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人大的立法联系点制度
关于甘肃人大的立法联系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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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甘人的法系制 于肃大立联点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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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民参与立法是现代 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 , 是 法联系点负责人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 法制委员 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 、 向立 会会议等 , 把基层群众 的立法意见和建议直接带到 法机关反映民意的重要途径。甘肃人大的地方立法 立法机关 中来 , 使我们 的法律法规尽可能地真正体 工作在走群众路线 、 坚持民主立法方面, 了一套 现广大人 民的意志, 形成 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 。回顾起
一
3 6一 《 大研究》0 1 人 2 1 年第 1 期 ( 2 总第2 0 4 期)
民意、 民智 , 甘肃人大逐步采用 、 建立了面 听来 自基层群众 的意见和呼声 , 使各方利害关 系人 中的民情 、 向社会公布法 充分 陈述 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 表达 自己的意愿和要 向公众征集立法规划计划建议项 目、
独具特色 的民主立法制度, 保证和促进 了全省地方 来 , 甘肃人 大的立法联系点制度从无 到有 , 历时 l 0 立法工作 的顺利进行。其中, 常委会 的立法联系点 年 , 经过 了探索 、 试点 、 规范 、 巩固和发展的历程 , 为
制度将公众参与直接引入立法全过程, 无论是全 国 地方立法的民主化 、 科学化另辟蹊径 , 走出了一条符 人大征求意见建议的法律草案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是省人大常委会 合甘肃实际的新路子。 立法规划 、 计划草案和立法后评估方案 以及地方性 建立 立法联 系点制度 的成 因及 过程 法国思想家卢梭在其《 社会契约论》 中指 出:立 “ 而 ” 联系的触角延伸到了基层厂矿企业 、 机关学校 、 乡镇 法 权 是属 于 人 民 的 , 且 只 能是 属 于人 民的 。我 国 社 区等单位 ; 甚至深入到车间班组 、 学习课堂 、 田间 是人 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 国家 , 人民是 国家的主 地头 , 与各行各业的老百姓面对面地交流讨论 , 征询 人 , 民主 立 法是 社会 主义 民主 的应 有之 义 。我 国立 意见 , 切实将广大人 民群众的意愿渗透于法律法规 法法明文规定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 “ 发扬社 的条款章句之 中, 使没有立法权的基层人 大和难 以 会 主义 民主 , 保障人 民通过多种 途径参 与立法活 接触 立法 工作 的广 大 民众通 过立法 联 系点这 种形 式 动 。通 过一 些什 么样 的方法 和形 式广 泛征 求和 听取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人民代表办法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人民代表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5.05.06
【实施日期】1985.05.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1修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人民代表办法
(1985年5月6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密切联系,保证代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发挥人民代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采取下列方式同省人民代表联系:
(一)召开部分代表座谈会;
(二)书信往来和接待来会代表;(三)组织代表参加视察和调查研究;(四)根据需要请部分代表列席常务委员。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立法准备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编制本届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项目在实施中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在全省范围内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项目。
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均可以直接或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时,应当同时提供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和法规拟规范的主要内容等说明。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在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拟订下一届五年立法规划建议草案;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拟订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草案。
第六条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询等形式。
起草的法规草案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设定以及关系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依法举行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询等形式。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管理权限或者其他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的,省人民政府在提出法规案前应当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内容
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内容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是指在立法过程中,法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法制机关)与群众团体、专家学者讨论听取建议,集中搜集和反映民意、吸纳各方面的意见、专门研究立法问题的一种联系工作。
制定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目的是加强对立法过程的管理,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主体作用,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社会成员对立法的认识和参与,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一、制度概述(一)立法联系点的界定立法联系点是指在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收集立法信息、参加立法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及反映民意等方面履行法定职责并担任重要角色的机构或个人。
1、政府立法联系点:主要是指政府的立法机构各级人民政府、立法机关及其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收集和综合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专家、学者、行业协会等对立法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社会立法联系点:主要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广大社会成员积极参与和提供的建议和意见。
社会立法联系点可以是社会团体、法律服务机构、专业机构、媒体等,其建议和意见一般是通过公开征集、会议、听证会等形式进行的。
1、提高立法质量:开放立法,充分听取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有利于纠正法律中存在的不足,补充法律中存在的缺陷,提高法律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2、增强立法合法性: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仅让人民听到他们想说的话,也让立法过程公开透明化,使人民了解立法的全过程,从而增强立法的合法性。
3、优化立法环境:建立良好的立法联系点制度,为各方代表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开、公平、有序、高效的意见交流平台,促进了协商、磋商和妥协,为营造良好的立法环境奠定基础。
4、提高立法关系权益:立法的前置、后置、配套等工作的设计和实施,对社会各界的利益与权益的保护有着重要作用。
立法联系点制度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措施,加强了当事人的交流合作,扩大了他们的话语权,有利于减少争议和诉讼等非理性因素。
二、立法联系点的职责1、收集和整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组织有关专家和学者对立法工作作出贡献。
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3.09•【字号】•【施行日期】1990.03.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0年3月9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3月9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会议的举行第二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三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第四章质询与询问第五章选举、辞职、罢免第六章调查委员会第七章发言和表决第八章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会议的举行第一条省、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本级人民代表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一次会议主席团召集。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最后一次会议的主席团召集。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请假。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省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半个月前,应当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举行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组织代表进行视察。
建立地方立法联系点之探索
建立地方立法联系点之探索作者:李高协訾晓辉来源:《人大研究》2009年第02期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最早设立立法联系点是在2002年,这在全国尚属首创。
建立地方立法联系点制度,在市、县设立地方立法联系点,是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整合立法资源,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探索,也是在立法工作中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具体实践。
一、地方立法联系点的任务和特征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地方立法联系点制度,明确了地方立法联系点的主要工作。
联系点的任务是:(1)对有关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在本辖区内进行调查研究,组织座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对省人大常委会编制的全省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在本辖区内广泛征求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3)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印发征求意见的地方立法项目,组织调研,进行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4)对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研究并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反映实施中遇到的新问题。
(5)对地方法规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跟踪调研,及时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
(6)积极参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立法课题研究。
立法联系点作为公众参与的一种方式,与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相比,它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组织形式不同。
联系点组织者是基层人大,自下而上,其他方式是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自上而下。
二是参与对象不同。
联系点参与者都是基层普通公众,人多面广,其他方式的参与者主要是专家学者、理论工作者和行政官员,人多面窄。
三是反映的意见不同。
其他方式获得的意见主要是比较宏观,相关部门的意见多,更多的是反映部门利益;通过立法联系点获得的意见基本都是基层的意见,比较微观,更接近实际。
四是征求意见的方式呈多样化、综合性。
其他公众参与的方式基本上都比较单一,而立法联系点可以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书面征询等综合的方式进行征求意见,方式相对比较灵活。
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
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
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是指建立一套完整的机制,将立法工作与各个部门、机构的日常工作联系起来,确保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实际效果的落实。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立法联系点:各级政府、部门、机构要设立立法联系点,负责与立法工作相关的日常沟通、信息共享和协调工作。
2. 落实立法任务:立法联系点要根据立法计划,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确保各项立法任务的落实。
3. 提供立法咨询:立法联系点要及时回答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立法咨询,为他们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4. 参与立法过程:立法联系点要积极参与立法过程,为立法机关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建议,协助起草立法文本,并参加立法听证和评估等活动。
5. 推动立法实施:立法联系点要密切跟踪立法实施情况,及时反馈问题和建议,协助相关部门推动立法的有效实施。
通过建立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可以实现立法工作与日常工作的有机衔接,保证立法任务的顺利完成和实际效果的落实,提高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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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8.08•【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18.08.08•【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于2018年1月7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经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查批准。
现予公布实施。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8月8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8年1月7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及其相关的立法活动。
第三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本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第四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州实际需要,在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甘肃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定本州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第五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立足本州实际,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活动。
立法联络站工作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联络站工作,充分发挥立法联络站在立法工作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立法联络站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收集和反映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工作提供参考。
第三条立法联络站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立法工作合法、合规、高效;(二)公开透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三)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反映群众诉求;(四)注重实效,提高立法工作质量。
二、工作职责第四条立法联络站的主要职责:(一)宣传立法法律法规,普及法律知识;(二)收集和反映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协助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和评估工作;(四)参与立法草案的征求意见、修改和完善工作;(五)承办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立法相关工作。
三、工作程序第五条立法联络站工作程序:(一)制定工作计划。
根据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制定立法联络站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二)广泛征求意见。
通过多种形式,如座谈会、问卷调查、网络征集等,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整理分析意见。
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分析和筛选,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人大常委会。
(四)协助开展立法调研。
根据人大常委会工作需要,协助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和评估工作。
(五)参与立法草案审议。
根据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参与立法草案的征求意见、修改和完善工作。
四、工作保障第六条立法联络站工作保障:(一)人员保障。
设立立法联络站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经费保障。
立法联络站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设施保障。
为立法联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等设施,保障工作条件。
五、监督管理第七条立法联络站工作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八条立法联络站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 1.为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基层立法机构的联系,提高基层立法的质量和效力,依据法律法规,设立联系点。
2.联系点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商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
二、联系点的职责1.联系点负责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在本地区、本单位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
2.联系点负责做好基层立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3.联系点负责收集、整理、反映基层立法工作的情况和意见建议,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映。
4.联系点负责组织开展基层立法培训、经验交流等活动。
5.联系点负责协调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在本地区、本单位的解释和适用工作。
6.联系点负责协调指导本地区、本单位的基层立法机构做好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的审议和制定工作。
7.联系点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的基层立法机构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的立法调研、评估等活动。
三、联系点的组织形式1.联系点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组成,也可以由某一级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单独组成。
2.联系点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联络小组、工作组、办公室等。
3.联系点应当设立专职工作人员,定期召开会议,做好工作记录和报告。
四、其他1.联系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工作。
2.联系点应当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
3.联系点应当密切联系本地区、本单位的基层立法机构,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共同推进基层立法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基本方针,加强立法工作,推进基层立法工作,便于及时掌握和反映基层立法情况,发挥基层立法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设立联系点
为便于开展基层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设立了基层立法联系点。
基层立法联系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直接派出的工作人员担任,设在各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或有关机构,是联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基层立法工作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章工作职责
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职责是:
(一)及时收集反映基层立法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映基层立法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基层立法宣传工作,增强基层立法意识,提高基层立法水平;
(三)指导和协助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决定,推进基层立法工作;
(四)协调和解决基层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矛盾;
(五)组织开展基层立法调研和经验交流活动,促进基层立法工作的不断发展。
第四章联系方式
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联系方式为:
地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邮编:100805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第五章附则
本规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全过程人民民主视域下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实践探索与制度完善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基础和发展路径研究”[22ZDA067]、2024年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新时代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实践问题研究”[GSJC2024-10-01]、西北师范大学青年教师科研能力提升计划骨干项目[NWNU-SKQN2022-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曾庆辉,西北师范大学期刊中心副主任、编审,法学院教授、研究生导师;夏昆仑,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王华宁,甘肃省人大《人大研究》杂志社副编审。
一、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提出,始于立法工作,始于基层立法联系点。
”[1]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立法机制中的一项创新实践[2],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在立法领域的制度化实施。
一方面,它以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为指引,开展实际工作;另一方面,其工作实践也不断地反哺和深化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使其内涵更为丰富和完整。
在基层立法联系点运作过程中坚持和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不仅是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核心作用的必然途径,也是立法工作不可或缺的指导原则。
(一)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在立法领域的制度化实施自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的决议后,为切实贯彻全会精神及全国人大的工作布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5年7月,在经过深入考察和调研后,初步选定了上海市虹桥街道办事处、湖北省襄阳市人大常委会、江西省景德镇市人大常委会以及甘肃省临洮县人大常委会作为首批基层立法联系点。
这四个联系点的设立,标志着我国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事业的正式启动。
随着时间的推移,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逐渐受到更高层次的关注和推动。
2019年1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来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实地考察,在此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并高度肯定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3]。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2020年修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6月1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11日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2017年1月13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性法规的立项第三章地方性法规的起草第四章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公布第五章地方性法规的评估、清理、修改和解释第六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批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嘉峪关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三)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四)坚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五)坚持有特色、可操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甘肃省制定地方法规暂行办法
甘肃省制定地方法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3.08•【字号】•【施行日期】1986.03.0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甘肃省制定地方法规暂行办法(1986年3月8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法规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地方法规的起草第四章地方法规草案的提出第五章地方法规的审议第六章地方法规的通过、公XXX备案第七章地方法规的解释和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第八章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地方立法工作,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法规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全省或者本省一定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按照下列范围制定本省地方法规:(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规定由各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施行办法的;(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施行办法的;(三)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根据本省情况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施行办法的;(四)有关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法规的;(五)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财产和合法权益,需要制定地方法规的;(六)为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需要制定地方法规的;(七)兰州市需要制定的地方法规。
第四条本省制定的地方法规一经颁布实施,全省或者一定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执行和遵守。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2.15•【字号】•【施行日期】1995.12.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5年12月15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地方国家权力。
第三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条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密切同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联系,接受其监督。
第五条代表有权依法联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其范围和内容主要是:(一)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方面的事项;(四)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事项;(五)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如果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而另一部分代表坚持提出,且符合法定人数,该项议案仍然有效。
第六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各项选举时,代表有权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
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和主席团提出的候选人,均应列入候选人名单。
做好地方立法联系点工作的几点认识
做好地方立法联系点工作的几点认识作者:王锡明来源:《人大研究》 2016年第1期王锡明为了更多地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早在2002年,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就在全省各地尝试建立立法联系点,在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上进行积极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尝试建立立法联系点立法法修改之前,甘肃14个市(州)只有省会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2个民族自治州和7个民族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才有制定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变通个别法律法规的权力。
11个市、79个县的人大机关与地方立法工作基本上没有接触过。
立法,对这些地方的公众更具有一层神秘的色彩。
甘肃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多样、有54个少数民族,各地的生产生活习性千差万别,他们对法律法规的利益诉求也就不尽一致。
加之由于宗教信仰的不同,生活习俗的差别,对法律法规及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理解、认知程度也就不一样,特别是对综合性法律法规的利益诉求更有具体区别。
为了尽可能地体现各方意愿,2002年9月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主任会议建议,开展立法联系点工作。
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选择武威市凉州区、永登县、永靖县、临洮县、静宁县等5个县级人大常委会作为首批地方立法联系点。
由于各立法联系点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的立法调研,征求对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了许多“更接地气”的“真知灼见”。
为此,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又将立法联系点由5个增加到10个。
二、立法联系点的主要内容和作用为了使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并在实践中抓好落实:一是要求立法联系点组织对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提出意见建议;二是各联系点对甘肃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全国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提出修改建议;三是有立法权的市,自治州、自治县所在地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对本市、自治州、自治县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规(草案)及法规性决定(草案)提出意见建议;四是参与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等;五是反映基层组织、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六是协助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调查、评估,及时反映法规实施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七是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协助本地人大常委会开展有关工作;八是对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及其他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全国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让“高大上”立法接地气
全国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让“高大上”立法接地气
作者:暂无
来源:《公民导刊》 2019年第12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确定上海市虹桥街道、湖北省襄阳市、江西省景德镇市、甘肃省临洮县为基层立法联系点。
经过几年的实践,各联系点已逐渐成为基层群众参与国家立法的“直通车”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行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最前线”。
湖北省襄阳市人大常委会2017 年修订出台《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引入动态管理机制,在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基层执法单位中增设基层立法联系点。
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基层人大工作网点,将立法座谈会、听证会开到老百姓家门口,将法律法规草案信息公布到村、社区,让基层声音收得上来,让立法信息传得下去。
江西省景德镇市被确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以来,景德镇陶瓷大学、景德镇学院和全市法检系统推荐了大批大学教授、学者、法官、检察官加入基层立法联系点队伍。
甘肃省临洮县人大常委会选聘了一批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水平、基层工作经验丰富而又热心法制工作的立法联络员。
作为立法联系点工作的主体,立法联络员走进群众,真心关注群众立法需求,收集了许多紧贴群众生产生活实际的意见建议。
同时,临洮县人大常委会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并建立了临洮立法联系点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平台,进行网上学习和探讨,提高立法联络员的法律素养。
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作者:张建平来源:《人大研究》 2018年第7期法律是国家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地方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是中央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出发,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发挥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提出的一项重要制度要求。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不断提高政治站位,为推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一、人大主导立法的现实性兰州市作为甘肃的省会城市,是立法法修改前的49 个具有立法权的城市之一,自1982 年正式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共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78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37 件。
这些地方性法规涵盖兰州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甘肃省地方性法规在兰州市的正确实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市、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主导立法的发展方向。
突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立法,把经济社会急需的法规项目纳入到立法项目库和立法规划、计划中,确保将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刀刃上,全程“领跑”立法工作。
一是注重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地方立法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就是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把立法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自觉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重大政治原则。
多年来,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认真落实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
立法规划、计划向市委专题报告。
具体立法项目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前,一审项目属于市政府起草的由市政府党组向市委汇报,属于人大起草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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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人大的立法联系点制度作者:赵遵国来源:《人大研究》2011年第12期公民参与立法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向立法机关反映民意的重要途径。
甘肃人大的地方立法工作在走群众路线、坚持民主立法方面,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民主立法制度,保证和促进了全省地方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中,常委会的立法联系点制度将公众参与直接引入立法全过程,无论是全国人大征求意见建议的法律草案,还是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计划草案和立法后评估方案以及地方性法规征求意见建议的草案,都把征求修改意见建议联系的触角延伸到了基层厂矿企业、机关学校、乡镇社区等单位;甚至深入到车间班组、学习课堂、田间地头,与各行各业的老百姓面对面地交流讨论,征询意见,切实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渗透于法律法规的条款章句之中,使没有立法权的基层人大和难以接触立法工作的广大民众通过立法联系点这种形式和平台有序地参与到地方立法工作中来;又通过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法制委员会会议等,把基层群众的立法意见和建议直接带到立法机关中来,使我们的法律法规尽可能地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
回顾起来,甘肃人大的立法联系点制度从无到有,历时10年,经过了探索、试点、规范、巩固和发展的历程,为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另辟蹊径,走出了一条符合甘肃实际的新路子。
建立立法联系点制度的成因及过程法国思想家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指出:“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民主立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应有之义。
我国立法法明文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通过一些什么样的方法和形式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意见,尤其是倾听来自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使各方利害关系人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发表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到集思广益,使制定的法规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增强法规贯彻实施的群众基础,让立法的过程成为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过程,成为各方利益主体充分沟通和协商的过程,成为民意的自由表达与集中汇集的过程?这是各级立法机关一直在思考、探索的问题。
在甘肃,历届省人大常委会也一直都在寻找解决的办法。
甘肃,有其特殊的省情。
自从改革开放,国家授予省级、较大市和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以来,甘肃由于经济欠发达,14个市(州)只有省会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只有两个民族自治州和7个民族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才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变通个别法律法规的权力。
11个市、79个县的人大机关与地方立法工作没有关联,立法,对这些地方的人民群众来说,更具有一层神秘的色彩。
甘肃地处黄土高原、内蒙古高原、青藏高原交汇处,分属黄河、长江、内陆河三大流域。
地形呈狭长状,是一个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多样的省份,各地气候差别很大,生态环境复杂多样,有河东农业区、老区,有甘南的草原和林区,还有河西的荒漠、戈壁、冰川地区等,生活在这些地区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习性千差万别,他们对法律法规的利益诉求也就不尽一致。
甘肃又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全省现有54个少数民族成份,少数民族总人口219.9万,占全省总人口的8.7%。
世居甘肃的少数民族有回、藏、东乡、裕固族等16个少数民族。
其中,东乡族、裕固族、保安族为甘肃的独有民族。
省内现有甘南、临夏两个民族自治州,有天祝、肃南、肃北、阿克塞、东乡、积石山、张家川7个民族自治县,还有39个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土地面积17.9万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的39.8%。
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群众大都生活在全省的边缘、阴湿高寒山区和荒漠地区,加之由于宗教信仰的不同,生活习俗的巨大差别,对法律法规及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理解、认知程度也就不一样,特别是对综合性法律法规的利益诉求更有具体区别。
同时,由于全省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的差别,民族宗教信仰的不同以及资源分布差异等原因,全省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有的进入了温饱水平,有的还是国扶省扶贫困地区,不同生活水准的老百姓对法律法规的利益诉求也是不在一个层面上的。
怎样知道、掌握、理解上述这些不同的诉求,如何收集、运用好这些诉求中的民情、民意、民智,甘肃人大逐步采用、建立了面向公众征集立法规划计划建议项目、向社会公布法规案草案征求修改意见建议、设立立法研究会、建立立法顾问制度等等,虽是能够解决一些问题,但仍感不够全面、不够深度、不解渴!大家还在思考、探索:还有什么好的办法没有?2002年的初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一个立法调研组就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订草案赴部分市(州)、县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返回兰州途中在定西市的临洮县吃中午饭。
饭桌上说起此行目的,该县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及其办公室的同志就治安管理工作结合基层实际你一言我一语地议论起来,提出了不少他们的看法和意见,其中不乏许多真知灼见。
调研组把他们的有关建议反馈到全国人大以后,得到了国家立法机关的肯定,其建议被2005年修订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吸收采纳了好几处。
这件“无心插柳”的事情让省人大立法机关的同志们心里一颤,眼前一亮: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机关具有参与地方立法的潜能!如果通过他们搭建一个平台,把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活动与各个层面的老百姓联系起来,使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能够与人民群众面对面,不就是民主立法的很好实践吗?!之后,省人大机关有意利用书面征求意见、去组织立法调研座谈会、请他们派人参加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组织的立法论证会等多种形式,考察了临洮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能力,结果是他们很上路,工作做得井井有条,提出的法律法规修改意见建议很有特色,反映的情况很有代表性。
据此,法工委向主任会议建议,试行常委会的立法联系点工作。
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在省会兰州市周边选择几个农业县(区)作为立法联系的试点。
这样,凉州区、永登县、永靖县、临洮县、静宁县的人大常委会作为首批地方立法联系点,组织所属人民群众走上了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的政治舞台,在全国首开了建立立法机关立法联系点工作的先河。
随着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工作机制的摸索建立,经验的总结推广,保障措施的不断跟进,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又将张掖、白银、平凉3个地级市的人大常委会扩充为立法联系点。
到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实行了对立法联系的动态管理,根据全省立法工作实际情况,更加合理布点,将联系点调整扩充到10个,东到长江水系的农业山区县文县,西至地处荒漠戈壁地区的国家老石油工业基地玉门市,南有富有草原农牧和少数民族地区特色的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和临夏回族自治州的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北有紧靠腾格里大沙漠的武威市凉州区,还有立法联系点的发源地临洮县和地处兰州市中心地带、拥有88万人口的全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兰州市城关区。
天水、平凉、张掖3个地级市以點带面,一字拉开,加上省会市和两州7县的民族自治地方,形成了一个立体的全省立法联系网络,搭建起了沟通各个地区、各个民族、各行各业人民群众立法信息的平台,找到了甘肃人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条新路子。
立法联系点制度的内容和作用为了使立法联系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于2004年2月下旬讨论通过并下发了《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
2009年3月,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又将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订。
制度首先阐明了设立地方立法联系点的目的是:为了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使人民群众的立法热情和具体的立法建议通过立法联系点的渠道反映到立法机关,进一步整合立法资源,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支持和组织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省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地方立法联系点。
其次,规定了地方立法联系点的主要职责范围:对省人大常委会编制的全省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在本辖区内广泛征求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对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研究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反映实施中遇到的新问题;对地方性法规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对全国人大委托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建议;积极参与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组织的立法课题研究。
第三,规定了立法机关对立法联系点的条件保证,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做到:要定期向立法联系点通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
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每年通报一次年度立法计划编制情况和全省立法计划完成情况。
及时通报对重要的地方性法规的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审议情况,以便立法联系点掌握相关立法信息。
在将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情况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同时,抄送立法联系点,使立法联系点能及时了解掌握国家法律制定的动态信息。
尤其要将来自立法联系点上修改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时进行反馈。
要将列入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法规起草稿、政府草案稿、人大修改稿和审议稿及时下发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
要对立法联系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根据情况,专题赴联系点进行调研、座谈,广泛征求意见,引导联系点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要将有关立法的相关资料定期寄送立法联系点,建立地方立法资料库,并在适当时机,联系点和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电脑联网,及时传送立法信息。
每年为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提供一定的经费补助。
要不定期地、有针对性地在立法联系点上举办法制讲座、业务培训和法律宣传。
并根据需要,在召开有关会议和考察调研时,邀请立法联系点的同志参加,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法规时,邀请立法联系点的同志列席。
第四,规定了对立法联系点的要求:地方立法联系点所在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有一名副主任负责联系点的工作。
在没有设立相关机构的地方,应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联系点的日常工作,并与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保持经常联系。
地方立法联系点要建立长效立法联系机制。
与相关单位建成固定的立法联系网络,注意吸收一批有一定法律基础知识、有实践工作经验、热心地方立法工作的同志,共同参与地方立法联系点的工作。
地方立法联系点要注意总结地方立法联系工作的经验,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相关机关通报情况。
几年来,各立法联系点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对立法联系点工作的要求,紧密结合基层人大实际,积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不断优化工作思路,努力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几年中,全省10个联系点约有2000多人参与了立法活动,撰写了做好立法联系点工作的理论研究文章60余篇,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发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和省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50余部提出了近500多条修改意见,对省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草案和各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出70多条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