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流程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程序(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为,保障和监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效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必须遵守本程序。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高效、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并有权纠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职责时的不当行为。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
(一)本辖区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督;
(二)本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本辖区内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
(四)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或移交的食品安全监督事项;
(五)本辖区内的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事项。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
(一)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管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监督;
(二)本辖区内较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本辖区内较大、较复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请输入要搜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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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或移交的食品安全监督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直接授权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流程
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流程
一、概述
食品安全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证,市场监
管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的主要负责机构,承担着投诉处理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的流程,以确保公众
食品安全权益的维护。
二、投诉受理
1. 投诉途径
市场监管部门接受食品安全投诉的途径主要包括电话、邮件、信函、网上平台等。公众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投诉电话进行投诉,或
通过邮件、信函方式将投诉内容寄送到指定的办公地址。同时,市场
监管部门建立了网上投诉平台,公众可以通过该平台提交食品安全投诉,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2. 资料要求
在进行食品安全投诉时,公众需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据,以支持投
诉事实的真实性。这些资料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凭证、食品包装
上的标签、存储条件、食品样品、相关照片或视频等。市场监管部门
会对这些资料进行初步的审核,确保投诉符合受理要求。
三、投诉调查
1. 多部门合作
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食品安全投诉时,通常涉及多个部门的合作。
根据投诉的性质和程度,市场监管部门可能需要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等联合开展调查工作,以确保全面而准确地
了解投诉事件。
2. 调查方法
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多种调查手段来核实投诉的真实性和相关情况。
这包括但不限于走访相关当事人、检查食品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环境、
抽样食品进行实验室检测等。调查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会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态度,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四、投诉处理
1. 处理措施
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和调查结果,市场监管部门会采取相应的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
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照本规定。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区)、市(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
食品安全处罚条例
食品安全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食品贮存和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食品安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条禁止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
(四)食品中添加药品;
(五)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七)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
(八)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处罚措施
第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餐饮的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餐饮食品安全处置制度
餐饮食品安全处置制度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至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至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一)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1、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必须要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方可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监督检查内容,要求当事人协助。
2、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1)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3)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4)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5)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6)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7)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8)用水的卫生情况;
(9)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3、专项监督检查内容: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安排针对性检查。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和举报工作程序
1、受理:接到举报,应填写《举报登记表》,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核实。
2、调查核实: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核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收集餐饮服务食品经营单位购进、销售、库存等有关证据。
3、查处:核实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4、回复:将调查核实或查处情况及时回复举报人。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加工操作规范: 遵守卫生规定, 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留样与送检
食品留样:对每餐食品进行留样,以备检查 送检:定期将留样食品送至专业机构进行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送检频率: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定期送检 送检机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送检
食品添加剂使用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限 量
健康
整治范围:对 餐饮服务单位 进行全面排查, 重点整治存在 食品安全问题
的单位
整治措施:采 取责令整改、 停业整顿、行 政处罚等措施, 确保问题得到
及时解决
整治效果:提 高餐饮服务单 位的食品安全 意识,保障公
众饮食安全
应急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 报告与处置
现场调查与处 理
风险评估与预 警
善后处理与总 结
社会共治的理念: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媒体等各方共同参与,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共同维护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
公众参与的方式:通过投诉举报、社会监督等方式,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的改进与发展。
社会共治的效果:通过社会共治,可以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媒体等各方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提高餐饮 服务食品安全的水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 划
监督管理部门责任
依法查处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 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 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 理由记录在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 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 辖的具体分工。
①“违法行为发生地”概念来自于《行政处罚法》第20条,但是行政处罚法并未对 该概念进行解释。一般作广义理解,即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从开始着手, 到实施完违法行为,所经过的所有地域,但不包括纯粹的违法行为结果地或危害结 果发生地。
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 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 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 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 组织的行政处罚行为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 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卫生违法行为的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分为轻微、普通和严重三种情况。
第四条轻微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即对食品安全有较轻微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普通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即对食品安全有普通影响的行为。
第六条严重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即对食品安全有严重影响甚至引起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
第七条食品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法严格公正进行,符合法律的平等合用原则。
第八条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的监测和评估,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章轻微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处罚
第九条轻微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警告书应当明确食品卫生违法行为的内容,并要求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十一条改正期限普通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果复查发现问题仍未解决,可以延长改正期限。
第三章普通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处罚
第十二条普通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罚款金额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普通不超过30个工作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第四章严重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处罚
第十五条严重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停业整顿;
(二)吊销食品生产、销售许可证;
食品安全餐饮服务环节行政处罚事项
食品安全餐饮服务环节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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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制度
2023-11-07
目 录
• 食品安全管理概述 • 食品采购与储存 • 食品加工与制作 • 食品销售与服务 •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与预防 • 餐饮服务人员管理与培训 • 监督管理与处罚规定
01
食品安全管理概述
食品安全的概念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的整个过程中,必须确保不 会对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危害。
刑事责任
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社会监督与举报制度
建立举报渠道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渠道,方便消费者和社 会公众对餐饮服务企业进行监督和举报。
保护举报人信息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确保其 不受打击报复。
对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 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对事故进行初步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及时 做出判断。
对事故进行总结,评估处理效果,制定预防 措施。
立即停止食品销售,防止事故扩大。
将事故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 。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措施
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 销售等环节的卫生管理,预防 食物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 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食品安 全意识和技能。
定期对食品设备、用具进行清 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餐饮服务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餐饮服务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日常监管的对象:
⒈公共餐饮业: 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甜品店、中央厨房;
⒉集体食堂:企事业单位、机关食堂;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
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⒋农村家庭宴席(指导)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日常监管的内容:⒈审核餐饮服务许可;⒉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⒊开展食品样品抽检;⒋违法行为查处、处罚、控制;⒌举报、投诉的处置;⒍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准备;⒎食品安全保障;⒏建立信用档案;⒐信息的上报、通报及公布:许可、日常监管和抽检、案件查处、专项检查、事故查处情况等。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餐饮服务日常监管的形式:
⒈巡回监督: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评定餐饮服务单位的信用等级A、B、C级监督频次要求:A级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B级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二次; C级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三次;
⒉专项检查:按照计划或者上级要求.⒊抽样监测:按照上级部门计划和实际监管需求⒋技术指导:专业知识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日常监管中的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7条,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⒈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⒉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⒊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⒋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⒌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流程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流程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对餐饮
服务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下面将介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流程。
一、许可证管理
餐饮服务企业需要在执业地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在申请时,要提交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审核。只有通过了相关的审核,餐饮服务企业
才能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开始经营。许可证是餐饮服务企业开展业务的基本条件。许可证
管理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是对餐饮服务企业的许可证进行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
二、规范操作管理
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规范操作管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餐饮服务企
业应该制定规范、科学的操作流程,并要求工作人员遵守。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员工的培
训和考核,定期进行内部检查和清理。在操作过程中,要注意食品的原材料采购、检验、
存储、加工、烹饪、贮存等各个环节,严格遵循食品安全的规定和标准。
三、监督检查管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监督检查管理是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
手段。在餐饮服务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随时可以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
将对食品质量、卫生安全、营养成分等方面进行抽检和检测,并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同时,餐饮服务企业也要加强自我监督,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责任制,确保食品安全。
四、信息公开管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信息公开管理是公开透明、互动式监管的重要手段。
餐饮服务企业应主动公开有关食品安全的信息,包括经营情况、生产流程、食品原材料和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定目的
为了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活动,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稳定,保
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对违反食品
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三条处罚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对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律
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透明、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处罚程序
第四条立案调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掌握违反食品药品
安全法律法规事实的情况下,及时立案调查。其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开展现场检查或者抽样检测等调查取证活动;
2.向当事人了解事实和听取陈述;
3.核实相关证据。
第五条当事人告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其违反
的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具体事实和证据,并告知其享有申辩权利
和权利义务。
第六条申辩权利
当事人享有提供申辩意见、陈述申辩意见经过审核后,能够参与
申辩、质证证据、提出代理意见和申请听证等权利。
第七条处罚决定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定职权和职责,根据当事人的违反行为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行政处罚。
第八条处罚结果公布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所在地方政府公告栏和本行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
处罚结果;对于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还应当在全国性的主要新
闻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申诉
当事人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餐饮执法操作规范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处罚及依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处罚同上。
4、检查是否擅自改变经营地址;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及依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处罚同上。
5、检查是否有转让、涂改、出租、出借许可证行为。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及依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处罚同上。
(二)索证索票
1、检查采购食品、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是否索取供应方的合法票据、供货清单、产品合格证明及资质证明;
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处罚及依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新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食品监督检查操作规范
一、监督检查的实施
1、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必须着工作装,检查
前应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检查意图及依据,告之被检查人所享
有的权利和义务。
2、现场检查须进入洁净区域时,应穿戴洁净衣帽、口罩及
一次性手套,并遵守被检查人的卫生、安全规定。
3、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
误后,监管人员和被检查人在笔录上签名。
4、检查时,能当场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的,监管
人员应当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
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流程
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流程
在食品安全工作中,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流程是非常重要且必不可少
的一环。针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诉是维护消费
者权益,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本文将介绍食品安全投诉处
理的流程,以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一、接受投诉
食品安全投诉首先要有一个专门的接收渠道。这个渠道可以是营养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政府部门、食品监督部门、食品生产企业或零售商。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投诉内容告知相关
部门。
二、记录投诉信息
接收到食品安全投诉后,相关部门需要及时记录投诉的详细信息。
包括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时间、投诉内容等。这些信息能
够帮助后续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三、调查核实
在记录完投诉信息之后,相关部门将展开调查核实工作。该部门将
对投诉内容进行深入了解,并展开实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如果投
诉涉及多个环节,相关部门将与生产企业、供应商、零售商等各个环
节的责任方进行联系,了解情况。
四、处理投诉
在调查核实完毕后,相关部门将根据调查结果决定如何处理投诉。
处理投诉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责令生产企业进行整改、下架不合格
产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等。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对投诉人进行
反馈,告知他们投诉处理的结果。
五、信息公开
在处理完投诉之后,相关部门需要及时公开处理结果。这可以通过
官方网站公告、媒体报道、政府部门的食品安全通报等方式实现。通
过信息公开,可以让社会各界了解到投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也可以
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促进整个社会对食品安全的重视。
六、建立档案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场调查与行政处罚培训课件(ppt 62页)
证据收集的方法
证据收集的方法
一、调查询问 二、调取 三、检查 四、抽样取证 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六、鉴定
证据收集的方法
一、调查询问
1、在调查取证时,首先要询问当事人。 (1)询问可以在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也可以在监管
部门单位进行。询问中首先查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并告知其应当如实陈述 事实、提供证据的事项。 (2)询问应围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情节进行,要让当事人充分陈述 和辩解。 (3)对当事人的陈述要认真鉴别,不能采用威胁、引诱或哄骗的手段收集 证据。 (4)询问当事人在一次询问后有未尽事项的,还可以再次询问。 2、凡知晓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证人有义务作证。在取证时,要 尽可能地获取相关证人的证言。 (1)询问证人时,要事先了解被询问人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及其对案情的 了解程度和证人自身的有关情况。 (2)询问证人时,应耐心地做好思想工作,打消其疑虑,说服其如实反映 情况,同时,不得作诱导性提示,不得强迫其作伪证等。
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概要
• 二、证据收集遵循的原则 • 1.依法收集的原则。 • 2.及时收集的原则。 • 3.全面、客观的原则。 • 4.保护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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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行政处罚岗位职责
(一)负责依法对辖区内餐饮服务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监督抽验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抽验计划;
(三)组织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制售食品违法案件;
(四)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处理;
(五)做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臵工作。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至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至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一)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1、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必须要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方可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监督检查内容,要求当事人协助。
2、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1)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3)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4)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5)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制度及执行情况;
(6)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7)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8)用水的卫生情况;
(9)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3、专项监督检查内容: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安排针对性检查。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和举报工作程序
1、受理:接到举报,应填写《举报登记表》,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核实。
2、调查核实: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核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收集餐饮服务食品经营单位购进、销售、库存等有关证据。
3、查处:核实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4、回复:将调查核实或查处情况及时回复举报人。
(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抽验工作程序
1、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抽样时必须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程序进行,并填写抽样记录。抽样检验应当购买产品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2、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检验目的和送检要求,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按时出具合法的检验报告。
3、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有权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4、复检工作应当选择有关部门共同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完成。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程序
1、立案: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1)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2)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3)属于餐饮服务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4)属于本部门管辖。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申请表》报部门主管领导批示,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2名以上药品监督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一)警告;(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取证:进行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收集餐饮单位食品购进、销售、库存等有关证据。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处罚建议及承办人签字等。
3、案件合议:组织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等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对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意见,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
(四)对于重大、复杂、涉案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4、事先告知、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时,充分听取,并当场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二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填写《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内容有没收食品或者食品工用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有《没收物品凭证》,对依法没收的物品和涉案的原材料,应当在超过诉讼期限后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前应当核实品种、数量并填写《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及《没收物品处理清单》。
6、文书送达:直接送达、留臵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7、执行与结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合议,符合规定的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并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当事人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保证书,注明延(分)期缴款具体时间和金额,在保证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