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编 总则演示文稿
物权法第一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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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背景介绍
• 私有财产保护:从宪法原则迈向制度构建 • 落实“保护私产”宪法原则的关键一步 • 撑开 “保护私有财产”的大伞 • 让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二、《物权法》的学习
• 目录 • 第一篇 总则 • 第二篇 所有权 • 第三篇 用益物权 • 第四篇 担保物权 • 第五篇 占有
三、“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追踪
左图:“就是剩下最后一口气, 死在这里,我就是要我的房子。”
右图:杨某爬上“孤岛”房顶挥舞国旗
• 吴萍唯一的法宝就是《宪法》
案例分析
• 某市水产公司欲购买两台桑塔纳轿车,向有关部门 提出申请以后,一直未获得批准。该公司因办公急 需轿车,便由该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李某出面,以其 个人名义以公款购买两台桑塔纳轿车,共花费35万 元。该款全部由水产公司直接向该市汽车销售公司 转帐支付。在交付车辆后,水产公司将两辆车都以 李某的名义办理了所有权登记。半年后,李某下海 经商,将这两辆车带走,一辆留作自用,另一辆以 10万元价格转让给张某并办理了所有权过户登记。 在转让时,李某明确表示该车是个人购买的,并出 示了有关权利凭证。水产公司得知上述情况以后, 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和李某返还汽车并 赔偿损失。
民法分论教程
2010-2011(上)
教学大纲
第一编 第二编
物权法 债权法
第三编 合同法ຫໍສະໝຸດ 第一编 物权法序言
主要内容
• 一、物权法基本情况回顾 • 二《物权法》的学习 • 三、“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追踪 • 四、事件解析
民法入门II物权法5.ppt
(二)占有人请求返还费用的权利
六、占有人的物权请求权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如自力防御权 和自力取回权。
保护请求权。主要有占有物返还请求 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 预防请求权。
设例5·2:
甲和乙离婚后仍居住在婚前的房屋A中, 乙的母亲丙让甲搬出,理由是房屋是 她的。甲不予理睬,并将房屋钥匙全 部换掉,后甲出差归来,发现房屋为 丙的亲戚丁所占据。
六、无瑕疵占有和有瑕疵占有
无瑕疵占有是指善意且无过失、和平、 公然、继续的占有。
有瑕疵占有是指恶意且有过失、强暴、 隐秘、不继续的占有。
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
一、权利推定 二、即时取得 三、时效取得 四、占有物的使用 五、占有人对返还原物请求权人的权
利与义务 六、占有人的物权请求权
设例5·1:
甲的一头母牛在放牛路上走失,该牛 被乙看到领回家中,后乙又将牛卖给 了丙,丙所买的牛经配种产下一头牛 犊。此时寻找牛的甲找到丙处,丙以 牛是自己买来的为由拒绝返还。
问题:母牛和牛犊的归属?
一、权利推定
(一)权利推定的含义 权利推定其意为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
使的权利,推定为占有人适法享有的 权利,至于占有人是否真正有此权利, 在第三人举证破除法律所作推定前则 在所不问。
直接占有是指不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 直接对物进行管领的占有,即在事实上 对物的占有。
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 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 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
五、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不使用辅助人, 仅以自己的行为对物进行管领的占有。
辅助占有是指占有人在使用辅助人的 情况下,辅助人依占有人的指示对物 进行的事实上的管理和支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全文普法宣传课件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
第二百四十九条【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条【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一条【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一编 第22章物权概述PPT课件
▪ 全国首例虚拟财产案
➢ 原告:李宏晨
➢ 被告: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李宏晨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 各种虚拟“生化武器”,但2003年2月的一天,却 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经过查 证,这些装备被一个叫SHUILIU0011的玩家盗走。 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 把北极冰公司告上了法庭。
▪ 法国等国家规定有体物、权利和无形财产都 属于物;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 区规定只有有体物才是物。这是大陆法系两 种基本的物的客体的立法模式。
▪ 有体物才是物的立法模式形成于十九世纪, 随着新科技革命的发展,这种模式渐渐与现 实脱节。电、热、声、光、气不是某种意义 上说已不是有体物。冲击更大的是各种以权 利凭证出现的财产利益,如股票、票据、期 货、网络虚拟财产等,也都不是以实物作为 客体。无形财产的出现并在社会财富中占据 较大比重,宣示了德国模式的落伍。
➢(一)一般规定
什么是民法或物权法上的物?
物是限于有体物,还是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争 论颇多,至今没有统一的答案。
有体物是指“按其性质能被触觉到的东西”。 无体物是指“不能被触觉到的东西”,其有多种
含义: ➢一是自然力; ➢二是指除债权外的权利,包含知识产权; ➢三是指有体物之外的所有权利。
▪ 关于物的国外立法例
▪ 2005年12月,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 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 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 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 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以恢 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 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以口头方式说 “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 院的受案范围以及一切听从国务院决定”等 为由拒绝接受本案。
物权法解读
最新物权法全文逐条解读《物权法》第一编总则(解读:总则就是总的原则,是全文的依据。
)第一章基本原则(解读:在总则之下,又设基本原则,那么是不是还有非基本原则?一般来说,总则下面如果没有分则,标题可以采用“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原《草案》第一编第一章第一条: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开宗明义,说明立法的目的。
第一个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也就是说,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
本法就是为了要维护这个制度。
第二个目的,是为了“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宪法有以下规定:“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引言:物权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将自10月1日起施行。
分5编19章,247条。
下面着重介绍物权法基本的概念、原则和制度,主要是总则编的规定。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略)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物和物权定义】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法是规范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从法学角度看,整个社会生活可以划分为: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
民事生活领域,包括全部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
政治生活领域包括国家的组织、国家的活动即立法、司法、行政以及人民政治权利的行使等。
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则是不同的。
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公法”,就是政治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则;民法就是民事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则。
在民法当中,有关经济生活的法律规则,称为财产法;有关家庭生活的法律规则,称为家庭法(亲属法)。
财产法再分为债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
债权法,主要是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规则(合同法);物权法,是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规则;知识产权法,是无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规则;继承法,是自然人死后的遗产处理的法律规则。
民法上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
土地、建筑物,属于不动产;船舶、飞机、机动车、彩电、冰箱、手机等,属于动产。
物权法就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法律规则。
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的权利,称为所有权。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图谱
物权法概述物权、物权法概述物权的内涵物权的客体物权的效力物权法总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概述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模式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物权的消灭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大陆法系特有概念。
分类:实质物权法形式物权法二、物权法的体系(一)物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物权——物权编财产权债权——债权编民事权利人身权人格权——总则身份权——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二)物权法的内部体系占有物权法总则:物权、物的概念;物权的效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物权完全物权——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分则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定限物权地役权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三、物权法的特征公共性固有法性强行法性四、中国物权法的制定2007年3月16日通过《物权法》,10月1日正式实施。
5编19章,247条。
第二节物权的内涵一、物权的内涵内涵:物权,是指对特定物进行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直接支配性本质:客体的特定性、有体性享有利益排他性二、物权与债权联系:物权为交换的前提,债权为交换的过程,交换的结果又表现为物权的移转权利性质不同: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权利发生不同:物权法定主义;债权(主要为合同之债)任意主义权利客体不同:物权客体为物;债权客体为债务人的行为区别义务主体不同:物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债权的义务主体特定存续期间不同:物权无存续期间或存续期间较长;债权期限较短保护方法不同:物权: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妨碍预防和损害赔偿;债权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权利效力不同:物权有排他、优先和追及效力债权实行债权平等原则,无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性三、物权的分类完全物权对客体的支配范围区分意义:定限物权是对完全物权的限制存续期间不同定限物权权利人对自有物还是自物权对他人的物享有物权他物权权利主体不同区分意义权利内容不同权利存续期间不同物权人对物支配的内容用益物权设立目的不同担保物权区分意义性质不同:实体支配权价值权排他性不同存续期间不同客体变化对权利影响不同不动产物权物权变动要件不同客体的种类动产物权区分意义权利行使的限制不同纠纷管辖不同涉外法律关系的适用不同主物权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权利从物权区分意义:从随主原则意定物权物权的发生原因法定物权区分意义:成立要件不同本权有无物权的实质内容占有区分意义:保护方法不同一、物的概念人体之外――非人格性要素有体物有体无形物能独立满足人类生活的需要能为人力所支配二、物的分类土地:构成部分,农作物、沙土等。
物权法第一课时PPT课件
债权是对人权,指债权不仅权利人 是特定的,义务人也是特定的,只有特 定的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义务。尽管任 何人都不得侵犯债权人的债权,但原则 上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而不能向其他人主张权利。
2、直接支配性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
的权利。
(1)直接支配性
这是物权在权利作用方面的特征, 是物权的本质特性。物权既为支配权, 物权人就可依自己的意思自主的实现 权利的内容,而无须请求他人为一定 的行为。
1、物权法是私法
物权法旨在规范私人间关于财产上 的权利义务,因此为私法。但其为私法 也是就其大体而言,总的方面来说,因 其与社会、经济有直接密切的关系,影 响甚大,其中也会蕴涵一些有公法的规 定。
2、物权法是强行法
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对财产的排 他性的占有必然涉及社会第三人和国 家的公共利益,所以不允许当事人通 过意思自治来变更物权法的规定,只 能依物权法的规定享有物权、取得物 权等。
2、该破旧棉袄为所有权人丢弃, 为无主物,甲可依先占取得棉袄的 所有权,但其中的一万元钱不是基 于原所有人的意思抛弃,应为遗失 物,应返还原所有权人乙。
2、物权法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
↗调整财产的归属关系↘
财产的所有关系
物权法
↘调整财产的利用关系↗
财产的交易关系 →调整财产的流通关系→合同法
(二)物权法的性质
案例:2000年11月,周某准备开设一 家影楼,因资金短缺,便以自家的价值27 万住房为抵押,向生意伙伴杨女士借款25 万元。双方的借款协议约定:周某三年后 归还本息,到期若不归还就将周某的房产 变卖后优先偿还。周某在拿到借款后就将 其房屋的产权证交给了杨女士,杨女士却 没有按法律归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以为自己拿到房产证就足够了。可事隔一 年后,周某便以自己原房地产证遗失为由 补办了房产证,还将其影楼、住房及设备 一并全部买给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而当时王也不知房屋已抵押,杨女士获知 后,将周某和王某起诉到法院。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权益,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二条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
第三章物业权利与义务第三条物业主要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业应履行维护、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义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合同第四条物业管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服务内容、标准和期限等。
第五章物业费用第五条物业费用包括基本物业费、公共维修资金等。
物业费用应合理、公平,并按规定使用。
第六章物业设施维护第六条物业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安全可靠。
第七章物业安全管理第七条物业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确保居民安全。
第八章投诉和纠纷处理第八条物业应设立投诉与纠纷处理机构,及时解决居民的投诉和纠纷。
第九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九条物业管理应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采取相应措施修复损失。
第十章物业管理评价第十条物业服务应定期向居民发放满意度调查问卷,并根据结果进行改进。
附件:1.物业管理合同范本2.物业费用收据样本3.物业设施维护检查表4.投诉与纠纷处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权:指对物的占有、使用权和处分权等绝对权利。
2.物业:指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区域的维护和管理。
3.物业管理合同:指物业管理服务提供方与物业使用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4.物业费用:指居民为物业管理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5.物业设施:指物业管理所涉及的各种设施设备,如门禁系统、楼梯、电梯等。
6.物业安全管理:指物业管理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进行管理和保护的行为。
物权法条例PPT课件
以知识产权中的 财产权出质的 权利质权设立和 出质人处分限制
以应收账款出质 的权利质权设立和 出质人转让限制
使用规定
留置权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可
一 般 规 定
留 置 财 产 与 债 权 的 关 系
适 用 范 围 的 限 制 性
国 家 所 有 权
集 体 所 有 权
私 人 所 有 权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相 邻 关 系
共 有
特 别 规 定
权
一般规定
国 家 所 有 权
范 • 矿藏、水流、海域
• 城市土地及规定土地
围 • 自然资源(集体的除外) • 野生动植物资源
• 无线电频谱资源
• 规定属于国家的文物
• 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
建造的建筑物 等设施的权属
建筑物、构筑物 及附属设施的一 并处理
注销登记
流转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 权一并处分
集体所有的土 地作为建设用 地的规定
•权利内容
•取得、使用、 转让适用法律 的衔接性
宅基地灭失 后 重新分配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地役权
概念
设立
效力
供役地权利人义务 地役权人权利义务 地役权期限
在享有或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 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地役权消灭
地役权变动后的登记
第四 部分
物权法ppt课件共64页
第三节 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的法定种类 (二)物权的学理分类
(一)物权的法定种类
1、所有权 权利人对物所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 2、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 为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
上设定的物权。 4、占有 对物的控制、占领。
三方争执不下,刘朝和杜晓均诉至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分析图解]
几经易手的手表归谁所有案
法律关系图解:
杜晓
刘
小
朝
偷
手表
管
理
员
有关部门
袁 平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 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 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 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 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 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1)买卖不破(不动产)租赁
(2)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 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物上请求权
案例:借用的房屋何时应交还 1、物上请求权的含义 2、物上请求权的类型 3、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2、物权为支配权(绝对权)直接支配特定物并 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4、物权具有排他性(对世权)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二)物上请求权 (三)排他效力 (四)追击效力
一编物权总论PPT课件
•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经分割 后并不会改变其性质或损害其效 用的物。
• 不可分物是指根据物的性质不能 分割,一旦分割就会改变其性质 或损害其效用的物。
• 2、区分意义 • 决定物的分割方法
• (六)有主物与无主物 • 1、定义 • 有主物是指有确定的所有人的物,而无主物是没有所
有人的物。
• 2、意义 • 判断具体民事行为的效力
• (四)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 1、定义 • 消耗物是指根据物的通常使用方法,
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改变原有形 态和性质的物。
• 非消耗物,是指根据物的通常使用方 法,可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原有形态和 性质的物。
• 2、意义 • 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
• (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 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 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183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 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
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 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二)种类物和特定物
1、定义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 能用品种、型号、规格之等类的 分类标准进行归类的物。
2、区分意义
决定孳息的归属
(1)一般原则
天然孳息一般由原物所有
权人或用益物权人取得,法 定孳息则依据交易习惯决定 归属。
物权法第116条 天然孳 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 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 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 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 照交易习惯取得。
• 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 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2024物权法第一编总则PPT课件
2023REPORTING 物权法第一编总则PPT课件•物权法概述•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物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物权的保护•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物权法在实践中的应用目录20232023REPORTINGPART01物权法概述物权法的定义与性质定义物权法是指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性质物权法属于私法范畴,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整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以物权为核心,确认和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范围内对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起源于古罗马法,以所有权为核心,强调物的归属关系。
古代物权法近代物权法现代物权法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物权法逐渐转向以物的利用为中心,强调物的流转关系。
在近代物权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对物权的保护,同时注重物权的社会化趋势。
030201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可以存在多个他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必须以法定方式公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善意相对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而取得物权,应受法律保护。
2023REPORTINGPART02物权的种类与内容根据物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物权可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与他物权以物权支配力的范围为标准,可将物权区分为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
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以物权的内容是否由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为标准,可将物权区分为民法上的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物权。
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
本权与占有物权种类的划分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演示文稿
有经济价值的财产。
❖ 物的特点如下:
❖ 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非人格性
❖ 但人体的组成部分与人体相脱离则可以成为物,如与身体分 离的牙齿、血液、毛发、精子等;人死亡后的遗体也属于物; 器官移植、捐赠虽以活人的器官为物,但须以移植人的同意 为前提,决不能由他人强行取走,更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标 的。而且,要符合公序良俗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
❖ (二)物之范围 ❖ 法上的物究竟包括什么?学界争议较大。核心争点是:物仅限于有
体物,还是也包括无体物。物在民法上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称 为“广义物主义”,后者称作“狭义物主义”。 ❖ 1、“狭义物主义”与“广义物主义” ❖ 前者以德国、日本等国为代表,奉行“物必有体”的观念;采“广义 物主义”的以法国、意大利、奥地利为代表,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 。 ❖ 2、我国的态度 ❖ 多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他物权的客体既可以是有 体物,也可以是作为无体物的权利。对此,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2 款有明确规定。 ❖ 在民法史上,民法“物”的范围不是恒定的,而是与时俱进不断变化 的。近现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些新的现象,社会 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变化,一些特殊的物,如货币、有价证券,亦可 为物权的客体;电、热、光、磁、频道、射线等自然力也是物。其他 诸如胎盘、人体移植器官、遗体、死胎、骨灰等人身遗存物;特定空 间,虚拟财产等等,是否属于民法之“物”,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
主要参考文献
❖ (日本)近江幸治:《民法讲义(2)物权法》,王茵译,北京大学出 版社2006年版;
❖ (德国)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下)》,张双根译,法 律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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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 本 原 则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2007年 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 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 16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自2007年10月 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 行)
登记机构与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 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条文注释]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实行统 一登记制度的规定。 不动产登记主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 相关不动产管理部门负责,主要涉及土地管理部门、房产 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 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等。 目前,我国各地方在不动产行政管理和不动产登记体制 方面存在不同的做法,因此本法在附则中对不动产统一登 记的问题又做了补充规定:“ 记的问题又做了补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 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做出规定前,地方性 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做出规定。” 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做出规定。”
立法目的与依据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 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条文注释]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 挥物的效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 挥物的效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依靠 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 序。(2 序。(2)物尽其用。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 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 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 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 法的目的之一。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 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其例外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条文注释]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 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的规定。 本条原则上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手段,是不动产 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 保护的依据。其最基本的效力表现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 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本条规定,“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规定,“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 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 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物权设立、变更、 转让或者消灭的一些特殊情况,即主要是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 情形;(3 情形;(3)考虑到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农村的实际情 况,本法并没有一概规定必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 在现行法律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城 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些国家所 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 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 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 发展权利。 条文注释]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 则的规定。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 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这是实行市 场经济的前提。作为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 产关系的物权法,物权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物权法调整 的平等财产关系存在的前提,这也是物权法乃至民法存在的前提。因 此,物权法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 地位和发展权利作为基本原则。
调整范围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 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因物的归属和 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 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 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而在经济社会管 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 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比如汽车、洗衣机等。而精神产品虽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其主要由专门 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来调整,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 这些精神产品。如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 标的。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 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 利,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 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担保物 的价值优先受偿,比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公序良俗原则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 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条文注释]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 重社会公德原则的规定。 物权的取得包括两个方面:(1 物权的取得包括两个方面:(1)取得物权应当符合法 定的方式。取得不动产物权,法律要求登记的必须登记; 取得汽车、船舶、航空器等大型动产必须办理登记才可取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取得一般动产必须通过交付才 能取得所有权。(2 能取得所有权。(2)对于特定的物,自然人、法人不能 取得所有权。 法律对权利人享有的物权或者权利人行使权利有诸多限 制,大致可归为两个方面:(1 制,大致可归为两个方面:(1)使权利人丧失权利或者 受到损害。如征收征用、没收财产或者收回用益物权、自 卫和紧急避险等情况。(2 卫和紧急避险等情况。(2)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 如对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和效力范围的限制、对不动产 权利行使的限制、对行使处分权的限制等情况。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 簿时发生效力。 条文注释]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依法应当登记的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何时发生效力的 规定。 不动产登记簿是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机 构管理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档案,不动产物权的设 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只有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 簿之后,才具有了公示力和排他力。
平等保护原则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 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条文注释]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 物权原则的规定。 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 财产关系的法律。物权法平等保护各个民事主体的物权是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 国家的、集体的物权,还是私人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 等保护。需要说明的是,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 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依据宪法规定,公 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 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条文注释]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物权法与其他相关法 律关系的规定。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主要 规定物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除物权法外, 许多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 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等对物权都做了规定。这 些单行法律是就某一方面的物权作的规定,比物 权法规定得更具体,针对性更强,按照特别法优 先的原则,本条做了上述规定。当然,物权法作 为基本法律,对单行法律有关物权的制定和适用, 有指导和补充作用。
申请登记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 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条文注释]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 供的必要材料的规定。 关于申请登记需要向登记机构提供哪些材料这 个问题,物权法只是原则性地做出一个衔接性的 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所需要提供的具体材料, 还需要专门法律法规,包括将来可能制订的不动 产登记法去进一步明确。
登记机构职责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 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 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 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