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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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贺政发[2011]69号
【发布部门】贺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30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贺政发〔201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贺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贺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范围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县(区、管理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1%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
财政全额拨款的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5%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待遇由财政发放,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动手续。
减少人员的,从减少人员下月起停止减少人员的缴费;增加人员的,从增加职工领取工资当月起按当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按参保登记当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费率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调整,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局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机关、事业单位等在“经费支出(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行政机关单位或财政供给经费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财政列入年初预算,自收自支的单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
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生育保险登记。
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3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按月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报情况,依法办理征收生育保险费手续。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
(三)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职工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五)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能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具体办法如下:
(一)基金帐户管理。
各县(区、管理区)不再保留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本级和各县(区、管理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