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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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神权法思想:

夏、商奴隶主贵族极力宣扬"天命"、"天罚"等神权罚思想,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

天命、天罚:

所谓"天命",即认为统治阶级的统治是由上天所安排的,人们应该无条件的服从。其实质是利用神权对奴隶进行欺骗,给统治阶级的统治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

所谓"天罚",这是神权法思想指导下的刑罚观。奴隶主阶级把施行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指令,从而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其实质是利用神权对被统治阶级进行欺骗。

以德配天: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周公等统治者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以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过去,殷商的先王有德,"克配上帝",所以天命归殷。现在殷已失德,上帝就把天命转归于周,周王就成了天子。显然,周公之所以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以德配天",一方面是由于还没有完全脱离神权法的色彩,其意图在于求得上天的保佑,维护其统治,使周王朝的统治永存。另一方面,西周的这种"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的提出,也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西周的统治者从殷商的灭亡中吸取了教训,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使他们感到单纯依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重视人事,重视民心向背,珍惜天命,不再使其转移。

"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而且从对立面的角度反了劳动人民力量的强大及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

《汤刑》:

商代法律的总称。“商有乱政,而做汤刑”当系指此。

第2章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

明德慎罚:

这是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政。“慎罚”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宗法:

"宗法"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是一种宗族之法,也称族规。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西周初期,周公"制礼作乐",把原有的宗族之法系统化,并制定出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

礼治:

西周初期,"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与这套礼制相适应,西周统治者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所实行的就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

世卿世禄制:

是宗法制的产物。宗法制下的奴隶主贵族的身份和特权都是始终世袭的。

第3章春秋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

国之四维

管仲把礼、义、廉、耻视为"四国之维",强调要"饰四维","张四维"他认为只有发扬礼、义、廉、耻,君主的政令才能畅通无阻

子产的法律思想:

子产铸刑书的法律意义:

首先,子产铸刑书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法的"合礼合法",它标志着罪行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子产于叔向的争论表露出后来礼治与法治的分歧。后代的法家称赞子产,将其公布成文法视为"法治"的内容和前提。

其次,他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法律对贵族特权的限制作用,这是成文法的一项重要作用。子产的刑法虽然使用封建等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等级,但刑法的公布从形式上确认了"刑上大夫,为后来的法家的"一断于法"提供了思想前提。

宽猛相济:

这是子产的刑法思想。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在统治方式上,子产主张"德政","为政必以德"。他的"德"包括道德教化和宽惠爱民两个方面。德在实践中表现为"宽"。子产主张首先保障显贵望族的稳定,同时放宽对言论的控制,允许国人议政,闻过则改,择善而从。刑在实践中表现为"猛",即立法严格,执法严厉。这样,子产对德刑关系的处理,具体表现宽猛结合,以猛为主。因为他认为在缺少"有德者"的情况下,"以宽服民"很难实行,所以主要应该用"猛"。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是邓析提出的立法主张。法即效法;是即肯定,"不是"即不承认、反对的意思。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先王"的所作所为,并不可能为万世所效法。礼仪也不见得是正确的,没有必要非遵循不可。

竹刑:

邓析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左传》曾记载“郑四喘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

铸刑书:

这是春秋时期子产的一项法律改革。即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它开创了世界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第4章儒家的法律思想

仁者爱人:

"仁"的基本精神是重视人,"仁"的基本含义是"爱人"。将"爱人"用于处理家庭关系,就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用于处理政治关系就是"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孔子的仁者"爱人"虽有"泛爱众"、"博施"的因素,但并不是平等的爱一切人,它带有深刻的阶级的宗法阶级烙印,从而使孔子的仁带有明显的宗法性等级性和强制性:

(1)孔子主张"爱人"必须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由己及人。这是宗法关系在法律观上的反映。

(2)孔子的"爱人"又是有等级的,等级不同,爱的具体要求也不同。其更本的出发点就是“尊尊"

(3)孔子的爱人还具有强制力。

德主刑辅:

孔子的道德教化高于法律的强制作用,主张"为政以德"的德治论,力图发挥道德感化作用来缓和各种社会矛盾。德治在法律思想上的具体表现,则是先教后刑,德主刑辅,以德去刑。

1、先教后刑,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在统治方式上,孔子认为德化礼教能禁止犯罪未萌,比行政命令和法律制度更具有效力。所谓“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导之以德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统治者必须推行德治,表现为宽惠使民,轻徭薄赋,省法轻刑。二是为人民树立道德榜样,启发民众的心理自觉。"齐之以礼"也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统治者要模范的遵守礼的规定,从而感化和影响群众;二是所有的人都应该用礼来规范自己,用礼来约束道德。这样,德化和礼教的结合就能防止犯罪和反叛。

2、宽猛相济,以刑罚辅助德教。孔子重教化,轻刑罚,但他并不否认刑罚的强制作用。他视德与刑为政治的两手,两手都要重视。他认为政治宽厚,百姓就会怠慢,怠慢了就要用严厉来纠正,政治严厉百姓就会伤残,伤残了就要用宽厚的政策,“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子产和孔子都主张宽猛结合,但二人的侧重点不同。子产强调以猛为主,孔子则强调以宽为主,将刑罚作为教化的辅助手段,强调怀柔政策。

3、以德去刑,德教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

明分使群:

荀子认为,人类为了战胜自然,必须组成社会并且区分职业和等级,"明分使群",这是礼法的一个起源。

隆礼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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