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元制抑或一元制:医疗纠纷鉴定模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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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范文精选3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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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范文精选3篇(全文)论司法鉴定“两结合”治理模式的精髓胡锡庆朱淳良(1) 二元制抑或一元制:医疗纠纷鉴定模式的选择郭华(8)司法鉴定制度完善论——以国际刑事司法鉴定人制度的特点为视角王沛郝银钟(16)论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刘建伟(22)有限元方法在法医损伤鉴定中的应用陈忆九邹冬华邵煜(28)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信效度多中心研究(33)死后大鼠脾脏组织FTIR测量结果的法医学分析黄平余荣军李立柯咏樊拴良王振原(38)高校司法鉴定要发挥主力军作用——第二届全国高校司法鉴定论坛综述朱淳良贾治辉(32)“南天明鉴文件制成时间检验系统”获GJ专利朱淳良徐代化(42)2021《ZG司法鉴定》理事年会在新疆召开(F0002)第二届全国高校司法鉴定论坛在渝举行(F0002)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F0003)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F0004)利用唾液斑DNA上12S rRNA基因片段进行动物种属鉴定黄娅琳(43)不同通信系统下的说话人识别探究杨俊杰李红明岳玮胡耀民杨运生李靖伟李小勇(45)利用Exif信息内容鉴定数码照片刘猜(49)液压断线钳与一般断线钳剪切痕迹的检验及应用夏小玲刘伟平(52)ZG人群亲权鉴定常用STR基因座平均突变率的估量蔡颖周广彪赵书民陈文婉陈其生许如苏梁希扬(56) 华东汉族人群乙醇代谢酶相关SNP位点的多态性赵珍敏李莉向平张素华施妍邵伟波(60)眼外伤后眼压增高法医学鉴定32例分析李红心(64)车辆碰撞痕迹的同一性认定李丽莉张思尧杨飞飞(67)数字化技术在法医颅脑损伤生物力学分析中的应用刘宁国陈忆九邹冬华郑剑(71)声调特征在言语识别技术中的价值季云起(75)试论我国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柯昌林(79)对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理性思考陈龙鑫(83)卫生系统司法鉴定机构的特点和应关注的问题张德雨张纯兵朱建华陈明娣陈文花王澎(87)浅谈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死亡案件的法律监督——附12例在押人员死亡原因鉴定回忆性分析谢一恒乔秀杨(90) 错误司法鉴定意见的民事责任初探——以房地产估价为视角王胜斌(93)积极探究司法鉴定行业XX建工作——以福建省司法鉴定行业为背景卓利营沈海生(I0001)论我国高校司法鉴定的运行体制和治理模式徐振鲁张广政魏海深董子明(I0004)杀人后自杀命案现场重建分析1例李坤明(I0007)两椎体水平裂骨折的法医学鉴定1例李倩倩罗承良刘小琴陈溪萍(I0010)论司法鉴定机构及其设置陈俊生包建明吴何坚(1)司法鉴定的立法思考程军伟(6)论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之定位易旻吴玲喻彦林(11)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应对市场化的初探陈立杭(16)紫外激光技术显现潜在指印的研究蔡能斌黄晓春温思博(20)利用不同鞋种鞋印长度推断身高差值探究高毅(23)腐败血液中乙醇的顶空气相色谱分析刘兆杨瑞琴温永启张惠芹(26)司法鉴定技术指导工作研讨在司鉴所召开朱淳良(22)市司法鉴定协会成立(58)2021年ZG司法鉴定论坛在沪举办(F0002)明正司法鉴定中心(F0004)《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条件评估标准》旨要沈敏陈俊生(29) 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条件评估标准(草案)(32)道路交通事故眼损伤伤残评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夏文涛陈捷敏刘瑞珏(47)利用车辆动力性原理计算事故车车速误差的探究张志勇黄海波(52)车外人员撞击伤特点分析邹冬华陈忆九刘宁国陈建国(55)非法偷猎、走私野生动物案件的现场勘查林建新(59)利用邮件头分析电子邮件的真伪郭弘金波(63)针式打印文件检验的探讨王迪张晓霞(69)骨折延迟愈合或骨不连接伤残等级评定66例分析李红梅施晓玲(72)法系不同本质相同——对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认识赵如兰(75)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规范邢永杰(77)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改革刍议裴小梅(80)试论人身损害案件中参与度鉴定的完善杜国明金洪年(85) 论我国诉讼中的技术顾问制度的完善马兵(88)精神科医患法律关系初探张文婷曲畅(91)《计算机司法鉴定标准》获奖(95)保障司法鉴定的独立性袁军尹君庄宇莉(I0001)建筑物采光权纠纷鉴定及其结论解读郭献芳刘月君(I0003)我国鉴定人出庭注意事项杨圣军罗缅(I0005)常染色体STR、X染色体STR鉴定姐妹关系一例唐泽英陆惠玲(I0007)2021年度全国“三大类”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李禹王奕森(I0009)能力验证:司法鉴定质量的保障——2021ZG司法鉴定论坛会议综述朱淳良陈邦达(I0012)刑事强制鉴定制度初探卞建林李婵媛(1)论司法鉴定人的注意义务赵杰(6)司法鉴定中的专业推断许为安(11)论法官直接认知与司法鉴定的界分邱爱民常林(15)正常人蓝/黄颜色刺激事件相关电位的探讨曹强强李倩倩陈溪萍(20)颅脑外伤致运动和感觉障碍的评残时机李春晓张运阁管国富张慰良(24)固相微萃取技术在毛发药物分析中的应用孙英英沈敏(27) 构建我国计算机仿真取证标准的思考王俊(33)一种高强度汽车车轮螺栓的异常断裂周华金应荣刘锦云(41)正交试验设计辅助Pc-Crash实现事故再现分析邹铁方余志蔡铭刘济科(45)利用恒锐痕检/文检图像处理系统鉴定合成照片苏祎芳(49)新生儿呼吸系统疾病死亡的法医病理学分析郭昭全邓志新徐德(52)一例因福尔马林治疗肝包虫病引发的医疗纠纷——以医学与法学为视角王晓磊郑玉荣(55)竖心旁笔顺推断方法申泽波(59)试析涉案会计事实证明中有关“查账”的两个疑难问题杨为忠(63)论反倾销应诉中司法会计数据的可采性张磊(65)司法鉴定机构信访投诉实务探究包建明(67)浅析我国司法鉴定治理制度孙墨丛(71)法院能否对司法鉴定机构实行核查陈平(74)对测绘司法鉴定治理的思考赵保萍郭罡(77)论被告人受审能力的鉴定——以美国法为参考吴常青(80) 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权配置探析王瑞恒任媛媛(84)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相关法律问题施晓玲(87)给予刑事当事人司法鉴定启动权的构想陈柏新(90)试论交通事故再现的诉讼应用丁芝华(93)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特点及问题探讨杜心全(I0001)论产品质量司法鉴定问题韩永明(I0004)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书复核审查的思考柴振兴(I0006)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到司鉴所调研王洁(F0002)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F0003)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F0004)德国司法鉴定制度(I0008)建立完善司法鉴定统一治理体制——访霍宪丹局长朱淳良(1)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重心的转换李明林东泉(5)略论重新鉴定胡锡庆陈邦达(11)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的反思龚卫(16)鉴定人执业的刑事责任注意苏宏峰(20)双溶剂提取法判定印泥印文形成时间的初探李彪王相臣谢朋孙添铖(23)激光剥蚀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技术检测车辆油漆金属元素马栋沈敏罗仪文卓先义向平(27)医疗损害责任评析朱产友(31)对医疗损害责任相关问题的探讨王岳(34)论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分配张滨胡亚林(38)医疗损害责任立法若干问题思考刘鑫杨鑫鑫(41)评《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赵存喜(45)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中的手功能评估王旭(48)个人言语风格识别应用于案件侦查王少仿(53)电子数据鉴定体系建设构想郭秋香朱金义(57)由“华山”笔迹鉴定案件反思鉴定若干理论问题程军伟(61)从法医角度看医疗纠纷及其产生的原因与防范刘光旭张广政郭淑香张文娟赵祖亮(65)交通事故致癫痫大发作伤残等级鉴定43例分析陆晓高东万雷(68)检视司法鉴定治理体制改革三十年张迎涛(71)司法鉴定行业进展中要关注的问题——以日照市司法鉴定现状为视野王智(74)关于司法鉴定人负责制的反思李本(76)质疑司法会计鉴定“参考证据”一说——与于朝同志商榷郑谊英(78)浅析出台全国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的必要性商艳军沙统一刘昶忠(80)论独立鉴定杨进友李德营徐平(82)浅论测绘司法鉴定若干问题夏友青姜茵(86)本色木上的指印显现刘波涛冯文军陆文武张丹丹(90) 疑难亲子鉴定案1例李海霞孙宏钰吴小洁陆惠玲童大跃吕德坚(92)湖州司法鉴定机构互签同业协定严防不正当竞争(91)国际会讯(F0002)第二届全国高校司法鉴定论坛(F0002)司法部召开全国司法鉴定治理处长会议朱淳良(F0002)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学鉴定中心(F0003)迪安司法鉴定所(F0004)论刑事鉴定启动权制度樊崇义郭华(1)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治理体制改革的途径与方法贾治辉朱兰易旻陈如超(7)论我国不宜引入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邓晓霞(12)浅论鉴定人的法庭位置邹积超(18)血液中乙醇检测结果的法医学分析卓先义卜俊向平沈保华陈聪(22)保存犬尸体中自生醇的研究刘晓霞乔君元贠克明张大明尉志文安建康王玉瑾(26)乙醇、乙醛慢代谢与酒后驾车肇事李莉李成涛赵书民张素华向平(30)血液乙醇同源化合物分析及其法医学意义谢英邓振华(33) 市浦东新区1050例涉嫌酒后驾驶鉴定的统计分析陈聪卓先义沈保华(37)地区酒后驾车交通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黄思兴张先国孔斌邓振华(40)道路交通事故致足弓结构破坏伤残评定张晓彤吴军顾湘杰赵子琴(43)医疗侵权过错司法鉴定之缺陷与改革宋平(46)鉴定中的阳光:折射优于直射刘建华周洋(49)再议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吴真(52)现代材料检测技术在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的运用阮炯正段文峰黄德馨夏宗禹(55)X—STR基因座的法医学应用研究进展曾祥培李海霞孙宏钰(58)创伤科病历书写相关缺陷及其对司法鉴定的影响刘爱平(63)签字笔笔痕同一认定充分条件的分析王相臣(65)横式行草书设计签名笔迹检验探析任玉苓张立刚(68)模糊图像的最大熵恢复陈春涛黄步根(72)聚焦司法鉴定过程生成的鉴定RM事责任钱松(75)司法鉴定高级职称评审会在召开(78)浅析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韩文彦(79)从一起个案评析骨龄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李小荣(82)法医尸检程序规则问题的初探邹晓华(84)法医学鉴定中医学伦理学问题探讨黄平(86)应用X染色体STR进行祖母与孙女鉴定1例刘秋玲吕德坚赵虎(89)胆囊切除术后胆总管结石疑为金属夹子残留1例毛峥嵘徐英含(91)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通过两项认证认可朱淳良(90)《ZG司法鉴定》2021年征稿、征订启事(94)卷首语陈光中(F0002)福建宗证司法鉴定所(F0003)新疆振兴司法鉴定所(F0004)曾任ZG法医学会副会长、最高RM检察院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被很多人称为"ZG首席女法医"的王学梅,8月中旬在XX络上公布一段视频,公开表达自己对法医学会在"马跃案"中鉴定结果"荒谬、不负责任"的看法,为此辞去ZG法医学会副会长职务并退出ZG法医学会,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浅谈医疗纠纷案件中医学鉴定的二元化现象

浅谈医疗纠纷案件中医学鉴定的二元化现象

“ 采信 率 ” 从 而引发 人们产 生 这样 的疑惑 : , 到底 是 医 疗鉴 定权 威还是 司法 鉴 定权 威 。各 级 法 院普 遍认 为
“ 医疗 事故 ” 个行 政概 念 , 是 未包 括 全 部 的医 疗 民事 侵权 范 围 。而 在实 际 的 司法 实 践 中也 确 实 存 在 “ 医 疗 鉴定非 事 故 , 法鉴定 获赔偿 ” 司 的现象 。
学 鉴定 , 结论 决定 着整 个案 件 的责 任认定 和赔 偿 鉴定 计 算 。根据 我 国现行 法律 法规 、 目前 的鉴定体 制 以及
司法实 践来看 , 医疗 纠纷 民事案 件 的医学 鉴定 主要 有 两种 方式 : 一是 医学 会鉴 定专家 组进行 的医疗事 故技
术鉴定 ; 一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进行的医海 医药 》 2 0 0 8年 9月 第 2 6卷 第 5期
JHuia Me Sp.2 0 , o.2 , o5 a i d.e t 0 8 V 1 6 N . h
浅谈 医疗 纠纷 案 件 中 医学 鉴定 的二元 化 现 象
周大林
【 关键词】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 ; 医疗损 害赔偿 ; 司法鉴 定; 二元化现 象 【 中图分类号】 R 9.2 17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0- 4 (08 0- 6- 0 8 04 20 )5 46 3 7 0 0
依据诉讼案 由确定是采取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采
取 司法 鉴定 ; 另有 1 % 的法 官 则 只认 司法 鉴 定 。各 3
地 法 院 目前 审理 医疗 纠纷案件 中 , 的用 医疗 事故 技 有
术 鉴定 , 的用 司法鉴 定 , 的是鉴 定双 轨制 , 有 有 若两 种
再分 配 , 不符合 医疗 卫生事 业 的长远 利益 。本文就 也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利与弊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利与弊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利与弊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利与弊论文联盟随着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不断出现,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也成为影响当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

当医患双方出现纠纷时,双方往往诉诸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

医疗损害鉴定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核心,其鉴定结论作为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关键证据,直接关系到法官能否公正裁判案件、合理化解决医疗纠纷。

目前,我国在医疗损害鉴定中存在着二元的鉴定机制:一是由医学会专家组成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通常我们说的医疗事故鉴定;二是由司法机关委托法定的鉴定部门或鉴定机构所做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以下我们分别介绍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并对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

一、医疗事故鉴定中的利于弊规范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是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该《条例》第20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医疗事故的鉴定权属于医学会和医学会组织的专家组,这从鉴定技术角度保证了鉴定的科学性,同时医学会享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权中的形式认定权,它的鉴定结论具有排他性和垄断性,法院只能或采取或放弃,不能改变结论。

这些都使得鉴定结论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

虽然由医学会组织鉴定保证了鉴定的科学性,但从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一些问题:代写论文首先,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结论是以医学会的名义发出的,不实行个人负责制,这样就很难追究鉴定人的责任。

这在实践中使得很多鉴定人具有从众心理,而不对认真履行鉴定职责。

而对于在鉴定有不同意见的鉴定人由于实行多数决的原则,不同的鉴定意见无法在鉴定结论上反映出来。

再论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

再论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

再论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秦兆亮【摘要】作者通过研究将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之争分为3个阶段,并且认为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分为鉴定主体的“二元化”和鉴定事项的“二元化”,经分析、论证,认为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是个伪命题.【期刊名称】《江苏卫生事业管理》【年(卷),期】2016(027)002【总页数】3页(P147-149)【关键词】鉴定“二元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作者】秦兆亮【作者单位】扬州市医药卫生学会办公室扬州市225000【正文语种】中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诊疗活动引发争议产生医疗纠纷,往往需要通过鉴定明确医疗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司法行政部门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始在诉讼中开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活动。

由此,实践和理论中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的争论出现白热化。

所谓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简言之就是医疗纠纷到底是医学会做还是司法鉴定机构做、到底是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问题,笔者试将这一争论的发生、发展划分为3个阶段加以叙述。

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同时还规定了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

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最高院的这个通知明确了医疗事故鉴定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法律地位。

由于当时医疗事故导致人身损害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完善,《条例》对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医疗鉴定制度有望“二元归一”

医疗鉴定制度有望“二元归一”

龙源期刊网 医疗鉴定制度有望“二元归一”作者:余成善来源:《中国社区医师》2010年第47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侵权诉讼处于混乱的状态,最典型的就是诉讼案由二元化,法律适用二元化,以及医疗鉴定二元化。

《侵权责任法》制定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解决医疗侵权诉讼中的混乱局面,将案由、法律适用、医疗鉴定的二元化向一元化回归,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统一。

然而《侵权责任法》只完成了诉讼案由、法律适用的统一,医疗鉴定是否能够统一并未做出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时,法院力求鉴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通常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由于鉴定问题属于程序问题,且《侵权责任法》没有就医疗损害责任的鉴定责任进行规范,因此,在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并存的体制下,医疗鉴定该如何取舍?司法实践中,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由法医类的司法鉴定人员就“诊疗行为过失”及“诊疗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两个问题进行认定、评价、鉴别,这是一种未经授权,且违反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中关于鉴定问题“法定主义”的原则,其鉴定结果有待考量。

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出台的《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中陈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不属于法医类鉴定范围,对此类鉴定事项,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由已列入检定人员名册的法医参加鉴定为宜”,这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完全一致。

由此可见,医疗过错的鉴定,应属“专门性问题”的医学会鉴定,这也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在侵权责任规则原则中,凡违反技术规则的问题,要用技术标准确定是否有过错,即过错责任原则。

理由是,在医疗纠纷中,无论是患者还是医疗机构,因医疗损害原因复杂,举证困难,请求专门的研究医疗技术的医学会鉴定是惟一途径。

笔者相信,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渐完善,医疗鉴定制度也必将由二元化向一元化回归。

医疗损害鉴定“一元化”模式构建

医疗损害鉴定“一元化”模式构建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法学, 2014, 2, 1-5/10.12677/ojls.2014.21001Published Online January 2014 (/journal/ojls.html)The Construction of “Unified” Medical DamageIdentificationYing Wang, Shuyao Ma, Wenlin SunHarbin Medical University, HarbinEmail: 1254919843@Received: Sep. 25th, 2013; revised: Oct. 14th, 2013; accepted: Oct. 17th, 2013Copyright © 2014 Ying Wang et al. This is an open access article distribut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License, which permits unrestricted use, distribution, and reproduction in any medium, provided the original work is properly cited. In accordance of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License all Copyrights © 2014 are reserved for Hans and the owner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Ying Wang et al. All Copyright © 2014 are guarded by law and by Hans as a guardian.Abstract:Our country’s identification of medical malpractice is in a “dual” of the identification mode, name- ly, co-existence of “dual track” identification mode of the technology identification of medical accident and medical damage of the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This “duality” identification mode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effec- tive fair solution to medical disputes, and brings a lot of inconvenience to judicial proceedings. In order to solve medical disputes, and improve judicial efficiency, translating “duality” identification mode into the “unified”identification mode is very necessary. Construction of the “unified” identification mode is to retain and im- prove medical damage identification of judicial mode, and in the court to perfect the expert auxiliary system.Keywords: Medical Disputes; Identification of Medical Malpractice; “Duality” Identification Mode;“Unified” Mode; Expert Auxiliary System医疗损害鉴定“一元化”模式构建汪影,马淑瑶,孙文林哈尔滨医科大学,哈尔滨Email: 1254919843@收稿日期:2013年9月25日;修回日期:2013年10月14日;录用日期:2013年10月17日摘要: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处于一个“二元化”的鉴定模式之下,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并存的“双轨制”鉴定模式。

我国医疗纠纷调解模式之选择

我国医疗纠纷调解模式之选择
K e o d :me i a ip t ; d a in mo e p o l o cl t n c mmi e yW r s d c ld s u e me it d ; e p e Sc n i ai o o i o t e t
引 言
基 于合 意达成 了纠纷 的解决 方案 ,这 使纠 纷更 易得 到有效解 决 :当事 人对 调解 机构 或调解 人员 充满 信
人 民调解委 员会 模 式在 专业性 、 中立性 、 公信 力 、 可及性 和有效 性 方面具有 更 大的优 势。医疗纠 纷人 民调 解委 员会 模式 应 3作 为我 国医疗纠 纷解 决机制 当中非常重要 的组 成部 分。 - "
关键 词 : 医疗 纠纷 ; 解模 式 ; 民调 解委 员会 调 人
2 医学 与 法 学 8
21 年 01理
我国医疗纠纷调解模式之选择
刘世 或 罗 刚
摘 要 : 为替代 性 纠纷 解决方 式的 一种 , 解被 认 为能在 医疗纠纷 的 解决 中发 挥 良好 的作 用 。在 我 国 作 调
现 有 的三种 医疗纠纷 调 解模 式 中 , 较 于法 院调 解模 式 、 相 行政 调 解模 式 而言 , 于 民间调 解 范畴 的 医疗纠 纷 属
n s. h rf e iso l etema r o p n n f e i l i uerslt nmeh ns hn . es T eeo ,t h udb j m o et dc s t eo i c a i i C ia r h oc om ad p uo m n
任, 且调 解 可以不公 开进 行 , 这能 满足 当事人 对 纠纷
20 0 6年 颁 布 的《 中共 中 央关 于构 建社 会 主 义 和 谐社 会若 干重 大问题 的决 定 》指 出 :… …实现 人 民 “ 调 解 、 政调 解 、 行 司法 调解 有 机 结合 , 多采 用调 解 更 方 法 , 合 运 用 法 律 、 策 、 济 、 政 等手 段 和 教 综 政 经 行 育、 协商 、 导 等办法 , 矛盾 化解 在基 层 、 决 在萌 疏 把 解 芽状 态 。” 在这 种大 背景 下 , 解 在纠纷 解 决 中的作 调 用得 到 了空前 的重视 。 作为解 决 纠纷 的法律 途径 之一 ,调 解 是 当事 人 可 自由选择 的一 种 纠纷解 决方 式 ,该方 式 通过 独立 第 三方提供 的帮助 ,使 当事人 能 达成共 同接受 的争 议解 决办 法或 协议 。 般认为 . 一 调解 在解 决 民事 纠纷 时具 有诸 多优 点 : 解过 程具 有简 便性 、 活性 和经 调 灵 济性 的特 点 , 能有 效节 约纠 纷解 决 的成本 ; 这 当事人

司法鉴定二元制

司法鉴定二元制

二元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和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的鉴定模式《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建构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模式在鉴定机构上不仅区分出上下等级即县、地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而且还规定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具有终局的效力,使得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带有强烈的行政性等级色彩。

同时,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中,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还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拥有决定权、委托权、组织权、监督权等完全的控制权。

这些具有支配力量的权力使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成为行政化处理裁定,甚至决定着医疗纠纷处理的性质与结果。

这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卫生行政部门行政管理的手段,尽管是有效的,却无法满足诉讼将鉴定作为证据的基本要求,也使得鉴定失去作为证据的本质。

使这种鉴定模式弊端丛生。

具体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具有终局的效力,这与鉴定结论的证据本质存在冲突,违反了任何证据不具有预先证明效力的基本理论。

(2)这种“二元制”模式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定为等级式的独立鉴定机构,鉴定采用集体鉴定制。

且这种非常设机构的鉴定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使之与鉴定结论作为专家意见的性质不相一致。

(3)鉴定委员会处于一种超越协助认定专门性医疗知识的状态,完全受制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这不仅不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而且还会因其违反鉴定的中立性,在原来纠纷基础上引发新的纠纷。

对目前我国医疗纠纷鉴定模式的思考

对目前我国医疗纠纷鉴定模式的思考

[ 键 词 ] 医疗 纠 纷 ; 定 ; 制 改 革 ; 关 鉴 体 医患 关 系 [ 国 图 书资 料 分 类 号 ] R0 中 一5 [ 献标志码] A 文 [ 章 编 号 ] 10 —4 9 2 1 )0 7 —3 文 0 232 (0 0 1 ̄930
随着人们 法律 意识 与维 权 意识 的增强 , 医疗 纠纷 已成 为 社会 的热 门话题 , 为社会 各 界所关 注 。 医疗 事故 的技 术 鉴 定在解 决 医疗 纠纷 中 占有 重要 地位 , 往是 彻底 解决 医 往 患 双方 矛盾 的关键 所在 。 因此 , 如何 建立 一个 合理 的 医疗
缺 点 , 以 满足 鉴 定 公 正 性 的 要求 , 别 是 目前 二 元 制 立 法 导 致 的 “ 复 鉴 定 ” “ 头 鉴 定 ” 象 。 为 此 , 对 目前 的 鉴 难 特 重 、多 现 应
定模 式 进 行 重 新 定 位 , 在 医 学会 的基 础 上 成 立 庭 外 医疗 纠纷 鉴 定 机 构 , 立 法 上 统 一 医疗 纠纷 的 鉴 定 体 制 , 完 善 鉴 即 从 并 定机 构 中成 员 的 配 比 , 能更 好 地 解 决 医 疗 纠 纷 。 结论 才 向理 性 、 和谐 、 制 化 的方 向发 展 。 法 我 国应 尽 快 建 立 一种 新 的 医疗 纠 纷 鉴 定 体 制 , 以促 进 医 患 关 系
数人 的意 见 , 否定 了少 数 人 的 意 见 , 是这 有 悖 于 我 国 三 可 大基本 诉讼 法 的规 定 , 即形 式 上是 不 合 法 的 , 同时 也 淡化 了鉴定 人 的个 人责 任 。《 行办 法 》 暂 中并 未规 定 由谁来 对 鉴 定结 论 负法律 责 任 。如 果鉴 定 结 论 真 的有 问 题鉴 定 专 家 怎样 负责 。 根据 《 据 规则 》 五 十 九 条 规 定 , 定 人 应 当 出庭 证 第 鉴

我国医疗纠纷证据保全若干问题和司法鉴定体制的完善

我国医疗纠纷证据保全若干问题和司法鉴定体制的完善

试论我国医疗纠纷证据保全若干问题和司法鉴定体制的完善摘要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法律工作者需要注意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平等关系,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也都存在损害对方利益的可能,从追求法律的公平的角度来说,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都需要被法律保护。

因为医疗纠纷的特殊性质,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医疗证据保全的规范化实施,同时加强司法鉴定体制的完善,为公平处理医疗纠纷提供可靠保证,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主要介绍医疗证据保全和司法鉴定体制完善的意义,医疗纠纷过程中证据保全存在的问题,以及司法鉴定体制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关键词医疗纠纷证据保全司法鉴定体制合法权益作者简介:车玉涵,四川师范大学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049-02因医疗纠纷的特殊性质,医患双方的举证压力差别明显,患方只需提供在医疗机构中接受诊疗,并且于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的证明,医方则需要证明自身不存在医疗过错,或者患者受到的人身损害与自己的诊疗措施无关的证明,往往有较大的举证压力,另外,医疗纠纷中普遍存在赔偿标准、医疗事故定性、以及鉴定机构的选择方面的矛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解决目前医疗纠纷的证据在收集和保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的司法鉴定体制。

一、医疗纠纷中规范化的证据保全举措和完善的司法鉴定体制的意义随着我过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医疗机构的具体工作过程中,病历书写以及诊疗资料的保存工作,都在不断地规范化。

但是因为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患者对医方提供的证据持怀疑态度,在没有确切可信的证据的情况下,司法鉴定也会陷入困局,因此建立规范化的证据保全措施和完善的司法鉴定体制对解决医疗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医疗纠纷中规范化的证据保全举措的意义医疗行业具有极强的专业特性,医疗证据的涉及面广,部分证据易灭失,或容易被篡改,医疗机构对医疗业务的垄断又导致患方获取证据的难度较大,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又导致医患双方互相之间的信任度都极低,因此医疗证据的有效保全,对解决医疗纠纷具有重大意义。

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问题研究

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问题研究

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问题研究作者:王玄览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3期摘要鉴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普通人甚至法官往往难以准确判断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是医疗侵权,鉴定结论成为法官判定案件性质、确定责任及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但是医疗纠纷鉴定的二元化给司法机关采信鉴定结论带来了混乱。

本文简要分析鉴定二元化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建议,包括统一医疗损害鉴定模式,统一医疗损害鉴定有关法律法规等。

关键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二元化基金项目:2013年海南医学院课题HYP201304,2014年海南省人文医学研究基地课题QRYPT201403。

作者简介:王玄览,海南医学院人文社科部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62-02医疗鉴定制度的二元化,是指以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以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医疗过错鉴定并存的现象。

实践中二元化的鉴定制度常常会导致同一案件因为鉴定方式的选择不同而产生不同的鉴定结论和判决结果,影响司法的权威性。

一、鉴定模式二元化产生的原因(一)法律之间的规定相冲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条针对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后果的医疗事故进行了四种分类,但对患者造成不明显人身损害后果的情况却并未包含在其中,界定不周延。

根据《关于参照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当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并不是由医疗事故所引起时,可进行司法鉴定以判定责任归属。

2010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

其中将“医疗纠纷”统一为“医疗损害责任”,并未对医疗损害的鉴定给予法律层面上的明确。

因此,《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两种鉴定制度并存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冲突依然存在。

(二)医患双方基于二元化的赔偿标准在鉴定方式选择上的利益博弈《医疗事故处理的条例》、《民法的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具体标准规定不同,三者之中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最低,患者会优先选择赔偿标准高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侵权法背景下的医疗水平论

侵权法背景下的医疗水平论

叶向阳 亓述伟:当前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二元化”问题及应对之策较合理、务实的选择。

第二,在“二元化”还是“一元化”格局不明确的情况下,以医疗事故鉴定为主,医疗差错鉴定为辅,也是合法的选择。

目前《条例》不能规避,但可以在赔偿标准和项目上与《解释》进行对接。

因此,反映到鉴定上,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优先选择。

第三,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应进一步完善,扩大医学会受理鉴定事项的范围,避免多次和重复鉴定,提高鉴定效率。

首先,应该在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的同时,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差错鉴定,即法院在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的同时,也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差错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学会同时应当表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差错和不足。

这样一来,可以做到一鉴多用,提高审理医疗纠纷的效率。

其次,医学会应完善鉴定制度,加强鉴定程序的透明性,努力解决为社会诟病的“裙带关系”、不出庭接受质证等问题,如采用交叉鉴定、异地鉴定等方式来解决回避的问题,以排除裙带的影响,保障鉴定人员的独立性,从而确保医疗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另外,也要建立严格的鉴定人资格确认和年审制度,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教育、培训和进修提高制度,从根本上把握鉴定人员的水平关口。

对于出庭接受质询问题,医学会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以鉴定人的身份履行义务。

注释:①《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法背景下的医疗水平论3周江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侵权责任法》第57条(以下简称第57条)立足比较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医疗水平,但如何理解该条规定的“当时的医疗水平”,各家理解并不相同,成为今后实践中的重大问题。

本文拟从比较法及我国的医疗体制入手,对此作一分析。

一、医疗水平论的比较法考察(一)美国的医疗水平论在美国,用以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的医疗水平存在地域规则和全国标准之争。

地域规则形成于19世纪80年代,目的在于保护那些偏远的或小城的医生。

关于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 稿 日期 :2 0 - - 8 收 0 9 5 2
让其就 不存在医疗过错 及与损害后果 提出的异议理由 进行审查 ,对于在 鉴 不存在 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经过几年 定结 论中已就患方提 出的理由进行答
的 司法 实践 ,医方已基本接 受了这一 复 , 且其理由可以让普通人信服的 , 不
笔者认 为 ,医方申请做 医疗事故
合 理 合 法 的解 决好 医 患 纠 纷 , 不仅 是 争议的专业问题难 以判断 ,这就使 专 鉴定 , 是为 了证明 自己不存在过错 问题 ,更 是 影 响 业 鉴定 显得尤为重 要。从我国 目前的 定 结论是为 了支 持自己的主张 而举 证 到 百姓 民生 的 大 事 情 。 笔 者 通 过 调 查 医疗纠 纷鉴定体制来看 ,医疗纠纷的 之 一。 按证据规则的规定 , 患方应提供 实 践 , 医疗 纠 纷存 在 类 型 、 何 选 择 鉴定主 要有两种方 式 ,一种是由 医学 足 以推 翻 医疗事故 鉴定 结论 的证据 , 从 如 医疗 鉴定 、 何 种 情 况适 用 司法 鉴 定 以 会鉴定 专家组进行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 才 能支 持自 己的主张 。但通常情况下
法鉴定 。按照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论中避重就轻 , 含糊其词论述的 , 审判 三十一条之规定 ,鉴定结论应 包括 医 人员依其 自身的阅历和生活经 验 ,仍
最高人民法院在 2 0 年 4 1 02 月 日 疗 行为是否违反卫 生管理法 、行 政法 无法判断的 ,应准予患方要求 司法 鉴
及 适 用赔 偿 标 准 等 方 面加 以 论述 。
定, 即医疗事故鉴定; 一种是由作为社 患方仅凭 借医学 一些理 论 ,很难让法 会中介组织 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的医 官信服 , 此时 , 患方为 了提供反驳医方

改革医疗纠纷处理双轨制重构医疗损害法律制度新进展

改革医疗纠纷处理双轨制重构医疗损害法律制度新进展

关于医疗损害鉴定
鉴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复杂性,认定医疗侵权损害, 主要还要借助于鉴定认定。目前医学会鉴定存在缺陷,而 法医鉴定存在问题也是严重的:(1)鉴定程序不完善,暗 箱操作;(2)缺乏相关专门知识,难保鉴定结论科学公正, 出庭质证流于形式;(3)市场化运行,追求利润,错误鉴 定没有追究机制。总之,医疗事故鉴定独立性、中立性受 质疑;司法鉴定科学性、公正性无保障。应当构建一元化 结构的医疗鉴定法律制度,鉴定人直接向法律、法庭负责, 保障鉴定结论的科学公正,减少重复鉴定,减少司法、医 疗资源浪费,保障公正与效率的和谐发展。
司法建议稿的基本架构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 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 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内涵是:
1、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doc; 2、医疗损害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doc; 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4、医疗损害责任是过失行为致患者人身等权益损害而发生的责任; 5、医疗损害的基本形态是替代责任
三个双轨制(3)
赔偿双轨制
不同案由体现的是请求权的法律基础不同,即适用不同的法律,由 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远远高于《条例》规 定的标准,所以,患者在案由选择上尽量规避医疗事故概念,以医疗过 错为案由起诉,在鉴定机构选择上多选择法医医疗过错鉴定,以期获得 大大高于医疗事故标准的赔偿。对此,最高院的态度是“参照”而非依 照条例赔偿,造成《条例》被边缘化,违背了《条例》作为处理医疗纠 纷特别法的立法本意,实际上《条例》在司法实践中早已被驾空。北京市
三个双轨制(2)
针对鉴定双轨制,怎样选定鉴定机构?鉴定选择主动 权在患方,医方应考虑如下因素:

医疗纠纷鉴定二元论并存

医疗纠纷鉴定二元论并存

医疗纠纷鉴定二元论并存作者:宿建辉董伦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4期摘要:关于医疗纠纷方面的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适用范围较窄,对医疗事故鉴定存在很大的争议。

随着社会发展,很多复杂的问题但是法律却没有显现,没有规则,也无原则精神的体现。

鉴定二元论一直并存,医疗纠纷的解决存在地域差别。

解决鉴定二元论,针对医疗纠纷处理专门立法,引导百姓正确依法维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安全;鉴定中图分类号:R-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245-01作者简介:宿建辉(1968-),华中师范大学,在职法律硕士,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二级律师;通讯作者:董伦(1963-),天津医科大学,医学博士,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NICU,主任医师。

目前处理医疗纠纷适用的行政法规主要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适用范围较窄,仅适用于涉及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处理,对非医疗事故性医疗纠纷排除在外。

医疗行业属于高风险范畴,误诊误治是客观存在的①,当前针对医疗事故鉴定存在很大的争议,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组成员一般都是医学方面的专业人士,而这些人与医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说是保持中立,还是很难真正做到。

随着社会发展,很多复杂的问题无法可依,法律层面没有规则,也无原则精神的体现。

鉴定二元论一直并存,医疗纠纷的解决始终存在地域差别。

解决医患纠纷关系到民生,关系到千家万户,与医疗机构的生存发展密不可分。

秉承依法治国理念,解决鉴定二元论,针对医疗纠纷处理专门立法,引导百姓正确依法维权。

做到专业问题,专门处置,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医疗纠纷鉴定标准统一势在必行,这也是卫生事业走向法治的必然趋势。

一、法治要求现行法律法规:根据条例第20条的明确规定,对医疗损害行为有权进行技术鉴定的机构是医学会,医学会对医患关系纠纷中产生争议的医疗行为拥有专有鉴定权。

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一元化处理(一)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一元化处理(一)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一元化处理(一)目前医疗纠纷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以后,存在着严重的二元化的现象。

笔者认为此种现象应当得到纠正,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应当一元化处理。

一、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二元化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6日下发《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医疗赔偿纠纷分为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和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两种,并根据诉由的不同分别采取两种鉴定方式和不同的赔偿依据。

基于对此规定的不同理解,当事人一方(多为患方)为追求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力图在鉴定机构、赔偿标准等方面进行对本方有利的选择,由此引发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二元化现象。

很多患方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诸如鉴定人匿名鉴定,不出庭质证,专家多为医院医生、存在一定同行情结,缺乏完善监督机制等问题,对医学会组织的鉴定不认同。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诉讼中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全国绝大多数医学会都没有进入鉴定人名册。

为此,在诉讼中,不少患方就以医学会不在鉴定人名册中为由,不同意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主张应在鉴定人名册中选择鉴定机构。

而医方在多数情况下都极力主张到医学会进行鉴定。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赔偿责任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大相径庭,几乎所有项目的计算方法都存在较大差异。

特别是对于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由于《条例》较之《解释》少了死亡赔偿金的项目,故在此类纠纷中,患方更是极力试图按照《解释》确定赔偿责任。

为达到此目的,在诉讼伊始就选择诸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纠纷等各式诉由,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

试图通过对诉由、鉴定机构的选择,达到选择适用法律的目的。

面对这些情况,法官在办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时候也感觉无所适从,于是造成了目前医疗纠纷审理中的二元化愈演愈烈的局面。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一元化处理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一元化处理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一元化处理目录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一元化处理经典民事代理词患者被打伤,医院该赔吗?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一元化处理郑雪倩目前医疗纠纷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以后,存在着严重的二元化的现象。

笔者认为此种现象应当得到纠正,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应当一元化处理。

一、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二元化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6日下发《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医疗赔偿纠纷分为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和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两种,并根据诉由的不同分别采取两种鉴定方式和不同的赔偿依据。

基于对此规定的不同理解,当事人一方(多为患方)为追求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力图在鉴定机构、赔偿标准等方面进行对本方有利的选择,由此引发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二元化现象。

很多患方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诸如鉴定人匿名鉴定,不出庭质证,专家多为医院医生、存在一定同行情结,缺乏完善监督机制等问题,对医学会组织的鉴定不认同。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诉讼中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全国绝大多数医学会都没有进入鉴定人名册。

为此,在诉讼中,不少患方就以医学会不在鉴定人名册中为由,不同意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主张应在鉴定人名册中选择鉴定机构。

而医方在多数情况下都极力主张到医学会进行鉴定。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赔偿责任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大相径庭,几乎所有项目的计算方法都存在较大差异。

特别是对于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由于《条例》较之《解释》少了死亡赔偿金的项目,故在此类纠纷中,患方更是极力试图按照《解释》确定赔偿责任。

为达到此目的,在诉讼伊始就选择诸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纠纷等各式诉由,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

[原创]发生医疗纠纷后选择哪种鉴定?

[原创]发生医疗纠纷后选择哪种鉴定?

[原创]发生医疗纠纷后选择哪种鉴定?(保定律师张荣安)《侵权责任法》实施后,部分学者、律师认为医疗损害的鉴定归为一体化,即由司法医学鉴定代替了以前的医疗事故鉴定。

根据最高院解释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我认为医疗损害的鉴定仍然是双轨制,即新开了司法医学鉴定,同时还存在着医疗事故鉴定。

且这两种鉴定在选择方面有很大的自由度。

司法医学鉴定是近年来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鉴定机构,一般是以医院为依托(重新鉴定还要经过省级政府批准)。

另挂起一个牌子称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由本医院内部合格并注册的临床各专业的专家组成的鉴定组织。

对外实行鉴定机构和专家个人负责的鉴定机构。

医疗事故鉴定是以医学会为依托,由各类医院派出的各类医学专家组成的鉴定机构,根据医患双方随机抽取产生的专家,组成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鉴定结束后鉴定组织即解散。

由医学会统一对外负责。

在鉴定书上只有医学会盖章,没有专家的名子。

从业务范围看,上述两种鉴定机构都可以对残疾级别做出鉴定。

条件好的有法医临床鉴定项目,有的已经开始对医疗过错(亦称参予度)进行鉴定。

还可以对伤情的轻、重情况进行鉴定。

可以完成现行医疗纠纷内容的鉴定。

现在的医疗损害,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有很大的自由度,表现为以下两点:一、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法规尚未废止,各地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仍存在,还在继续接受新的鉴定委托任务。

一些法院的委托鉴定仍习惯于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从该解释看并不否认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两种鉴定对医患双方的利与弊。

1、参予鉴定的专家认知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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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t n —h e h ia d ni c t n o d c lmap a tc s n h oe sca p asl h euto dc ip t ai — te tc nc lie tf ai fme ia lrcie 。a d t efrn i p ria;ter s l fame ia ds ue,e p — o i o l se
关键 词 :医疗事故技 术鉴 定 : 司法鉴定 ; 定模 式 鉴
中图分类 号 : F 9 D 74 文献标 志码 : A d i 03 6 /i n1 7 — 0 22 1 . .0 o:1 .9 9 .s . 1 2 7 . 00 0 2 js 6 0 5
文 章 编 号 :17 - 0 2 (0 0 0 — 0 8 0 6 1 2 7 一 2 1 )5 0 0 — 8
Du l m r M o im :t e M o e f r t eI e tf a i n o e ia s u e ai o n s s h d o h d n i c t fM d c lDip t s i o
GU Hu O a
(a colf h et l n e i i ne B in 08 ,h a LwShoo t C n a U i rt o n c , ei 1 0 1C i ) e r v syfF a jg 0 n
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 与司法鉴定结 果在证据性 质上的 同程序 的 内容 , 并进一 步
建立解决 医疗纠纷的鉴 定机 制 , 体现鉴 定作 为证据 的“ 认定 ” 功能 , 以便 实现 医疗行 为共 担风险 以及 利益 平衡 的基本 目标。
Chn s o r a f o e scS in e, 0 0 N . oa N .2 ieeJ u n l r n i ce c s 2 1, o Ttl o oF 5 5




F r n i S se o e sc ytm
二元制抑或一元制 : 医疗 纠纷鉴定模式 的选择
郭 华
( 中央 财 经 大 学 法 学 院 , 京 10 8 ) 北 00 1
摘 要 :医疗( 事故 ) 纷 因专 门性 问题 源于 医疗事 故技 术鉴 定 和 司法鉴 定 的“ 纠 二元 制 ” 鉴定 模 式 , 致使 纠 纷解 决 的法律
在选择 适 用上 出现 不 同的 结果 , 并造 成 了同一事 实的 处理 结果 尤其 是赔偿 的数 额 差异甚 巨。 侵权 责任 法》 实施 能否 终 《 的 结“ 二元制 ” 定模 式 , 冲 突的相 关规 定 、 鉴 使 解释 、 答等相 关文 本在 法律 适 用上 归于统 一再 次成 为颇具 争论 的问题 。 于 解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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