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经济法65讲第32讲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什么是保险,什么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什么是保险,什么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责任。
那么什么是保险?什么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什么是保险,什么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对于财产保险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对⼈⾝保险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为。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受同类危险威胁的⼈为满⾜其成员损害补偿的需要,组成的双务性且具有独⽴的法律请求权的共同团体,根据合理计算共同集资,对危险所致损失予以补偿的经济制度。
法条链接《保险法》第⼆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的事故因其发⽣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为。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分为以下四个原则:1、损失补偿损失赔偿的原则是,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保险⼈必须按照保险责任的范围赔偿受益⼈。
其含义是保险⼈赔偿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受益⼈不能从给付保险费中获得额外利益。
⼀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这⼀原则,但由于⽣命和⾝体的价值难以估计,因此⼈寿保险不适⽤于这⼀原则,但⼀些学者也认为,医疗费⽤应遵循健康保险,否则就存在不当得利的嫌疑。
2、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确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
近因是保险标的损害发⽣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
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不负责赔偿。
3、分摊原则在被保险⼈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被保险⼈所得到的赔偿⾦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共同分担。
4、代位原则保险⼈根据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的事故进⾏赔偿后,或者在保险标的发⽣事故造成推定全损后,依法向有责任的第三⽅进⾏求偿的利益,获取的被保险⼈对受损投保标的的所有权。
保险法基本原则
保险法基本原则
姓名:葛婷
班级:金融12-6
学号:33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保险法本质和精神的基本原则。
它既是保险立法的依据,又是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对保险立法和司法都有指导意义。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要看投保人是否因保险标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保险利益的确定,从根本上划清了保险和赌博的界限,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2.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由于保险合同具有符合性(格式化)和射幸性(一方履行义务的偶然性)等特点,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最大程度地遵守这一原则,既不互相隐瞒欺诈,以最大善意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3.损失赔偿原则。
损失赔偿原则是指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保险人应当及时,准确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用于弥补被保险财产或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
4.近因原则。
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前提是损害结果必须与危险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可能由单因或多因造成。
单因较简单,如果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就应当赔偿给付,多因较复杂,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判断。
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是指对保险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的一种法律体系,其基本原则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
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中,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一个重要的考点,了解和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备战考试和日后从事相关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深入解析。
一、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保险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指的是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内容应当是自愿、公平和合法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平等地位下依法享有选择合同标的、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等权利。
具体来说,包括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各方参与人员的自愿性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任何一方不能强制另一方参与保险活动。
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公平和合法的,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能损害公共利益,不能损害社会公共道德风尚。
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它要求在保险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应当讲究诚实守信,不得有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中以欺诈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具体来说,包括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需如实告知被保险标的的相关情况,不得故意隐瞒影响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事实,保险人在核保和理赔过程中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欺诈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执行,可以有效防范保险欺诈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诚实经营秩序。
三、最大利益原则最大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在保险活动中,保险人应当充分尊重被保险人的意愿,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具体来说,包括保险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最大利益原则,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权益,尽力为被保险人提供最大的保障和利益。
在理赔过程中应当积极履行理赔义务,依法及时足额地向被保险人支付理赔款。
最大利益原则的贯彻执行,对于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保险法的公平原则
在保险合同签订的初期,双方要求对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充分的了解,明确规定合同的条款,以保障双方公正的合同缔结和履行。
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要根据客观事实,尊重彼此的真实意图,依据合同内容,依法履行其义务,使保险合同的履行本身具有合法性、真
实性和有效性,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3、合同履行原则
根据合同的本意,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使合同双方都得以
承担责任。
4、有效性原则
即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其内容应具有有效性,以便双方履
行义务,使其有效地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
5、保费支付原则
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并将其支付给被保险人。
若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规定,保险费的收取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其中一
种关联,那么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手段支付保费,以便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
事故时能够获得保险金。
6、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公司代理人必须遵守保险法律要求的诚实守信原则。
第二章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实信用原则1,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
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应讲究诚实,恪守信用,善意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
由于保险法律关系伴随着明显的偶然性特点,所以对诚实信用的要求更高,当事人必须遵守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即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英国《海上保险法》第17条中就规定:“海上保险合同为基于最大诚信的合同,如果一方不信守诚信原则,另一方可宣布合同无效。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也增加了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保险法律关系中,“重要事实”是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何条件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也包括对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以何种条件投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
因此,保险法律关系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一方有可能以此为理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就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保险的经营以危险的存在为前提,危险的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保险人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的高低,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危险情况最为了解,所以,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介绍和叙述来确定是否承保并确定保险费率。
同时,投保人购买保险通常支付较少的保费,当保险标的发生危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金额则大大高于保费,如果投保人不能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参与保险,必然给保险人带来损失无法弥补、合同无法履行的后果。
另一方面,保险合同属附和合同,合同中的内容一般是由保险人单方面制定的,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或以附加条款的方式接受。
加之保险合同条款专业性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易理解和掌握,如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保险人决定的。
保险经营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经营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原则、实用原则、安全原则、责任原则、效益原则和发展原则。
一、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当保费收取、保险责任确定、赔偿事项处理时,既要保障保险公司的正当
利益,也要充分保护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不能损害投保人的
合法权益,也不应在保险责任和赔偿额度等方面做出歧视或者对投保人不
公平的处理。
二、实用原则:实用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订立、执行及履
行过程中,应当注重实效、实用、灵活,考虑到投保人的实际要求及经济
实惠,尽量减少保险公司的行政费用,为投保人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三、安全原则:安全原则是指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应当符合安全的要求,避免造成投保人的损失;所有保险活动都必须遵循安全的准则,确保
保险合同的正确执行,并且保证保险公司稳健可持续的经营运作,避免保
险公司的财务危机。
四、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应尊重是非对错的原则,在其
经营活动中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负责承担经营过程中操作的责任,必要时
对客户进行赔偿责任,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提供优质服务,提高保险机构
的信誉。
【重要知识点】司考商法: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重要知识点】司考商法: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司考商法: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公序良俗原则。
保险业具有较大的商业风险和社会风险,国家对保险业实行较深程度的监管,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同时,保险业也要求各方当事人遵守社会公德,服从善良风俗,不得损人利己。
我国保险法第4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自愿原则。
这是指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保险法律关系,不受他人干预;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人和保险的种类、保险的范围、责任等。
我国保险法第11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3.最大诚信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5条专门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由于保险活动具有不确定的保险风险和赔付风险,所以要求当事人讲求诚信,恪守诺言,以诚相待,善意从事,不欺不诈,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对投保人而言,诚信原则主要表现为应当承担的两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即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作出陈述;二是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信守保险义务,即严守允诺,完成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对保险人而言,诚信原则也表现为其应当承担的两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告知投保人的义务,特别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二是及时与全面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4.保险利益原则。
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具有成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资格,即使订立了合同,该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责任。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1、2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第2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 《保险法》第31条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人对 条规定: 保险法》 条规定 人身保险“ 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 本人 二 配偶 本人; 配偶、 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 子女、父母; 三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 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 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 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 除前款规定外, 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 订立合同时, 益的,合同无效。 益的,合同无效。” • 《保险法》第4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法》 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 条规定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 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 (2)告知的形式 ) • 各国所采用的告知的形式,一般可分为两种。 各国所采用的告知的形式,一般可分为两种。 • 一是采用询问回答式的告知,即保险人书面询问的问 一是采用询问回答式的告知, 询问回答式的告知 题都认定为“重要事实” 题都认定为“重要事实”;对于保险人的询问之外的问 题,投保人没有告知义务。这种告知形式对投保人来说, 投保人没有告知义务。这种告知形式对投保人来说, 要求比较宽松,显然对保险人不利。 要求比较宽松,显然对保险人不利。我国新保险法采用 询问告知主义”。(第16条第 条第1 订立保险合同, 了“询问告知主义”。(第16条第1款“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 二是采用无限告知 无限告知, 二是采用无限告知,即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的 规定, 规定,只要事实上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 事实,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不科学、不恰当, 事实,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不科学、不恰当, 我国保险法未采用此“无限告知主义” 我国保险法未采用此“无限告知主义”。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都包括了什么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都包括了什么《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保险活动,解释和执行《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①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原则②自愿原则③诚实信用原则④境内投保的原则⑤ 公平竞争的原则⑥专业经营的原则。
推荐:农村养老保险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报销保险索赔现实中,无论是怎样的法律其实都是有一定的原则,而在适用该部法律的时候,就要遵循其中的原则。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方面的法律,其中也是有自己的基本原则。
那究竟保险法的基本原则都包括了什么呢?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1、自愿原则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的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3、保险利益原则(1)主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构成要件: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3)《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4)《保险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5)特别注意《保险法》第31条规定(与旧法相比有调整)《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新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4、近因原则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属近因。
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培训课件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培训课件介绍本课程旨在向大家介绍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是一项涉及金融和法律领域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险行业以及保险参与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课程中,我们将讨论以下内容: 1. 保险法的概念和背景 2.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含义 3. 保险法的应用案例和实践问题 4. 保险法的发展趋势和展望1. 保险法的概念和背景1.1 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学科目,以规范保险行业的法律规则为核心,涉及到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保险人的义务和权利等方面。
1.2 保险法的重要性保险法作为金融和法律领域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险行业的发展和保险参与者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法的实施能够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含义2.1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保险业务中,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等方面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
2.2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2.2.1 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本着真实、诚实和信用的原则进行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2.2.2 公平原则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订立保险合同,并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维护彼此的合法权益。
2.2.3 自愿原则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的意愿决定是否要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应当是各方自愿达成的结果。
2.2.4 合法合规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
2.2.5 有偿原则保险合同的实施应当以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保险费作为酬劳,保险人应当履行约定的保险责任。
2.2.6 公序良俗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不能有违反社会伦理的行为。
2.3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2.3.1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遵循真实、诚实和信用的原则。
2.3.2 公平原则的含义公平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平等地享有相关权益,并在订立合同时维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保险合同原则。
保险合同是保险业的核心,保险合同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合法、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合同。
第二,风险分散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措施,确保风险得到分散和承担,以达到保险基金风险控制和保障消费者利益的目的。
第三,责任明确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自己的经营责任,确保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同时明确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保密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保守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保证客户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
第五,公平竞争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市场竞争,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利益。
以上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促进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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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培训课件
分析要点
❖ 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 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 告知义务。因此,保险 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 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 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 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 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2002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 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 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 万元.判决结果如何?
含义 内容 含义 条件 运用 内容 运用 一般原则
补偿方法
一、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 *诚信原则? ❖ 为什么保险合同是 ❖ 最大诚信合同?
[小结]
保险是一个对信息具有高度依赖性的行业;而保 险人所需要的信息,只有被保险人最为知情.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
1.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利益。 2.防止保险欺诈。
[关联法条]第16条 第1款 :订立保险 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 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知。
告知之时间:订立保险合同
[解析]告知义务的性质为先契约义务
先契约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 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 护等义务,其根本性特征即为义务履行期间在缔 约之际,或者说契约成立之前。
❖ 【实务中的争议】
❖ 询问表中所列“其他”等兜底事项款的效力如何 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 解释(2003年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保险法 第十七条规定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 保险人“提出询问”的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的事项。保险人设计的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视 为保险人“提出询问”的书面形式。 ”
第三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类型
•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 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 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 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 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 益的,合同无效。
• 4、保险人承诺已为一定行为实际未为的。
• 5、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身份或职业进行错误分 类的。
• 六、保险人调查义务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 一、含义 • 可保利益、被保险利益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
的利害关系。 • 1、投保人资格 • 2、保险合同效力
• 延展问题:
• 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 响如何实现?
• statutory requirements
• 二、保险利益的作用 • 1、防止赌博 • 2、防止道德危险(Moral hazard) • 3、衡量被保险人损失 • 损失—不利益
• 道德危险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诈取 保险金而违反法律或合同,故意造 成和扩大的危险。
•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过程 • 1、赌博投机保险合同的允许 • 例外:违反公共利益 • 2、 the life assruance act 1774 • 3、the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 (三)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 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 有保险利益。
• (四)人身保险利益的立法模式
• 1、概括主义
• 美国纽约州保险法146条:人寿保险的 保险利益有两种:以感情为基础的有 切实利益的血亲或者姻亲;上列人员 以外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安 全具有合法及实际经济上利益的人。
论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一、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保险合同成立与维持的基础。
保险法规定,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如实告知或者如实说明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实,不能损害对方的利益,否则可能导致个别条款无效、降低赔偿金额等后果。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真实、完整的投保资料,保险人承诺履行保险责任。
二、合同自由原则:保险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上享有较大的自由度,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风险来选择保险种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财产保险费用进行商议、合同解除等事宜进行自由协商。
三、平等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是平等的,不存在强迫或者不公平的情况。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是以投保人的自愿为前提,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订立保险合同。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当事人自愿放弃保险权利或者选择提前解除保险合同的自由。
四、先通后分原则: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向投保人告知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投保人有权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保险人应当在承保之前明确告知投保人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并要求投保人对保险合同内容进行了解和确认。
保险人不得对保险合同内容进行片面陈述或者不完整披露,以免引起争议。
五、公平合理原则: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确定公平合理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保险人不得无故提高保险费率,不得将风险扩大,也不得拒绝按约履行保险合同等。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承保人未按照约定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
保险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投保人一定的优惠,以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六、诚信善意原则:保险法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应当保持诚信和善意。
保险法规定,当事人不得以欺骗、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保险合同,不得转移保险责任或者阻碍对方行使保险权利。
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保险合同自愿原则:保险合同应当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自主选择保险合同的内容和范围,而不应当被强制或欺骗。
2. 保险诚信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活动中保持诚信,不得有虚假陈述、隐瞒或故意误导的行为,保险公司也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处理理赔事宜。
3.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合理设计和制定保险产品,充分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障被保险人在合同范围内的权益。
4. 合理定价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和市场情况,合理制定保险费用和赔偿标准,确保保险费用与风险成正比。
5. 风险分散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对不同类型的风险进行合理的分散和转移,减少单个风险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6. 赔偿优先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将赔偿被保险人的权益放在首位,采取合理的赔偿方式和措施,确保被保险人及时得到赔偿。
综上所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保证保险活动公平、公正、诚信、合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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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作者:英子保险法基本原则作为保险法据为基础的理论,对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指导和引领作用。
下面将阐述其在我国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当中的具体体现: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第5条首先明确了最大诚信原则,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而后根据保险法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还有不同的体现。
(一)投保人的最大诚信规则《保险法》第16条以及《保险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了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51条第3款规定了投保人的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也是其尽到诚实守信义务的体现。
(二)被保险人的最大诚信规则《保险法》第51条第3款与第52条规定,分别规定了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诚实义务与危险程度增加的诚实通知义务,共同强调了被保险人同样有遵守诚实守信原则的义务。
《保险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负有尽力施救义务,这同样是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
(三)保险人的最大诚信规则《保险法》第17条以及《保险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的义务;《保险法》第112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有利于规范保险合同以及保险人的行为,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中有许多体现。
其中,《保险法》第12条关于保险利益作出了规定,指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第31条规定了具体的保险利益人;《保险法》第4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了依据保险利益进行赔偿;《保险法解释三》第3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保险利益的规定。
总之,保险利益原则对我国保险法律规范中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以及保险利益的转让等进行了全方面的规范与指引。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是一门规范保险行为的法律,其基本原则包括:
第一,保险行业须遵守公平原则。
保险公司应尊重投保人的权利,遵守合同约定,维护保险受益人的利益。
第二,保险合同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都有义务如实告知一切有关情况,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做出正确的决定。
第三,保险行业必须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保险公司不得采取损害其他公司的垄断行为,使其他公司无法参与竞争。
第四,保险行业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原则。
保险公司应遵守当地保险法律和法规,不得违反法律和法规,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
第五,保险行业必须遵守社会责任原则。
保险公司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维护投保人和受益人利益的同时,也要积极履行社会职责,为社会做出贡献。
总之,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法律和法规原则,以及社会责任原则。
这些原则不仅指导保险公司的行为,也是保险公司必须遵守的规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幻灯片
三、保险最大老实信用那么
▪ 四、最大诚信原那么的立法意义 ▪ 第一、保证保险合同的合意性 ▪ 保险合同以文字条款的形式来约定双当当事人
的权利和义务,最大诚信原那么要求双当当事人 本着善意和用原那么来订立合同,彼此充分披露 和交流信息,以保证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 根底上设立合同。唯有如此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才能到达双当设定合同的目的。
三、保险最大老实信用那么
▪ 二、最大诚信原那么的法源 ▪ 诚信, 老实信用,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最根
本要求。 ▪ ?民法通那么?第四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等价有偿、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 ?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
循老实信用原那么。 ▪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
▪ 保险人从事保险业务经营,精通保险合同条款,且保险 合同条款大都由保险人制定,这些条款无不经过保险专 业人士字斟句酌而成。而投保人而经营受到专业知识的 限制,对保险业务和保险条款并不熟悉,对合同条款内 容的理解也可能存在偏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而得不 到合理预期的保险保障。
三、保险最大老实信用那么
三、保险最大老实信那么
〔Bona fide Good Faith〕
▪ 〔3〕说明义务的主动性
▪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不以投保人的询问或者请求为条件, 保险人应主动履行。保险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投保人 做出说明,也可以亲自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投保人进展说 明。在实务中,保险人一般通过提示投保人注意的方式 对保险合同条款予以说明。
〔Bona fide Good Faith〕
▪ 2、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说明义务 ▪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
中级《经济法》第二单元 保险法律制度
第二单元保险法律制度【考点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解释】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当事人对询问的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兜底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概括性条款具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2)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3)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解释】(1)故意不告知:不赔不退;(2)重大过失:不赔但退还保险费。
(4)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释】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保险利益原则(2014年多选题)(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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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单元框架
第五单元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1:最大诚信原则(★★)(P152)
1.是否应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提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2.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
(1)能否解除合同?
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最大诚信原则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例题·单选题】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一定期限不行使而消灭,该期限为()。
(2017年)
A.1年
B.30日
C.2年
D.3个月
【答案】B
(2)如果保险合同解除,已交纳的保险费能退吗?
①故意:不赔不退
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②重大过失:不赔但退
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人身保险年龄申报不真实的特殊规定(误告)
(1)谎报的年龄突破承保年龄底限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或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谎报的年龄仍在承保年龄范围内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但若投保人为此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例题·单选题】关于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时,保险人可否解除合同的下列表述中,符合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7年)
A.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保险费
B.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承担违约责任
C.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不可以解除合同,但可要求投保人按照真实年龄调整保险费
【答案】C
【解析】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考点2:保险利益原则(★★)(P153)
1.何谓保险利益?
(1)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⑤与投保人之间不具有上述关系,但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例题·多选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某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该人员包括()。
(2014年)
A.投保人的父亲
B.投保人赡养的伯父
C.投保人抚养的外甥女
D.投保人的孩子
【答案】ABCD
【解析】选项BC:如果把“赡养的”、“抚养的”删除,不应选。
(2)在财产保险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员范围主要有:
①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如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等;
②财产保管人;
③合法占有财产的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
2.保险利益原则与保险合同效力
(1)人身保险合同
①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②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不赔应退但扣手续费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题·判断题】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7年)
【答案】×
(2)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得对保险人行使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考点3:损失补偿原则(★)(P154)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一项原则。
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为限,而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具体而言:
1.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保险人即按保险金额赔偿;如为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赔偿。
2.不足额保险合同(低额保险)
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超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例题·判断题】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可以超过保险价值。
()(2017年)
【答案】×
【案例】甲企业为其企业财产投保,保险合同约定所保企业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000万元;除已交代情况外,相关保险合同无特殊约定。
【案例】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类型因保险事故
损失
赔偿额
1000万元1000万元足额保险800万元800万元
500万元不足额保险
400万元400×500/1000=200(万元)
800万元800×500/1000=400(万元)
1200万元超额保险800万元(1)赔偿800万元
(2)退还超过保险价值部分200万元相应的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