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国有单位七千余万一香港居民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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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国有单位七千余万一香港居民被判无期

通过签订虚假进口合同诱使国有单位开立信用证,再实施诈骗,致使国有单位损失七千余万元的香港居民庄志海,经北京市检察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被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信用证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记者今天获悉,法院对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案发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函。

49岁的庄志海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原任香港裕亨有限公司董事。1998年7月至11月,庄志海以销售液化气为名,通过裕亨公司与华林贸易公司签订虚假进口合同,诱使华林公司委托香港某公司向中国银行香港分行申请开立信用证,而后再以伪造的信用证附随商业发票等方法,骗取信用证项下的万美元,偿还裕亨公司所欠债务;同年10月,中国土产蓄产进出口总公司提出将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直接付汇,并通过传真与裕亨公司签订协议:裕亨公司收款后立即关闭为此业务先前开立的信用证。之后便依约向裕亨公司支付货款万美元,然而裕亨公司收款后并未关闭信用证的义务,致使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继续承担向开证行付款的责任,并造成货款万美元的损失。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庄志海犯罪行为得逞,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结果与被骗国有单位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有关工作人员背离职守、违规操作等问题有关。针对上述问题,法院向被骗国有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该单位以庄志海的合同诈骗、信用证诈骗案为鉴,完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以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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