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食品经营行政处罚立案程序规定是什么
食品经营行政处罚立案程序规定是什么一、发案与立案。
1、发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级部门交办;②有关部门移交;③群众举报;④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投诉、申诉;⑤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市场巡查中发现。
2、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
民以食为天,国家重视食品安全经营问题。
现在,比如说食用油这一块。
很多人已经意识到转基因油的危害性。
现在市面上非转基因油的消费市场增加。
食品经营行政处罚,是对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禁止的方法或者食品安全卫生不达标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法律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经2014年3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4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
该《规定》分总则、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与结案、附则8章61条,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予以废止。
二、食品经营行政处罚立案程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一)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八条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二)有违法事实;(三)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九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部门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流程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程序(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为,保障和监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效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必须遵守本程序。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高效、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并有权纠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职责时的不当行为。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一)本辖区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督;(二)本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三)本辖区内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四)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或移交的食品安全监督事项;(五)本辖区内的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事项。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一)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管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监督;(二)本辖区内较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三)本辖区内较大、较复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请输入要搜索的内容:搜索(四)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或移交的食品安全监督事项;(五)法律、法规、规章直接授权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职责。
第七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一)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管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监督;(二)本辖区内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指定或移交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事项;(五)法律、法规、规章直接授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职责。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最新版)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最新版)一、食品安全管理基本要求1.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1.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餐饮服务全过程食品安全。
1.3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1.4 食品安全培训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二、食品原料采购与储存2.1 食品原料采购采购合法、合规的食品原料,查验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及检验报告。
2.2 食品原料验收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验收,确保原料新鲜、无污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3 食品原料储存按照不同原料的特性进行分类储存,遵循先进先出原则,防止食品变质。
三、食品加工制作与卫生管理3.1 食品加工制作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避免交叉污染。
3.2 食品添加剂管理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非法添加剂。
3.3 食品加工环境卫生加强食品加工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加工场所整洁、卫生。
3.4 餐饮具清洗消毒餐饮具应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确保卫生达标。
四、食品运输与销售4.1 食品运输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包装材料,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4.2 食品销售遵循食品安全规定,加强食品销售环节的管理,防止食品污染。
五、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与应急措施5.1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5.2 应急预案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本规范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要求制定,如有变更,请以最新版为准。
请各餐饮服务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五、食品质量控制与检验5.1 食品质量控制建立食品质量控制制度,对食品加工制作过程进行严格监控,确保食品质量符合标准。
食品安全处罚条例
食品安全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食品贮存和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食品安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第五条禁止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一)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四)食品中添加药品;(五)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七)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八)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2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五条其他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处罚种类和标准第四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产品合格证、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限制人身自由、拘留、吊销职业资格证书等。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未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检验、检疫;(三)未按照规定保存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五)未按照规定向消费者明示食品成分、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使用非法添加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物质生产食品;(三)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四)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五)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召回;(六)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七)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处罚:(一)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二)生产经营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三)生产经营的食品被确认含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四)其他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遵守下列程序:(一)立案调查;(二)取证;(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六)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程序与原则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程序与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关注。
在保障广大民众健康的前提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成为一项重要的措施。
本文将从程序与原则两个方面探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核心内容。
一、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程序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程序是对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行为和责任进行调查、核实和追责的过程。
下面将依次介绍涉及的主要程序。
1. 风险评估与监测首先,食品安全责任追究需要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测。
通过对食品市场的监测、风险评估的数据分析,可以了解到食品安全的风险程度,从而指导后续的责任追究工作。
2. 调查与证据收集在确定食品安全问题后,需要进行调查与证据收集。
有关部门需对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主体展开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包括取证、调查访谈等手段,以全面了解事情的真相。
3. 进行责任界定在调查和证据收集完成后,需要进行责任界定。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主体,应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法规进行责任的明确和界定,分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为后续的追究程序提供依据。
4. 采取处罚措施根据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程序,涉及的责任主体一旦确认,会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包括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刑事处罚等,以确保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 整改与复查最后,责任主体在接受处罚后,还需进行整改与复查。
相关部门应监督责任主体逐项整改,确保食品安全问题不再发生,并对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以验证整改的效果。
通过以上程序,可以较为完善地进行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保护公众的食品安全权益。
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原则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原则是指在追究责任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以下列举了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主要原则。
1. 法定责任与事实责任并重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应当既有法定责任,也要注重事实责任。
法定责任是指依法规定的主体必须承担的责任,事实责任是指根据具体的情况和证据来追究责任。
同时,还需根据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法定责任和事实责任进行适当的处罚和追责。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全文完整版)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全文完整版)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格业的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食品餐饮服务企业以及其他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实施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平、便民原则,确保全面有效地推进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第四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依法制定罚则,确保处罚准确、公正、合理。
第五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依法实施,实行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
第二章处罚种类第六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依法可采取以下种类的处罚措施:(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暂时关闭;(五)吊销许可证;(六)注销登记;(七)其他依法应当采取的处罚措施。
第七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处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并依法确定。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八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九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处罚种类、处罚依据、处罚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附件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格附件三: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流程图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2.行政复议制度:指公民和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者它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及案例
例
2021年8月7日星期六
主要内容
一、餐饮服务重点监督项目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处
罚 三、执法文书规范 四、餐饮处罚应注意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办法
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 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 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 藏专用的要求;
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 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 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行政处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 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知
情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救济权(复议、诉讼、赔偿) 监督制约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 司法程序优先的原则
职权法定 主体法定 程序法定
行政处罚制度
一事不两次罚款制度 首先纠正违法行为制度 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制度 两年时效制度 申辩不加罚制度 重大案件听证制度 罚缴分离制度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 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建立并执行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⑵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组织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试合格 建立培训档案 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
行政处罚流程
行政处罚流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06•【文号】国食药监食[2010]187号•【施行日期】2010.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五月六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许可与监管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格式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文书类型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是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需要填写的文书。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是用于登记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凭据和载明申请人身份事项、申请内容及提供的资料的文书。
第六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是用于要求申请人补正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的文书。
第七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是用于做出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决定的文书。
餐饮执法操作规范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处罚及依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处罚同上。
4、检查是否擅自改变经营地址;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及依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处罚同上。
5、检查是否有转让、涂改、出租、出借许可证行为。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及依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处罚同上。
(二)索证索票1、检查采购食品、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是否索取供应方的合法票据、供货清单、产品合格证明及资质证明;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及依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新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监督检查操作规范一、监督检查的实施1、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必须着工作装,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检查意图及依据,告之被检查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现场检查须进入洁净区域时,应穿戴洁净衣帽、口罩及一次性手套,并遵守被检查人的卫生、安全规定。
3、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监管人员和被检查人在笔录上签名。
4、检查时,能当场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的,监管人员应当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监管人员和被询问人在笔录上签名,有条件的可制作视听资料。
5、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监管人员应在其后签名。
6、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监管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情况,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
- 1 -7、监管人员进行现场采样或检测时,应当制作采样记录和检测记录或在现场笔录上记录检测结果,并由当事人书面确认。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行政处罚岗位职责(一)负责依法对辖区内餐饮服务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二)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监督抽验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抽验计划;(三)组织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制售食品违法案件;(四)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处理;(五)做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至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至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工作程序(一)监督检查工作程序1、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必须要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方可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监督检查内容,要求当事人协助。
2、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1)餐饮服务许可情况;(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3)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4)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5)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6)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7)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8)用水的卫生情况;(9)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3、专项监督检查内容: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安排针对性检查。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和举报工作程序1、受理:接到举报,应填写《举报登记表》,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核实。
2、调查核实: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核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收集餐饮服务食品经营单位购进、销售、库存等有关证据。
3、查处:核实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4、回复:将调查核实或查处情况及时回复举报人。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
1.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填报单位(盖章):联系人:填报日期:表一部门概况表说明:1.部门全称: 要求填写法定实施主体。
2、部门组织机构代码: 填写由质监局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
表三行政处罚类公开项目表1、说明:2、以上表格资料需要按照本局的处罚事项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行政处罚类公开项目表: 如果有多个, 请复制粘贴多个表格, 进行填写。
单位名称(公章): xx说明:1.以上表格资料需要按照本局的处罚事项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2、行政处罚类公开项目表:如果有多个, 请复制粘贴多个表格, 进行填写。
单位名称(公章): xx说明:1.以上表格资料需要按照本局的处罚事项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2、行政处罚类公开项目表:如果有多个, 请复制粘贴多个表格, 进行填写。
单位名称(公章): xx说明:1.以上表格资料需要按照本局的处罚事项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2、行政处罚类公开项目表:如果有多个, 请复制粘贴多个表格, 进行填写单位名称(公章): xx说明:1.以上表格资料需要按照本局的处罚事项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2、行政处罚类公开项目表:如果有多个, 请复制粘贴多个表格, 进行填写单位名称(公章): xx说明:1.以上表格资料需要按照本局的处罚事项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2、行政处罚类公开项目表:如果有多个, 请复制粘贴多个表格, 进行填写单位名称(公章): xx说明:1.以上表格资料需要按照本局的处罚事项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2、行政处罚类公开项目表:如果有多个, 请复制粘贴多个表格, 进行填写单位名称(公章): xx说明:1.以上表格资料需要按照本局的处罚事项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2、行政处罚类公开项目表:如果有多个, 请复制粘贴多个表格, 进行填写单位名称(公章): xx说明:1.以上表格资料需要按照本局的处罚事项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2、行政处罚类公开项目表:如果有多个, 请复制粘贴多个表格, 进行填写单位名称(公章): xx3、说明:4、以上表格资料需要按照本局的处罚事项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场调查与行政处罚
经调查发现,餐厅存在食品加工 操作不规范、食品储存温度不当 等问题,导致食品受到交叉污染 。
某食品加工企业行政处罚案例
调查背景
某食品加工企业因违法添加食品添加 剂被举报。
调查过程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该企业的生产记 录、原料采购、成品检验等环节进行 检查,并对产品进行抽检。
调查结果
经调查发现,该企业存在违法添加食 品添加剂的行为,且未按照规定对产 品进行检验。
处理措施
对外卖平台进行约谈,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对存在问题的餐厅 进行下架处理,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总结与建议
05
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意识
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
加强宣传教育
组织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 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 能。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 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和意识。
案例分析
04
某餐厅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案例
调查背景 某餐厅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多名 顾客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
处理措施 对餐厅进行停业整顿,对涉事人 员进行处罚,加强食品安全培训 ,并对餐厅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行完善。
调查过程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展开调查 ,检查餐厅的食品原料采购、加 工制作、储存运输等环节,并对 食品留样进行检测。
完善行政处罚制度
制定详细的行政处罚标准
01
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标准,
使行政处罚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加强行政处罚透明度
02
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行政处罚的公信力。
完善行政处罚程序
03
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确保行政处罚的制度
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 要求。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场调查与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场调查与行政处罚餐饮服务是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身体健康,政府设立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并对存在问题的餐饮服务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和行政处罚。
下面我们就以某餐饮服务场所为例,来探讨食品安全现场调查与行政处罚。
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某餐饮服务场所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为了核实情况,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对该餐饮服务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调查开始前,监管局人员先会进行周密的准备工作,包括梳理举报信息,召集相关证据和人员,并编制详细的调查方案。
现场调查开始后,监管局人员首先对餐饮服务场所进行了全面的环境检查。
他们检查了食品加工区域的卫生情况、设备设施的完好程度和清洁度等。
同时,他们还留意了餐饮服务场所的储存设施以及使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的来源与有效期。
在调查过程中,监管局人员对每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记录,并拍照取证。
接下来,监管局人员对餐饮服务场所的食品加工过程进行了全面的检查。
他们查看了食品的配料表和制作工艺,观察了厨房人员的操作规范以及防护措施的使用情况。
通过记录和观察,监管局人员发现了多处问题,包括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食品加工、食品储存与加工区域没有良好的隔离、食品加工过程中出现了交叉污染等。
调查过程中,监管局人员还对餐饮服务场所的员工进行了询问。
他们了解到店内没有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员工对食品安全知识了解不足。
并且,餐饮服务场所也没有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档案记录。
基于现场调查的结果,监管局对该餐饮服务场所进行了行政处罚。
首先,监管局责令该餐饮服务场所立即停业整顿,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换。
同时,监管局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约谈,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针对员工的问题,监管局要求该餐饮服务场所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此外,监管局还对该餐饮服务场所处以罚款,并要求其整改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档案记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下载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下载一、总则1.1 本规范旨在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提高餐饮服务质量。
1.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1.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本规范,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二、食品安全管理2.1 食品安全管理组织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职责,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2.2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2.3 食品安全培训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场所与设施3.1 场所布局餐饮服务场所应布局合理,分区明确,防止交叉污染。
3.2 设施设备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保证食品安全。
3.3 食品存储食品应按照不同种类、性质和用途分类存储,遵循先进先出原则,防止食品变质。
四、食品采购与进货查验4.1 采购渠道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从合法、正规的供应商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4.2 进货查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查验,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五、食品加工与制作5.1 食品加工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进行食品加工,严格控制加工过程中的温度、时间等关键因素。
5.2 食品制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遵循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确保食品制作过程卫生、安全。
六、餐饮具清洗消毒6.1 清洗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专用清洗设备,对餐饮具进行彻底清洗。
6.2 消毒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采用有效消毒方法,确保餐饮具消毒效果。
七、食品留样与废弃物处理7.1 食品留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规定时间。
7.2 废弃物处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照规定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及行政处罚
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未保持清洁,存放有毒、有害物 品及个人生活物品,未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 料,未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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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概念: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 成犯罪的相对人,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行政 法律规范作出的特定法律制裁的行为
分类: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申诫罚 法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 者吊销证照、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民事法律责任(惩罚赔偿与民事赔偿优先)
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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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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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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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餐 政饮 处服 罚务 流食 程品 图安
全 监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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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至九十一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 至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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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未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 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 业供应的餐具、饮具,未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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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按《食品安全法》第88条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 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 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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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类别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罚款
食品安全处罚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处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食品安全处罚规章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条食品安全处罚应当依法、公正、合理、有力,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并引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视和警示。
第四条食品安全处罚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第五条各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处罚工作有力有效。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主动改正食品安全问题,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食品安全事故坚决侦办并追究责任。
第八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处罚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
第二章处罚对象第九条食品安全处罚适用于以下违法行为:(一)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二)生产、销售过期、变质、劣质和滞销食品的;(三)生产、销售伪劣、假冒食品的;(四)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五)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
第十条对于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一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采取以下程序:(一)接到举报、投诉或者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后,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二)对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证据;(三)依法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形成处罚决定;(四)对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并对外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对不服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送达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同时应当抄送上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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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行政处罚岗位职责(一)负责依法对辖区内餐饮服务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二)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监督抽验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抽验计划;(三)组织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制售食品违法案件;(四)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处理;(五)做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臵工作。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至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至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工作程序(一)监督检查工作程序1、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必须要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方可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监督检查内容,要求当事人协助。
2、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1)餐饮服务许可情况;(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3)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4)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5)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制度及执行情况;(6)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7)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8)用水的卫生情况;(9)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3、专项监督检查内容: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安排针对性检查。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和举报工作程序1、受理:接到举报,应填写《举报登记表》,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核实。
2、调查核实: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核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收集餐饮服务食品经营单位购进、销售、库存等有关证据。
3、查处:核实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4、回复:将调查核实或查处情况及时回复举报人。
(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抽验工作程序1、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抽样时必须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程序进行,并填写抽样记录。
抽样检验应当购买产品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2、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检验目的和送检要求,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按时出具合法的检验报告。
3、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有权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4、复检工作应当选择有关部门共同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完成。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程序1、立案: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1)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2)有客观的违法事实;(3)属于餐饮服务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4)属于本部门管辖。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申请表》报部门主管领导批示,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2名以上药品监督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一)警告;(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取证:进行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收集餐饮单位食品购进、销售、库存等有关证据。
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调查终结,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处罚建议及承办人签字等。
3、案件合议:组织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等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对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意见,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四)对于重大、复杂、涉案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4、事先告知、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时,充分听取,并当场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二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填写《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行政处罚内容有没收食品或者食品工用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有《没收物品凭证》,对依法没收的物品和涉案的原材料,应当在超过诉讼期限后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处理前应当核实品种、数量并填写《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及《没收物品处理清单》。
6、文书送达:直接送达、留臵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7、执行与结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经案件承办人员合议,符合规定的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并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当事人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保证书,注明延(分)期缴款具体时间和金额,在保证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8、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六、监督管理工作程序1、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科室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案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2、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3、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4、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5、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程序(一)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处罚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的;2、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乱收费、变相乱收费或非法代收费的;4、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各种申请资料或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证据等保管不善,致使其丢失、毁损的;5、拒不履行、拖延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的;6、因严重违法行政,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行政赔偿的;7、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行政相对人权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程序1、承办人未经审查、批准而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追究承办人的过错责任;2、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致使审查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查、批准职责而发生过错,追究承办人的过错责任;3、承办人不依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实施行政行为发生过错,追究承办人的过错责任;4、对承办人的错误意见,审查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根据情节,追究承办人、审查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5、审查人未报请批准而直接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因失职失察,致使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审查人的过错责任;6、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查人的正确意见作出错误决定;或者未按正常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直接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过错责任;7、经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执法过错的,主持该事项讨论的最高领导者为过错责任人。
但提供讨论资料不真实的除外。
(三)追究形式1、根据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给予下列形式的处理:(1)性质、情节轻微,过失后果不严重的,诫免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性质、情节轻微,社会影响较大的,通报批评;(3)性质、情节较重,过失后果较严重的,离岗培训;(4)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危害性后果的,调离执法岗位并取消执法资格。
2、涉嫌构成行政处分的,由人事、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因行政执法过错受到追究的责任人,取消其当年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4、两人以上的共同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依其过错程度分别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5、发生行政过错后,责任人及时采取纠正或补救措施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