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环境管理)03附件附件二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制度
(环境管理)附件附件二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制度
附件二: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制度报表目录一、基表(一)工业污染源(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三)农业源二、综表(一)工业污染源(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三)城镇生活污染源(四)机动车污染源(五)农业污染源关于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增删的说明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原则上采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污普”)的相关技术规定和报表制度,对于部分报表进行了适当的简化。
具体调整变化如下:(一)工业源采用重点调查加非重点估算方式进行。
工业更新调查基表由污普详表简化而成,原有20张,更新调查保留15张,删去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普查表、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普查表、含多氯联苯电容器(变压器)普查表、消耗臭氧层物质普查表这5张,按照更新调查筛选原则,调查对象基本不涉及这5张表的内容,而且这些内容年际间变化不大。
工业更新调查汇总表污普原有10张,更新调查改为7张重点调查汇总表,删去了原污普对上述5张表内容的汇总;新增6张非重点估算,污普采取全部发表调查的方式,不存在估算的问题;新增7张加和汇总表,通过加和7张重点调查汇总表和6张非重点估算得出工业源整体情况。
(二)农业源发表调查畜禽养殖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水产中的规模化养殖场。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调查基表1张,汇总表1表,水产中的规模化养殖场调查基表2张,汇总表1张,农业源基本情况调查基表1张,农业源汇总表1张。
删去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情况普查表,统一按照污普得出的排放强度结合水产养殖基本情况调查表进行整体测算。
删去污普中的下列表格,统一按照污普得出的排放强度结合区县填报其他农业源基本情况调查基表进行整体测算:规模化农场种植业基本情况普查表、乡镇种植业基本情况普查表、规模化农场典型地块基本情况调查表、规模化农场典型地块肥料施用情况调查表、规模化农场典型地块农药施用情况调查表、农户典型地块基本情况调查表、农户典型地块肥料施用情况调查表、农户典型地块农药施用情况调查表。
污染源普资料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
附件三: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一、工业污染源G101表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1.单位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按工商部门登记或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更名的单位,要求填写现用名,同时用括号注明曾用名。
【2.单位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单位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
已经取得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报法定代码。
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对于大型联合企业(或集团)所属二级单位,凡有法人资格、符合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条件的,填写企业的法人代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在填写单位代码时,除填写其所属单位(联合企业、集团或独立核算单位)的法人代码外,还应在括号内方格中填写二级单位代码(系两位码)。
二级单位代码指联合企业(或集团)内对其下属的不属于法定赋码范围的二级单位的顺序编号,此码由联合企业(或集团)统一编制。
尚未领取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按各级环保部门赋予的临时代码填报。
临时代码的编码原则:临时代码共十一位码。
前六位为所在县(区)行政区划代码,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填写,第七位为汉语拼音G(代表工业源),后四位为县(区)环保部门对其进行编码,从0001~9999。
各地环保部门应严格控制临时代码的发放,做到发放的临时代码不重不漏。
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已有临时代码的企业可沿用原有的代码。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方案
《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通知》解读环境保护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2010年3月目录一、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通知 1 附件1:重点核查指标 6附件2:质量计算公式和评判标准 7附件3:调查表填报和数据审核质量核查报告单 10附件4:数据录入质量核查报告单 11附件5: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报告大纲 12 二、基表审核把关操作要点 14(一)表格填写规范性审核 14(二)完整性审核 14(三)准确性审核 14(四)数据间逻辑关系审核 15(五)明显逻辑错误 15(六)产排污量核算审核 17(七)工业源表内及表间常规逻辑审核,特殊情况除外 17(八)非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量测算方法 23(九)农业源报表 24三、汇总表审核把关操作要点 25(一)逐表审核 25(二)排序法 27四、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29五、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33一、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0]22号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通知为确保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为“十二五”污染减排和环境统计工作奠定基础,根据我部开展更新调查工作的有关精神,现就做好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更新调查核查的总体要求各督查中心应高度重视更新调查核查工作,要将更新调查核查作为重点工作,做好统筹安排。
核查工作以发现问题,促进工作,保证质量为目标,坚持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资料审查要全面把握样本区的综合情况,现场核查要突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实际排放情况;坚持点面结合,选取的现场核查对象要有代表性,同时又应兼顾污染源类型、行业、区域分布,保证覆盖面;坚持全流程和重点环节相结合,核查既要包括前期准备、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筛选、调查表填报、数据录入审核汇总等各环节,又要突出重点,加强对数据质量的核查把关;坚持促进工作与评估质量相结合,要通过核查工作督促各地加快更新调查进度,核查结果又要作为评价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更新调查工作质量的依据。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第一篇: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市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和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部署,为实现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与环境统计工作的顺利衔接,奠定“十二五”污染减排和环境统计工作基础,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此次更新调查工作实行“动态调整、重点调查、总体核算”的工作原则。
即对调查对象和调查数据实行动态调整;对调查工作进行适当简化,从普查数据库中筛选出一定比例的主要污染源,并对原有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清库整理和纳入新增企业后进行发表调查;对于发表调查之外其他污染源采取综合报表总体核算。
通过更新调查工作,比较准确地获取“十一五”末期污染源数据,科学确定“十二五”污染减排基数,为做好“十二五”环境统计和污染减排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领导,保障更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市环保局成立更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和工作组,办公室主任由刘化军副局长兼任。
各工作组由相关科室和有关人员组成,未明确任务的单位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配。
1、综合协调组:负责更新调查工作的统一协调和调度等综合工作。
组长:成员:2、现场调查组:根据更新调查对象成立4个调查组,成员由其所在单位人员组成。
具体负责现场调查、数据填报和审核。
由监察支队负责各县更新调查工作抽查,参与全市数据审核和质量核查。
现场调查组:现场调查组:现场调查组:现场调查组:3、技术指导和数据审核组:负责填报技术指导、数据审核和质量控制。
组长:成员:4、监测组:负责提供调查对象监测数据。
组长:成员:5、数据处理组:负责数据录入、整理,建立更新调查数据库。
组长:成员:6、其它。
后勤保障由办公室负责车辆调度、办公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统一调配和安排。
信息发送和宣传报道由信息中心和宣教中心负责。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及报表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8月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制定本普查制度。
(一)普查目的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对象和统计范围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
1. 工业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 农业源普查对象为纳入农业统计的农业生产活动对象。
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其中,畜禽养殖业主要对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种的规模养殖场及规模以下养殖户开展调查。
3. 生活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城市市区、县城、镇区、行政村为单位统计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制度
附件二: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制度关于 2010 年度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的说明2010 年度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更新调查”)与 2009 年更新调查 相比,对于部分报表进行了调整。
具体调整变化如下:(一)工业源采用重点调查加非重点估算方式进行。
工业源更新调查基表仍为 15 张,但在 2009 年更新调查的基础上增删了部分指标,并进一步修正和完善了工 业污染物的核算方法。
工业源更新调查汇总表分为 6 张重点调查汇总表、1 张非重点调查测算表及 7 张加和汇总表。
2010 年更新调查对非重点测算的指标进行了精简,非重点调查测算 表由 6 张简化为 1 张。
(二)农业源只发表调查畜禽养殖业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不再 对水产养殖业中的规模化养殖场进行发表调查。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调查 基表 1 张,汇总表 2 张,农业源基本情况调查基表 1 张,农业源基本情况汇总表 1 张,农业源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 1 张。
农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在 2009 年更 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修正和完善。
(三)城镇生活调查表的基本填报单位由区县级改为地市级环保部门,调查表 由 1 张基表和 1 张汇总表调整为 2 张基表和 1 张汇总表。
城镇生活源的调查范围不 仅包括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还包括住宿业与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 院及独立燃烧设施。
生活源污染物核算系数在 2009 年更新调查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0-修正和完善。
机动车调查表仍为 1 张基表和 1 张汇总表。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报表与 2009 年基本相同。
调查对象为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表为 15 张基表和 3 张汇总表,其中污水处理厂调查表 3 张,垃圾处理厂(场)调查表 4 张, 危险废物处置厂调查表 4 张,医疗废物处置厂调查表 4 张。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制度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制度
附件二: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
报表制度
报表目录一、基表
(三)城镇生活污染源
关于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增删的说明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原则上采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污普”)的相关技术规定和报表制度,对于部分报表进行了适当的简化。
具体调整变化如下:
(一)工业源采用重点调查加非重点估算方式进行。
工业更新调查基表由污普详表简化而成,原有20张,更新调查保留15张,删去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普查表、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普查表、含多氯联苯电容。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电子制度V1.1说明(2010年02月26日)1.下发内容✧污普动态更新调查制度V1.1完整版✧污普动态更新调查制度V1.1增量版2.主要更新内容软件功能更正了“污普动态更新调查数据处理”软件不能进行“代码修改”的问题。
注:(建议在数据录入之前首先在“数据处理软件”→“系统工具”→“参数设置”→“项目参数设置”中定位行政区划代码,以减少行政区划代码误操作)1.工业源:“G202工业源非重点估算表”单位代码为软件自动生成,不能进行修改;2.生活源:“S405城镇居民生活污染调查表”单位代码为软件自动生成,不能进行修改;3.生活源:“S406机动车污染源调查表”单位代码为软件自动生成,不能进行修改;4.农业源:“N303农业源污染源基本情况调查表”单位代码为软件自动生成,不能进行修改;5.农业源:“N301”“N302_1”“N302_2”表如需修改行政区划代码请按如下操作:✓在“数据处理软件”→“数据管理”→“代码修改”中修改该单位的行政区划代码;✓在菜单“数据管理”→“查询与修改”中查出该单位信息,点击按钮“录入数据修改”;✓将鼠标定位至“行政区划代码”栏。
点击“回车”,软件自动回填新的省、市、县、乡、村信息;点击保存按钮。
6.农业源:“N301”“N302_1”“N302_2”表如只修改单位代码则无需上述操作,直接修改单位代码。
其他调整维护了部分地区的“受纳水体代码表”。
3.更新操作说明制度升级要求:在制度进行升级操作前,请先进行数据备份,以免误操作导致数据丢失。
数据备份的详细操作方法参看《污普动态更新调查_软件用户手册.doc》中的“数据导出”部分。
3.1完整制度包操作流程步骤1:启动污普更新调查软件服务器并进入客户端;步骤2:备份原项目数据;步骤3:新建一新项目、装载制度V1.1完整版、导入行政区划;步骤4:导入数据。
(详细操作步骤请参看《污普动态更新调查_软件用户手册.doc》中的“制度装载”部分)3.2增量制度包操作说明《污普动态更新调查制度V1.1增量版》仅在制度V1.0的基础上进行升级。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1、统一采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使用的《产排污系数手册》,不得采用其他各类产排污系数或经验系数。
2、《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没有涉及的行业,可根据企业生产采用的主导工艺、原辅材料,类比采用相近行业的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
比如xx番茄酱生产企业类比蔬菜、水果罐头制造行业(1453)中的“桃罐头”的产排污系数。
更新调查技术路线产排量的核算方法③物料衡算法:根据物质质量守衡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种方法。
采用物料衡算法时应注意:对企业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从物料平衡分析着手对企业的原材料、辅料、能源、水的消耗量、生产工艺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使测算出的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更新调查技术路线三种方法使用原则(1)以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为主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监测数据符合《工业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中有关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认定规定要求的,优先采用实际监测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没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监测数据的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物料衡算法只在无法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时采用。
更新调查技术路线更新调查技术路线种植业利用调整后的各县市(区)旱地与水田的污染物流失系数以及调查获得的播种面积、地表径流与地下淋溶的污染物流失比例等基础数据,通过软件自动核算种植业污染物流失量。
更新调查技术路线更新调查技术路线养殖专业户估算:首先,从农业部门获得当年所有规模以上(以养殖专业户的规模为准)畜禽养殖的存、出栏量;其次,通过发表调查可以获得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存、出栏量;两者之差即为当年养殖专业户的畜禽养殖的存、出栏量;然后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以及当地xx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养殖专业户的清粪方式比例估算出主要污染物的产排情况。
养殖专业户是指畜禽饲养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户:生猪≥50头(出栏)、奶牛≥5头(存栏)、肉牛≥10头(出栏)、蛋鸡≥500羽(存栏)、肉鸡≥xx羽(出栏)。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方案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方案一、背景环境保护工作是近年来国家的重点工作之一,而污染防治工作依托于对污染源的动态更新、调查核查等工作。
然而,由于污染源众多、类型繁多,监管难度大,因此完善的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方案是必不可少的。
二、目的本文档旨在建立一个完善的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方案,以确保监管工作的全面性、准确性及及时性,为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
三、具体内容1. 分工明确为了确保调查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需要明确监管部门、行政区域、行业、企业等方面的职责划分,明确各方的任务,整合各方优势,共同推进工作。
2. 数据共享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需要数据支撑,因此需要对数据进行共享,充分利用各方面资源,对污染源进行精准定位和分类,掌握企业排污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3. 监管工具完善为了提高调查核查工作的效率和精度,需要建立监管工具,如污染源排放管理系统、移动终端数据采集系统等,将监管工作与现代科技有机融合,提高精度和效率。
4. 督查机制为了确保调查核查工作的任务落实和监管效果,需要建立监督机制和核查机制,督查机制可以通过常规督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核查机制可以建立巡查和交叉检查制度,强化现场检查。
5. 信息公开为了增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需要将监管情况及防治效果公开,形成压力力量,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环保工作,形成社会共治之势。
四、工作流程1. 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对象,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任务和职责分工,确定监管工具和数据共享平台等。
2. 应用监管手段:利用现代科技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精确定位,采集排污数据,并导入污染源排放管理系统。
3. 开展核查工作: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核查,并建立交叉检查制度,加强现场检查,确保监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 督查和评估工作:建立监督机制和评估机制,及时纠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上级部门、社会公开反馈。
五、总结完善的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方案对于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环发[2009]162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09.12.31【实施日期】2009.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实现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与环境统计工作的顺利衔接,奠定“十二五”环境统计和污染减排工作基础,同时保证“十一五”后期各项环境管理和污染减排工作的连续性,经我部研究,并经国家统计局正式批准(国统制〔2009〕113号),决定在2010年和2011年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工作。
即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基础,按其有关要求调查收集2009和2010年度污染源数据,实现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
更新调查主要安排如下:一、总体要求此次更新调查工作实行“动态调整、重点调查、总体核算”的工作原则。
即对调查对象和调查数据实行动态调整;对调查工作进行适当简化,从普查数据库中筛选出一定比例的主要污染源,并对原有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清库整理和纳入新增企业后进行发表调查;对于发表调查之外其他污染源采取综合报表总体核算。
二、调查对象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为总体,按污染源个体排污量降序排列,筛选出占总排污量(固体废物以产生量计)85%以上的工业企业为重点调查单位。
筛选项目为: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固体废物等。
只要其中有一项被筛选上,该企业即为重点调查单位,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2008年、2009年新、改扩建企业。
废水中产生重金属类物质、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全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经过清库整理(核实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删除关停企业、非工业企业、企业群和其他不符合实际的企业。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附件一: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之一:工业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一、调查对象和围(一)调查对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中的重点调查单位(不含军队产业活动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包括(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生产单位;(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污染物产生的产业活动单位。
(二)调查原则1、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确定调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调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调查。
(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区域调查。
2、至2009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已验收的企业纳入本次调查;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本次调查;试生产、试运行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本次调查。
3、在2009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调查。
4、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本次调查。
二、调查容本次调查仅涉及以下容,其余不再进行调查。
(1)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分类等;(2)主要产品、主要原辅材料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以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灰份等;(3)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4)各类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以及各类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锅炉、炉窑);(5)废水和废气的产、排污及综合利用情况;(6)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7)污染源监测结果。
四、调查污染物种类(一)废水调查污染物种类包括: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等。
精编【环境管理】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
【环境管理】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通知》解读环境保护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2010年3月目录一、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通知1附件1:重点核查指标6附件2:质量计算公式和评判标准7附件3:调查表填报和数据审核质量核查报告单10附件4:数据录入质量核查报告单11附件5: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报告大纲12 二、基表审核把关操作要点14(一)表格填写规范性审核14(二)完整性审核14(三)准确性审核14(四)数据间逻辑关系审核15(五)明显逻辑错误15(六)产排污量核算审核17(七)工业源表内及表间常规逻辑审核,特殊情况除外17 (八)非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量测算方法23(九)农业源报表24三、汇总表审核把关操作要点25(一)逐表审核25(二)排序法27四、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29五、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33一、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0]22号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通知为确保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为“十二五”污染减排和环境统计工作奠定基础,根据我部开展更新调查工作的有关精神,现就做好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更新调查核查的总体要求各督查中心应高度重视更新调查核查工作,要将更新调查核查作为重点工作,做好统筹安排。
核查工作以发现问题,促进工作,保证质量为目标,坚持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资料审查要全面把握样本区的综合情况,现场核查要突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实际排放情况;坚持点面结合,选取的现场核查对象要有代表性,同时又应兼顾污染源类型、行业、区域分布,保证覆盖面;坚持全流程和重点环节相结合,核查既要包括前期准备、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筛选、调查表填报、数据录入审核汇总等各环节,又要突出重点,加强对数据质量的核查把关;坚持促进工作与评估质量相结合,要通过核查工作督促各地加快更新调查进度,核查结果又要作为评价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更新调查工作质量的依据。
《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
《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
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
第六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每xx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第八条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十条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
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第十一条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环发[2010]142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0.12.20【实施日期】2010.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工作”)是我部下达的两年更新调查工作的一部分,为做好此次更新调查工作,为“十二五”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工作奠定基础,按照我部《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162号)精神,针对2009年更新调查工作完成情况,我部组织力量对2010年更新调查工作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动态调整、重点调查、总体核算”为基本原则,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基础,充分借鉴2009年更新调查工作成果,调查统计2010年度污染源数据,实现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动态更新,为构建“十二五”环境统计改革平台奠定基础,为核定“十二五”总量减排基数提供基础数据。
二、工作内容(一)调查范围工业源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所有工业企业。
城镇生活源的调查范围包括城区和镇区内的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住宿业与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独立燃烧设施;机动车污染源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所有机动车。
农业源调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所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
(二)调查内容主要是调查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其中废水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等12项指标;废气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6项指标;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粉煤灰、冶炼废渣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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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制度报表目录一、基表 (一)工业污染源表号表名G101 表 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G102 表 主要产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费情况调查表G103 表 工业用水、排水情况调查表G104 表 废水处理设施调查表G105 表 废水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调查表G105-1 表 废水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测算表G105-2 表 废水污染物监测表G106 表 锅炉及废气处理设施调查表G107 表 窑炉及废气处理设施调查表G108 表 生产工艺废气处理设施调查表G109 表 废气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调查表G109-1 表 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测算表G109-2 表 废气污染物监测表G110 表 工业固体废物调查表G111 表 危险废物调查表(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J501 表 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表J501-1 表 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量调查表J501-2 表 污水处理厂污水监测表J502 表 垃圾处理厂(场)基本情况表J502-1 表 垃圾处理厂(场)污染物排放量调查表J502-2 表 垃圾处理厂(场)渗滤液监测表J502-3 表 垃圾处理厂(场)焚烧废气监测表J503 表 危险废物处置厂基本情况表J503-1 表 危险废物处置厂污染物排放量调查表J503-2 表 危险废物处置厂废水监测表J503-3 表 危险废物处置厂焚烧废气监测表J504 表 医疗废物处置厂基本情况表J504-1 表 医疗废物处置厂污染物排放量调查表J504-2 表 医疗废物处置厂废水监测表J504-3 表 医疗废物处置厂焚烧废气监测表(三)农业源N301畜禽养殖业污染源调查表N302-1水产养殖基本情况调查表(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N302-2水产养殖基本情况调查表(网箱养殖/围栏养 殖/浅海筏式养殖/滩涂增养殖/其他)报告 期别 年报 年报 年报 年报 年报 年报 年报 年报 年报 年报 年报 年报 年报 年报 年报报送单位有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有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有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有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有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有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有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有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有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有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有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有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有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有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产生危险废物的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年报 年报 年报 年报 年报 年报 年报 年报 年报 年报 年报 年报 年报 年报 年报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处理厂等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处理厂等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处理厂等 垃圾处理厂(场) 垃圾处理厂(场) 垃圾处理厂(场) 垃圾处理厂(场) 危险废物处置厂 危险废物处置厂 危险废物处置厂 危险废物处置厂 医疗废物处置厂 医疗废物处置厂 医疗废物处置厂 医疗废物处置厂年报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年报 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年报 规模化水产养殖场-1-报送日期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次年 4 月 30 日前N303 表 农业污染源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综表 (一)工业污染源表号表名H101 表 工业源单位数量汇总表H102 表 工业源能源消费情况汇总表H103 表工业源用水、排水及废水处理 情况汇总表H104 表工业源废水污染物产生及排 放情况汇总表H105 表工业源废气治理设施与污染 物产生及排放情况汇总表H106 表工业源固体废物产生、综合利 用及处置情况汇总表H107 表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综合利 用及处置情况汇总表工业源能源消费情况重点调 H102-1 表查单位汇总表工业源用水、排水及废水处理 H103-1 表情况重点调查单位汇总表工业源废水污染物产生及排 H104-1 表放情况重点调查单位汇总表工业源废气治理设施与污染H105-1 表 物产生及排放情况重点调查 单位汇总表工业源固体废物产生、综合利H106-1 表 用及处置情况重点调查单位汇总表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综合利H107-1 表 用及处置情况重点调查单位汇总表工业源能源消费情况非重点 H102-2 表估算表工业源用水、排水及废水处理 H103-2 表情况非重点估算表工业源废水污染物产生及排 H104-2 表放情况非重点估算表工业源废气治理设施与污染H105-2 表 物产生及排放情况非重点估算表工业源固体废物产生、综合利 H106-2 表用及处置情况非重点估算表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综合利 H107-2 表用及处置情况非重点估算表(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年报 县级行政区次年 4 月 30 日前报告 期别 年报 年报调查范围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 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年报 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报送单位报送日期各地区环保厅(局) 次年 4 月 30 日前 各地区环保厅(局) 次年 4 月 30 日前各地区环保厅(局) 次年 4 月 30 日前年报 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 各地区环保厅(局) 次年 4 月 30 日前年报 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 各地区环保厅(局) 次年 4 月 30 日前年报 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 各地区环保厅(局) 次年 4 月 30 日前年报 辖区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 各地区环保厅(局) 次年 4 月 30 日前年报 年报 年报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调查工 业企业 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调查工 业企业 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调查工 业企业各地区环保厅(局) 各地区环保厅(局) 各地区环保厅(局)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调查工年报各地区环保厅(局) 次年 4 月 30 日前业企业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调查工年报各地区环保厅(局) 次年 4 月 30 日前业企业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调查工年报各地区环保厅(局) 次年 4 月 30 日前业企业年报 年报 年报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非重点调查 工业企业 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非重点调查 工业企业 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非重点调查 工业企业各地区环保厅(局) 各地区环保厅(局) 各地区环保厅(局)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年报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非重点调查 各地区环保厅(局) 次年 4 月 30 日前工业企业年报 年报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非重点调查 工业企业 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非重点调查 工业企业各地区环保厅(局) 各地区环保厅(局)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2-H401 表 H402 表 H403 表污水处理厂调查信息汇总表 垃圾处理厂(场)调查信息汇 总表 危险废物处置厂(医疗废物处 置厂)调查信息汇总表(三)城镇生活污染源S405 表城镇居民生活污染调查表H305 表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汇总表(四)机动车污染源S406 表 机动车污染调查表H306 表 机动车污染汇总表(五)农业污染源畜禽养殖业污染源调查汇总 H201-1 表表畜禽养殖业污染源调查汇总 H201-2 表表H202 表水产养殖业污染源调查汇总 表H203 表 农业污染源汇总表年报 年报 年报年报 年报年报 年报年报 年报 年报 年报辖区内所有污水处理厂各地区环保厅(局) 次年 4 月 30 日前辖区内所有垃圾处理厂(场)各地区环保厅(局) 次年 4 月 30 日前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处置厂(医疗 各地区环保厅(局) 次年 4 月 30 日前废物处置厂)辖区内城镇生活污染排放的县级行 政区 辖区内城镇生活污染排放的县级行 政区各地区环保厅(局) 各地区环保厅(局)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辖区内机动车污染排放的市级行政 区 辖区内机动车污染排放的市级行政 区各地区环保厅(局) 各地区环保厅(局)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排放 的县级行政区 辖区内规养殖小区污染排放的县级 行政区 辖区内规模化水产养殖场污染排放 的县级行政区 辖区农业污染源排放的县级行政区各地区环保厅(局) 各地区环保厅(局) 各地区环保厅(局) 各地区环保厅(局)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 次年 4 月 30 日前-3-关于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增删的说明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原则上采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以下简称“污普”)的相关技术规定和报表制度,对于部分报表进行了适当的简化。
具体 调整变化如下:(一)工业源采用重点调查加非重点估算方式进行。
工业更新调查基表由污普详表 简化而成,原有 20 张,更新调查保留 15 张,删去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普查表、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普查表、含多氯联苯电容器 (变压器)普查表、消耗臭氧层物质普查表这 5 张,按照更新调查筛选原则,调查对象 基本不涉及这 5 张表的内容,而且这些内容年际间变化不大。
工业更新调查汇总表污普原有 10 张,更新调查改为 7 张重点调查汇总表,删去了原 污普对上述 5 张表内容的汇总;新增 6 张非重点估算,污普采取全部发表调查的方式, 不存在估算的问题;新增 7 张加和汇总表,通过加和 7 张重点调查汇总表和 6 张非重点 估算得出工业源整体情况。
(二)农业源发表调查畜禽养殖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水产中的规模 化养殖场。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调查基表 1 张,汇总表 1 表,水产中的规模化 养殖场调查基表 2 张,汇总表 1 张,农业源基本情况调查基表 1 张,农业源汇总表 1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