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民促法地方实施意见 释放民办教育体制机制活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5号发布日期: 2016.11.07实施日期: 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含草原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煤炭法、动物防疫法、证券法、种子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201306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正)[201306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2016110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2016110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1〕25号)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遵府发〔2014〕15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县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扶持力度,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民办教育办学质量、扩大办学规模,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
二、主要措施(一)落实财政奖励和扶持政策。
从2014年起,县财政统筹安排设立县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按全县总人口数人均3元的标准建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以及扶持社会信誉好、办学质量高的民办学校等。
县财政对辖区内受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划付生均教育经费,受委托民办学校由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拨付标准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一致。
(二)落实教育用地政策。
对新建、扩建民办教育所需用地,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数量根据学校办学规模确定,其教育用地性质不得改变,学校不得擅自改作其他用途。
民办学校未举办后,其土地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生活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民办学校聘用残疾人担任教师的,残疾人工资所得税加计扣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自有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征用的耕地,用于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宿舍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于教学的免征契税;企业、公民个人、社会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公益捐赠,且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所规定范围,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企业和单位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境内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举措
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举措《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民办教育的专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作出了若干法律规定,这对于优化民办学校学生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环境、维护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从实践上来看,民办学校学生合法权益的切实有效的保护仍是民办教育发展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我院以民办学校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基本切入点,系统地构建学院学生权益的保障机制,以期对在校学生的权益保护有所裨益。
一、切实转变观念,提高学生工作人员基本素质,增强学生权益保护意识。
1、学院党政领导和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切实做好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模范。
为真正杜绝侵害学生权益事件的发生,学员党政领导和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始终能先行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加强自身修养,做保护学生权益的表率,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和人格魅力感染全体教职工。
2、组织全体学生工作人员,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理论学习,切实提高全体学生工作人员素质。
一直以来,学院都组织经常性的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利用讲座、开办培训班和宣传画报等形式,加强学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育,切实抓好教育理论的再学习,使所有学生工作人员真正认识到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科学性,引导所有学生工作人员转变观念,使之清楚地认识到教师和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认识到传统的忽视学生个性的教育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在教育工作中,发扬爱心,坚持耐心,真正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努力将“保护学生权益”由法律的规定内化为教师的基本素质、外化为教师的自觉行动。
3、注意加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维权意识。
学院一改传统的法制教育模式,除了坚持对学生加强遵守法律法规、公共道德的教育外,还重视学生的法律地位,有意识地向学生灌输作为一个公民、作为一名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使学生明白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逐步培养学生独立健康的人格,引导学生学会自我保护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树立全面的法制观念,做一个守法的合格公民。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发挥民间资金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要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
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完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机制。
二、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
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以下同),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渠道。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
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解读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背景及过程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十九届三中全会强调推动教育等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民办教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201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称“国务院三十条”),就民办教育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和鼓励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上位法规定,回应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教育部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
围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教育部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全面梳理了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实施条例》修订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广泛征求了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委托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实施条例》修订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课题研究,调研了10余个省份,走访了100多所民办学校,召开了80余场座谈会,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修订的草案。
草案形成以后,又分别邀请民办教育研究专家、民办学校校长、民办学校举办者、民办培训机构负责人以及法学专家召开多次座谈会,听取意见。
此后,又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修订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三十条”为依据,以强化“支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为主线,以促进民办教育稳定、健康发展为目的,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按照坚持正确政治导向、准确把握改革方向;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落实修法各项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难题;坚持落实落细、注重条文可操作性;坚持改革创新、增加制度供给的基本思路,对《实施条例》内容做了较大范围的调整,对31个原条文进行了修改,新增19个条文,删除8个条文,同时调整了章节结构。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全面准确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鼓励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政治建设(一)加强党组织建设。
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
民办学校将党的建设写入章程,党组织书记人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
(二)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构建“三全育人”新格局。
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工作水平,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二、创新体制机制(三)建立分类管理制度。
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具体分类登记办法根据上级要求执行。
(四)健全学校退出机制。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应在学生和教职工权益优先、全面保障的基础上,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提出财务清算和师生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解读:民促法实施条例终落地,民办教育板块不确定性解除
民促法实施条例终落地,民办教育板块不确定性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解读5月14日,民办教育领域的纲要性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出台。
从2018年“送审稿”到2021年发布正式文件,前后3年时间,经过全国人大、政协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反复讨论、修改甚至各方博弈,修订后的《条例》最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4月颁布,并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全文共分“总则、民办学校的设立、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教师与受教育者、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管理与监督、支持与奖励、法律责任、附则”九大章节、六十八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进一步解释与落实。
民办教育板块不确定性解除后,我们认为可以按照以下顺序考虑与民办教育机构的合作:民办高校(本科、专科、职业技术学院)>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高中>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
一、民办教育板块的不确定性基本解除《条例》出台后,民办教育板块最大的不确定性已经解除。
总结看,对民办教育分级分类管理,分级是以义务教育阶段作为分隔,分类指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区别施政。
《条例》一方面延续了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严格监管,包括兼并收购、协议控制被明确禁止,以及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另一方面,《条例》释放了对职业教育民办学校的利好信息。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处于一种相对收紧的态势,非营利性+不允许关联交易让举办人很难取得办学回报,同时禁止并购、协议控制等规定基本阻断了民办小初中的规模化扩张办学和上市路径。
同时,明确要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
政府确保在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的绝对主导权,这里面一是涉及教育公平问题,二是涉及意识形态问题,这里不再展开。
民办职业教育、民办高校则持续被鼓励,尤其是《条例》对营利性的民办本科、专科、职业技术学校有了清晰的、正面的认定,之前各方所担心的民办高校关联交易、集团化办学等风险均已排除。
2024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3篇)
2024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我国教育立法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自2019年9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促进我国民办教育发展、保障教育公平、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学习过程中,我意识到该法对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下面,我将从四个方面对《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学习心得的总结和体会。
一、强化政府监管,规范办学行为。
《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政府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管职责和权限,明确规定了民办教育机构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惩戒措施的规定。
通过加强政府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管,可以有效规范民办教育市场的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机构的准入审批制度,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准入门槛,筛选出优质的教育机构,避免劣质机构和“野鸡大学”的出现。
同时,政府还应当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机构的退出机制,及时清理和整顿不符合要求的民办教育机构,防止其继续存在和运营。
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发展民办教育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和鼓励,明确规定了民办教育机构享有与公办教育机构同等的待遇和权益。
这一规定为发展民办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扩大教育资源的供给、提高教育质量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提供了新的途径。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社会实际,创新办学模式,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
政府应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民办教育机构,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升教育质量和水平。
三、保障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机会均等。
《民办教育促进法》强调了均衡发展的原则,要求政府部门采取措施,促进教育机会的均等化。
这对于缩小城乡教育差距、解决教育资源不平衡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可以通过不同地区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引导优质教育资源向薄弱地区倾斜,推动教育资源的均衡发展。
同时,还可以通过引导和鼓励民办教育机构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等领域提供教育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实现教育的公平与普惠。
贯彻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意见和措施
贯彻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意见和措施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意见和措施《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民办教育的专门法,对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作出了若干法律规定,这对于优化民办学校学生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环境,维护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从实践上来看,民办学校学生合法权益的切实有效的保护仍是民办教育发展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为此,我校以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基本切入点,系统地构建学校学生权益的保障机制,以期保护在校学生的权益。
一、学校明确办学目标,XXX为室学校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校以来,学校根据新形势的需要,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使各项制度更趋科学化和人性化,全面营造“校以育人为本,师以敬业为乐,生以成长为志”的办学氛围。
学校以“XXX,规范办学”为指导思想,明确办学目标为:“办特点,创品牌”学校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加强了学校班子成员的思想建议和作风建设,进一步完善了领导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求制度,继续施行领导考核制度,建议评价机制,树立全局意识、发展意识和创新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了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问的良好格局。
学校领导能够以身作则,大胆开拓,民主管理,不断创新。
办学至今,学校未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和师生违法犯罪现象。
二、办学个性鲜明,教育效果显著民办学校“以质量求生存,以特征求发展”。
因此,必需以特征教学为窗口,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
以个别化教学作为我校办学的一大特征,并取得了社会的认可。
老师们在教学教育过程中结合课例,联系实践,对新课程的进行进修、对新观念进行渗透、对新方法进交运用。
三、找准切入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把握学校的重点工作,把教学质量作为学校第一生命线,把加强学校德育工作作为紧张工作,把深入进修教学XXX改作为重点工作,把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真抓实干、务实工作,团结奋进所为学校第一要务。
四、教师队伍精干,凝聚力强有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是学校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抓好教师队伍建设的同时,提高落实教师工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地方政府落实新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意见综述
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2017年 7月 7日,教育部等 14个中央有关部门印 发《中央有 关 部 门 贯 彻 实 施 〈国 务 院 关 于 鼓 励 社 会 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任务分工 方 案 》。 这 些 积 极 措 施,为 民 办 教 育 事 业 发展提供了支持,营造了良好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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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科技学院学报
一、总体情况 全国人大常 委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办教育促 进 法 〉的 决 定 》要 求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制定具体办法。截至 2018年 9月 17日,全国 32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辽宁、安徽、甘肃、天津、云南、 湖北、上海、浙江、河北、内蒙古、陕西、河南、海南、江 苏、青海、广东、宁夏、贵州、山东、江西、广西、重庆、 吉林、四川等 24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相关实施意 见或实施细则。 总的来看,地方性的实施意见或实施细则出台 速度逐步加快。2017年 9月 30日,辽宁率先公布 实施意见;2017年 10月,安徽公布实施意见;2017 年 11月,甘肃公布实施意见;2017年 12月,天津、 云南、湖北、上海、浙江、河北等省市公布实施细则; 2018年 1月,内蒙古、陕西公布实施意见;2018年 2 月,河南、海南、江苏、青海公布实施意见;2018年 4 月,广东公布实施意见;2018年 5月,山东公布实施 意见;2018年 6月,宁夏、江西、重庆公布实施意见; 2018年 7月,贵州、广西公布实施意见;2018年 8 月,吉林公布实施意见;2018年 9月,四川公布实施 意见。 二、政策特点 大部分省份的实施意见或实施细则与《国务院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 性民办学校 监 督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中 央 有 关 部 门 贯 彻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 办教育健康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任 务 分 工 方 案 》基 本 一致。有的如辽宁、安徽、天津把《国务院关于鼓励 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见》《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 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任务分工方案》两个文件融合到一起。有的省份只 是明确过渡期,没有针对本地特点制定实施意见或 实施细则。 (一)过渡期 辽宁、甘肃、天津、青海、广东五地没有明确过渡 期。 湖北规定原则上 2020年 9月 1日前完成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4.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对于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第五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国家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
以捐资等方式举办民办学校,无举办者的,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发起人履行。
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新法的多种策略
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新法的多种策略一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新法)是在我国民办教育新一轮发展的关键时期颁布的重要法律,对于加强民办教育发展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从法律层面破解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关键问题,继续营造民办教育发展的软环境,深化民办教育治理,提高民办学校品质,指导民办教育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是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
新法从法律高度确立民办学校党的领导的合法性,强调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性,要求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是确立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
新法突破原有法律框架,允许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差异性政策。
三是进一步保障举办者权益。
新法规定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现有民办学校继续实施非营利办学的,在办学终止时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奖励。
四是进一步完善师生权益保障机制。
新法提出,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权益。
五是进一步完善国家扶持政策。
新法强调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规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政策,明确国家的鼓励方向。
六是进一步健全民办学校治理机制。
新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
围绕新法的实施,有关部门密集下发了一系列文件。
2016 年11 月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后, 12 月29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对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做出新的部署;同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简称国办30 条),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做出全面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释放新民促法红利 促进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
释放新民促法红利促进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作者:暂无来源:《教育家》 2018年第38期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教育的兴起,打破了政府长期包揽教育的格局,是新中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伟大改革实践。
教育部发布的《2017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76万所,占全国比重34.57%;招生1721.86万人,比上年增长4.98%;各类教育在校生达5120.47万人,比上年增长6.12%。
其中,民办高校747所(含独立学院265所,成人高校1所);普通本专科招生175.37万人,比上年增加1.51万人;在校生628.46万人,比上年增加12.25万人。
硕士研究生招生747人,在学1223人。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并于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同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与此同时,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工商总局等五部委颁布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管实施细则》两个配套文件。
2018年8月10日,司法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伴随着民办教育新法和系列新政的出台,民办教育到了一个新的发展关键期。
新政背景下,如何保障现有民办学校的平稳过渡?如何继续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为此,本期“ 聚焦”栏目特别邀请了几位来自民办教育实践一线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为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建言献策,以飨读者。
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情况的调研报告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情况的调研报告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情况的调研报告为切实掌握我县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情况,我县由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牵头,并从县教育局、物价局、文体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调研组,就我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下面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面简称实施条例)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研。
调研组为了尽可能的掌握第一手材料又分成三个小组——即财务财产组、行政教育教学管理组、座谈组分别深入各民办学校,采取听取专题汇报,召开教师、家长、学生各种座谈会,实地察看档案材料,个别走访等形式,对我县自201X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布施行以来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的了解,与此同时,还在县广播电视台上进行了调研公告,以此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针对相关问题进行重点调研。
现将调研情况综合报告如下:一、调研掌握的基本情况到目前为止,全县经批办的民办幼儿园31所,中小学校6所(我们这次只对中小学校进行调研)。
其中,具备初中、高中办学档(层)次的学校有海南岳崧学校、城东中学、南丽湖实验学校;具备小学、初中(九年制)的学校有南江学校、德才学校;具备小学的学校有成才小学。
这六所中小学校的创办形式大概可以分为三个类型:一是集体式;二是个人式(家庭);三是股份制(联合体)。
其中:海南岳崧学校、南江学校是集体筹资创办的。
但是,海南岳崧学校又与其他集体创办的学校性质有所不同的是,她是由林荣生、吴乾明等几个离退休干部牵头,通过各级层层动员各部门、各单位以及个人捐款创办的。
成才小学、德才学校是个人投资创办的。
城东中学、南丽湖实验学校是由几个股东共同投资创办的。
201X—201X学年度全县民办学校在校学生3949人,其中高中生780人、初中生2411人、小学生758人。
全县民办学校教师196人,学历达标率95%。
关于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情况汇报
关于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情况汇报尊敬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派,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8次主任会议报告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工作情况。
请予审议。
一、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截至XX年9月底,全市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共有463所,在校学生80219人,比2005年新增11703人,增长17.1%。
民办学校在校生占全市在校生总数的12.4%,比2005年增长3.2%。
其中幼儿园296所,在园儿童31999人;小学34所,在校学生6551人;中学2所,在校学生5677人;中等职业学校10所,在校学生18302人,比XX年增加2497人,增长15.8%;文化、艺体、职业培训等其他类学校121所,在校学生17690人。
从事民办教育专兼职教职人员3962人。
截至2006年9月,市直民办机构有72个,其中:中等职业学校6所,各种培训机构66所。
2006年,民间资金投入职业教育达4500余万元,历年累计投入达2亿多元。
现已涌现出XX市民进中专、XX市机电职业技术学校、射洪县理工职业技术学校、XX市中山职业技术学校等一批在校学生达XX人以上规模的民办职业学校典型。
同时,我们还审批了我市所集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为一体的民办中学——XX市安居育才中学校,该校今年秋季招生达5400余人。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以来,我市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以“面向市场,自主发展;接纳民资,创办民校;扩大规模,做大品牌;创新机制,激发活力”为基本方略,紧紧围绕“改体制、纳民资、革旧制、调布局、求质量”五方面做,有效地促进了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民办教育成效较为显著。
认真学习宣传,营造发展民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XX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以后,市政府积极安排部署了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为顺利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了充分准备。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及亮点大全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及亮点大全近日,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颁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作了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了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
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修订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部分,新增了加强民办学校党的领导一条,强调了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明确了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原则,强调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由现行条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民办学校的设立”2章合并而来。
系统规定了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义务,以及审批设立等各环节的要求。
明确了民办学校举办的鼓励与限制规范,特别是增加对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针对举办者变更、集团化办学、在线教育、学校名称等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出了规定。
第三章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落实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对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的组成与运行规则做了补充或者完善;针对课程教材使用、考试招生规范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法律规则。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
新增章节,重点落实法律关于师生权益保障的规定。
新增了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第三十六条),进一步强调对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平等对待,规范和支持民办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第五章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着重依法落实、完善了民办学校收费和管理机制,健全了民办学校资金和资产的管理使用规则,新增了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坚决防止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新增章节。
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进一步体系化,规定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年度报告、信用管理、评估评价、教育督导等制度,着力构建符合民办教育特点的监管体系,以规范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第七章支持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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