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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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证件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 2007年2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加强烟草市场监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国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资金;(三)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文件;(三)资金证明;(四)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许可证的使用与管理第七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者应当按照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从事烟草制品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者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或者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手续。

第十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满前六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者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者应当配合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证件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 2007年2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修正)【法规类别】烟草专卖【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6.02.06【实施日期】2016.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三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第四章烟草制品的生产第五章烟草制品的销售第六章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第七章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第八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51号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特制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七年二月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批与发放第四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返回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新)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6年5月26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办法中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新办法中统一改为烟草专卖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原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原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2016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6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6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欢迎来到,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定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2016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希望大家阅读与收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 号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特制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

主任马凯二○○七年二月五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4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随着社会的进展和经济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消费本领也在不断提高。

烟草作为一种流通性极强的药品、消费品和财政收入来源,对于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和社会进展起到了紧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烟草专卖行业的健康进展,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实施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定义和种类1、烟草专卖许可证是指国家相关部门授权特定单位或个人,以销售烟草制品为重要经营范围的企业获得的证件,是从事烟草经营活动的凭证。

2、依据烟草经营类型的不同,烟草专卖许可证可分为零售商许可证、批发商许可证和港口、机场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需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或者自然人,拥有完整的民事权利和行为本领,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税款。

2、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经营的烟草制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2)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卫生等要求,取得相关的证明;(3)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证件的情况下,拟开展烟草销售业务。

3、对于需要申请批发商许可证的企业,还需要充足以下条件:(1)在取得批发经营资格和商品进货的情况下,能够开展批发业务;(2)拟申请的烟草产品销售面积不得小于规定标准。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和颁发程序1、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烟草专卖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审批。

包括:(1)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表;(2)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3)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4)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房产证明等;(5)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和信用证明。

3、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烟草专卖许可证。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年度审核1、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到期前应当进行审查和续签。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2016年)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2016年)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2016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1996年11月2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第三章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16年)

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16年)

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16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16•【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0号•【施行日期】2016.12.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1996年1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00年4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9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0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第二章行政管理与监督第四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价格、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机构)应当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派员参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活动,依法查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和运输中的违法行为。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证件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 2007年2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治理方法(国度发改委令第51号 2007年2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治理,爱护公平易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干司法、行政律例的规定,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有用于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治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畴、前提和法度榜样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治理。

第四条公平易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第五条公平易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司法爱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照的司法、律例、规章修改、废止,或者解决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照的客不雅情形产生重大年夜变更的,为了公共好处的须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能够依法变革或者撤回差不多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方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含烟草专卖临盆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依法审批发放和治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公平易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临盆、批发、零售、进出口等营业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零丁领取烟草专卖临盆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干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一样以书面方法提出申请,也能够经由过程信函、电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法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要求填报格局文本。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变更内容新旧对比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变更内容新旧对比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九条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
(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
(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删除这一条。
第十四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16)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16)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16)【法规类别】烟草专卖【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6号【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6.05.26【实施日期】2016.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6号)《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6月4日公布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6年5月26日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得运输烟草专卖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使用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

第二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第六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局签发。

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可以按照省级烟草专卖局的委托,代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七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有权签发所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可以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应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调剂的烟草专卖品;(二)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进口的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三)出口退货的烟草专卖品;(四)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

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一证多主”现象的探究作者:大悟县烟草专卖局朱颖颖更新日期:2011年10月10日烟草在线专稿我国烟草行业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要从事与烟草相关的行业,都必须合法取得专卖许可证.结合中国目前的烟草专卖法律制度,法律意义上的专卖零售,也应当定义为专人专证专卖.但是,目前市场上仍普遍存在“一证多主"现象,而“一证多主”的实质则是合法外表下的违法经营。

“一证多主”现象的实质“一证多主”是指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同时拥有两个业主,其一是专卖许可证上所载明的业主,另一个则是持烟草专卖许可证进行实际经营的业主。

“一证多主”现象并不局限于某一个地区的某一个烟草市场,而是在中国烟草市场上普遍存在的现象。

“一证多主”实质是合法外表下的违法经营。

这里所说的合法外表是指,经营者并不是纯粹的无证经营,也拥有由烟草专卖管理机构所核发的专卖许可证,因此他们在经营的过程中可以寻求各种借口和理由,来证明他们正在进行的经营活动属于合法经营。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考量“一证多主”经营,其本质是违法经营,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下面从两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剖析:(一)“一证多主”现象的实质是无证经营1.被许可者无权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根据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许可必须要遵守“禁止转让”原则。

行政许可的结果是授予符合条件的相对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资质、资格或特定权利,因此行政许可具有一定的专属性,被许可人不得随意转让,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课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课件

申请材料清单
列出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所需的所有材料,并解释每个材 料的必要性和获取方式,以帮助申请人准备齐全的申请材 料。
违规经营行为警示
强调违规经营行为的严重后果,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并提供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积极举报违规经营行为。
实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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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某申请人在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时,因材料不齐 全导致申请被驳回。分析原因并提供改进建议, 帮助申请人顺利完成申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 办法课件
目录
CONTENTS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概述 •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中的常见问
题与解答
01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 理办法概述
办法的制定背景与目的
背景
为了加强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是指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颁发 的,允许企业或个人从事烟草
专卖业务的证明文件。
烟草专卖业务
是指烟草制品的生产、批发、 零售等活动。
申领人
是指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 业或个人。
审批机关
是指负责审批烟草专卖许可证 的烟草专卖管理部门。
02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申请与审批
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具备法定资格的企业或个规定,确保烟草 专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办法的适用范围
01
适用于所有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 企业和个人,包括烟草生产、批 发、零售等环节。
02
适用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领、 审批、变更、注销等全过程。
相关定义和术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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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
【法规类别】烟草专卖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6.05.26
【实施日期】2016.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7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
2016年5月26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
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第十一条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十六条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十八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
(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
(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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