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已经划入法院账户,还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可申请保全吗
申请财产保全流程
申请财产保全流程申请财产保全是一种法律手段,旨在保护申请人在特定法律纠纷中的权益,确保其能够在案件审理期间保留相关财产。
以下是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准备工作在进行财产保全申请前,申请人应详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了解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同时,申请人应确保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选择管辖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和地域等因素,申请人需要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申请。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可选择离被申请人住所地最近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案件涉及的专门法院进行申请。
三、书面申请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 申请书:申请书应清晰地陈述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案件事实、法律请求和相关证据。
2. 证据材料:提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凭证、证人证言等。
3. 财产保全申请依据:根据具体案情,提供适用的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书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依据。
四、法院审查法院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将依法进行审查。
法院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补正申请书。
经过审查后,法院将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听证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
听证会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权提供证据、陈述意见,并进行质证和辩论。
六、裁定法院在对申请财产保全案件进行审理后,将作出书面裁定。
裁定书中将明确财产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期限。
一般情况下,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申请人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七、履行财产保全在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人应确保被保全财产的安全,并按照法院指示进行管理和使用。
同时,申请人还需定期向法院报告被保全财产的情况。
八、解除财产保全当案件审理结束或需要解除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法院将在核实后,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
九、执行裁定如果对方一方不履行财产保全裁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保全需要什么手续(精选10篇)
申请保全需要什么手续申请保全需要什么手续保全是一种针对财产的保障措施,主要目的是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财产损失的产生。
在申请保全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以确保申请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申请保全需要的手续。
一、确定保全财产申请人首先需要确定需要保全的财产种类和数量,并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被侵犯,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财产必须是合法的财产,比如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
二、提供申请书申请人必须书面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其中包括被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和所在地点,以及申请保全的依据和理由。
申请书应当详细、准确地说明被保全财产的范围和数量,并提供必要的证据。
同时,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保全的措施和期限。
三、提供必要的证据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被侵犯,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应当详细、真实、准确地反映事实情况,并有法律效力。
常见的证据包括证明权属的合法证书、财产交易合同、银行账户流水等。
四、支付保全担保金保全申请人需要在申请时一并缴纳保全担保金,以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保全担保金通常是被保全财产的10% - 30%。
如果保全被解除,那么担保金将退还给申请人。
五、提供法院对保全申请的审查申请人需要提供申请书和必要的证据等材料,等待法院的审查。
如果法院认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满足受理条件,那么就会对保全申请进行受理。
六、履行保全职责申请人需要履行保全职责,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被保全财产的安全。
同时,在保全期间,申请人还需要遵守法院的相关要求,并配合执行保全措施。
七、申请保全解除在保全目的达到后,申请人需要向法院申请保全解除。
保全解除申请书应当详细、准确地说明被保全财产的情况,并提供充分的证据。
如果法院认为保全目的已经得到满足,那么就会对保全解除申请进行受理。
综上所述,申请保全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以确保申请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申请人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提供申请书,并缴纳保全担保金。
诉前保全的三个条件
诉前保全的三个条件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法院为了保证诉讼权利的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影响诉讼权益的财产或其他事项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诉前保全是保障民事诉讼中公平、公正、高效实现的重要手段。
诉前保全不仅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还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舆论正义,因此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诉前保全的规定。
下面将对诉前保全的三个基本条件进行详细阐述。
一、紧急性诉前保全的紧急性是指保全申请人需要在短时间内采取紧急措施以防止可能引起的损失或难以返回的后果。
只有当申请人提出紧急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法院才会批准保全申请。
具体来说,紧急性表现为两个方面:(1)保全的财产或其他事项可能随时消失或受到损失当事人得知威胁其权益的事实后,应立即申请诉前保全措施,并向法院提交充分的证据,以证明保全的紧急性。
当诉讼当事人认为被告方有意通过变卖财产以逃避承担法律责任时,他们可通过保全财产防止被告变卖财产;或者当诉讼当事人认为对方可能会擅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或泄露商业机密时,他们可通过保全行为防止对方侵犯其知识产权。
(2)当事人可能无法恢复应有的权益如果当事人无法在程序开始后恢复其权利或利益,那么诉前保全便具有紧急性。
举例而言,当一名承包商未能按期履行合同而影响了建筑项目的安全和品质时,业主方可通过诉前财产保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合法性(1)具有合法性保全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申请人不能通过公款保全来保护自己的私人利益。
(2)必要性(3)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保全申请不能侵犯他人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共利益原则。
保全行为不能损害他人的财产安全或生产经营,并不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
三、财产能力(1)充分担保或保全费用预付款(2)赔偿能力如果保全行为导致对对方造成了损失,申请人须对其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应能证明自己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
如何申请财产保全令
如何申请财产保全令财产保全令是一种法律程序,可以保护个人或组织的财产免受侵害。
无论是在商业纠纷、民事诉讼还是其他法律争议中,财产保全令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如何申请财产保全令,以确保您的财产得到适当保护。
一、了解财产保全令的基本概念和作用在正式申请财产保全令之前,首先需要了解财产保全令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财产保全令是一项法律程序,通过法院的授权迫使被告在诉讼期间保留被诉讼财产,以确保在最终判决前不会将该财产变卖或转移。
财产保全令可以通过冻结账户、查封物品等手段实施,以避免对申请人权益的进一步损害。
二、寻求法律咨询和建立合适的申请策略在申请财产保全令之前,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是非常重要的。
律师可以帮助您评估是否符合财产保全令的申请条件,并根据具体情况为您制定一个合适的申请策略。
此外,律师还可以协助您整理相关证据、起草申请文件,并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三、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证据在申请财产保全令之前,您需要收集和整理与案件相关的必要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是合同、财务文件、银行对账单、资产清单、交易记录等,以证明被告存在财产转移、销售或其他损害申请人财产利益的行为。
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非常重要,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您是否能成功申请到财产保全令。
四、起草申请书并提交法院根据律师提供的申请策略和整理好的证据,您可以开始起草申请书。
申请书需要包括申请财产保全令的基本事实、相关法律依据,并详细说明您的财产是否存在被侵害的风险。
同样重要的是,申请书还需要清晰地列出您要保全的具体财产和保全措施的详细要求。
一旦申请书起草完成,您需要将其提交给法院,并按法院要求缴纳相关的费用。
五、参加听证会并跟进案件进展一旦申请财产保全令被法院接受,一般会设置听证会来审理相关证据和事实。
在听证会上,您需要与律师一同出席,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陈述。
法院将根据听证会的结果判断是否授予财产保全令,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在整个申请过程中,您需要及时跟进案件的进展,并与律师保持密切沟通,以便在需要时提供协助或补充证据。
财产保全申请流程
财产保全申请流程财产保全是一种法律手段,旨在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免受侵害。
当个人或组织认为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威胁或正在被侵犯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本文将介绍财产保全申请的流程,以帮助读者了解并正确操作。
1. 准备申请材料在申请财产保全之前,申请人需要准备一系列申请材料。
首先,需要准备一份申请书,详细陈述被保全财产的基本情况、保全的理由和请求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其次,需要提供证据材料,如合同、收据、银行对账单等,以证明财产受到了威胁或正在被侵犯。
最后,还需要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联系方式等。
2. 提交申请申请人准备完整申请材料后,需要将其提交给相关法院。
申请人可以亲自前往法院递交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办理。
在递交申请时,需要将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并按照法院的要求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3. 法院受理一旦申请提交,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受理。
法院会对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问题,法院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相关材料。
4. 审查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安排专门的法官对申请进行审查。
法官将仔细审查申请书和证据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申请人的诉求。
在审查过程中,法官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或进行补充说明。
5. 召开听证会在审查申请的基础上,法院可能会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是一个公开的庭审过程,旨在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陈述和辩论。
法官将根据听证会的结果,综合考虑各方的观点和证据,作出是否批准财产保全的决定。
6. 发布保全决定书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确实受到了威胁或正在被侵犯,并且符合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法院将发布保全决定书。
保全决定书是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的最终决定,其中包括了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和期限。
7. 执行保全措施一旦保全决定书发布,申请人可以依据决定书的要求,执行相应的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可以包括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查封财产、扣押物品等。
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和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和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在司法程序中,当涉及到一方可能担心对方会转移、隐匿或毁坏财产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是一种有效的解决办法。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在债权实现时能够获取相应的财产。
本文将介绍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实施过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领域。
一、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通常需要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申请财产保全的目标:在申请财产保全之前,申请人需要确定所需保全的具体财产。
这可能包括资金、财产证券、动产或不动产等。
确保明确指定被保全财产类型和数量,以便于申请过程中的准确描述。
2.编制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需要起草一份正式的申请书,详细说明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目的和所需措施。
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要求保全的财产类型和数量,以及案件的相关事实和证据。
在编写过程中,应对申请内容进行逻辑合理和充分的论证。
3.提供相关证据:在财产保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以支持保全请求的合理性。
这可能包括合同、财务文件、银行对账单、发票等。
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在申请书中清晰地引用和描述。
4.申请材料的递交和费用的缴纳:一旦财产保全申请书和相关证据准备完毕,申请人需要将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应的法院或相关机构。
申请人还需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以完成申请程序。
二、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一旦财产保全申请获得批准,下一步是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实施财产保全措施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1.申请执行:被批准的财产保全申请将由法院或相关机构下达执行通知书。
申请人需将该通知书送达给执行人员,并明确执行要求和目标。
2.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士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监督的目的是确保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要求,并避免过度保全或未能达到保全目标。
3.执行结果的汇报和归档:一旦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完毕,执行人员将汇报执行结果。
申请人应及时获知执行情况,并将相关文件归档保存。
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
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民事诉讼流程中,诉前保全是指在正式提起诉讼前,为了防止被告人的被执行能力丧失或有其他可执行的行为,保障诉讼权益的程序。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事诉讼诉前保全的规定。
一、诉前保全的定义与意义诉前保全是指在未正式提起诉讼之前,为了保护诉权人的合法权益,预防被诉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失,由法院依法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的程序。
它的目的是通过冻结、扣押、查封被告人的财产,确保诉讼胜诉后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或履行义务。
同时,诉前保全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民事诉讼诉前保全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要求诉前保全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 诉前保全的请求应当具备一定的证据证明有被告人将违反民事责任的行为。
2. 诉前保全的请求应当证明被告人的被执行能力丧失或有其他可执行的行为。
3. 诉前保全的请求应当证明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给诉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三、民事诉讼诉前保全的种类与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前保全的种类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
具体措施可以包括:1. 财产保全:法院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在诉讼胜诉后能够获得赔偿。
2. 证据保全:法院对可能会被毁损、灭失或变动的证据进行查封、扣押等措施,以保证诉讼过程中所需的证据的完整性。
3. 行为保全:法院对被告人的行为采取禁止、限制或强制措施,防止被告人以其他行为损害诉权人的权益。
四、民事诉讼诉前保全的程序与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前保全程序包括申请、立案、受理、裁定等环节。
具体程序如下:1. 申请:诉权人通过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的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支持申请。
2. 立案:法院对诉前保全申请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确保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后便会立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16〕2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1.07【实施日期】2016.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2号)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去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可以联名一起申请吗
去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可以联名一起申请吗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所以,可以联名申请。
但是需要注意:•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
注:网上有诉前财产保全书范本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怎么写?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住所:请求事项:请求依法冻结、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人民币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之财产。
财产线索:1被申请人经营场所()的所有物品。
2被申请人的房产一套()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_____________一案,贵院已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便于和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故现向法庭申请财产保全,望及时作出财产保全之措施!申请人提供房产担保。
此致上海市人民法院申请人:日期: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住所:请求事项:请求依法冻结、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人民币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之财产。
财产线索:1被申请人经营场所()的所有物品。
2被申请人的房产一套()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_____________一案,贵院已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便于和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故现向法庭申请财产保全,望及时作出财产保全之措施!申请人提供房产担保。
此致上海市人民法院申请人:日期:纵横法律网-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周雪峰律师诉前财产保全的诉讼申请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保全措施的程序
申请保全措施的程序一、保全措施的定义和作用保全措施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的特定阶段,为了防止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效果受到损害,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法院为当事人采取的措施。
其目的在于保护诉讼的平等原则和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申请保全措施的程序。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条件申请保全措施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所需保全的权益具有可能被侵害的现实危险;2. 申请人提供保全措施的证据,证明权益确有被侵害的可能;3. 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确保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带来的损失能够得到补偿;4. 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具有一定的财产能力,有能力承担保全措施的费用。
三、申请保全措施的程序1. 提起申请申请人需要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中需包含以下信息:-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址等;- 申请的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提供证据证明所需保全的权益可能被侵害。
2. 法院受理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确保申请材料齐备。
如申请材料不完整,法院将通知申请人补正。
3. 形成裁定法院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形成裁定。
裁定应当明确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如查封、冻结财产等。
4. 通知被申请人法院在形成裁定后,应及时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裁定后,如果对裁定有异议,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上诉。
5. 履行保全措施一旦保全措施生效,被申请人有责任履行所要求的保全措施。
若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申请保全措施的注意事项1. 提供充分的证据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以证明所需保全的权益可能被侵害。
证据应该是真实、合法的,能够通过法律认可。
2. 合理选择保全措施申请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保全措施,确保所选措施能够有效地保护其权益。
不同的案件可能需要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做出明智的选择。
3. 注意申请时效申请人在遭受侵害后,应尽快提起申请,避免错过申请时效。
法院保全方面的工作措施
法院保全方面的工作措施法院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通过法律手段对当事人财产进行保全的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院的决定,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以确保财产不被损失或者故意转移,最终实现执行结果的有效实现。
一、申请保全申请保全实际上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保障其权益。
保全申请是当事人所需要提供的必要材料,一份完整的保全申请包括以下内容:1. 申请书:申请人必须用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申请的目的和理由,并附上申请书,加盖申请人的印章或签字。
2. 保全财产状况说明书:当事人需要详细说明要保全财产的类型、数量、所在地点以及其价值等。
3. 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要保全的财产确实存在,以及财产可能被损失、转移的证据。
二、检查取保全财产法院在决定采取保全措施之前必须进行检查取保全财产,以确保保全措施得到有效实现。
在具体操作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工作人员应当与当事人约定好检查时间、地点等,最好在当事人的配合下进行检查。
2. 如果保全财产隐蔽或者需要拆卸、拆除机器,就需要请业内专业人员出面解决问题。
3. 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工作规范,勿擅自动用暴力等手段强制拆除、排除围栏等,需要妥善保留证据。
三、实行保全措施1. 停止处分或者转移:当法院认为财产可能被合法或者非法转移,可能无法执行判决结果时,法院可以采取暂停下达罚款、查封、扣押、冻结、停止供电等保全措施。
2. 制止行为: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会给执行产生严重的危害,法院可以采取制止措施,例如禁止被执行人进行某种行为。
3. 查封、扣押和冻结:这是最常用的保全措施,查封对贵重物品(车辆、房地产等)进行封存,扣押则是对贵重物品进入法院管理,冻结则是限制当事人账户资产的流通过程。
这类措施旨在保护财产不被损失或转移。
以上就是法院保全方面的工作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院的判决来采取相应措施。
执行案件资产保全申请流程
执行案件资产保全申请流程执行案件资产保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程序,它旨在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能够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在执行案件中,资产保全申请流程是一个关键的环节,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阐述。
一、资产保全的意义在执行案件中,债权人常常面临债务人转移财产、销毁证据等行为,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资产保全的程序。
资产保全可以冻结债务人的财产,确保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无法转移、变卖或销毁。
这对于债权人来说非常重要,因为一旦债务人的财产被转移或销毁,债权人将难以实现债权。
二、资产保全申请的条件在进行资产保全申请之前,债权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债权人必须具备合法的债权,即债务人确实存在违约行为。
其次,债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债务人的违约行为。
最后,债权人需要证明保全财产的必要性,即如果不进行资产保全,债权人将无法实现债权。
三、资产保全申请的程序1. 提交保全申请债权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资产保全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债权人的基本信息、债务人的基本信息、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债权人的债权证据、保全财产的种类和数量等。
申请书应当详细、准确地描述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2. 审查保全申请法院将对保全申请进行审查。
首先,法院将核实申请书中的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其次,法院将审查债权人提供的证据,以确定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是否成立。
最后,法院将评估保全财产的种类和数量,以确定是否符合保全的必要性。
3. 发出保全令如果法院认定保全申请符合条件,将发出保全令。
保全令是一种法律文书,要求债务人冻结、限制或转移其财产。
债务人一旦收到保全令,就必须遵守其要求,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4. 履行保全令债务人在收到保全令后,应立即履行其中的要求。
例如,如果保全令要求冻结银行账户,债务人应立即通知银行冻结账户。
债务人不得擅自解冻或转移冻结的财产,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5. 监督保全过程在资产保全过程中,债权人有权监督债务人的履行情况。
如何申请证据保全
如何申请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而采取的一种行为。
申请证据保全对于确保公正审判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将介绍如何申请证据保全的一般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申请证据保全的一般步骤:2.选择保全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证据保全方式。
一般来说,证据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形式进行。
3.制作申请书:根据法律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证据保全申请书。
申请书中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证据保全的具体要求、证据保全的理由等。
4.提交申请书:将制作好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递交给法院。
递交申请材料时,需要支付相关费用,并请法院工作人员签收。
5.法院受理: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将进行受理并组织庭审。
庭审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人对证据保全的事实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6.法院裁定:根据庭审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将作出裁定。
裁定的内容包括是否同意证据保全申请、证据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等。
7.执行证据保全:法院裁定同意证据保全申请后,会对相关证据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8.期满处理:证据保全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六个月。
期限到期后,法院将会对证据进行处理,可以解封、解押、解冻等。
二、申请证据保全的注意事项:1.充分准备证据:在申请证据保全前,要对证据进行充分的收集和整理。
只有当事人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裁定。
2.证据保全的时机:申请证据保全的时机十分重要。
一般来说,应在对方未来得及销毁、篡改证据之前,尽快向法院提出申请。
3.申请人的诉讼地位:只有具有合法诉讼地位的当事人才能够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非当事人一般无权进行证据保全申请。
4.证据保全的费用:申请证据保全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费用的多少和证据保全的具体方式有关。
在申请前,要充分了解和准备好相关费用。
5.证据保全的效力:证据保全的效力只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有效。
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流程
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流程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在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之前,原告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原告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并且需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和紧急性。
其次,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财产担保,以确保财产保全对被告不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方式。
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方式包括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
在书面申请中,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带证据材料。
在口头申请中,原告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口头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但需要在一定时间内书面确认。
三、法院受理申请。
一旦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法院受理申请后,将会向被告发出财产保全通知书,并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提出财产保全反通知书,说明自己的意见和提供证据。
四、法院裁定。
在收到被告的财产保全反通知书后,法院将对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定。
如果裁定支持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会发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并要求原告提供一定的保全担保。
被告在收到裁定书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裁定,并且可以对裁定提出上诉。
五、财产保全的执行。
一旦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执行法院将会对财产进行保全。
如果被告不履行财产保全裁定,执行法院将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确保财产保全的实施。
六、财产保全的解除。
在诉讼结束后,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法院将对解除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定。
如果裁定支持解除申请,执行法院将会对财产保全进行解除,并将财产交还给被告。
以上就是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进行财产保全申请时,原告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操作,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最高院关于财产保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申请的程序和要求。
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措施,旨在确保诉讼的目的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详细阐述,包括财产保全的定义、申请程序和要点。
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原告权益,法院依法冻结、扣押、查封、质押或者其他适用方式的被申请人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诉讼胜诉后能够及时、有效地执行判决或裁定,以避免拖欠债务或逃避执行的情况发生。
一、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程序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步骤:1. 申请递交:财产保全申请应以书面形式递交给人民法院,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应当明确申请的财产保全类型、被申请人的姓名和住所等必要信息。
2. 审查受理:法院应当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的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判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法院将签发财产保全申请决定书,并通知被申请人。
3. 履行保全:财产保全决定书一旦生效,被申请人应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保全,即冻结、扣押、查封等财产。
法院还应通知被申请人的银行、存储单位、第三人等相关方,配合执行保全措施。
4. 听证程序:如果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申请有异议,法院将组织听证程序,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保全。
5. 审查裁定:在听证程序结束后,法院将审查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作出相应的裁定,决定是否继续财产保全,并在裁定书中明确执行和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
二、财产保全申请的要点在进行财产保全申请时,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要点:1. 证据充分性:申请人应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拖欠、逃避债务执行等行为,并能证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2. 财产保全类别:申请人需明确提出具体的财产保全类型,如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产或汽车等。
同时,要确保申请的财产保全类型与案件的性质和目的相符。
3. 保全费用担责:财产保全所需费用通常由申请人承担。
如何申请财产保全,有哪些措施
如何申请财产保全,有哪些措施一、如何申请财产保全,有哪些措施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财产保全的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清点财产、粘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他人处理和移动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这种措施主要适用于不动产。
2、扣押。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就地扣留或异地扣留保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动用和处分。
这种措施主要适用于动产。
3、冻结。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人(包括银行和信用合作社)都不准动用。
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六个月的诉讼期限届满之后,人民法院没有重新办理冻结手续的,原冻结措施视为自动撤销,权利人有权自由处分冻结的款项。
对股权、债券的保全措施也适用冻结。
4、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
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
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
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最高院新规:申请财产保全可向法院申请查询财产
最高院新规:申请财产保全可向法院申请查询财产最高院于11月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介绍,在充分考虑因保全可能对被保全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对保全担保数额予以合理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规定同时明确可免于担保的情形,以减轻当事人担保负担、解决保全难等。
最高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规范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就《财产保全规定》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会上介绍,财产保全是指为保障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避免胜诉债权人权利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处分相关财产予以限制的一种诉讼保障制度。
这项制度在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缓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实践中,因财产保全设置的要求偏高、司法实践中执法尺度难以统一、操作不规范等引发的保全难和保全乱问题比较突出,难以保障债权、有效遏制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难以平衡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为充分发挥保全制度应有的作用,以保全促和解、以保全促执行,从源头上缓解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执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
《财产保全规定》共29个条文,重点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以问题为导向,合理调整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需要提供担保,以便赔偿可能因保全错误对被保全一方造成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的担保数额未作规定,实践中通行做法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由于保全仅限制被保全财产的处分,一般不会导致财产灭失,所以,全额担保的数额通常远远高于可能对被保全一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导致担保要求过高,保全适用比例过低,保全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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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已经划入法院账户,还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可申请保全吗篇一: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 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注:“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于20XX年12月24日法释〔20XX〕15号文件废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XX]1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
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
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五条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六条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第十九条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三)财产的保管人;(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三条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第二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