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周神权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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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医法 60班学号:0921150020 陈传荣

夏商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

摘要:神权法思想是指在初民社会由于人们对自然认识水平有限,对很多事物无法认识、无法解释,而产生的一种对于天、神乃至某种动物的盲目崇拜用神来作为法作为一种评判事物是非的标准的思想。无论是在古时候的西方还是中国都存在这种神权法的思想。西方的“君权神授”,中国殷商时的占卜祭祀、“天命”、“天罚,等都是神权法思想的体现。对天、神的敬畏,对图腾的顶礼膜拜在今天这个鼓吹人定胜天、个性解放,没有信仰、没有敬畏的社会也许是难以想象甚至是愚蠢的。但我们不应以今人的眼光苛求前人,我们应考虑到初民社会时的认识水平,很多在今天甚至很久以前就认为是习以为常的事情在那时都认为是怪异的、是无法解释的,而天、神的观念正好可以“完美”地解释这些问题,于是人们对于天、神的崇拜无以复加,产生神权法的思想也就是必然的了。

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是从属于奴隶制王权和封建王权的。目的在于使王权和皇权神化。它最早盛行于夏,商,西周奴隶制时期。

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

首先,中国神权法的始于夏代。禹传子,家天下。为了稳定和威慑民心,为了让父子相传的即位制度找到一种合理的解释。夏代开始鼓吹“君受命于天”,他代表了“天命”,他尊“五行”(金、木、水、火、土),敬“三正”(天、地、人),称有扈氏捍卫族选公推制度“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当时以国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极力的宣传他们秉承“皇天”之命来统治人民,这种君权神授的思想,有利于使他们的统治合法化,并赋予他们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威。同时战争也看成替天行道。夏初继承了原始社会的审判传统,带有很浓厚的宗教色彩。

二、商代的神权法思想

中国的神权法在殷商代进入高峰。殷商的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于世。《礼记表记》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随着殷王权利的加强,还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上帝。所有国家大事,甚至是否用刑,都必须占卜鬼神来做决定。中国的甲骨文,主要就是殷

王及其文官向上帝,祈祷占卜的卜文。如“贞(卜问):王闻不惟辟,贞:王闻惟辟”;“兹人井(刑)不”。仿佛殷王的一切都是上帝的旨意,其实只是给殷王的统治涂上一层神秘的色彩。

殷商神权法最大的特征在于,往往强调殷商贵族和上帝之间的关系密切。能够经常在上帝左右。甚至宣称他们的祖先就是上帝的子孙。《诗经、商颂》的《长发》载“有戎(殷先妣简狄)方将(成长),帝立子生商”;《玄鸟》也载:“天命玄鸟(即燕,商族图腾,简狄吞食玄鸟卵生商先王契)降而生商”。这样他们便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并为垄断神权提供依据。

三、西周的神权法

神权法在西周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贵族,吸取了夏、商对人民过于残暴而导致灭亡的教训,提出了一种新的君权神授的理念,认为天和上帝不是哪一个民族所特有的,而是全体民族所共同拥有的。天命谁属就是,就是看谁最有使人民归顺的德。所以他们大肆宣传惟命不于常,天命靡常。“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过去殷的先王有德,克配上帝。但后来的殷王“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而周王有德,故“皇天上帝改厥元子资大国殷之命”而大命文王。因此,天命归周,周王成了天之元子。

夏商之间的权力交接时,其社会制度变革矛盾激烈程度不如后来,“姒履戣被俘,被放逐到荒远的南巢(安徽桐城)”(柏杨《中国人史纲》)。范文澜先生也认同了王国维先生的“夏商之间的政治文物的变革,不像商周间那样剧烈,商周间大变革,……是旧制度废而新制度兴,旧文化废而新文化兴。”(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P111)夏商两代的变革起源是不同的,夏是废“族选公推”而自封为“王”,商是推夏而取而代之。这证明了夏商之间的权力交接其社会政治制度变革矛盾激烈程度不如后来的事实。

且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是从西周开始衰落的,西周提出“以德配天”的口号,即是为取代商朝制造舆论,也是对神权法的动摇。统治者已经意识到凭神权来统治国家还是无法长治久安的,还必须有德治来辅佐。兼顾人事,重视民心向背。以理入法,走上了家族法和理论法的道路。

四、神权法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

(一)对立法的影响

1、由于以神权法作为立法的思想,夏商周的法律都打着天命的旗号,假借天意进行立法。统治阶级宣称,法律是由上天制定的,他们只是代替天来实行。所以法由天定,王代天而实行,是这一时期,立法最显著的特征。尚书中称,夏讨伐有扈氏是在替天行刑罚。“天用剿绝其命,今余惟躬行天之罚……[①]

2、法律的不可预知性。由于鼓吹法律是由天神制定的,与此相呼应法律都带有神秘的色彩。其中,不公布具体的法律使法律处于秘密状态,所带来的神秘色彩和威慑作用是最为显著的。在夏商周时期,法律为少数奴隶贵族所密藏和独占的年代,法律的制定、修改、解释及其适用,绝不允许平民染指和与闻。“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②]。

3、法律的形式主要是王命。在法律具有浓郁的神秘色彩的神权法时代,王和少数贵族和神职人员是唯一能和神沟通的人。国王的命令自然就是法律。主要有誓、诰、命三种形式。

誓,是国王的命令。在神权法时代,战争是最大最残酷的刑罚。誓,主要用于军事行动之前的集结。同时也是一种统治者和上天订立的管理国家和人民具有约束力的言辞。《周礼·秋官·士师》载:“曰誓,用之于军旅。”商汤伐夏桀,作《汤誓》曰:“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③]

诰,是告诫的意思。主要针对国王向君臣下属发布的命令或指示

命,指君主的命令。[④]

(二)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1、国王是最高的法官。国王代天帝掌管天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自然也是最终的裁决者。

2、神判和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天罚即奉天罚罪,代天行罚,国王防止权力受到挑战。借对上帝和祖先神的崇敬,假托受其授命和保佑,巩固自己的权威。违背王命,就是获罪于天,必须受到惩戒。审判时假借神意判刑罚罪,这是人类社会早期普遍具有的一种习惯和审判方式,早期民族都带有这种痕迹。中国就有“獬豸决讼”,触不直以去之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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