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禁止”和“不得”立法技术考察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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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解析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解析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解析默认分类 2008-11-13 16:17:45 阅读355 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有关科技法律法规中效力等级最高,也是最新施行的法律,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的第二十条是整部法律的核心条款之一,对我国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进行了重要补充和大胆创新,有利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激励作用。

我们该如何正确理解第二十条的立法原义呢?第二十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因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如果查阅有关法规,就会发现,第二十条实际是将2002年科技部和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行政规章内容纳入了人大立法。

[1]这种做法显然是对原来行政规章内容的肯定和认可,纳入法律之中更加显示了国家放宽对国有知识产权的管制,鼓励知识产权转化利用的政策导向。

本条规定包括两个层面,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及使用问题知识产权归属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含义第二十条明确规定,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禁用未经批准及已经废止或淘汰技术的制度与程序

禁用未经批准及已经废止或淘汰技术的制度与程序

禁用未经批准及已经废止或淘汰技术的制度与程序在现代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的时代,技术的更新和淘汰速度也越来越快。

未经批准的技术是指在正式许可之前被部分人或组织使用的技术。

已经废止或淘汰的技术是指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其他新技术的出现或可行性方面的问题而被取代或停止使用的技术。

为了维护科技发展的良好秩序和减少技术上的安全隐患,禁用未经批准及已经废止或淘汰技术的制度与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禁用未经批准及已废止或淘汰的技术可以保障科技创新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在科技领域,技术的开发和使用需要经过严格的研究和试验,才能确定其可行性和稳定性。

未经批准的技术的使用可能导致法律和伦理问题,如侵犯他人隐私、知识产权风险等,以及技术不稳定带来的安全隐患。

如果没有禁止未经批准的技术,将可能违背科技创新的规范,扰乱市场秩序,甚至导致社会的安全问题。

其次,禁用已废止或淘汰的技术有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

废止或淘汰的技术往往在发展的过程中被更先进、更高效的技术所取代。

如果继续使用这些已经过时的技术,将导致资源的浪费和不必要的成本。

而且,废止或淘汰的技术可能存在缺陷和安全隐患,使用它们可能会给人们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因此,禁用这些技术有助于推动科技进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此外,禁用未经批准及已废止或淘汰的技术可以推动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技术的发展往往伴随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未经批准或已废止淘汰的技术的使用可能违背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

通过禁止这些技术的使用,可以促使相关行业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技术的使用和推广。

这将有助于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减少投资风险。

最后,禁用未经批准及已废止或淘汰的技术可以增加公众对科技安全的信任。

科技的发展对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和价值,但也伴随着一些安全隐患。

如果过于宽松使用未经批准的技术或废止淘汰的技术,将给公众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担忧。

地方性法规立法中评估的实践与探索

地方性法规立法中评估的实践与探索

地方性法规立法中评估的实践与探索作者:杨洪春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7期关健词地方立法立法中评估立法质量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讲话中阐述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科学、民主立法的重要性,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立法法修改后赋予设区的市有立法权的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提高立法质量,已经成为我们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地方立法工作的重点和首要任务,提高立法质量不仅成为地方立法机关和立法工作者的共识,同时,也是新时代立法工作的重要原则要求。

美国社会法学家庞德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适用和生效”。

立法质量好不好,归根到底要看其适用情况,看其是否经得住实践的考验,实现预期的目的。

这就需要对法规在立法过程中的审议环节进行分析评价和检验,以此确证地方性法规的自身价值,为此,在地方立法实践活动中地方性法规立法中评估制度应运而生了。

在立法实践中,立法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由特定的评估主体,对地方性法规实现其宗旨、目标的一种评价分析。

按照立法进程,立法评估可以分为立法前评估、立法中评估和立法后评估。

立法前评估,也称立项评估,它是指为了使编制的立法规划和计划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列入立法规划计划的项目应当经过评估,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作出评估。

立法后评估,也称“立法后头看”,是指在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一段时间后,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文本质量、立法价值、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进行客观的调查和分析,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目的在于更好的实施、修改完善被评估的法律、法规,并从中总结经验,为开展相关立法提供借鉴和指导。

这里笔者结合曲靖市地方立法实践,重点讨论立法中评估。

[对“禁止”和“不得”立法技术的考察与评论]禁止重复性考察

[对“禁止”和“不得”立法技术的考察与评论]禁止重复性考察

[对“禁止”和“不得”立法技术的考察与评论]禁止重复性考察在法律规范体系中,授权性法律规范、义务性法律规范和禁止性法律规范等规范类型共同构筑了法律秩序的基本框架。

而在成文的禁止性规范并非只有唯一的表达方式,立法语言作为立法者制定和修改法律的专门的语言文字,它按照一定的规则表述立法意图,设定行为规范,形成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其准确、规范和严谨性是不言而喻的,因而在成文的法律规范中,“禁止”和“不得”作为一组同义的法律规范词所表达的意义应该也是有所差别的。

词汇学上的两者区别在词汇学上,“不得”为限定性副词,一般用于动词之前,对其后的动词起到限制修饰的作用,而禁止为动词,后接名词或名词性从句。

立法学上的两者区别1.“禁止”一般用于基本原则,而“不得”一般用于具体事项。

例如在民法通则中,第七十一条为: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八十一条为: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两条均是有关国有财产的保护性规范。

但是前者用了禁止而后者用了不得。

通过考察我们可以看出,第七十三条是原则性的规定国有财产的保护,而第八十一条是国有矿藏水流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相比第七十三条而言,是对较为具体的事项作出规定。

同样我们可以用相同的方法考察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与第十八条。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两条都是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

第七十五条是规定了所有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使用的是“禁止”,相比之下,第十八条具体规定了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监护人非法侵犯,此时使用的是“不得”。

3禁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和淘汰的技术制度与程序

3禁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和淘汰的技术制度与程序

3禁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和淘汰的技术制度与程序在现代社会中,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更新换代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技术环境,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禁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和淘汰的技术制度与程序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技术环境的变化、安全隐患以及管理风险的角度探讨禁用这些技术制度和程序的必要性,并提供一些有效的方法和建议。

首先,技术环境的变化是禁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和淘汰的技术制度与程序的主要原因之一、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新的技术与制度不断涌现,取代了过时的技术。

这些新技术往往拥有更高的效率、更强的安全性和更好的用户体验,能够更好地满足用户需求。

相比之下,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和淘汰的技术制度与程序已经过时,不能适应当今的技术环境,使用它们将会制约信息系统的发展和使用效果。

其次,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和淘汰的技术制度与程序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随着网络安全威胁的日益增加,使用不安全的技术制度与程序将会给信息系统带来巨大的安全风险。

未经批准的技术制度与程序可能存在漏洞或后门,黑客可以利用这些漏洞入侵系统,造成信息泄露、敏感数据被篡改甚至系统瘫痪等严重后果。

而废止和淘汰的技术制度与程序已经不再得到官方支持和维护,对其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将无法及时得到修复,给信息系统带来潜在威胁。

最后,禁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和淘汰的技术制度与程序有助于管理风险。

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是企业和个人的核心利益之一,采用安全、可靠的技术制度与程序是保障这些利益的重要手段。

禁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和淘汰的技术制度与程序可以帮助企业和个人识别和处理技术风险,防止由于老旧技术带来的诸多问题。

同时,使用安全可靠的技术制度与程序也有助于降低系统故障和信息泄露的风险,提升企业和个人的竞争力和声誉。

为了禁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和淘汰的技术制度与程序,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有效方法和建议:一是建立专门的技术审查机制和流程,及时审查和评估新的技术制度与程序,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同时,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技术制度与程序。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及其说明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及其说明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及其说明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及其说明2009年12月28日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及其说明目录一、法律结构规范1. 目录2. 定义条款3. 过渡性条款4. 法律适用关系条款二、法律条文表述规范5. 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表述6. 引用法律名称的表述7. 适用法律的表述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表述9. 引用法律条文中第×项的表述10. 部门的表述11. 数字的使用12. 标点符号的使用三、法律常用词语规范13. 和,以及,或者14. 应当,必须15. 不得,禁止16. 但是,但17. 除……外,除……以外18. 依照,按照,参照19. 制定,规定20. 会同,商21. 缴纳,交纳22. 抵销,抵消23. 账,帐24. 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25. 日,工作日四、当选修改形式规范26. 法律修正27. 法律修订五、法律废止形式规范28. 法律废止一、法律结构规范1.目录1.1法律设章、节的,在正文前须列“目录”将各章、节的名称按序排列表述,各章下的节单独排序。

条、款、项、目不列入目录中。

附则单列为一章。

示例:第一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第X章附则1.2法律设编、章、节的,各章连续排序。

附则不单列为一编或者一章。

示例: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第二章……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附则2.定义条款2.1贯穿法律始终的基本概念,在总则中或者法律第一条立法目的之后规定。

如果规定适用范围的,定义条款在适用范围之后规定。

2.2涉及多个法律条款的专业术语,一般在附则中规定。

2.3概念、术语只涉及某章节的内容时,可以在该章节的开头、结尾或者有关条文中规定。

2.4定义条款表述为:“本法(本章、本节、本条)所称,××,是指(包括)……”。

2.5一个定义条款中规定多个概念、术语的,应当分项表述。

浅述中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浅述中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浅述中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由于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传统积淀,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利在中国立法中出现较晚。

随着改革开放的国家战略实施,中国由计划经济转向了市场经济,人民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丰富,公民的精神文化需求和权利意识逐渐增强,许多原被忽视的人身财产权益被越来越多的人认识,隐私权便是其中之一。

21世纪的工业与信息化潮流使人们享受着科学技术带来的最新成果,与此同时这些最新成果也为各种侵权违法行为插上了高科技翅膀。

隐私权等许多人身权利的保护变得岌岌可危,有鉴于此,世界各国均已或早或晚地开始了隐私权保护立法,中国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迈上了快速发展之路。

一、中国关于隐私权的现行法律规定(一)宪法的有关规定宪法是规定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构设置的根本大法。

隐私权作为公民重要的一项人身权利必然在宪法中有所体现。

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尊严作为一个基本的法律范畴,是指包括名誉、姓名、肖像、隐私在内的凡维护主体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且是体面人的一切要素总括。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对人格尊严的保障性规定为后来其他部门法和特别法制定保护公民隐私权相关条款提供了宪法依据。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隐私权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私人生活安宁权,即任何人非经法定许可不得侵扰、干涉属于他人私人生活的领域。

本条规定直接禁止了两种侵犯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为刑法和诉讼法中关于非法侵犯他人私生活的行为提供了依据,真正体现了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科学立法及其判断标准

科学立法及其判断标准

科学立法及其判断标准科学立法是指立法过程中依据科学理论、经验和方法论对立法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和判断,以确保法律制度科学合理、效果显著、可操作性强。

科学立法的判断标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科学性和合理性科学立法应当符合科学理论和经验,充分借鉴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

立法者应当审慎选择和确定立法的目标、原则和措施,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避免立法的随意性和主观性。

二、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科学立法应当考虑立法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立法不能只因个别事件或个人意见而进行,而应当基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现实问题的解决。

立法者应当科学预见社会发展趋势,提前制定相关法律,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变革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三、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科学立法应当考虑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

立法的内容和要求应当明确、具体,确保执行时的可操作性。

立法者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相关领域的情况和现实需求,听取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在立法过程中进行全面的权衡和妥协,确保立法目标的实现和可持续发展。

四、立法的风险评估和后续监管科学立法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后续监管。

立法者应当充分考虑法律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立法后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反馈反思机制,及时调整和完善法律制度,确保法律制度的有效执行和社会效果的达到。

五、制定立法纲要和行动计划科学立法应当制定明确的立法纲要和行动计划,确保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立法纲要应当提出明确的立法目标和原则,行动计划应当详细规划立法的整个过程,包括立法前的调查研究、立法中的民主决策和立法后的实施监管等环节。

立法纲要和行动计划应当在全社会公开,接受相关方的监督和评估。

六、加强立法者的专业能力和道德修养科学立法应当加强立法者的专业能力和道德修养。

立法者应当具备扎实的学科基础知识和研究能力,了解相关学科的最新动态和研究成果。

立法者还应当具备公正、勤勉、负责任的职业操守,始终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提出和推动科学立法。

立法技术名词解释

立法技术名词解释

立法技术名词解释
立法技术名词解释
一、立法技术的概念
立法技术是指用于制定、修改和解释法律的一系列方法、手段和工具。

它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法律质量和实
施效果的重要保障。

二、立法技术的分类
1. 法律语言技术:包括用词、句式、语气等方面的规范,以确保法律
表述准确、清晰、简洁,避免歧义和模糊。

2. 法律逻辑技术:包括推理、论证等方面的规范,以确保法律条文之
间逻辑严密,不出现矛盾和漏洞。

3. 法律制度设计技术:包括制度设计原则和方法,以确保制度完备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 法律文书写作技术:包括起草、审查等方面的规范,以确保法律文
件形式正确、内容完整、结构合理。

三、立法技术的应用范围
1. 国家层面:国家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各类法律文件,如宪法、民
法典等。

2. 地方层面:各级地方政府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地方性法规,如市政府
规章、县政府规定等。

3. 行业层面: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如医疗行业的医
疗器械管理条例、建筑行业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4. 个人层面: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也需要遵守一些法律规定,如交通法规、劳动法规等。

四、立法技术的重要性
1. 提高立法质量:合理运用立法技术可以提高立法文件的质量,使其准确、清晰、简洁,避免歧义和模糊。

2. 保障公正司法:合理运用立法技术可以减少司法解释上的歧义和漏洞,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

3. 维护社会稳定:合理运用立法技术可以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4. 推动经济发展:合理运用立法技术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支持。

禁法律的科技创新利用技术手段应对品挑战

禁法律的科技创新利用技术手段应对品挑战

禁法律的科技创新利用技术手段应对品挑战禁止法律的科技创新:利用技术手段应对品质挑战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科技创新对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然而,科技创新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尤其是在法律的限制下。

本文将探讨禁止法律的科技创新,并提出了一些利用技术手段应对品质挑战的方法。

1. 科技创新的挑战在科技创新的过程中,法律的限制往往成为科技发展的一大障碍。

某些法律规定可能过于保守,无法适应快速发展的科技行业的需求。

例如,某些地区的隐私法律可能过于严格,限制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和发展。

2. 禁止法律的科技创新禁止法律的科技创新是指某些特定领域或技术受到法律的禁止或限制。

例如,在某些国家,基因编辑技术被禁止使用在人类身上,只能应用于动物实验。

这种禁止法律的出现可能是出于道德、伦理或风险管理的考虑。

3. 应对品质挑战的技术手段为了应对禁止法律带来的挑战,科技创新者可以利用技术手段来解决品质问题。

以下是一些应对品质挑战的技术手段:3.1. 数据分析和监控通过收集、分析和监控大数据,科技创新者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品质问题。

例如,在医疗领域,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病历和治疗结果,及时发现医疗事故或治疗不当的情况。

3.2. 人工智能质量控制人工智能可以通过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算法,对产品的品质进行智能化的控制。

例如,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自动分辨出不合格品。

3.3. 区块链技术保障可信度区块链技术可以提供数据的不可篡改性和透明性,保障产品的可信度。

例如,通过在供应链上应用区块链技术,可以追溯产品的来源和生产过程,确保产品的品质和安全。

3.4. 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技术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技术可以提供更真实的体验和交互方式,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产品的品质。

例如,在购物领域,利用虚拟现实技术可以让消费者在线上模拟试穿衣服,提前了解产品的质量和适合度。

4. 技术创新与法律合规虽然禁止法律对科技创新产生一定的限制,但是技术创新与法律合规并非完全对立。

立法技术在法律制定中的重要性

立法技术在法律制定中的重要性

立法技术在法律制定中的重要性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和人们行为的准则,其制定过程绝非简单的文字堆砌,而是一项需要精心设计和精确操作的复杂工程。

在这个过程中,立法技术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立法技术是什么?简单来说,它是指在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用以促使立法臻于科学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

就如同建筑师手中的蓝图和工具,立法技术为立法者提供了一套系统的方法,以确保法律的质量、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一部好的法律,不仅要有公正合理的内容,还要具备清晰明确的表达。

立法技术能够帮助立法者准确地表述法律规范,避免模糊不清和歧义。

想象一下,如果法律条文含义模糊,人们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时就会感到无所适从,法律的权威性也会大打折扣。

例如,对于“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如果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解释,那么在涉及相关问题时,就可能出现不同的理解和判断,导致执法的不统一和不公平。

立法技术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法律应当是具体、明确的行为指引,而不是空洞的口号或原则。

通过科学合理的立法技术,能够将抽象的法律原则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让人们清楚地知道什么是被允许的,什么是被禁止的,以及违反法律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比如,在交通法规中,对于超速行驶的规定,不仅要明确超速的标准,还要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这样才能有效地规范驾驶员的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立法技术还能够增强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由众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成的,它们之间应当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如果立法技术运用不当,就可能导致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给法律的适用带来困难。

例如,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同一行为的处罚规定不一致,就会让执法机关和当事人感到困惑,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

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立法技术对于法律的稳定性也有着重要影响。

如果立法缺乏科学的规划和严谨的技术处理,法律可能会频繁修改,这不仅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也会让人们对法律的稳定性失去信心。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科学研究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科学研究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科学研究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全面禁止科学研究。

首先,科学研究的全面禁止可以有效防止伦理道德问题的发生。

在一些科学研究中,可能会涉及到动物实验、基因编辑等涉及伦理道德的问题,全面禁止科学研究可以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

正如美国著名作家马克·吐温曾经说过,“科学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用来造福人类,也可以用来伤害人类。

”因此,全面禁止科学研究可以避免科学被滥用,保护人类的利益。

其次,全面禁止科学研究可以避免科学技术的滥用。

在当今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但是一些科学技术的滥用也给社会带来了很多问题,比如核武器的开发和使用、基因编辑的滥用等。

全面禁止科学研究可以避免这些科学技术的滥用,保护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最后,全面禁止科学研究可以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

一些科学研究可能会对环境和生态平衡造成破坏,比如化石燃料的开采和使用、大规模的动物实验等。

全面禁止科学研究可以减少对环境和生态平衡的破坏,保护地球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全面禁止科学研究是有必要的,可以避免伦理道德问题的发生,避免科学技术的滥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

正如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所说,“知识就是力量,但是知识的滥用却会导致灾难。

”因此,全面禁止科学研究是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反方观点,不应该全面禁止科学研究。

首先,科学研究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许多重大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创新都是通过科学研究得到的,比如医学领域的药物研发、工程领域的新材料研究等。

如果全面禁止科学研究,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其次,科学研究有助于解决人类面临的各种问题。

比如在环境保护方面,科学研究可以帮助人类找到更有效的环保方法;在医学领域,科学研究可以帮助人类治疗疾病、延长寿命。

因此,全面禁止科学研究将会剥夺人类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最后,科学研究的发展有助于增加人类对世界的认识。

通过科学研究,人类可以更深入地了解自然规律、人类社会等各个方面,从而提高人类的认知水平。

国家通过哪些措施保障立法的质量

国家通过哪些措施保障立法的质量

国家通过哪些措施保障立法的质量国家通过哪些措施保障立法的质量一、引言立法是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

立法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施效果和对社会的影响力。

因此,国家必须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来保障立法的质量,以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本文将从立法过程中的准备工作、立法设计、立法评议和立法实施四个方面,探讨国家如何保障立法的质量。

二、准备工作1. 政策研究政策研究是制定法律的重要基础工作。

国家需要建立专门的研究机构,负责对各个领域的政策进行科学研究,为立法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政策研究应注重调查研究和实证分析,确保政策的立足点和路径正确可行。

2. 制定立法纲要立法纲要是立法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具有总体性和长远性的特点。

国家应组织专门的立法纲要编制工作组,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评议,制定全面系统的立法纲要。

立法纲要应明确立法目标、原则和重点,引导立法工作的开展。

3. 制定立法计划立法计划是按照立法纲要制定的实施方案。

国家应制定中长期的立法计划,将立法工作抓在整体发展的大局中进行,避免因急吼吼或仓促行事而导致立法水平的下降。

立法计划应重点关注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解决,合理安排立法优先次序。

三、立法设计1. 立法目标明确立法目标应明确具体,立法内容应与立法目标相适应。

国家应加强对立法目标的研究和讨论,确保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 立法原则规范立法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如科学性、公正性、稳定性、可行性等。

国家应制定立法原则的指导性文件,明确原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避免立法工作的随意性和主观性。

3. 立法合理化立法应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需要进行立法合理化研究。

国家可以利用法律评估机构对立法草案进行专业评估,从法律效果、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确保立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四、立法评议1. 专家教授评议立法草案可以有专门的评议团队进行评议。

这些专家教授应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对立法草案进行全面细致的评议。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科学研究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科学研究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科学研究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全面禁止科学研究。

首先,科学研究的全面禁止可以有效地避免伦理道德问题。

在科学研究中,很容易出现动物实验或者人体实验等伦理道德问题,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人类的道德伦理,还可能对实验对象造成伤害。

正如伦理学家彼得·辛格所说,“我们应该尊重所有生命,包括动物和人类,不应该为了科学研究而伤害他们。

”因此,全面禁止科学研究可以有效地避免这些伦理道德问题的发生。

其次,科学研究的全面禁止可以避免科学研究的滥用。

在一些情况下,科学研究可能被滥用为非法目的,比如生物武器的研发或者人体基因改造等。

这种滥用行为不仅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还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正如物理学家爱因斯坦所说,“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造福人类,也可以毁灭人类。

”因此,全面禁止科学研究可以有效地避免科学研究的滥用。

最后,科学研究的全面禁止可以保护自然环境。

在科学研究中,往往需要大量的资源和能源,这可能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

比如,大规模的采矿活动或者化石燃料的使用等,都可能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的破坏。

正如环保主义者瑞秋·卡森所说,“人类应该保护自然环境,而不是破坏它。

”因此,全面禁止科学研究可以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综上所述,科学研究的全面禁止可以有效地避免伦理道德问题的发生,避免科学研究的滥用,保护自然环境。

因此,我坚信应该全面禁止科学研究。

反方观点,不应该全面禁止科学研究。

首先,科学研究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推动力。

在过去的几个世纪里,科学研究为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进步和发展。

比如,医学科学的进步使得人类的寿命得到了大幅提高,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人类的生活更加便利等。

正如英国科学家牛顿所说,“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看得更远。

”科学研究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其次,科学研究可以解决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

在当今世界,人类面临着诸如气候变化、能源危机、粮食安全等重大问题,这些问题需要科学研究来解决。

建立健全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定期清理和评价的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定期清理和评价的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定期清理和评价的工作制度作者:姚军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8年第3期政府规章是我国效力等级最低的一种法律形式,但它的数量多,调整范围大,规范具体,对各级政府贯彻实施宪法、法律和法规,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对政府规章的修改、废止、定期清理和评价在整个政府立法工作中属于相对薄弱的一个环节,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困难。

下面结合平时的学习和工作实践,从三个方面对建立健全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定期清理和评价的工作制度谈一些认识和体会。

一、建立健全政府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政府的立法活动是个系统工程,除了制定政府规章外,还包括修改、废止和清理以及其他变动政府规章的活动。

对政府规章进行修改或废止的主要原因:一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情况不断发展变化,原有的立法条件随之发生了变化,政府规章中的部分内容发生滞后与现实情况不符的现象也就必然存在。

二是政府规章具有一定的实验性质,本身可能就不完全成熟。

我国的许多立法都是先制定政府规章,时机成熟后转为法律或法规的。

三是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在制定政府规章时必然有一些规定考虑的不周全,存在不科学之处或有遗漏、不协调、不切合实际的毛病。

四是一部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或一部法律、法规修改了,为了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必须对有关的政府规章进行修改或废止。

因此,建立和完善政府规章的修正机制,对政府规章不适应当前需要的内容适时进行修改和废止,是政府机关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自我修正的一种必要手段。

近年来,我省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工作的情况是,除按照上级要求的对政府规章的某些专项内容进行清理或废止外,一般都是主管厅局感到某部政府规章不能适应当前部门行政管理的要求,报省政府法制办后进行修改。

而在平时的工作中,由省政府法制办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主动提出对政府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形几乎没有。

二、建立健全政府规章的定期清理制度政府规章的清理,是指有立法权的政府以一定方式对现存的政府规章进行审查,确定哪些可以继续适用,哪些需要修改补充,哪些需要废止。

我国地方立法技术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地方立法技术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地方立法技术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法律我国地方立法技术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进章一、地方立法要重视立法技术的运用所谓立法技术规范,通俗地说就是法律法规文字表达的规则和技巧,体现法律规范的形式要件,是在文字和文本形式上保证立法质量的重要环节。

立法是一件专业性强,需要多方群体协同进行的复杂劳动和集体行为,作为立法成果的法律规范都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因此,立法活动需要有备方共同遵循的文本格式和行文规范,才能保证立法质量。

在长期的立法实践中,立法机关和立法人员非常重视总结立法技术的运用和经验总结。

2009年10月和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立法技术规范》试行稿(一)和(二)分别印发省级人大“供工作参考”。

省级人大在地方立法实践中,也很重视总结探索自己的立法技术规范。

如2005年12月,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这对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毋庸讳言,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立法机关和立法人员最为关注的还是在一个时期内地方应当立一些什么法,这些法应当解决什么问题,而对如何科学运用立法技术手段提高立法质量往往不够重视或者容易忽视。

殊不知立法技术规范的功能和作用,恰恰就在于它能够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使地方立法取得较高的效益。

第一,地方立法机关可以运用立法技术规范,及时地把握立法时机,科学的选择立法项目,把本行政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急需的立法项目及时列入立法计划或立法规划,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的紧密结合。

第二,地方立法机关可以运用立法技术规范,保证地方性法规的表现形式同它的具体内容相符合。

形式和内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对基本范畴,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服务内容。

第三,地方立法机关可以运用立法技术规范,科学的构造地方性法规草案,使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结构布局,章节条款的设置,法律语言的表述,标点符号的运用等恰到好处,从而达到提高立法质量的目的。

立法技术名词解释

立法技术名词解释

立法技术名词解释立法技术是指在立法过程中运用科学、技术、工程、数学等专业知识和方法,为立法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的一种手段和方法。

立法技术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政策评估:通过使用立法技术,可以对政策方案进行科学评估,包括对政策的可行性、可行性、成本效益等进行分析和预测,进而为立法提供决策依据。

2. 法律评估:立法技术可以在立法过程中对法律的条款、表述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合法、准确、清晰,从而帮助立法者制定出更为严谨的法律文本。

3. 影响评估:立法技术可以帮助评估政策或法律的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分析其可能产生的正面和负面效应,进而指导立法者进行风险评估与控制。

4. 数据支持:借助立法技术,可以进行大数据分析、模型建立等技术手段,为立法过程提供数据支持,帮助立法者了解现状、把握趋势,为立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 可视化呈现:立法技术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将繁琐、复杂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可视化呈现,帮助立法者更直观地了解问题和解决方案,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和可理解性。

在现代立法过程中,立法技术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工具和手段。

通过引入立法技术,可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效率性,保证立法质量的提升。

此外,立法技术还能够促进立法过程的公开、参与和民主化,增强立法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

需要说明的是,立法技术并非一种独立的学科或领域,而是多个学科和领域的综合运用。

在立法技术中,涉及的学科和领域包括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数据科学、信息技术等等。

因此,对于立法技术的研究和应用,需要跨学科、多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以更好地发挥立法技术的作用。

总之,立法技术作为一种为立法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效率性,保证立法质量的提升,同时还促进立法过程的公开、参与和民主化,增强立法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

我国技术调查措施立法检讨

我国技术调查措施立法检讨

我国技术调查措施立法检讨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技术调查措施在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技术调查措施的立法检讨也引起了广泛。

本文将围绕我国技术调查措施立法检讨这一主题,从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技术调查措施是指在刑事侦查、国家安全等领域,运用技术手段对涉嫌犯罪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一种措施。

而立法检讨则是指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和修订,以保障其适应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权益的需要。

在技术调查措施领域,立法检讨的重点在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技术调查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目前,我国技术调查措施主要由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实施。

在调查程序方面,虽然有一些相关规定,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例如:申请程序不够明确、缺乏必要的审批和监督机制等。

在技术手段方面,仍需进一步提高技术水平和优化调查手段。

与国外技术调查措施相比,我国措施具有一些优势,如重视法律程序和技术手段的结合,强调合法性和必要性原则等。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如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技术水平还需提高等。

针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我们提出以下建议:建立健全技术调查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技术调查的范围和程序,加强对技术手段的监督和管理;完善相关法律程序,强化对技术调查的审批和监督机制;注重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沟通,完善技术调查的国际规范和标准。

技术调查措施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而立法检讨是保障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我们应该在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技术水平和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不断努力,以更好地发挥技术调查措施在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中的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民事权利客体立法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对我国民事权利客体立法的历史和现状进行简要介绍,并对其进行检讨和展望。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事权利客体立法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民事权利,为民事权利客体立法提供了基础。

技术法的法制度性

技术法的法制度性

技术法的法制度性在现代社会中,技术法的法制度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技术法指的是以技术为对象的法律规范,旨在规定技术活动的准则和要求,保障技术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促进技术的发展与创新。

技术法的法制度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立法程序的规范性、法律规则的约束性和行政执法的规范性。

一、立法程序的规范性技术法的法制度性首先表现在其立法程序的规范性。

合理的立法程序是制定科学、公正、合法技术法的前提。

立法程序的规范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公众参与:技术法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充分听取专家学者、业界人士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立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1.2 透明公开:立法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法律的制定过程和结果对社会公众具有可见性,避免不合理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1.3 法律层级性:技术法应当符合国家法律体系的层级性,保证技术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和协调,避免法律冲突和重复立法的问题。

二、法律规则的约束性技术法的法制度性还表现在其法律规则的约束性。

法律规则的约束性是指技术法对技术活动的规范和限制力度。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2.1 权威性和强制性:技术法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对技术活动的各个环节和主体都有明确的规范和要求,必须严格遵守。

2.2 客观公正性:技术法应当客观公正,以科学理论和实践经验为基础,对技术活动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估和规范。

2.3 适用性和灵活性:技术法应当具有适用性和灵活性,能够适应不同技术领域和不同技术发展阶段的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规范和调整。

三、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技术法的法制度性还体现在行政执法的规范性。

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是指执法部门在技术法实施过程中的执法行为必须依法行使权力,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3.1 法定程序和权限:执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擅自超越执法权限进行行政干预。

3.2 执法公正和依法操作:执法行为必须公正、公平,依法进行,不能存在滥用职权和违法执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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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禁止”和“不得”立法技术的考察与评论
摘要:本文通过对“禁止”和“不得”两个词汇在禁止性法律规范中的应用作了分析与比较,讨论了在立法技术中,两者在成文的禁止性规范中所表达的不同立法意图及意义。

关键词:禁止不得立法技术
在法律规范体系中,授权性法律规范、义务性法律规范和禁止性法律规范等规范类型共同构筑了法律秩序的基本框架。

而在成文的禁止性规范并非只有唯一的表达方式,立法语言作为立法者制定和修改法律的专门的语言文字,它按照一定的规则表述立法意图,设定行为规范,形成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其准确、规范和严谨性是不言而喻的,因而在成文的法律规范中,“禁止”和“不得”作为一组同义的法律规范词所表达的意义应该也是有所差别的。

词汇学上的两者区别
在词汇学上,“不得”为限定性副词,一般用于动词之前,对其后的动词起到限制修饰的作用,而禁止为动词,后接名词或名词性从句。

立法学上的两者区别
1.“禁止”一般用于基本原则,而“不得”一般用于具体事项。

例如在民法通则中,第七十一条为: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八十一条为: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
他形式非法转让。

两条均是有关国有财产的保护性规范。

但是前者用了禁止而后者用了不得。

通过考察我们可以看出,第七十三条是原则性的规定国有财产的保护,而第八十一条是国有矿藏水流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相比第七十三条而言,是对较为具体的事项作出规定。

同样我们可以用相同的方法考察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与第十八条。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两条都是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

第七十五条是规定了所有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使用的是“禁止”,相比之下,第十八条具体规定了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监护人非法侵犯,此时使用的是“不得”。

但如果考察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会看到不同之处。

该条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
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
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本条用了两个“不得”和两个“禁止”,但是都是关于较为具体的关于总包与分包的规定。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我认为,这是由中国现实国情决定的。

张文显教授认为,立法语言反映着立法者所追求的法律目的和法律价值,体现着国家一定历史时期政权巩固和发展的客观需要。

我国现在是发展中国家,建筑业需求量大而实际上不够规范和完善,而建筑是关系人民生命安全的大事,这样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其的重视程度,也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需要。

2 禁止用于涉及维护国家基本制度和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等核心和基石性条款中,体现立法者对其的重视程度。

例如,宪法第一条为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十二条为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前者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我国的根本社会制度;后者是为了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而对比宪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前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后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相比之下,显然立法者认为公民人身自由属于公民最基本的权益,所以在第三十七条中用了“禁止”,而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条款用中的是“不得”。

3 “不得”一般用于附条件的法律规范中,而“禁止”一般适用于任何情形。

以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为例,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这是对约定是否有效的时间限制。

这就意味着在限制性条件解除之时(即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以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方式来偿还债务。

而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中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这是不附任何条件的,即是指在任何条件下,公民都享有婚姻自主权。

4 两者强调的侧重点不同。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两条规范都是以“出质人”作为主词的,而这两条都是对出质人作出的限制。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当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限制法律行为的发出者时,就会倾向于选择“不得”作为规范词。

而我们考察使用“禁止”作为规范词的法律规范(例如,宪法第十五条: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以及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可以看出当该条法律规范以法律本身作为主词时,往往会选择“禁止”作为规范词。

这样表达强调的重点是所禁止的行为,而不在于强调限制法律行为的发出者。

每一个法律规范需要达成的
具体目的有所不同,就可能要求突出不同的法律主体,也就需要选择不同的规范词。

在词汇学上,同义词分为求同型与求异型两种。

立法语言作为立法者制定和修改法律的语言文字,必须准确和严谨,因而必然在法律规范中的同义词必然是以求异型同义词居多。

我认为在我们的法律规范中,“禁止”与“不得”就是一对求异型同义词。

通过以上考察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禁止”一般用于基本原则,而“不得”一般用于具体事项;禁止用于涉及维护国家基本制度和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等核心和基石性条款中,而“不得”用于一般性条款中;“不得”一般用于附条件的法律规范中,而“禁止”一般适用于任何情形。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禁止的语气程度要强于不得。

立法语言反映着立法者所追求的法律目的和法律价值,体现着国家一定历史时期政权巩固和发展的客观需要。

每一个法律规范需要达成的具体目的有所不同,就可能要求突出不同的法律主体,因而为了体现不同的立法意图,突出立法者想强调的程度和侧重点,更好的实现立法本意,也就需要不同的规范词。

参考文献
[1]吴秋菊.我们应当怎样立法[j].中国律师,2003,(7)
[2陈炯,钱长源.对于立法语言作为立法技术的几点思考[j].苏州科技学院学报,2004,(5)
[3]刘红婴.立法技术中的几种语言表述问题[m].语言文字应用,2002,(3)
[4]赵微.立法语言情态表达式及其规范化[j].修辞学
习,2009,(2).
作者简介:
朱莎,女,1986年1月19日,籍贯四川,四川大学,2010级研究生,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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