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既遂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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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什么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什么

信⽤证欺诈例外原则是什么信⽤证欺诈例外原则”也是信⽤证软条款欺诈救济的理论基础在我国,与信⽤证欺诈相应的救济被称为信⽤证的司法保全。

在这⽅⾯,中国⽬前不存在统⼀的有约束⼒的成⽂法或司法判例。

[70]对于利⽤信⽤证软条款进⾏欺诈是否可以借助“信⽤证欺诈例外原则”进⾏救济,学术界意见没有统⼀。

有的学者认为:“出⼝商(受益⼈)不得以进⼝商(开证申请⼈)存有软条款欺诈为由请求法院裁定或判决开证⾏承担付款义务,即欺诈例外原则不适⽤于受益⼈与开证⾏之间。

其理由有三:理由⼀是:欺诈例外原则是基于交易应诚实信⽤、欺诈⾏为⾃始⽆效等各国均确认的民法基本理论作出的软化信⽤证机制中最具有⽣命⼒的信⽤证独⽴抽象原则和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表⾯相符原则的司法救济措施,各国司法实践中均对此作出了严格的限制;理由⼆是:虽然理论界对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因受益⼈实施欺诈开证⾏拒付款项是⼀种权利还是义务尚有争议,但对开证⾏在单证不符条件下拒付款项是⼀种权利的认识,似乎并没有异议。

开证⾏的这种权利不能随意被剥夺,否则信⽤证就失去了国际贸易“⽣命⾎液”的功能;理由三是:银⾏⼀经拒付不得反悔也是国际惯例,否则,会导致在买⽅曾拒绝放弃不符点但后来因市场货价急升⽽回⼼转意等等,这也是国际商会的意见。

该⽂作者依据上述三个理由,认为,“信⽤证欺诈例外原则”不应当扩⼤⾄受益⼈受欺诈的情况。

认为这三个理由,虽然都有⼀定的道理,但不能因此否定可以借⽤该原则进⾏信⽤证“软条款“救济。

他的第⼀个理由认为,“信⽤证欺诈原则”是从判例中演变⽽来,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不应该对此原则进⾏扩⼤。

其实,对“信⽤证欺诈原则”的适⽤做严格的限制与该原则是否可以适⽤到利⽤软条款进⾏欺诈的问题是两码事,该原则是对信⽤证独⽴原则——根本原则的⼀个软化,对其适⽤当然应当进⾏限制。

⾄于说,因为⾃美国在1941年Sztejinvs.J.HenrySchroder⼀案中确⽴“信⽤证欺诈例外原则”以来[72](基本案情参见本⽂典型案例附录五),“信⽤证欺诈例外原则”仅限于进⼝商因受出⼝商亲⾃参与的欺诈情况才可请求法院对信⽤证下款项实施禁令,并没有扩⼤到出⼝商受到进⼝商的欺诈也可请求法院强令开证⾏在单单不符、单证不符下仍应⽀付信⽤证项下款项的先例。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1. 信用证是什么?信用证,听起来挺高大上的,其实就是一种支付工具,常用于国际贸易。

简单来说,信用证是银行给买卖双方的一个保证:买家通过银行向卖家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卖家只要按照约定交货,银行就会付款。

这就像是在打麻将时,有人给你撑腰,你敢放开手脚,哈哈!但,虽然听起来很不错,可这背后却藏着不少风险。

2. 信用证的风险2.1 风险一:买家违约首先,买家的违约是个大问题。

想象一下,你辛辛苦苦做了货,结果买家一声不吭,直接跑路了,简直让人心痛不已。

这种情况虽然银行会介入,但你心里的那份失落和焦虑可不是金钱能弥补的。

毕竟,信任建立得不易,轻轻松松就给推翻了,真是让人心累。

2.2 风险二:卖家不按约然后就是卖家不按约。

这情况同样让人抓狂。

你准备了货物,结果卖家一忙,搞错了规格、数量,甚至干脆给你送了个空箱子。

那时候你就像是掉进了一个黑洞,想要追究责任却发现自己根本无从下手。

哎,这就是为什么大家在做生意时,要认真审核每一个细节,不然可就得为一时的疏忽付出惨痛的代价。

2.3 风险三:银行信用风险还有一种风险,就是银行的信用风险。

虽然大多数银行都还算靠谱,但总有些小银行可能会出现问题。

万一哪天银行跑路了,你的货和钱就成了泡影,想想就让人毛骨悚然。

所以啊,在选择银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别选了个“小霸王”给自己添麻烦。

3. 如何防范这些风险?3.1 签订合同防范这些风险,首先得从签订合同开始。

在合同中,要把所有细节都写得清清楚楚,不留死角。

这就像买房子时,房产证上得有你名字,买卖合同上同样得清楚明确,谁的责任、义务,一目了然。

这样一来,如果出问题,至少能有个底儿,心里也踏实。

3.2 选择可信赖的伙伴再者,选择合作伙伴时可得谨慎点。

就像交朋友一样,别光看表面,得多花点时间了解对方。

可以通过多方渠道查查对方的背景,听听圈子里的人怎么说。

交朋友讲究的是“以诚相待”,做生意更是如此,大家都有了信任,合作才会顺利,生意也能做得风生水起。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案例一:替代货物一家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并通过信用证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现实际收到的货物并非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

进一步调查发现,原供应商已经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以较低的价格卖给了另一家买家,并将质量较差的商品发送给了本公司。

启示一:在购买商品之前,一定要对供应商进行充分调查,确保其信誉良好。

此外,应严格把关货物的发运过程,避免出现替换货物的情况。

案例二:虚假运单一家公司通过信用证支付了一批货物的货款,并按合同规定提供了相关文件。

然而,到货后,公司却发现货物并非从合同规定的港口发运,而是从另一港口发运的。

进一步调查发现,供应商为了降低运输成本,提供了虚假的运输文件,欺骗了公司和银行。

启示二:在提供货物相关文件之前,应仔细核对文件的真实性。

对于运输文件,应与实际货运通关单据进行核对,确保文件的真实准确。

案例三:重复融资一家公司通过信用证支付了一批货物的货款,并按合同规定提供了相关文件。

然而,银行在支付货款后,却发现该公司已经将同批货物再次以信用证方式销售给其他买家,获得了重复融资的利益。

启示三:对于涉及到信用证的交易,银行应加强对融资方的尽职调查,确保其信用状况良好,并防范重复融资的风险。

这些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以下的启示:首先,尽职调查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关键。

在与供应商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之前,应对其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其信誉良好,并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其次,核对文件真实性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步骤。

在提供货物相关文件之前,应仔细核对文件的真实性,避免提供虚假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文件。

再次,加强交流合作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手段。

买卖双方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沟通交流,并确保双方对交易细节的理解一致。

最后,完善信用证制度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长期解决方案。

银行应加强对融资方的尽职调查,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规避和监控,提高信用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总之,信用证欺诈案例揭示了信用证系统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并提供了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启示。

信用证诈骗的六大特征

信用证诈骗的六大特征

规避信用证诈骗风险的最好办法就是从一开始就不要卷入这类交易。

那么,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和从事国际结算的银行怎样才能在日常工作中从大量的交易文件中区别出旨在诈骗的交易呢?这里,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从近20年来渗透到我国的一些案件入手,总结出信用证诈骗交易的若干外在特点。

外贸业务人员和银行的业务人员多注意这些特征,就一定能够将诈骗的交易拒之门外。

特征之一:交易金额巨大如1985年的温州钢材诈骗案金额为230万美元,1993年衡水农行备用信用证诈骗案金额高达100亿美元,1995年猖狂到极点的蔗糖诈骗案每笔金额都在400万美元以上,1993年9月笔者接触到的一笔备用信用证诈骗案金额高达1000万美元(未遂)。

这其中的道理很简单:诈骗分子组织一次成功的诈骗不容易,金额大才值得冒风险行骗,一旦得手,他们就能得到丰厚的回报。

特征之二:运作程序更为复杂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几乎所有的信用证诈骗案都同正常的国际贸易运作程序和国际结算支付程序相去甚远,表现出业务操作上的烦琐性和复杂性。

仅以1994年至1995年间笔者先后接触过的8家公司进口蔗糖开证申请为例,其操作程序通常是:①卖方提供形式发票等文件,说明供货数量和价格;②买方签署该形式发票,确认交易条件;③买方出具“不可撤销公司订单”(ICPO)并经其银行连属,或买方银行出具“安慰信”(ComfortLetter)以兹证明买方的付款能力;5买卖双方通过传真确认合同内容;⑤卖方出示其银行开立的“供货证明”或经其律师签字的“宣誓书”(affidavit),并提供有关副本单据;⑥买方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预先通知书;⑦收到该通知书后,卖方银行开出不可撤销履约保函;⑧买方收到保函后,同卖方正式签约并通过其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

这8个程序完成后,才进入发“货”备单、银行议付、收劝货”款的环节。

这样复杂的运作程序可以诱使买方逐渐增加对卖方的信任度,一步步地接近卖方设置好的陷阱。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欺诈构成要件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欺诈构成要件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欺诈构成要件1.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这个词听起来有点高大上,但其实它就是一种支付方式,像是买家给卖家开了一张“保函”,确保钱能顺利到账。

简单说,就是银行替买家出面,向卖家保证“放心,我会给你钱”。

所以,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就像是交易的“保护伞”。

但是,万事都不是绝对的,信用证也有可能被人拿来做坏事,这就涉及到今天要聊的主题——信用证欺诈。

2. 信用证欺诈的例外原则2.1 欺诈的定义先说说什么叫信用证欺诈。

通俗点说,就是有人在信用证交易中搞鬼,利用假材料或者虚假信息来骗取钱财。

比如,有人假装发货,但实际上根本没发任何货物,结果就把钱揣进了口袋。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交易的公平性,也让不少无辜的参与者遭殃。

2.2 例外原则的由来那么,既然如此,信用证欺诈的例外原则是什么呢?这就要提到法律的“保护伞”了。

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简单来说,如果银行发现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或者能证明交易存在重大瑕疵,就可以“说不”。

这就像在打麻将,碰到别人碰了假的牌,你可以立刻“杠”起来,绝不能让他们得逞。

3. 欺诈的构成要件3.1 欺诈行为的表现那么,怎么才能判断信用证欺诈是否成立呢?我们来看看构成要件。

首先,得有“欺诈行为”,这就是有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比如伪造发票或者货物运输单。

你想想,要是卖家说他寄了货,但实际上根本没发,这就像是空口无凭,根本没道理成立。

3.2 受害者的损失其次,受害者也得受到损失。

比如,买家辛辛苦苦准备了资金,结果被骗了,钱打了水漂,那这损失就是显而易见的。

法律上可不是光说不算的,必须有实实在在的损失证据。

这就像是吃了亏之后,得有凭有据,才能讨个说法。

4. 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4.1 提高警惕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参与者得多留个心眼。

比如,在审核信用证的时候,得认真检查相关文件,确保每一项信息都是真实可靠的。

这就好比我们在生活中,买东西时总得看看质量,不然很可能上当受骗。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金融诈骗罪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金融诈骗罪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金融诈骗罪司考刑法考点精讲:金融诈骗罪。

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在司法考试复习前期尤其要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金融诈骗罪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司考刑法考点精讲: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2014司考刑法知识点:倒卖文物罪2014司考刑法知识点:暴力取证罪2014司考刑法知识点:滥伐林木罪就本节犯罪而言,大家总的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金融诈骗罪比较特殊,有5个犯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可以单位构成,3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二、贷款诈骗罪:(一)单位贷款诈骗按合同诈骗罪处理。

(二)注意与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修正案六增加》)的区别: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三、信用卡诈骗罪:(一)四种行为方式: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修正案五增加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以信用卡为工具,采用其它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产,不定信用卡诈骗罪:对机器使用,定盗窃罪;对人使用,定一般诈骗罪。

如广东许霆、云南何鹏那样,利用自动柜员机升级时程序出错取款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构成盗窃罪。

(二)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12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我们都知道随着现在社会不断的发展,科技也越来越发达,然而现在的不法非子也越来越多,利用各种的手段来欺骗、诈骗别人的钱财,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关于诈骗罪一般是按照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来进行给出惩罚,那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我们都知道随着现在社会不断的发展,科技也越来越发达,然而现在的不法非子也越来越多,利用各种的手段来欺骗、诈骗别人的钱财,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关于诈骗罪一般是按照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来进行给出惩罚,那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概况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概况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概况南德经济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牟其中等为长期非法占有国家资金,伙同他人共谋,共同策划以虚构进口贸易的方式,通过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达到非法获取银行资金的目的。

并指使其他人配合何君(在逃),实施诈骗。

从1995年8月15日至1996年8月21日,南德经济集团凭借虚构的进口货物合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对合同的“见证意见书”,通过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共计骗开信用证33份,议付31份,获取总金额7507.4万美元。

除用于偿还集团债务及业务支出外,余额用于循环开立信用证、支付利息及手续费,造成中行湖北分行实际损失3549.95万美元,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主要特点1.通过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有一个较长的时间差,隐蔽性大,不易察觉,能配合其他条件实施诈骗。

2.中外勾结,即国内不法诈骗犯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与境外不法外商为信用证的受益人两者互相勾结,用连环套实施诈骗。

本案中,国内不法诈骗犯,就是南德经济集团及其总裁牟其中,境外不法外商就是何君和提供假单据并进行贴现的香港东泽科技贸易公司。

3.为掩护实施诈骗,虚构炮制假进口合同。

信用证诈骗的防范信用证诈骗的防范方针应该是:“预防为主,后治为辅;治本为主,治标为辅;治本兼治标,从源头上治。

”我们可以从牟其中信用证诈骗典型案例的三个主要特点上加以防范:1.我国对外开立的信用证,特别是开立的18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是循环信用证,时间差较长,要特别认真、小心。

开证行垫付资金和利息,要开证申请人提供100%金额的有价证券作抵押,以防为开证申请人垫付了资金后,开证行事后收不回为其垫付的资金。

应该说,牟其中的“狐狸尾巴”早已毕现,如果牵涉这起诈骗案的湖北轻工、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等境内部门,其中任何一家企业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法规,牟其中根本无法瞒天过海,暗渡陈仓,连续骗开33起信用证。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5条信⽤证诈骗罪信⽤证与信⽤卡是有很⼤区别的,信⽤证也是⼀种有价证券,但是有的⼈可能会虚构信⽤证,或者采取其他诈骗⼿段,来骗取他⼈财物,如果达到数额较⼤标准的话,也会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是信⽤证诈骗罪?店铺律师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5条信⽤证诈骗罪信⽤证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利⽤信⽤证进⾏诈骗活动,数额较⼤的⾏为。

客体要件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信⽤证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信⽤证是⼀种银⾏的付款保证,属于银⾏信⽤,其⼀旦遭到破坏,必然造成国家贸易秩序紊乱,破坏国家⾦融秩序,动摇信⽤证制度的根基。

同时,信⽤证诈骗⾏为往往使银⾏、公司、企业等蒙受巨额财产损失,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2、客观⽅⾯表现为使⽤伪造、变造的信⽤证或者附随的单据、⽂件、使⽤作废的信⽤证,骗取信⽤证以及以其他⽅法进⾏信⽤证诈骗活动的⾏为。

信⽤证诈骗罪与⼀般诈骗罪主要不同之处是⾏为⼈利⽤信⽤证这⼀特殊的犯罪⼯具,整个诈骗活动紧紧围绕信⽤证为中⼼⽽展开。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伪造、变造的信⽤卡,或者冒⽤他⼈信⽤卡,或者利⽤信⽤卡恶意透⽀,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为。

其具体⾏为表现为:1、使⽤伪造的信⽤卡进⾏诈骗。

所谓使⽤,包括⽤信⽤卡购买商品、在银⾏或者⾃动取款机上⽀取现⾦以及接受信⽤卡进⾏⽀付、结算的各种服务。

这⾥“伪造的信⽤卡”,是指本法第l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卡,即使⽤各种⾮法⽅法制造的信⽤卡。

对伪造的信⽤卡,有的是伪造者⾃⼰使⽤进⾏诈骗活动,也有的是伪造者将伪造的信⽤卡出售给他⼈或者送给他⼈,由他⼈使⽤,进⾏诈骗活动。

⽆论是⾃⼰使⽤或者是由他⼈使⽤,对使⽤者来说,都属于“使⽤伪造的信⽤卡”的情形。

使⽤伪造的信⽤卡,⽆论是进⾏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为。

2、使⽤作废的信⽤卡进⾏诈骗,所谓作废的信⽤卡,是指使⽤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的信⽤卡。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警示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警示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警示摘要信用证诈骗是一种屡见不鲜的公司金融犯罪行为。

本文将以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作为案例,详细阐述该案的经过和影响,并提供一些建议以帮助他人避免类似的诈骗行为。

1. 介绍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工具,它凭借信用证银行的支付保证,为国际买卖双方提供了一种可靠的付款方式。

然而,诈骗分子也经常利用信用证这一制度漏洞实施欺诈行为。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实例,在此我们对该案进行深入研究,以警示其他企业和个人。

2. 案例经过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是发生在2019年的一起金融犯罪案件。

牟其中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在国内外都有一些商业伙伴。

他通过伪造文件和伪造交易的方式,从国内和国外银行获得了大量的信用证额度。

他先通过伪造的文件,向银行申请信用证额度,然后利用这些信用证进行虚假交易。

通过这种方式,他成功骗取了数百万人民币的资金。

在该案中,牟其中巧妙地利用了银行对文件审核的不严格和对交易真实性的盲目信任,成功绕过了监管层面。

他的作案手法成熟、隐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被发现。

3. 案件影响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案件本身受害者和银行。

这种金融犯罪行为对整个商业环境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首先,该案的曝光使得信用证制度的可靠性受到了质疑,国内外商业伙伴对信用证付款方式的信任度下降,导致了交易的不稳定性。

其次,银行在该案中未能有效发现和阻止诈骗行为,暴露出其内部管理体系的不完善性,也使得其他银行在信用证业务方面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此外,该案还使得企业和个人对于贸易伙伴的选择更加谨慎,并对交易文件的审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运营成本。

总的来说,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对社会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给商业活动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4. 避免类似诈骗的建议为了避免成为信用证诈骗的受害者,以下是一些建议供参考:•加强对交易伙伴的尽职调查:在与新的贸易伙伴建立业务关系之前,对其进行细致的背景调查,确保其信誉和信用可靠。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一、民法。

1. 总则部分。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主体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与终止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 物权部分。

-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主义等)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 所有权。

包括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 用益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顺位等)、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留置权(成立要件)。

3. 合同部分。

-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的效力。

与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联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

- 合同的履行。

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效果)。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

二、刑法。

1. 总则部分。

-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包括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 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者二阶层(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体系下的犯罪认定。

-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如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特殊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责任认定等)。

关于《刑法》中诈骗罪问题的分析

关于《刑法》中诈骗罪问题的分析

关于《刑法》中诈骗罪问题的分析摘要:诈骗罪不仅是《刑法》规定的一种重要罪名,也是影响人们的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

本文从诈骗罪的含义、构成及其危害、认定、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介绍,并将其与其他容易混淆的罪名进行区分。

关键词:诈骗罪;刑事责任;招摇撞骗一、诈骗罪的含义、构成及其危害1.诈骗罪的含义。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诈骗罪的构成。

(1)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除财产所有权外,同时侵害其他客体的,不构成本罪,但可构成其他犯罪。

如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欺骗他人与之结婚,骗取女性贞操的行为(诈骗结婚),因与财物没有直接关系,不构成诈骗罪,但与他人假结婚而欺骗其财物的行为(结婚诈骗)可构成诈骗罪。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即他人占有的他人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行为人自己的财物由他人占有的,属于他人财物。

(2)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

诈骗行为由四个部分组成:欺骗他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被害人因错误而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得财物。

各要素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1)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形态。

“虚构事实”,是指故意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

“隐瞒真相”,是指掩盖客观上存在的事实。

欺骗的方法,既可以是语言,也可以是动作;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欺骗行为需要在事实上和一般人价值判断上达到使他人陷入错误的程度。

2)使被害人陷入错误。

“使被害人陷人错误”,是指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引起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

因此从自动售货机骗取商品的行为,不能构成诈骗罪,而只能成立盗窃罪。

浅析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

浅析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风险及防范措施的研究摘要:在国际贸易中,作为主要的国际结算方式之一的信用证巧妙地将进出口商的商业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较好地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的信用危机,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长期的发展,并且已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

这种支付方式被如此广泛、长久的应用,就必然有一些不严谨之处,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对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产生严重干扰。

本文将详细介绍存在的风险以及防范的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信用风险防范措施一、信用证风险的类型关于“信用证欺诈”,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用列举的方式对信用证欺诈作了定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①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②受益人未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基本无价值③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④其他利用单据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1]以下分别对各种信用证欺诈进行分类介绍。

信用证欺诈大致可分为六种:出口商谋划的信用证欺诈、进口商谋划的信用证欺诈、银行谋划的欺诈、出口商和船东合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和出口商合谋的信用证欺诈以及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的信用证欺诈。

(一) 来自进口商1、进口商不开证在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的情况下,为规避市场风险,进口商从自身利益出发,故意不开证。

信用证能否开立不是银行说了算,而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没有开证申请人的请求,银行不会向受益人开出独立于销售合同之外的单据买卖合同。

2、进口商提供假信用证骗取出口货物所谓假信用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进口商故意伪造或冒用银行名义开立的信用证;二是进口商伙同资信不良银行开立的信用证。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假信用证,都是进口商诈骗行为的工具,如不能及时识破,将给出口商带来极大危害。

3、“软条款”信用证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非善意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该信用证运转时使受益人(出口商)完全处于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则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信用证诈骗案例范文

信用证诈骗案例范文

信用证诈骗案例范文
案例一:虚假货物
案例二:无法提货
案例三:欺骗货款
一家公司为了获得一笔货物的运输,向一家银行申请了一份信用证。

在交付货物之前,供应商要求公司支付一定的定金。

公司按要求付款后,
供应商却违约未履行交货的义务。

公司申请返还支付的定金,但银行拒绝
了这一请求。

原来,供应商使用伪造的信用证文件向银行证明了货物的交付。

公司只能承担损失,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案例四:多次融资
一家公司通过伪造信用证文件获得了银行的贷款,并以此为基础向其
他金融机构申请了多次融资。

这家公司在获得第一笔贷款后,使用伪造的
信用证文件向其他银行展示其信用度,并以此获得了额外的贷款。

最终,
这家公司获得了大量的资金,并将其挪用用于非法活动。

这种多次融资的
信用证诈骗案件给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使整个金融体系遭受了
重大影响。

以上是一些信用证诈骗案例的简要介绍。

这些案例展示了信用证诈骗
的多样性和危害性。

为了防止信用证诈骗,企业和金融机构需要提高警惕,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在发现可疑情况时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

诈骗罪既遂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诈骗罪既遂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The so-called genius is a lie, and hard work is real.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诈骗罪既遂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导读:诈骗罪的认定是指违法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产。

案件的犯罪人员采用各类方式,骗取我国公民或国家的合法财产,以占有为目的的行为。

我国的办案单位一旦认定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对这类当事人员进行处罚。

一、诈骗罪既遂认定标准是怎样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以下标准进行认定: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1、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

2、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

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

3、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法考】诈骗罪——跟着案例过法考

【法考】诈骗罪——跟着案例过法考

第贰拾叁期诈骗罪——跟着案例过法考本期案例关键词——「诈骗、数额犯、既遂、未遂」|「基本案情」2012年7月29日,王某某使用仿古做旧的唐三彩,冒充唐朝文物唐三彩,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受害人徐某,并当场收取徐某定金30万元。

同年8月12日,王某某又收取徐某支,并约定余款过户30天后给付。

后徐某产生怀疑,要求王某某一同请有关专家鉴定。

王某某害怕事情败露,携款潜逃。

徐某随即报警,2013年4月23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次日,王某某的亲属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徐某,被害人徐某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同时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亲属帮助下退赔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认为数额特别巨大且系犯罪未遂有误,予以更正。

遂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认为犯罪数额应为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而原判未评价70万元未遂,仅依据既遂30万元认定犯罪数额巨大,系适用法律错误。

王某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又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未评价未遂70万元的犯罪事实不当,予以纠正。

但考虑王某某合同诈骗既遂30万元,未遂70万元,但可对该部分减轻处罚,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因素,原判量刑在法定刑幅度之内,且抗诉机关亦未对量刑提出异议,应予维持。

遂裁定: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獬说法」本案涉及诈骗罪的相关知识点。

在分析案情之前,小獬老师还是要带领大家了解一下诈骗罪的相关知识点。

所谓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本罪侵犯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信用证诈骗的特点及防范方法措施,改

信用证诈骗的特点及防范方法措施,改

武汉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论文(设计)鄂州职业大学教案站(点)2012届商务英语专业题目信用证诈骗的特点及防范方法措施学号2010080137学生高雅倩指导教师姜维评阅教师2013年5月30日摘要信用证是最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本文就当前国际经济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出现的欺诈风险,从了解信用证欺诈的基本定义入手,试述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与成因,并根据信用证欺诈的特点对我国现在应对的信用证欺诈的情况进行了总体的论述并对我国现阶段的信用证欺诈的各个方而提出了自己的防范与改进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

欺诈。

防范措施AbstractThe L/C is the most common wa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settlement. In this paper, I try to analyze the L/C fraud forms and causes , from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basic definition of 1/C fraud.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1/c fraud in China, thefeatures of L/C fraud are discussed and the prevention and improvement measures areputforu^ard ・Key Words : letter of credit , frauds prevention measures目录摘要1信用证诈骗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原1・1信用证诈骗的特点 (1)1.2信用证诈骗产生的原因 (2)2信用证诈骗手段分析 (2)2.1利用“软条款” (2)2. 3涂改信用证2. 4伪造修改书3防范信用证诈骗的方法措施3.1政府应改进的措施 (4)3. 2企业应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 (4)4总结 (5)参考文献致谢绪言国际贸易的结算包括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多种方式,其中,信用证乂是国际2. 2伪造保兑信用证 (2)mt结算的主要方式。

英国法对履约保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适用原则(同名20325)

英国法对履约保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适用原则(同名20325)
15. Diplock勋爵在判决意见中给欺诈例外原则下了一个著名的定义,即卖方为支取信用证下款项,向保兑行欺诈性地提交了单据,其中包含有卖方知情的,明示的或暗示的对实质性事实的不正确陈述。这个定义首先强调了欺诈必须是实质性的。关于提单装船日期的虚假问题,Diplock勋爵说:
“单据归于无效,是指单据不仅是伪造的或欺诈性的,而且失去其最基本的价值。在上述案件中,上议院不认为该提单当然无效,因为它并非一张废纸,而是仍可以作为代表着一批已被实际装运的货物的物权凭证而被转让。相似的情况还有,如商检证书中对货物品质的表述符合实际情况,则即使它是由其他机构冒名签发的,也不应被认为无效。”
“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去干预银行承担的不可撤销的付款义务。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的生命血液(life-blood),银行的不可撤销的付款义务被认为是商人通过银行这根锁链形成的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担保。除非银行被通知存在欺诈的情况,否则法院会让当事人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法院不考虑开展此类诉讼的困难,因为这是商人从事交易所需要承担的风险。本案原告就承担了无条件履行担保的风险。银行的作用及义务则在另一个层次上。银行必须履行他们的承诺,法院不应去干涉。否则,国际商业的信任会受到无可挽回的损害。”[12]
英国法对履约保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适用原则(同名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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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使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履约保函的情形类似于信用证。一旦银行开出了履约保函,就必须根据担保条款履行其义务。银行义务与买卖双方的关系毫不相干,与卖方是否履行了其合同义务毫不相干,与卖方是否有过错也毫不相干。银行必须根据担保条款行事,在当事人提出请求时履行其担保义务(这一担保义务甚至不要求任何证据和条件)。上述原则的唯一的例外是银行发现有明显的欺诈存在。”[11]这个案例虽是关于银行保函的,但由于英国法院传统上将履约保函等同于信用证,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或保函案件时常常互相引用其代表性判例,因此,本案实质也是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承认。

国开(内蒙古)01697-刑法学#-任务3参考答案

国开(内蒙古)01697-刑法学#-任务3参考答案

国开(内蒙古)01697-刑法学#-任务3参考答案说明:如果课程题目是随机的,请按CTRL+F在题库中逐一搜索每一道题的答案特殊说明请仔细:课程的题目每学期都可能更换,所以请仔细核对是不是您需要的题目再下载!!!!题目1:某甲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已发生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某甲在主观上并不具有故意和过失。

某甲对其行为( ): 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不应负刑事责任; 应负刑事责任参考答案:不应负刑事责任题目2:在我国,特赦由( )。

: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国务院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参考答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题目3: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

: 以犯罪分子的财产为限,民事赔偿和罚金各占50%; 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再执行罚金; 先执行罚金,民事赔偿部分暂缓支付; 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先执行罚金,剩余部分再支付民事赔偿参考答案: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再执行罚金题目4:纪某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禁不住朋友的再三请求,帮助朋友贩卖了30克毒品。

纪某的行为()。

: 属于毒犯罪的惯犯,应当从重处罚; 属于毒品犯罪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属于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定贩卖毒品罪,加重处罚参考答案:属于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题目5:保险事故的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骗取保险金提供条件的,应当认定为()。

: 伪证罪; 诈骗罪的共犯; 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参考答案:保险诈骗罪的共犯题目6:王某假冒公安人员,以抓流氓为名,对妇女李某进行胁迫奸淫。

对王某应当()。

: 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以招摇撞骗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 以强制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 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参考答案:以强奸罪定罪处罚题目7:我国刑法对溯及力之规定所体现的原则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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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既遂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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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既遂怎么认定
对于信用证诈骗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问题,实务界有观点持否定态度,认为信用证诈骗罪不存在未遂形态,理由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立法例,行为人利用信用证的诈骗行为一旦付诸实施,如果银行审核失误即意味着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或货款已被诈骗,便可依信用证诈骗罪规定定罪量刑。

在信用证诈骗罪的三个量刑档次中,第一款没有规定“数额较大”,而在第二、第三量刑档次分别有“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

由此可见,数额问题并非信用证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因此,从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可以看出,信用证诈骗罪应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不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数额和情节并非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四种情形之一,即可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既遂。

信用证诈骗既遂的规定
根据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法例,刑法第195条并未规定构成本罪以“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为要件,行为人利用信用证诈骗行为一旦付诸实施,如果银行审核失误即意味着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或货款已被诈骗,信用证即以既遂形态成立,应依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

在信用证诈骗罪的三个量刑档次中,第一款没有规定“数额较大”,而在第二、第三量刑档次分别为“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并规定从重处罚。

因此,我们认为,根据前文的分析,数额问题并非信用证诈骗罪的法定定罪因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数额和情节方面,仅作为量刑的因素,行为人实施信用证诈骗罪总是指向一定数额的财物并以非法占有的目的。

只有行为人实施信用证诈骗活动被及时制止,才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已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财产造成的损失无法挽回,银行信用已受到损害。

因此,我们认为,从刑法第195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信用证诈骗罪应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不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数额和情节并非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刑法第19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即可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既遂。

关于诈骗罪可参考诈骗罪
由于每个刑事案件具体犯罪情节以及犯罪的原因都是不一样的。

因此,建议当事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还是聘请专门的刑事律师进行辩护,这样才能更有针对性,也更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lawyer/】
/xsbh/fzlx/fanzuixingtai/2015/0318/17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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