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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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96]7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96]7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96〕79号1996年10月30日)现将《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明确重点建设项目有关各方的责任,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省管重点建设项目和市管重点建设项目。

项目管理层次的划分,按照省下达的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执行。

第三条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责任制。

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在各市人民政府和省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基础上,经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会同省计划、经贸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初审后,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分省、市两级管理。

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后,省重点办协助省干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和本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将投资完成目标、投产项目完成目标分解到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并将项目完成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内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计划、经贸、重点办、建设、财政、土地、审计、公安、消防、环保、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和创造有利条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省计划、经贸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的审批,或者大中型基建项目、限上技改项目的申报工作;(二)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下达和调整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并对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按照规定的职责,完成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的投资、投产项目总量考核目标;(四)督促协助项目法人、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办理重点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落实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8•【字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6月28日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全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从严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县级及以上政府将政府投资项目统一交由本级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或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建设管理的运行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由县级及以上政府确定的,会同使用单位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按照各单位职责分工共同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和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专门机构或单位。

代建单位可以是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但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内控制度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省发展改革委代表省政府作为委托单位,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选择确定省级代建单位,具有建设管理职能的省直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12.28
•【字号】2020年第178号
•【施行日期】2020.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
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结合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情况,我厅编制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20版)》,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28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冀建建市函〔2024〕80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共服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提升信息质量和共享服务能力,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厅已完成对“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的改造升级,现就做好工程项目信息归集和补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省平台注册账户管理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的建设要求,省平台拓展了对专业工程项目信息归集的支持,完善了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归集录入项目信息的归集,增加了企业业绩指标、个人业绩指标归集功能。

为统筹省平台运行管理效能和安全,对注册账户实行分级审核。

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人员账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审核开设并分配相应权限,各县(市、区)相应部门管理人员的账户、权限由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开设。

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可于2024年4月30日起登录省平台(网址:http:// 121.29.49.134:18000/),在省平台注册账号,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附件1),选择企业资质类别,经企业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省外进冀企业自行选择市级审核部门)注册,通过省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0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0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正文:---------------------------------------------------------------------------------------------------------------------------------------------------- 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根据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提升工作部署,我厅会同省审改办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梳理规范。

现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9月23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序号主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型行使层级法律依据备注 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重新核定行政许可省级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26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条。

2.法律法规名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48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八条、第九条。

3.法律法规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条款号: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变更行政许可省级,市级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26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条。

2.法律法规名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48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八条、第九条。

3.法律法规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条款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1月实施11条新规有哪些

11月实施11条新规有哪些

11月实施11条新规有哪些11月实施11条新规1: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通则(2022版)全面总结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针对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新要求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简化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程序,严格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要求,夯实了生产者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2:食品生产经营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加码”10月2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新修订《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新版办法共五章33条。

新版办法完善了持有人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药品的调查评估要求,细化了持有人主动召回实施程序,督促和指导持有人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药品及时主动召回,切实履行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义务。

同时还明确持有人是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的责任主体,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

持有人应当依法主动公布药品召回信息,对实施一级、二级召回的,还应当申请在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网站依法发布召回信息,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药品召回信息应当与国家药监局网站链接。

4:加大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冀政办[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7月27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设区市政府,并由设区市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建设档案和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3•【文号】建市规〔2019〕1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23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2.26•【字号】冀建质安函〔2024〕67号•【施行日期】202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为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始终保持“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压实各方责任,防范和化解施工安全风险,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稳步推进建筑工地快速有序复工复产,为全国“两会”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按照国家、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感。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同时,全国“两会”即将召开,抓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责任重大、意义重大。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分析开复工面临的各类风险隐患,按照“大事不出、小事也不出”的要求,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强化隐患排查和监督执法,严把开复工关口,牢牢守住施工安全底线,坚决遏制事故发生,确保节后开复工阶段和全国“两会”期间建筑施工现场管控到位、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做好全年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扎实做好开复工准备。

春节后开复工时期历来是安全生产事故高发时段,新进、转岗人员多,施工机械搁置较久,疏于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跟不上、安全生产条件未达要求擅自开复工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冀建法〔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建法〔2018〕1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为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6〕24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冀法函〔2017〕10号)有关要求,我厅对2016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38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二、对52件厅发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三、对162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列入应予修改目录的厅发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

未列入继续保留和应予修改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一律视为失效(不包括我厅颁布的标准、定额、规范等),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来的政策规定。

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8日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16•【字号】•【施行日期】2021.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推动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深化投资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精简整合审批流程,规范减少审批环节,强化项目、流程、事项全过程、全覆盖改革,清理规范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技术性审查、市政公用服务以及政府内部管理服务事项,规范土地供应、策划生成、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等政府全过程审批管理,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全力打造全国一流投资环境。

二、明确产业准入标准(一)严格执行产业准入制度。

按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严格限制或淘汰高耗能、高污染和低端产业。

编制公开省、市、县三级核准项目目录,对许可准入类产业和项目,落实分级管理要求,做好项目核准管理。

对备案管理产业,厘清备案管理权限,省级编制公开备案项目目录,县级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缩短时限、优化流程。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省有关部门)(二)策划储备优质项目。

发挥市、县政府主体作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作用,引导高质量投资,围绕重大国家战略、重大规划、重大生产力布局,结合“十四五”规划,聚焦12大省级主导产业、107个县域特色产业集群等,加强项目统筹谋划,高标准建立项目储备库。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建[2012]98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建[2012]98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建〔2012〕98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石家庄、承德、衡水市水务局:现将《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紧紧围绕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奋斗目标,以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打造亮点,深入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大力完善配套设施、提升城市功能、聚集优质产业、强化精细管理,全面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狠抓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做大做强建筑业,加快村镇规划建设,努力实现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主要目标--城镇化方面。

全省城镇化率达到46.7%,逐步缩小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进一步做大做强中心城市,加快扶持中小城市,培育一批新的城市增长极。

--住房保障方面。

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28.6万套以上,竣工15万套,新增租赁补贴1.3万户,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按期保质保量兑现目标责任状。

--城市建设方面。

城市(含县城)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完成1000亿元,设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7%和82%、县城分别达到78%和73%,设区市中水回用率达到30%,城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34%、39%、11.7平方米以上,设区市中心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5.8平方米以上,新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县城)15个,启动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区抢救性工程重点项目。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24•【字号】冀发改投资[2009]172号•【施行日期】2009.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09]172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省直、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委机关各有关处室:为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及时监控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加强组织协调。

围绕国家支持的方向和重点,及时做好项目筛选上报和对口衔接工作。

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认真落实配套资金和各项建设条件,按照能快则快的原则,加快建设进度。

定期召开项目调度会,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提出对策措施。

2、做好进度统计。

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行月报统计制度。

从3月份开始,各设区市发改委按项目分管处(科)室,逐月分别填报《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和《2009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并附简要文字说明,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统计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包括电子版)对口直接报送我委有关处室(详见附表及填报说明)。

各扩权县项目统一由各设区市汇总上报。

省直、中直有关部门(单位)也按上述要求对口上报。

委机关各有关处室负责按六个方面中分管的类别做好月报统计的督导工作,并对全省情况进行汇总,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统计汇总表和文字说明材料(包括电子版)报送投资处。

《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和《2009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可从我委门户网站上下载,网址为。

3、搞好监督检查。

积极配合中央和省检查组做好检查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附件:一、 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二、 2009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一: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项目名称│建│建设规│开│建│投资类别│项目│已下│本次│本次│累计│累计│工程形象│前期工│存在的│││设│模│工│成││总投│达投│下达│计划│到位│完成│进度│作文号│主要问│││性││年│年││ 资│ 资│投资│资金│资金│投资│││题│││质││份│份│││││到位││││││├──────┼─┼───┼─┼─┼────┼──┼──┼──┼──┼──┼──┼────┼───┼───┤│××方│││││合计│││││││││││面合计│││││││││││││││├──────┼─┼───┼─┼─┼────┼──┼──┼──┼──┼──┼──┼────┼───┼───┤│ 项目个│││││中央预算│││││││││││数××│││││内投资││││││││││├──────┼─┼───┼─┼─┼────┼──┼──┼──┼──┼──┼──┼────┼───┼───┤│ 其中:│││││地方投资││││││││││├──────┼─┼───┼─┼─┼────┼──┼──┼──┼──┼──┼──┼────┼───┼───┤│未开工××│││││ 其中:││││││││││││││││省投资││││││││││├──────┼─┼───┼─┼─┼────┼──┼──┼──┼──┼──┼──┼────┼───┼───┤│已开工××│││││市投资││││││││││├──────┼─┼───┼─┼─┼────┼──┼──┼──┼──┼──┼──┼────┼───┼───┤│ 竣工×│││││县投资││││││││││├──────┼─┼───┼─┼─┼────┼──┼──┼──┼──┼──┼──┼────┼───┼───┤││││││银行贷款││││││││││├──────┼─┼───┼─┼─┼────┼──┼──┼──┼──┼──┼──┼────┼───┼───┤││││││企业自有││││││││││││││││投资││││││││││├──────┼─┼───┼─┼─┼────┼──┼──┼──┼──┼──┼──┼────┼───┼───┤││││││其它投资││││││││││├──────┼─┼───┼─┼─┼────┼──┼──┼──┼──┼──┼──┼────┼───┼───┤│××项目│││││合计││││││││││├──────┼─┼───┼─┼─┼────┼──┼──┼──┼──┼──┼──┼────┼───┼───┤││││││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投资││││││││││├──────┼─┼───┼─┼─┼────┼──┼──┼──┼──┼──┼──┼────┼───┼───┤││││││ 其中:││││││││││││││││省投资││││││││││├──────┼─┼───┼─┼─┼────┼──┼──┼──┼──┼──┼──┼────┼───┼───┤││││││市投资││││││││││├──────┼─┼───┼─┼─┼────┼──┼──┼──┼──┼──┼──┼────┼───┼───┤││││││县投资││││││││││├──────┼─┼───┼─┼─┼────┼──┼──┼──┼──┼──┼──┼────┼───┼───┤││││││银行贷款││││││││││├──────┼─┼───┼─┼─┼────┼──┼──┼──┼──┼──┼──┼────┼───┼───┤││││││企业自有││││││││││││││││投资││││││││││├──────┼─┼───┼─┼─┼────┼──┼──┼──┼──┼──┼──┼────┼───┼───┤││││││其它投资││││││││││└──────┴─┴───┴─┴─┴────┴──┴──┴──┴──┴──┴──┴────┴───┴───┘说明:1、2008年和2009年各填一张表;2、有关处(科)负责按六个方面中分管的类别对项目进行汇总;3、投资类别中的项以国家下达计划为准;4、地方投资中按省、市、县分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13•【字号】冀建建市〔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冀建建市〔2019〕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为规范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建立治理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行为的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招标流程,规范招投标活动(一)全面公开招标信息,推行网上公开下载1.依法公开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招标人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实行招标文件网上公开下载。

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实行网上公开下载。

对公告发布5日内,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下载量不足3次的,应依法调整投标人资格条件等相关内容,重新发布公告。

2.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招标投标相关文件的上传和下载。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将招标文件、图纸、清单等相关资料上传至公共服务平台,并对其有效性负责。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以及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答复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开。

不足法定时限的,开标时间应当顺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等相关资料的备案管理工作,对招标人不及时答复投标人在网上提出异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冀建房市〔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冀建房市〔2022〕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改革发展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健全工作机制,开展竞争性评审(一)市、县应建立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规则、责任清单和议事规程,形成工作合力,避免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简单作为建设工程推进。

(二)市、县应明确街道、社区在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的职责分工,并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机制建设、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相结合,加快健全动员居民参与改造机制,发动居民参与改造方案制定、配合施工、参与过程监督和后续管理、评价与反馈小区改造效果等。

(三)市、县应当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善党建引领城市基层治理机制,成立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搭建居民沟通议事平台,利用“互联网+共建共治共享”等线上手段,提高居民协商议事效率。

(四)推行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竞争性评审,激发小区居民参与改造主动性,变“要我改”为“我要改”。

各县(市、区)可根据小区破损程度、基础设施缺失现状、业主委员会成立情况、居民改造意愿强烈比率和主动参与程度、资金自筹比例、改后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等选项对拟改小区进行量化评分,依据各小区得分差额确定下一年度拟改项目。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冀自然资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4〕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战略引领和刚性约束作用,运用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河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有关规定,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中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地要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边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各类城镇建设所需要的用地(包括能源化工基地等产业园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城镇建设或产业类项目等)均需纳入市县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

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严禁违反法律和规划开展用地用海审批。

严格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确需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集中连片整治的,原则上仍应以“开天窗”方式保留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且总面积不减少;确需调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的,应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扩大。

二、推动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有序实施各地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统筹城镇开发边界内存量用地和增量用地、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确保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精准落地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建立推进县城建设工作机制的通知-冀建办[2013]65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建立推进县城建设工作机制的通知-冀建办[2013]65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建立推进县城建设工作机制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建立推进县城建设工作机制的通知(冀建办〔2013〕65号)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八届五次全会和全省县城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整合厅机关处室和单位行政资源,合理配置工作力量,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经厅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建立推进县城建设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厅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朱正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副组长:曲俊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冯玉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组长监察专员苏蕴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梁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桑卫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规划师李贤明省城镇建设上水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毅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吴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冯长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王志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经济师成员:徐向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李伟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法规处处长孙燕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镇化处处长赵春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处长鲍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处长牛彦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于文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李建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处长封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处长王增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处长程才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处长孙冬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材料装备处处长穆英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综合财务与对外合作处处长徐兴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厅办公室和城镇化处分工负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05•【字号】冀建房市函〔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房〔2024〕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编制实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是构建“人、房、地、钱”要素联动机制的重要抓手,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房地产供给侧改革、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区要充分认识到编制实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立即行动、加快推进,确保编制工作按时完成,推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地实施。

二、全面落实工作要求。

各城市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准确研判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一城一策,不断完善“保障+市场”的住房供应体系,以政府为主保障工薪收入群体刚性住房需求,以市场为主满足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科学编制2024年、2025年住房发展年度计划。

要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供需状况、人口规模和结构变化等情况,科学深入分析,明确住房发展工作目标,提前谋划2026-2030年住房发展规划。

三、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2024年4月30日前、2025年3月31日前,各城市要向社会公布2024年、2025年住房发展年度计划。

2026年3月31日前,各城市要向社会公布2026-2030年住房发展规划;规划实施期间,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当年住房发展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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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项目管理,加快新增投资项目实施进度
要把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和督促项目开工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来抓。
(一)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好各类财政性资金,充分发挥政府各类投融资平台的融资功能,按项目落实银行贷款资金,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参与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实施阶段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留缺口,确保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加强建设资金管理,落实好项目配套资金,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城市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选址,并与相关专项规划搞好衔接。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快审批,主动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规划设计方案。加强招投标管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投标,防止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加强建设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发放施工许可证。要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招标采购、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同时要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组织施工。
三、明确责任,有针对性地抓好整改落实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管理。
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落实筹集廉租住房各项资金的相关规定,足额安排建设资金,加强项目调度,做到项目建设各种手续齐全有效,管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新申报项目要依据本地住房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土地供应、配套资金筹集等情况,合理确定廉租住房建设规模,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建设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组织机构,负责管理、协调和监督当地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要逐项目明确责任人,逐层抓好落实,确保项目顺利推进。要加强和发改、财政、土地、环保等部门的密切配合,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工作衔接机制,形成推进项目的合力。各级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工作,为新增项目建设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程序,改进服务,提高效能,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年12月21日 16时09分 129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计划物价
“中央投资”
“建设项目”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或城管(公用)部门要加快做好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环评、核准、土地征收等工作,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切实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户的确定、建设施工的监管和技术指导工作,按照满足最基本居住和安全的要求,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要经常下乡督导,及时查看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施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项目顺利完工。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二)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对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对尚未开工的项目,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督促和协助建设单位及早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年底前全部开工。对已开工项目,要进一步加快施工进度,争取按时竣工。对已竣工项目,要尽快做好收尾工作,确保项目正常发挥效益。
(四)强化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加强过程控制和事前预控,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和主要质量保证措施的运行情况、三检制度落实、监理记录、实体抽查及施工现场主要材料质量控制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要督促建设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合理安排工期,监督施工企业做好现场安全防护。要建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质量安全检查,努力消除质量通病和安全隐患。
冀建综[2009]63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建设管理部门:
最近,中央检查组在对我省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时,对我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进行了重点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和要求。省政府召了电视电话会议,对全省加快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进行了专项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加强廉租住房、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等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按时完成,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
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是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既是当前经济工作的重点,也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这些项目的建设不仅关系到当前我省经济发展,而且关系到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更直接关系到民生的改善。从项目实施和中央检查组检查情况看,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项目进展迟缓,一些项目存在手续不完备、申报情况不实、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要求报批、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工程质量监控体系不完善、项目建成后未及时竣工验收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项目实施的效果,进而影响今后国家对我省的支持力度。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抓紧整改,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抓到实处,抓出实效。
(三)完善周报、月报制度。针对中央检查组对我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做好相关项目的整改工作,项目主管部门每周三前要将整改进度和工作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口处室。其他未检查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每月5日前要将项目进展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口处室。建立项目督查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项目督查,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以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保开工、保进度、保质量、保安全”的要求,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定期监督检查。加强对履行职责和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管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省、市质量安全奖。各市可增加质量、安全、科技创新奖项在评标中的权重,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质量、安全、创新奖项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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