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制造业招商项目遴选评审办法(试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7.17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7日
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
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含政府投入资本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主要包含: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及其相关设施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4年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的函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4年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的
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4.01.15
•【字号】粤工信技改函〔2024〕2号
•【施行日期】2024.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
正文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4年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的函
粤工信技改函〔2024〕2号
广州、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梅州、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揭阳、云浮市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2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9〕1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下达你们(详见
附件)。本批次下达2024年省级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预算额度77633万元,现就做好资金项目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根据各地市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省财政按其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的比例核算奖励资金额度,对地级以上市政府予以事后奖励,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
二、资金用途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
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5.01
•【字号】肇府函〔2019〕245号
•【施行日期】2019.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能源
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
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肇府函〔2019〕2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2019年4月24日十三届7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日
肇庆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下同)产业创新发展,促进汽车产业向电动化、智能化方向战略转型,持续增强新能源汽车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大力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建设
以工业发展“366”工程,创新驱动发展“1133”工程为抓手,持续开展“三个年”活动,大力发展实体经济,培育创新动能,加快建设具有肇庆特色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体系。
(一)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
1.贯彻实施《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金融支持力度,优先保障新能源汽车龙头骨干企业发展的建设用地。[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资源局、市金融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地政府(管委会)负责]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2.10
•【字号】肇府[2014]3号
•【施行日期】2014.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
法》的通知
(肇府〔20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12月30日十二届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0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等)。
(二)政府性贷款和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和有专门管理要求的上级下拨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经济和社会领域,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问题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7.20
•【字号】肇府[2011]16号
•【施行日期】2011.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问题的通
知
(肇府〔20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防止超概算现象的发生,确保政府投资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
(一)加强立项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确保投资估算约束的有效性。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决策是产生工程造价的源头。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委托资质良好、信誉度高的机构客观、科学、全面地编制工程估算,保证估算可以发挥控制工程总投资的作用。
(二)加强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积极推行限额设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概算总投资控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充分做好项目勘察工作,委托有
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总投资进行初步设计,必要时应请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向其咨询。初步设计方案必须经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审查。初步设计的投资总额(即概算总投资)必须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概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不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总额10%(含10%)时,概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总额20%(含20%)时,方为有效;否则,概算总投资不予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编制报批。初步设计概算经审批后,才能进行施工图设计、招标投标等工作。施工图预算和工程建设的其他费用、预备费用、建设期利息等费用总和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之内。初步设计概算一经批准,即作为安排和拨付资金的依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突破。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合同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3.26
•【字号】肇府规〔2019〕3号
•【施行日期】2019.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合同
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
知
肇府规〔20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2月12日十三届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6日
肇庆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维护政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等磋商、起草、订立、履行政府合同,解决政府合同争议,保管政府合同文件资料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民事协议。市政府及其办公室与其工作人员所签订的聘用、聘任合同等人事管理协议除外。
第三条政府合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处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合同承办单位负责政府合同的前期准备、拟定、审查、履行、争议解决等事宜,承担确保政府合同合法合规及其法律风险防范化解方面的主要责任。
合同承办单位是指合同项目的主管部门、合同涉及不同单位多项职责的牵头部门或者市政府指定部门。
广东省肇庆市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肇庆市
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的实施意见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促进我市土地集约高效利用,积极拓展发展空间,培养壮大中小企业,解决其用地难用地贵问题,按照市场化推进、规模化开发、标准化建设、功能化配套的要求,支持和鼓励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项目建设,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肇府[2018]10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肇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肇庆市扶持产业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肇国土资规[2018]1号)、《肇庆市工业平台招商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章适用范围、标准和开发主体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按照“企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合理布局”原则,经四会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四会市辖区内出让时约定销售在规划范围内按要求进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集投
资、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等为一体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项目。
(二)该类厂房可出售给符合建设所在地产业规划的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生产性服务、科技研究等经营活动,包括工业制造厂房、工业仓储物流、工业研发楼宇、科技企业孵化器等。鼓励项目开发单位打造“产研结合、产融互动、资源共享”的多业态产业载体。
高质量招商引资促进肇庆市经济全面发展策略研究
高质量招商引资促进肇庆市经济全面发展策略研究
作者:吴爱萍詹欣璇
来源:《中国市场》2024年第01期
摘要:肇庆市位于广东省中西部、西江的中游,以独特的区位优势,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重要节点城市、珠江—西江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肇庆市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暴露出难有知名企业和上市公司落户、资源分配不均等突出问题。文章在分析肇庆市招商引资环境、招商引资现状、肇庆市产业链集群建设、创新特色化招商引资、扩大外资入驻政策方针等基础上,营造一个开放包容的经济环境、重商亲商的人文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构建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全面提升招商引资服务水平、强化资源要素配置能力,为肇庆市招商引资提供保障措施、促进经济全面发展。
关键词:肇庆市;招商引资;产业链集群;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F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24)01-0023-04
DOI:10.13939/ki.zgsc.2024.01.006
1肇庆市招商引资环境
1.1肇庆市区位分析
肇庆市位于广东省中西部、西江的中游,东邻佛山市,南连云浮市,西倚广西梧州市和贺州市,北接清远市。轄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代管四会市、设两个肇庆新区、肇庆高新区经济功能区。辖区总面积近1.5万平方千米,人口近500万,是粤港澳大湾区重要节点城市、“广佛肇经济圈”、珠江—西江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州都市圈城市之一。公路、铁路交通便利,肇庆市公路通车里程约1.5万千米,其中高速公路约600千米,有省内省外多条高速公路直达、经过;高铁客流量逐年剧增,占总铁路客运量的八成。自然资源方面,土矿资源丰富,金矿储量位居广东第一;瓷土质优量大,开采价值高;拥有不少驰名世界的珍贵种类,是名副其实的“动植物栖息地”。
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产业(电子、通信工程)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具体负责:(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结)决算的评审,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设计和工程量变更进行评审认定。
关于《肇庆市扶持产业用地指导意见》的解读
关于《肇庆市扶持产业用地指导意见》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为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7、8月份出台了《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和《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各地要相应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对此肇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根据市领导指示精神,我局2017年9月上旬草拟了《肇庆市扶持产业用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提出鼓励引进优质产业项目、提高土地利用率奖励的措施,切实提升产业用地效益、降低用地成本,经多方征询意见、修改形成本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依据
指导意见出台的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部令第 39 号)、《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第307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国土资厅发〔2016〕38号)、《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9号)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通用厂房的指导意见》(肇府函〔2016〕404号)等。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肇庆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肇庆市新型研发机构认
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肇庆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1.06.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肇庆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肇庆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6月29日肇庆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三章运行与管理
第四章支持政策
第五章评估与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肇庆市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与管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是推进科技体制机制创新,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重要载体。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三旧”改造实施意
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0.14
•【字号】肇府规〔2018〕32号
•【施行日期】2018.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的通
知
肇府规〔201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三旧”改造实施意见》已经2018年9月3日十三届5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4日
肇庆市“三旧”改造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公共优先、利益共享、公平公开”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三旧”改造用地范围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925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925号提案会办意
见的函
正文:
----------------------------------------------------------------------------------------------------------------------------------------------------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925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省民政厅:
梁伟强委员提出的《关于发展康养产业,开拓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新空间的提案》(第20210925号)悉。经研究,我市会办意见如下:
肇庆市具有发展康养产业的良好生态优势和区位优势,发展潜力巨大。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的规划目标,我市康养产业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近年来,我市正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发展康养产业,为推进旅游振兴,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康养休闲旅游度假胜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政策配套
坚持产业规划与政策扶持“两手抓”,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康养产业。一是加强规划,提高我市康养产业发展的前瞻性。2019年,我市制定的《肇庆市实施旅游振兴三年(2019-2021年)“十大行动”计划》,已将“旅游+康养”作为首要发展的新业态之一。2020年4月编制了《肇庆市“十四五”规划前期研究(康养产业发展课题)》,对我市康养产业的发展基础、思路、对策、建议及保障措施进行了研究分析,提出“康养+文旅、农业、林业、中医药、医疗、运动”六个发展链。我市“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将肇庆打造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康养休闲旅游度假胜地,同时启动《肇庆市康养产业“十四五”规划》《肇庆市养老服务体系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12.28
•【字号】肇府办〔2015〕23号
•【施行日期】2015.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
单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肇府办〔2015〕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肇庆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5〕26号),扎实推进我市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试点工作,进一步深化我市企业投
资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肇庆市全面深化改革2015年工作要点》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要求
按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建立健全与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相适应的投资管理制度、行政审批制度、商事制度、市场监管制度、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总体要求,选择广佛肇(怀集)经济合作区为我市贯彻落实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工作试点单位。怀集县人民政府负责在已经制定并实施的《负面清单》基础上探索路径,积累经验,为我市全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提供示范作用。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进一步促进
民间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4.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
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民间投资政策落地落实,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持续促进民间投资扩规模、优结构、提质效,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大力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环境。精准研究市场投资需求,结合实际出台支持民间投资系列政策措施,积极通过政府投资和政策激励有效带动全社会投资,进一步提振民间投资信心和积极性,促进民间投资合理增长。
二、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新活力。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家和省市重大项目建设;深入开展制造业项目建设“大会战”,持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推动企业增资扩产、技术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积极推动民间资本参与
服务“百千万工程”;鼓励民间资本投向农文旅体、物流、教育、医疗、康养等产业领域,积极培育发展城市经济新业态;充分发挥国资国企引导带动作用,充分挖掘闲置资源资产价值,积极引导民间投资以多种方式参与盘活存量优质资产,建立完善民间资本投融资合作体制机制。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6.03
•【字号】肇府办[2010]44号
•【施行日期】2010.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肇府办〔201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二○一○年六月三日
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肇庆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肇庆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6〕51号)、国家质检总局与省政府签署的《关于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促进广东提高国际竞争力合作备忘录》(粤府办〔2007〕23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8〕48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肇庆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肇庆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肇庆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处于领先地位,对肇庆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肇庆市制造业招商项目遴选评审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产业强市”战略布局,坚持产业第一、制造业优先,全面打造西江先进制造业走廊,深化招商引资体制改革,聚焦制造业招商,优化制造业招商项目评审程序,规范招商项目供地集约高效标准,实现资源要素配置和效益最优化,确保招商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准入要求,促进我市加快打造高水平制造新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本着既充分发挥全市统筹的引领作用、又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积极性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我市的制造业[即利用某种资源(物料、能源、设备、工具、资金、技术、信息和人力等),按照市场要求,通过制造过程,转化为可供人们使用和利用的大型工具、工业品与生活消费产品的行业]招商项目(本文简称“招商项目”或“项目”)。
二、项目引入要求
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我市的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要求,相关指标达到以下要求:
(一)环保准入要求:项目选址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严控区,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限值以及总量控制要求,确保满足国家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管理。
(二)投入产出要求:根据各县(市、区)和功能区发展实际,设置不同具体要求(分期建设的项目,单期投入产出也须符合以下要求;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市招商委办公室审核同意)。
(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的
项目,相关标准可另行商议)
三、优先引入项目
优先引入符合引入基本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制造业项目:
(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项目。
(二)投资主体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100强、优质上市公司及行业龙头企业的“鼓励类”投资项目。
(三)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单体制造业项目。
(四)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或将企业总部搬迁至我市的项目。
(五)投资主体是驰名商标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
(六)研发能力强,行业内核心技术新,研发团队人数占总用工人数30%以上,或项目带头人具有博士以上学历的项目。
(七)有经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省级以上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项目;团队核心成员系海外或省级以上领军人才的项目。
(八)新增用地少、单位产值高、税收贡献大的增资扩产的项目。
(九)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导向或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包括:
1.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重要作用的半导体、汽
车零配件及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2.经济社会效益和产业带动性强,具备产业链优势地位的引擎性项目企业以及高新技术领域项目;
3.科技创新能力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有成果转化,“专精特新”或“隐形冠军”企业以及高成长性、创新型的“瞪羚”企业。
四、禁止引入项目
(一)国家产业投资目录“禁止类”的项目。
(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项目。
(三)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保以及其他方面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项目。
(四)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引进的其他行业及项目。
(五)相关指标达不到本办法基本要求的项目。
五、项目评估、遴选、评审
(一)评审机构。
1.由市招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招商委”)统筹全市招商选资和项目评审工作,市招商委主任、执行主任、办公室主任不定期主持召开全市重大招商项目会商会,切实加强对全市重大招商项目的分析研判,及时协调解决重大招商项目落户过程中遇到的选址、用地、融资、用工等困难和问题,推动项目快速落地。
2.各地政府(管委会)相应成立由本地区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的项目评审委员会,涉及相关指标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本地区招商项目遴选评审工作。
(二)遴选、评审程序。
1.项目受理。
(1)投资主体(有明确投资意向选址地的项目)向拟落户地项目评审委员会提出投资申请,由当地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资料按照项目引入要求进行受理遴选。
(2)投资主体(跨区域的重要产业引领性项目)向市招商委办公室提出投资申请,由市招商委办公室对投资项目资料按照项目引入要求进行受理遴选。
注:提交材料包括《肇庆市招商项目遴选申报表》及相关支持材料(包括《项目投资意向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等)。
2.项目评审。
(1)对有明确投资意向选址地的项目,由项目拟落户县(市、区)和功能区项目评审委员会自行对通过遴选的招商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按以下类别报市招商委审批或备案。
①对占地50亩以上(包括50亩,下同)的项目,各地需提交市招商委,由市招商委执行主任签批。
②对占地50亩以下的项目,各地需事前报市招商委办公室备案。
(2)对跨区域的重要产业引领性项目,由市招商委办公室提交市招商委评审(必要时事先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预
审)。
①对占地50亩以上的项目,需提交由市招商委执行主任主持召开的项目评审会评审;对情况特殊的项目,经市招商委执行主任授权,可由市招商委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项目评审会。
②对占地50亩以下的项目,需提交由市招商委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的项目评审会评审。
[注:只有经市招商委签批通过、项目评审会评审通过、市招商委办公室备案三种情况之一的项目,各地方可与项目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方可供地,项目方可享受我市各项产业促进政策扶持,方可列入年度目标考核。]
六、项目跟进服务
(一)对经遴选评审引入的投资项目,各地政府(管委会)建立事前会商辅导制度,设立项目服务绿色通道,为项目投资审批、供地、报建等事项提供一站式服务。
对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单体制造业项目或投资额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列入“1名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1名项目联系人+1个重大项目”工作组范围,进行全程跟进服务。
(二)对经遴选评审拟引入的优质项目,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组织评估明确拟出让地块的产业准入、能耗、环保、建设、投资强度、容积率、税收贡献、研发投入等系列标准,事前制定发布标准向社会公告,并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