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周“以德配天”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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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1、西周法律思想:“以德配天”对夏商神权思想的修正和补充,强调统治者要敬天保民;“明德慎罚”是西周法律思想的重要发展,强调将教化和刑罚相结合。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殊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阶层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的标本。

2、西周立法活动:3、刑罚世轻世重:至西周初年提出了“刑罚的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作为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来指导法律实践。

就是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是长期的政治统治和用刑经验的结晶,这种理论和政策的提出,说明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阶层已经是深谙统治之术的统治者了。

4、婚姻六礼: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可分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

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在一些乡村地区,缔结婚姻的形式仍然可以看到“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

5、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关于解除婚姻的制度。

“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

具体是指:不顺姑婆,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

“三不去”是夫家不能休妻的理由,具体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该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

作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影响也极为深远。

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体上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

6、五听: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诉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具体是指:辞听(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色听(如果面红耳赤,就说明所言非实);气听(如果气喘吁吁,就说明所言非实);耳听(如果听觉迟钝,就说明所言非实);目听(如果两眼无光,就说明所言非实)。

西周以德配天思想的主要内容

西周以德配天思想的主要内容

西周以德配天思想的主要内容
西周以德配天思想的主要内容:代表了西周时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念和基本治国方针。

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逻辑问题,而且也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

在这种法律观念的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在商代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被西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以周公旦等代表的西周奴隶主贵族,总结并吸取了夏代、商代灭亡的教训,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认为“天”或“上帝”不是哪一族独有的神,而是天下各族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

“上天”只会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佑,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
有德有道之君。

“以德配天”的神权政治主张,在当时法律上的体现就是“明德慎罚”。

2021年中国法律思想史形成性作业答案

2021年中国法律思想史形成性作业答案

1、周公提出“以德配天”说内容和意义周公以为天命是有,”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只有有德者才可以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过去,殷商先王有德,”克配上帝”,因此天命归殷。

当前殷已失德,上帝就把天命转归于周,周王就成了天子。

显然,周公之因此强调统治者必要有德,”以德配天”,一方面是由于还没有完全脱离神权法色彩,其意图在于求得上天保佑,维护其统治,使周王朝统治永存。

另一方面,西周这种”以德配天”君权神授说提出,也意味着神权动摇。

西周统治者从殷商灭亡中吸取了教训,在一定限度上结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强大,使她们感到单纯依托神权局限性以维系其统治,还必要注重人事,注重民心向背,爱惜天命,不再使其转移。

”以德配天”思想提出不但意味着神权动摇,并且从对立面角度反映了劳动人民力量强大及其对历史推动作用。

2、展与变试阐述神权法思想在国内古代奴隶社会中发化状况(1) 相传夏朝奴隶主已开始运用天命、天罚神权法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夏王统治披上一件合法外衣。

(2) 神权法思想到商朝达到极盛,奴隶主把上帝说成是商王祖先,违背统治者命令就是违抗神命,同步,殷商奴隶主还用占卜来欺骗人民,使之敬鬼神,畏法令。

(3)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重要是对天命说做出了修正,提出了以德配天君权神授说,意味着神权动摇。

3、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式法律思想形成因素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低处东亚大陆,中华民族来源于黄河流域,北部是浩瀚戈壁和干旱草原,东部上一望无际大海,西南部上号称世界屋脊连绵山脉。

这种与外界相对隔绝、封闭地理环境容易导致与海洋民族或山地民族不同大陆民族特有心理和观念,如“溥天之下难道王土,率土之滨难道王臣”“天下一统”观念,“天圆地方”、华夏居中“华夏中心”观念,优于异族。

同步,与希腊文化、埃及文化、巴比伦文化等古老文化之间存在着密切交往与彼此渗入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式法律文化主流生于斯,长于斯,其形态既有一元和内向特性,又有较大包容性和同化功能。

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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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1)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2)出礼入刑的礼刑思想:(礼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1,“亲亲”,“尊尊”----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2,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也对庶人,刑也对大夫
3)契约制度:
1,买卖契约(质剂):质:奴隶,牛马等较长;剂:兵器,珍异之物等较短
2,借贷契约(傅别):傅: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约上;别:在简扎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扎上的字为半文。

4)婚姻制度:
1,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2,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七出:不顺、无子、淫、妒、疾、多言、盗
4,三不去:有所去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5)继承制度: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包括身份和财产)
6)铸刑书和铸刑鼎:
1,郑国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郑国邓析制竹刑——私人著作
3,晋国赵鞅铸刑鼎——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7)法经:
1,内容:盗、贼、网、捕、杂、具
2,战国,魏国,李悝
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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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周公的“以德配天”思想

论周公的“以德配天”思想

配天” 思想。正是这一思想 的提 出,使得夏 商 以来 的神权法 思想开始走 向动摇 , 至春秋时期 已经彻底没落。如果说商代
是“ 迷信鬼神 、 不重人事 ” 的时代 , 么到 了西周 , 那 便进入 了

个“ 既重鬼神 、又重人 事” 的时 代 ,而春秋 时期 人们 则普
“ 天命 ” 神会不会保佑这种人 呢? ,
商。《 尚书 ・ 召诰》 :“ 有 皇天上帝 , 改厥元 子兹大国殷之命 。 惟王受命 , 无疆 惟休 ,亦无疆惟恤 。呜呼 !曷其奈 何弗敬? ”
这是说 , 上帝更换 了他 的长子大国殷统 治四方的天命 。我们 周王接受了天命 ,无 限美好 , 也无 限忧 虑 , 能不严肃谨 慎 怎
方面 , 以周公为 代表 的周统 治者 依然 把 自己 的统治
对此 ,周 人 开 始 觉 醒 到 “ 难 忱 ( ) ③、“ 不 可 天 信 ” 天
遍地“ 不讲鬼神 , 注重人事” 。这一变化 , 对我 国古代法律思
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信” “ ④、 天命靡 常” 认 为商 王朝之所 以衰亡 , 于“ 不 ⑤, 在 惟
敬厥德 , 而早坠 厥命” ⑥。正是在 此基础 上 ,以周公 为代 表

要 :周灭商后,西周王朝继承商朝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并加 以改造。为解决 西周政权存在 的合 法
性 问题 ,以周公为主的西周统治者提 出 了“ 以德配天” 思想。“ 以德配天 ” 引入 了“ ” 德 的思想,尽 管仍注重天
意 , 其 着 眼点 已不 在 天 命 ,而在 人 事 了。以周 公 为 主 的周 统 治者 已经认 识 到 自 己的 统 治 并 非 依赖 天 帝 的 恩 但 赐 , 是 要 依 靠 个 人 的 德 行 和 努 力 ,必须 既“ 天 ” 而 敬 ,又 “ 民 ” 保 。这 两个 方 面又 以 “ 民 ” 基 础 。这 一 思 想 , 保 为 对 后 世 产 生 了深 远 的 影 响 。

二、西周

二、西周
二、西周——以德(礼)治国
(一)法制思想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1)“天”:“上天” (2)“德”:敬天、敬祖、保民 (3)“德教”:“礼治” (二)法制主要内容之基本结构(“礼”“刑”关系) 1、“礼” (1)抽象的精神原则 “亲亲”【家庭】 “亲亲父为首” “尊尊”【社会】 “尊尊君为首” (2)具体的礼仪形式 “五礼” 军(行兵仗之礼) 凶(丧葬之礼) 嘉(冠婚之礼) 宾(迎宾待客之礼) 吉(祭祀之礼)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五刑” (1)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对犯罪者使用的五种刑罚手段的总称。具体名称,见于《尚书·吕刑》的为:墨、劓、剕、宫、大辟;见于《周礼·秋官》的为:墨、劓、宫、刖、杀。 (2)从文献资料看,西周已较普遍地施行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 3、“礼”“刑”关系 (1)“出礼入刑” 《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 “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4)三刺 一刺群臣、再刺官吏、三刺国人 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三刺”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 某些男子可以有妾(媵yìng嫁制度)有婢 “同姓不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民族的发展 “附远厚别”——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必须由父母家长决定子女的婚姻大事,媒人中介,否则即为“淫奔”。 (2)婚姻的“六礼”程序 纳采 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问名 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清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纳吉 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纳征 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请期 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亲迎 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婚姻关系的解除 “七出”(“七去”) 【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 【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3、继承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二)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 重 《尚书· 吕刑》:“轻重诸罚 有 权,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 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 国,用重典。”
第 三 节 西周 时期 的 民事 法律 制度
一、所有权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 滨,莫非王臣”
西周时期的土地和臣民,在 理论上属于周王所有。
二、债和契约 西周时期债的表现形式: (一)契约之债——主要表现形式 1、交换契约 2、买卖契约——最常见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 剂”。 “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 “质 人”专门管理。 大市以质 →用长券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三刺之法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 曰讯万民” 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 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 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 加以赦免的办法,即所谓“五 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这也是其“明德慎罚”主张在 定罪量刑问题上的体现。
4、宽严适中 西周时期,基于“明德慎 罚”的主张,在定罪量刑问题 上强调“中道”、“中罚”、 “中正”,即要求宽严适中, 符合正道。对后世儒家、并通 过儒家对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 产生了深刻影响。 5、同罪异罚原则
周礼具备法的性质 (1)周礼的规范性毋庸臵疑 (2)周礼的国家意志性极为明显 (3)周礼具有强烈的国家强制性 总之,礼起到了巩固和维护 统治秩序的作用。
问题: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 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非 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 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 亲;班朝、治军、三官、行法, 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 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礼记· 曲礼》 请说明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 并加以分析。
(4)婚姻六礼——纳采、问名、 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六礼”只是适用于正妻,不 适 用于纳妾。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名词解释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名词解释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名词解释1、以德配天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是“天”授予的,这是“天命”。

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2、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3、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4、明德慎罚这是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

“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政。

“慎罚”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5、律学即法律注释学。

它原是经学的一个学支,用儒家经书中的经义研究、解释法律,属于正统儒学。

律学始于汉,晋代达到鼎盛。

6、理学产生于宋,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的官方学术。

它以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为主流。

认为“理”是世界万物的本源,是先天地而生,忠孝仁义、三纲五常千古不变。

理学弥补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理论形式上粗浅直观的缺欠。

7、铸刑书这是春秋失去子产的一项法律改革。

即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

它开创了世界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8、《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这是董仲舒最先提出的。

其实质是一种“原心论罪”说。

9、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是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的主张。

即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使儒家的仁义礼乐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

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

10、神权法这是夏、商、西周三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它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夏、商时期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天命”、“天罚”,到了西周就演变成“以德配天”的君权神受说。

11、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特点之一,。

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受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

浅谈周公的法律思想

浅谈周公的法律思想

浅谈周公的法律思想摘要摘要周公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人文始祖,是中国古代孔子之前影响最大的政治家、思想家,其思想对于后世中国的政治、思想、法律以及文化等各方面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周公的思想及言行可见于《尚书》、《周礼》等被后世儒家奉为经典的中国古代典籍。

周公的法律思想包括“德治”和“礼治”两大部分的法律思想。

德治思想是周公法律思想中最具创新的思想,德治思想包括以德配天、敬天保民和明德慎罚。

礼治是指以礼为法,以礼治国,即用礼作为维护国家统治以及保障统治者利益的工具对广大被统治者实施统治并调整统治者阶层的内部关系。

关键词:周公;德治;礼治;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目录目录摘要 (I)目录 (Ⅱ)一、概述 (1)(一)生平概述 (1)(二)研究概述 (2)二、德治思想 (4)(一)以德配天 (4)(二)敬天保民 (6)(三)明德慎罚 (7)三、礼治思想...................................................................................... - 11 -四、结语.............................................................................................. - 14 - 参考文献.............................................................................................. - 15 -一、概述一、概述(一)生平概述元圣周公,姓姬,名旦,亦称周公旦。

由于周公在其兄弟中排行第四,亦称叔旦。

周公一生经历了周文王、周武王、周成王三个时期,周公是周文王之子,周武王之弟,周成王之叔。

周公因为其采邑在周,所以氏号为周,被后世尊称为周公。

周公的思想及言行可见于《尚书》、《周礼》等被后世儒家奉为经典的中国古代典籍。

论周公的德治思想及其文化价值_孙聚友

论周公的德治思想及其文化价值_孙聚友

天津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论周公的德治思想及其文化价值孙聚友 殷周王朝新旧政权的交替变革,开启了中国社会政治和文化思想的崭新发展历程。

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初年的统治者,在创建巩固新兴政权的社会活动中,基于对历史与现实、政治与文化的理性反思,创立了宗法制度的社会结构体制,确立了礼乐文化的政治道德规范,推进了中国文化的道德精神特征的兴起与发展。

特别是周公提出的“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明德慎罚”的德治思想,作为西周初年中国文化的道德精神特征的集中体现,不仅从政治策略上和文化意识上巩固了周初政权,而且具体展示了当时中国文化对于人的存在的自觉认识和主动构建的时代轨迹。

它对于中国传统社会文化的更新递进,以及民族生存方式的抉择完善,具有影响深远的文化价值。

一、周公德治思想的产生形成,开启了中国文化对于人的存在的自觉认识历程任何思想理论的产生形成,都是由特定时代的社会诸要素相互作用、彼此交融所决定的,而历史所选择的某种特定思想的个人因素,又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周公的德治思想,正是在创建巩固西周政权的特定历史条件下,通过周公对于社会文化的反思认识和总结阐发而产生形成的。

它不仅概括了夏商以来中国政治思想的认识精华,而且开启了中国文化对于人的存在的自觉认识历程。

1.周公个人的人格特征,是其德治思想形成的因素之一。

人格是个人在其成长的社会化过程中,自身由遗传而具备的生理心理素质,与其所处的具体社会文化环境相互作用、彼此交融而形成的具有内在一致性和持续稳定性特点的独特身心组织,这种身心组织是由个人特定的文化心理结构和社会行为趋向等一系列特质总和构成的。

它既体现了个人对于外在客观现实认知评价的准则,也决定了个人对于自身社会行为抉择取舍的趋向。

周公的人格特征,早在殷周政权交替变革之前即已形成,并在创建巩固西周政权的社会活动中得到充分展现。

周公的人格特征对其德治思想产生形成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周族首领的道德风范,促成了周公重德行孝的人格特征。

中国法制史总结

中国法制史总结

★★1.死刑。秦朝的死刑主要有:
(1)绞刑。(2)枭首。(3)腰斩。是将犯罪人拦腰斩断的酷刑。(4)磔。是将犯罪人支解分尸的酷刑。(5)车裂。就是用马车拉扯,将犯罪人身体扯裂而处死的残酷处刑方式。(6)戮。戮刑是既剥夺犯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罚。秦朝的戮刑有两种方式,一是先戮后杀,二是先杀后戮,即戮尸。(7)弃市。是在闹市之中将犯罪人当众处死的刑罚。(8)族刑。族刑也称夷三族,即将犯罪人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一同处死的酷刑。(9)具五刑。是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
8.株连刑。主要包括族刑和“收”。收就是对犯人的家属没收为官奴隶。
(三)秦代司法制度
★★1.廷尉。在中央,廷尉是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是中央“九卿”之一,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
★★★2.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所谓“公室告”,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利、有义务向官府告发。所谓“非公室告”,则是指“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女及奴妾”等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凡是“非公室告”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即使告到官府,官府也不应受理,“强行告,告者罪”。
★★★②三刺制度
就是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先交给群臣讨论,当群臣讨论不能决断的时候,交给官吏们讨论,如果还不能决断,再交给所有国人讨论的一种案件审理方式。
★★★③五过
就是司法官承担法律责任的五种情况。惟官,就是畏惧权势;惟反,就是报私怨;惟内,就是因为照顾亲属裙带关系;惟货,就是因为收受赃物;惟来,就是受私人请托。司法官因为上述五种情况而枉法裁判,要承担法律责任。
3、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1)契约法律——质剂与傅别
西周时期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两种,一种称为“质剂”,另一种称为“傅别”。

周公的法律思想

周公的法律思想

周公的法律思想。

周公是西周时期奴隶主阶级的一位杰出的政治家,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一套比较系统的法律主张的思想家。

其“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和以宗法思想为核心的“礼治”思想,是奴隶主阶级统治经验的总结,也是夏商神权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一、明德慎罚思想1、由来。

西周初始,周公已经不能照搬夏商旧说,因为周灭商的事实,已经使神权说露出了破绽,所谓“天命靡常”。

于是周公在继续宣扬“天命”的同时,又提出一个“德”来。

商王不知道净德,便失去天命,而周文王知道敬德、修德,所以天命就归周。

这便是所谓的“以德配天”。

在此基础上,周公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把“德和刑”结合起来,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意在告诫西周统治者要勤于修德,注意民情,慎用刑罚。

“明德慎罚”思想的出现并非偶然,它是周公吸取商朝灭亡的教训,适应西周统治者的政治需要而提出来的,这显示了劳动人民力量的壮大和神权政治的动摇。

2、内容与实质。

明德慎罚包含着“明德”“慎罚”双重思想,从“明德”来看,主要包含勤政、惠民、裕民和任贤。

慎用刑罚主要包含五点,一是提倡刑当其罪,提倡“中罚”,用刑不可偏重,亦不可偏轻,要使刑当其罪;二是区分故意和过失、一贯和偶然,人有小罪,非眚,乃维中,自作不典.......三是提倡慎重断案,听讼时,一定要慎重审查犯人的供词,三思而后断定;四是对狱讼之事不可乱加干涉;五是重视教化。

适用刑罚不是单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劝民为善,防止犯罪。

用刑罚镇压人民的反抗,用德教消除人民的反抗意识,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这乃是“明德慎罚”思想的实质所在。

二、礼治思想周公重视礼的作用,把礼视为治国的根本依据。

这种礼治思想史西周宗法等级制度在思想领域的体现。

1、礼的来源及内容。

西周之礼是在奴隶社会的经济和政治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周公主持对夏商以来传统的礼仪习俗进行整理、修订和补充,使之成为一整套以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典章制度和礼仪规范。

周礼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治、军事、司法、行政、道德等等各个方面。

“以德配天”西周历史部分名词整理

“以德配天”西周历史部分名词整理

“以德配天”西周历史部分名词整理目录●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嫡长子继承制●三赦三宥●质剂●傅别●六礼●七出三不去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以德配天)西周初期以周公为代表的统治集团提出的一种理论。

认为,“天”、“帝”是天下各民族共同敬奉的至上神,每个部族又有自己的祖先神。

“天”把统治天下的“天命”交给有“德”即获得人民拥护的民族,叫做“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僖公五年》引《周书》佚文)。

商的祖先有德,故取代夏人而为君主,“天命归殷。

”但商纣王无德,周人有德,故“天命归周”,因此“天”把“天命”从商人那里夺过来交给了周人。

这个思想一方面为周人取代商人提供了合理的依据,同时,它标志着古代神权思想的第一次动摇。

在“德”的要求下,人民的作用被统治者所重视。

人民的力量通过神的折射第一次在古代社会中具有政治价值。

“德”由于被神关切而具有神性。

后世儒家的“德治”思想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 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西周初期宗教伦理思想。

认为天是有道德意志的主体,它只辅祐和选立有德行的人为君王。

“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尚书·蔡仲之命》)。

君王要取得上天保佑以保住王位,就要尚德勤修,“王配于京,世德作求;永言配命,成王之孚”(《诗·大雅·下武》)。

认为周族先祖都有重德的功业,“亦既用明德”(《尚书· 梓材》),“我道惟宁王德延”(《尚书·君奭》)。

古代蒙古族也有“以德配天”的观念,他们信仰崇拜“腾格里” (天),认为汗权天授,汗也要遵守道德规范,才能符合天意,保持汗权的巩固。

以德配天的宗教道德观肯定人的力量和道德的现实作用,降低了天命的权威,在当时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 中国哲学大辞典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也就是说,统治者治理国家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通过道德教化,用道德的力量去教育、感化民众,使天下臣服;所谓“慎罚”,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而不应“乱罚无罪,杀无辜”,一味用严刑峻法来迫使民众服从。

西周法治思想

西周法治思想

西周法治思想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1)该思想是对夏商神权政治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同时,为了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德的基本建议: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建议统治者恭行天命,爱惜天下百姓,搞存有德存有道之君。

为了同时实现以德厚德,周初统治者具体内容明确提出了明德慎判罚的法律主张。

也就是说,必须通过“慎罚”——慎重地适用法律去达至“德”一一同时实现礼治秩序的目的。

(3)明德慎罚的基本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道德教化是第一位的,刑罚是第二位的。

“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照既有的“礼”的秩序规范各自的言行,从而达到全社会一种和谐安定的礼治秩序。

(4)“以德厚德,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治国方针,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为“礼治”与刑罚行政处罚结合,构成西周时期各种法律制度以礼、刑融合的宏观法律特色。

为以“礼法融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打下了理论基础。

2、礼、刑关系出礼入刑。

(1)礼的含义存有二:其一就是抽象化精神层面的,即为亲亲,尊尊的建议整体表现为“和亲亲父领衔,尊尊君领衔”;其二就是具体内容的礼仪形式,即为吉礼(祭拜之礼)、贼礼(火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西周时期的礼已经具备了法的三个基本特征,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2)先秦时期的五刑通常指:墨、劓、剕、宫、小建为五种残人肢体的肉刑。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反映并强化了古代的等级制度,贵贱有别,不得僭越。

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4)出礼禁上充分反映了礼与刑的关系:“礼之所回去,刑之所挑,出礼禁上,相为表里”指人的犯罪行为远远超过礼,那么就可以掉入刑的行政处罚范围。

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

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

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西周初年,周王及周公姬旦看到了政权的基础在相当程度上植根于民心向背,因而对于天命神权思想给予了“以德配天”的重新解释。

针对殷人的失德和刑罚制度,提出了“明德慎罚”的立法、司法的方针,主张德刑并用,反对专任刑杀。

“明德慎罚”主要是针对立法者和司法官而言的。

“明德”就是要求周王和贵族要注重自己德行的培养,只有良好的德行才能够配享天命,得到天的惠佑,保住社稷;“慎罚”是指在适用刑罚时,应该慎重其行,避免滥杀以致失德。

“慎罚”是“明德”的需要,也是重要的内容。

基于“慎罚”的目的,西周的刑法思想有了长足的发展。

具体表现在:(1)对犯罪开始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对于犯罪的主观原因加以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对于犯人进行了偶犯与累犯的区分,如系故意(“非眚”)和累犯(“惟终”),虽小罪也处重刑;如系过失(“眚”)和偶犯(“非终”),虽大罪也可减免,以缩小打击面。

(2)针对殷商的“罪人以族”,继承周文王的“罪人不孥”思想,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反对滥施刑罚。

这些思想,即使在世界刑法史上也是罕见的。

但可惜的是未能贯彻始终。

到了西周中晚期,“明德慎罚”的精髓,是在重视德教的同时,提出了“刑中”的思想。

在《牧簋铭》中,王要求司士(即司法官)一定要用刑中正,“不中不刑”,更不能因为“多虐庶民”而招来“多乱”。

由于周宣王以后的西周社会,矛盾复杂,积重难返,“明德慎罚”思想也未能挽回衰败的局面。

西周神权法思想的动摇,导致神权不再继续作为统治合法的唯一依据。

“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使统治合法性转向了统治者的有“德”。

“德”成为统治者得到“天命”眷顾的媒介,从而统治者有“德”成了政权保有的支柱之一。

所谓有“德”,在西周时期主要内容便是“保民”。

因此,过去对天的责任转化为对民的责任,“天子对于天负责任,而实际上课其责任者则人民也”。

周公旦的思想

周公旦的思想

周公旦的思想周公,姓姬,名旦,周武王的同母之弟,生卒年月不详。

他是商周之际的大政治家、思想家,曾助武王伐纣灭商,建立了周王朝。

周公旦不仅是一个杰出的政治家,而且也是杰出的思想家。

他根据周初的政治形势,系统阐发了“以德配天”和“敬德保民”为主要内容的政治思想。

其内容主要保留在《尚书》的《大诰》、《康诰》、《酒诰》、《名士》、《立政》等篇中(下引《尚书》,只注篇名)。

一、“以德配天”的思想周公旦是一个“天命论”者,他丝毫不怀疑上帝的绝对权威。

周初,上帝又被称之为“天”。

周公旦不管讲到什么或干什么,都称是天或上帝的意志和命令。

他在东征平乱的文告《大诰》中说:“天休于宁王,兴我小邦国。

宁王惟卡用克绥受兹命……呜呼!天明畏,弼我丕丕基”。

意谓上天赞美文王,使我小国周兴盛起来。

文王通过占卜,接受了天命……上天的旨意是明确的,人人应该敬畏,帮助我小邦周完成这一伟大的事业。

显然,以周公旦为代表的周人,继承了商朝的“君权神授”论。

但是,“君权神授”论有一个明显的漏洞,即商汤代夏的时候,也曾宣称是执行“天命”,并说他们的统治会一代代接续下去;而现在上天为何眼睁睁地看着商王被周人推翻了呢?“天命”是不是不可靠了?如果这样追问下去,周王朝能否世代统治下去,也将使人产生怀疑。

面对这种情况,为了说明周王代殷的合理性,把天命从殷王手里转移到自己手中,变成自己的保护伞,就必须对“君权神授”论加以补充和修正,以弥补其理论上的漏洞。

为此,周公旦提出了“以德配天”的理论。

所谓“以德配天”,是说唯独有“德”的君王,才配被授予天命,并受上天的保佑。

这一理论主要包括下列三项内容:1、天命不常周公旦辅政后,有鉴于殷亡的教训,多次强调“惟命不于常”(《康诰》),认为上天所授予的大命脉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可以转移的,天命并不是永远地保佑某一个人或某一个王朝。

为什么天命不常,周公旦在《酒诰》中作了明确的解释,他认为天之所以不再保佑殷王,是因为商纣王胡作非为,骄奢淫逸,“惟荒腆于酒,……登闻于天,诞惟民怨,……故天降丧于殷,罔受于殷。

“德”与“得天命”的关系——西周“德”观念的一个问题

“德”与“得天命”的关系——西周“德”观念的一个问题

“德”与“得天命”的关系———西周“德”观念的一个问题叶树勋【摘要】“德”是西周思想的核心符号。

对此学界存在两种流行解释:一是沿着“德者得也”的传统训诂,将其解释为得自天命者;二是基于“以德受命”的思想,将其看作受天命之依据。

此二者存在一定的张力:后者更能反映周人所言“德”之义;前者之所以流行,既有传统训诂的影响,也与西周“德”之话语的歧义性有关。

考察“德”与“得天命”的关系,不仅有助于把握西周“德”观念,也便于发现“德”在后世所发生的重大转型。

在“以德受命”思想中,有所得是目的,“德”只是一个工具,体现的是周人的功利诉求;而在孔子、老子的改造下,“德”成为价值,有所得乃是修“德”、成“德”的基本途径。

自此,中国思想上的“德”乃能超越工具性思维,成为一纯粹的道德概念。

【关键词】西周;德;得;天命;工具性思维中图分类号:B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21)04-0131-09作者简介:叶树勋,广东河源人,哲学博士,(天津300350)南开大学哲学院副教授。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道家政治哲学研究”(63213094);教育部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项目“道家哲学己物伦理问题研究”(171089)作为西周思想文化的核心符号,“德”一直是学界非常关注的问题。

综观目前的研究,有两种解释思路是比较流行的:一是沿着“德者得也”的传统训诂,将“德”解释为人得自于天的某种品质;二是将“德”视作周人所主张的受天命之依据,并把周人的这种思想概括为“以德受命”。

这两种思路都很流行,人们在理解西周“德”观念时可能会同时接受二者。

但细察之可知,这两种解释其实存在一定的张力:前者的“德”是天之所命、人之所得的某种结果,逻辑上来说是先有“得天命”再有“德”;后者虽然没有强调从“得”的角度理解“德”,但在此间“德”与“得”也有一定联系(以“德”获得天的任命),其内在的逻辑是先有“德”再有“得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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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德 配 天 ” 的提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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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要素。但是, 诚如“ 字的笔画结构, 王” 若单单有①②I ③ 画, 构成的就是另外一个字了。因为①②③三个要素共同
构 成 了 一 个 三 维 结 构 。但 是 三 者 之 间 尚 缺乏 一 种 必 然 联
力 量 , 意识 到 了 民众 的重 要 性 。 治 者 已 经认 识 到 , 仅 也 统 仅 靠 神 权 是 不 足 以维 护 其 统 治 的 , 必 须 兼 顾 人 事 , 视 民 还 重 心, 于是 最 终 提 出 了“ 以德 配 天 ” 君权 神授 说 。 的
二 、 以 德 配 天 ” 基本 内涵 “ 的 西周 提 出 的 “ 以德 配 天 ” 仍 然 是 以天 命 思 想 为 基 础 .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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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它 是 西 周 统 治 者 改 造夏 商 天命 观 的重 要 因 素 , 就 是 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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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以德配天 ; 民; 重 重德
[ 图 分 类 号 ] 99 中 D 2 [ 献标 识码 】 文 A [ 章 编号 ]6 2 2 0 (0 1 0 — 0 1 0 文 17 - 1 8 2 1 )3 0 7 — 2
“ ”正是这个 贯穿其 中的“ 把①②③三者 紧密 的联系 德 。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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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1卷 第 3期 2 1 0 1年 9月
江 西 青 年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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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西 周“ 德 配 天 " 想 以 思
霍 丹
( 州大 学 苏 王健 法 学院 , 江苏 苏州 25 2 ) 10 1
【 要】 摘 西周王朝将商朝取 而代之 以后 , 继承 了商朝达到顶峰 的神权 法思想并且加 以改造。为解决西周政 权存在 的合
法性 问题 , 周公 为 首 的 西周 统 治 者 提 出 了“ 以 以德 配天 ” 想 。 “ 思 以德 配 天 ” 引入 了 “ ” 思 想 , 管仍 注重 天意 , 其 着 眼 德 的 尽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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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是 兴 , 而 成 为 中 国先 秦 文 明 的 繁 盛 时 期 , 法 律 思 想 进 其
对 后 世 产 生 了极 为 深 远 的影 响 。 主要 表 现 为 以周 王 为 代 表
的西 周 统 治 者 在 夏 商 法 律 思 想 的基 础 上 提 出 了 “ 德 配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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