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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1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1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1皖建质安〔2009〕13号关于加强对在建工程沉降观测的紧急通知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6月27日上午,上海市一栋13层在建工程整体倾覆,依照相关报道,我们初步分析该工程整体倾覆可能与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建筑物产生不平均沉降有关。

为了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请你们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在建工程的沉降观测,并组织力量,对以下几类工程进行重点巡查:1、周边有深基坑、沟槽等开挖施工的工程;2、地基土受到扰动,易产生滑移的工程;3、地质条件复杂,因强降雨容易造成地基承载力下降的工程。

如观测结果超出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应赶忙采取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并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我站报告。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进一步加强马鞍山市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治理的通知2010年04月22日各建设、勘查、设计、检测、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在施工及使用期间和深基坑工程施工期间周围地面及建(构)筑物的沉降(变形)等的监控,准确反映建筑工程的沉降及重要结构的变形情形,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得到有效的操纵,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购买考试用书、《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形,现对我市建筑工程的沉降(变形)观测作如下规定:一、下列建筑工程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沉降(变形)观测: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复合地基或脆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基础工程显现严峻质量问题后经加固处理的工程和加层、扩建的工程;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阻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阻碍的建筑;5、需要积存体会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6、地基复杂、建筑结构复杂或荷载不对称且活荷载变动较大的工程;7、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10层以上建筑;8、基础存在脆弱下卧层的建筑;9、设计要求进行建筑沉降观测的建筑;10、开挖深度大于5米(含5米)的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有可能阻碍周围建(构)筑物、住宅或都市道路、地下管线安全的深基坑工程等建筑工程项目均应进行沉降(变形)观测。

61749_陕西省建设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1)

61749_陕西省建设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1)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陕建监总发(2003)签发:申善强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试行)和《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的通知各人工地基检测站:根据现行法规、规范、规程的规定,现将再修订后的《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试行)、和《陕西省建设建设工程人工地基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原陕建监总发(2002)004号文件同时作废。

附件1:《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附件2:《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试行)附件3:《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 2003年12月5日附件1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规范及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拟订本办法。

1.2本省境内的建设工程中凡采用换填垫层法、预压法、强夯法和强夯置换法、振冲法、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法、夯实水泥土桩法、水泥土搅拌法、高压喷射注浆法、渣土桩法、土及灰土挤密桩法和其他各类人工地基工程(以下简称人工地基)、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含人工挖孔灌注桩、毛石混凝土灌注桩)、钢筋混凝土预制桩(以下简称桩基)以及其它各类地基处理方法的地基工程。

其施工质量均须进行质量检测。

1.3本省境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检测资质证”的单位进行上述内容的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

1.4为确保检测结论的公正性,检测站不得检测本单位(含隶属单位)设计、监理或施工的工程。

1.5各级质安站、专业质监站要按《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的要求,加强对地基基础工程质量及其检测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1、统一评价标准,全市各质监站检查用表统一;
2、检统一评分标准,做到公平、公正;
3、检查人员不得与受检项目的责任主体共同用餐,不得收受礼物;
4、检查人员到施工现场要注意人身安全。
七、总结评比
1、检查小组应在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召开小组会议,写出两个小组总结报告:
一、领导机构
组长:段衡金
副组长:弓经远、孟祥臣(常务副组长)、刘绪普
组员:黄圭峰、秦绍元、申新亚、许维宁、郑晓生、王继德、周爱忠、陈卓宏、王云雯、冼庆昌、石浩环
二、检查人员
市质监总站共设3个结构检查小组,每个检查小组成员4名均由市质监总站监督员组成。各区站根据各自检查项目的数量设置若干小组,人员组成应考虑回避和交叉原则。
1、监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相应资质;
2、监理质量行为;
3、监理人员签署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
4、现场监理人员到位及履职情况;
5、旁站监理情况;
6、监理报告情况;
7、受监工程质量状况。
五、检查方法
1、原则上半天检查一个项目;
2、认真检查施工现场质保资料、施工资料和监理工作资料;
3、分别检查钢筋、模板、混凝土及砌体外观、实测实量、回弹、资料和有关人员的有效证件等;
5、请各检查小组、各区站对检查用表、评分标准、检查方法等提出合理建议,以便今后继续修改完善。
八、时间安排
1、2006年9月11日至9月18日为现场检查时间,9月19日为小组总结时间。
2、总站各检查小组每天上午8∶30时出发,下午2∶30时出发,总站办公楼大堂集中。
九、附件
附件一:建筑工程基本情况检查表;
4、携带检查工具,如:回弹仪、卷尺、靠尺、照像机等;
5、每个项目外观检查、回弹和实测实量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多层多抽,少层少抽,但不得少于2层;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印发《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质量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印发《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质量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印发《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质量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6.09.11•【字号】沪建安质监〔2006〕第122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印发《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质量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122号各区(县)及市政监督站:现将《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质量监督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质量监督实施意见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一日附件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质量监督实施意见为加强全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管,进一步贯彻落实沪建交[2006]159号《关于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和沪建安质[2006]第072号《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案》文件要求,不断规范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开工前质量监督1、各监督站在收到轨道交通工程监督书后,应及时告知受监工程的建设单位,并对工程情况和参建各方作进一步了解。

2、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应根据受监工程特点、设计图纸、有关文件编制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质量监督计划中技术标准和规范可根据监督内容的不同适当增减。

针对地下车站和地下区间隧道工程。

质量监督计划中应附有基坑开挖条件、盾构进出洞条件和旁通道开挖条件的验收检查表,该表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填写,由总监确认意见,填妥后收回归档。

对于两家以上监督站联合交底的情况,监督计划封面可不盖章,但应在明确监督站、监督工程师和监督范围的一页分别签字盖章。

3、在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时,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若与原投标名单不符或中途发生人员变更,应在审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有效变更手续交受监监督站备案。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一、引言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是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行政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并管理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建筑工程的合法性、稳定性和持久性。

本文档旨在介绍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的文件管理制度,包括文件的分类、编号及归档,以保证文件的秩序性、安全性和可查性。

二、文件分类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的文件分为以下几个类别:1. 内部文件内部文件是指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内部使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通知、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等。

外部文件是指与外部单位、个人交流、合作或对外发布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公告、通知函等。

3. 项目文件项目文件是指建筑工程项目相关的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合同文件、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

监督文件是指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的相关文件,包括巡查记录、整改通知、安全检查报告等。

三、文件编号为了方便文件管理和查找,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采用统一的文件编号制度。

内部文件编号采用年份-序号的格式,例如2021-001。

年份表示文件创建年份,序号表示该年该类文件的顺序号。

2. 外部文件编号外部文件编号采用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标识符加序号的格式,例如HF-JZ-2021-001。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标识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项目文件编号采用项目名称缩写加序号的格式,例如HZ-2021-001。

项目名称缩写为项目名称的拼音或英文缩写,序号表示该项目文件的顺序号。

4. 监督文件编号监督文件编号采用巡查日期加序号的格式,例如2021-01-01-001。

巡查日期表示文件创建日期,序号表示该日期该类文件的顺序号。

四、文件归档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的文件归档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以保证文件的安全性和可查性。

1. 内部文件归档内部文件按照年份进行归档,每年一个文件夹,例如2021年的文件归档文件夹名为Internal-2021。

文件夹内按照文件编号进行文件夹分类,便于查找和管理。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煤建监字(2008)03号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四个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则、办法的通知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总站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具体实际,组织修订、制定了《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工作规定、认证办法等同时停止使用。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总站联系。

附件:一、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二、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四、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抄送:各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矿区站、检测机构。

附件一: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及其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政府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转载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文件

转载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文件

转载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文件转载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杭建监总[20XX年]23号关于公布《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指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配合《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我站编制了《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指引》。

经市建委杭建法发[20XX年]214号审查批复同意,现予公布,并于6月10日起实施。

我站下载网址:.为了配合《暂行规定》和《指引》的宣贯,应各相关单位的要求,我站将联合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在近日举办有关培训班,联系电话:***-*****。

附:《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指引》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二○○七年六月六日转载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主题词: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指引通知抄报:市建委,委工程处、房开处、法规处,杨军、刘卫、李包相、袁建进、朱党其诸领导抄送:委直属各单位发:各区、县(市)质监站,各科室签发:朱春雷校对:宋解森转载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附件杭州市住宅工程分户检验指引(20XX年6月颁布)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住宅工程分户检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住宅工程分户检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指引:第一条住宅工程分户检验(以下简称分户检验)的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条分户检验应以检验批验收内容为主,重点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具体项目见《杭州市住宅工程分户检验必检内容及要求》(附件一)。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进入主体结构施工之前,确定分户检验方案及相关检验人员,检验方案应符合《管理规定》和本指引的相关要求,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会签,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日常的质量控制。

第四条分户检验前,施工单位应在室内将预埋在建筑物内的水管位置、强弱电进户管线的位置和用于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做出标识(精装修房可附图标识)。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杭建监总[2008]62号关于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力度,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精神,根据省建设厅、市建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对杭州市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做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一)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按照以下原则至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登记:1、凡企业注册地在萧山、余杭区之外其它各区(开发区)的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统一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总站)负责实施,具体备案登记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质安协会)负责办理。

2、凡企业注册地在萧山、余杭两区和其他各县(市)的设备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分别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3、企业注册地不在我市的设备产权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要求,在企业注册当地完成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

(二)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当向市质安协会提交以下资料:1、《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一式两份(附件一)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4、产品合格证;5、制造监督检验证明;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7、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三)根据省建设厅及市建委的文件规定,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编号规则如下: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设三位序列号:浙AX—X XXXXX(1) (2) (3)其中:(1)第一序列号“浙AX”中的X为各区(开发区)、县(市)编号,其中:上城区A、下城区B、西湖区C、拱墅区D、江干区E、高新(滨江区)F、杭州(下沙)经济开发区G、西湖风景名胜区H、之江旅游度假区I、萧山区J、余杭区K、富阳市L、临安市M、建德市N、桐庐县R、淳安县P。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本市安装工程施工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本市安装工程施工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本市安装工程施工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沪建安质监〔2006〕第099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本市安装工程施工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099号各区、县(专业)质监站,各集团(总公司),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管理大口单位:为加强本市建设项目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强化安装工程质量监督。

经研究,决定开展本市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组织本次检查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组织,上海市安装行业协会配合。

二、检查的范围与方式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在建民用安装和工业安装项目,检查采用点名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被查项目。

三、检查的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5、《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6、《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7、《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8、国家与本市相关的施工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等。

四、检查要求1、为做好本次安装工程专项检查工作,请各有关主管单位及时将本通知发放到各施工企业;2、工程总承包施工企业,应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担工程质量总承包责任,负责对安装工程质量统一管理检查;3、各安装施工企业,应按本通知要求,具体落实自查自纠工作;4、各有关监理单位,应督促安装施工企业组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专项检查,加强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完善安装工程质量控制监理资料。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杭建监总[2008]62号关于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力度~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精神~根据省建设厅、市建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对杭州市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做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一,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按照以下原则至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登记:1、凡企业注册地在萧山、余杭区之外其它各区,开发区,的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统一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总站,负责实施~具体备案登记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质安协会,负责办理。

2、凡企业注册地在萧山、余杭两区和其他各县,市,的设备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分别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3、企业注册地不在我市的设备产权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要求~在企业注册当地完成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

,二,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当向市质安协会提交以下资料:1、《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一式两份,附件一,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4、产品合格证,5、制造监督检验证明,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7、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三,根据省建设厅及市建委的文件规定~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编号规则如下: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设三位序列号:浙AX— X XXXXX(1) (2) (3)其中:(1)第一序列号“浙AX”中的X为各区,开发区,、县,市,编号~其中:上城区A、下城区B、西湖区C、拱墅区D、江干区E、高新,滨江区,F、杭州,下沙,经济开发区G、西湖风景名胜区H、之江旅游度假区I、萧山区J、余杭区K、富阳市L、临安市M、建德市N、桐庐县R、淳安县P。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56文件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56文件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陕建监总发(2003)056号关于印发《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试行)和《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的通知:各人工地基检测站:根据现行法规、规、规程的规定,现将再修订后的《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试行)和《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原陕建监总发(2002)044号文件同时作废。

2003年12月5日附件1: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1、总则1.1 为规及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订本办法。

1.2 本省境的建设工程中凡采用换填垫层法、预压法、强夯法和强夯置换法、振冲法、砂石桩法、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法、夯实水泥土桩法、水泥土搅拌法、高压喷射注浆法、渣土桩法、土及灰土挤密桩法和其他各类人工地基工程(以下简称人工地基)、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含人工挖孔灌注桩、毛石混凝土灌注桩)、钢筋混凝土预制桩(以下简称桩基)以及其它各类地基处理方法处理的地基工程,其施工质量均须进行质量检测。

1.3 本省境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的单位进行上述容的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

1.4 为确保检测结论的公正性,检测站不得检测本单位(含隶属单位)设计、监理或施工的工程。

1.5 各级质安站、专业质监站要按《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的要求,加强对地基基础工程质量及其检测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

凡采用人工地基的建设工程,无人工地基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未加盖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人工地基检测报告备案专用章”(以下简称“备案专用章”)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建设、监理单位不得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正式版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正式版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正式版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陕建监总发(2003)056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试行)和《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的通知:各人工地基检测站:根据现行法规、规范、规程的规定,现将再修订后的《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试行)和《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原陕建监总发(2002)044号文件同时作废。

2003年12月5日附件1: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1、总则1.1 为规范及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订本办法。

1.2 本省境内的建设工程中凡采用换填垫层法、预压法、强夯法和强夯置换法、振冲法、砂石桩法、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法、夯实水泥土桩法、水泥土搅拌法、高压喷射注浆法、渣土桩法、土及灰土挤密桩法和其他各类人工地基工程(以下简称人工地基)、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含人工挖孔灌注桩、毛石混凝土灌注桩)、钢筋混凝土预制桩(以下简称桩基)以及其它各类地基处理方法处理的地基工程,其施工质量均须进行质量检测。

1.3 本省境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的单位进行上述内容的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

1.4 为确保检测结论的公正性,检测站不得检测本单位(含隶属单位)设计、监理或施工的工程。

1.5 各级质安站、专业质监站要按《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的要求,加强对地基基础工程质量及其检测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

凡采用人工地基的建设工程,无人工地基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未加盖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人工地基检测报告备案专用章”(以下简称“备案专用章”)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建设、监理单位不得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四个管理规定的通知》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四个管理规定的通知》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煤建监字[2008]03号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四个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则、办法的通知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总站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具体实际,组织修订、制定了《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工作规定、认证办法等同时停止使用。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总站联系。

附件:一、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二、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四、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抄送:各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矿区站、检测机构。

附件一: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及其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政府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文件-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结构检测的有关规定2005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文件-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结构检测的有关规定2005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文件
建质监[2005]56号
马田签发
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结构检测的有关规定
各区县质量监督站及各建设、施工、检测、监理等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力度,确保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对我市工程质量结构检测通知如下:
1、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及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和天津市标准《结构实体检测技术规程》(DB/T29-148-2005)以及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的规定做好工程质量结构检测,各监督部门认真做好检查和落实工作。

2、对于工程结构质量有怀疑或争议以及未按建设程序进行质量监督的工程,应按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要求进行结构检测,其检测内容、检测批和抽样数量不得少于附表(结构质量实体检测表)的规定。

3、建设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结构检测,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我站将对因第2条原因出据的检测报告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符合国家和我市标准要求后,监督部门方能确认有效并存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4、此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原“关于对受理的工程质量监督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检测的通知”[2001建质管]22号同时废止。

附件:结构质量实体检测表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表。

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一、背景介绍交通运输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基础设施,同时也是人民群众出行的重要工具。

为了保障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安全和质量,交通运输部成立了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交通运输领域的各类基础设施进行质量监督和评估,为保障交通安全和提升交通运输服务水平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职责和任务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和任务包括:1.负责制定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质量监督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基础设施的安全可靠;2.进行基础设施项目的验收,确保项目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并具备正常运行和使用条件;3.对已建设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4.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质量事故和纠纷,保障公众合法权益;5.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质量管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升业务水平和社会认知度;6.积极推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质量监督领域的科技创新和应用,提高监管效能。

三、工作重点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的工作重点主要包括:1.建立健全基础设施建设和质量监督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2.加强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审查工作,确保项目选址和规划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3.加强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4.加强对已建设基础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工作的监督,确保设施的长期可持续使用;5.加强与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协作合作,形成合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质量监督工作。

四、工作成果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的工作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了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质量监督的工作网络,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作机制;2.制定了一系列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质量监督的行业标准和规范,提高了工作的规范性和统一性;3.对大量基础设施项目进行了及时的验收和评估工作,提升了项目建设的质量水平;4.积极参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保障了公众合法权益;5.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了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社会的认知度;6.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加强了基础设施建设和质量管理的监测和预警能力。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是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的专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将继续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监督检查,强化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同时,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

此外,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还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监督,督促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严格执行质量标准,确保施工材料和设备符合国家标准,不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总之,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将继续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深化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深化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深化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7.08.22•【字号】沪建安质监〔2007〕第102号•【施行日期】2007.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深化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7]第102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化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及市建管办《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沪建建管[2007]第049号),根据七月份市安委办对本市该项工作的专项检查情况,特提出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进一步要求:一、施工现场的排查治理要求1、各项目部要组织一次专题会议,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分析(重点针对大型机械施工、重大危险源工程),认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各项目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治理事故隐患;3、各项目部要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施工现场应留存相关的隐患排查记录、整改记录等。

二、监理单位的排查治理要求1、审查现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2、审查施工现场安保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3、审查施工现场是否按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规定配备满足要求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审查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施工方案中资源、资金保障是否到位;5、审查施工现场危险源(包括临边洞口防护、高处作业等)安全措施是否落实;6、审查督促施工现场每日安全巡查制度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安全奖惩措施落实。

四川省质量监督总站

四川省质量监督总站

四川省质量监督总站篇一:四川省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登记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登记书质监 [ ]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监督部门:四川省建设厅制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设暂行办法》,持有关手续到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三、建设单位质量建设项目管理人员情况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四、监理单位使馆现场人员情况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五、施工队质量相关人员管理人员情况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六、申报时,暂按工程中标介总额预缴监督总支出费元,工程竣工后,按工程决算额多退少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督部门:(盖章)(盖章)(盖章)(盖章)联系人:联系人: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电话:电话: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五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报建中心各一份,质监站存二份。

四川省建设厅制篇二: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推动各级监督机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意识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及非各类专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又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相关法律责任短果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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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电建质监〔2009〕5号
关于发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工程师名单的通知
重庆、四川、陕西、甘肃、内蒙、新疆、西藏、黑龙江、华北、
天津、河南、安徽、上海、浙江、福建、广西、华能电力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经对参加2008年第五期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培
训班的初试和复审人员进行审核,祁全中等290名初试人员通
过考核,认定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名单见附件1),
王晓明等38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复审合格(名单
见附件2),现发布名单。

附件1: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初试合格人员名单
附件2: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复审合格人员名单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发布工程师名单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
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2009年1月15日印发
附件1: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初试合格人员名单(290人)
重庆中心站(99人)
祁全中邓爱军姜烈巍曾征唐平李红郑学萍杨建英仇祖全马耀宇孙欣张亦兵唐玲杜智勇邓世萍张华刘天寿彭峰陈忠杨旗刘艳陈洪波龙江荣向瑞林汪能文李自勇徐培治张光勇周茂白困利曹邦万丁国友李平郑安忠陈勇苏林王仕军黄顺文刘家德张斌甘元兴唐凤英付克勤彭敬李传九肖勇杨帆詹宏戴晖吕东肖波周为刘蕾文春雷王锐麻锦元胡金星王礼陈海英王勤周泽宏黄昊易文遐夏时宇陈应华黄矗张翼刘蕾刘志林黄虎姜华张建华杨晒许锦屏代晓光姜荣霞罗密马振宇曾伟顾玉凯柏再胜刘震陈勇军熊明孙东王敏许晓川向永康余鸿希陈子华徐建张颖邓勇查清华康朋刘晓刘洋张伟田钦禄
四川中心站(38人)
卢宗荣陈建谢定明马也黄俊林李俊穆遵明蒋治其王卫蒲之奎杨林王科蒋然席世伦吴太林陈本荣苏长华谢世全王从成唐明生宋广兴
屈明陈厢高生伟肖静杨佐琴龚建洪周东梁光金宋志利夏雪冰付志中谢运桥刘长生蒋乐谢伟帅慧勇任西平
陕西中心站(55人)
杨润香张玉安田欣屈志锋马宏民邱隆重孙俊升李树昌姬兆民李雪冰王晓安韩建绚吴义锋田涛郭建民孙永生陈雨露邢印政朱耀海马利军李富恒阮胜王成成马毅郜殿臣高明生曹惠龙肖伟王天智冷静冯今朝曹涛王伟李迎刘莉宋建伟王峰周新升陈振忠傅德山冯忆兵邓语斌郑秀荣谢乐刘永祥段帮平张喆张义红张景龙马进发李周科崔建光袁战平陈大宏可俊娥
甘肃中心站(2人)
于鹏雒国栋
内蒙中心站(2人)
沈春康利生
新疆中心站(1人)
蔡建新
西藏中心站(3人)
赵多青桑果周开平
黑龙江中心站(8人)
李长贵李宏林张沿江郭金涛李岩郑爱军朱纯祥李典实
华北中心站(6人)
李有红刘春晓乔中格陈凯丁荣郭鹏武
天津中心站(22人)
邹红枫董振棣付郁袁力志庞新科朱克勤梁东微邬京华张树行张晶华王健丁浩明刘翔麟刘琳牛学雨王井海杨再义熊连琦周永强周立军陈明武孙智勇
河南中心站(8人)
郭学锋王中伟刘怀臣王志强韩成群司圣法吴起苏亚洲
安徽中心站(24人)
邢爱甫潘松林赵黎明曾川白利飞高宇陆新淮黄华翟亚民刘行宇赵东邓琳张新容祖兴武李俊宜王群黎原清张连峰陈厚胜李凤陈合来范庆春鲍电张雪峰
浙江中心站(17人)
吴永君姚洪文王志宏邵承东施进应建飞郑月康胡柏毅张秀峰陈卫中叶慧强张金巧舒勤伟顾武慧王宝康应剑烈方建华
福建中心站(1人)
周辉
广西中心站(2人)
宁振武方健
华能中心站(2人)
王卫国包晓力
附件2: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复审合格人员名单(38人)
重庆中心站(9人)
王晓明胡雷鸣张孺牛黄欣赵晓勇刘孝全吴建荣杨雪松聂少凌
四川中心站(11人)
何琳谢独华郭映兴雷利朱洪林马迁李科张萍方伟龙明杰任继成
陕西中心站(6人)
陈强薛镇王孟旭张振业王中强魏建平
甘肃中心站(1人)徐长伟
西藏中心站(3人)陈波杜金水王小江
黑龙江中心站(1人)赵群
河南中心站(1人)郭耀珠
上海中心站(1人)张震
浙江中心站(2人)毛志兴郑海
广西中心站(3人)覃莉莎石湘明吴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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