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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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问答选择题

中国法律思想史问答选择题

中国法律思想史练习题1、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大体可以概括为:形成于___夏____代,极盛于___殷商___,动摇与__西周____。

2、夏、商奴隶主的神权法思想,其主要特征是“___天命_____”和“___天罚______”思想。

3、礼治的基本特征是“__礼不下庶人_____”、“____刑不上大夫____”。

4、西周的礼治是建立在“普田之下,___莫非王土____,率土之滨,___莫非王臣____”的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

1、春秋战国时期的转变总的来说,制度上讲,是由礼制到___法制____的变革,从政治法律思想上讲,是由礼治到“___法治____”的变革。

2、管仲十分重视“礼”在治国中的作用,把____礼____、____义____、__廉______、____耻___称为“国之四维”。

3、在经济立法方面,管仲提出了“___令顺民心____”,“与民分货”的思想。

4、公元前536年,子产进行了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改革,这便是“__铸刑书_____”。

5、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之旨是“___不法先王______,____不是礼义___”。

6、先秦儒家对西周之礼的改造经历了三个阶段:____孔丘____以仁入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性;____孟轲____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___荀况____沟通礼、法,使“礼治”理论化、制度化。

7、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以德去刑”的教育预防思想,是___儒家____家的创造和贡献。

8、孟轲的法律思想的核心是“____仁政___”,其理论基础是“____性善____论”。

9、荀况认为,“法义”、“法数”于“类”之间,“___法义___”是“__法数____”的指导,“___法数___”是“___法义____”的体现,当“法数”不能包容一切时,“类”可作为“法数”的补充。

10、墨家“天志”的主要内容是“___兼相爱____”和“___交相利___”,而“尚同”则是“天志”的表现。

夏商周神权法思想

夏商周神权法思想

09医法 60班学号:0921150020 陈传荣夏商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摘要:神权法思想是指在初民社会由于人们对自然认识水平有限,对很多事物无法认识、无法解释,而产生的一种对于天、神乃至某种动物的盲目崇拜用神来作为法作为一种评判事物是非的标准的思想。

无论是在古时候的西方还是中国都存在这种神权法的思想。

西方的“君权神授”,中国殷商时的占卜祭祀、“天命”、“天罚,等都是神权法思想的体现。

对天、神的敬畏,对图腾的顶礼膜拜在今天这个鼓吹人定胜天、个性解放,没有信仰、没有敬畏的社会也许是难以想象甚至是愚蠢的。

但我们不应以今人的眼光苛求前人,我们应考虑到初民社会时的认识水平,很多在今天甚至很久以前就认为是习以为常的事情在那时都认为是怪异的、是无法解释的,而天、神的观念正好可以“完美”地解释这些问题,于是人们对于天、神的崇拜无以复加,产生神权法的思想也就是必然的了。

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是从属于奴隶制王权和封建王权的。

目的在于使王权和皇权神化。

它最早盛行于夏,商,西周奴隶制时期。

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首先,中国神权法的始于夏代。

禹传子,家天下。

为了稳定和威慑民心,为了让父子相传的即位制度找到一种合理的解释。

夏代开始鼓吹“君受命于天”,他代表了“天命”,他尊“五行”(金、木、水、火、土),敬“三正”(天、地、人),称有扈氏捍卫族选公推制度“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当时以国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极力的宣传他们秉承“皇天”之命来统治人民,这种君权神授的思想,有利于使他们的统治合法化,并赋予他们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威。

同时战争也看成替天行道。

夏初继承了原始社会的审判传统,带有很浓厚的宗教色彩。

二、商代的神权法思想中国的神权法在殷商代进入高峰。

殷商的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于世。

《礼记表记》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

随着殷王权利的加强,还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上帝。

所有国家大事,甚至是否用刑,都必须占卜鬼神来做决定。

中国的甲骨文,主要就是殷王及其文官向上帝,祈祷占卜的卜文。

自考 中法史第一编 奴隶社会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自考 中法史第一编 奴隶社会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崇拜鬼神和上帝的宗教迷信,从原始社会就已经开始产生。

原因:由于当时社会生产力低下,对大自然的现象缺乏正确的认识,所以认为周围世界存在着一种支配人类和自然的超人类、超自然的力量。

人们把某种动物或植物奉为神灵,作为本氏族的象征和保护者。

但那时的宗教迷信只是简单的自然迷信,不带有阶级压迫的社会属性。

进入封建社会后,这种社会的阶级剥削和压迫又成为宗教迷信存在和发展的另一种主要根源。

剥削阶级极力扶植和利用宗教迷信,以此作为维护自己统治的精神支柱。

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就是以神权法思想来束缚和统治人民的。

神权法的发展历程: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第一节夏、商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奴隶主阶级既控制着生产资料,又支配着社会精神文化。

他们依靠生产资料压榨和统治奴隶,依靠神权思想在精神上奴役和欺骗奴隶,以达到维护他们统治的目的。

“天命”、“天罚”等神权思想的编造就是力图神话他们的权利,使之合法化,并把反映他们的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

《尚书.召诰篇》说:“有夏服(受)天命”;《论语.泰伯篇》说:夏禹“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恶衣服而至美乎黻免(祭祀时穿戴的礼服和礼帽)。

”《墨子.兼爱下》引禹誓记禹征有苗誓师时说:你们大家都要听我的话,并不是我敢妄自兴兵,实在是因为有苗暴动,所以我只得“用天之罚”。

由此可见,夏代奴隶主贵族已有“天命”、“天罚”思想。

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随着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发展和王权的加强,殷商奴隶主阶级的“天命”、“天罚”思想有很大的发展。

殷商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礼记▪表记》说: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

奴隶主还进一步把上帝说成是商王的祖先,商王受上帝之命来到人间统治一切,死后还要回到上帝身边去。

所以人们既要服从上帝,也要服从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商王的统治。

“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即燕,商族图腾)《史记》中也有上帝立商的记载。

这样一来,殷商奴隶主便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并为垄断神权找到了借口。

中国法律思想史重点-自考

中国法律思想史重点-自考

中国法律思想史重点-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的思想1、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即天命、天罚思想。

2、XXX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以德配天”,其目的在于求得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延续下去;同时“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而且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及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

第二章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的思想1、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特权的行为规范。

嫡长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核心内容。

2、商朝末年确立了嫡长继承制,即“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西周的宗法制和分封制是紧密结合的。

制后发展成世卿世禄制。

3、西周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所实行的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

5、礼治的基本特征:XXX倡导礼治。

礼和刑都是仆从贵族的统治手段,但它们合用的对象各有所侧重,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6、XXX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

XXX:即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

慎罚:区别对待,罪止一身。

主要内容:1、要求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2、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人;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4、刑罚适中。

第三章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1、春秋时期的法律思想,最具时代特点的是主张在政治、经济、军事上进行变革的革新思想。

2、XXX:在法律思想方面主张“天道”与法律相结合,改革旧礼与创立新法并举,以法统政、礼法并用,以法律手段推行军事、行政以及商业政策,促进富国强兵。

3、XXX的法制改良思想:对过去的法制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的运用。

即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

对XXX进行了四方面的改造:1、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2、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礼来教育和引导民众,同时用削夺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3、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4、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依法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已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一)神权法思想的产生,发展,变化.神权法思想是由宗教迷信思想发展而起的.夏朝建立后,我国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奴隶主贵族为了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极力宣扬利用宗教迷信和鬼神观念,宣称自己是神和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接受天命来统治人世,对不服从统治的人施行"天罚".举例:相传夏启讨伐有扈氏时宣称,"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到了商代,神权法思想进入高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殷商奴隶主宣称其祖先是上帝的子孙,因而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违抗王命就等于违抗神命,就要受到"天罚".商朝的统治者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出现,代天行罚,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同时把它说成是国王的权利.进入西周以后,神权法思想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西周灭商,这就与过去商朝统治者曾一再宣称的"帝立商",可以永世长存的说法产生了矛盾.于是,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对天命说作了修正.他说天命是有的,"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僖公五年》),失德就会失去天命.现在殷已失德,因此天命归周,周王成了天子.(二),"以德配天"说的意义周公之所以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以德配天",其目的在于求的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延续下去.这种以"以德配天"说比夏商完全依赖"天命"的思想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这是因为西周统治者在一定的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使他们感到单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重视人事,重视民心向背;必须谨慎从事,珍惜天命,不使它再转移,所以说,"以德配天"说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出劳动人民对历史发展的推动作用.第二章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一,"礼治"思想西周初期,"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与这套制度相适应,西周统治者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所实行的就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1) 礼治的基本原则周公所制之礼,始终贯穿着这样几项原则,即"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与民变革也".其中,"亲亲"和"尊尊"是它的基本原则.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要按血缘宗法关系来区别贵贱,使亲着贵,疏着贱;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长辈);必须作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所谓"尊尊",即尊其所尊,凡居高位的都是尊者,居其下者应尊其上.奴隶和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臣民必须服从天子,不许违抗.(2) 礼治的基本特征周公倡导礼治.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手段,但它们所适用的对象各有所侧重,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治.曲礼上〉〉).所谓"礼不下庶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奴隶主贵族.礼和刑在适用对象上虽有所不同,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是相对的.礼所规定的义务,庶人必须无条件遵守;个别奴隶主贵族严重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如犯上作乱等,也要处以刑罚.当然,即使他们用刑,他们也常常享受各种特殊照顾.(3) 历史意义西周礼治是建立在"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土地国(王)有制基础上,维护贵族世袭特权和统治人民的整个上层建筑,她实质上就是西周奴隶主贵族专政的代名词.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它所维护的宗法等级制,对于安定社会的政治秩序,巩固一个疆域辽阔的王朝,曾起过重要作用.二,"明德慎罚"思想周公等西周统治者吸取了殷商灭亡的教训,感到一味"重刑辟"反而会加剧人民的反抗,危及自己的生存.为了使天命不再转移,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说.(一)"明德"论的主要内容周公认为,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力戒荒淫.统治者应勤政修德,严于律己,力戒荒淫.应当了解一些小民的疾苦,采取措施,帮助他们免除痛苦.要惠民,裕民.周公等西周统治者吸取殷亡的教训,因而比较重视小民的力量.当权者应当以小民的向背作为一面镜子,来察看自己的为政得失,要宽以待民.(二)"慎罚"论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的说来为"区别对待,罪止一身",具体的说来就是以下四点:其一,他要求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待那些故意犯罪和惯犯,要从重惩处,虽然是小罪也应处以重刑.而对于那些过失犯罪和偶犯则从轻处理,虽然有大罪也可减刑.其二,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只惩罚罪犯本人.其三,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其四,刑法适中.(三)"明德慎罚"论的历史意义周公的"明德慎罚"说,虽然只是适应周初政治形式的一种权宜之计和作为维护其统治的一种手段,但在当时却是一种先进的理论,起过积极的作用,它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1, 名词解释3,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有什么变化4, 试述礼治的基本原则和特征.5, 简评"明德慎罚"思想.争鸣时期第二篇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春秋战国时期)4, 对各章节的学习第三章春秋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一,管仲改革思想的主张及特点(1) 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管仲是春秋时期齐桓公的相,主持齐国国政.他是奴隶主贵族中主张改革的代表人物.他以法律手段推行军事,行政,和商业等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功.管仲的法律思想以及改革思想的主要内容是:(1)"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管仲认为,对过去的法制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的运用.这是管仲的法制改良思想.他把礼,义,廉,耻视为"国之四维",即维系国家的四大绳索,任何一根绳索断了都会对国家产生很大的危害.因此,他强调要"饰四维","张四维",即整顿礼,义,廉,耻,推行礼,义,廉,耻.他在实践过程中充分发挥了礼义的强制作用.而在实践中对周礼继承的同时,又对周礼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改造:一是打着"尊王"即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二是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来教育和引导民众;同时用剥夺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三是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四是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用赏赐以资鼓励,用刑罚纠正偏颇.(2)"作内政而寄军令"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这三者结合起来.这是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他在施政纲领中提出将"国"分成三个区域,把"鄙"分成五个区域,让士,农,工,商分别居住,从事自己的职业,生有所依,死有所葬;同时谨慎使用生,杀,贫,富,贵,贱这六项政策.为实现这一主张,管仲提出了"四民分居定业"论."四民"指士,农,工,商.而且严格"四民"之间的界限,反对混合杂居.实行这种办法,就重新整顿了已被破坏的统治秩序,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控制,扩大了国君的势力.他还把居民组织与军事组织结合起来,"寓兵于民",人民平时生产,战时当兵,从而扩大了兵源,增强了国家的军事力量.(3)"令顺民心","与民分货"管仲主张,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以建立和保障新的封建经济制度.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管仲认为,民心的向背,是国家盛衰的关键,是统治成败的标准,那么到底什么是"民心"呢在他看来,民众"好利恶害"的心理就是"民心",见到对自己有利的就来,见到对自己有害的就去.从民心好利出发而得出的立法原则,自然是一切法令政策都要建立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使法令适应人们对于物质利益的要求.在他看来,法令对于治国故然重要,然而只有合乎民心的法令才能行的通,"下令如流水之源者,令顺民心".(4)"仓禀实,则知礼节"说管仲认为,发展社会经济对于国家的稳定极端重要,特别是发展农业生产,更是国家富强的根本条件.只有大量开垦荒地,发展农业生产,搞好粮食储备,解决人民的衣食问题,然后才谈的上要人民遵守礼义法度.所以他明确提出了"仓禀实则知礼义,衣食足则知荣辱"的思想.(2) 管仲立法主张的特点管仲的立法主张有两个特点,一是强调物质经济利益的地位,二是重商.(1)管仲认为,立法必须顺应民心,以民心向背为原则而赢得民心的关键在于使法律符合百姓的"欲利",适应人民对物质利益的要求.(2)管仲主张立法必须要促进经济发展,促进商业,以富国强兵.他加强官营商业和手工业,也给民间一定的经商权,"与民分货".但管仲在改革传统的工商政策时,也注意到用行政与法律手段控制富商大贾,以防他们与国家争利.二,子产的改革主张及特点(一)子产改革主张的主要内容子产是春秋时期郑国的改革家,曾任郑国执政,当政期间,进行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他是一个从旧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其法律思想具有折衷于礼法之间的特色.他既强调礼制的重要,又改造旧礼,削弱其天命神权的色彩;既强调法必须以礼为原则,又公布成文法,力求以新法挽救时弊,增加了法的独立性.其思想具有后来发家思想的特色.(1)对礼制的继承和改造子产认为,礼是最高的自然法则,又是人们所必须遵行的行为规范.子产把礼归为自然的总秩序,并将礼从礼节仪式中独立出来,加以自然化,社会化的思想,是对传统的天命神权观念的突破,这是春秋时期法律思想的一大进步.同时,子产强调礼的规范性,认为民要不失其性,就必须"奉之以礼",用礼来制约人情,制约人的喜怒哀乐.但当礼义与民心有矛盾的时,子产认为礼仪是可以改革的.以礼规范民众,打破传统的"礼不下庶人"的原则,也沟通了礼与法的联系,开拓了由礼治过度到法治的先河.(2)改革内政,创立新制在礼治的前提下,子产提出加强君权,服从官府,尊敬贵族,侍奉长者,孝敬父母五项"国之大节".其目的在于维护封建性的集权制与等级制.它反映了子产以法律协调新旧贵族利益的改良思想.(3)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子产于公元前536年将刑书铸于金属器物之上.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从而改变了古代"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恐怖状况,动摇了罪行擅断的基础,为"法治"创造了条件;同时,也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法律对贵族的限制作用. (4)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在统治方法上,子产主张行德政以"宽"服民.认为德是以道德教化,宽惠爱民感化人民,立法应体现"德政".同时,也不排除以"猛"服民,在缺乏"有德者"的情况下,"猛"会使人畏而不犯,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子产还强调准确使用刑法,使罪行相当;并根据礼仪原则,以情断狱.这反映子产折衷礼法的思想特点.(二)子产刑法思想的特点(1)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子产肯定德治的方法,主张"为政必以德".他认为,立法要体现"德政",以道教教化和宽惠爱民为原则,反对"刑之颇类"(不公平)和滥狱.在实现德政时要首先保障贵族官吏的利益,放宽对人们言论的控制,以"宽"服民.德为"宽",而刑则为"猛",子产认为,治国不能一味地强调"宽",必须济之以"猛",即立法要严,执法要严,在以"宽"服民难以奏效的情况下,应以"猛"为主.宽猛相济是子产刑法的思想内容之一.(2)罪行相当和以情断狱子产强调量刑定罪应以公布的礼法为标准,准确地使用法律,使罪名与刑罚相当,同时,他也反对拘泥于刑法条文,主要根据礼的原则加以权衡,以情断狱.子产区分了礼和仪的不同,对一般违仪之举并不施加刑罚,在审狱时,子产则常以"倒言反事"及察言观色方法断狱,这种方法曾受到法家的批评.三,邓析改革思想的主张及特点(一) 邓析,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如果说子产代表着由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的利益和观点,那么邓析则是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主张彻底否定周礼,实行法制革新的人物.在春秋时期天与人,礼与法的思想对抗中,邓析不谈天命,抵制旧礼,反对改良,制定竹刑,表现出实行法治的明显倾向,因此可以称为战国法家学派的先驱人物.(1)"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春秋后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势力的日益兴起,社会上开始出现反对维护贵族统治特权的"礼治",主张法治的思想.邓析是当时最激进的革新派.他敢于向旧的传统挑战,对郑国奴隶主阶级颁布的礼制,禁令,进行了抵制和批判,明确提出了"不法先王,不是礼仪"的主张."不法先王"和"不是礼仪"是密切联系着的.反对"法先王",必须反对礼仪道德.邓析不但反对顽固地坚持"礼治"的旧贵族,也反对象子产那样力图在上层建筑中继承"礼治"传统的新的封建贵族.邓析帮助民众打官司,出主意,同旧的"礼"大唱反调,提出了"以非为是,以是为非"的主张.邓析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立场上,敢于向旧传统挑战,勇敢地批判维护奴隶制旧秩序的"礼义",在当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2)邓析的《竹刑》邓析还是一位主张刑法改革,实行法制的早期代表人物.他编著的《竹刑》,是用以对抗旧礼制的.而且我们还可以看出:第一,邓析的"欲改旧制"和他"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第二,邓析编著的《竹刑》,"不受君命,而私刑法",即未经郑国官方的授权和正式批准,而是以私人讲学的方式公布的,这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是独具特色的.5, 儒家的法律思想(一)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儒家的法律思想比较广泛,如仁学和仁政说,维护君权说,"为民制产"与轻徭薄赋说等等,都属于儒家法律思想的范围,但其主要是礼治论,德治论和人治论.(1)"为国以礼"的礼治论儒家将西周奴隶主贵族的旧礼改造成为封建地主阶级的新礼.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他要求各级贵族互相克制,停止争夺,遵守礼制.在法律上,主张以礼作为适用刑罚的指导.孟子也要求法先王.荀子主张用礼维护封建等级制,并引法入礼要求以维护封建等级制的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从维护礼治出发,儒家主张:1,以"五伦"为中心,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名分.2,以家族为本位,坚持"亲亲为大",重视孝,忠.3,区分贵贱等级,以礼规定人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2)"为政以德"的德治论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敬德"的思想,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提高了德的地位和作用.1, 德刑并用,以刑辅德. 2, 主张教化3, 以德去刑.4, 恤刑慎杀,5, 先教后刑.(3)"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孔子,孟子认为治理国家主要靠统治者的道德感化,荀子则着重对人和法的关系进行分析,强调法由人而定.1, 圣贤决定礼法2, 身正则令行3, 法先王4, 顺人情(二)孔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1, 以仁为核心的法律观孔子对仁作了许多解释,其中最能表达仁的含义的是"仁者,爱人".但孔子是"爱有差等"的.〈1〉孔子的"爱人"有亲疏之分.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 由近及远.〈4〉孔子的爱人有等级之分.等级不同,爱的内容就有差别.如"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一个是"使",一个是"事"(事奉),这种关系显然是不对等的.〈12〉孔子的爱人是不以突破君子与小人的界限为前限的."未有小人而仁者也",认为"仁"作为一种高尚的道德品质,劳动人民("小人")是不可能有的.2, 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1〉主张正名.即纠正各种违反周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现象.〈4〉主张"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即制礼作乐和出兵征战的权利由天子掌握.〈5〉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互相包庇犯罪.〈8〉反对"铸刑鼎".4, 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1〉先教后刑,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3〉宽猛相济,以刑罚辅助德〈5〉以德去刑,德教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5, 立法,司法主要靠贤人〈一〉"人存政举",由圣贤治国立法.〈二〉"身正令行",执政者应带头遵守立法.(三)孔子法律思想的影响孔子并没有否定法律的作用,但在论述"法"与"人"的关系时,将统治者个人置于"法"之上,这与他在论述"法"与"礼"的关系上时,将"礼"置于法之上;在论述"法"与"德"的关系时,将德置于"法"之上,是完全一致的.这一思想,经过战国时期的孟子,荀子和西汉董仲舒等儒家的继承和改造,成为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长期影响了整个立法,司法活动.(4) 孟子认为,君主要统一天下,关键在于得到人们的拥护,其办法是推行"仁政".孟子论法, 就是以"认证"为指导,围绕着"省刑法,薄税敛"而展开的.具体表现为:(1)"正经界",保障土地私有(2)"薄税敛",征收赋税徭役有定制(3)"省刑法",反对繁法苛刑(12) 荀子的"隆礼"重法论荀子把礼说成是"与天地同礼,与万物同义"的"大本".但"礼"不是万能的,只有礼法并用才能治理好天下.〈一〉"隆礼"论荀子继承和发展了儒家的礼治论,赋予礼以封建等级制的内容.其一,礼是治国的根本.其二,论理的起源.其三,严格划分人们的等级贵贱.〈二〉重法论在"隆礼"的前提下,还要重法.其一,论法的作用.用刑罚惩治犯人的目的,在于禁止暴行,反对作恶,并且防范以后不再发生类似的犯罪.其二,法以礼为本.其三,士用礼治,庶民用法治.其四,赏罚并用.6, 墨家的法律思想1,墨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墨家是先秦时期最早起来反对儒家的一个学派.在先秦诸子百家中,唯有墨家是代表劳动人民利益并提出系统理论学说的学派.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一)"兼相爱,交相利"的法律观"兼相爱,交相利"是墨家法律观的根本原则.他们要求以它来衡量国家的法律制度,评价各种学说观点;进而提出自己的立法主张,即国家立法必须贯彻"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原则.(1) 法的起源和法制统一论(2) "赏当贤,罚当暴"的刑赏论(4) 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经济立法思想2,墨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主张墨家代表小生产者的利益,十分重视人民的生计,十分重视劳动.用墨家的话来说,即是"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这是墨家从"农与工肆"生活中体验出来的.因此,墨家特别提出了维护"赖其力"的劳动者权益的经济立法思想.(一)"不与其劳",不"获其实"(二)"凡费财劳力,不加利者不为"(三)维护私有财产权3,墨家法律思想的特点在墨子的法律思想中,既有朴素的平等观念,又有君主集权的专制倾向;既反对宗法等级"礼治"原则,又主张新的官僚等级;既主张法律高于君主,又把司法大权归于君主个人;既要求法律承认并维护劳动民众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又只把希望放在明君贤臣的身上;等等.进步主张和落后观念往往同现,集中地反映了中国古代小生产劳动者的思想特质和历史局限.6, 道家的法律思想6, 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1)"道法自然"的自然法说在道家看来,统治者应当顺应自然,以自然为法.他们认为,在人定法之外,还有一种来源于自然的自然法.这种自然法比人定法优越的多.它体现了自然无为的要求,广大无边,谁也逃不了它的约束;它对人无所偏爱,大公无私,一视同仁.(2)"无为而治"论道家认为,"道"是自然无为的,统治者应该"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一切听任自然法则的支配,让天下万物自然生长,发展.(3)废弃仁义圣智说(4)否定人定法(5)"君人南面之术"2,〈〈庄子〉〉的法律虚无主义的观点1, 主张绝对无为,2, 否定仁义礼法3, 主张绝对自由,4, 反对任何约束和限制法家的法律思想(本章为中国法律思想课程最重要的章节之一)7, 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它形成于战国中期.法家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多方面地阐述了法的基本理论,他们的理论,在当时世界上也名列前茅.其主要内容是:(1) 法的起源与变法论法家关于法的起源说与变法论,是他们主张社会改革和变法的理论依据.法的起源论.商鞅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上世,中世,下世三个阶段.他认为,在"以强胜弱,以众暴寡"的下世,人们争夺激烈,为了"定分""止争",需要"立禁","立官","立君",即产生了国家和法律.商鞅关于法的产生的论述,以后成为法家共同的法的起源论.变法论.商鞅认为人类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统治者应"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因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实行变法是历史的必然.韩非也系统阐述了变法思想. (2)"以法治国"论法家对法下了比较明确的定义:"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法加乎奸令者也."即法是由官府制定颁布的,并且有强制力,使赏罚的原则深入人心,奖赏给予谨慎守法的人,而刑法则加于违法犯罪的人.法的性质和特征其一,法的规范性.法是人们行为的规范和规则.它也是一种标准,全体臣民必须严格遵守.其二,法的公正性.法是公正无私的表现.其三,法的平等性.法代表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就应当具有普遍适用的平等性.其四,法的公开性,法家指出,统治者制定法令,必须明白易懂.(3)法的纲要――赏与罚(4)"势治"论法家认为,要推行法治,必须以君主的势力为前提,以国家的政权为后盾.(5)"术治"论法家的"术",是指君主掌握政权和驾驭臣下的手段和方法.(6)文化专制论。

2-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二讲-夏商西周的礼治思想

2-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二讲-夏商西周的礼治思想
(一)“综合治理”的礼治模式
周公的礼治体系是一个综合的体系,德、礼、 教、罚都是这个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儒法 合流的源头)
(二)注意对刑罚负面影响的控制
刑有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教应是治理天 下的主要手段,但是,天下不太平,不用放弃 刑的使用。
(三)“德”成为预防犯罪的防线
直到今天,中国人对错误或罪行最严厉的谴责 词仍是“缺德”二字。
3.特点:
(1)夏代的核心是“忠”,内部各阶层的 和睦,等级卑贱者尽心事奉尊贵者,官长 爱护自己的下属。君主缺少威严。
(2)商代礼的核心是“敬”,即强调统治 者,尤其是王的权威。对君敬而不亲。
(3)西周礼治成为统治者的治国方略。其 前提是礼制的完备与“德”的出现。
三、西周礼治的内容
周公“明德慎罚”思想评论
“明德慎罚”并不排除刑罚 在必须使用刑罚时,周公强调用刑准确,宽严
适度。 对于“不孝不友”,“寇攘奸宄(gui),杀
越人于货”等犯罪,周公主张“刑兹无赦”。 寇:劫取。攘:窃取。奸:外乱。宄:内乱。 杀越人于货:杀人而取其货。
பைடு நூலகம்
二、周公对中国传统法的影响
于神。 2.统治者所宣布的法律法令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3.在司法审判活动中,遇有疑
难问题,须通过特定程序, 直接由神裁判。
(三)产生原因 1.自然压迫的产物 日月星辰运转 春夏秋冬的替换 生老病死 2.社会压迫的产物 贫富分化 剥削 战争 命运 3.政治统治的需要 解释政权的神圣和自己掌握政权的合理
四川双石旌表牌坊:为表彰徐母杨氏“夫死从子和孝 敬老翁”建造。
牌坊始于西周,表彰功臣、孝子、节妇、烈女、义士等。
一、夏商西周的宗法制 (血缘为纽带)

应用文-简析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逻辑之树

应用文-简析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逻辑之树

简析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逻辑之树'简析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逻辑之树一、夏商时期的神权法思想夏商时期,法律思想以“恭行天罚”、“代天行罚”的神权法思想占统治地位。

神权法思想的两个显著特点:一是笃信上帝,专事鬼神而不注重人事;二是崇尚暴力,专讲刑杀而不任德教①。

神权法思想的盛行有其历史的土壤,如生产力还十分低下,人们的认识水平还普遍较低等等,一旦统治者提出这样的法律思想,人们很容易去拥护它。

奴隶主阶级的神权法思想能够解决奴隶主取得统治地位的问题。

“代天行罚”是以天之子的名义大行其义。

上天是万能而虚无缥缈的,不存在上天给天子的规制,天子取得的权力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权力,权力没有任何规制同本文由联盟收集整理时又无限大,这样我们就完全可以解释夏商统治者崇尚暴力而专任刑杀的特点。

商纣残暴不仁,人们群起反抗,西周取而代之。

神权法思想的逻辑起点是为奴隶主获得的权力提供解释,让人们信服奴隶主是他们的统治者,它是奴隶主进行统治的思想武器。

二、周公对神权法思想的局限及突破西周取而代之,西周的统治者不得不“合理化”其统治地位。

如果商王是神明的儿子,并代替上天行使刑罚统治世界,那么西周的统治者应当如何自处?神权法思想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西周的统治的合理性也面临着问题,他们必须提出合理的逻辑来支撑他们的统治。

周公的贡献在于继承和神权法思想。

周公的法律思想分为两部分:一则在于“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一则是“礼治”思想。

“以德配天”思想是对神权法思想的继承和发扬,它是在神权法思想里面加入有新的元素,将“德”与“统治”或者“刑”结合起来,更好的表述就是“明德”以“慎罚”。

神权法思想只是回答奴隶主统治阶级为何会取得统治的问题,而“以德配天”的思想却同时回答了奴隶主统治阶级取得和丧失统治的两个问题,它是将“德”作为“代天行罚”的前提。

另一方面,这也是奴隶主统治阶级对自己统治的限制,因为这种思想为奴隶推翻无德的奴隶主的统治地位提供理论依据。

夏商西周立法思想的变迁

夏商西周立法思想的变迁

夏商西周立法思想的变迁作者:朱蕾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04期夏朝建立后,我国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奴隶主贵族为了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极力宣扬利用宗教迷信和鬼神观念,宣称自己是神和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接受天命来统治人世,对不服从统治的人施行“天罚”。

到了商代,神权法思想进入高峰。

“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

商朝的统治者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出现,代天行罚,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同时把它说成是国王的权利。

进入西周以后,神权法思想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

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对天命说作了修正。

一、“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中国古代法律起源方式中国古代法的发生路径大致是由习惯到形成习惯法并最终确立成文。

因而夏、商、西周的立法过程就是对习惯法的逐步确立与不断改造而后形成成文法的过程。

中国古代法律包含“刑”和“礼”两方面的内容,“刑”“礼”并用,并且以“刑”为主,这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形式。

“刑”最初是在部族战争中产生的一种暴力行为。

这种暴力行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打击敌人;二是规范己方的军事行为。

将这种暴力行为作为常态引入到日常生活中就逐步形成了“刑法”。

“礼”作为法的基本内容之一相对于“刑”出现较晚。

西周建立以后“礼”才从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祭祀)发展为国家层面的制度。

“周公制礼”就是将“礼”从单纯祭祀活动中剥离出来,升格为政治准则、道德规范和各项典章制度,是为“礼法”。

礼法制度的影响表现在西周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集中体现了当时的时代特征。

这样就构成了是起源于夏商西周的成文法的雏形。

二、“受天命”与“天讨”、“神判”——夏商的神权法思想夏商两代是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因而其司法制度具有浓厚的“天讨”、“天罚”及“神判”的色彩,但是这种神权思想又是从属于世俗政权的,这一点区别于西方的宗教神权往往凌驾于君权之上。

当时的奴隶主极力宣扬自己是秉承天意来统治万民,比如“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等等的说法。

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思想是历朝历代制定法律制度的思想基础

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思想是历朝历代制定法律制度的思想基础

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思想是历朝历代制定法律制度的思想基础。

可以说,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所决定的。

在学习各朝代的法律制度之前,首先要清楚地知道这个朝代的主导法律思想是什么;然后再深入了解法律思想的具体体现;最后深刻领会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一)夏商朝的法律思想是神权法思想。

神权法思想是从原始社会的宗教信仰发展而来的,人类进入第一个阶级社会以后,原始社会的宗教信仰被加上了阶级属性,成为神权法思想。

夏朝统治者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代表上天对人间进行统治;把他们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和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

从夏朝开始,奴隶主就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法权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他们的统治披上一层神秘的合法的外衣。

商朝全部继承了夏朝的神权法思想,并且较夏朝更进一步,发展为一种典型的神权法思想。

(二)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以及亲亲与尊尊,具体到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就是“义行义杀”和“明德慎罚”。

西周法律思想反映西周统治者立法思想的成熟与丰富,有利于政权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所谓“义行义杀”,就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所谓“明德慎罚”,就是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筑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

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三)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建立了封建性的国家,为了巩固从奴隶主手中夺取的政权,封建地主阶级采用法家思想作为他们的立法指导思想。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意思是说,取消按照血缘关系而规定的法律特权,取消按照爵位的有无和高低享有不同的待遇,除国君之外,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罚。

这样,开始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夏商西周的法律思想

夏商西周的法律思想

夏商的神权法思想主要表现为: 天命”“天罚” 夏商的神权法思想主要表现为:“天命”“天罚” ”“天罚 天命:认为统治阶级的统治是由上天所安排的, 天命:认为统治阶级的统治是由上天所安排的,人们 应该无条件的服从。 应该无条件的服从。 天罚:上天的诛罚。 天罚:上天的诛罚。奴隶主阶级把施行刑罚说成是上 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指令, 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指令,从而把刑罚蒙上一层神 圣的外衣。 圣的外衣。
西周政治制度的 主要制定者周公
第二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 礼治的基本原则: 亲亲” 尊尊” 礼治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 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第三个问题: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 第三个问题: 推崇“德政” 包括勤政、惠民、裕民、任贤。 1、推崇“德政”。包括勤政、惠民、裕民、任贤。 主张慎用刑罚。包括提倡刑当其罪, 2、主张慎用刑罚。包括提倡刑当其罪,区分故意和 过失、一贯和偶然犯罪,提倡慎重断案, 过失、一贯和偶然犯罪,提倡慎重断案,统治者对狱 讼之事不可乱加干涉,重视教化。 讼之事不可乱加干涉,重视教化。
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 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 1、商朝奴隶主编造了许多上帝立商的神话 、 2、商代占卜之风极盛 、 3、商朝的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 、
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
西周政治制度的 主要制定者周公
周公的以德配天说: 周公的以德配天说: 只有有德的人才可以承受天命,失德就要失去天命。 只有有德的人才可以承受天命,失德就要失去天命。 以德配天说的意义: 以德配天说的意义: 第一, 第一,以德配天说对统治者的恣意妄为有一定的 限制作用。 限制作用。 第二, 第二,反映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和对历史 的推动作用。 的推动作用。 第三,以德配天说也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 第三,以德配天说也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

夏、商、西周时期神权法思想的演进

夏、商、西周时期神权法思想的演进

务德, 而武伤 百姓, 百姓弗堪” , 夏 王灭德作威, 。“ 以敷虐于尔万方百 姓 。尔万 方 百姓 , 其 凶 害 , 忍荼 毒 , 告 无 辜于 上 下 神 祗 。天道 福 罹 弗 并 善祸淫 , 降灾 于夏 , 以彰厥罪” 这样他们 的“ 。。 君权神授” 理论才 能自 圆其说 , 他们推翻夏朝 自立为王才具有正当性。 但是商的统治者没有 将这一认识发展下去, 反而是更加强调了神权统治 。 殷墟所发现 的近 l 万片带字 甲骨, 5 其中除极少数为商王室记事之用外, 其余都是商人 占I - 鬼神的结果。 商代社会生活中, 在 商人几乎无事不 I, - 上至“ 国之 大事” 的祭祀战争, 下到风雨的有无, 年岁的丰歉 , 出入 的吉凶, 田渔的 猎 获 , 病 的轻 重 , 人 的生 育 … …等 等 , 一 不 求 之 于 占 , 切依 疾 妇 无 一 从 占 的 结 果而 行 事 。 占 的 实 质不 过 是 用 神 的 意志 的形 式 来 体现 。 商 王 的意 志 , 百姓 “ 鬼 神 , 使 敬 畏法 令 ”从 而 服 从他 们 的统 治 。
夏 西 胃时期樟杈法思想的演送 商
李晓霞
摘 要
关键 词
夏、 、 商 西周 时期 , 隶 主阶级 主要 利用神权 法思 想进行 统治 , 奴 这三 代的神 权法 思想经 历 了一 个抛 物线 式的发展 变
神 权法 思想 演进
化 过程 : 成于夏代 , 盛 于殷 商, 形 极 动摇 于西周 。
的 国 家 政 权及 其 权 利 说 成 是 神 授 的 ; 法 律 说 成 是 神意 的体 现 , 把 而法 者是否“ 敬德” 为转移。。 天命 的可 以转移, 使周人开始从顺 从神权转
律的实施 则是恭行天罚 。《 尚书 ・召诰》 “ 说: 有夏服天命” 礼记 ・ 。《

中国法律思想史串讲

中国法律思想史串讲

第四章 儒家的法律思想
主要阐述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及其代表人物的观点。
本章考点总结: 本章考点总结: 1、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2、孔子法律思想的核心 孔子“为国以礼” 3、孔子“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孔子宽刑慎杀, 4、孔子宽刑慎杀,反对冤狱的思想 孟子的“暴君放伐” 5、孟子的“暴君放伐”论 孟子“惟仁者宜在高位” 6、孟子“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 荀子“明分使群” 7、荀子“明分使群”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 荀子“隆礼” 8、荀子“隆礼”重法论 9、荀子“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论 荀子“有治人,无治法”
2、“刑不上大夫”
第二节
周公的“明德慎罚” 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
一、“明德慎罚” 明德慎罚” “明德”即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特别强调统治者 要“敬德”: (1)勤政修德,力戒荒淫。 (2)重视小民的力量,宽以待民。 二、区别对待,罪止一身 区别对待, “慎罚”说主要内容: 1、对罪犯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2、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 4、刑罚适中。
三、重法论 1、法以礼为本 2、论法的作用 法有奖励、禁止、矫正和防范的作用。 3、先礼后法,先教后诛 4、罚当其罪 有治人,无治法” 四、“有治人,无治法” 法和人比较,人是首要的。
“隆礼”重法,以儒(礼)为主,儒法合流的法律思想, 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起过积极的作用,且对中国封建 法制也产生了深刻影响。
四、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 服民和以“ (一)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 主张“德政”统治。德在实践中表现为“宽”,刑在实 践中表现为“猛” 。宽猛结合,以猛为主。 (二)罪刑相当与以情断狱 1、严厉执法,定罪量刑须以公布的礼、法为标准,罪刑相当。 2、审案方面强调“以情断狱”。

法制史神权思想

法制史神权思想

神权法思想神权法思想一般指利用宗教迷信进行统治的阶级,为了取得人们的拥护,把他们的权力说成是神所授予的,把体现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的一种法律思想。

然而在中国从来没有出现凌驾于世俗政权之上的教会或教权,神权法在中国主要是指从属于奴隶制王权的统治阶级思想,产生与夏朝,极盛于商代,动摇于西周。

神权法思想产生于中国古代的奴隶制社会时期,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第一,夏启建立夏朝之后,中国步入了家天下的社会,值此社会转型之际,夏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迫切需要寻找一个能稳定社会的旗帜。

第二,在原始社会,由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再加上当时的人们对各种自然现象和各种社会现象都不能给予正确的认识,他们认为在世界上存在一种支配人类和自然的超力量。

第三,神权法思想把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使人们在对自然和社会无能为力的情况下安于接受现状。

第四,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原始社会的生产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中国社会也因此由原始社会步入奴隶制社会。

神权法思想的产生正是由奴隶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神权法思想主要是指中国古代夏商西周时期的统治思想,其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首先,夏朝是神权法思想产生的雏形时期。

夏朝的奴隶主贵族为了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极力宣扬利用宗教迷信和鬼神观念,宣称自己是神和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接受"天命"来统治人间,对不服从其统治者施行"天罚"。

其次,商代是神权法发展的极盛时期,商代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宣称其祖先是上帝的子孙,因而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这样他们就可以宣布违抗王命就等于违抗神命,是要受到"天罚"的。

最后,西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开始动摇。

到了西周时期,神权法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贵族,吸取了夏、商对人民过于残暴而导致灭亡的教训,提出了一种新的君权神授的理念,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他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能承受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武航宇-法律思想史

武航宇-法律思想史

一.神权法神权法思想是夏、商、西周的主要思想之一。

中国的神权法思想有一个产生、发展与演变的过程,大体可以概括为: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1.夏、商的“天命”、“天罚”思想统治者将其规定为“授天命,家天下”并开始规定了世袭制,最初对于刑的解释是制裁,而礼是作为原始的宗教体现的。

认为统治权是秉承上帝或皇天的旨意而获得的。

“天命”“天罚”思想不仅使其统治合法化,而且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性。

神权法思想直至商代进入高峰,开始对法律进行了一个成文的规定,有了成文法,并且继承了天罚的内容,并且把神兽獬豸作为分辨人民是否有罪的标志物,祖先神与上帝神的逐渐融合,为商王独享天命取得了合法依据,为他们完成国家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提供了权威性神权依据。

2.西周的“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与“明德慎罚”思想西周统治者看到了民众的力量,感到神权并非维系统治的唯一法宝,于是提出“以德配天”,以德为媒介,使政权和神权发生了联系。

而“明德慎罚”正是统治者培养德行实现保民而应贯彻始终的方针。

“明德慎罚”思想的提出使中国政治法律思想开始从天际走向了人际,成为民本思想的发端和后世“德主刑辅”思想的滥觞。

二.儒家的法律思想1.儒家学说的形成与发展:在孔子之前,儒主要是指以“相礼”为职业的人士。

孔子早期曾从事此职业,因此其创立的学派被称为儒家。

而孔子去世之后,儒家分成许多流派,孟子继承并发展了孔子的仁学、德治和人治思想成为战国中期儒家代表人物。

而末期的荀子不仅重新的阐释了孔子和孟子的思想,并表现了儒法合流、礼法合一的思想趋向,从而成为先秦儒家的又一个代表人物。

2.孔子的法律思想主张为政以德,为政待人,以国礼为尊,强调“仁爱”。

(1)为国以礼,强调礼与人的结合,继承周公,推崇西周礼治,反对公布成文法。

(2)为政在德,提倡仁政,反对暴政,提倡为政以德,德主刑辅,重视道德教化,宽猛相济,刑罚适中。

(3)为政载人,推举贤者治理,举荐贤才,当权者严于律己,重人治轻法治。

夏商周神权法思想

夏商周神权法思想

09医法 60班学号:0921150020 陈传荣夏商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摘要:神权法思想是指在初民社会由于人们对自然认识水平有限,对很多事物无法认识、无法解释,而产生的一种对于天、神乃至某种动物的盲目崇拜用神来作为法作为一种评判事物是非的标准的思想。

无论是在古时候的西方还是中国都存在这种神权法的思想。

西方的“君权神授”,中国殷商时的占卜祭祀、“天命”、“天罚,等都是神权法思想的体现。

对天、神的敬畏,对图腾的顶礼膜拜在今天这个鼓吹人定胜天、个性解放,没有信仰、没有敬畏的社会也许是难以想象甚至是愚蠢的。

但我们不应以今人的眼光苛求前人,我们应考虑到初民社会时的认识水平,很多在今天甚至很久以前就认为是习以为常的事情在那时都认为是怪异的、是无法解释的,而天、神的观念正好可以“完美”地解释这些问题,于是人们对于天、神的崇拜无以复加,产生神权法的思想也就是必然的了。

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是从属于奴隶制王权和封建王权的。

目的在于使王权和皇权神化。

它最早盛行于夏,商,西周奴隶制时期。

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首先,中国神权法的始于夏代。

禹传子,家天下。

为了稳定和威慑民心,为了让父子相传的即位制度找到一种合理的解释。

夏代开始鼓吹“君受命于天”,他代表了“天命”,他尊“五行”(金、木、水、火、土),敬“三正”(天、地、人),称有扈氏捍卫族选公推制度“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当时以国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极力的宣传他们秉承“皇天”之命来统治人民,这种君权神授的思想,有利于使他们的统治合法化,并赋予他们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威。

同时战争也看成替天行道。

夏初继承了原始社会的审判传统,带有很浓厚的宗教色彩。

二、商代的神权法思想中国的神权法在殷商代进入高峰。

殷商的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于世。

《礼记表记》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

随着殷王权利的加强,还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上帝。

所有国家大事,甚至是否用刑,都必须占卜鬼神来做决定。

中国的甲骨文,主要就是殷王及其文官向上帝,祈祷占卜的卜文。

西周神学占统治阶级主流意识的思想

西周神学占统治阶级主流意识的思想

西周神学占统治阶级主流意识的思想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神权法思想:是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用来束缚、统治人民的一种思想武器。

它以“天命”“天罚”观念为主要内容。

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极盛于商,动摇于西周。

⑴夏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首创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力图神化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权力,并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

⑵殷商时代,天命、天罚思想有很大发展,突出表现在:①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上帝是商王的祖先;②商王豢养了一批神职人员;③占卜的形式固定,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④商王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出现,代天行罚。

⑶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

西周统治者在思想上仍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

基于殷商灭亡的教训,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的人才可承受天命。

⑷周公以德配天说的提出有重大意义:①它解释了周灭商的原因和周的统治权的来源;②它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

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第1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神权法思想:夏、商奴隶主贵族极力宣扬"天命"、"天罚"等神权罚思想,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

天命、天罚:所谓"天命",即认为统治阶级的统治是由上天所安排的,人们应该无条件的服从。

其实质是利用神权对奴隶进行欺骗,给统治阶级的统治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

所谓"天罚",这是神权法思想指导下的刑罚观。

奴隶主阶级把施行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指令,从而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

其实质是利用神权对被统治阶级进行欺骗。

以德配天: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周公等统治者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以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过去,殷商的先王有德,"克配上帝",所以天命归殷。

现在殷已失德,上帝就把天命转归于周,周王就成了天子。

显然,周公之所以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以德配天",一方面是由于还没有完全脱离神权法的色彩,其意图在于求得上天的保佑,维护其统治,使周王朝的统治永存。

另一方面,西周的这种"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的提出,也意味着神权的动摇。

西周的统治者从殷商的灭亡中吸取了教训,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使他们感到单纯依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重视人事,重视民心向背,珍惜天命,不再使其转移。

"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而且从对立面的角度反了劳动人民力量的强大及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

《汤刑》:商代法律的总称。

“商有乱政,而做汤刑”当系指此。

第2章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明德慎罚:这是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

第一编 夏、商、西周时期的思想

第一编    夏、商、西周时期的思想
思想的发展
• 到了周。太史伯提出了五行和实生物的观 点,即“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 以成百物”。同时太史伯提出了阴阳之序 的阴阳学说。这些思想以《周易》作为体 现。
• 顺便指出,到了我国战国时期,齐国邹衍 提出了五行相生,五行相胜,提出了人类 社会也受五行的支配,提出了“五德终始” 说。关于五行学说也一直是中国古代思想 的重要内容。
• 礼治的基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 莫非王臣。
• 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 • 礼治的作用:定亲蔬、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
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
二、阴阳五行思想的发展
• 在原始社会,人们崇拜自然,但也有征服 自然和支配自然的的美好愿望,因此出现 了女娲补天、夸父追日、嫦娥奔月、精卫 填海的美丽神话故事。在大禹治水的过程 中,提出了五行思想,五行就是金、木、 水、火、土。五行相互差异和联系。
第一编 夏、商、西周时期的思想
• 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神权思想 • 一、夏、商、周的神权思想发展 • 1、夏、商西周时期奴隶主阶级所使用的思
想武器,主要是神权思想和宗法思想。 • “宗法”的含义: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
庭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 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它源于氏族社会 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嫡长继承制 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二、西周的以德配天思想
• 1、以德配天说的含义 • 以德配天是周公总结殷商灭亡的教训所提
出的思想命题。“德”指道德、德行, “天”即天命。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 并非固定不变,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 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 周初提出了“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民 本思想。
二、西周的以德配天思想
• 2、以德配天说的意义 • 一方面为了求得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复习资料1、神权法思想它是流行于我国夏、商、西周奴隶社会的法律思想。

奴隶主阶级大力宣扬他们的统治权力是由上天(神)所赋予的。

人们既要服从上天的意志,就要服从们们统治者的意志,始有违抗,他们就代表上天予以惩罚,“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这种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2、“天罚”它是奴隶主阶级以神权法思想为指导的刑罚观。

奴隶主阶级为了把对统冶者的刑罚镇压合法化,将他们施行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旨意,是秉承神的指令,违抗王命等于违抗神命,他们就要“致天之罚”。

这样,他们就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其实质是利用神权对被统治者进行欺骗。

3、氏族制度它是以血缘关系结成的原始社会基本的社会经济单位。

初为母权制,在氏族内部,生产资料公有,集体生产,平均分配,没有剥削,也没有阶级。

公共事务由选出的氏族首领管理,重大问题由氏族成员会议决定。

我国传说中的炎帝、黄帝时代大体相当这一时期。

在我国,大约从五千多年以前开始,黄河和长江流域的一些氏族,先后由母系氏族社会逐步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

这就是传说中的尧、舜时代。

这一时期的生产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逐渐出现了剩余产品。

两氏族首领乃利用职权侵占剩余产品,积聚财富,于是出现了私有制,出现了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对抗的阶级。

夏禹就是拥有大量财富和奴隶的多族贵族,掌握了整个氏族和部落的统治权。

他还把占有的部位当成私产传给自己的后代,于是,氏族、部落的管理机构逐渐变为国家的统冶机构,作为阶级统冶的工具——国家也就产生了。

4、种族奴隶制由一个氏制的奴隶主贵族组成统治机构的制度。

在我国古代历史上,夏朝是由夏族的姒姓奴隶主贵族建立起来的奴隶制王朝。

当时,所有的奴隶属于这个统治氏族所有,而被征服的氏族则整族地沦为统治氏族的奴隶。

在种族奴隶制下,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公社形式被完整地保存下来,血缘关系十分浓厚。

这是我国奴隶制的一个重要特点。

5、卜筮古时占卜,用龟甲称卜,用蓍草称筮,合称卜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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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一)神权法思想的产生,发展,变化.神权法思想是由宗教迷信思想发展而起的.夏朝建立后,我国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奴隶主贵族为了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极力宣扬利用宗教迷信和鬼神观念,宣称自己是神和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接受天命来统治人世,对不服从统治的人施行"天罚".举例:相传夏启讨伐有扈氏时宣称,"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到了商代,神权法思想进入高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殷商奴隶主宣称其祖先是上帝的子孙,因而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违抗王命就等于违抗神命,就要受到"天罚".商朝的统治者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出现,代天行罚,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同时把它说成是国王的权利.进入西周以后,神权法思想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西周灭商,这就与过去商朝统治者曾一再宣称的"帝立商",可以永世长存的说法产生了矛盾.于是,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对天命说作了修正.他说天命是有的,"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僖公五年》),失德就会失去天命.现在殷已失德,因此天命归周,周王成了天子.(二),"以德配天"说的意义周公之所以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以德配天",其目的在于求的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延续下去.这种以"以德配天"说比夏商完全依赖"天命"的思想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这是因为西周统治者在一定的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使他们感到单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重视人事,重视民心向背;必须谨慎从事,珍惜天命,不使它再转移,所以说,"以德配天"说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出劳动人民对历史发展的推动作用.第二章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一,"礼治"思想西周初期,"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与这套制度相适应,西周统治者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所实行的就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1) 礼治的基本原则周公所制之礼,始终贯穿着这样几项原则,即"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与民变革也".其中,"亲亲"和"尊尊"是它的基本原则.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要按血缘宗法关系来区别贵贱,使亲着贵,疏着贱;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长辈);必须作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所谓"尊尊",即尊其所尊,凡居高位的都是尊者,居其下者应尊其上.奴隶和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臣民必须服从天子,不许违抗.(2) 礼治的基本特征周公倡导礼治.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手段,但它们所适用的对象各有所侧重,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治.曲礼上〉〉).所谓"礼不下庶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奴隶主贵族.礼和刑在适用对象上虽有所不同,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是相对的.礼所规定的义务,庶人必须无条件遵守;个别奴隶主贵族严重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如犯上作乱等,也要处以刑罚.当然,即使他们用刑,他们也常常享受各种特殊照顾.(3) 历史意义西周礼治是建立在"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土地国(王)有制基础上,维护贵族世袭特权和统治人民的整个上层建筑,她实质上就是西周奴隶主贵族专政的代名词.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它所维护的宗法等级制,对于安定社会的政治秩序,巩固一个疆域辽阔的王朝,曾起过重要作用.二,"明德慎罚"思想周公等西周统治者吸取了殷商灭亡的教训,感到一味"重刑辟"反而会加剧人民的反抗,危及自己的生存.为了使天命不再转移,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说.(一)"明德"论的主要内容周公认为,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力戒荒淫.统治者应勤政修德,严于律己,力戒荒淫.应当了解一些小民的疾苦,采取措施,帮助他们免除痛苦.要惠民,裕民.周公等西周统治者吸取殷亡的教训,因而比较重视小民的力量.当权者应当以小民的向背作为一面镜子,来察看自己的为政得失,要宽以待民.(二)"慎罚"论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的说来为"区别对待,罪止一身",具体的说来就是以下四点:其一,他要求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待那些故意犯罪和惯犯,要从重惩处,虽然是小罪也应处以重刑.而对于那些过失犯罪和偶犯则从轻处理,虽然有大罪也可减刑.其二,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只惩罚罪犯本人.其三,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其四,刑法适中.(三)"明德慎罚"论的历史意义周公的"明德慎罚"说,虽然只是适应周初政治形式的一种权宜之计和作为维护其统治的一种手段,但在当时却是一种先进的理论,起过积极的作用,它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1, 名词解释3,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有什么变化4, 试述礼治的基本原则和特征.5, 简评"明德慎罚"思想.争鸣时期第二篇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春秋战国时期)4, 对各章节的学习第三章春秋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一,管仲改革思想的主张及特点(1) 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管仲是春秋时期齐桓公的相,主持齐国国政.他是奴隶主贵族中主张改革的代表人物.他以法律手段推行军事,行政,和商业等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功.管仲的法律思想以及改革思想的主要内容是:(1)"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管仲认为,对过去的法制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的运用.这是管仲的法制改良思想.他把礼,义,廉,耻视为"国之四维",即维系国家的四大绳索,任何一根绳索断了都会对国家产生很大的危害.因此,他强调要"饰四维","张四维",即整顿礼,义,廉,耻,推行礼,义,廉,耻.他在实践过程中充分发挥了礼义的强制作用.而在实践中对周礼继承的同时,又对周礼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改造:一是打着"尊王"即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二是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来教育和引导民众;同时用剥夺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三是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四是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用赏赐以资鼓励,用刑罚纠正偏颇.(2)"作内政而寄军令"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这三者结合起来.这是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他在施政纲领中提出将"国"分成三个区域,把"鄙"分成五个区域,让士,农,工,商分别居住,从事自己的职业,生有所依,死有所葬;同时谨慎使用生,杀,贫,富,贵,贱这六项政策.为实现这一主张,管仲提出了"四民分居定业"论."四民"指士,农,工,商.而且严格"四民"之间的界限,反对混合杂居.实行这种办法,就重新整顿了已被破坏的统治秩序,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控制,扩大了国君的势力.他还把居民组织与军事组织结合起来,"寓兵于民",人民平时生产,战时当兵,从而扩大了兵源,增强了国家的军事力量.(3)"令顺民心","与民分货"管仲主张,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以建立和保障新的封建经济制度.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管仲认为,民心的向背,是国家盛衰的关键,是统治成败的标准,那么到底什么是"民心"呢在他看来,民众"好利恶害"的心理就是"民心",见到对自己有利的就来,见到对自己有害的就去.从民心好利出发而得出的立法原则,自然是一切法令政策都要建立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使法令适应人们对于物质利益的要求.在他看来,法令对于治国故然重要,然而只有合乎民心的法令才能行的通,"下令如流水之源者,令顺民心".(4)"仓禀实,则知礼节"说管仲认为,发展社会经济对于国家的稳定极端重要,特别是发展农业生产,更是国家富强的根本条件.只有大量开垦荒地,发展农业生产,搞好粮食储备,解决人民的衣食问题,然后才谈的上要人民遵守礼义法度.所以他明确提出了"仓禀实则知礼义,衣食足则知荣辱"的思想.(2) 管仲立法主张的特点管仲的立法主张有两个特点,一是强调物质经济利益的地位,二是重商.(1)管仲认为,立法必须顺应民心,以民心向背为原则而赢得民心的关键在于使法律符合百姓的"欲利",适应人民对物质利益的要求.(2)管仲主张立法必须要促进经济发展,促进商业,以富国强兵.他加强官营商业和手工业,也给民间一定的经商权,"与民分货".但管仲在改革传统的工商政策时,也注意到用行政与法律手段控制富商大贾,以防他们与国家争利.二,子产的改革主张及特点(一)子产改革主张的主要内容子产是春秋时期郑国的改革家,曾任郑国执政,当政期间,进行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他是一个从旧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其法律思想具有折衷于礼法之间的特色.他既强调礼制的重要,又改造旧礼,削弱其天命神权的色彩;既强调法必须以礼为原则,又公布成文法,力求以新法挽救时弊,增加了法的独立性.其思想具有后来发家思想的特色.(1)对礼制的继承和改造子产认为,礼是最高的自然法则,又是人们所必须遵行的行为规范.子产把礼归为自然的总秩序,并将礼从礼节仪式中独立出来,加以自然化,社会化的思想,是对传统的天命神权观念的突破,这是春秋时期法律思想的一大进步.同时,子产强调礼的规范性,认为民要不失其性,就必须"奉之以礼",用礼来制约人情,制约人的喜怒哀乐.但当礼义与民心有矛盾的时,子产认为礼仪是可以改革的.以礼规范民众,打破传统的"礼不下庶人"的原则,也沟通了礼与法的联系,开拓了由礼治过度到法治的先河.(2)改革内政,创立新制在礼治的前提下,子产提出加强君权,服从官府,尊敬贵族,侍奉长者,孝敬父母五项"国之大节".其目的在于维护封建性的集权制与等级制.它反映了子产以法律协调新旧贵族利益的改良思想.(3)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子产于公元前536年将刑书铸于金属器物之上.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从而改变了古代"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恐怖状况,动摇了罪行擅断的基础,为"法治"创造了条件;同时,也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法律对贵族的限制作用. (4)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在统治方法上,子产主张行德政以"宽"服民.认为德是以道德教化,宽惠爱民感化人民,立法应体现"德政".同时,也不排除以"猛"服民,在缺乏"有德者"的情况下,"猛"会使人畏而不犯,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子产还强调准确使用刑法,使罪行相当;并根据礼仪原则,以情断狱.这反映子产折衷礼法的思想特点.(二)子产刑法思想的特点(1)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子产肯定德治的方法,主张"为政必以德".他认为,立法要体现"德政",以道教教化和宽惠爱民为原则,反对"刑之颇类"(不公平)和滥狱.在实现德政时要首先保障贵族官吏的利益,放宽对人们言论的控制,以"宽"服民.德为"宽",而刑则为"猛",子产认为,治国不能一味地强调"宽",必须济之以"猛",即立法要严,执法要严,在以"宽"服民难以奏效的情况下,应以"猛"为主.宽猛相济是子产刑法的思想内容之一.(2)罪行相当和以情断狱子产强调量刑定罪应以公布的礼法为标准,准确地使用法律,使罪名与刑罚相当,同时,他也反对拘泥于刑法条文,主要根据礼的原则加以权衡,以情断狱.子产区分了礼和仪的不同,对一般违仪之举并不施加刑罚,在审狱时,子产则常以"倒言反事"及察言观色方法断狱,这种方法曾受到法家的批评.三,邓析改革思想的主张及特点(一) 邓析,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如果说子产代表着由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的利益和观点,那么邓析则是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主张彻底否定周礼,实行法制革新的人物.在春秋时期天与人,礼与法的思想对抗中,邓析不谈天命,抵制旧礼,反对改良,制定竹刑,表现出实行法治的明显倾向,因此可以称为战国法家学派的先驱人物.(1)"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春秋后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势力的日益兴起,社会上开始出现反对维护贵族统治特权的"礼治",主张法治的思想.邓析是当时最激进的革新派.他敢于向旧的传统挑战,对郑国奴隶主阶级颁布的礼制,禁令,进行了抵制和批判,明确提出了"不法先王,不是礼仪"的主张."不法先王"和"不是礼仪"是密切联系着的.反对"法先王",必须反对礼仪道德.邓析不但反对顽固地坚持"礼治"的旧贵族,也反对象子产那样力图在上层建筑中继承"礼治"传统的新的封建贵族.邓析帮助民众打官司,出主意,同旧的"礼"大唱反调,提出了"以非为是,以是为非"的主张.邓析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立场上,敢于向旧传统挑战,勇敢地批判维护奴隶制旧秩序的"礼义",在当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2)邓析的《竹刑》邓析还是一位主张刑法改革,实行法制的早期代表人物.他编著的《竹刑》,是用以对抗旧礼制的.而且我们还可以看出:第一,邓析的"欲改旧制"和他"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第二,邓析编著的《竹刑》,"不受君命,而私刑法",即未经郑国官方的授权和正式批准,而是以私人讲学的方式公布的,这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是独具特色的.5, 儒家的法律思想(一)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儒家的法律思想比较广泛,如仁学和仁政说,维护君权说,"为民制产"与轻徭薄赋说等等,都属于儒家法律思想的范围,但其主要是礼治论,德治论和人治论.(1)"为国以礼"的礼治论儒家将西周奴隶主贵族的旧礼改造成为封建地主阶级的新礼.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他要求各级贵族互相克制,停止争夺,遵守礼制.在法律上,主张以礼作为适用刑罚的指导.孟子也要求法先王.荀子主张用礼维护封建等级制,并引法入礼要求以维护封建等级制的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从维护礼治出发,儒家主张:1,以"五伦"为中心,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名分.2,以家族为本位,坚持"亲亲为大",重视孝,忠.3,区分贵贱等级,以礼规定人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2)"为政以德"的德治论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敬德"的思想,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提高了德的地位和作用.1, 德刑并用,以刑辅德. 2, 主张教化3, 以德去刑.4, 恤刑慎杀,5, 先教后刑.(3)"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孔子,孟子认为治理国家主要靠统治者的道德感化,荀子则着重对人和法的关系进行分析,强调法由人而定.1, 圣贤决定礼法2, 身正则令行3, 法先王4, 顺人情(二)孔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1, 以仁为核心的法律观孔子对仁作了许多解释,其中最能表达仁的含义的是"仁者,爱人".但孔子是"爱有差等"的.〈1〉孔子的"爱人"有亲疏之分.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 由近及远.〈4〉孔子的爱人有等级之分.等级不同,爱的内容就有差别.如"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一个是"使",一个是"事"(事奉),这种关系显然是不对等的.〈12〉孔子的爱人是不以突破君子与小人的界限为前限的."未有小人而仁者也",认为"仁"作为一种高尚的道德品质,劳动人民("小人")是不可能有的.2, 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1〉主张正名.即纠正各种违反周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现象.〈4〉主张"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即制礼作乐和出兵征战的权利由天子掌握.〈5〉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互相包庇犯罪.〈8〉反对"铸刑鼎".4, 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1〉先教后刑,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3〉宽猛相济,以刑罚辅助德〈5〉以德去刑,德教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5, 立法,司法主要靠贤人〈一〉"人存政举",由圣贤治国立法.〈二〉"身正令行",执政者应带头遵守立法.(三)孔子法律思想的影响孔子并没有否定法律的作用,但在论述"法"与"人"的关系时,将统治者个人置于"法"之上,这与他在论述"法"与"礼"的关系上时,将"礼"置于法之上;在论述"法"与"德"的关系时,将德置于"法"之上,是完全一致的.这一思想,经过战国时期的孟子,荀子和西汉董仲舒等儒家的继承和改造,成为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长期影响了整个立法,司法活动.(4) 孟子认为,君主要统一天下,关键在于得到人们的拥护,其办法是推行"仁政".孟子论法, 就是以"认证"为指导,围绕着"省刑法,薄税敛"而展开的.具体表现为:(1)"正经界",保障土地私有(2)"薄税敛",征收赋税徭役有定制(3)"省刑法",反对繁法苛刑(12) 荀子的"隆礼"重法论荀子把礼说成是"与天地同礼,与万物同义"的"大本".但"礼"不是万能的,只有礼法并用才能治理好天下.〈一〉"隆礼"论荀子继承和发展了儒家的礼治论,赋予礼以封建等级制的内容.其一,礼是治国的根本.其二,论理的起源.其三,严格划分人们的等级贵贱.〈二〉重法论在"隆礼"的前提下,还要重法.其一,论法的作用.用刑罚惩治犯人的目的,在于禁止暴行,反对作恶,并且防范以后不再发生类似的犯罪.其二,法以礼为本.其三,士用礼治,庶民用法治.其四,赏罚并用.6, 墨家的法律思想1,墨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墨家是先秦时期最早起来反对儒家的一个学派.在先秦诸子百家中,唯有墨家是代表劳动人民利益并提出系统理论学说的学派.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一)"兼相爱,交相利"的法律观"兼相爱,交相利"是墨家法律观的根本原则.他们要求以它来衡量国家的法律制度,评价各种学说观点;进而提出自己的立法主张,即国家立法必须贯彻"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原则.(1) 法的起源和法制统一论(2) "赏当贤,罚当暴"的刑赏论(4) 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经济立法思想2,墨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主张墨家代表小生产者的利益,十分重视人民的生计,十分重视劳动.用墨家的话来说,即是"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这是墨家从"农与工肆"生活中体验出来的.因此,墨家特别提出了维护"赖其力"的劳动者权益的经济立法思想.(一)"不与其劳",不"获其实"(二)"凡费财劳力,不加利者不为"(三)维护私有财产权3,墨家法律思想的特点在墨子的法律思想中,既有朴素的平等观念,又有君主集权的专制倾向;既反对宗法等级"礼治"原则,又主张新的官僚等级;既主张法律高于君主,又把司法大权归于君主个人;既要求法律承认并维护劳动民众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又只把希望放在明君贤臣的身上;等等.进步主张和落后观念往往同现,集中地反映了中国古代小生产劳动者的思想特质和历史局限.6, 道家的法律思想6, 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1)"道法自然"的自然法说在道家看来,统治者应当顺应自然,以自然为法.他们认为,在人定法之外,还有一种来源于自然的自然法.这种自然法比人定法优越的多.它体现了自然无为的要求,广大无边,谁也逃不了它的约束;它对人无所偏爱,大公无私,一视同仁.(2)"无为而治"论道家认为,"道"是自然无为的,统治者应该"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一切听任自然法则的支配,让天下万物自然生长,发展.(3)废弃仁义圣智说(4)否定人定法(5)"君人南面之术"2,〈〈庄子〉〉的法律虚无主义的观点1, 主张绝对无为,2, 否定仁义礼法3, 主张绝对自由,4, 反对任何约束和限制法家的法律思想(本章为中国法律思想课程最重要的章节之一)7, 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它形成于战国中期.法家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多方面地阐述了法的基本理论,他们的理论,在当时世界上也名列前茅.其主要内容是:(1) 法的起源与变法论法家关于法的起源说与变法论,是他们主张社会改革和变法的理论依据.法的起源论.商鞅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上世,中世,下世三个阶段.他认为,在"以强胜弱,以众暴寡"的下世,人们争夺激烈,为了"定分""止争",需要"立禁","立官","立君",即产生了国家和法律.商鞅关于法的产生的论述,以后成为法家共同的法的起源论.变法论.商鞅认为人类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统治者应"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因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实行变法是历史的必然.韩非也系统阐述了变法思想. (2)"以法治国"论法家对法下了比较明确的定义:"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法加乎奸令者也."即法是由官府制定颁布的,并且有强制力,使赏罚的原则深入人心,奖赏给予谨慎守法的人,而刑法则加于违法犯罪的人.法的性质和特征其一,法的规范性.法是人们行为的规范和规则.它也是一种标准,全体臣民必须严格遵守.其二,法的公正性.法是公正无私的表现.其三,法的平等性.法代表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就应当具有普遍适用的平等性.其四,法的公开性,法家指出,统治者制定法令,必须明白易懂.(3)法的纲要――赏与罚(4)"势治"论法家认为,要推行法治,必须以君主的势力为前提,以国家的政权为后盾.(5)"术治"论法家的"术",是指君主掌握政权和驾驭臣下的手段和方法.(6)文化专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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