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法名词解释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在我国,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子公司:有时也称“附属公司”,是指其股份的一定比例被其他公司持有而为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资和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公司设立:是指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又称募股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行为。
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公司资本:是注册资本的简称,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总额。
公司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总额减去公司负债总额后的余额。
发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
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取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公司设立、存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要素。
原始取得: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
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影响的决定时,对该决定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购他们手中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单纯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基于其股份持有人的身份而向侵权人提起的诉讼。
派生诉讼:又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乃至第三人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简述我国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纳税,弥补亏损,法定公积,任意公积,股东分配利润,股份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任期不超3年,可以有职工代表,每年度最少要召开两次会议。
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少于3人,规模小的可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的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不得少于5人名词解释:法定资本制(又称实缴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必须由发起人全部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授权资本制(又称认缴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数额虽已记载于章程,但发起人不必在公司成立时认足和缴足,发起人认定并缴付注册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
折衷资本制既放松了对公司设立资本的要求,又保证公司成立时拥有必要的资本。
设立公司时,章程中确定的资本总额不必一次全部发行完公司就可成立。
但在公司成立前由发起人和认股人认购的股份总额须达到法定比例,其余部分资本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而随时发行。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公司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股票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公开或私下发行的、用以证明出资人的股本身份和权利,并根据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数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的凭证。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2、联营企业指在我国企业横向经济联合中,联营各方共同出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3、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4、两合公司是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均等股份,全体股东在其所认购的股份数额内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
6、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人合公司指公司信用的基础在于股东个人条件的公司。
8、资合公司指公司信用的基础在于公司资产数额的公司。
9、母公司,指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并足以将其控制的股份。
子公司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并因此受到该公司控制的公司。
10、总公司指依法首先设立的管辖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分公司指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
11、一人公司即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2、公司法是规定公司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公司的设立指发起人为使公司成立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及所经法律程序的总称。
14、公司登记指公司为取得、变更或终止经营资格,依商事登记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向国家登记机关申请,以及国家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审查核准的行为。
15、公司名称是公司用以经营并区别于其他公司或企业的标志。
16、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17、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17、关联企业,广义的是指一切与他企业之间具有控制关系、投资关系、人事关系、财务关系以及合同关系等等利益关系的企业。
公司法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简答论述
一、名词解释1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何股份有限公司。
3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股份有限公司:是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6人合公司:是指公司信用的基础上在于股东个人条件的公司。
7资合公司:是指公司信用的基础在于公司资产数额的公司。
8特许原则:公司设立必须经国王或国会的许可。
特许原则盛行于17世纪至19世纪的英国、荷兰等国。
9核准原则:公司设立除符合公司法规定之外,还必须经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审查批准。
这一原则盛行于19世纪的法国和德国。
10设立登记: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依法将设立的主要事项呈报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备案,并取得营业执照的程序。
11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12资本确定原则: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13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额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果需要增减,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14特别清算:是指公司在进行普通清算的过程中,出现了显著的障碍或发现其债务有超过其实有资产的可能时,依法由法院和债权人进行直接干预和监督的清算。
15普通清算:是指公司依法自行组成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
16两合公司:是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17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在成立时,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股东只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或章程中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足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需要和市场情况随时发行新股、募集资本。
最全《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1.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 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 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5. 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6.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17. 全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股份的子公司。
最全《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最全《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1.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 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 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5. 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6.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17. 全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股份的子公司。
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及答案
1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性质:①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②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③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④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其特征:①合法性;②营利性;③独立性。
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
3 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①经营范围的限制;②转投资的限制;③发行债券的限制;④作保证人的限制。
4 构成公司侵权行为应具备的条件:①这种行为须是公司负责人所为;②负责人的行为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③这种负责人的行为,须具备民法上侵权行为的要件。
5 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区别:①成立的基础不同。
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定的合伙协议;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
②法律地位不同。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企业,而公司是法人,这是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
③法律性质不同。
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在合伙协议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各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具有平等的分享权。
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以其持股数分享权利。
④转让出资不同。
合伙企业的合伙性质决定了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具有严格的限制,一般而言,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不得转让;而公司股东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尽管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和自由程度因公司种类而有所不同。
⑤合伙人与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不同。
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公司股东的责任与合伙人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负有限责任。
6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①责任有限原则;②股权保护原则;③管理科学原则;④交易安全原则;⑤利益分享原则;7 中国现行公司法的特色:①确立了一系列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②选择两种公司形态;③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④从资产规模和公司性质上限制债券发行主体;⑤有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之别,而无任意清算、法定清算之分;⑥专章规定法律责任;⑦明显带有转轨时期的烙印。
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法重要概念1、企业(我国法学):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企业2、(1)Company(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为了共同目的,往往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经营,而结成的社团,也指适合于规模太大以致无法以合伙运作而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
(2)corporation(美):依据法律授权而注册成立,具有法定组织结构和法人资格的实体。
(company在美国泛指一切商业企业,无论其是否经过注册,也无论其是否具有法定组织结构和法人资格。
)我国公司类型适用“corporation”3、我国公司法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4、(1)社团:指为一定目的由二人以上所组织的团体。
(2)财团:又称“目的财产”,指一定目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组织体。
5、(1)人合公司,指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2)资合公司,指以公司的资本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3)人合兼资合公司,指公司兼以股东个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6、(1)公营公司,指政府独资经营,或者政府与私人合资经营而政府资本超过50%或政府在经营管理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公司。
(2)民营公司(私营公司/私人公司),指公司完全由私人投资经营或者私人与政府合资经营而政府资本超过50%的公司。
7、(1)母公司,指因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是一种控股公司。
又分为纯粹的控股公司,只可以控制股份;混合的控股公司,既控制股份又从事其他业务。
控股的方式:持有50%以上的股份或者签订协议。
(2)子公司,指全部股份或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8、(1)总公司(本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至少具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2)分公司,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仅为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但仍有经营资格,需办理营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订立合同,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公司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名词解释:公司法: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规,股权: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
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作为股权质押标的股权,仅为狭义的股权。
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公司可转换债:狭义的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债券持有人有权依照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份的公司债。
广义的可转换公司债是指赋予了债券持有人转换为他种证券权利的公司债券,转换对象不限于发行公司的股份。
公司合并: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
公司的强制清算(法定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最终了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的公司合并。
简答题公司的债VS一般的债(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股份公司的特征:一、公司财产要平均划分成若干等分,即股份;二、公司的股份由不同的人持有,持股的人称为股东;三、公司的资本由公司支配,所有权和经营权完全分离;四、公司要有一套民主管理的程序。
公司法_名词解释
企业与公司法2013年10月29、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清洁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30、发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
31、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组成,表达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志、参与破产程序并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议事机构。
32、特别股:是指股份所代表的权利、义务不同于普通股而享有特别内容的股份。
33、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制度即为累积投票制。
2013年1月29、公司设立: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30、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31、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地位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32、股份:是指均分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小单位。
“股份”在法律上有两层意义:第一,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均等的若干份股份,全部股份金额的总和即为公司资本总额。
第二,股份是股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依据。
33、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公司债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公司债。
2012年10月29、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0、《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准则,具体是指对公司的组织、运营、解散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公共性质的法律文件。
31、募集设立:又称募股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众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公司法_名词解释
1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性质:①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②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③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④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其特征:①合法性;②营利性;③独立性。
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
3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①经营范围的限制;②转投资的限制;③作保证人的限制。
4 构成公司侵权行为应具备的条件:①这种行为须是公司负责人所为;②负责人的行为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③这种负责人的行为,须具备民法上侵权行为的要件。
5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区别:①成立的基础不同。
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定的合伙协议;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
②法律地位不同。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企业,而公司是法人,这是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
③法律性质不同。
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在合伙协议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各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具有平等的分享权。
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以其持股数分享权利。
④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公司股东的责任与合伙人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负有限责任。
6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①责任有限原则;②股权保护原则;③管理科学原则;④交易安全原则;⑤利益分享原则;9 公司设立的原则:从历史上看,公司设立的原则大致有:①自由设立主义;②特许主义;③核准主义;④准则主义。
我国实行的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10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公司成立是指设立中的公司经发起人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了所有设立行为并得到登记主管机关的核准,取得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经营的特定状态。
自学考试《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自学考试《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一、名词解释1、公司: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2、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股东会: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表达意志、行使权利的机构。
5、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管理机构,由股东会授权处理公司重大事务,对股东会负责。
6、监事会:监事会是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7、经理: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事务。
8、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资本总额。
9、股权:股权是指股东因其出资而享有的权利,包括参加股东会、投票表决、分红等。
10、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及运作规程的文件,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简答题1、简述公司的特征。
答: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法人资格独立;(2)股东责任有限;(3)公司治理结构完善;(4)公司行为规范。
2、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包括:(1)股东责任有限;(2)公司治理结构相对简单;(3)适用于小型企业的组织形式。
3、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答: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包括:(1)资本社会化;(2)股东责任有限;(3)股份可以自由转让;(4)适合于大型企业的组织形式。
4、简述股东会的职权。
答:股东会的职权包括:(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4、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生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6、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二、填空:1、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2、无权要求双倍3、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4、委托人5、债务人6、运送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7、法定义务公益义务三、问答题:1、答:⑴债的主体的特定性。
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⑵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的内容位债权和债务,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而是请求权。
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务表现为特定人的特定行为;⑶债的客体的多样性。
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它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⑷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2、答:⑴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⑵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⑶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协议。
3、答:又称合同的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主要有:⑴标的⑵数量和质量⑶价款或者报酬⑷履行期限和地点和方式⑸违约责任条款和解决争议的方法作业3参考答案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公司法名词+简答+论述
二、简答题1、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有哪些?(1)资本,即投资者投入公司作为经营基础的资金;(2)公司的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及其活动基本规则的文件;(3)机关,是能就公司的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机关。
2、公司权利能力的法律限制主要有哪些?(1)经营范围的限制,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有些经过批准;(2)转投资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转投资必须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以外,所累积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3)发行债券的限制,《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和非国家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公司债券。
能够发行债券的公司,发行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4)作保证人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充当保证人。
3、我国《公司法》的主要结构如何?(1)总则,规定公司立法的宗旨、基本原则,确立公司的法律地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股东出资及其转让,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活动程序,同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经理、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置、职权和活动规则;(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原则、条件和程序,股份转让的程序和限制。
另外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程序公示制度等;(5)公司债券,规定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程序以及转让;(6)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公司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报告的种类,公司利润的分配以及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使用等;(7)公司的合并、分立,规定公司的合并、分立的程序,公司的增资、减资,公司的变更登记等;(8)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规定有关的原则、组织和程序;(9)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规定其登记的程序、境内经营的原则及其权利义务;(10)法律责任;(11)附则。
公司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公司法简答题+名词解释简述公司法的性质。
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简述公司法的精髓。
(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简述公司的法律特征。
(1)合法性,即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动。
(2)营利性,即公司应当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
(3)独立性,即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
设立企业集团需哪些条件?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论述]试述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是:(1)成立基础不同。
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具有公示作用,对内具有拘束力,在特定条件下对外也有约束力;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合意,法律对此的限定较少。
(2)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3)法律性质不同。
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出资额或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依其出资数或持股数分享对公司的参与权和利润分配权;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而且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权。
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归纳
1、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合营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独资企业):将其定义为依照该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4、有限合伙企业: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5、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
6、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
7、一人公司:依据我国《公司法》的架构设计,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8、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9、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由50个以下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0、股份有限公司:也称为股份公司,是指由数量较多的股东所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股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名词解释总结
08-10公司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08-10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08-10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的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行为或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油酸害的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力。
08-10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公司债债权人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公司债。
08-10、10-10、13-1资本公积金,它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种公积金,是从公司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
股份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收入应当列入资本公积金。
09-1公积金,是指公司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从公司营利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
11-1、14-10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己任,为公司最大利益履行职责;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重。
09-1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09-1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清洁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09-1、13-10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09-1重整,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其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而在于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
09-10吸收合并,吸收合并是一种公司合并方式,具体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吸纳其他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随之消灭。
《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资合公司:是指公司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幵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幵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幵交易的公司。
13.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5.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6.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17.全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股立的一人公司,就是典型的全资子公司。
18.非全资子公司:按照母公司是否拥有其一半以上的股份,又可以分为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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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公司法的性质。
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简述公司法的精髓。
(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简述公司的法律特征。
(1)合法性,即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动。
(2)营利性,即公司应当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
(3)独立性,即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
设立企业集团需哪些条件?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论述]试述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是:(1)成立基础不同。
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具有公示作用,对内具有拘束力,在特定条件下对外也有约束力;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合意,法律对此的限定较少。
(2)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3)法律性质不同。
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出资额或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依其出资数或持股数分享对公司的参与权和利润分配权;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而且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权。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财产额或所持的股份数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除非约定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通常应当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去清偿债务,即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简述分公司的特征。
(1)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2)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总公司的营业范围内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受;(3)分公司并无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只设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业务部门负责人;(4)分公司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占有的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5)分公司的经营收益纳入总公司的收益中,由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6)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简述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名称和章程,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
而子公司则完全相反。
(2)分公司与子公司虽然都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但是由于分公司不具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在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以分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必须将本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而以子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则无须以母公司为共同被告。
简述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1)公司自治原则;(2)股权保护原则;(3)管理科学原则;(4)交易安全原则;(5)利益分享原则。
[论述]试述股权的具体体现。
具体来说股权至少有五个方面的体现:(1)投票权。
股东享有投票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
股东按照拥有股权的多少来投票;股东有权投票表决公司的重大问题。
股东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来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
(2)分红权。
股东出资的目的就是要获得公司的投资回报,股东享有分红权,按照拥有股权的多少来分红。
(3)转让股份的权利。
股东购买股票是自愿的,股东投资之后,一般不能退股,但是可以转让股权。
(4)认股权。
股东拥有认股权,所谓认股权是指在公司发行新股票的时候,原来的股东拥有优先认购的权利。
(5)知情权。
所谓知情权就是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一切情况,其中主要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情况以及盈亏状况等等。
公司必须向股东全面及时准确的披露信息,不得对股东隐瞒。
简述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为现代英国公司法确定的三大原则。
(1)规定了成员的最低额——25名以上,1856年《公司法》将人数调低至20人,划清了合股公司与个人合伙的界限,规定合股公司的股份可以不经全体成员同意而转让。
(2)确立了以登记方式成立法人的程序。
这极大地简化了公司设立的程序,发起人不必费心去得到特许,只要注册就可以了。
(3)确立了公司完全公开的原则。
将公司注册登记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有力地保护了公众利益,防止欺诈。
经过将近一个世纪的努力确立起来的这3项规则构成了公司法最基础性的内容。
简述1948年以来英国公司立法的特点。
(1)对公司的监管力度加强。
规定公司必须保存营业记录,赋予股东随时查阅相关记录的权利;强调公开性,要求公司定期公开营业报告;加强对股票交易的规范管理,在公司法中对股票经纪人和交易人的行为都加以规定。
简述泡沫法令出台的背景及其内容。
“南海泡沫”事件引起了英国政府对公司立法的重视。
英国政府认为,造成这一事件有两个原因:(1)这些国内公司没有经过国王或议会的特许而作为法人团体进行筹集可转让的股份的活动,是投机活动,扰乱了秩序。
(2)采纳亚当·斯密的观点,认为股份公司这种组织类型只适用于那些被归入常规业务的商业活动,即银行业务、水火保险、挖凿维护运河及城市供水,而其他商业活动采用这种形式必然与公共利益相矛盾,而且毫无意义。
在这种背景下,英国议会通过了泡沫法案(The Bubble Act)。
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有:任何未经合法授权而组建的公司和擅自发行股票均属非法行为,合股公司一般不具备法人资格。
这次公司立法将股份公司严格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对股份公司的设立和法人资格的取得规定了种种限制,同时规定只有法人团体才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这些规定没有起到保护和促进公司发展的作用,实属矫枉过正。
【论述]试述法国公司法在内容上的特色。
法国公司法在内容上的特色主要有:(1)公司设立原则不断演进。
法国在公司的设立上比较完整地体现出公司设立原则的变化。
最初法国也是采取特许主义,但是这样的方式比较繁琐,对公司的控制比较严格。
后来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放宽对公司设立上限制的要求越来越强烈,法国的公司设立也就从特许主义向核准主义转化。
这一阶段的立法要求经过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才可能设立公司。
比较前一阶段来说,这样的立法是不小的进步,但是仍然限制较多。
之后,进一步的发展就是采取了严格准则主义的规定。
后来在1967年的《商事公司法》中还加重了发起人的责任。
(2)率先提出了资本确定原则。
法国公司方面的相关规定最早提出公司的资本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而且公司只有在资本募足之后,才告成立。
这样就有效地防止了滥设公司,从而保护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3)在公积金方面的规定非常有创造性,被各国公司法所效仿。
[论述]试述OECD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原则。
现代公司法的发展呈现出鲜明的国际化趋势,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
依据该文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原则是:治理结构框架应保护股东权利;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所有股东,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受到平等待遇,如果他们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有效补偿;治理结构的框架应当确认利害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并且鼓励公司和利害相关者在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等方面积极地进行工作;治理结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简述理论上对公司设立行为性质的3种不同学说。
(1)合伙契约说。
有学者认为公司设立是出于各股东的合意,其决议和章程对合意各方都具有约束力,因此公司设立行为是一种合伙契约行为。
这一主张将公司与合伙混为一谈,没有真正揭示公司设立的属性。
(2)单独行为说。
有学者认为公司的设立是各股东之间以组织公司为目的的个别单独行为的联合。
这种观点忽视了公司是由各股东在创立会议上共同决定而成立的,是一种一致行为,因此,将设立行为视为个别的、单独的行为是不符合事实的。
(3)共同行为说。
多数学者主张公司的设立是两人以上为了共同目的所进行的一致行为或共同行为。
这一主张揭示了公司设立行为的实质,较前两种观点更为确切,因此目前多数学者持此观点。
简述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主要特征。
公司设立方式是指设立公司采取何种方法和程序。
公司设立的方式可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出资或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这种方式各种类型的公司都可采用。
而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均具有相当程度的封闭性,因而只能采取这种方式设立公司。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采取这种方式设立的。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其主要特征:一是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二是募股的顺序是先由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然后余额部分由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认购;三是与发起设立相比,募集设立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利益,法律对此规定的程序严格且复杂。
[论述]试述历史上各国对公司设立所采取的主要原则。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法律对公司设立所采取的原则是不同的,总的趋势是设立的限制条件越来越少,公司设立从禁止、限制主义走向自由主义。
一般认为公司的设立原则有以下几种:(1)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即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
(2)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发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
(3)核准主义,也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指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审查批准。
(4)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是指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