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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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条例细则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条例细则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条例细则第六条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二)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三)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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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国家建筑法规定不同省份均要制定各自统一管理办法,来约束以及监督工程的造价问题。

下面就简要介绍下《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相关条例。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是指建筑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

第三条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简称咨询单位)的市场行为,的市场行为,的市场行为,保障其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其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其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根据《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和建设部和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试行)》制定本办法。

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系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系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以下简称咨询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以下简称咨询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系指按着本办法规定、审查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单位具备的技术力量、专业技能、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服务业绩、社会信誉、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等条件,并核定等级。

服务业绩、社会信誉、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等条件,并核定等级。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管理部门)具体管理全省咨询单位的资质;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其行政文件均以行政主管部门行文生效。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筑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建筑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建筑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建筑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等与建筑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计价依据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编制并发布建筑工程定额。

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

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企业定额,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包括:(一)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指标;(二)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四)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五)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六)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七)其他有关建筑工程的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 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 工、材料 、施工机具台班 、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
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 、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 ,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 第四条 定额管理包括定额 的体系与计划 、制定与修订 、发布与 日常管理 。 第五 条 定额 管理 应遵 循统 一规 划 、分工 负责 、科学 编 制 、动 态 管理 的原则 。 第六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 国统一定额管理工作 ,指导监督全 国各类定额的实施 ; 行 业 主管 部 门负责 本行 业 的定额 管理 工作 ; 省级 住房 城 乡建设 行政 主 管部 门负 责本行 政 区域 内的定额 管理 工作 。 定额 管理 具体 工作 由各 主 管部 门所属 建设 工 程造 价管 理机 构负 责 。
第二章 体 系与计划
第七 条 各 主 管部 门应 编制 和完 善相 应 的定额 体 系表 ,并适 时调 整 。 国务 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额体 系编制 的统一要求 。各行业 主管部 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要求编制完善本行业和地区的定额体系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 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报送 的定额 体 系 表编 制发 布全 国定 额体 系表 。 第八 条 各 主 管部 门应 根据 工程 建设 发展 的需 要 ,按 照 定额 体 系相关 要求 ,组织 工 程造 价管 理机 构编 制 定 额年 度 工作计 划 ,明确 工作 任务 、工 作重 点 、主要措 施 、进度 安排 、工 作经 费等 。
(三)征求意见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定额初稿进行初审 。编制组根据定额初审意见修改 完成定额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由各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 见 的期 限一般 为一 个月 。征求 意见 稿包 括正 文和 编制 说 明。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1•【字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0月24日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4年11月11日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是指建筑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

第三条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第六条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二)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三)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四)工程费用索赔和签证变更计价;(五)工程造价的鉴定和争议处理。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最新版】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最新版】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筑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建筑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建筑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建筑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等与建筑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计价依据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编制并发布建筑工程定额。

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

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企业定额,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包括:(一)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指标;(二)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四)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五)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六)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七)其他有关建筑工程的计价依据。

冀建市〔2015〕 号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冀建市〔2015〕 号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1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表企业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现资格等级及证书编号资格证书有效期指标类别序号检查内容标准值自查记录检查记录复查记录实际值是否符合要求实际值是否符合要求实际值是否符合要求一、资质条件1 出资人任职条件注册造价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 技术负责人任职条件取得造价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甲级≥15年;乙级≥10年。

3 专职专业人员数量甲级≥20人;乙级≥12人。

4 注册造价师数量甲级≥10人;乙级≥6人。

5专职专业人员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数量甲级≥16人;乙级≥8人。

6 劳动合同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7 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不超60岁(出资人除外)。

8 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有人事代理合同或托管协议,及人事代理机构盖章认可的《人事代理名单》。

9 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养老保险手续是否齐全。

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能提供本企业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和近3个月社保中心核对盖章认可的缴纳社保缴费发票、《企业员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表》。

10 企业注册资本金甲级企业≥100万元,乙级企业≥50万元。

11 营业收入甲级近三年收入≥500万元12 办公场所、设施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13 规章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且上墙。

14 资质证书时效资质证书不得超过有效期限。

15 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企业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二、市场行为16 业务承接按资格证书许可范围承接造价咨询业务;不得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不得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跨单位、超范围执业。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中,有一些重要的管理办法需要我们掌握和遵守。

以下是其中几点:
1. 工程造价报告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前需要编制工程造价报告。

这份报告应包括详细的工程量清单、造价分析和估算、费用控制等内容,需要经过审批机构的审核才能进行施工。

2. 工程造价预算管理:在工程造价报告获得批准后,需要编制工程造价预算。

预算应包括建筑材料的种类和数量、人工费用、设备使用费用等,以确保项目在预定预算范围内进行。

3. 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工程的实际造价往往与预算存在差距,因此需要进行造价控制。

通过工程造价控制,可以及时了解工程的费用变动情况,并针对性地进行调整和优化,以确保工程总造价不超过预定的范围。

4. 工程变更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变更,如设计变更、施工调整等。

这些变更会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因此需要进行变更管理。

变更管理应包括对变更内容的评估和定价,以及变更后的造价控制。

5. 工程结算管理:工程施工完成后,需要进行工程结算。

结算应根据施工单位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包括工程量的测量、定价和结算,以计算出最终的工程造价,并与预算进行比较和核对。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包括工程造价报告管理、工程造价预算管理、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工程变更管理和工程结算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管理办法对于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非常重要。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版)(2006年0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一)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全面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全面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全面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1.03•【字号】冀建建市函〔2019〕84号•【施行日期】2019.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全面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我省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全面修订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指导承担单位抓紧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1月3日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全面修订工作方案为适应我省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有效发挥计价依据对工程造价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组织开展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全面修订,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编制原则按照紧跟形势、紧贴市场、紧扣服务的要求,以科学、简明、适用为目标,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全面修订,总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适用性。

满足市场需求,结合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补充绿色、环保成熟项目,删减落后、冗余项目,科学划分项目,合理调整消耗量,使总体消耗量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相一致。

坚持以人为本,增强可操作性,做到实用、方便、高效。

二是体系性。

以全国及我省现行计价依据为基础,结合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构建科学的专业体系;各专业之间连贯衔接,在框架构设、项目确定、内容处理等方面,做到标准一致、口径一致,避免重复与矛盾,使计价依据体系完整、配套、规范、统一。

三是权威性。

尊重客观实际,达到项目全面、步距合理、数据准确、科学严谨的效果,发挥计价依据在工程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适应市场的动态变化特征,致力探索定期修订与动态管理互为补充、相互协调的模式,提高我省计价依据的权威性。

二、编制内容1.《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消耗量计价规则》2.《河北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计价规则》3.《河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计价规则》4.《河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计价规则》5.《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工程费用标准》6.《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组成计价规则》三、组织机构成立河北省计价依据全面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在主管副厅长领导下,由建筑市场监管处牵头,省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全力协助,积极吸纳社团组织、高校和有关企业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编制增强政府公信力、达到市场各方主体普遍认可、在技术和创新方面提高、成果达国内一流水平的新一轮计价依据。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建市研[2017]2号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工程造价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依据《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组织省内有关单位与行业内专家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2017年4月28日抄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抄送:各市造价协会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及《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概算编制与审核、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结算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2015版)河北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2015版)河北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为了解掌握工程实际状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冀建法[2006]539号•【施行日期】200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6〕53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21日第四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予印发,自2006年11月30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二○○六年十一月九日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监督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三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两名行政机关人员或者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选取的专业技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及资质、资格标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原则。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条件,从行政机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推荐的人员中选取相应人员作为专家,建立专家库。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3.07•【字号】冀建法[2003]93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3]9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厅直属单位:《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1月3日第一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三月七日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工程计价办法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含仿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统一管理,其具体工作委托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统一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7.11•【字号】冀建法[2002]241号•【施行日期】200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2]24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厅直属单位:《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2年5月27日第三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2年7月30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保障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下简称“咨询业务”)及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及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业务等。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依法成立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省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优秀成果和质量管理先进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座谈会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座谈会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座谈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1.12•【字号】冀建传真〔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座谈会的通知冀建传真〔2015〕4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市场计价行为,决定召开贯彻落实座谈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地点1月15日上午报到,下午开会。

会议地点:石家庄市中国大酒店(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大街与自强路交叉口东行)。

二、参会人员各市主管局长、处(科、室)主要负责人及造价站站长。

三、会议内容(一)部署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相关工作。

(二)解读《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三)研究讨论《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相关工作的落实。

(四)学习研究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任务分工方案》,《河北省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任务分工(讨论稿)》。

四、其他会议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请各市接通知后,按要求组织安排相关人员参会,于1月13日前将参会人员名单报省造价站。

联系人:蓝政(市场处)*************李现通(省造价站)*************许献英(中国大酒店)136****3078附件:参会人员回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5年1月12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及动态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及动态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及动态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及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监[1997]75号
各市建委:
现将《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及动态管理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
总则
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
编制及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早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加强材料价格管理,及时反映市场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根据《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抗震加固、仿古园林等工程材料价格的编制及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分为定额预算价格、市场指导价格。

定额预算价格是指编制概、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中的材料价格时所采用材料价格。

市场指导价格是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定期发布的指导工程概、预、结算中材料价差调整的材料价格。

第二章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组成
第四条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指材料由提货地点到达施工工地仓库(工地材料堆放点)后的出库价格。

第五条材料价格的进口设备购置费分别由下列费用组成:
(一)材料价格费用组成:
1、材料原价;
2、材料供销部门综合费;
3、材料包装费(已含在原价中的不重计);
4、材料运输费(包括材料运输损耗);。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规定【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文字号】冀建法[2001]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01.07.13【实施日期】2001.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规定(冀建法[2001]7号2001年7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市场。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临时乙级、丙级四个级别。

第八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具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工程建设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或者8个中型以上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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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8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0月24日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省长张庆伟2014年11月11日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是指建筑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

第三条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第二章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第六条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二)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三)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四)工程费用索赔和签证变更计价;(五)工程造价的鉴定和争议处理。

第七条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的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基价;(二)预算定额或者消耗量定额及其基价;(三)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程;(五)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则以及计价办法;(六)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发布;其他计价依据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发布。

第八条编制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

编制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听取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和整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标、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工程造价信息。

第十条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工程造价软件。

软件开发单位销售的建筑工程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经过有关专家评审。

[1]第三章工程造价确定第十一条建设、施工等单位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和决算等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

编制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应当依据工程条件、设计文件、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资料,并考虑工程建设期间的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

第十二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不得随意突破;确需调整且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比例或者数额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加强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在招标时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招标时可以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工程排污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等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降低,不得作为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作出约定:(一)工程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三)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价款确定和结算方式;(四)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时限;(五)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承担方式和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六)索赔事项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七)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压缩定额工期导致工程费用增加的计算方法;(八)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九)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方式和时限,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价款的拨付数额、方式、时限;(十)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和支付时限;(十一)工程计价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六条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第十七条经依法备案的施工合同应当作为工程造价活动、建筑工程结算、工程造价争议解决的依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的工程造价事项明显与实际不符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应当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双方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的,按照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双方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的,按照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自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协商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未在约定协商期限内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承包方对发包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双方约定期限、协商期限在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本省没有规定的,可以认定其期限为二十八日。

第十九条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对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十八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第四章工程造价从业管理第二十一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未依法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其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工程造价员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格式可以参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四)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六)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编审质量控制、技术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从业,并对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二)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以外的其他利益;(三)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1]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备案审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等方式,对建设、施工等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活动及其成果文件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统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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