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7)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差额人数缴纳残保金。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7) 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91287
【发布单位】甘肃省【发布文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00号【发布日期】2013-02-24【生效日期】2013-04-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2013年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省长刘伟平2013年2月24日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扶持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并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障措施,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扶持残疾人就业,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等多种形式就业。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益。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9.21•【字号】甘财社[2006]103号•【施行日期】200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06〕103号)各市(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甘肃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甘肃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96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就业再就业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投入以及通过其他渠道筹措、专项用于就业再就业的资金。
第三条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
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聘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等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省级财政对各地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特定政策补助。
第四条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2005年底结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合并纳入就业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可延用于就业补助资金专户。
甘肃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甘肃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1.27•【字号】•【施行日期】1993.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甘肃处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11月27日甘肃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3年11月27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经残疾人专门评定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检查认定,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残疾人证》。
残疾人凭证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残疾人专门评定机构,由县级卫生、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组织、家庭、个人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第七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本辖区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八条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知识、组织、动员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年(卷),期】2015(000)010
【摘要】2015年9月9日财税〔2015〕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6页(P14-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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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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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5号) [J],
5.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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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0]110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5.20【实施日期】2010.05.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五月二十日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就业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下达的、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以及利息、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购置或建设办公楼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
第四条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聘用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等项支出,以及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共同申请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20年)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29•【字号】甘政办发〔2020〕87号•【施行日期】2020.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就业促进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修订的《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05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29日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2015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22修订)
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22修订)【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2【实施日期】2022.08.01【时效性】尚未生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6月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2日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12年3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2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保障第三章预防与康复第四章教育第五章劳动就业第六章文化生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残疾人保障有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人保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得侵犯。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它
可以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另一方面,它还能够缓解残疾
人在就业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因此,
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是一项具有积极意义的举措。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的征收范围应该包括所有雇主。
无论
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都应该按规定缴纳相应的
保障金。
这样可以确保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全面覆盖,使得残疾人就业保障
工作更加有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比例应该根据企业规模和经济实力进行调整。
可以按照企业的年营业额或者税收贡献额来确定征收比例,保证征收的公
平合理性。
同时,对于那些能够主动提供就业机会给残疾人的雇主,可以
给予一定的减免政策,以鼓励更多的雇主积极参与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
中来。
此外,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制度中,还需要加强对雇主的
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通过
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使得更多的雇主理解并支持这项制度,积极为残
疾人提供就业机会。
总之,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可以有效地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和融入社会。
通过全面征收保障金、合理分
配资金、加强监管和宣传等多方面的努力,可以实现残疾人在就业方面的
平等权益,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
甘肃省残疾人补助标准
甘肃省残疾人补助标准甘肃省残疾人补助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的,旨在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包容和融合。
根据《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甘肃省对残疾人实行了一系列的补助政策,包括生活补助、教育补助、就业创业补助、医疗康复补助等方面。
以下将详细介绍甘肃省残疾人补助标准的具体内容。
首先,生活补助是针对生活自理能力较差的残疾人群体而设立的补助政策。
根据残疾程度和生活自理能力的不同,甘肃省将残疾人分为一至四级,并给予相应的生活补助标准。
一级残疾人每月生活补助标准为XXX元,二级为XXX元,三级为XXX元,四级为XXX元。
这些补助标准的制定是根据残疾人的生活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以确保其生活质量和基本生活需求的满足。
其次,教育补助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和提高其受教育水平而设立的补助政策。
甘肃省对残疾儿童、残疾学生和残疾青年实行了不同的教育补助标准,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提高就业竞争力。
教育补助主要包括学杂费、住宿费、助学金等方面的补助,确保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再次,就业创业补助是为了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而设立的补助政策。
甘肃省对残疾人就业创业提供一定的补贴和扶持,包括就业补贴、创业启动资金、职业培训补助等方面的支持,以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最后,医疗康复补助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健康和康复需求而设立的补助政策。
甘肃省对残疾人的医疗康复提供一定的补助和支持,包括医疗费用补助、康复辅助器具补贴、康复训练费用补助等方面的支持,以帮助他们更好地恢复健康,提高生活质量。
总的来说,甘肃省残疾人补助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条件,促进其社会融合和发展。
这些补助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包容和和谐的社会环境,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能够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这些政策,让更多的残疾人受益,共同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2013年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省长XXX平2013年2月24日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扶持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并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障措施,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扶持残疾人就业,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等多种形式就业。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益。
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人社厅省工商局省统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为了规范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管理,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甘肃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9】12号)、《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以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年度依法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均按实际差额人数,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全额,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
计算公式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在职残疾职工数)×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
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取得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因季节性用工难以确定职工人数的,按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确定。
在职残疾职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
用人单位的离休、退休、离职或不在岗的残疾人员,不计入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三、职责分工(一)各级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本办法实施的协调工作;发布年审通告或通知,核定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含残疾职工),下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向财政、地税部门报送《核定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对用人单位逾期未缴保障金进行催缴和行政处罚等。
省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非地方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和不缴纳地方税收的中央在甘单位保障金征收工作。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哎呀,说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这可真是个重要又有点复杂的事儿呢。
咱们先来说说为啥要有这个办法。
就说我之前碰到的一件事儿吧。
有次我去一家小公司办事,在那看到一个年轻的小伙子,他行动不太方便,但工作起来特别认真。
我就好奇跟他聊了几句,原来他是公司专门为了履行社会责任招进来的残疾员工。
这让我感触很深,一方面觉得这公司挺有爱心,另一方面也意识到,对于残疾人就业,咱们得有一套规范的保障措施,不能光靠企业自觉,这就有了咱们今天说的这个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那这个办法到底是咋征收的呢?一般来说,是按照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来计算的。
比如说,一家公司有 100 个员工,按规定应该安排 15%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也就是 15 个人,可实际上一个都没安排,那就要缴纳保障金啦。
这收上来的钱都咋用呢?主要是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他们的权益。
比如给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让他们能掌握一技之长,更好地适应工作;或者给那些雇佣了残疾人的企业提供补贴,鼓励更多企业积极接纳残疾人;还可能用来建设一些适合残疾人工作的设施和环境。
再说说管理这一块。
那可真是严格又细致,每一笔钱的去向都得清清楚楚,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监督,确保这些钱都花在了刀刃上。
就像有一次,我听说一个地方的管理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一笔钱被挪用了,那可不得了,相关责任人都受到了严肃的处理。
这个办法其实对企业和社会都有好处。
对于企业来说,虽然缴纳保障金会增加一点成本,但从长远看,能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也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而且,如果企业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不仅不用交钱,还能享受政策优惠呢。
对于社会来说,能让更多残疾人有工作机会,自食其力,融入社会,那是多好的事儿啊!总的来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就像是给残疾人就业搭了一座稳稳的桥,让他们能更顺利地走向工作岗位,实现自己的价值。
甘肃省残疾人保障金征收规定
甘肃省残疾人保障金征收规定残疾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生活、就业等方面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甘肃省制定了相关的残疾人保障金征收规定。
一、征收残疾人保障金的目的和意义征收残疾人保障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筹集资金,用于支持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等方面的工作,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通过征收保障金,可以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关心和帮助残疾人,营造一个关爱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征收对象甘肃省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
这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则需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三、征收标准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通常是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及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乘积之差计算。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
例如,如果某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5 万元,在职职工总数为 100 人,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 15 人,而实际安排的残疾人数为1 人,那么该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为:(15 1)× 5 万元= 25 万元。
四、计算方法具体的计算方法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15%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
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守盛二○○九年十月三十日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扶助工作的领导,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机构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向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民政、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履行扶助残疾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扶助残疾人工作的相关经费。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各提取10%,用于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维权、专项救助和体育事业等。
第五条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
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时,经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属于贫困残疾人的,给予适当的残疾鉴定费补助。
第二章社会保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救助。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对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重点保障的家庭,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的家庭,残疾人本人在已补助的基础上,按照保障标准上浮20%发给保障金;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残疾人,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享受全额保障金。
陇政发残疾人
陇政发〔2014〕56号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2013年2月17日以第100号令发布了《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年4月10起实行。
这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一个专门性规章,是省政府保障残疾人就业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残疾人实现人生价值的关键,更是残疾人脱贫致富、同步奔小康、实现“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市有各类残疾人20.1万名,其中处于法定就业年龄段且具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残疾人约6.2万名,已实现就业的约2.8万名,就业率仅为45%。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各级残联及相关部门积极努力,残疾人就业工作不断加强,就业质量和稳定性不断提升,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但应看到,由于自身障碍和环境的影响,残疾人就业仍滞后于我市劳动就业的总体水平,残疾人就业渠道不宽,稳定性差、收入较低,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许多残疾人缺乏相应的职业技能和资金,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仍滞后于全市就业总体水平,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执行不力、残疾人就业率不高且不够稳定等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按比例就业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比较严重。
残疾人就业工作任重而道远。
我们要以贯彻实施省政府100号令为契机,充分认识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履行义务,落实法律、法规政策的各项规定,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推进全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发展。
努力形成以各级政府为主导,以各级残联为主力,相关部门协作,社会各界参与,紧密配合、齐抓共管的格局,切实把省政府100号令落到实处。
甘肃省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正文:---------------------------------------------------------------------------------------------------------------------------------------------------- 甘肃省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解决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因无法适应社会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现状,做好兜底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中国残联等八部委《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的相关规定,借鉴我国部分地区发展经验,对全面推进我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辅助性就业机构(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概念。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二)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对象。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对象主要包括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未通过以任何形式在用人单位就业,残疾程度较重、适应能力较弱、难以通过一般方式和途径实现就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三)辅助性就业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2、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3、具备包括精神残疾人服药管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4、配备相应的专业服务人员;5、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相关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6、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特点。
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就业办法》),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就业保障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保障金是指未安排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三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缴纳的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 1.5%(按照此比例计算达不到1人的单位,按1人计算)的单位,应当按差额人数,每年度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的全额标准计缴。
第四条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按行政隶书关系,由县级以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分级承办,并接受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中央驻甘单位、省属单位和部队企业的就业保障金收取,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承办或委托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委托承办部分按收缴金额的30%上交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军分区、武装部、武警支队所属企业就业保障金的收取,分别由地(州、市)、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
第五条全省收取就业保障金的起始时间为1997年1月1日,每年收取一次。
各单位每年四月底前,向省、地(州、市)、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填报《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安置情况统计表》。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并向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缴款单位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应在15天内,将应缴款交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残疾人保障金专户。
第六条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
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协调委员会批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在探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第六条之前,咱们得先清楚,这个办法的出台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第六条的内容通常会涉及到一些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比如说对于保障金征收的计算方式、征收的对象范围、征收的时间节点等等。
先来说说计算方式。
这可能会根据企业的职工人数、残疾人职工的实际就业情况以及当地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比如,有的地方会按照企业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应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如果企业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这个比例,那就需要缴纳保障金。
而计算保障金的具体数额,可能会依据企业的工资总额乘以一个特定的比例。
征收的对象范围呢,一般是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等。
无论是大型的国有企业,还是小型的私营企业,只要符合相关规定,都有可能在征收的范围之内。
再讲讲征收的时间节点。
这通常会有明确的规定,比如每年的某个固定时间段,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和缴纳。
如果逾期未缴纳,可能还会面临一些额外的处罚措施,比如滞纳金等。
为什么要有这样的规定呢?其实就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毕竟,残疾人在就业方面往往面临着更多的困难和挑战,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
对于企业来说,遵守这一规定不仅仅是法律义务,也是一种社会责任的体现。
通过缴纳保障金,可以为残疾人就业事业提供资金支持,促进相关服务和设施的完善,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和就业机会。
同时,这也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一个积极支持残疾人就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往往能够获得社会的认可和尊重,这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也是有好处的。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部分企业可能对相关规定不够了解,导致未能按时申报和缴纳保障金。
还有一些企业可能会存在抵触情绪,认为这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针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让企业充分了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目的和意义,以及如何正确申报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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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和《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1至2级)或《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折算办法:平均用工人数=全年用工人数÷12)。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保障金一般按年缴纳。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
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各级地税部门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
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三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地税部门。
第十四条保障金征收程序。
(一)每年3月31日前,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公共媒体发布《年审通告》。
用人单位按《年审通告》要求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数。
(二)用人单位可在每月15日前向地税部门填写报送《甘肃省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申报表》,申报缴纳保障金。
若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同时出具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已安置残疾人核定通知书》原件,用人单位必须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地税部门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甘肃省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申报表》和《已安置残疾人核定通知书》征收保障金,开具税收票证。
第十五条地税部门征收的保障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地税部门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第十七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的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证金。
申请减免缓缴保证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持书面申请报告、《保障金申请减免审批表》、遭受灾害有效证明、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按有关规
定审批,并在5月31日前将审批结果反馈地税部门,进行数据更新和征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每年公告一次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九条地税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各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地税部门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
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
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
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市州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