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结算深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债券【发文字号】中国结算深业字[2014]6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日期】2014.02.14【实施日期】2014.02.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201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字[2014]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适应中小企业私募债(含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证券公司次级债的结算模式调整,本公司对《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予以修订,相关修订内容如下:一、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含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证券公司次级债的交易的结算模式调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进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含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证券公司次级债,日间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即RTGS结算);如果交易日间未完成交收,则自动转为日终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二、将《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2013年5月31日发布)和《关于为证券公司次级债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通知》(2013年7月29日发布)相关内容纳入。
修订后的《指南》于2014年2月17日起实施。
原《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和《关于为证券公司次级债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通知》同时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附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目录第一章登记存管1.1初始登记1.1.1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初始登记1.1.2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分离债、私募债、可交换私募债、证券公司次级债的初始登记1.2变更登记1.2.1交易变更登记1.2.2其他变更登记1.3托管与存管1.4持有人名册服务1.5派息、兑付1.6回售1.7赎回1.8可转债转股1.9可交换私募债换股1.10退出登记1.10.1兑付、转股、换股、回售或赎回后退出登记 1.10.2终止上市或终止挂牌第二章结算2.1基本结算原则2.2净额结算业务2.2.1清算2.2.2交收2.3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业务2.3.1清算2.3.2交收2.3.3确定不满足交收条件的交易2.4日终逐笔全额结算业务2.4.1清算2.4.2交收2.5债券发行结算业务2.5.1国债、地方政府债网上发行结算业务2.5.2公司债发行结算业务2.5.3企业债网上发行结算业务2.5.4可转债发行结算业务2.5.5分离债发行结算业务2.5.6私募债、可交换私募债和证券公司次级债的发行结算业务第三章回购质押券管理3.1质押库的建立3.2标准券核算3.3质押券出入库处理3.3.1处理原则3.3.2入库处理3.3.3出库处理3.4欠库处理3.5质押券派息、兑付、赎回、转股和回售第四章债券净额结算业务交收违约处理4.1资金交收违约处理4.2证券交收违约处理第五章附则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市场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业务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业务指引【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业务指引为进一步提高资金划拨效率、提高结算服务水平,我分公司将于二○○四年一月二日起,向结算参与人推出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业务。
为使该项业务顺利开展,我分公司制订如下业务指引,请有需要开通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的结算参与人参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结算参与人申请开通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业务结算参与人申请开通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业务,须向我分公司提交《开通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申请书》(附件一),加盖结算参与人法人公章和在本公司的预留印鉴。
具体填写要求如下:1、参与人在我分公司结算备付金账号为十位代码;2、“上海结算备付金账号”为其在上海分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号的后六位数字;3、“账户名称”为结算参与人名称。
我分公司接收并审核结算参与人提交的《开通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申请书》后,反馈《开通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确认书》(附件二)给结算参与人。
其中,“收款银行账号”中的“KH”和“ZY”两个代码是为账户资金性质(客户/自有)而编设的(以两位拼音缩写字母标识,其中“KH”表示“客户”;“ZY”表示“自有”;基金托管人只需指定“客户”资金性质的收款账户)。
日后“三号令”有关资金数据统计将根据以上指定收款账户的资金性质进行统计。
二、结算参与人进行IST系统有关参数维护1、清算银行信息维护将结算参与人在上海分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号+‘KH’或‘ZY’作为一类新设的指定银行收款账户维护至IST系统,其中“银行开户名称”为“结算参与人名称”,“收款银行名称”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款银行行号”统一为“999700”。
2、资金调拨账户设置结算参与人须建立起在我分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在上海分公司结算备付金收款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对应关系。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一、业务概述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是指证券投资者将其名下的证券资产进行过户转移的业务。
目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主要提供以下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普通股票非交易过户、债券非交易过户、基金非交易过户等。
二、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在中国结算深圳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2.申请人名下的证券必须是中国境内上市的股票、债券或基金。
三、业务流程1.投资者填写《证券非交易过户申请书》,并提交给中国结算深圳;2.中国结算深圳审核申请人是否满足条件,如满足条件则受理,并通知申请人;3.中国结算深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办理相应的非交易过户手续;4.中国结算深圳完成非交易过户手续后,将证券过户至转入方账户,并通知转入方;5.转入方收到通知后,确认证券已过户成功。
四、手续费用1.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需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中国结算深圳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并对外公布;2.手续费用将从申请人的证券账户中扣除。
五、注意事项1.在申请非交易过户之前,申请人应确保其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可用资金,以便支付手续费用;2.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办理时间一般为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至下午3:00,申请人需在此时间段内提交申请;3.申请人在填写《证券非交易过户申请书》时应仔细核对所填写的证券信息,确保准确无误;4.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进行非法操作;六、业务风险1.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申请人在申请之前应充分了解相关风险;2.申请人应注意网络安全,保护个人证券账户和交易密码,防止密码泄露或被他人盗用;3.中国结算深圳会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确保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但不对不可抗力或恶意攻击等导致的风险承担责任。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核心机构之一,负责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业务的资金管理和结算服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结算深圳的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业务,并提供一份详尽的指南,以便发行人和相关从业人员能够更好地了解和操作该业务。
一、业务概述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是指发行人为履行证券发行相关义务,通过委托中国结算深圳进行资金管理和结算服务的业务。
通过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发行人可以实现资金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且充分利用中国结算深圳的技术和风险控制能力,确保资金安全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业务申请与办理流程1.业务申请(1)发行人在发行计划确定后,应向中国结算深圳提交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业务申请。
(2)申请材料包括: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业务申请书、发行计划、发行人证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发行人章程或合同等相关文件。
2.业务审核与批复(1)中国结算深圳接收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果不符合要求,将通知发行人补充或修改。
(2)审核通过后,中国结算深圳将根据审批结果,向发行人颁发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开户函。
3.资金专户开户(1)发行人根据中国结算深圳的要求和指引,按照开户函的内容和要求开立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
(2)开户流程包括:填写开户申请表、签订资金资产管理委托协议、提交相关证照及材料,完成系统登录授权等。
4.委托资金管理与结算服务(1)发行人根据业务需求,委托中国结算深圳进行资金管理和结算服务。
(2)资金管理服务包括:资金划转、资金测算、结息清算等。
(3)结算服务包括:证券发行款托管、扣划费用、发放清算款项等。
5.业务结算与了结(1)发行人业务完成后,中国结算深圳将根据业务需求进行结算和结息清算。
(2)发行人需按照要求提交业务了结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三、业务注意事项1.发行人应按照中国结算深圳的要求和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一、业务范围
1.证券账户变更过户:包括股份变动、证券账户授权变更等。
2.证券账户合并:将多个证券账户进行合并,减少冗余账户。
3.证券账户分立:将一个证券账户分为多个账户,适应投资者需要。
4.证券账户注销:根据投资者需求,将证券账户进行注销。
5.证券冻结解冻:对证券账户进行冻结或解冻操作。
6.证券质押解押:为投资者提供证券质押与解押服务。
7.公司事件处理:包括股权登记事务、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处理。
二、办理手续
3.身份验证:投资者需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处进行身份验证,确保业务申请人身份真实有效。
4.补充材料:如申请表或资料有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之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通知投资者补充相应材料。
5.业务处理:审核通过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照要求进行业务处理。
三、注意事项
1.业务办理时间:投资者可在工作日内的营业时间内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业务,具体时间可在网站上查询。
2.手续费用:各项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均需缴纳相应的手续费用,具体标准可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站上查询。
3.业务进度查询:投资者可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站上查询业务办理进度,了解业务处理情况。
4.信息保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严格保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和相关业务资料,确保投资者的信息安全。
总结:。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相关业务,根据《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深证LOF”)是指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投资者既可通过作为深交所会员单位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深证LOF份额,也可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直销等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深证LOF份额。
第三条 经深交所及本公司认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 的申购、赎回业务;经深交所认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的认购业务;所有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的交易业务。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参与深证LOF业务的相关手续。
本公司总部统一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场内和场外份额明细、账户资料等相关数据资料和相关登记结算服务。
第二章基金简称、代码和账户第一节 基金简称和代码第五条 深证LOF获准发行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交所申请深证LOF的代码及简称。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深证LOF业务使用相同的基金代码及简称。
第二节 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第六条 本公司对深证LOF份额实行分系统登记。
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买入所得的深证LOF 份额登记在本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系统”);投资者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所得的深证LOF份额登记在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结算参与人:为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公司债券,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本公司制订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
请各结算参与人根据该业务指南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以保证公司债券相关登记结算业务的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图(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目录第一章登记存管一、公司债初始登记二、公司债变更登记三、公司债托管与转托管四、公司债持有人名册服务五、公司债利息派发和本金兑付第二章清算交收一、基本结算原则二、公司债发行结算业务三、公司债集中交易结算业务四、公司债大宗交易结算业务五、公司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第三章风险管理一、回购质押券管理二、资金交收违约处理三、证券交收违约处理四、其他风险管理措施第四章数据发送一、公司债发行相关数据二、公司债交易相关数据三、数据接口文件下载第五章附则一、相关业务收费标准二、相关业务咨询电话为规范公司债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在深交所上市的相关公司债。
第一章登记存管一、公司债初始登记(一)发行人在办理公司债初始登记业务前须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登记存管部联系,咨询登记相关事宜并领取《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本公司提供样板)等相关材料。
(二)自公司债网上发行日之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工作日)开始,发行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公司债初始登记并提交以下申请文件:1、公司债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2、网下发行公司债登记申报电子文件(数据接口见附件2);3、国家有权部门关于债券发行的核准文件;4、债券担保协议(如有);5、发行人已签章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一式两份);6、承销协议;7、发行人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数字证书办理指南一、业务办理材料1.《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数字证书申请表》,填写打印一式两份,分别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4.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业务办理流程1.经办人准备好全部业务办理材料,并按要求分别签名、填写签署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其中经办人选择办理数字证书“更新”、“注销”或“解锁”业务的,业务办理材料同时包括需“更新”、“注销”或“解锁”的数字证书硬件。
2.经办人可选择邮寄办理方式或现场办理方式。
选择邮寄办理方式的,将业务办理材料(包括需“更新”、“注销”或“解锁”的数字证书硬件)一同邮寄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业务部。
3.结算业务部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申请信息进行业务审核(现场办理方式还需要核对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通过审核后,即进行业务办理。
4.经办人选择现场办理方式的,现场取回《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数字证书申请表》及办理后的数字证书硬件。
经办人选择邮寄办理方式的,以邮寄方式收到《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数字证书申请表》及办理后的数字证书硬件。
三、首次办理注意事项首次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数字证书业务(申领业务)的,除遵守“一、业务材料处理,二、业务办理流程”外,申领单位还须与我司签署《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服务协议》。
《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服务协议》一式两份,分别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签字)、单位公章、填写签署日期,连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数字证书办理材料一起提交至结算业务部。
四、联系方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业务部联系人及电话:吴键/1,王清逸/8,张贵滨/5。
传真:2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4楼邮政编码:518038附件:1、《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服务协议》2、《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数字证书申请表》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登陆说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2016年1月9日附件1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服务协议甲方名称:乙方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甲方与乙方办理结算账户、交易单元、银行账户业务及信息申报、查询业务的网上业务平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目录一、市场参与人参与ETF业务1.1投资者使用账户1.2结算参与人参与ETF认购结算业务1.3结算参与人参与ETF交易结算业务1.4代办证券公司(PD)申请参与ETF申购、赎回结算业务1.5基金管理人申请参与ETF登记结算业务二、基金份额认购2.1基金认购方式2.2现金认购2.3组合证券认购2.4 ETF募集失败的协助工作三、登记托管3.1申请开立ETF证券账户3.2初始登记3.3变更登记3.4 代理发放红利3.5 持有人名册服务3.6其他托管业务四、清算交收4.1结算基本原则4.2 ETF清算交收内容及时间安排4.3清算4.4交收4.5资金划拨五、风险管理5.1结算参与人管理5.2代办证券公司履约保证金账户的管理5.3资金交收违约处理5.4证券交收违约处理5.5待处分证券处置六、数据发送6.1发行认购的清算交收数据6.2交易、申购及赎回的清算交收数据6.3履约保证金调整数据6.4数据接口下载七、附则7.1本公司收费标准7.2深交所及其他机构收费7.3业务咨询电话7.4查询网站附件1、ETF申购赎回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申请表附件2、ETF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申请表附件3、指定收款账户证明附件4、ETF上网发行划款通知附件5、ETF发行登记申报书表1、ETF发行登记申请表表2、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表3、组合证券调入证券认购专户申请表表4、网上认购资金利息折份额登记申请表5、组合证券调入ETF证券账户申请表附件6、批量调账数据接口附件7、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附件8、网下证券登记数据接口附件9、金钱权益转移申请表附件10、基金份额标准化登记申请附件11、待处分证券申报表本指南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是指经依法募集的,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及赎回,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指南
各市场参与人:
为适应深交所ETF市场发展,本公司结合近期深市ETF业务的变化情况,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概括如下:
一、为配合深交所ETF品种创新,调整了《指南》中关于网下沪深组合证券认购流程的适用范围,从跨市场股票ETF扩大适用于组合证券中含沪深上市证券的创新ETF;同时根据最新业务操作实践,调整了《指南》中关于上述流程的相应表述。
二、根据黄金ETF账户比对功能在技术系统支持与业务实现方式上的新变化,修改《指南》关于黄金ETF账户比对的相关表述。
三、为确保与深交所颁布《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内容相一致,对《指南》中各类ETF品种的定义进行修改,同时根据《细则》中对债券ETF的新分类方式,相应调整《指南》中债券ETF的相关内容编排。
四、为配合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指南的修改,对《指南》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修改了ETF资金结算账户开立的相关表述,细化规定了ETF权益分派的具体操作内容。
五、在《指南》中新增ETF发售前的业务技术准备与风险防范工作相关内容,规范基金管理人ETF发售准备工作。
六、修订《指南》中代收代付业务相关内容,规定因补收款项而办理代收代付时,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事项及责任。
七、对《指南》中部分文字描述、业务表格、收费标准、数据接口与联系方式进行了更新。
第1页。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管理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管理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布日期】2004.12.02•【字号】•【施行日期】2004.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管理业务指南》的通知各结算参与机构:为便于证券公司做好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管理工作,本公司制订了《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管理业务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管理业务指南二○○四年十二月二日附件: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管理业务指南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05 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公司总部《关于落实〈关于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4]231号),便于证券公司做好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管理工作,特制订以下业务指南。
一、指定自营业务席位和非自营业务席位为实现结算备付金账户分账管理,证券公司应严格清分其自营业务和非自营业务,并将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现有席位分别指定为自营业务席位和非自营业务席位,专门用于自营和非自营业务的交易和结算。
证券公司确定自营业务和非自营业务席位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自营业务席位只能从事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客户业务必须通过非自营业务席位进行;2. 如果证券公司同时从事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自营和非自营业务,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两个代办股份转让专用席位,分别用于自营业务和非自营业务的交易和结算;3. 对于A、B 股共用资金结算席位,由于自营业务席位不具有B 股交易权,并且B 股业务只能是非自营业务,因此要求B 股业务使用B 股专用席位,或者使用非自营业务的AB 股共用席位。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
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3.08.04
•【文号】中国结算深业字〔2023〕62号
•【施行日期】2023.08.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业字〔2023〕62号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配合证券公司吸收合并所涉客户迁移优化业务上线,适应深市债券交易结算业务最新变化,深圳分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指南》自2023年8月7日起实施,本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公布的《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2023年8月4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实时开户业务运作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实时开户业务运作指引一、引言为了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高开户效率,本文将介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实时开户业务的运作指引。
在这个指引中,我们将详细介绍实时开户的操作步骤、所需材料以及注意事项,以帮助投资者顺利进行实时开户业务。
二、实时开户流程1.申请开户:投资者可通过互联网或手机APP等电子渠道进行开户申请。
在申请时,投资者需要提供个人身份信息以及相关证件扫描件。
2.选择证券公司:投资者在申请开户时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选择合适的证券公司,选择后需要填写合格投资者调查问卷,并接受风险评估。
3.身份验证:投资者在申请开户后需要进行身份验证。
证券公司将对投资者的身份进行验证,可以通过手机号码验证、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
4.资金账户开立:投资者在通过身份验证后,证券公司将为其开立资金账户,投资者可将资金转入该账户进行操作。
5.完成开户:经过以上步骤后,投资者即可完成实时开户操作,可以开始进行证券交易和其他相关业务。
三、实时开户所需材料3.合格投资者调查问卷:投资者需要填写合格投资者调查问卷,并接受相关风险评估。
四、注意事项1.合规要求:投资者在进行实时开户业务时需遵守相关的合规要求,包括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合规性等。
2.风险评估:投资者需要接受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将影响其投资权限以及后续操作。
3.保密措施:证券公司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4.申请时间:投资者可以随时进行实时开户申请,但开户结果会受到证券公司的审核时间以及一些外部因素的影响。
五、总结通过实时开户业务,投资者可以方便快捷地进行证券交易和其他相关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致力于不断提高客户服务质量,依托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为客户提供更便捷、高效的开户服务。
投资者在进行实时开户业务时,需了解相关的流程和所需材料,并遵守合规要求和注意事项,以确保开户顺利进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深交所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及其管理人。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诚实、守信、公平、公开地从事基金业务,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第四条:深交所将建立健全跨市场合作机制,加强与其他交易所的合作,推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国际化发展。
第二章审批与监管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与条件。
申请上市的基金应当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提供相应的备案材料。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深交所提供相关经营信息和业务报告,并按照深交所的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深交所将对上市的基金进行监管,并定期对其进行跟踪审核和评估。
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基金或存在违法行为的基金,深交所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三章基金信息披露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和风险提示。
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净值、基金分红、基金投资组合、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等。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按照规定的披露频率和格式,向公众披露基金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并明确信息披露的职责及责任人。
第十一条: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当仔细阅读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并充分了解基金的特点、风险和收益预期。
第四章原则与义务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秉持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原则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基金投资行为的公平性,严禁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地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有效应对各类风险。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9月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2018年9月修订)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优化市场服务,结合证券市场业务的最新变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
新版结算业务指南做了如下修订:
一、
根据近期新业务上线,增加相关内容:
1.新增存托凭证发行业务的资金结算内容,以及存托凭证清算交收内容;
2.新增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清算交收相关内容;
3.新增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续做清算交收相关内容;
4.新增政府支持债券清算交收相关内容;
5.新增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制度相关内容;
6.新增 H 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内容介绍。
二、
根据业务调整及优化,对指南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1.新增D-COM 终端相关查询功能,通过托管人结算的基金管理人可通过D-COM 终端查询日间 RTGS 交收状态;
2.境内结算参与机构港股通结算账户资金余额询证业务由书面询证调整为通过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办理。
三、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他文字表述。
具体修订内容及对应章节情况见附件1。
新版结算业务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指南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p align="right">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br>。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1年5月修订版)目录第一章结算 (7)1.1 结算基本原则 (7)1.2 清算 (8)1.3 交收 (9)第二章质押债券管理 (10)2.1 质押登记 (10)2.2 质押债券变更 (10)2.3 质押债券的权益 (11)2.4 质押债券处臵 (11)第三章附则 (11)版本及修订说明本指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
本指南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资产支持证券、公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协议回购的,适用本指南。
第一章结算1.1 结算基本原则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协议回购业务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结算服务。
2.本公司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交收,并办理相应债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结算参与人履行其交收责任并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3.在协议回购结算中,本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而是作为结算组织者,根据交易双方向深交所申报并经深交所确认的初始交易、到期续做、提前购回、到期购回及解除质押等成交数据,通过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并依业务规则对正回购方证券账户中的相应债券办理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4.协议回购的初始交易、到期续做、提前购回及到期购回等交易指令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即“RTGS”)。
协议回购的解除质押等交易指令采用T+0日终逐笔全额结算。
1.2 清算1. 对于初始交易、到期续做、提前购回及到期购回等交易指令,在交易达成后,本公司根据深交所成交数据进行实时逐笔全额清算,清算数据将实时发送给交易方对应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可通过D-COM终端实时查询清算结果。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指南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资金前端控制业务简介 (1)第三章最高额度相关信息首次申报 (3)第四章最高额度相关信息数据的调整 (8)第五章数据查询 (9)第六章其他事项 (10)第七章附则 (11)附件一:盘中紧急申报操作指引 (12)附件二:业务案例 (16)附件三:相关业务规则 (22)第一章总则为确保深市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以下简称“资金前端控制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指南。
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资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相关信息申报等业务,适用本指南。
依据《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交易参与人向其结算参与人提供资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以下简称“最高额度”)相关信息的,应当参照本指南。
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本公司的要求,及时申报有关信息,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完整、有效,切实履行资金前端控制各项职责。
深交所、本公司根据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申报的额度信息实施资金前端控制造成的后果或损失,由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资金前端控制业务简介资金前端控制,是指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交易参与人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深交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的制度。
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分别向深交所、本公司申报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自设额度(以下简称“自设额度”)、最高额度等资金前端控制有关信息。
一、控制范围(一)受控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纳入资金前端控制的业务为实施竞价交易且为净额担保结算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具体范围参见深交所相关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业务指南【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日期】2012.11.27【实施日期】2013.0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12年11月27日)为引导结算参与人正确办理结算保证金的相关业务,依据《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制订本指南。
结算参与人参与深交所场内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的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业务的,结算保证金相关业务的办理适用本指南。
一、账户开立。
结算参与人在与本公司签订有关结算业务协议后,应向本公司申请开立结算账户。
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的结算账户开立申请和结算参与人开展业务的类型,分别为其开立相应的结算保证金账户及对应结算备付金账户。
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开展不同业务开立的账户如下表:对于仅开展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除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客户结算保证金账户及对应结算备付金账户外,还需申请开立自有结算保证金账户及对应结算备付金账户。
结算参与人开立结算账户所需的材料及流程,参见本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见:-业务规则-深圳市场-清算交收)第一篇第一章的相关规定。
二、初始结算保证金的缴纳。
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开立结算保证金账户后,结算参与人应向本公司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初始结算保证金为每个结算保证金账户20万元人民币。
结算参与人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的,应将相应资金汇入结算备付金账户,并通知我公司将其划入结算保证金账户(结算参与人将资金汇入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参见本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第二篇第三章)。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文件中国结算深业字〔2011〕2号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1年1月修订版)的通知各结算参与机构:为规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结算参与机构的业务运作,本公司结合近年证券市场业务的最新变化,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07版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1年1月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第一篇“结算参与人业务”中(一)增加了“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融资融券结算业务”;(二)增加了“托管银行申请办理ETF及联接基金结算业务”;(三)修订了相关业务申请表格,并统一在网站 “业务表格”中公布。
二、第二篇“资金结算”中(一)结构上由原来按证券品种描述调整为按三种结算方式进行描述;(二)增加了担保交收、非担保交收、发行和代收付等业务交收顺序的描述;(三)增加了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下的结算金额计算方法,以及债券质押式回购购回价格计算方法;(四)修订了园区公司股份转让的交收模式,从原来在建设银行进行资金交收模式,调整为结算公司按照分级结算原则进行T+1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五)尚未支付金额和可提款金额的计算,由原来按证券品种进行描述调整为按业务分类描述;(六)增加了发行数据发送途径、新股申购无效处理(拉单)及配股失败处理流程。
三、第三篇“相关资料”中(一)修订了以下收费标准,包括A股交易印花税、代办股份转让A类印花税、B股大宗交易经手费、代办股份转让B类相关费率;(二)修订了“数据接口规范”查询路径;(三)删除了原第二章《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银行账户信息表》,增加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银行账户信息表》的查询路径;(四)删除了原第四章《资金结算业务类别》,业务类别相关内容可通过数据接口规范或通过IST“业务代码导入”下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转托管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转托管业务指南版本及修订说明目录第1章总则 (1)第2章证券转托管 (2)2.1 证券转托管释义 (2)2.2 证券转托管办理要求 (2)2.3 注意事项 (4)第3章其他相关业务 (5)3.1 无效账户买入证券 (5)3.2 转托管错误 (5)3.3 B股代理人账户调整 (6)3.4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划转错误 (6)3.5 托管单元登记错误 (7)3.6 注意事项 (7)第1章总则1、为规范证券转托管相关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2、本指南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在本公司办理登记的A股、B 股、债券、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港股通转托管相关内容详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
3、对于整体转托管和其他相关业务,申请人可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电子材料及纸质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4、证券转托管相关业务相关收费标准详见《深圳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中国结算官网—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收费标准),各类业务申请表格详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转托管业务表格》(中国结算官网—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
第2章证券转托管2.1 证券转托管释义1、证券转托管是指将托管在某一托管单元的部分或全部证券转移至其他托管单元的行为。
2、证券报盘转托管是指转出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托管银行等)通过系统报盘的方式,申请将自营或客户的证券由某一托管单元部分或全部转移到另一托管单元。
对于发生托管单元转让、证券公司被收购或被托管等特殊情况的,转出方可直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将托管在某一托管单元的全部证券转托管至另一托管单元,俗称整体转托管。
2.2 证券转托管办理要求1、证券报盘转托管指令可在集中竞价交易时间内申报,已申报的指令在当日集中竞价交易时间内可以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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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1年1月修订版)的通知各结算参与机构:为规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结算参与机构的业务运作,本公司结合近年证券市场业务的最新变化,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07版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1年1月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第一篇“结算参与人业务”中(一)增加了“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融资融券结算业务”;(二)增加了“托管银行申请办理ETF及联接基金结算业务”;(三)修订了相关业务申请表格,并统一在网站 “业务表格”中公布。
二、第二篇“资金结算”中(一)结构上由原来按证券品种描述调整为按三种结算方式进行描述;(二)增加了担保交收、非担保交收、发行和代收付等业务交收顺序的描述;(三)增加了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下的结算金额计算方法,以及债券质押式回购购回价格计算方法;(四)修订了园区公司股份转让的交收模式,从原来在建设银行进行资金交收模式,调整为结算公司按照分级结算原则进行T+1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五)尚未支付金额和可提款金额的计算,由原来按证券品种进行描述调整为按业务分类描述;(六)增加了发行数据发送途径、新股申购无效处理(拉单)及配股失败处理流程。
三、第三篇“相关资料”中(一)修订了以下收费标准,包括A股交易印花税、代办股份转让A类印花税、B股大宗交易经手费、代办股份转让B类相关费率;(二)修订了“数据接口规范”查询路径;(三)删除了原第二章《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银行账户信息表》,增加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银行账户信息表》的查询路径;(四)删除了原第四章《资金结算业务类别》,业务类别相关内容可通过数据接口规范或通过IST“业务代码导入”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1年1月版)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1年1月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CHINA SECURIT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SHENZHEN BRANCH声明一、本指南仅为方便有关机构及人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以人民币结算的相关业务,并非本公司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
如本指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
二、本公司将根据需要随时修改本指南,恕不另行通知。
三、本公司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特此声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11-1-25释义: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公司总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结算账户:包括证券结算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中国结算TA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TA登记结算系统。
T日:指证券交易日。
LOF:指上市开放式基金。
ETF: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目录第一篇结算参与人 (1)第一章结算参与人申请参与结算业务 (1)第一节申请基本流程 (1)第二节证券公司申请参与结算业务 (2)一、证券公司参与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2)(一)证券公司申请参与自营及经纪结算业务 (2)(二)证券公司申请参与权证结算业务 (3)(三)申请参与代办证券公司(PD)ETF申购、赎回结算业务 (4)(四)证券公司申请参与融资融券结算业务 (4)二、证券公司加入中国结算TA系统 (5)(一)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代销资金结算账户 (5)(二)证券公司申请开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赎回资金结算账户 (6)第三节商业银行申请参与结算业务 (7)一、商业银行参与结算业务 (7)(一)商业银行申请托管人(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的托管)结算业务 (7)(二)商业银行申请QFII托管人结算业务 (8)(三)商业银行申请证券质押结算业务 (8)(四)商业银行申请ETF联接基金申购、赎回托管结算业务 (9)二、商业银行加入中国结算TA系统 (9)第四节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加入中国结算TA系统 (9)一、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资金结算账户 (9)二、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立基金直销资金结算账户 (10)第五节其他机构申请参与结算业务 (11)第二章结算参与人变更结算账户资料 (12)一、基础资料变更 (12)(一)结算参与人变更(或新增、撤销)指定收款账户 (12)(二)结算参与人变更预留印鉴 (13)(三)结算参与人变更结算账户名称 (13)二、其他基础资料变更 (13)第三章结算参与人申请撤销结算账户 (14)一、申请撤销结算账户 (14)二、结算账户余额结转 (14)第四章交易单元相关业务 (15)第一节普通交易单元相关业务 (15)一、交易单元开通(或新增) (15)二、交易单元更名 (16)三、交易单元中止 (16)(一)结算参与人自用的交易单元中止 (16)(二)结算参与人出租的交易单元中止 (16)四、交易单元转让 (16)五、证券公司交易单元整体转让 (17)第二节托管人交易单元相关结算业务 (17)一、托管人新增交易单元 (17)二、托管人减少交易单元 (18)第五章询证业务 (19)一、询证内容 (19)二、询证函要求 (19)第六章常见业务案例 (20)[案例一] 证券公司开立结算账户案例 (20)[案例二] 结算参与人撤销结算账户案例 (21)[案例三] 深交所会员向基金管理公司出租交易单元业务案例 (22)[案例四] 证券公司合并重组案例 (22)例表一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24)例表二指定收款账户信息申报 (25)例表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6)例表四银行转账凭证 (27)例表五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IST)申请表 (28)例表六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 (29)例表七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 (30)第二篇资金结算 (31)第一章结算基本要点 (31)一、法人结算 (31)二、分级结算 (31)三、资金交收账户 (31)四、结算方式 (31)五、最终交收时点 (32)第二章资金清算 (33)一、A股、封闭式基金、LOF、国债、企业债、分离债和可转债交易,质押式回购、代办股份转让等业务采用多边净额清算 (33)二、权证交易、ETF交易及申购赎回、公司债集中交易等业务,采用多边净额清算 (34)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公司债大宗交易、中关村园区公司股份转让、权证行权等业务,采用逐笔全额清算 (35)四、其他业务的清算 (36)第三章资金交收 (37)一、资金交收要点 (37)二、A股、封闭式基金、LOF、国债、企业债、分离债和可转债交易、质押式回购、代办股份转让等业务,实行担保交收 (38)三、权证交易、ETF交易及申购赎回、公司债集中交易等业务,实行担保交收 (38)四、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公司债大宗交易、中关村园区公司股份转让、权证行权等业务,实行非担保交收 (38)五、其他业务的交收 (39)六、资金划拨 (40)七、资金账户余额查询 (40)[案例] (40)第四章发行业务的资金结算 (42)一、A股发行业务资金结算 (42)(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申购资金T+3解冻,T为网上申购日及网下缴款日) (42)(二)增发业务资金结算(申购资金T+4解冻,T为网上申购日,采用原股东优先配售、资金配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 (44)(三)配股业务资金结算(采用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发行方式) (45)二、债券发行业务资金结算 (45)(一)国债网上发行业务资金结算(采用网上挂牌分销的发行方式). 45(二)公司债发行业务资金结算(采用网上挂牌分销、资金申购-摇号抽签、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方式) (46)(三)企业债网上发行业务资金结算(采用网上挂牌分销的发行方式)46(四)可转换公司债发行业务资金结算(采用原股东优先配售、资金申购-摇号抽签相结合的发行方式) (47)(五)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资金结算 (47)三、基金发行业务资金结算 (47)第五章其他业务的资金结算 (48)一、融资融券业务 (48)二、权益分派业务资金结算 (48)三、要约收购业务资金结算 (48)四、可转债的转股、赎回、回售的资金结算 (49)五、季度结息 (49)六、客户、自有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调整 (49)七、手工提款 (50)第六章风险管理 (51)一、结算备付金最低限额管理 (51)二、结算互保金管理 (52)三、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 (52)四、ETF申购赎回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 (53)五、风险基金管理 (53)六、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54)第七章结算数据及相关通知 (55)一、主要结算数据及发布途径 (55)二、通过综合通信平台接收通知 (55)第三篇相关资料 (56)第一章收费标准 (56)第二章结算银行信息 (59)第三章业务联系方式 (60)第四章数据接口规范 (61)第五章业务规则 (62)附件一:“D-COM系统灾备方案指引” (63)附件二:“B类代办股份转让结算业务申请程序” (65)第一篇结算参与人第一章结算参与人申请参与结算业务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在本公司总部获得结算参与人资格或加入中国结算TA系统或获准在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后,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开立结算账户,参与相关的结算业务。
第一节申请基本流程申请参与本公司的结算业务,应按以下基本流程办理:第二节证券公司申请参与结算业务一、证券公司参与证券资金结算业务(一)证券公司申请参与自营及经纪结算业务获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可向本公司申请参与结算业务,开立自营结算账户和客户结算账户。
结算账号由资金交收部向证券公司配号。
1.向资金交收部提交下列申请资料:①本公司总部关于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②《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④《预留印鉴卡》(自营、客户结算账户分别一式两份);⑤《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IST)申请表》;⑥《指定收款账户信息申报》⑦开户银行出具的《指定收款账户证明》:每个银行账户各一份,应分别注明账户性质以及报备情况;⑧《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申请表》;○9《证券交收账户开立申请表》;⑩《证券处置账户开立申请表》;⑪结算参与人选择开立交收担保品账户时,应提交《交收担保品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⑫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⑬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