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关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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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市级预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市级预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市级预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鄂州政办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市级预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0〕25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市级预算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13日关于深入推进市级预算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市级预算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现代预算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中央、省关于推进预算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决策部署,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坚持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部门主体责任,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改革目标到2021年年底基本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三、基本原则(一)推进预算规范透明。

规范预算编制,强化预算执行,加强预算监督,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将公开透明贯穿预算改革和管理全过程,充分发挥预算公开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建设“阳光财政”。

(二)健全预算标准体系。

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制度,建立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细化预算项目编审,探索建立预算支出定额标准,持续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调整部分非常设领导机构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调整部分非常设领导机构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调整部分非常设领导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鄂州政办发[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调整部分非常设领导机构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3〕24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为扎实、有效地推进市政府各相关工作,搞好组织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调整部分非常设领导机构。

现将各相关领导机构及组成单位、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一、成立部分非常设领导机构1、鄂州市国家级示范性学生综合实践基地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程少云副市长副指挥长:谢和平市政府副秘书长丁永辉市教育局局长成员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市城投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泽林镇。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地点在市教育局。

2、鄂州市樊口大闸公路桥整险加固指挥部指挥长:吴友安副市长副指挥长:尹章胜市政府副秘书长吴学富市水务局局长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水务局、安监局、城管局,鄂州经济开发区,樊口电排站、樊口大闸管理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市水务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地点在市水务局。

3、鄂州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吴友安副市长副主任:谢和平市政府副秘书长范超余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廖琼文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罗建团市委书记成员单位:市人大内司委、市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发改委、住建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文体局、卫生局、广播影视局、质监局、工商局,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罗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地点在团市委。

4、鄂州市基准地价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吴友安副市长副组长:尹章胜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少俊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规划局、房产局、物价局,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葛店开发区、鄂州经济开发区。

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关于表彰市六届人大代表建

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关于表彰市六届人大代表建

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关于表彰市六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州政发[2012]7号
【发布部门】鄂州市人大(含常委会)鄂州市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会会议鄂州市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3.19
【实施日期】2012.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关于表彰市六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
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鄂州政发〔2012〕7号)
各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政协,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2008年以来,在办理市六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中,全市各承办单位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渠道,作为促进鄂州改革发展稳定、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工作,作为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精心组
织、狠抓落实,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批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了鼓励先进,振奋精神,推动全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经有关方面评议、推荐和审核,市人大常。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鄂州政规〔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鄂州政规〔2020〕12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已经2020年第25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6日鄂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公开义务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各级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推进、协调。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能有:对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调度、检查、督促、监督、考核、评估等;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办理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级各部门应当明确具体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具体承办、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4•【字号】鄂州政办发[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4〕22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14日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为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效能提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六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全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全市人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结合我市实际,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工作目标分解落实意见》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工作目标分解落实意见》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工作目标分解落实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鄂州政办发[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工作目标分解落实意见》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09〕9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了2009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主要措施,是指导全市2009年各项工作的重要文件。

为了抓好《政府工作报告》中各项任务的落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工作目标分解落实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各责任单位抓紧制订落实方案,扎实抓好《政府工作报告》的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目标按期圆满完成。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今年是建国60周年,是实现“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攻坚年,是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促进科学发展上水平的重要一年,也是鄂州实现“两个率先”、建设“两型”社会的关键一年。

各级政府、各单位要按《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2009年主要目标,抓紧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全面完成。

二、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着眼全局,科学谋划,振奋精神,坚定信心,把各项奋斗目标落到实处,一项任务一项任务地去完成,一件工作一件工作地去抓落实,以实际成果取信于民。

三、市政府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向全市人民承诺的“十件实事”,市政府办公室已另行下发了《关于分解落实2009年度市政府“十件实事”相关责任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09〕7号)。

各有关责任单位要把每件“实事”作为刚性任务,严格按《通知》要求,狠抓落实,确保兑现。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非常设领导机构领导成员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3]29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非常设领导机构领导成员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3]29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非常设领导机构领导成员的通知正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非常设领导机构领导成员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3〕29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叶贤林市长兼任的部分非常设机构职务通知如下:鄂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鄂州市国土资源委员会主任鄂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鄂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鄂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鄂州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鄂州市推进与中央企业合作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鄂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鄂州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主任鄂州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鄂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主任鄂州市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鄂州市统筹城乡就业暨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鄂州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鄂州市廉租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鄂州市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鄂州市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研究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鄂州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鄂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鄂州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主任鄂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鄂州市扶持革命老区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鄂州市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鄂州市武汉新港鄂州港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鄂州市中小学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鄂州市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鄂州市湖泊保护和实施最严格水资源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鄂州职业大学政校行企合作办学理事会名誉理事长鄂州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鄂州市筹建国家金刚石工具质量检测中心领导小组组长2013年6月3日——结束——。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08]28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08]28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08〕28号)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做好2008年度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鄂州市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办法》〔2002〕20号文件的规定,望各承办单位接到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建议提案后,认真研究,加紧办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办理程序各承办单位要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日常办理工作。

1、各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要对照交办的清单认真清点,对建议提案逐件登记,如果有误,速与市政府督查室联系(************)。

2、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应在一星期内将有关建议提案退回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并说明退回理由及该件所属承办单位。

二、注重办理质量,提高办理时效建议提案的办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注重办理质量,讲究落实效果。

除特殊情况外,“两会”期间的建议提案,在9月底以前办复完毕;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一般应在收到建议提案的3个月内办复完毕。

三、虚心征求意见,认真做好答复各承办单位要密切同建议提案人的联系,确保与代表委员的见面率达100%。

认真做好建议提案的答复工作。

1、对建议提案中所提意见和建议,要逐条答复,切忌答非所问,避重就轻。

鄂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6•【字号】•【施行日期】2007.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鄂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委,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办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鄂州市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鄂州市委办公室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0月16日鄂州市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健全审计监督机制,规范审计结果的运用和程序,提高审计结果运用的效率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以下简称《预防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审计规范和准则,由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及审计后所形成的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

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结果公告》以及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审计专题报告》、《审计调查报告》。

第三条纪检、组织、检察、公安、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税务、金融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履行审计结果运用职责。

第四条审计结果运用遵循下列原则:(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二)保守秘密,适度公开;(三)责任明确,依法(依纪)处理;(四)程序合法,运用适当;(五)奖惩结合,整改结合;(六)部门联动,各负其责。

第五条审计结果的运用采取下列形式:(一)作为党委考察使用干部、人大监督任免干部、政府实行行政问责的依据;(二)存入干部个人档案;(三)作为纪委、监察部门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据;(四)作为组织部门考察、选拔、拟任、交流、惩处、诫勉、提拔、管理干部的依据;(五)作为党委政府评比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依据;(六)依法依规采取的其他形式。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鄂州政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鄂州政规〔2020〕5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鄂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鄂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24日鄂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明确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定、重大工程项目、行政改革措施等在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且由市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决策事项。

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定、政府规章制定,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目录清单每年第一季度由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证明事项取消和
保留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8.24
•【字号】鄂州政办发〔2020〕22号
•【施行日期】2020.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
单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20〕22号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56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州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保留清单予以公布。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各相关部门不得再向办事群众和企业索要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要及时公布新的办事指南。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保留证明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弘扬“店小二”精神,通过信息共享、网络
核验、部门间查询等方式核实相关信息,切实提高政务服务便利度。

附件:1.鄂州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2.鄂州市市级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4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3•【字号】鄂州政办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加强全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强全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加强全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加快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高质量、高效率服务综改示范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和《鄂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提高政府制度建设质量,确保政令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目标,以解决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工作中制度体系不全、公共服务凸现不够、行政监督规范不严等问题为重点,以贯彻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为抓手,进一步推动各地各部门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和效率,优化经济社会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应普遍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并认真加以落实,规范性文件质量明显提高,办文工作效率提升,规范性文件内容基本合法有效,审核率100%、备案登记率100%、经后评价存在问题纠正率100%的目标。

三、工作内容(一)规范性文件起草1、制定全市规范性文件起草计划。

2012年2月底,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的拟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年度规范性文件起草计划,汇总后进行甄别、筛选,同时通过梳理政府工作报告、综改示范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等重要文件,理出综改示范区建设需建立完善的制度目录,通过网上公示、召开“两代表一委员”专题意见会、书面征求综改、发改、社会管理等部门建议等形式,在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起草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改革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改革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鄂州政办函〔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改革的通知鄂州政办函〔2021〕22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发〔2021〕5号)精神,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改革措施落实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发改委(市优化办)负责统筹推进“免申即享”(即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于申报、直接享受优惠政策)工作,协调部门之间责任分工,联合相关部门督促落实“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全面收集和动态调整“免申即享”清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将“免申即享”清单向市“企事通”平台、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推送,并在市政府门户网发布。

市财政局负责惠企政策专项资金保障,联合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兑现“免申即享”中的财政资金。

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企事通”平台建设,增强平台服务企业的能力。

同时做好“企事通”与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市政府门户网等平台功能和数据的对接,打通平台之间数据“壁垒”。

市经信局负责完善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功能,积极主动上传和及时更新“免申即享”惠企政策信息。

市融媒体中心和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及时公开“免申即享”等惠企政策。

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免申即享”惠企政策落实的具体办理工作。

涉及由财政资金兑付的,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惠企资金直接转到企业银行帐户;涉及减税、降费等不需要或不直接由财政资金兑付的,按政策规定执行;须报经市政府批准的,要积极组织申报,抓紧落实到位,同时向“企事通”、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和市政府门户网站推送惠企政策信息,并抄送市优化办。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3•【字号】鄂州政办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市政府《鄂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方案》(鄂州政发〔2011〕13号)精神,自2011年7月1日起,市级行政复议职权由市政府集中行使,市政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半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为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规定(一)市直行政执法单位(含垂直管理部门、半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省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救济权利。

(二)市直行政执法单位二级机构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的救济权利。

(三)区级行政执法单位(含垂直管理部门、半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的救济权利,不再告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文书表述(一)法律规定为复议前置的具体行政行为,市直行政执法单位在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中明确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省ⅩⅩ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市直行政执法单位二级机构在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中明确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区级行政执法单位在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中明确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ⅩⅩ区人民政府或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金融稳保百千万”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函〔2020〕42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金融稳保百千万”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函〔2020〕42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金融稳保百千万”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金融稳保百千万”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函〔2020〕42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金融稳保百千万”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0日鄂州市“金融稳保百千万”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政策在我市落地,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金融稳保百千万”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0〕15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用好金融政策工具,推动实施融资支持、监管容忍、财税优惠等多种政策组合,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融资需求精准高效对接,重点对全市50家龙头企业、100家以上核心企业以及数千家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小微企业,开展金融支持援企、稳岗、扩就业等工作,促进相关企业保持资金链稳定,实现扩大企业融资覆盖面、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企业存活率的总体目标。

(一)推动社会融资总量扩大。

加大逆周期调节,综合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促进全市货币信贷合理增长,确保全年新增社会融资规模明显高于上年,新增贷款达到90亿元,全口径域内贷款增速高于全省市州平均水平,高于全市GDP增幅。

(二)推动贷款结构不断优化。

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余额和新增额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其中,辖内国有大型银行全年增速不低于40%。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5〕38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5〕38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5〕38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6日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十八届三中会全《决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十八届四中会全《决定》要求"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及"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

为完善市政府及部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范围在市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市直国有公司(以下简称接受服务单位)范围内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供合法性审查、咨询论证、草拟审查合同,调处行政、民商事纠纷,参与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法律服务。

二、法律顾问的形式(一)以专门职能部门和内设职能机构为主要服务平台的法律顾问形式。

主要指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以履行法定职责的形式为政府和政府部门处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顾问形式。

(二)以公职律师为主要服务支撑的法律顾问形式。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在市人大代表座谈会上对市政府工作所提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在市人大代表座谈会上对市政府工作所提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在市人大代表座谈会上对市政府工作所提意见和建议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17
•【字号】鄂州政办发[2009]73号
•【施行日期】2009.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在市人大代表座谈会上对市政府工作所提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09〕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2009年12月8至10日,市人大常委会分片召开了市人大代表座谈会,听取了市政府有关单位一年来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期间,各位代表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和饱满的政治热情,对市政府及其部门工作提出了一些切合实际、十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现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落实措施,虚心接受市人大代表对市政府工作的监督,并通过市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的认真办理和落实,圆满完成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有关办理和落实情况,请各责任单位于2010年元月15日前书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市人大代表所提意见和建议内容分解。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3•【字号】鄂州政办发[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07]22号)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二月三日鄂州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各级政府领导的职责(一)各级政府的行政正职领导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第一责任人不在岗时,由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担负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二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其他领导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各级政府正职领导安全生产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划,保证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步进行;领导本地区安全文明生产,把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召开会议,研究问题,对重大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在作出建设大型项目的决策时,同时落实安全措施;负责把安全生产指标纳入各类经营承包合同;定期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对辖区内所发生的各类重大伤亡事故及时组织救援和处理。

各级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副职领导职责:按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本地安全生产作出具体部署;主持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确保实现安全生产任期目标;根据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主持制定安全生产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督促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具体问题;经常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抓好事故隐患的整改;督促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抓好本地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建设,保证其切实履行职责;抓好职工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严把持证上岗关。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鄂州政办发〔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4〕57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0月30日鄂州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减少环境污染,确保国家、集体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鄂州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我市主城区将于2015年1月1日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

为保证此项工作的落实,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以块为主、齐抓共管"的原则,组织主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禁鞭职责,宣传发动广大市民自觉禁鞭,圆满完成禁鞭工作任务。

确保禁鞭区"三个不发生",即:不发生违禁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问题;不发生违禁燃放烟花爆竹(含电子鞭)行为;不发生因禁鞭执法而引发的涉稳群体性事件。

二、组织领导成立鄂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禁鞭区域内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单位职能,做好禁鞭工作。

三、禁鞭时间自2015年1月1日零时起开始实施。

四、禁鞭区范围东至鄂黄长江大桥连接线、南到葛山大道、西迄新港至新河铁路桥沿原武黄铁路线至万家湾一线、北抵长江。

五、主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和社区(村)禁鞭责任人(一)主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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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关于表彰2009年度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
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州政办发[2010]15号
【发布部门】鄂州市人大(含常委会)鄂州市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会会议鄂州市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3.18
【实施日期】2010.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关于表彰2009年度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鄂州政办发〔2010〕15号)
各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政协,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2009年,在全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中,全市各承办单位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渠道,作为促进鄂州改革发展稳定、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工作,作为解决人民群众最
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批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了鼓励先进,振奋精神,推动全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经有关方面评议、推荐和审核,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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