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服务收费速算表(2013年12月20日修正版)
江苏省物价局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2013
100-2500 元/小 时 1、超过 30 分 钟不足 1 小时按 1 小时,不足 30 分钟不收费,办 理法律事务在途 时间折半计算。 2、 按一名律师 办理事务时间确 定,需要两名及 以上律师的,分 别计算时间并相 加后确定。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苏价费〔2013〕421 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自 2013 年 12 月 20 日起试行) 计时收费 其它规定
一、办理刑事案件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 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案件一审收费标准酌 减收费。 4、单独代理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及特别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审收费 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二、代理民事案件收费规定 1、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 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2、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3、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 30%。 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释。 三、其他收费规定 1、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 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 澳、 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 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2、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 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3、律师事务所需要赴省内其它城市或外省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经 双方协商和确认, 按实际发生金额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收取。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 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 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四、下列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 1、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2、婚姻、继承案件。 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案件。 4、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救济金、工伤赔偿、交通和医疗事 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价规[2016]1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6.11.11【实施日期】2016.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6〕10号)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2016年11月11日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指导许可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二)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新版】
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新版】————————————————————————————————作者:————————————————————————————————日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文件苏价费〔2013〕421号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一)收费性质和分类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112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112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10号)等规定,现明确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相关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详见附件1)明确的要求和项目标准进行收费。
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
对实行风险代理和计时收费的,严格按照由省基层法律服务协会制定的《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风险代理行为规则》和《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计时收费规则》实施收费。
2、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法律活动。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相关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收费文件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均应当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显著位置和所属网站予以公示,方便委托人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和组织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规定收费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3、试行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2年。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司法厅《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标准表》(苏价费〔1997〕178号苏财综字〔1997〕102号苏司〔1997〕074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件收费标准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件收费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收费标准(元/件)案件类别宁、苏、锡、常镇、扬、通、泰徐、淮、盐、连、宿民事案件 1500 1200 1000行政案件 2000 1500 1000刑事案件 3000 2500 2000仲裁案件 1500 1200 10002、办理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
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判定规则见附件二。
3、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涉及财产关系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执行外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收费(累进制):收费比例争议财产标的宁、苏、锡、常镇、扬、通、泰徐、淮、盐、连、宿1万元(含)以下免收免收免收1万元—10万元(含) 4% 3.5% 3%10万元—50万元(含) 3% 2.5% 2%50万元—100万元(含) 2.5% 2% 1.5%100万元—500万元(含) 2% 1.5% 1%500万元—1000万元(含) 1.5% 1% 0.5%1000万元以上 0.7% 0.5% 0.25%1、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2、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其他有关收费规定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2、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113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11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9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相关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律师事务所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详见附件1)明确的要求和项目标准进行收费。
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
对实行风险代理和计时收费的,严格按照由省律师协会制定的《江苏省律师服务风险代理收费规则》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实施收费。
2、律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法律活动。
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相关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收费文件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均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方便委托人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和组织发现律师事务所有违反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3、试行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2年。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2017年6月30日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单位: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代理刑事案件(一)简单案件1、侦查阶段1000-8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3、一审阶段3000-20000元(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金额二、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
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
江苏律师收费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案件类别收费标准(元 / 件)宁、苏、锡、常镇、扬、通、泰徐、淮、盐、连、宿民事案件1500 1200 1000行政案件2000 1500 1000刑事案件3000 2500 2000仲裁案件1500 1200 10002、办理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 50% 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 3 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 5 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准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要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 10 倍。
3、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 10 倍以内确定收费标准。
二、涉及财产关系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执行外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收费(累进制):争议财产标的收费比例宁、苏、锡、常镇、扬、通、泰徐、淮、盐、连、宿1 万元(含)以下免收免收免收1 万元- 10 万元(含) 4% 3.5% 3%10 万元- 50 万元(含)3% 2.5% 2%50 万元- 100 万元(含) 2.5% 2% 1.5%100 万元- 500 万元(含)2% 1.5% 1%500 万元- 1000 万元(含) 1.5% 1% 0.5%1000 万元以上0.7% 0.5% 0.25%1、经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2、诉讼中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其他有关收费规定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2、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2.05.16•【字号】计价格〔2002〕132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各市物价局、司法局、常熟市物价局、司法局: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省法律服务业快速发展,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具体定价方式分为两种:计件收费、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
各类诉讼和仲裁代理、代理案件执行等法律服务实行计件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2.协商收费。
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见证、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解答有关法律咨询、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协商收费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省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L1997]286号)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三、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各律师事务所必须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将收费标准、收费管理办法公布上墙,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
五、各律师事务所向??标准收费,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乱收费,违者由价格检查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查处。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价费[2007]5号)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律师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依照《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律师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司法行政部门配合价格部门做好律师收费的管理工作。
律师协会帮助引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
通过制定行业服务公约或行为准则,规范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必要的成本核算、费用结算程序和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承办成本核算、费用结算等事务,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简化收费程序等方式,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依法制定后公布施行。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法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被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形式、收费标准或金额。
第八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有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交通和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江苏省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法规标题】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发文字号】苏价费[2007]5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7.01.09 【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价格【唯一标志】【全文】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价费[2007]5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一并转发并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略)2、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00七年一月九日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律师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依照《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律师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司法行政部门配合价格部门做好律师收费的管理工作。
律师协会帮助引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
通过制定行业服务公约或行为准则,规范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013)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新版】
(2013)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新版】关键词:律师费,江苏律师收费,2013新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文件苏价费〔2013〕421号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一)收费性质和分类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二)计费方式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2、律师服务收费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年版)》(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
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法律服务收费标准时间:2010-04-13 15:14:31 作者:杨汉卿文章分类:法律法规杨汉卿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北京市律师收费标准确定)一、刑事案件按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律师辩护费。
1.侦查阶段 10,000元-30,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 15,000元-50,000元/件;3.一审阶段 20,000元-100,000元/件;4.二审阶段 30,000元-200,000元/件;5.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 5,000元-50,000元/件。
6.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律师辩护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7.办理案件需要异地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长途电话费等由委托人承担,该费用实报实销或协商一固定数额包干使用。
本市城八区交通费2000元,远郊区县2500元。
8.前一阶段聘请的,后一阶段按相应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二、代理民事、商事、行政案件诉讼或仲裁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每个审判阶段:5,000元-100,000元/件;外地不涉及财产标的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2.涉及财产标的的,按争议标的收取代理费,但最低不低于3千元(外地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争议标的 A 代理费计算满额(RMB)100,000元以下部分 A*5% 5,000元(10万元满额)100,001--500,000元部分 A*3% 17,000元(50万元满额)500,001--1,000,000元部分 A*2.5% 29,500元(100万元满额)1,000,001--5,000,000元部分 A*2% 109,500元(500万元满额)5,000,001--10,000,000元部分 A*1% 159,500元(1000万元满额)10,000,001元以上部分 A*0.75%3.办案所需的交通、通讯、复印、打印等费用实行包干制,按以下标准收取:北京市内(城八区)案件人民币1,500元整(如需要去外地出差,费用实报实销);b.北京市郊区案件人民币2,000元整(如需要去外地出差,费用实报实销);c.外地案件差旅费实报实销。
法律服务费用清单
法律服务费用清单(计时收费)
要点
律师事务所采取计时收费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并进行费用结算时,向客户提供的法律服务费用 (即律师费)费用清单,说明工作小时、费用等,由律师事务所或由双方确认。
律师事务所 法律服务费用清单(计时收费)
调查取证
和解
立案
调解与开庭 承办律师
联系方式 委托人名称
案件名称
计费时间段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计费标准
每小时 元 日期/服务时间
服务内容 对应部门/联系人 工作时间与费用 年 月
日法律咨询 公司法务部 时分
至 时 分 法律文书 法院
年 月 日 小时 元
总工作小时:小时合计
总费用金额:元
实际应收 (¥ _____________ 元)
人民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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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签字:
委托方确认
注:1.本表经律师事务所审核后用于结算法律服务费和办案费时使用。
2. 本表由承办律师填写,一式二份,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各一份。
备注
服务方确认
律师事务所盖章:
3. 本表仅为法律服务费计算依据,不作为收费凭证使用,法律服务费发票是唯一收费凭证。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苏价费〔2017〕112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价格正文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112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10号)等规定,现明确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相关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详见附件1)明确的要求和项目标准进行收费。
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
对实行风险代理和计时收费的,严格按照由省基层法律服务协会制定的《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风险代理行为规则》和《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计时收费规则》实施收费。
2、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法律活动。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相关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收费文件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均应当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显著位置和所属网站予以公示,方便委托人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和组织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规定收费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3、试行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2年。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司法厅《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标准表》(苏价费〔1997〕178号苏财综字〔1997〕102号苏司〔1997〕0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2017年6月30日附件1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说明:一、代理民事案件1、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2.05.16•【字号】苏价费[2002]378号•【施行日期】200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2]378号2002年5月16日)各市物价局、司法局、常熟市物价局、司法局: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省法律服务业快速发展,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具体定价方式分为两种:计件收费、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
各类诉讼和仲裁代理、代理案件执行等法律服务实行计件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2、协商收费。
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见证、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解答有关法律咨询、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协商收费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省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三、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各律师事务所必须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将收费标准。
收费管理办法公布上墙,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
五、各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时,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违者由价格检查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查处。
标准——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
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5年 03 月 09日一、不涉及财产关系1 、一般案件基本标准收费标准(元 /件)案件类别宁、苏、锡、常镇、扬、通、泰徐、淮、盐连、宿民事案件150012001000行政案件200015001000刑事案件300025002000仲裁案件1500120010002 、办理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 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 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
3 、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 " 知名 " 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 10 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涉及财产关系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执行外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收费(累进制):争议财产标的收费比例宁、苏、锡、常镇、扬、通、泰徐、淮、盐连、宿1万元(含 )以下免收免收免收1 万元 -10万元4% 3.5%3% (含 )10 万元 -50万元3% 2.5%2% (含 )50 万元 -100万元2.5%2% 1.5%(含 )100 万元 -500万元2% 1.5%1% (含 )500 万元 -1000万元1.5%1%0.5%(含 )1000万元以上0.7%0.5%0.25%1、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2、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其他有关收费规定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2、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2013)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新版】
(2013)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新版】关键词:律师费,江苏律师收费,2013新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文件苏价费〔2013〕421号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一)收费性质和分类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2、律师服务收费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年版)》(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
江苏省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法规标题】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发文字号】苏价费[2007]5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7.01.09 【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价格【唯一标志】【全文】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价费[2007]5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一并转发并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略)2、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00七年一月九日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律师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依照《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律师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司法行政部门配合价格部门做好律师收费的管理工作。
律师协会帮助引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
通过制定行业服务公约或行为准则,规范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江苏省《律师收费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单位: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7-01-09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一并转发并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
二00七年一月九日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律师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依照《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律师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司法行政部门配合价格部门做好律师收费的管理工作。
律师协会帮助引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
通过制定行业服务公约或行为准则,规范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必要的成本核算、费用结算程序和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承办成本核算、费用结算等事务,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简化收费程序等方式,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依法制定后公布施行。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标准——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
标准——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1 、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2 、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其他有关收费规定
1 、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2 、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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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减半诉讼费
1B≤1万元
50251
21万<B≤10万元-200-1002
310万<B≤20万元30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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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6504
550万<B≤100万元38001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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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离婚案件20万元以上-700-350
财产保全
1B≤1万元30
21万元<B≤10万元20
3B>10万元520
江苏
法院收费速算表
5.风险代理,收费比例1
1.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市
3.反诉案件,减半收取。
最高代理费
车旅费工商查档应交费用
B≤1万元2500002500
1万<B≤10万元
180000180010万<B≤50万元280000280050万<B≤100万元7800007800100万<B≤500万元538000053800500万<B≤1000万元103800001038001000万<B≤1亿元203800002038001亿元元以上
1703800
1703800
法院费用(诉讼或保全)
代理费重大3倍内调节疑难5倍内调节二审减半应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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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律服务收费速算表(2013年12月20日版)
风险代理,收费比例10%-30%, 最高不得超过30%。
综合收费系统表(包括二审)
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市场调节价在3倍内收取。
2.疑难复杂、涉外案件市场调节价在5倍内收取反诉案件,减半收取。
4.一审继办二审,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