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成立工会(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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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成立工会

东莞市总工会机关工会委员会 / 城区向阳路1号 / 2227600

东莞市城区工会 / 城区运河东二路14号 / 223164

东莞市总工会 / 城区向阳路1号 / 2223730

成立工会,要向所在区的工会提出申请,由他们给你们发红头文件,批准成立工会就可以了。

工会经费要按月缴纳,通常是按照职工人数乘以平均工资标准再乘以一定的比例计提,缴纳的工会经费,40%划入上级工会,60%做为本企业工会经费单独保存。

企业如何成立工会

作者:佚名法律规范来源:网络点击数:6282 更新时间:2007-11-20

●工会的组建原则

《工会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中国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能够从组织上切实保障会员民主权利,加强会员民主参与,倾听会员意见和呼声,使工会真正成为贴近会员群众、受到会员信赖的组织。同时,工会还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建立组织体系,把广大会员群众紧紧团结在一起,切实承担起历史赋予的使命。《工会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分别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这些规定集中体现了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实行民主集中制管理的基本内容。

●工会的组织体系

工会的组织体系是指工会组织机构的层次及其相互关系。中国工会的组织体系包括:基层工会组织,地方总工会,全国和地方产业工会,全国总工会。

基层工会组织是落实工会各项任务的基层单位。《工会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地方总工会是按照我国地方行政区划建立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和县(市、旗、区)总工会三级。各级地方工会的领导机关是各级地方总工会。

目前,乡镇、街道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职工人数大量增加。《工会法》第十条第二款对此规定:“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产业工会是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在全国或者地方按照需要建立起来的。产业工会一般在全国、省、市三级建立。地方产业工会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确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可以按照联合制和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产业工会的全国组织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华全国总工会是中国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指导各地方总工会和各全国产业工会开展工作,代表中国工会参加国际工会活动。

●基层工会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工会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这是对基层工会干部的任职资格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指的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及直接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的厂长、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近亲属”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及外孙子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关系方面的矛盾时,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必须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场出发去进行协调和处理。工会与企业的这种关系,决定了企业的工会干部不宜由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来担任。否则,职工、工会和企业的关系就会发生错位,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工会法》对基层工会委员会侯选人资格作出严格限定,有利于增强工会组织的代表性和独立性,有利于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组建条件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中小企业迅速增加,这类企业职工人数较少。若按照《工会法》修改前有会员25人以上的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规定,大多数小型企业无法建立工会委员会。对此,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这样就保证了中小企业职工能最大限度地被组织到工会中来,使这些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女职工委员会的建立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活动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活动。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是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重要内容。只有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才能调动其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作用。《工会法》这一规定,确立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标准,奠定了工会女职工工作的组织基础,为工会组织更好地为女职工服务、维护女职工权益提供了组织保障。

●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工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这表明上级工会有责任也有义务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维护职工加入工会组织的权利。《工会法》作出上述规定,有利于强化基层啊会的组建工作。上级工会一是要向职啊宣传工会的性质、地位、活动准则以及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使广大职工认识到工会是工人阶级自己的组织,是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加入工会组织有利于自身权益的维护,从而激发职工积极加入工会组织的愿望,自觉地组建工会。二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他们认识到中国工会的积极作用,使之转变观念,消除顾虑,支持工会组建和依法开展活动。对经宣传教育无效,仍然阻挠职工建立工会的单位和个人,上级工会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为什么禁止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工会在建立社会主义巾场经济过程中担负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工会组织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依法开展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消或合并工会组织。当前,随着机构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一些地方出现工会组织及其机构被随意撤销、合并的现象。如一些行业将工会合并到群工部门;有的企业工会的组织机构被撤销,或合并到党群工作部。针对这些行为,修改后的《工会法》作出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消、合并工会组织”。对于“非法撤消、合并工会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基层工会设置专职工作人员的条件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十条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随着劳动关系的变化,基层工会组织的任务越来越重。要完成这些任务,必须有相应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在200人以上规模较大的企业,有必要配备专职工会干部。修改后的《工会法》针对当前企事业单位改制、机构精简、相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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