耕地占用税的报审过程中,各级必须各负其责,主动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认真审核有关资料,核对有关政策依据,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
四、建立财政与国土、上级与下级征收机关核对机制和定期稽查制度。
省财政厅将建立国土受理批地与办理耕地占用税事项微机动态核对机制,并逐月将批地和征税事项通过电子邮件传给各市州征收机关,同时对税源入库情况等进行定期分析与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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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湘黔和株六铁路建设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具体范围的批复
【标 签】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占用耕地
【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文 号】湘财农税字﹝1999﹞20号
【发文日期】1999-08-26
【实施时间】1999-08-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耕地占用税
怀化市财政局:
你市溆浦县《关于收缴湘黔、株六铁路建设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对铁路建设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财农税字[1991]第3号)规定:从1991年起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用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用地照章 征收耕地占用税。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优惠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1999]2号)也明确:“铁路建设项目中凡省人民政府已规定给予的优惠政策仍继续执行,站前用地设施的耕地占用税,属省收取的部分减免。
”因此,在我省境内建设的包括湘黔、株六线在内的铁路均应按上述政策执行。
具体免征范围包括:铁路线路以及规定两侧留用地、沿线车站用地(其中站前设施的耕地占用税免征70%)、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
应征范围包括:配套设施如其他堆货场、仓库、机修厂、车辆厂、生活后勤服务项目等占地;铁路建设引起的改道、取土、堆土等工程占地和其他部门拆迁占地;企业铁路专线占地;线路区域外的其它设施占地。
湘黔、株六线是国家重点工程,对规定的减免优惠政策要及时办理减免手续予以落实。
对已批或实际占用耕地中属于应征部分,要核实计税面积、应纳税额并及时向纳税人送达纳税通知书,对纳税争议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把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