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郑政〔XX〕号)
【发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发布文号】郑政〔2004〕72号【发布日期】2004-11-03【生效日期】2004-1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郑政〔2004〕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含农民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外埠企业来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人单位尚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用人单位依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动者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第四条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县(市)、区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全市统筹。
在纳入全市统筹之前,县(市)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职工平均工资按本县(市)标准执行。
第五条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年7月在本单位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河南省职工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规定汇编
《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1.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最长治疗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38条。
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
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扭伤,神经和十脊髓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撕裂伤;(4)穿刺伤。
6.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2)神经损伤;(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
11.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示范文本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实施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受理条件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申报材料1.停工留薪期:填报《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2.延长停工留薪期:填报《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四、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办理程序1.停工留薪期申报:单位在申报工伤认定的同时,填写《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依法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三条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确认。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及工伤职工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期限书面告知工伤职工。
第五条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应在用人单位告知的期限内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第六条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用人单位未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七条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到用人单位确认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八条停工留薪期满或延长期满后,工伤职工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九条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认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其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尚未有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一:《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附件二:《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三: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职业病)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xl。
郑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十级)
郑州市⼯伤赔偿标准(⼗级)对于郑州市⼯伤赔偿标准(⼗级)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2015年郑州市⼗级⼯伤赔偿标准⼀、⼯伤医疗费⽤⼯伤医疗费⽤:治疗⼯伤所需费⽤享受因⼯医疗待遇,这些费⽤⼀般包括住院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伤保险基⾦中全额⽀付。
但职⼯治疗⼯伤应当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
在⾮协议医疗机构急救的,脱离危险后应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医治。
异地发⽣事故伤害在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经急救脱离危险后应转⼊本市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伤职⼯需要进⾏康复性治疗的,须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经办机构确认。
实践中特别应当注意⼀点。
为了督促⽤⼈单位积极申请⼯伤,社保机构对于申请⼯伤认定前发⽣的医疗费⽤不予赔付,由⽤⼈单位⾃⾏承担。
但是,如果⽤⼈单位或⼯伤⼈员对于⼯伤认定不服,进⾏复议或⾏政诉讼的,不影响社保基⾦赔付此期间的⼯伤医疗费。
⼆、康复治疗费⼯伤职⼯需要进⾏康复性治疗的,须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经办机构确认。
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伤保险基⾦中⽀付。
三、停⼯留薪期⼯资⼯伤职⼯能享受不超过12个⽉的停⼯留薪期待遇,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的,在停⼯留薪期内,原⼯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
四、护理费护理费=护理⼈员⼯资×护理时间。
家属护理的,按照家属的实际⼯资计算;家属没有⼯资或者找护⼯护理的,按照护理⾏业平均⼯资计算;⽤⼈单位安排⼈员护理的,按照护理⾏业平均⼯资计算;⽤⼈单位安排⼈员护理的,护理费不再计算。
护理时间按照住院期限计算,医院或者鉴定机构出具证明出院以后继续护理的,按照证明上显⽰的继续护理时间计算。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计算方法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计算方法
问: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以本人发生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待遇.实际操作当中碰到这样的问题,计取这十二个月工资时是否连续采取,如果十二个月当中有一个月职工考勤不足一个月时(职工本人请事假十天或公司放假十天),这个月
问: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以本人发生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待遇.实际操作当中碰到这样的问题,计取这十二个月工资时是否连续采取,如果十二个月当中有一个月职工考勤不足一个月时(职工本人请事假十天或公司放假十天),这个月问: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以本人发生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待遇.实际操作当中碰到这样的问题,计取这十二个月工资时是否连续采取,如果十二个月当中有一个月职工考勤不足一个月时(职工本人请事假十天或公司放假十天),这个月要采取吗?在计算工伤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有何规定? 回复:根据我的理解,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以本人发生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待遇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所以计发停工留薪期待遇不涉及你提到的问题。
停工留薪期待遇应按照本人实际出勤(全勤)可获得的工资福利待遇计发。
顺便说一下,如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的话,前十二个月应包括未满全勤的月份。
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附件1:《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参考标准》使用说明1.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包括不稳定期和恢复期。
不稳定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临床治疗的时间。
恢复期是指临床治疗结束,转入恢复或康复治疗所需要的时间,恢复期不是指病理恢复期。
2.本目录所列疾病是按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病名进行设项,参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分类方法分类。
职业病项是根据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3-2002至GBZ97-2002)职业病目录设项。
3.本目录主要参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第十九章“损伤、中毒和外因的某些其他后果”(S00-T98)的内容范围。
其他系统疾病由于涉及工伤较少没有列入。
4.损伤的类型分为:头面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下背、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累及身体多部位的损伤;躯干、四肢或身体未特指部位损伤;通过自然腔口进入异物的效应;限于眼和内部器官的烧伤和腐蚀伤;身体多个部位未特指部位的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六类,共列病种4410个,其中身体多个部位未特指部位的烧伤和腐蚀伤采用面积加程度的方法进行划定。
5.职业病分为九类,各类中毒52种,常见职业病30种。
共计82个病种。
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6.未列入目录的疾病,由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参考标准》组织医务专家确认停工留薪期。
7.本目录规定病种的治疗期和恢复期,如因伤情严重或出现并发症的可由定点医院开出病情证明,本人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
8.对于多个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最长的计算。
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大家都知道,如果说是为了工作,而使自己身体受到伤害的话,那么用人单位肯定也是存在着一定的责任的。
因此对于劳动者的工资来说,它应当是停工留薪。
但是这个期限是有规定的。
因此很多人都想要知道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工伤停工留薪期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还涉及护理费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护理费的标准和资金来源有了明确规定,但对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护理的程度和时间都没有详细的解释。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了停工留薪期管理细则,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第3条中规定:“由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证明确定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这样一来,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在处理事故过程中有可能站在对立的立场,工伤职工希望停工留薪期和护理期长一些,用人单位则想节约成本,早些让职工上岗工作。
双方在确定停工留薪期和护理费问题上有可能达不成一致,造成关系紧张;第二,工伤职工属于相对弱势群体,由用人单位认定停工留薪期很难保证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工伤管理人员不具备基本医疗知识,不能正确分析医学诊断资料,从而无法准确确定停工留薪期期限和护理程度;第四,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有不同等级,有些医院为了自己的利益,不负责任开诊断证明和休假证明,造成诊断与事实不符,加大停工留薪期的认定难度。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30•【字号】郑劳社[2007]62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的通知(郑劳社〔2007〕62号)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二○○七年十月三十日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治疗和康复,合理确定停工留薪期,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郑政〔2004〕7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
不稳定期是指工伤职工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期间,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
恢复期是指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三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按照《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参考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等对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申请停工留薪期鉴定的,依照《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规则》(郑劳社〔2006〕47号)办理。
第四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确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不需要延长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职业病)
他
重度
2月
0
职
Ⅰ级
1月
0
棉尘病
业
Ⅱ级
2月
0
病
轻症
0.25月
0
金属烟热
重症
0.5月
0
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职业病)
急性
0.5月
0
井下工人滑囊炎
平急 性
1月
0
慢性
2月
0
一度
0.25月
0
职业性牙酸蚀病
二度
0.5月
0
三度
1月
0
轻度
1月
1月
其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
中度
2月
3月
他
重度
3月
4月
职
轻度
1月
重度
3月
3月
轻度
1月
0
职
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急性二甲基 甲酰胺中毒
中度
2月
0
重度
3月
2月
轻度
0.5月
0
业
有机磷类中毒
急性有机磷类 中毒
中度
1月
0
重度
2月
0
中
氨基甲酸脂类中毒
急性氨基甲酸 轻度
脂类中毒
重度
0.5月 1月
0 0
轻度
0.5月
0
毒
杀虫脒中毒
急性杀虫脒中毒 中度
1月
0
重度
2月
0
轻度
1月
0
溴甲烷中毒
6月
急性氯丁二烯 轻度
0.5月
0
中毒
重度
1月
0
氯丁二烯中毒
2022年郑州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计算方式
(2)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1)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
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个月
(2)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6个月
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6个月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31270元/年。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为46603元/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32018元/年。
15、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9041元/年。
16、教育为39843元/年。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为39414元/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31648元/年。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6―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5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56个月,六级46个月,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三篇)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休养医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工伤医疗费用,并根据职工工伤休养期间工资收入的60%以上发给工伤待遇。
具体的工伤停工留薪规定如下:1. 工伤休养期: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书确定工伤休养期限,一般为治疗期限加上康复期限。
2. 工资待遇:职工工伤休养期间应享受工资待遇,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工伤待遇计算:根据职工工伤休养期间工资收入的60%以上支付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离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4. 工伤待遇支付: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并纳入社会保险费基数。
5. 伤残津贴:对于工伤造成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当依法支付伤残津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为一般情况下的工伤停工留薪规定,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执行。
如果有特殊情况,最好咨询相关的劳动法律专业人士。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对于因工作原因致使职工发生工伤的情况,职工有权享受工伤停工留薪的待遇。
具体规定如下:1. 工伤认定: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职业病经医疗机构鉴定为工伤,经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认定为工伤后,方可享受工伤停工留薪待遇。
2. 工伤待遇:工伤停工留薪待遇一般包括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停工留薪期间,职工享受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 工伤停工留薪期限:工伤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为12个月,具体根据工伤程度和康复情况确定。
对于重度伤残或职工身体状况无法恢复工作的情况,可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停工留薪期间,职工应积极配合康复治疗、复工或转岗安排,否则可能会影响工伤待遇的享受。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三)是指在职工发生工伤后,无法从事工作时,仍享受一定的薪资待遇的规定。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工伤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支持和生活保障。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12.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鉴定程序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9•【字号】豫政[2003]54号•【施行日期】200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03〕5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工伤预防,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和生产事故发生情况在本单位内定期公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费率定期调整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费率问题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未上班,劳动关系何时解除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6日20时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伤,2015年2月16日交警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黎某不负本起事故责任。
2015年12月7日黎某申请工伤认定,2016年1月29日合肥某区人社局认定黎某所受伤害构成工伤。
2016年3月30日,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黎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七级。
黎某受伤之后未再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也未通知黎某上班。
2017年2月,黎某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案件解析
本案中,黎某被认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七级,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到用人单位上班,用人单位也未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合同到期时,主动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通知黎某上班,此种“两不找”的情况不能使劳动合同自动解除。
黎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黎某于申请劳动仲裁之日要求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委予以支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因此,对于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包括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停工留薪期满后,需继续治疗期间满后),应主动通知劳动者来单位继续工作或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应放任或按自动离职处理,否则此期间的劳动关系并不必然终止,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基于劳动关系为前提的用人单位义务。
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某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某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9【案件字号】(2021)豫01行终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军胜李岩赵晓涵【审理法官】赵军胜李岩赵晓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春莲;陈阳;陈延超【当事人】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春莲陈阳陈延超【当事人-个人】王春莲陈阳陈延超【当事人-公司】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王春莲;陈阳;陈延超【本院观点】法律的一项重要功能就在于调节社会上各种冲突的利益,以满足人们最大的利益要求,并达到利益平衡的状态。
【权责关键词】行政撤销合法废止第三人鉴定结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法律的一项重要功能就在于调节社会上各种冲突的利益,以满足人们最大的利益要求,并达到利益平衡的状态。
停工留薪期的设立,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受伤至恢复工作能力期间或至享受工伤待遇期间无收入保障的问题。
其设立的立法目的在于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
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陈宗敏于2016年12月8日发生事故,2017年6月1日被认定为工伤,2018年7月12日被评定为四级伤残,2018年11月25日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经治疗无效死亡。
从陈宗敏遭受工伤至其治疗无效去世,期间不超过24个月。
陈宗敏多次住院病案及工伤认定材料等证明,陈宗敏从工伤发生后一直在医院住院治疗,直至因工伤不治身亡。
前述事实说明陈宗敏伤情严重,持续处于治疗状况,客观上符合停工留薪期依法延长至24个月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工伤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认定陈宗敏死于停工留薪期符合立法目的,是实质正义的要求。
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一、各地关于停工留薪期确定标准1、停工留薪期截止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
这一观点的依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比如河南省开封市,笔者曾办理的一起工伤待遇纠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就是如此确定停工留薪期。
2、停工留薪期以医疗结构的休假证明为准。
比如《XX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XX也是如此。
3、停工留薪期依照当地发布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
分类目录对工伤人员的伤害部位做了分类,职工、用人单位和司法机关可依据分类目录直接来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
持这种做法的地区较多,主要有XX、XX、XX、重庆等地。
4、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职工医疗终结鉴定结论确定。
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为此,广东省还配套发布了相应的医疗终结鉴定标准。
二、实务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条文文意,停工留薪期应该是在工伤职工有必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包括医院治疗期间和合理休息期间。
如果职工能够正常工作而不需要暂停工作的,实际上是丧失了享受停工留薪的基础和前提,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采取上述第一种按劳动能力鉴定出具日确定的办法,可能会导致不同伤残级别的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没有差别,且在实践中可能引发道德风险:职工为了获得更长的停工留薪期,而在伤情稳定后不主动去或者拒绝单位的要求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拖延的时间越长,可以获得的停工留薪期越长,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失公允。
第二种按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确定,也存在一定的疏漏。
比如,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包括外省市的医疗机构?工伤职工提供的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是否一概不予认可?如果工伤职工无法提供休假证明,是否就没有停工留薪期?按照第三种办法,即使规定了停工留薪期的分类目录,也有不足之处。
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依法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在册合同制员工。
二.缴费申报(一)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2005年定为1.2%,并按有关规定上下浮动,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口径统计,以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并按上年社平工资60%保底,300%封顶。
(三)每月5日前由综合部统计汇总向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
三.工伤报告、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所在部门20小时内必须速报公司综合部,综合部24小时内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综合部及所在部门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做好核查、建档、医疗救治工作。
(二)职工自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确诊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二级单位或本人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报综合部审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综合部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六)工伤认定一般需附带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书;2.工伤事故报告或工伤事故登记表;3.医疗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4.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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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的通知
(郑劳社〔2007〕62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治疗和康复,合理确定停工留薪期,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郑政〔2004〕7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
不稳定期是指工伤职工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期间,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
响愈后变化的时期。
恢复期是指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三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按照〘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参考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等对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申请停工留薪期鉴定的,依照〘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规则〙(郑劳社〔2006〕47号)办理。
第四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确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不需要延长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第七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确认停工留薪期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
工治疗的,其医疗期的确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参考标准〙使用说明(略)
2.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参考标准(略)
发布部门:郑州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7年10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01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