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1)
让法治成为反腐利器
26新视点·专家视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治反腐”成为中国反腐新常态。
早在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就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
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 国家监察法就是国家反腐败法。
习近平要求:“要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
实现国家治理腐败体系和治理腐败能力现代化,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规范;社会主义廉洁政治建设,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支撑。
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本质上是一个法治体系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
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本质上是一个法治体系。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必须全面推进以法律体系为首的法治体系建设。
而法治反腐,是依法治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政策、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做出了全面部署。
在党的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一次强调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
实现国家治理腐败体系和治理腐败能力现代化,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规范;社会主义廉洁政治建设,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支撑。
让法治成为反腐利器李斌雄武汉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法治反腐,就是通过法律反腐败的方式,通过法律治理权力腐败和其他腐败、维护公民权利和人民权益的理想状态和价值追求,即实现反腐败的法治化。
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国有企业反腐败建设
下, 坚持 问题 导向 、 突出重 点 , 充 分体 现科学性 、 针对性 、 可
操作性 。同时 , 要 坚持宏观思考 、 总体规划 , 既要 注意体现 党 章 的基本原则 和精神 , 符 合 国家 法律法规 , 也要 同其他 方 面制度相衔接 , 提高制度 的科 学性 , 提升制度整体效应 ,
如托关系 、 运 动 式 治 理 等 。对 领 导 人 员 而 言 , 唯上的思维 、
项工作 中 , 我们要 坚持 运用 “ 法治 思维 和法治方式 ” , 切 实 提高 “ 法治思维 和法治方式 ” 研究解决 问题 的能力 , 稳扎稳
打、 久久为功 , 就可 以形成 良好的法治 环境 。
制 度笼子 , 真 正做 到把 权力关 到制度 的笼子 里 , 坚决遏 制
和预 防腐败现象 。 二 是提 高制度 的科 学性 。以十八届 四 中全会 精神 为 指导 , 贯 彻社 会 主义核 心价 值观 , 在遵 循法 律 、 法 规前 提
不 能仅仅 指望制度 执行者 自身 的觉悟来 纠正 , “ 失去监督
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 , 必须加强监督 , 进而发现 问题 并惩
处 矫正 , 才能促进和保证制度 的真正执行 。监督部 门在无 力 全方位 监督 的情 况下 , 应 着力对 重点部 门 、 重点 岗位人 员 监督 , 确保 各项法规制度 落地 生根。 同时充分发挥 社会
监督作用 , 让一切腐败行为无处遁形 。 三是监督 “ 责任 ” 制 度的落 实 。要 贯彻落 实好党 风廉 政责任 制建设 , 制 定惩治 和预 防腐 败实施 方案 , 强化 责任
法治思维 与法治方式是 内在 和外在 的关 系 , 法治方 式 是法治思维 的外在行为表现 , 法治思 维影响和决定着法 治 方式 。法治 方式与法律手段 意义相近 , 只是手段一词过 于 工具化 , 而方式 则是更为 中性化 。与法治思维相应 的法治 方式 , 其外延更 为宽泛 , 人们 常说的“ 办事依法 、 遇事找法 、 解 决 问 题 用法 、 化 解 矛 盾靠 法 ” , 都 是 属 于 法 治 方式 的
对风腐一体纠治的几点思考
对风腐一体纠治的几点思考
当前,我国正面临着风险和腐败问题交织的严重局面。
如何对风腐一体开展有效治理,成为了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在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一些思考。
一、坚持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在对风腐一体问题的治理中,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对于涉嫌违法违纪的人员,必须坚决依法追究责任,绝不能姑息迁就。
二、加强制度建设
制度是治理风腐问题的重要基础。
要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和反腐败机制。
同时,加大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力度,确保制度落地生根。
三、强化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是加强全社会风气建设的重要手段。
要加强风险意识和反腐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自觉性和法治意识。
同时,加强媒体监督,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拒腐防变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国际合作
风腐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合作加以解决。
我国应当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全球反腐败合作,加强国际反腐败的合作和交流,共同构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体系。
综上所述,对风腐一体问题的治理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加强制度建设、宣传教育、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努力,形成合力,推动风腐
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
为人民公敌,让掌握公权之人时时处 处感受到廉洁自律的氛围。
3、着眼于强化领导干部依法行政 意识。依法行政要求严格按程序办 事:程序不能省略、不能错乱。明确职 责 权 限 :明 确 权 力 的 行 使 范 围 和 界 限。应把领导干部作为法治宣传教育 的重点,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的主 阵地作用,通过法治论坛、法制培训、 年度法律知识考试等学法制度,创新 推进“菜单式”、“案例式”、“网络式”等 学法形式,推进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 法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等制度的落 实。促进学法要求与效果的统一,领 导干部法治意识和依法执政、依法行 政能力的统一。
2、要着力于依法确定权力。一是 依法审核“权力”。按照“谁行使、谁清 理 ”的 原 则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及 有 关 专 家,依法对各部门上报的行政权力逐 项审核确认,向社会公布,对没有法律 依据的行政权力一律取消;二是依法 界定“权限”。按照“一项权力一项制 度”的总体要求,地方党委、政府和部 门承担起主体责任,逐步健全完善相 关配套制度,对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 和量化,最大限度地压缩权力运行的 弹 性 空 间 ,力 求 降 低 腐 败 风 险 系 数 。 三是依法固定“流程”。各地各部门按 照减少层次、优化流程、提高效能、方 便办事的原则,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 使干部群众对具体责任人、权力行使 依 据 、工 作 责 任 范 围 、办 理 程 序 和 时 限、相对人的权利等内容一目了然,按 图索骥。
4、着眼于增强反腐败职能部门 依法履职意识。承担反腐败任务的职 能部门更要加强对反腐败法律法规的 专门、专业学习,拓宽法律法规学习渠 道,不断强化自身的法律意识,增强依 法反腐的专业素质和本领。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落实纪委监督责任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落实纪委监督责任作者:暂无来源:《新长征·党建版》 2015年第1期中共四平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李中新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必须遵循法治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反腐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于法有据履行纪委监督责任多年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淡化、职责泛化、角色错位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正本清源,回归《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的本意。
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明确提出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为纪委放手副业、回归主业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同时,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这就从顶层设计的高度,把纪委作为监督责任的主体地位在党内最高决议中予以明确。
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执纪的专门机关,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就决定了纪委履行监督职责具有天然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四平市委积极落实这一精神和要求,并明确规定将县(市)区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和考察的范围,扩展到纪委班子成员。
这样做,既是为了切实提高纪委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也是为了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监督和管理。
党章规定了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
适应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应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把中央要求和依法授权有机结合,强化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法理依据,增强依法监督、依规治党的主体意识,发挥好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
四平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共四平市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中明确指出,纪委主要从组织协调的责任、监督检查的责任、正风肃纪的责任、惩腐治贪的责任和追究问责的责任五个方面履行监督责任,从而使纪委履责更加清晰,界限更加明确。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的率先回归。
纪检监察机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思考
领导论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党的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体现,是纪检监察机关实现反腐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始终坚守的重要遵循。
基于当前形势及实践判断,个人认为,当前,纪检监察机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应做到以下几点:一、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必须遵循纪律前置性一是要凸显执纪定位。
如何在法治框架下查处腐败,使监督执纪问责权力真正行驶在法治轨道上,已成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亟需认真研究和厘清的问题。
随着《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出台以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不管从制度设计还是实践要求上,均体现了理论与实践、高标准与底线、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德治与法治、“全体”与“关键少数”的辩证统一。
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更是轮廓清晰、界限分明。
比如,《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实践成果,如“中央八项规定”“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转化为道德高线和纪律要求,删除了旧条例中70多条与法律法规重复的规定,把原来的“十大纪律”整合为“六大纪律”等,为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在法治框架下“执纪”提供了基本依据。
二是要注重抓早抓小。
效率是办案工作的保障。
过去,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时,往往强调深挖细查,查深查透,牵扯了办案人员非常大的精力,难以适应全面从严治党需要。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纪律前置,改变思维定式,摈弃老套路、老办法,在法治思维的引领下,运用政治智慧、法纪智慧和科技手段,重视战术,谋局布阵,做到“敢于出招,善于应招,蹄疾而步稳”,在法纪规定的办案程序时限内运用最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代价,突出对主要违纪行为的查处,最大限度地降低投入成本和风险成本,取得执纪监督的最佳效果,实现纪律审查工作的“短、平、快”。
三是要实行先处后移或同处同移。
专题辩论——法治能消除腐败辩论稿
专题辩论——法治能消除腐败辩论稿(总5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法治能消除腐败主持人宣读辩题、辩论纪律正一:主席,对方辩友,大家下午好。
我方认为法治能消除腐败,目前腐败问题是各国存在的通病,不仅破坏了各国的经济基础,而且危及到国家的政治基础,对国家造成了潜在的威胁,可见铲除腐败是一件任重而道远的工程。
而我方相信法治能消除腐败,在陈述理由之前,先明确以下几个概念:第一,何为法治,即相对人治而言,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它不仅包括了许多部门的静态法制,而且指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教育、法律监督的一个系统过程,最终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状态。
第二,消除,即消灭除去。
最后我再来解释一下“能”字。
这个能字决定了我们今天讨论的是一个可能性判断问题,即我们今天讨论的是法治能不能消除的问题,而不是法治有没有消除腐败的问题。
就像中国能达到共产主义社会,并且能赶超资本主义国家,这不是说中国现在已经赶超了资本主义国家,达到了共产主义社会,而是说中国有这个能力达到共产主义社会。
十六大以来,我们党进一步明确了教育是基础,监督是保证,法治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消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的基本路线,可见消除腐败还得靠法治,让我们仔细的来想一想,为什么会有腐败问题的发生?这是因为腐败能产生利益,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人们被诱惑,迷失了方向,试想一下,假如今天这个诱惑腐败的利益不存在了,那么腐败现象还会产生吗,那么显然是不可能的吗!所以只要我们消除了腐败的这个利益,那么腐败自然被消除了。
而我方相信法治能消除腐败,正是因为法治可以提高腐败的代价,在法制体系上可以将腐败者迅速绳之以法,使其锒铛入狱,而且就算他身居要职在法律监督体系下,也可以让他贪无可贪,无从下手,从而减少他的腐败收益,当腐败者获得的收益远远高于付出的成本,当腐败者无利可图、无从下手时难道腐败还不能被消除吗?当然,我方从不否认,现在社会上存在着许多腐败现象,但是这不是法治的问题,而是我们没有完善法治的问题,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才需要完善法治,让法治来消除腐败。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反腐败立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反腐败立
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3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反腐败立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
本次大会将审议并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并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会后,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正式产生,并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
何为法治思维?简言之,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立法,让反腐败机制法治化运行,这是推进新形势下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根本性方向。
推进反腐败立法,使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优势互补、相辅相成,使反腐败执纪与反腐败执法在标准上、程序上更加有效地衔接起
来,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更好地结合起来,发挥国法与党规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合力。
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是我们党从严治党的一贯要求。
腐败的实质是权力的滥用,反腐败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权力。
用制度约束权力,使权力正确规范地行使;在法治框架下查处腐败,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这是我们党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根本方向。
反腐败立法,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就能从源头上、根本上遏制特权思想、预防权力腐败、维护法律尊严。
3。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概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现代社会法制建设的重要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
法治思维指的是以法律为根本基础,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政、依法行动的思维方式。
法治方式是指在实践中遵循法治原则,通过制定、修订和执行法律,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
一、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一种基于法律的思维方式,逐渐形成并影响各个领域的决策和管理。
法治思维要求决策者在制定政策和执行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这种思维方式注重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执政,强调法律的权威和适用性。
通过法治思维,可以保证公正、公平、公开的管理和决策,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法治思维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保障公正和公平,避免独断专行和滥权现象的发生。
其次,法治思维能够提高决策和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避免主观臆断和个人偏见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再次,法治思维鼓励各方参与,充分尊重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最后,法治思维能够为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增强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性,促进经济和文化的繁荣。
二、法治方式法治方式是一种基于法治原则的行动方式,是实现法治的具体途径。
法治方式包括了一系列的法律手段和制度安排,以确保法律的合理适用和有效执行。
在现代社会,法治方式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正和打击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法治方式重视法律的制定和修订。
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出具有权威和科学性的法律,为社会的正常运行提供基本保障。
其次,法治方式注重法律的执行。
只有通过有效的执行才能保证法律的权威和有效性,从而实现社会秩序和公正。
此外,法治方式还包括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理,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方式的运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保障国家治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确保政府的权力行使符合法律和公众意愿。
同时,法治方式能够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权的尊重,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法律知识:如何规避腐败问题
法律知识:如何规避腐败问题腐败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会侵蚀公共资源,而且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对于个人、企业和政府部门来说,规避腐败是至关重要的。
一、增强道德意识增强道德意识,秉持正确的职业道德和道德标准,并牢记职业操守是预防腐败的有效途径。
在执行工作时,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个人企业都必须遵循职业道德标准,注重廉洁从政,树立崇高的公共服务理念,根据公正合理的原则,积极把工作做好。
二、建立监督机制要想真正有效地防止腐败,必须建立严密的监督机制。
而深入了解社会、行业、组织和工作领域也是重要的。
个人企业及政府应该加大对相关办公室及有权人员的监督。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不给机会让腐败的现象滋生。
同时社会上的监督也不能缺失,舆论监督不仅对现场作业完成性进行了监督,也对公共服务者廉洁规范度的监督。
三、完善制度要想遏制腐败问题,也必须完善制度。
如实施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国家审计体系、加紧立法、深化反腐斗争等方面。
这些制度的完善可以规范政治行为,监督行政权力,保护利益所在等目标起到很大的作用。
制度完善后,可以将机构及组织的职能明确、权力清晰地规定,阻止有权有位的人员滥用权力和资源。
四、加强教育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是加强教育。
从小培养儿童的思维行为模式,在普及法律知识方面让市民加深对法律的认识,在以后的日常生活中,不会轻易被其他人所欺骗。
加强教育的重要性被广泛认可,对公共服务者进行入职教育,规范其行为举止,可达到更好的预防腐败问题的效果。
五、公开透明公开透明是防止腐败的必要条件。
良好的透明度可以促进协调一致的社会利益并让公众更积极地参与民主决策。
在企业营销和政府树立的社会形象中,公开透明的重要性被广泛认可,许多政治和公共领域的组织正在变得更加透明。
六、加强互动合作加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加强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的合作,增强政府对社会的推动力。
利用舆论监督加大对公务人员的监管力度,将公众在发现问题时的舆论监督作用最大化,从而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相应的措施。
试论如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腐败
4 0 0 多人 ,中管干部 3 1 人 ,创历史之最④ 。从 以上数据可 以看 出 ,我 国反腐 败形势依 然严 峻 ,腐败治理将是我 国较长一段时期的重要工 作。 以法 治 的思 维 治理 腐 败 ,首 先要 摈 弃法 治 是绊脚石的观念 。多年来 ,我 国治理腐败多用 政治手段 和方式 ,人治思想突出 ,以言代 法 、 以权 压 法现 象严 重 ,一 直 误把 腐 败划 成 政 治范 畴 ;同时 ,运用法治思维治理腐败 由于法律程 序 、法律运用等 问题 ,会导致办案周期 变长 , 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的快办快结 ,便将法治视 为治理腐败 的绊脚石 ,而不去考虑法治在治理 腐败中的关键作用 ,久而久之 ,法治的思维逐 渐 被排斥 、遗弃 。
第2 4卷第 1 期
2 0 1 5年 3 月
临 沧师 范 高 等 专 科 学校 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L i n e a n gT e a c h e r s Co l l e g e
V0 1 . 2 4 NO. 1 Ma r . 2 01 5
试论如何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腐败
唐 建华
( 贵阳 中医学院纪委办公室 。贵州 贵 阳 5 5 0 0 0 2 )
摘
要 :腐败 ,是人类社会等级制度产生 以来 留下的社会痼疾 ,腐蚀人 们的意志 ,堕落人们的灵魂 ,
歪 曲社会发展方向 ,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 民群众 中的形象 。若腐 败行为得不到有 效根治 ,将会使党 和政 府远离人 民群众 ,将会对我国社会和经济 产生十分严重 的影 响。我国 目前 的腐 败治理主要依据党规党 纪
去?这是我们要弄清楚的问题。根据我国宪法 规定 ,行政机关 的权力来源于人 民,人 民将全
浅谈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
浅谈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这一论断明确提出了“法治思维”概念,强调了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的方向及意义。
这就要求我们广大党员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社会管理难题,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而前提就是我们党员干部要做好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表率。
这样既是做好工作,提高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的需要,也是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和自己遵守法律的需要,更能有效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管理工作水平。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内涵及两者间的相互联系。
“法治思维”,顾名思义,是一种运用法治价值来认识世界的思维方法,是法治价值在人们头脑的思维形态中形成思维定势,并由此产生指导人们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理论。
与“法治思维”相对应的思维方法通常可界定为“非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则是指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运用法治手段、法治方法、法治程序和法治规则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依法执行法律规范、依法强化法治监督的实践过程。
法治思维是法治方式的前提,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保障。
没有法治思维就没有法治方式,如果满脑子都是人治思维、专制思维、特权思维,其行为方式必然会出现以言代法的家长制、以权压法的官僚主义、徇私枉法的贪污腐败等现象。
没有法治思维,依法治国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没有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则难以保障。
如果在一个缺乏依法治国的方式、机制和体制的环境下,“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大多数人就可能不具有或者不习惯于进行法治思维;即使具有较高文化程度和较高思想觉悟的人,可能由于缺少专门的法治思维训练或者法治环境约束,也可能不具有或者不习惯于进行法治思维。
在基本概念上就有不少人分不清“法治与法制”、分不清“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等等常识性概念,因而在行为方式上出现重长官意志而轻法治规范;重上级指示而轻法治原则;重行政效率而轻法治程序;重个人威望而轻法律尊严;重政绩外显而轻群众权益;重上级服从而轻法律约束;重文件圈阅而轻法律学习;重权力行使轻法律尊严等现象。
心得体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改革和创新纪检监察工作
心得体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改革和创新纪检监察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角,全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要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学习领会,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依法治国中的职能和作用。
一、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为依法治国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一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长期、常态地抓好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利益输送,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在今后一段时间,我们都要充分利用构建正风肃纪新常态的契机,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正风肃纪的内容,切实抓好抓落实。
二要持之以恒地对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在内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全体党员干部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变成实实在在的行动,使党的纪律真正成为全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为推进依法治国带好头、做表率。
三要创新廉政教育的方式和丰富廉政教育的内容,从增强法治意识入手,加强党员干部的党纪政纪法纪教育,组织干部学习法律,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能体现法治精神,让“合不合法、合不合程序”成为一种惯性思维,带动全社会尊法、守法、用法,把党的政治优势、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
如我区一直开展的“会前学法(纪)”已延伸到了全区各级各单位,且实现了资源共享,同时今年以来全区把周五下午确定为学习日,这些都为加强法纪教育搭建了很好平台。
二、要建立完善制度体系,旗帜鲜明倡导法治思维,为依法治国筑牢制度之笼一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避免权力过于集中,防止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
如我区针对教育、卫生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实行人事权和业务工作相分离,凡涉及人事权,均由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和监察机关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协同开展。
强化法治思维方式
强化法治思维方式
强化法治思维方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树立法治信仰。
要深刻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法治的权威和尊严。
2. 学习法律知识。
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了解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掌握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原则,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3. 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在工作中,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办理事务,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尊重他人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4. 善于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在遇到问题时,要善于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避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5. 树立法治思维理念。
要树立法治思维理念,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提高法治思维水平。
总之,强化法治思维方式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只有不断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实践,才能真正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思维能力。
反腐败不仅应烧“三把火”
动发展 、 化 解 矛盾 、 维护 稳 定 ” , 这在 党 的 正式 文件 中具 有 首创 意 义 这 一 命 题 的基 本 要 求 就 是 告 诫 领 导 干 部 必 须 学 会 运 用 “ 法
治方式” 来解 决 各 种 复 杂 和 重 大 的 社 会 问题 . 彻 底 地 改 变过 去 习
如 电子 法 律 数 据 库 、 司法 系统数据 库 、 公 形式法治与德性 基础》 认为, 社会 以人 为本, 不 是以法律 为本 , 法 数 据 材 料 方 面 的 建 设 ,
应 当有利 于文明 ,执 法行为应 当体现 文明的价值 并促 进文 明。 法治强调 法律 的至上性 权威 , 但 绝对不是 简单 的和形式主 义的
之外“ 无 法” ; 四 是任 何 想打 压 宪 法权 成 、 藐视 宪 法权 威 或 者 忽视 宪法 权 威 的 言行 都 不得 存 在 因 此 . 宪 法作 为根 本 法 成 为 治 国 理 政 的制 度 依 据 和 法 律 基 础 . 宪 法 法 律 至 上 是 现 代 法 治社 会 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反 腐败不 仅应 烧 “ 三把 火 ”
姜明 安2 0 1 2 年1 2 月1 1 日在 《 检 察 日报 》 撰 文《 反腐 败不仅 应
至上 , 法律 至上有其不 可逾越 的底线。 法律 不能违背基本人伦
三把 火” 》 认为, 反对 腐败 、 建设廉 洁政治 , 是 党一 贯 坚持 的 鲜 和情理 、 不能在行政执 法 中剥 夺人 的基本 生存条件 , 不允许执 烧 “
一
认 真研 究立法 、 司法 、 执 法 等 各 个 环 节 如 何 与 电子 技 术 融 合 统
一
的 问题 。二 要 加 快 电 子 法 务 的 制 度 建 设 。其 中主 要 包 括 互 联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思考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思考在当今社会,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在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律为依据,遵循法治原则,准确把握纪律规定和法律精神,形成正确的理论观点和判断,指导干部监督实践,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法治方法是指在实践中采用科学的、有序的程序和手段,依法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确保监督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思考。
首先,法治思维的运用可以加强对干部的监督。
法治思维要求纪检监察干部立足法律法规,全面掌握纪检监察工作的理论和实践,准确把握各项纪律规定和法律精神。
在实际工作中,对干部的监督要依法进行,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个干部,确保监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党内监督中,法治思维的运用能够有效地解决一些违纪干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提升监督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其次,法治方法的运用可以提升监督工作的效能。
法治方法要求在纪检监察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程序,确保监督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通过运用法治方法,可以加强对违纪行为的预防和查处,促使干部始终遵守纪律和法律,严格履行职责。
此外,法治方法还可以加强对监察工作的量化评估和绩效考核,为纪检监察干部提供明确的工作标准和目标,激励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监督工作的效能。
再次,法治方法的运用还可以推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建设。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是实现纪检监察工作有效监督的重要保障,法治方法在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制定科学的干部选拔、管理和奖惩制度,依法选拔并培养一批素质过硬的纪检监察干部,提升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
此外,通过开展法治教育和培训,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和思想教育,提高他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
最后,加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中的应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确保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得以有效落地。
学习心得体会:严格树立法治思维履行执纪监督责任(两篇)
学习心得体会:严格树立法治思维履行执纪监督责任(两篇)“治国先治党治党必从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及中纪委十八届四次全会,将依法治国放在国家战略的高度,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角,也向全党提出了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明确要求。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反腐,成为落实全会精神,加强党的建设、依规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一是严密组织,当好助手“定好位”。
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就要严明党的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纪委既不能代替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又要当好助手,更不能把两个责任割裂开来。
要协助党委发挥好参谋助手、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三个作用,主动出谋划策,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工作调研,研究防控廉政风险和防止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的对策措施,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形成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是严厉惩处,扼制腐败“放重位”。
对腐败实行零容忍,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
要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有病就马上治,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错误。
建立健全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完善重大案件剖析制度,以总结教训、堵塞漏洞,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是严肃问责,正风肃纪“做到位”。
针对XX市党员干部中存在的“慵懒散软弱”等问题,创新确立了“小事问责、违规追究、违纪查处”和“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建章立制”的惩防措施,以十个问责制度为支撑,形成从“小”到“大”链条式问责体系。
系列问责办法实施以来,用问责促干部负责,用问责提高办事效率,用问责提升服务水平,用问责保证执行力,从2009年6月起,5年来共问责单位234个,1527人,其中县处级干部51人。
四是严格监督,紧盯漏洞“不失位”。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纪委要当好监督员,履行好“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职责,让干部不敢懈怠、不敢失责。
辩论-法治不能消除腐败-立论陈词
法治不能消除腐败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法制不能消除腐败。
法治思想产生于战国时期,但是在战国之前的夏商周,这些奴隶制国家,已经存在“政治和经济”,腐败一样不可避免。
例如商朝腐败,周朝伐纣的案例,再如前781年,周幽王继位,任用好利的虢石父执政,朝政腐败激起国人怨恨的历史记载。
腐败早于法治。
立足本国的政治实践,倡导反腐败要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而不是消除腐败。
邓小平的法治治腐思想同样贯穿着综合治理的理念,和消除腐败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观念。
从法治的重大作用中一样可以看出并不是单纯依靠法治,比如:坚持“两手抓”的法治思想,是辩证统一的,同时强调建设和改革开放;写入党的十四大报告中的“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这点也指出廉政建设法制不是唯一的手段;反腐败必须依靠法治的思想,这点强调法治思想的主导作用,但是也可以理解为手段的多方向性。
借鉴发达国家的反腐败经验,可以看出反腐败经常运用宗教、道德、学校教育等综合手段,将反腐败作为一项社会工程。
今年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在答记者问时语重心长地指出:“消除腐败的土壤还在于改革制度和体制。
”单一的法治不能消除腐败。
消除的意思是彻底根除,所以消除腐败就是要彻底根除腐败思想、腐败行为、腐败结果。
消除,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除去,使之不存在”。
由此可见,所谓的消除腐败,绝不仅仅是一个数量上由多到少的过程,更是一个由有到无、“由存在到不存在”的过程。
俗话说:“有权力就会产生腐败。
”它是一中心理的扭曲和欲望,任何法制社会,任何体制都不能杜绝腐败,只是多与少的问题。
从局部上看,法治只是在腐败行为发生后,对其进行制裁,所以法治从作用上来看从来都没有消除过腐败,它仅仅是在已经发生腐败行为后,去惩罚腐败行为的人。
这样又如何能称法治可以消除腐败呢?人性的阴暗面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所以要用法制来约束,但是法制也有漏洞,所以不可能消除腐败。
从总体上看,法治只能遏制腐败的再发生,通过对腐败行为的制裁,起到一个心理上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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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给权利套上制度的枷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摘要】十八大提出要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提高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
本文在总结法律至上、依法治国、权利制衡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础上,通过法治看待腐败问题,提出权利制约、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建议,希翼能够为我国反腐败事业路径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权利制约;腐败是公权力的伴生物,有公权力的地方,就有滋长腐败的土壤。
托马斯〮潘恩曾言:“即使是最廉洁的政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弊端,而最腐败的政府则令人无法忍受。
”腐败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有着几千年的历史,古今中外无数的例子证明,腐败是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任其蔓延和扩散,最终将危及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
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各个行业,与腐败做的斗争层出不穷,尽管腐败现象已是千夫所指,但遗憾的是,腐败现象仍是屡禁不绝。
而面对我国社会上高发、平发的腐败问题,如何才能真正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党的十八大报告对我国反腐斗争形势做了更加清醒更加深刻的分析。
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的重要作用,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切实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十八大报告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总体部署,再一次表明了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工作常抓不懈,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和执政理念,进一步巩固了广大群众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涵义“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战略要点,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国家正是法治理政的必然要求。
那么,什么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郑成良教授曾直言:“法治就是一种思维方式。
”[1]简单而言,法治,是指让权利受到法律的制约,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即指以法律为准绳,考量、制约公权力的运行。
法治思维,是指与运用个人权利和意志治国相反,运用法律规则治理国家的价值观念,它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权利制约与平衡”、“民主、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和精神。
有学者认为:“所谓法律思维,就是将法治价值和精神作为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主要思维途径,运用法治理念、标准、规则和法律逻辑进行分析、综合、推理、判断并形成结论的过程。
”[2]法治思维源于社会问题的客观性观察、分析和解决,其重心在于对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的合法性考量。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惯用道德思维来衡量问题,而由于每个人具有独特性,以人为基本的道德思维自然而然地就会更加注重特殊性,法治思维摒弃了个人的独立性,它适用于整个社会群体,不对某个人、某个行为、某种利益给予特别待遇,因此,与道德思维相比,法治思维具有合法性、普遍性的特征。
法治方式,是将法治作为处理问题的基本方式之一,运用法治理念和法的规则来制约权利的运行。
本质上,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没有大的区别,法治思维影响和决定法治方式。
从这个角度看,法治方式就有三种含义:第一种,法治方式不是就特殊个体而言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是指根据法律解决具体问题;第二种,法治方式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在一般情况下,根据法律处理问题不受道德、宗教、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即法律自治;第三种,法治方式在需要变通时并非一味的蛮干,而是强调法律方法的运用,讲究运用价值进行衡量,根据社会情势进行权衡。
[3]字义上,法治方式与法律手段有一定的相似,二者都是以法律为根据,解决问题的方式。
但是,法律手段更偏向于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类似于管理工具,而法治方式则侧重于法治的全面化,即立法者将实际问题的类型,调整的对象进行筛选、归纳从中提取出抽象的理论概念,以此为基本来解决社会整体中复杂的矛盾。
二、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角度看待腐败在自然界中,腐败是指生物有机体受外界有害细菌的危害侵蚀而发生的腐烂现象,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腐败则是社会政党、行业组织等公权利主体在运行中溃烂的集中体现。
“腐败”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并非是某个国家或地区特有。
对于腐败问题的研究,各个领域的侧重点存有很大的差异。
在政治领域,腐败体现在以权谋私、以权代法等行为,因此政治学家将腐败归为公权力的无规范运行,即“执政者由于受腐败思想所支配,凭借执政的权利,从事于执政宗旨背道而驰的行为,以权谋私,坑国害民,损人利己,并由此导致社会风气的败坏。
”[4]在经济领域,腐败主要体现在将公共职位视为一种经营活动来进行权钱交易,因此经济学们形象地将其称为“寻找最大限度扩大职位收益”的行为。
在社会领域,腐败是违反合理、合法的社会规则、规范,造成社会公共秩序混乱,阻碍社会进步的行为,主要体现为个体或群体的权利行为脱离社会目标的越轨行为。
综合对腐败的各种理解,笔者认为,腐败就是公权力被用来谋私的过程和行为,其实质即为公权力的滥用。
尽管公权力腐败的形式五花八门,腐败原因也各不相同,但其本质离不开权利主体的贪腐,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在应对和解决腐败问题上大概有三种路径:政治思维、德治思维和法治思维。
从政治思维看,反腐主要寄希望于执政党性质和宗旨,国家制度优势,社会民主参与,及公务人员政治觉悟,其反对腐败的基本思路为教育为主,惩治为辅,反腐倡廉,综合治理;从德治思维看,应对腐败问题的中心思想是以德治国、道德教化、软性约束,其侧重点在于公务人员的道德素养和政治觉悟,反腐基本思路为教育、训诫、感化、教化;从法律思维看,应对腐败问题的中心思想是依法治国、法律至上、反腐治权、刚性强制,其侧重点在于法治教育、制度规范和法律制裁,寄希望于法律和制度的严密性、权威性、规范性、强制性和他律性。
[5]在现实条件下,无论是政治思维、德治思维还是法治思维都不能独立地应对复杂的社会问题,解决腐败问题时,三者彼此渗透、互相影响、各有侧重,法治思维是政治思维和德治思维法律化、形式化的体现,法治方式是政治思维、德治思维在和平建设时期的综合应用。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反腐倡廉道路,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提高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提出,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
在新形势下,党对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职人员的任务不仅仅局限于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还要在此基础上培养自身的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自觉维护法治的权威,把提升法律地位作为一项事业去完成。
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地反对腐败是党和广大群众的美好期望,实现起来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角度来看,尽管腐败现象千变万化,腐败行为林林总总,但归根结底是公权力不受制约的表现,英国历史学家曾断言:“绝对的权利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这句话不仅适用于近代西方社会,同样适用于现代社会,所以法治国家要依法治权和分权。
三、利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一般而言,腐败总是与公权力联系在一起的,而制度的缺失是根本原因。
目前,我国的反腐路向已形成纪委、监察部门的党纪、行政监督,检察院系统的司法系统和“三位一体”审计系统的监督模式。
其中,纪委为主导,其他监督系统相互配合。
[6]由于纪委主导反腐的根据是一系列的党内规章制度,其监督举措不免大多局限于党内监督,使得监督渠道不完善,司法监督取不到预计成效。
因此,要使反腐败取得实际成效,就必须重构反腐的治理道路,即使以纪委为主导的“党内反腐”转化为以“法治反腐”为主的司法监督。
它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制约权利,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腐败问题,要重视和发挥制度对权利的制约和监督作用,强化权利制约,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在当前反腐败形势仍然严峻的情况下,依法严肃查办职务犯罪在任何一刻都不能收手,但这种打击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对此,邓小平曾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我们过去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由此可见,在与腐败的长期斗争中,权利制约才是治本之策。
利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就是要通过制度对权利进行实质限制和制约,使公权力行使公开化和透明化,以民主监督权利,确保权利最大限度地不被人用于谋取个人私利。
(二)加强立法,建立不能腐的法律体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腐败问题,要完善反腐败立法思路,进一步加强民主立法工作,建立不能腐的法律体系。
客观分析,我国当前的反腐败立法尚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方面,是有关权力行使和运行的制度不健全,尽管经过多年的努力,有关权利授予和行使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重要发展,但总体来看相关制度仍然存在欠缺。
具体表现在相关部门权责不清,部门机构之间的职权边界模糊,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关联尚未切断等。
另一方面,惩治腐败的规则分散、缺乏反腐败的综合立法,我国关于惩治腐败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刑法》和《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没有形成全面制约公权力的具体的法律法规。
因此,要深入研究腐败因素,制定综合性的反腐败法,完善现有惩治腐败的立法,建立完整有效的不能腐的法律体系。
(三)严格执法,建设不敢腐的行政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腐败问题,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
行政权是把体现为人民意志和党的主张相结合的立法决策落实兑现的关键。
如果把立法权比作反对腐败的第一道防线,那么行政权就是反对腐败的第二道防线。
与不直接经管人财物的立法权不同,行政权具体掌握大部分国家资源的分配使用权力,经常与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企业单位等打交道,因而具有更多的腐败资源、腐败条件和腐败可能。
面对这种情形,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建立执法责任制,才是引导权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重要保证。
(四)公正司法,构建不易腐的防范机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腐败问题,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公正司法,构建不易腐的防范机制。
反腐败仅仅依靠立法和执法远远不够,需要结合公正严明的司法参与,形成强而有力的防范格局,才能打好反腐败的歼灭战。
司法本质是人民意志的裁断,是社会公正最有力的代表,也是反腐斗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的最高目标是追求公平正义。
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一方面,要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即要明确区别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界限,坚持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独立行使审查权和检察权,确保司法程序在运行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行使权利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依法惩戒各种职权犯罪,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