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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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帐户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帐户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帐户管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11.05•【文号】汇发[2001]184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帐户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1]184号2001年11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适应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鼓励和扶持出口,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及外汇帐户管理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放宽中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开立标准,扩大开户范围。

允许年度出口收汇额在等值2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外汇支出额为等值20万美元以上,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中资企业开立外汇结算帐户,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

中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的最高限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出口收汇累计额或外汇支出累计额中较小额的25%核定。

中资企业新开立的外汇结算帐户一律按照新的限额标准核定,已开立的外汇结算帐户可以继续使用,但须于2002年底前依据新的标准重新核定帐户最高限额。

二、取消企业收汇前到外汇局的交单环节,允许企业按月、集中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企业在货物出口报关后,可以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在网上进行交单,不再需要专门到外汇局办理交单(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存根)手续。

待收汇后,企业可持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发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规定的有效凭证一并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发文字号】汇综发[2008]123号【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08.07.25【实施日期】2008.07.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12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有效应对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保证企业顺利、及时地办理相关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给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8519113传真:(010)-68402294附件: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为有效应对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保证企业顺利、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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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1.13•【文号】汇发[2002]112号•【施行日期】2002.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5日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2002年11月13日汇发[2002]1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改进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规范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的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现行有关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梳理和整合,制定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执行。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机构。

执行中如遇《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以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并将所遇问题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目录:1、出口单位备案2、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3、远期收汇备案管理4、出口收汇核销管理5、深加工结转出口收汇核销管理6、异地收汇核销管理7、出口收汇差额核销管理8、出口收汇核销备查管理9、退赔外汇管理10、档案管理一、出口单位备案┏━━┯━━━━━━━━━━━━┯━━━━━━━━━━━━━━━━━━━━━┯━━━━━━━━┯━━━━┓┃项目│主要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出口│《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1、出口单位介绍信、申请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单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2、流通性进出口企业提供的外经贸部门批准经││┃┃备案│实施细则》│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自营进出口企业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0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 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3.13•【文号】汇发[2003]40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13日汇发[2003]4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外汇管理局系统的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及时清理逾期未核销业务,规范逾期未核销业务移交操作程序,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逾期未核销行为进行处理,促进进出口单位认真执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提高进口付汇核销报审率和出口收汇核销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案件移交操作程序》及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进口付汇/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情况移交登记表(略)3、催核通知书(略)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附件1: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外汇管理局系统对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的清理、移交和查处工作,促进进出口单位认真执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提高进口付汇核销报审率和出口收汇核销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案件移交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包括“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和“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1.14•【文号】汇发[2002]113号•【施行日期】2002.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2002年11月14日汇发[2002]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改进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管理,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规范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现行有关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梳理和整合,制定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尽快转发所辖机构。

各分局在执行中如遇《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并将所遇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二00二年十一月十四日附件: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目录: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简称“名录”)管理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简称“黑名单”)管理三、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四、异地付汇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五、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备案管理六、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付汇备案管理七、不在名录企业进口付汇备案管理八、真实性审核付汇备案管理九、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十、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十一、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付汇核销管理十二、深加工结转项下付汇核销管理十三、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付汇核销管理十四、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付汇核销管理十五、贸易进口付汇项下退汇核销管理十六、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十七、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管理十八、异地付汇核销管理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简称“名录”)管理┏━━━━┯━━━━━━━━━━━━━━━━━┯━━━━━━━━━━━━━━━━━┯━━━━━━━━━━┯━━━━━━━━┓┃项目│主要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名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在│┃┃管理│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资格证书;│一年以内的企业,不能│1.所需材料应提┃┃│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2.工商营业执照;│登记进入“名录”,其│交原件并留存复┃┃│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4.10.14•【文号】[94]汇国函字第295号•【施行日期】199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1994年10月14日(94)汇国函字第29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发给你们(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自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各地在进口付汇核销中须以该“操作规程”为准,未经总局批准不得随意简化。

二、各地自行制定的操作规程一律作废,但可在总局“操作规程”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三、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附件:一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为使进口付汇核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一、进口付汇核销单的发放程序(一)外汇指定银行向外汇管理部门申领进口付汇核销单外汇指定银行根据自身进口付汇业务量凭单位介绍信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在京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进口付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

核销单原则上按需要量领取,每月领单量总和不得超过该行两个月的实际需要量,如业务量突增,可随时增领。

领取核销单后,应立即在核销单左上角填写本行行名,以免进口单位用单位混淆。

(二)进口单位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核销单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业务量凭单位介绍信按月向外汇指定银行领取核销单。

领单后,应将空白核销单按不同的领单行登记,严禁在不同的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串用核销单。

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办理(一)进口单位填写核销单进口单位无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在办理进口付汇手续时,除提供规定的凭证外,均应当填写一式两联的核销单,并加盖单位印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17•【文号】汇综发[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4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青岛市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14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以及青岛市分局所辖地区进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进口核销改革)试点。

现就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试点组织总局成立由邓先宏副局长任组长、杜鹏司长和门晓波主任任副组长的试点领导小组以及经常司、信息中心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并设立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试点组织、督导工作。

各试点分局应成立以主管局长任组长的试点领导小组,负责辖内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试点工作;试点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包含业务和技术人员,负责辖内试点实施、政策宣传解释、业务和技术支持、信息反馈和试点评估等具体工作。

二、试点准备(一)各试点分局应在4月25日前分步有序完成对辖内支局、银行以及进口单位的培训工作。

(二)各试点分局应根据总局技术部门要求,做好辖内企业端软件安装和调试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试点工作内容(一)试点政策,检验试点法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结合工作实际,检验和印证法规与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拟合度和管理的有效性和可控性,重点是进口付汇监测预警指标及其值域设定、二类和三类进口单位筛选等系统推广和法规实施的关键节点,并针对法规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问题的补充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问题的补充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问题的补充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7.09.29•【文号】•【施行日期】1997.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5日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问题的补充规定(1997年9月29日发布)为完善对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现对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中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出口单位应当凭银行出具的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单(上述两种凭证以下简称“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样本及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印模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备案后方有效。

二、代理出口项下的核销手续为:1、应当由代理方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及出口收汇核销手续;2、若委托方收汇并且委托方与代理方所在地外汇局不同的,委托主收汇后,应当持正本代理协议、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有关凭证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确认手续。

外汇局审核委托是我的凭证无误后,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背后加注代理方所在地外汇局名称、代理方单位名称、收汇金额、币种和日期,并盖章(监督收汇章),同时登记台帐。

委托方应当将经外汇局确认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交代理方,由代理方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代理方所在地外汇局凭经委托方所在地外汇局确认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和核销所需的其他凭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若委托方与代理方所在地外汇局相同的,由代理方持正本代理协议、委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及核销所需的其他凭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3、若代理方收汇,则由代理方直接持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及核销所需的其他凭证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09.21•【文号】汇发[1998]27号•【施行日期】1998.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5日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日)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通知(1998年9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1998)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最近,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以打击逃套汇为主要内容的外汇检查。

针对目前出口收汇核销的状况,同时为配合外汇检查工作,打击通过制作假单证等进行逃套汇的行为,防止国家外汇流失,现将有关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实行“出口收汇风险企业”(简称“风险企业”)制度。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企业将被列入“风险企业”名单:(1)年初至报告期的收汇率(见备注)低于70%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2)出口单位在货物报关之日起60天内未将核销单存根送达外汇局的;(3)出口单位核销率(见备注)低于85%的。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简称“外汇局”)将“风险企业”名单每季度以文件形式向所辖各外汇指定银行公布,供各外汇指定银行对其发放贷款时参考;“风险企业”如需进口付汇,应在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按“真实性审查”类别逐笔向当地外汇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外汇指定银行须凭“进口付汇备案表”并按结售汇管理规定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方可为其办理进口付汇手续。

三、各外汇局对“风险企业”实行发单与核销挂钩制度。

从严控制发单或暂停发单,分局应将计算机软件系统的发单参数调整为控制发单或锁定发单档。

四、代理出口项下,若由委托方收汇且委托方与代理方所在地外汇局不同,委托方收汇后,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9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确认手续,并将确认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交代理方,由代理方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发文字号】汇发[1998]27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5日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1998.09.21【实施日期】1998.09.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通知(1998年9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1998)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最近,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以打击逃套汇为主要内容的外汇检查。

针对目前出口收汇核销的状况,同时为配合外汇检查工作,打击通过制作假单证等进行逃套汇的行为,防止国家外汇流失,现将有关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实行“出口收汇风险企业”(简称“风险企业”)制度。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企业将被列入“风险企业”名单:(1)年初至报告期的收汇率(见备注)低于70%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2)出口单位在货物报关之日起60天内未将核销单存根送达外汇局的;(3)出口单位核销率(见备注)低于85%的。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简称“外汇局”)将“风险企业”名单每季度以文件形式向所辖各外汇指定银行公布,供各外汇指定银行对其发放贷款时参考;“风险企业”如需进口付汇,应在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按“真实性审查”类别逐笔向当地外汇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外汇指定银行须凭“进口付汇备案表”并按结售汇管理规定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方可为其办理进口付汇手续。

三、各外汇局对“风险企业”实行发单与核销挂钩制度。

从严控制发单或暂停发单,分局应将计算机软件系统的发单参数调整为控制发单或锁定发单档。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31•【文号】汇综发[2012]124号•【施行日期】2012.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12]1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于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

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企业、银行顺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现就相关应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针对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无法正常登录等突发问题,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预案》(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在本通知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将应急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上报总局备案,指导辖内外汇局确定应急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向辖内银行和企业公布。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519113(业务)68402388(技术)特此通知。

附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预案2012年7月31日附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顶案为有效预防和应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突发事件,确保银行、企业及时、顺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保证货物贸易外汇监管平稳、有序实施,依据《外汇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汇发[2005]4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汇综发[2009]140号)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国范围或局部地区的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或进出口企业无法正常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或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等突发问题的应对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97]汇国发字第0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97]汇国发字第0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97)汇国发字第01号1997年1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为完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新的核销监管办法。

现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一、做好“名录”、“名单”的公布工作在2月底前,各分局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做好公布“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称”工作。

公布的目录应尽量完整,如有遗漏也应及时补充公布。

公布“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一定要掌握好原则和力度,充分体现和宣传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制度的严肃性,对有严重违规行为的进口单位要坚决曝光并严肃处理,力争做到公布一个处理一个威慑一片。

为避免同一城市两个分局间公布名录和名单时产生重复和遗漏,省分局和省会城市分局之间要协调好名录和名单的公布工作。

原则上由省会城市分局将名录和名单报省局公布,省会城市分局不再公布。

各外汇指定银行应负责将名录和名单转发到有关的分支行。

二、各分局须重点检查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口单位是否按照名录、名单和备案表等有关规定审核和办理对外付汇。

对违规办理付汇的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口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坚决给予处理。

三、为顺利接管进口付汇核销工作,各分局应切实做好对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口单位的培训工作(总局已编好教材),使其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正常运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收汇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收汇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收汇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10.25•【文号】汇发[2001]182号•【施行日期】2001.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3日)宣布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收汇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2001年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1〕182号)“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自2001年8月1日开始在全国正式运行。

一个多月来,各分支局顾全大局,克服困难、加班加点地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保证了在网上向企业发放核销单,没有因发单而影响企业出口。

同时各分支局与海关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反映和解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使系统性能在短期内得到很大的改善、提高。

系统目前在核销单的申领、发放和口岸备案等环节运行状况已基本正常,但仍存在着网络不稳定,网上交单困难,数据下载慢等问题。

为确保在新的系统条件下,出口收汇核销工作正常进行,现将有关工作布置如下:一、各分支局应当千方百计,加班加点,克服网络速度慢、系统不稳定等困难,确保在网上及时向出口企业发单。

二、由于目前串用核销单,使得纸质核销单与相应的电子底帐不一致的情况比较多,严重影响了系统的运行。

从即日起,各分支局在发放纸质核销单时,必须要求出口企业当场在所领的每张核销单“出口单位”栏和“单位代码”栏内加盖或填写企业名称及代码(九位国标代码),避免串用情况的发生。

三、各分支局应当创造条件,在业务柜台设置一台上网专用机供出口企业使用。

出口企业因系统安装、网络不稳定或操作故障等问题无法进行网上申领核销单、口岸备案等操作时,可到外汇局用上网专用机进行操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

佚名
【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年(卷),期】2011(000)001
【摘要】政策背景rn为加快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实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向总量核查、非现场核查和主体监管转变,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0年4月2日发布了《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14号),【总页数】1页(P7-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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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的通知-[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的通知-[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的通知((98)汇国函字第199号1998年06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为健全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机制,规范操作,保证核销监管制度的统一执行,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现发你局遵照执行。

一、进口付汇备案是指外汇局依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外汇、外贸法规等,对进口付汇贸易背景的初步核查,是事后对进口付汇进行统计监测的必要备案、登记程序。

除《规定》第三条第六款外,备案不等于审批,不应影响进口单位的正常进口开证、付汇。

二、境内机构向中资银行申请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一年以下(含一年)远期信用证时,应事先逐笔向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境内机构向中资银行申请开立一年以上远期信用证时,按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中资企业向外资银行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时,应事先经外汇局批准并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占用外债指标,事后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在外资银行开立远期信用证时,应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事后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三、进口单位申请办理信用证、托收项下推延付款期限的备案时,应当提供有效、对应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推延的付汇期最多不超过3个月,并且不得办理第二次推延。

四、《规定》执行后,先支后收项下转口贸易的贸易真实性通过进口付汇备案进行审核管理。

五、进口付汇备案类别可视贸易类别及结算方式进行多项选择。

外汇管理常用法规目录

外汇管理常用法规目录

附件:外汇管理常用法规目录第一部分综合类常用法规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3.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4.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第二部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常用法规目录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核销联网核查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7号)6.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署通发[2001]188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64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汇发[2001]102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汇发[2001]140号)10.国家外汇管理关于对深加工结转项下以人民币结算办理出口核销所需凭证请示的批复(汇复[2002]175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核销数据传送及退税数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6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1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第1051号)16.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网上公布结汇关注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33号)1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 29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项下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关处罚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 34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收结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18号)2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情况下实施联网核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2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汇综发[2008]128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144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 42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10号)27.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28号)二、服务贸易、收益及经常转移外汇管理28.关于下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9.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的通知([98]汇国函字第199号)30.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汇函[1998]27号)31.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32.关于转发《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和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通知》的通知(汇发[1998]68号)33.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97号)3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的通知(汇发[1999]78号)3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98号)3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65号)3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38.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39.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账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4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9号)4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40号)42.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电发[2003]249号)4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13号)4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6号)4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4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6号)4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备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101号)4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4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5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5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144号)52.关于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209号)三、个人外汇管理5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54.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92号)5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9号)5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利润结汇的通知(汇发[1999]189号)5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汇发[1999]283号)5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1999]308号)5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汇发[1999]319号)6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3号)61.国家外汇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1]49号)62.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外经贸技发[2001]98号)6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58号)6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1]213号)6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66.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2]50号)6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6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1号)6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专利权许可用汇审核凭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4号)7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2]55号)7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7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游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4号)7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2]109号)7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7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7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7号)7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7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79.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80.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四、外汇账户管理法规8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8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8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8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59号)85.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86.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8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8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8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9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0号)第三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常用法规目录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9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资函[1996]187号)9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93.《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9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95.《国家外汇管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9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2006年第10号令)9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二、境外直接投资9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9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三、外债管理100.《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第28号令)10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10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四、对外担保管理103.《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10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5]61号)五、贸易信贷管理10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10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10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73号)六、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10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10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第1号公告)110.《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QFII收益汇出的核准依据)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11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1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135号)11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46号令)1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47号)115.《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7年第2号令)1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27号)八、H股管理117.《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11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11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九、个人财产对外转移120.《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12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122.《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第四部分国际收支统计与监测常用法规目录123.《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12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3]21号)125.《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9]35号、汇发[2009]37号、汇发[2009]43号、汇发[2009]45号)12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12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汇发[2003]1号)128.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下发<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96)汇国发字第13号)129.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下发<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的通知》((96)汇国发字第16号)13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和<贸易信贷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汇发[2006]67号)13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补充申报直接投资数据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8]24号)13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银行报送非居民账户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08]51号)13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试行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8]52号)13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9]6号)13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9]90号)第五部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常用法规目录一、银行结售汇业务136.《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1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13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139.《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14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北京、上海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8]38号)14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14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52号)14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69号)14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通知》(汇发[2006]26号)14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汇发[2004]61号)14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14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4]66号)14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汇发[2009]33号)1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5]250号)15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非工作日美元对人民币现汇和现钞挂牌买卖价差的批复》(汇复[2007]440号)二、保险外汇业务管理151.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15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7号)15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15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5号)15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外汇收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29号)15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对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5号)15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3号)158.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令2004年第9号)159.关于印发《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保监发[2005]77号)三、证券、财务公司等外汇业务管理16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16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59号)16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163.《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
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
【年(卷),期】2004(000)008
【摘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以及进口退汇等项下凭银行结汇水单、收汇入账通知书(以下简称"收汇凭证")办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管理。

【总页数】2页(P25-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6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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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7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3]79号) [J], 无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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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跨境电商知识理论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3年跨境电商知识理论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3年跨境电商知识理论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选题1.下列关于跨境支付与结算说法错误的是A、跨境支付可能涉及外汇管制政策问题B、跨境支付付款方所支付的币种与收款方要求的币种总是一致C、.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之间因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及其他方面发生的国际间债权债务D、跨境支付实现了资金跨国和跨地区转移参考答案:B2.下列有关跨境直邮模式描述正确的是A、大部分的跨境电商平台都采用直邮模式B、直邮模式最大的优点就是可以节省运费C、直邮模式可以给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产品D、直邮的产品可以免交关税参考答案:C3.2014年1月,海关总署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A、1210B、1220C、9610D、9620参考答案:C4.下列哪种跨境支付方式是俄罗斯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工具,其服务类似于支付宝。

该系统使客户能够快速,方便的在线支付水电费,手机话费,上网,网上购物采购,银行贷款A、C ASHUB、Q iwiWa11etC、M oneyGramD、P ayoneer参考答案:B5.()是跨境电商运行和发展的生命线,是跨境电商平台必须守住的底线。

若非如此,跨境电商交易会沦为欺诈盛行之地,成为逃避监管的法外之地,跨境洗钱、网络赌博、隐瞒贪污贿赂等各种犯罪滋生的温床。

A、洗钱和资金的非法流动B、国际收支的申报管理监测C、个人结售汇限制D、交易的真实性参考答案:D6.生活在杭州的朱小姐需要寄一条珠宝项链给远在美国的表妹,她应该选择何种跨境物流的渠道来寄送?A、中国邮政国际小包B、中国邮政国际大包C、e邮宝D、EMS参考答案:D7.下列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中佣金由买家支付的是A、亚马逊8、eBayC、敦煌网D、速卖通参考答案:C8.以下不是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海关监管模式有A、一般贸易进口B、保税进口C、直购进口D、直邮进口参考答案:D9.以下跨境物流方式时效最快的是A、海运B、空运C、邮政小包D、UPS参考答案:D10.在整个跨境电子商务中的比重最大,约占整个电子商务出口的90%的是A、C2CB、B2CC、C2BD、B2B参考答案:D11.请为划线处单词选择最合适的中文解释:Youhavechosenoneofthebest-Se11ingproductsinourstoreA、昂贵的B、最便宜的C、最畅销的D、质量最好的参考答案:C12.2017年中国出口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为()万亿元A、3.75B、5.5C、6.3D、7.2参考答案:C13.小张想做跨境电子商务,但是他既不是个体工商户也没有注册公司,那么他可以注册以下哪个平台?A、eBayB、亚马逊C、.速卖通D、W ish参考答案:A14.下列有关进口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描述错误的是A、洋码头认证买手扫货直播模式是基于C2C进口跨境B、唯品国际是闪购模式平台C、天猫国际属于C2C进口跨境平台D、什么值得买是导购返利类平台参考答案:C15.下列有关国际物流渠道说法正确的是A、e邮宝中国境内的出关能力强B、EMS网络基本覆盖全球,价格非常便宜C、商业快递价格昂贵,但资费稳定D、国际专线物流发货周期缩短,发货速度加快参考答案:A16.下列属于移动电子商务平台的是A、A mazonB、W ishC、1ightInTheBoxD、DHgate参考答案:B17.跨境电子商务主要的交易模式有B2B、B2C、C2C,其中B2C是指A、企业对个人B、企业对企业C、个人对个人D、企业对政府参考答案:A18.以下()是垂直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21•【文号】汇综发[2010]130号•【施行日期】2010.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做好进口核销改革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改革实施前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有效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对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清理力度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本着“抓大放小区别对待、有效监管、风险可控”原则,加大对2010年1月1日以前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的清理力度,积极采取措施便利进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

(一)对于下列情况,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简化进口付汇核销凭证,为进口单位办理核销:1进口单位遗失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且海关无法补制的,凭进口单位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查情况”打印件以及合同;2因特殊情况进口单位无法提供除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和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以外的其他辅助单据的,凭进口单位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以及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3进口付汇低于一定金额的,采用差额核销方式核销。

对于进口付汇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且进口单位无法提供核销单据的,凭进口单位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承诺函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以及合同;4通过EMS等航空、路运快递方式进口,且无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凭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或“海关快件监管凭证”和规定的相关商业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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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的通知
(汇综发[2008]14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确保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的平稳、有序进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保证进出口单位正常开展外贸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见附件,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现将《应急预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相关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通过发文或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方式启动《应急预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在收到启动《应急预案》的通知后,应严格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

在系统恢复正常后,即时恢复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办理的正常流程。

二、为保障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有效联络,请各分局确定两名业务联系人,并将二十四小时有效联系方式及值班电话于2008年9月10日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如联系人出现变更,请及时通知。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8519113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九月一日
附件: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
为确保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的平稳、有序进行,有条不紊地应对突发事件,保证进出口单位正常开展外贸活动,特制定以下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应急小组,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杜鹏、贾吉恒
副组长:王晓东
组员:方海新、张铁成、陈婧、叶欣、陈捷琼、林萌、李玲青、李立
二、突发事件处理的工作原则:
(一)应急小组工作制度如遇突发事件,应急小组成员应立即到位,确保通讯畅通;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立即到位的,应马上报告上级领导,指定人员代岗。

(二)异常情况登记制度应急小组应建立异常情况登记制度,记录接收到的突发事件报告的详细情况,包括异常情况的现象、影响的范围、采取的措施和解决的方法等。

(三)突发事件甄别机制应急小组收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着手进行分析,划分事件的性质与严重程度,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应对措施(见附1、附2)。

(四)遇到全国性进出口核销系统瘫痪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正常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大范围中断时,应急小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各分局,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手工核销具体原则,指导全国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的具体操作。

(五)遇到局部性进出口核销系统瘫痪或局部地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正常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中断时,应急小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技术部门,指导相关分局处理紧急情况。

(六)遇到个别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严重突发事件时,应急小组应及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快速处理,必要时进行实地指导。

(七)突发事件通报制度应急小组应在接到有关报告后半个小时内将突发事件的情况通过值班室报告给外汇局应急小组办公室,并通报局内相关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

如该事件涉及其他相关部委或机构,还应按规定及时向其通报有关情况。

应急小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与严重程度将事件向各分局通报有关情况。

(八)设立系统内的联系机制应急小组设立热线电话和传真,建立专人值班制度(见附3)。

各分局应指定专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报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备案。

附1:
出口收汇核销日常业务及系统运行应急措施
一、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生大批量意外毁损应急措施:
(一)申请加急印制新单证;
(二)在报请总局同意后,从临近省份或地区紧急调拨。

二、无法在系统中正常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上级局无法从出口核报系统中向所辖分支局发单应急措施:
1.上级局照常向所辖分支局发放纸质核销单;
2.上级局应建立台账,事后补录发单记录;
3.尽快与总局数据库管理员联系修复事宜。

(二)外汇局无法在“中国电子口岸”向出口企业进行网上发单操作应急措施:
1.外汇局照常向所辖出口企业发放纸质核销单;
2.外汇局应建立台账,事后补录发单记录;
3.尽快与中国电子口岸联系修复事宜。

三、由于如下原因,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一)海关数据联网传输失败或过度延迟;
(二)国际收支数据传输失败或过度延迟;
(三)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瘫痪。

应急措施:
1.若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断的时间可以预计,并在2天以内可以恢复,则将核销流程由即时核销改为留存企业核销单证,待系统恢复后再行录入和核销。

2.若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断的时间不可以预计,且连续中断时间超过2天的,则将核销流程改为全部手工核销。

手工核销主要操作要求如下:
(1)将系统暂停的情况以及手工核销的做法进行公告;
(2)以纸质凭证为依据进行手工核销,并建立台账;
(3)对于大额收汇(结汇)水单(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通过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查询或与银行电话核对方式进行核对,并做好登记;
(4)对于大额核销单(超过等值10万美元),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核对,并做好登记;
(5)对手工核销的核销单进行特别标识,待系统恢复后作为补录入的依据;
(6)系统恢复后补录入经手工核销的核销单;
(7)补录入过程中发现手工核销的数据与核报系统电子数据不符的,应及时通知相关企业进行更正。

(四)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断的时间不可以预计,且连续中断时间超过10天的,核销流程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手工核销操作外,还应及时将系统暂停的情况通知辖内的自动核销企业;
(五)及时向上级局相关业务及技术部门反映相关情况,若属数据源问题,应尽快与海关中国电子口岸或国际收支部门联系修复事宜。

四、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瘫痪应急措施:
(一)使用核报系统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二)尽快与总局相关业务及技术部门联系修复事宜。

五、无法正常向税务部门提供已核销电子数据:
(一)与税务部门交换已核销数据的电子传输渠道中断应急措施:
1.通过查询打印纸质清单或报盘的方式传输;
2.及时将情况通知同级国税局;
3.尽快与相关技术部门联系修复事宜。

(二)因无数据源或系统瘫痪造成无法生成已核销电子数据应急措施:
1.使用纸质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2.及时通知同级国税局,暂无电子数据以资对碰,并特别提示国税局自动核销企业可能会出现的无已核销数据的情况;
3.尽快修复相关系统。

附2:
进口付汇核销日常业务及系统运行应急措施
一、“进口付汇备案表”发生大批量意外毁损应急措施:
(一)申请加急印制新单证;
(二)总局统一指挥,在全国范围内紧急调拨。

二、“进口付汇名录系统”无法及时对外公布名录应急措施:
(一)建立“未及时公布名录进口单位登记台账”;
(二)为进口单位开立备案类别为“不在名录”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三)将企业档案单独装订,待系统恢复后,立即凭以公布名录。

三、“中国电子口岸-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应急措施:
(一)及时向海关总署科技司、中国电子口岸中心反馈情况,协商解决问题;
(二)及时向进口单位和外汇指定银行公告;
(三)建立“未核查报关单登记台账”;
(四)对于需凭进口报关单到银行办理货到汇款贸易方式付汇的,外汇局登记后为企业
办理“真实性审核”类别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将报关单原件等有关档案单独存放;
(五)对于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的,外汇局可在登记后,凭报关单原件办理核销手续,并留存报关单原件;
(六)当系统恢复正常后,外汇局应当将有关报关单原件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联网核查系统”做核注、结案处理后,按规定返还外汇指定银行或进口单位。

四、“国际收支系统”故障,无法剥离进口付汇数据应急措施:
(一)及时与国际收支部门联系,协商解决问题;
(二)凭纸质付汇凭证,手工补录入进口付汇数据。

五、贸易进口付汇监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应急措施:
(一)若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时间可以预计,且不影响当月各种报表数据的生成,外汇局进口核销部门在及时对外公告后,可暂缓办理核销手续;
(二)若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时间难以预计,或可能影响当月各种报表数据的生成,外汇局进口核销部门可做如下操作:
1.将核销系统情况及外汇局将进行手工核销的做法向进口单位发布公告;
2.以纸质凭证为依据进行手工核销,并建立手工核销台账;
3.系统恢复后,尽快补录入核销有关数据;
4.补录入数据过程中,发现有关数据与系统数据不符的,尽快通知企业更正。

附3:
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小组热线电话和传真
技术联系人:张铁成电话(010)68402332
李玲青电话(010)68402377
李立电话(010)68402417传真电话(010)68402024
游保华电话(010)68402028
刘少军电话(010)68519134
王毅电话(010)68402536
业务联系人:方海新电话(010)68402276
陈婧电话(010)68402298
叶欣电话(010)68402416
陈捷琼电话(010)68402450
林萌电话(010)68519113传真电话(010)68402294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08年09月01日实施日期:2008年09月01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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