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以下简称93号令)实施以来,各地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成效,但也存在进展不均衡、新老政策衔接不充分等问题。
为加快推进93号令政策落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出台了系列文件,明确要求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征地程序,确保资金落实,依法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93号令是省委、省政府在新形势下强化依法征地、进一步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保障发展与维护权益的关系,严格执行93号令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履行征地程序,严格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管理,严格落实即征即保、应保尽保要求,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
二、切实抓好93号令的政策落实各地要严格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20XX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08号令)和民政部、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做好20XX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函〔20XX〕78号)以及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XX 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X府发〔20XX〕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安置对象及人数(一)安置对象1.岗位安置对象:①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的士官;②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③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④烈士子女士兵。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3款规定,20XX年11月1日前入伍、20XX年冬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
⑤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⑥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⑦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⑧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的士官。
2.自主就业对象:退役时已领取部队一次性退役金的义务兵和复员士官。
(二)安置人数20XX年退役士兵总数为215人,分类安置人数为:1.岗位安置33人。
其中服现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23人,服现役满16年的转业士官9人,大学生直招士官1人。
2.自主就业182人。
其中复员士官71人、义务兵111人。
三、安置方式(一)岗位安置。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33名转业士官,安置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
依据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XX〕195号)精神,对岗位安置对象在部队服役期间的表现和贡献实行计分,并与文化考试相结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选岗。
文化考试由市民政局、教育局、人社局、编办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连政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连政发〔2009〕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坚持重点对象优先安置与自谋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以自谋职业和技能培训为主,安置就业为辅;实行退役安置市、区分级负责,安置经费分级负担,完善安置工作保障机制;积极探索户籍制度改革后退役士兵安置措施,适时推进城乡一体化安置;加强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逐步实现退役安置由安置就业到促进就业、扶持就业的转变,为城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稳定就业创造条件。
二、对城乡退役士兵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8〕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7号)精神,从2008年冬季开始,凡我市接收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择业的转业士官,都可以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分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三种形式,以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
退役士兵培训期满合格后,由承训学校按“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各级劳动保障、教育、农业部门要依托各类人才交流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服务,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退役士兵尽早实现就业。
关于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遗留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11〕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全面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重大意义退役士兵安置历来是党和政府、军队高度重视的重要工作,妥善解决近年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对于加速安置工作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安置工作体制机制,对于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我省转型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扎扎实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编制和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结合当前全省待安置人数和各单位经济效益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特别是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属企业单位安置计划于7月底前下达。
各市计划编制部门要立即将切块指标分解到所属单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于8月底前下达。
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是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都要认真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有关单位历年来未完成的安置计划也要继续完成、全面落实。
三、统一规范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办法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用人单位按规定选择接收以外的、未分配过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各地应普遍采取个人实绩档案考核计分与文化考试计分相结合、以考核计分为主确定总分数的办法,从高分至低分排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名次顺序,按名次自选安置去向,并要对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安置过程、安置结果在城镇退役士兵范围内及时公开公示。
江苏退役士兵补助标准
江苏退役士兵补助标准江苏省是一个英雄辈出的地方,有着众多的退役士兵,为了更好地关心和帮助退役士兵,江苏省制定了一系列的退役士兵补助标准,以确保他们的生活质量和权益。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江苏退役士兵补助标准。
首先,关于退役士兵的安家补助。
对于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兵,江苏省将给予其一次性的安家补助,标准为每人5000元。
这笔补助资金将有效帮助退役士兵安置好家庭,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其次,江苏省还规定了退役士兵的就业创业补助。
对于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兵,他们在创办企业或者就业时,将获得相应的创业补助。
具体标准为在创办企业时,每人可获得10万元的创业补助;在就业时,每人可获得5000元的就业补助。
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有力地促进退役士兵的就业创业,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此外,江苏省还为退役士兵制定了医疗保障政策。
对于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兵,他们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还可额外获得每人每年1000元的医疗保障补助。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效减轻退役士兵的医疗负担,保障他们的健康权益。
最后,江苏省还规定了退役士兵的安置补助。
对于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兵,他们在安置时将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助。
具体标准为每人5000元的安置补助。
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有力地帮助退役士兵解决安置问题,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综上所述,江苏退役士兵补助标准的出台,为退役士兵的安家、就业、医疗和安置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将有效促进退役士兵的融入社会,帮助他们过上幸福稳定的生活。
江苏省将继续关心和支持退役士兵,为他们的退伍生活提供更多的帮助和保障。
希望广大退役士兵能够放下战火,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全省部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00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全省部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00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18•【字号】苏政办发[2001]79号•【施行日期】2001.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全省部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00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通知(苏政办发[2001]7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中央驻苏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通知》(国发[2000]29号)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苏政发[2001]40号)精神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研究编制了全省部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00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经省政府批准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是关系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矛盾和问题。
各级民政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认真研究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现新情况、新特点,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办法和措施,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提高安置工作质量。
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创造有利外部条件确保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二、按照国防义务社会“均衡负担”原则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指令性分配办法。
各地要综合考虑2000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总量接收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因素,编制下达安置计划,同时适当增加新建单位、扩建单位及以往未承担或承担安置任务较少单位安置数量,上年未安置或拒收计划在今年要累加安排。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接收安置计划落到实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应依法承担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责任和义务,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当地政府下达安置任务。
赵怀明同志在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赵怀明同志在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6年6月15日)同志们:以上,我们集中收听收看了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李玉妹副省长作了重要讲话,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下面,我就贯彻全省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讲以下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去年我市较好地完成了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全市均实行了公开安置,安置程序规范,执行制度严格,自谋职业率比往年有较大提高。
从总体上讲,我市安置工作走在了全省前列。
在社会就业压力大、安置难度增大的情况下,取得如此成绩是非常不容易的。
在此,我代表市政府向从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同志们,向为接收退役士兵做出贡献的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年全市共接收退役士兵2147人,其中需要在城镇安排工作的1083人,安置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市委、市政府对做好今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同志多次听取汇报并作出批示。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认真负责地把每一名退役士兵安置好。
首先,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的需要。
军队是国家专政的基石,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军队不稳,国家不稳。
精简军队员额,提高军队质量,增强国防实力,与国家安危息息相关。
妥善安置退役士兵,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对于部队稳定、提高官兵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迅猛增长。
退役士兵普遍正当盛年,在部队经过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教育和锻炼,基本素质较高,上进心和适应能力都比较强,不少同志还有一技之长。
他们退役后被安置在新的岗位上,必将成为我市各条战线的生力军,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三,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2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5〕12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解决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遇到的问题,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各级政府一定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23号文件精神上来,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建设平安山东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不怕困难、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决完成国务院部署的安置工作任务。
二、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23号文件的要求,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城镇退役士兵依法安置就业。
(一)强化政府调控力度。
各地要在调查摸底、掌握相关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政府调控力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下达安置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
对于经反复做工作,仍拒不接收的,要追究单位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大力拓宽就业和再就业渠道。
要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克服困难,多形式、多渠道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和再就业。
对已安置就业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对符合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2.10.11•【文号】民发[2002]156号•【施行日期】2002.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2]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兵役法》要求,高举爱国拥军旗帜,大力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和“爱心献功臣”行动,认真落实优待安置政策,不断深化安置改革,有力地促进了军队和国防建设,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优待安置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些地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政策不能及时兑现,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不能及时落实,安置工作十分困难,加之有些地方擅自扩大非农征集比例,进一步加剧了安置矛盾,导致部分退役士兵因不能及时上岗而集体上访,给部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
为切实解决当前优待安置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对做好新时期优待安置工作的认识优待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实践证明,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无论是保持国内政治稳定,巩固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还是实现新世纪的宏伟蓝图,都离不开国防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离不开优待安置工作。
当前,我国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加强质量建军,做好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对优待安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着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对做好新时期优待安置工作的认识。
国发(2005)23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长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取得很大成绩。
但随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这项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安置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城镇退役士兵有的长期得不到安置,有的安置后长期不能上岗,有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惠政策不能兑现。
为此,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
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
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
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二)坚决将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尽快安排到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在切实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拟订、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
各地区务必于2005年8月底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
(三)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
要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
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9•【字号】通政发[2006]78号•【施行日期】2006.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6〕78号)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新体制军队转业士官、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立二等功以上者,由市负责安置;其余复员士官、城镇退役义务兵和进藏兵、烈士子女等按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分别由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负责安置,并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有关政策随父母安置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辖区政府(管委会)安置。
为确保安置体制改革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2005年冬季及以前的城镇退役士兵仍由市安置部门负责安置,从安置2006年冬季退役城镇士兵起,实行属地管理、市与区分级负责的新体制。
二、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一)转业士官等对象由政府实行计划安置。
凡符合我市市区安置政策条件的转业士官、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立二等功以上者、进藏兵、烈士子女等,分别由市、区政府(管委会)实行计划安置。
对其中愿意自谋职业者,予以支持。
市、区安置部门会同编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年城镇退役士兵人员情况进行测算并形成具体安置方案,由市、区政府(管委会)分别下达安置计划。
安置计划要统筹兼顾,实行政府推荐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竞岗和录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50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1999年4月7日苏政办发〔1999〕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优抚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近几年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努力做好优抚工作,在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和提高优抚对象社会政治地位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加强军队和国防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在新形势下优抚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优抚对象抚恤标准偏低,部分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的生活难、住房难、治病难的问题比较突出,优抚工作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
我省现有各类优抚对象近300万人,他们是革命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对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优抚对象,重视优抚工作。
我省有着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在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对于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要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国防教育,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要将优抚保障作为重要内容,作出安排,抓好落实。
江苏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4]23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4]23号2004年2月23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3]16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和安置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我省接收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第三期以上士官;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满10年的士官;成建制撤销,改编为预备役以及调整精简任务较重部队需安排的部分服现役满1年的退役义务兵和满9年的退役士官。
1999年12月1日前选取的士官,符合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的规定,安排提前转业的,需通过省组织的有关医疗机构的鉴定。
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安置。
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以及结婚满2年(因军队调整精简服现役满9年的转业士官,结婚满1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允许易地安置。
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5]98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5]98号2005年11月3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同时也应当看到,这项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
少数地方和部门对安置工作重视不够,安置政策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地区之间安置工作进展还不平衡。
为切实做好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特作如下通知:一、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要切实履行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
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
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要切实保障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
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
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对符合《失业保障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江苏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199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199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19•【字号】苏政发〔1998〕108号•【施行日期】199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199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1998年11月19日苏政发〔1998〕10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2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今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接收对象和退出现役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的实际情况,今冬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志愿兵;调整精简单位部分服现役期未满的义务兵、志愿兵,其中:撤销单位服现役期未满的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满8年未满13年的志愿兵,除个别技术尖子外全部退出现役;合并、改编单位编余的服现役期未满的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满8年未满13年的志愿兵,在大军区级单位范围内调整使用有困难的,也可安排退出现役;其他精简单位编余的服现役期未满的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10年未满13年的志愿兵,可安排部分退出现役,但人数要从严控制,这部分志愿兵的转业数量由总参谋部分配;接收安排撤并降改单位士兵任务重的部队,可安排部分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提前1年退出现役。
对上述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在其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中,须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
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原则上从11月底开始离队,各市、县安置部门从1998年12月上旬开始办理退伍义务兵的报到手续;转业志愿兵原则上从1999年4月1日开始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
江苏退役安置工作方案
江苏退役安置工作方案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军队建设的不断完善,军队退役安置工作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退役军人的安置问题,江苏省出台了一系列退役安置工作方案,旨在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让他们能够顺利融入社会,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
一、退役军人安置政策。
江苏省明确提出,对于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将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就业创业扶持资金。
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根据退役军人的服役时间和军龄进行测算,确保每一位退役军人都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助。
同时,对于有就业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还将给予一定的创业扶持资金,帮助他们顺利就业或创业。
二、就业服务保障。
为了帮助退役军人更好地就业,江苏省建立了全省统一的退役军人就业服务平台,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信息发布、职业培训、岗位推荐等一站式就业服务。
同时,各级政府还将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的扶持力度,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退役军人,并为其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和岗位补贴。
此外,还将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提升退役军人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就业。
三、创业扶持政策。
针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江苏省还将提供一系列创业扶持政策,包括创业补贴、创业贷款、创业指导等。
对于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项目,还将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和项目扶持,帮助他们顺利开展创业活动。
同时,还将加强对退役军人创业的指导和培训,提升其创业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创业项目能够取得成功。
四、社会保障政策。
为了更好地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江苏省还将加大对退役军人的社会保障力度。
包括为退役军人提供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支持,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与社会其他成员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同时,还将加强对退役军人的心理疏导和帮扶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和情感需求,让他们能够顺利融入社会。
五、宣传教育工作。
为了更好地营造关爱退役军人的社会氛围,江苏省还将加大对退役军人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倡导全社会关心关爱退役军人,让他们能够得到更多的尊重和关注。
徐州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实施意见-徐政发[2005]119号
徐州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0.21施行日期2005.10.21文号徐政发[2005]119号主题类别军官转业安置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徐州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实施意见(徐政发〔2005]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贯彻“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借鉴外地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市区(不含贾汪区,下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实行政府指令性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以自谋职业为主,指令性安置为辅,并逐步过渡到全部实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筹集,实行社会统筹与财政支付相结合,并逐步过渡到全部由财政负担。
二、对下列退役士兵予以指令性安置:1.省移交的符合我市市区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配偶户口系婚后非毕业生安排工作、非正常工作调动迁入我市市区的除外);2.服役10年以下人员中荣立二等功以上者(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者);3.进藏兵;4.烈士子女。
以上人员自愿自谋职业的,予以鼓励。
三、指令性安置实行“量化积分、公开选岗”办法。
四、除第二条所列重点安置对象外,其余退役士兵原则上在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自谋职业。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只办理落户手续,不纳入城镇安置范围:1.根据徐政发〔2003〕75号文件登记为“家庭户”的;2.城镇青年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3.服役期间,父母户口属非正常工作调动和非投靠直系亲属迁入我市市区的。
江苏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1.27•【字号】苏政发[1989]16号•【施行日期】1989.01.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江苏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1989年1月27日苏政发〔1989〕16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符合《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退伍义务兵,须持有下列证明:(一)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须持有团以上级别的部队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并有经师卫生部门审核、军以上卫生部门批准的“评残审批表”和“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二)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但病情基本稳定的,须持有原诊断治疗病历,并经团以上级别的部队医院证明。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除《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以外,还包括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提前退出现役的。
第四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除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和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不愈、但病情基本稳定的,可由部队随时直接商请原籍县、市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个别安置外,其余均按《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退伍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其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对在外省、市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因在服役期间其父母双方已迁入我省居住,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迁入我省居住,另一方在军人服役期间迁入我省,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或因其它特殊情况,要求来我省落户安置的,经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各地公安、粮食部门应予办理户口、粮油关系,并与当地的退伍义务兵一样予以安置。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加强退伍军人安置和教育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59号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加强退伍军人安置和教育工作报告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加强退伍军人安置和教育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59号1981年4月18日)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关于加强退伍军人安置和教育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全国现在已有复员退伍军人2000万人,今后每年都将有百万左右退伍军人回到地方安置。
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对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领导,做好复员退伍军人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农村复员退伍军人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尽快安排城镇退伍军人就业,妥善处理退伍军人闹事问题。
把广大复员退伍军人的积极性进一步调动起来,在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民政部关于加强退伍军人安置和教育工作的报告(1981年4月8日)国务院:1981年度部队战士退伍141万人,是历年来退伍人数最多的1年。
本年度退伍的老兵多,技术兵多,未服满现役的多,回到城镇需要安置就业的多,反映的思想问题也较多。
由于国民经济实行调整,许多厂矿企业事业单位不需要增加新职工,也给安置工作带来新的矛盾。
因此,今年安置退伍军人的工作,任务艰巨,难度较大。
各级政府对做好今年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是重视的。
去年10月国务院委托民政部召开的全国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结束之后,各地进一步加强了对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领导,做了大量工作,采取了有力措施,对回到地方的退伍军人,已经或正在安置落实。
已经得到安置的退伍军人,绝大多数思想稳定,积极投入各项生产和工作,为各条战线增添了一批生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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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苏政发[2005]9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03
【实施日期】2005.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苏政发[2005]98号2005年11月3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同时也应当看到,这项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
少数地方和部门对安置工作重视不够,安置政策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地区之间安置工作进展还不平衡。
为切实做好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各地各部门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要切实履行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
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
凡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