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

合集下载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以下简称“诉讼档案”)科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档案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诉讼文书材料。

第三条诉讼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四条诉讼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1-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档案工作机构统一管理诉讼档案,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备具有档案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员从事诉讼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信息化技术人员。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保持档案队伍相对稳定,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档案工作人员离岗时,应当做好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以下简称“档案部门”)管理诉讼档案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二)制定和完善诉讼档案各项规章制度;(三)监督指导各部门诉讼档案的收集、整理;(四)开展诉讼档案保管与鉴定、开发与提供利用;(五)开展诉讼档案统计与研究工作;(六)负责诉讼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负责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2-第三章收集与整理第八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诉讼档案,以及由于人民检察院撤销、分立、合并等原因由本院接管的诉讼档案,均属于本院诉讼档案范围。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86]高检会[办]字第11号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86]高检会[办]字第11号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正文:----------------------------------------------------------------------------------------------------------------------------------------------------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86]高检会[办]字第11号1986年8月2日)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是检察活动的记录,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必要条件。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检察业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保证诉讼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

第四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好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是:(一)负责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积极提供利用。

(二)对本机关各业务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进行本机关诉讼档案的鉴定和整理。

(四)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下级人民检察院定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地方政府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档案业务部门必须贯彻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二、档案工作机构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设专门的档案工作机构。

检察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检察院应设档案工作机构或专职档案人员。

基层检察院应设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

各级检察院都应配备与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力量。

档案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三、档案的接收第八条档案部门要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

接收档案时,要逐卷点清。

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法[办]发[1991]46号

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法[办]发[1991]46号

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正文:---------------------------------------------------------------------------------------------------------------------------------------------------- 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法[办]发[1991]46号1991年12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统一立卷归档方法,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由文书处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含专门法院)除诉讼文书以外的各种行政文书(含党、政、工、团等文书)的立卷归档。

第二章行政文书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第四条凡是反映人民法院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书材料,均属必须归档范围。

1.上级法院,上级或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召开的会议,制发的文件(含转发本院文件)本院需要贯彻执行的,检查本地区、本院工作形成的,以及任免、奖惩本院工作人员的文件,领导人讲话。

2.本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以及召开各项专业会议的文件材料。

3.本院制发(含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制件及重要文件的修改稿,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制件。

4.本院(含院内各职能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计划、报告、总结、统计报表和条例、办法、章程、制度、简则等重要文件材料。

5.本院党、团、工会、妇女等组织召开代表大会,及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6.本院领导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信件、电报、电话记录等重要文件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诉讼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借阅的操作程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诉讼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借阅的操作程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诉讼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借阅的操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8.26•【文号】法办[2003]269号•【施行日期】2003.08.2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诉讼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借阅的操作程序》的通知(法办〔2003〕269号)本院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院领导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指示,并根据各单位的要求,我们制定了便于各单位内勤、书记员在工作中比照操作的《诉讼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借阅的操作程序》,以规范立卷归档的质量标准和时间要求,使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本单位内勤、书记员认真学习并参照执行。

附诉讼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借阅的操作程序诉讼档案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后作为档案保存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

诉讼案件立案后,即由承办书记员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根据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为了进一步规范诉讼档案归档工作,根据《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管理规定》,制订本操作程序:一、收集文件材料的收集是指从承办案件开始,按照办理案件的进程,由书记员着手收集材料。

收集材料的原则是齐全完整。

二、整理整理包括文件排序、剪裁折叠、去粗取精、译文和复印。

文件排序是指按照程序法的规定,结合文件形成的先后顺序给每份文件定位。

剪裁折叠是指对那些不规范的文件剪裁折叠的过程,使其与规范性文件大小一致。

要求大于规范性文件的要剪裁或折叠,小于规范性文件的要加贴衬纸,订口处有字迹的要加贴衬边。

去粗取精是指对那些与本案无关和重份文件全部剔除,只保留与本案有关的文件的过程。

译文是指对外文材料和少数民族文字材料要译成中文附后。

复印是指对那些没有正本的文件只能用复印件来代替的特殊情况。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附件一: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2000年11月2日印发,高检会〔2000〕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保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工作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机关档案工作条列》等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专业文书的一部分,是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真实记录。

认真做好诉讼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对于更好地开展检察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分为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监督的刑事案卷、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控告申诉案卷和民事行政案卷。

第二章材料收集第四条案件承办人员从受案开始,就应注意收集有关的诉讼文书。

结案后要及时整理,检查诉讼文书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要求。

如有遗漏或不符合要求的,应补齐和补正,确实无法补正的,必须在卷内备考表中注明情况,并由承办人签名。

各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部门诉讼档案的收集立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必须归档:(一)法律文书的印件、签发稿及有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的文稿;(二)有关具体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材料;(三)案件来源材料;(四)证据材料(包括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五)处理结果;(六)移交赃款赃物清单。

第六条不归档的文书材料:(一)重份文书材料(包括内容相同的信件)和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二)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材料;(三)定罪量刑时引用过的法律及法规性文件;(四)办案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应归还原单位)。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84]法办字第5号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84]法办字第5号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正文:----------------------------------------------------------------------------------------------------------------------------------------------------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198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以[84]法办字第5号发布)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一个案件从收案、结案到归档保管以及所有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批复等)和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审级改变的案件另行编号。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都必须用毛笔或钢笔书写、签发,由审判庭经办案件的书记员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

二、材料的收集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经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

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五条卷内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同志的指示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

多余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备日后查考,可保留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

第六条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已转化成为审判案件的,或经审判监督处理已起重大作用(如平反、改判)的申诉,其形成的诉讼文书材料,应按审判案件的立卷标准立卷。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86]高检会[办]字第1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发布日期】1986.08.02【实施日期】1986.08.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86]高检会[办]字第11号1986年8月2日)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是检察活动的记录,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必要条件。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检察业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保证诉讼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

第四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好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是:(一)负责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积极提供利用。

(二)对本机关各业务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进行本机关诉讼档案的鉴定和整理。

(四)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下级人民检察院定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地方政府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档案业务部门必须贯彻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二、档案工作机构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设专门的档案工作机构。

检察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检察院应设档案工作机构或专职档案人员。

基层检察院应设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

各级检察院都应配备与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力量。

档案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关于卷宗整理方面的问题

关于卷宗整理方面的问题

关于卷宗整理方面的问题《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对于诉讼卷宗的材料人收集、整理、装订做出了具体规定。

它是我们检察系统案件立卷归档的依据。

工作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注意卷宗材料的收集要齐全。

卷宗材料的收集是立卷的基础工作,材料收集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要求是非常重要的,它避免立卷过程中出现插卷、拆卷等现象。

收集的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案件的收集,凡是本部门办理的案件都要收集立卷归档,包括初查后不立案案件。

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案件的案情发生了变化需要作进一步的处理,或作其它用途,这时的初查材料显得尤为重要。

因而我们每个承办人都应该掌握应该归档的案件种类,以避免遗漏应该归档的案件。

二是卷内材料的收集。

首先是法律文书要齐全,不能缺少。

其次,要收集的材料包括:法律文书的正本或副本、打印件、签发稿及有领导同志作重要修改的文稿;有关具体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批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材料;案件来源材料;证据材料;处理结果;移交赃款赃物清单。

以及办案中所形成的法律文书。

卷宗材料的收集要注意尽量收集原件,包括法律文书的签发稿,领导人对案件的批示件等。

有关领导对案件查处工作的口头指示、谈话、电话及会议记录,都要及时收集。

有些谈话记录如作证言使用,必须有谈话人签字。

要特别注意不能出现遗漏案件材料的情况。

案件承办人员从受案开始,就要注意收集有关的诉讼文书,结案后要及时整理,并检查诉讼文书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遗漏或不符合要求的,应补齐和补正。

如无法补齐,必须附说明材料,加以注明。

2、要掌握立卷原则(])承办人立卷原则。

因为承办人自始至终参加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并负责收集、保管检察诉讼文书,熟悉案情,了解诉讼文书材料的形成过程。

由承办人立卷有利于立卷工作的完整、系统、准确、及时,从而保证案卷质量。

(2)结案立卷原则。

在处理某些案件时,因案件的办理时间较长,立案与结案时间不在同一年度,假如案件尚在办理中,就先行立卷,则可能出现卷内材料有头无尾或频繁续卷的情况。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1991)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1991)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1991)【法规类别】审判机关档案【发文字号】法[办]发[1991]46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1.12.24【实施日期】1991.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法[办]发[1991]46号1991年12月24日)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三条各类诉讼文书必须用标准十六开办公纸,并用毛笔或钢笔(用墨汁或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签发。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应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把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列为审判庭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一。

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审判员和庭长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七条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

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底袋内备用。

第八条手续简单的执行案件的文书材料,可与原审案卷合并立卷归档。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以下简称“诉讼档案”)科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档案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诉讼文书材料。

第三条诉讼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四条诉讼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档案工作机构统一管理诉讼档案,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备具有档案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员从事诉讼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信息化技术人员。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保持档案队伍相对稳定,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档案工作人员离岗时,应当做好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以下简称“档案部门”)管理诉讼档案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二)制定和完善诉讼档案各项规章制度;(三)监督指导各部门诉讼档案的收集、整理;(四)开展诉讼档案保管与鉴定、开发与提供利用;(五)开展诉讼档案统计与研究工作;(六)负责诉讼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负责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收集与整理第八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诉讼档案,以及由于人民检察院撤销、分立、合并等原因由本院接管的诉讼档案,均属于本院诉讼档案范围。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附件一: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2000年11月2日印发,高检会〔2000〕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保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工作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机关档案工作条列》等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专业文书的一部分,是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真实记录。

认真做好诉讼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对于更好地开展检察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分为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监督的刑事案卷、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控告申诉案卷和民事行政案卷。

第二章材料收集第四条案件承办人员从受案开始,就应注意收集有关的诉讼文书。

结案后要及时整理,检查诉讼文书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要求。

如有遗漏或不符合要求的,应补齐和补正,确实无法补正的,必须在卷内备考表中注明情况,并由承办人签名。

各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部门诉讼档案的收集立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必须归档:(一)法律文书的印件、签发稿及有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的文稿;(二)有关具体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材料;(三)案件来源材料;(四)证据材料(包括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五)处理结果;(六)移交赃款赃物清单。

第六条不归档的文书材料:(一)重份文书材料(包括内容相同的信件)和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二)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材料;(三)定罪量刑时引用过的法律及法规性文件;(四)办案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应归还原单位)。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2000)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2000)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2000)【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高检会[2000]3号【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的通知(2016修订)【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发布日期】2000.11.02【实施日期】2000.11.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 2000年11月2日高检会[2000]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集中保管的诉讼文书、视听资料及其它各种载体材料。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是检察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保证诉讼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地方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档案工作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设专门的档案工作机构。

检察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应设档案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档案人员。

基层人民检察院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

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应配备与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档案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人员要熟悉《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学习法律、法规和档案现代化管理知识。

第六条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检察业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好诉讼档案管理工作。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86]高检会[办]字第11号1986年8月2日)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工作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专业文书的一部分,是人民检察院检察活动的真实纪录。

它反映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情况,是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总结经验和进行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好诉讼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加强科学管理。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的案卷分为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和控告申诉案卷。

二、收集材料第四条案件承办人员从受案开始,就要注意收集有关的诉讼文书。

结案后要及时整理,并检查诉讼文书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遗漏或不符合要求的,应补齐和补正,如无法补齐,必须附说明材料。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必须归档:(一)法律文书的正本或副本、签发稿及有关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的文稿。

(二)有关具体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内部活动材料。

(三)案件来源材料。

(四)证据材料。

(五)移交赃款赃物清单。

(六)移送档案材料收据。

第六条应剔除的文书材料:(一)重份文书材料(包括内容相同的信件)和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

(二)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材料,包括无保存价值的信件,户籍资料、被告家属的前科材料等。

(三)办案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应归还原单位)。

三、整理装订第七条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

第八条各种证据,可先按材料的名称、问题(如:同一罪行、同一笔帐目)等特征分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按照证据作用的大小,将主要证据排列在前,辅助证据排列在后。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一篇: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五条卷内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同志的指示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

多余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备日后查考,可保留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第十二条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诉状或口诉笔录;(4)立案通知书(通知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5)应诉通知书回执;(6)答辩书;(7)询问笔录;(8)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调解材料和调解笔录;(10)准备庭笔录;(11)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鉴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2)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13)开庭公告;(14)审判庭笔录;(15)案情报告;(16)评议笔录;(17)调解书、撤诉书;(18)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19)判决书或裁定书原本和正本;(20)宣判笔录;(21)送达回证;(22)上诉书;(23)上级法院退卷函;(24)上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正本;(25)证物处理手续材料;(26)执行手续材料;(27)备考表;(28)卷底。

第十三条民事二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书;(6)答辩状;(7)阅卷笔录;(8)询问笔录;(9)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0)调解笔录;(11)撤诉书;(12)准备庭笔录;(13)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14)审判庭笔录;(15)案情报告;(16)评议笔录;(17)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18)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原本和正本;(19)宣判笔录;(20)送达回证;(21)备考表;(22)卷底。

四、立卷编目第十七条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号。

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不编页码。

页码编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字体要整齐、清楚。

档案管理制度2一、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制度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档案管理制度2一、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制度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档案管理制度2一、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制度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一、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制度(一)总则第一条根据邮电部《邮电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为加强本公司文书立卷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归档的文材料必须按年度立卷,本单位内部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材料,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分别立卷归档。

第三条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的系统完整(公文上的各种附一律不准抽存)。

结案后及时交专(兼)职文书人员归档。

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二)文材料的收集管理第四条坚持部门收集、管理文材料制度。

各部门均应指定专(兼)职文书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文材料,并保持相对稳定。

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档案室。

第五条凡本公司缮印发出的公文(含定稿和两份打印的正与附、批复请示、转发文含被转发的原)一律由办公室统一收集管理。

第六条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材料,由主办部门收集归卷。

会议文由会议主办部门收集归卷。

1.公司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调查研究、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等公务活动的相关人员核报差旅费时,必须将会议的主要文资料向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档案室签字认可后财务部门才给予核报差旅费。

2.本公司召开会议,由会议主办部门指定专人将会议材料、声像档案等向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档案室签字认可后财务部门才给予报会议费用。

第七条各部门专(兼)职文书的职责:1.了解本部门的工作业务,掌握本部门文材料的归档范围,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文材料。

2.认真执行平时归档制度,对本部门承办的文材料及时收集归卷,每年的三月份前应将归档文材料归档完毕,并向档案室办好交接签收手续。

3.承办人员借用文材料时,应积极地提供利用,做好服务工作,并办理临时借用文材料登记手续。

(三)归档范围〖HT〗第八条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人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等。

关于卷宗整理方面的问题

关于卷宗整理方面的问题

关于卷宗整理方面的问题《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对于诉讼卷宗的材料人收集、整理、装订做出了具体规定。

它是我们检察系统案件立卷归档的依据。

工作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注意卷宗材料的收集要齐全。

卷宗材料的收集是立卷的基础工作,材料收集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要求是非常重要的,它避免立卷过程中出现插卷、拆卷等现象。

收集的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案件的收集,凡是本部门办理的案件都要收集立卷归档,包括初查后不立案案件。

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案件的案情发生了变化需要作进一步的处理,或作其它用途,这时的初查材料显得尤为重要。

因而我们每个承办人都应该掌握应该归档的案件种类,以避免遗漏应该归档的案件。

二是卷内材料的收集。

首先是法律文书要齐全,不能缺少。

其次,要收集的材料包括:法律文书的正本或副本、打印件、签发稿及有领导同志作重要修改的文稿;有关具体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批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材料;案件来源材料;证据材料;处理结果;移交赃款赃物清单。

以及办案中所形成的法律文书。

卷宗材料的收集要注意尽量收集原件,包括法律文书的签发稿,领导人对案件的批示件等。

有关领导对案件查处工作的口头指示、谈话、电话及会议记录,都要及时收集。

有些谈话记录如作证言使用,必须有谈话人签字。

要特别注意不能出现遗漏案件材料的情况。

案件承办人员从受案开始,就要注意收集有关的诉讼文书,结案后要及时整理,并检查诉讼文书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遗漏或不符合要求的,应补齐和补正。

如无法补齐,必须附说明材料,加以注明。

2、要掌握立卷原则(])承办人立卷原则。

因为承办人自始至终参加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并负责收集、保管检察诉讼文书,熟悉案情,了解诉讼文书材料的形成过程。

由承办人立卷有利于立卷工作的完整、系统、准确、及时,从而保证案卷质量。

(2)结案立卷原则。

在处理某些案件时,因案件的办理时间较长,立案与结案时间不在同一年度,假如案件尚在办理中,就先行立卷,则可能出现卷内材料有头无尾或频繁续卷的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86]高检会[办]字第11号1986年8月2日)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工作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专业文书的一部分,是人民检察院检察活动的真实纪录。

它反映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情况,是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总结经验和进行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好诉讼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加强科学管理。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的案卷分为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和控告申诉案卷。

二、收集材料第四条案件承办人员从受案开始,就要注意收集有关的诉讼文书。

结案后要及时整理,并检查诉讼文书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遗漏或不符合要求的,应补齐和补正,如无法补齐,必须附说明材料。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必须归档:(一)法律文书的正本或副本、签发稿及有关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的文稿。

(二)有关具体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内部活动材料。

(三)案件来源材料。

(四)证据材料。

(五)移交赃款赃物清单。

(六)移送档案材料收据。

第六条应剔除的文书材料:(一)重份文书材料(包括内容相同的信件)和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

(二)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材料,包括无保存价值的信件,户籍资料、被告家属的前科材料等。

(三)办案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应归还原单位)。

三、整理装订第七条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

第八条各种证据,可先按材料的名称、问题(如:同一罪行、同一笔帐目)等特征分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按照证据作用的大小,将主要证据排列在前,辅助证据排列在后。

第九条讯问笔录,单一被告的案件按讯问被告人的时间顺序排列;共同犯罪案件应按各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中的主次地位,分别依时间顺序排列。

第十条材料多的共同犯罪案件,可分立总册和分册,属于综合性的材料列入总册,属于被告个人责任的材料列入分册。

第十一条案卷应有卷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卷内文书材料,除卷内目录、备考表外,应在右上角逐页编号。

卷皮、卷内目录所填内容应与卷内材料相符,卷皮除目录号、卷号外,都应用字迹耐久的蓝黑或碳素墨水逐项准确填写。

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第十二条案卷装订前要拆除金属物。

对残缺破损、小于或大于卷面的材料和字迹偏左,装订后影响阅卷的材料,要进行修补,裱贴和折叠。

第十三条案卷每册以不超过200页为宜,超过时可立分册。

装订时,要求右齐、下齐、用线绳系牢。

第十四条装订后,经检验合格,再正式加封。

案卷归档后,如果又有应入卷或撤出的材料,需经档案部门同意,并在备考表中注明。

四、归档第十五条归档的诉讼文书必须按年度、程序、一案一号的原则,结案后,由案件承办单位整理立卷,于翌年第二季度移交档案部门。

案件承办单位要根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划出保管期限。

第十六条归档时由立卷单位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一份留立卷单位备查,一份随卷交档案部门。

移交时当面点清案卷,双方在移交凭证上签字。

五、注意事项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一律用毛笔或钢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签字。

第十八条“案由”指卷内材料记载的,由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

“处理结果”指卷内材料记载的,检察机关对本案的最后处理决定(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应注明法院认定的罪名及处理结果)。

六、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制定补充办法,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并报高检院备案。

附:一、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二、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三、控告申诉案卷排列顺序附一: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一、检察卷1.起诉书2.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检察机关新认定、补充或否定公安机关原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3.向法院移送赃款、赃物的清单4.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院对同案犯已作免予起诉和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

二、检察内卷(一)审查批捕: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2.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和主要证据摘录)3.参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记录4.讯问被告人提纲5.提押证或传讯通知书6.讯问被告人笔录7.调查提纲和询问证人提纲8.询问通知书9.询问证人笔录10.调查提纲和调查笔录11.审查逮捕人犯表12.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13.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及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材料14.提请逮捕人犯建议书15.对有关案件问题向上级检察院的请示和上级检察院的批复16.批准逮捕决定书17.送达回证18.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19.下级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20.上级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21.批捕案件改变处理的说明、撤销逮捕决定书22.上级检察院对备查案件审查后提出的意见及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23.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书24.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及公安机关的答复25.检察建议书及有关单位的处理情况26.报有关上级内部审批的涉外及其他人犯的材料27.审查批捕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审查批捕中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先按以上1~15排列后,再按以下顺序继续排列:1.不批准逮捕决定书2.公安机关提请复议意见书3.检察委员会研究复议案件记录4.复议决定书5.公安机关提请上级检察院复核意见书6.上级检察院答复公安机关的复核决定书7.案件复议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起诉:1.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或免予起诉意见书2.向上级检察院报送起诉案件的报送案件意见书及有关的法律文书3.向下级交办案件通知书4.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及主要证据摘录)5.参加公安机关侦查、勘验、检查的记录6.传唤被告或询问通知书7.提押证8.讯问被告人提纲、讯问笔录、被告人供词9.调查提纲和询问证人提纲及调查、询问笔录10.勘验、检查、鉴定的有关材料及复核记录11.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12.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及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材料13.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14.案件审查终结报告15.向公安机关送达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及公安机关的答复16.有关案件问题向上级检察院的请示和上级检察院的批复17.移送起诉被告建议书及公安机关补充起诉意见书18.起诉书19.赃款、赃物和证物移送清单20.送达回证21.法院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22.检察院补充侦查形成的材料(送法院部分要留复印或摘抄件)23.撤回起诉决定书和其他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材料及重新制作的法律文书24.法院开庭通知书25.公诉词或公诉发言提纲26.辩论提纲27.出庭笔录28.向人民法院送达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法院答复的纠正情况29.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30.刑事判决、裁定书审查表31.抗诉书、提请抗诉报告书、上诉书;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书32.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裁定书33.上级检察院撤销抗诉决定书34.法庭执行死刑的通知35.死刑临场监督笔录36.检察建议书及有关单位的处理情况37.审查起诉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审查起诉中决定免予起诉、不起诉的案件先按上面1~16排列后再继续排列:1.免予起诉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2.决定没收赃款赃物的文书和处理赃证物品的凭证3.宣布笔录4.送达回证5.公安机关的提请复议意见书及被告人、被害人的申诉书6.答复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或通知被告人、被害人的复查决定书7.公安机关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核意见书8.上级检察院批复公安机关的复核决定书9.已作免予起诉和不起诉决定后,又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有关材料及新作决定的法律文书10.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三)二审案件(包括一审抗诉、上诉案件和上级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1.原起诉检察院的起诉书2.一审判决书、裁定书3.抗诉书或上诉书、提出抗诉检察院的提请抗诉报告4.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和主要证据材料)5.讯问被告提纲和讯问笔录6.提押证或传讯通知书7.询问通知书8.询问证人提纲和询问笔录9.调查提纲和调查笔录10.案件审查终结报告或向检察委员会的案情报告11.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12.撤回抗诉决定书13.检察院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及参加预备庭记录14.法院通知检察院出席二审法庭通知书15.派员出席二审法庭通知书16.抗诉词稿或出席二审法庭发言稿17.辩论提纲18.出庭笔录19.二审判决书、裁定书20.向人民法院送达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法院的答复21.对二审刑事判决、裁定书的审查表22.审理二审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材料(四)上级检察院审查下级检察院报送的批捕案件备案材料: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书2.下级检察院上报备案的“审查逮捕人犯表”3.备查案件审批表4.讨论研究案件记录5.与下级检察院联系记录及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五)上级检察院审查下级检察院报送的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案件材料:1.公安机关要求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和简要案情2.下级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3.上级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4.公安机关要求第二次延长羁押期限的报告及决定材料。

(六)上级检察院对决定免予起诉、不起诉和不批捕案件的复核材料:1.公安机关提请复核意见书2.承办人审查意见及重新调查的材料3.讨论研究案件记录4.与下级检察院联系的记录5.复核决定书和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七)上级检察院审批下级检察院请示案件形成的材料:1.下级检察院的案件请示报告2.审批中形成的材料3.对下级检察院请示的批复。

附二: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一、检察卷(一)控告、检举材料。

(二)法律手续部分(用隔页纸分开):1.立案决定书2.申请、批准或驳回回避通知书3.传讯通知书(回执)4.拘传证5.拘留人犯通知书(回执)、拘留证6.决定逮捕通知书(回执)、逮捕证7.对被拘留、逮捕人家属通知书8.决定释放通知书(回执)9.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决定书10.撤销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通知书11.保证书12.下级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上级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13.决定停止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14.查询、停止支付、解除停止支付个人储蓄存款通知书(回执)15.搜查证、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证物袋物品清单、处理扣押物品清单16.提押证17.勘验、检查通知书18.聘请书19.询问通知书(回执)20.没收决定书21.起诉书、撤回起诉决定书、免于起诉决定书、撤销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