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十四讲国际税法(III)
国际经济法:知识模块十一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三、国际税法宗旨与原则
(一)国际税法的宗旨
(二)国际税法的原则
1、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
各国在主权范围内充分行使本国固有的征税权力;各国税 收管辖权完全独立,任何其他国家不得干预或制约;各国 税收管辖权一律平等;各国相互尊重他国的税收管辖权; 各国有充分自由来选择本国的税收制度,决定本国的税收 政策;各国均有责任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相互协调税收 管辖权的行使
常设机构原则。 独立企业原则。 实际联系原则。 引力原则。
2、劳务所得来源的确定标准
劳务所得,又分为独立劳务所得和非独立劳务所 得,前者指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性劳务取得的所 得。确定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有三种方式:第一, 固定基地或常设机构;第二,停留期间所在地; 第三,所得支付地。后者指雇员或职员取得的工 资、薪金和其他报酬,确定非独立劳务所得的来 源地有两种方式:第一,停留期间所在地;第二, 所得支付所在地。
国际税收条约作用
1. 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2. 防止国际性的偷、漏税和避税,以消除潜在的
不公平税收,维护各国的财政利益。 3. 国家间划分税源。 4. 避免税收歧视, 5. 进行国际间的税收情报交换,加强相互在税收
事务方面的行政和法律协助。
二、《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
196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下设的国际税务委员会着手制 定这样一个符合实际要求的范本,1977年通过《关于对所 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简称《经合组织范 本》),是经合组织范本的第一个文本。由于该范本偏重 强调居住国课税原则,不利于在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处于 来源国地位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联合国经济和社 会理事会于1967年成立了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 组成的税收专家小组,于1977年拟定了《发达国家与发展 中国家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简称 《联合国范本》)及其注释,并于1980年正式颁布,在其 有关条款内容中更强调来源国税收管辖权原则,更多地照 顾到资本输入国的权益。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概念(concept):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广义上的国际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从事跨越国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而不应限于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狭窄关系。
特征(features/characristics):1.国际经济法的主题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
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其他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
体系(system):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综合的法律部门,调整这一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多层次性,须综合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和私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体系仅指涉及经济领域的跨国法律规范。
构成:国际经济法统一体系的分支部门主要有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
广义上还包括国际发展法、国际环境法等。
进一步细分还可以分为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商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反托拉斯法等。
渊源(sources):1.国际经济条约:指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对缔约国有约束力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包括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习惯和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经贸惯例。
3.联大规范性决议:联合国大会决议中包括旨在宣告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以及在国际实践中已被逐渐接受的均具有法律效力。
4.国内立法:指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包括涉外经济法和与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等。
国际税收课件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
• 如果没有其他条件影响,单纯的税制性重复征税,一般只能
是发生在某一个国家的范围以内,而不致扩展到国际的范围内 • 法律性重复征税是由法律上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采取
不同征税权力原则所引起的。不同课税权主体如果是分属两个 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征税当局,那么,由此而发生的重复征 税,就必将进入国际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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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式
• 单边方式 • 双边方式(应用最广) • 多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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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单边措施
• 扣除法 • 减免法 • 免税法 • 抵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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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法
• 扣除法,是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 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 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 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
• 必须是就其境外所得或境外财产在本国负 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 必须是按照本国税法规定确定的境外来源 所得或境外财产
• 向有关外国政府缴纳的必须是税,而不是 费
• 向有关外国政府缴纳的必须是同类税种 • 必须是实际已纳税的境外所得或境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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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双边或多边措施
• 当各国居民身份或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冲突 时,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协商,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来
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及类型
什么是重复征税?
• 课税客体角度:
重复征税是由对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多次课征所 引起的
• 课税主体角度: 对同—个纳税人同一征税对象所进行的多次
课征,叫做重复征税。即使是把税落实在不同 纳税人身上,只要是对同一征税对象所进行的 多次课征,也叫做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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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国际税法讲义

2008-10-29
ruc hly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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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
征税国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权: 境内所得 (非居民)
确定来源地,无论是对居民管辖权还是来源管 辖权都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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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c 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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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种类不同,其来源地的确定 标准不同
营业所得 劳务所得 投资所得 财产所得
按正常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国际法措施:主要针对逃税
双边条约到多边条约、防止逃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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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
1.定义
主要国家为调整相互税收关系所签订的书面协 议。
种类:
所得税:综合性/专门性 书中讲述的是综合性协定 税务行政互助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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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收协定的效力
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国内实施要解决的两问题: (1)税收协定与国内法的关系:
互相补充、互相配合 有约必守,一般国际法优先
(2)对协定条款的解释 协定首先,国内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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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税法与税收协定
企业所得税法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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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得
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地转产转让人的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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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管辖权的冲突
相同管辖权的冲突 不同管辖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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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管辖权冲突:
因判定居民身份或来源地的标准冲突引起(两范 本解决)
国际经济法含国际商法系列课件之 国际税法

件 ✓ 183天规则 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个人某一会计年度内境内连续或累
计停留达183天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对非居民劳务所得的征税
➢ 非独立劳务所得 ✓ 个人受雇于他人从事劳务工作而获得的工资薪金、
津贴、资金等报酬 ✓ 受雇地点,即在哪个国家受雇,哪个国家是受雇劳
协定中关于税收关系的规范、国际税收习惯
税收管辖权
含义
一国政府行使的征税权力,可以自行决定对哪些人征 税、征何种税以及征多少税
两个理论原则
居住国原则
➢ 一国政府对本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来自境内境外 的全部财产和收入实行征税的原则
➢ 与征税国存在税收居所联系的纳税人是居民纳税
➢ 国家根据纳税人在本国境内拥有税收居所这一联结 因素而要求其承担无限纳税义务的权力,就是居民 税收管辖权
针对非居民纳税人行使的征税权,是对居民税收管 辖权的补充
征税国对非居民主张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依据 在于国家主权的属地原则,也即认定纳税人收益或 所得来源于征税国境内
如何确定纳税人是否拥有来源于本国的所得与一般 财产?
如何确定来源地?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
纳税人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林牧业、金融、 商业和服务性行业等企业经营性质的活动而取得的 纯收益
此来核定常设机构的赢得利润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
常设机构利润范围的确定
收入费用分配原则 ➢ 常设机构的利润由总机构汇总利润后按一定比例分
配 ➢ 常设机构所在国以该常设机构分得的利润作为征税
范围的原则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第3章

《国际税收》(第三版) 朱青 编著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免税法举例: 免税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100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 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70万元 万元, 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 万元,来自来源 国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 为简化起见, 万元。 国乙国的所得为 万元。为简化起见,假定甲国实行 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61万元 万元—80万元的适 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 万元 万元的适 用税率为35%,81万元 万元—10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 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0%; 用税率为 , 万元 万元的适用税率为 ; 来源国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现计算该公司应向 的比例税率。 来源国乙国实行 的比例税率 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国际税收》(第三版) 朱青 编著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3.4 抵免法
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 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 外国税收抵免法 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 国外所得征税时 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 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 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 款的差额。 款的差额。 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累进免税法: 累进免税法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 万元,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用税率是 总所得 万元 40%,然后用 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70万元 ,然后用40%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 万元,求得 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 万元, 该公司应缴居住国税额。 该公司应缴居住国税额。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 × 万元)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40%=28(万元 = 万元
国际税法知识点归纳

国际税法知识点归纳国际税法是一门涉及多个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和国际税收关系的复杂学科。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经济活动的跨国化,国际税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以下将对国际税法的一些关键知识点进行归纳。
一、国际税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税收权益分配和跨国纳税人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多重性:包括国家、跨国纳税人以及国际组织等。
2、客体的跨国性:涉及的税收对象通常跨越国界。
3、法律规范的多样性:包含国内法规范、国际法规范以及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
二、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
1、居民税收管辖权: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行使的征税权。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停留时间标准等。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
2、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依据所得来源地这一连接因素对非居民纳税人的所得课税。
营业所得:常设机构原则。
劳务所得:分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判定标准有所不同。
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通常按支付者的居住地或机构所在地确定来源地。
财产所得:不动产所得依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所得则根据转让者的居住国或转让行为发生地等确定。
三、国际重复征税及其消除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有:1、免税法: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
2、扣除法: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将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作为费用扣除。
3、抵免法:居住国允许本国居民用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直接抵免: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
间接抵免: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
四、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国际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种种公开合法的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经济法学(11.1.3)--国际税法的概念与税收管辖权

学习指导一、国际税法的概念关于国际税法的概念和性质,理论界一直存在分歧,这种分歧实际上是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性质的争论这一大背景紧密相关的。
第一种被称为“狭义说”,以德国学者李卜特为代表。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严格恪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划分,认为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说,国际税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部分,是国际法规范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其范围主要包括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国际税收条约、协定以及国际税收习惯,而不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收法律制度。
体现在主体上,国家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唯一主体。
另一种观点被称为“广义说”,以瑞士学者尼奇勒为代表。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从国际税收制度的实际出发,认为国际税法由调整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调整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共同组成,在性质上属于“跨国法”。
其范围既包括国际税收条约、协定及国际税收习惯,又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法规范。
国家和跨国纳税人共同构成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两种观点分歧的根源在于对国际税法调整对象的不同理解,也即国际税收关系是否应将国家与跨国纳税人间的征纳关系包含在内。
前一种观点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国际税收关系只涉及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国际税法的任务就在于运用冲突规范协调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矛盾。
后一种观点则认为国际税收关系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跨国纳税人的税收征纳关系两者在内,国际税法的任务不仅体现于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协调,还体现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平衡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国际税法是调整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管辖在内的国际税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国际法渊源部分和国内法渊源部分。
其中国际法部分主要指各国间为协调对跨国征税对象的课税关系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国际税收条约、协定,以及在实践中逐步形成、被普遍适用的国际税收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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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4日 宁远楼205室
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
微观经济影响:跨国纳税人税负过重 降低其竞争力 压抑其跨国投资经营的积极性 宏观经济影响:阻碍国际资金和技术的流动 不利于国际分工与合作 阻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社会影响:扭曲公平税收原则 阻碍效率提高
国际充分征税的减除(alleviation & elimination)
抵免限额: 对跨国纳税人在国外已纳所得税税款进行抵免的限度。
抵免限额的计算: 抵免限额 = 居民国外所得×居住国税率
允许抵免额与抵免限额、实纳外国税
1、来源国税率 = 居住国税率: 允许抵免额 = 抵免限额 = 实纳外国税 2、来源国税率>居住国税率: 允许抵免额 = 抵免限额<实纳外国税 3、来源国税率<居住国税率: 允许抵免额 = 实纳外国税<抵免限额
• 意义 • 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 减轻国际投资者的税收负担 • 调整各国税收分配关系,增强国际间经济技 术合作 • 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引进外资 • 减除的概念 • 减除的方式 • 减除的方法
(一)减除的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是指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 辖权的国家,通过优先承认跨国纳税人向收入来源 国缴纳的税收,借以减轻或消除对该纳税人的所得 或财产的国际重复征税。 注意: • 优先不等于独占 • 行使属地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并不能对非居民的一 切所得都征税 • 优先征税并不能完全排斥属人税收管辖权的行使 • 居住国能否征到税,常取决于两国税率的差别
结论: 允许抵免额,是抵免限额与实纳外国税相比的较小者。
限额抵免法的计算
1、计算抵免限额:来源国所得×居住国税率 2、验证实纳外国税:来源国所得×来源国税率 3、比较抵免限额和实纳外国税,取较小者确定允许抵 免额 4、计算居住国应征税额: = 居民总所得×居住国税率-允许抵免额
限额抵免的类型
计算公式: 居住国应征税额=(居民国内外总所得-国外已纳所得 税)× 适用税率
例: 居民国内所得 100万 居住国税率 30% 居民国外所得 100万 来源国税率 40% 居民实纳外国税 100×40% = 40万
居住国正常征税: 征税额 =(100万+100万)×30% = 60万 居住国以扣税法征税: 征税额 =(100万+100万-40万)×30% = 48万
30%;
计算:某跨国纳税人的国内外所得共计40万美 元,其中在居住国所得30万美元,收入来源国 所得为10万美元。收入来源国实行30%的比例 税率。居住国实行20%~50%的累进税率,30万 美元所得的适用税率为35%,40万美元的适用 税率为40%。问: (1)如果居住国不采取任何避免国际重复征 税的措施, 该跨国纳税人国内外纳税的总税负 是多少? (2)如果居住国采用全额免税法, 该跨国纳税 人国内外纳税的总税负是多少? (3)如果居住国采用累进免税法, 该跨国纳税 人国内外纳税的总税负是多少?
直接抵免法:适用于同一跨国纳税人向收入来源国已 缴纳税收的抵免。 适用对象为: 跨国自然人 跨国分公司 予提税
间接抵免法:适用于跨国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等 非同一法律实体的税收抵免。
全额抵免法
居住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纳税人的国内外所得汇总征税, 但允许该纳税人将已向来源国政府缴纳的税收在应向本国政 府缴纳的税额中全部扣除。 计算公式: 居住国征税额=居民国内外总所得×适用税率-实纳外国 税 例:居民境内所得 100万 税率 30% 居民境外所得 100万 税率 40% 居民实纳外国税 40万
免税法(豁免法,exemption) 居住国政府放弃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外所得或 财产的征税权力,以免除对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重复征税。 全额免税法(full exemption):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国内所得征税时,不考虑该纳 税人国外所得,仅就国内所得确定适用税率的征税方法。 计算公式: 居住国应征税额=居民国内所得×适用税率 累进免税法(progressive exemption):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时,将该纳 税人的国外所得考虑在内,适用税率对国内所得征税的方法。 计算公式: 国内所得 居住国应征税额=居民国内外总所得×适用税率×----- - 总所得
居住国以全额抵免法征税: 征税额 = 200万×30%-40万 = 20万
限额抵免法(普通抵免制)
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国内外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该 纳税人将其向外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在一定限度内,从应向居 住国政府缴纳的税额中扣除。
计算公式: 居住国征税额 = 居民总所得×适用税率-允许抵免额 允许抵免额: 由居住国税法规定的允许纳税免税法、抵免法
低税法(lower rate, 又称减免法) 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 国外的所得,单独适用较低的税率,以减 轻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两套税率: 1、正常税率 2、低税率
扣税法(又称扣除法,tax deduction) 指居住国政府对居民纳税人国内外所得征税时,允 许该跨国纳税人将国外所得向收入来源国缴纳的所 得税额,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就其余额适用相应的 税率进行征税的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抵免法(tax credit)
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所得 汇总征税,但允许该纳税人将国外所得已向来源国 缴纳的税收,冲抵应向本国政府缴纳税款的减除国 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抵免方式 自动抵免 协定抵免 抵免方法 直接抵免法 间接抵免法 全额抵免 限额抵免
分国限额法 综合限额法
直接抵免法与间接抵免法
例:居民国内所得 100万 居住国累进税率 100万 200万 35% 居民国外所得 100万 来源国比例税率 40% 居民实纳外国税 100×40% = 40万 居住国以全额免税法征税: 征税额 = 100万×30% = 30万 居住国以累进免税法征税: 100万 征税额 = 200万×35%×————— = 35万 2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