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目暂行办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本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本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施行日期】202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本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本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23年9月11日七届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9月13日防城港市本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全市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大财政资源统筹力度,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1〕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本级部门零基预算改革工作的补充通知》(桂财预〔2022〕10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的通知》(桂财预〔2023〕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防城港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建立现代财税体制要求,完善预算编制机制,从编制2024年预算开始,严格按照零基预算改革要求编制部门预算,实现零基预算改革全覆盖,切实增强财政资金和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有效性,提高财政资金统筹能力和资源配置效率,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临港工业城市提供保障。
二、主要内容年度预算编制不受以往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影响,所有预算支出均以零为基点,一切从实际需要与可能出发,逐项审核预算年度内各项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其开支标准、支出金额,打破基数概念和支出固化格局,结合财力水平、轻重缓急、实际需求、绩效情况、项目储备情况等,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审预算,提高支出效率和资金绩效。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9•【字号】防政办发[2011]133号•【施行日期】201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防城港市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大板结构住房改造,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区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75号)精神,制定方案如下:一、加快实施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推进全区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精神,加快实施我市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确保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通过集约节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增加中低价位普通住房供应,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基本原则:实施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坚持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二、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实施步骤从2011年起,力争用4 年时间完成我市大板结构住房的改造。
具体实施步骤为:(一)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7月-8月)。
由市房改办牵头,市住建委、市机关事务局、防城港务集团配合,对市本级(渔万半岛)大板结构住房开展调查摸底并指导各县(市、区)开展调查摸底。
港口区政府负责企沙半岛,防城区政府、上思县政府和东兴市政府负责各辖区大板结构住房调查摸底。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尽快开展工作,于2011年8月15日前将普查情况汇总到市房改办。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4年项目推进考评细则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49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4年项目推进考评细则的通知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4年项目推进考评细则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研究同意,现将《防城港市2014年项目推进考评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防城港市2014年项目推进考评细则(县、市、区)2.防城港市2014年项目推进考评细则(责任单位)3.防城港市2014年项目推进考评细则(协调部门)4.防城港市2014年项目推进考评细则(市发改委、市重大办)5.防城港市2014年项目推进考评细则(项目审批部门)2014年9月5日附件1防城港市2014年项目推进考评细则(县、市、区)县(市、区):30分评分内容计分方法评分基准得分考评部门备注县、市年度投资任务完成情况(30分)年度投资任务完成率得分=年度投资任务完成率×3030市重大办城区年度投资任务完成情况(15分)年度投资任务完成率得分=年度投资任务完成率×1515市重大办市征地拆迁任务完成情况(15分)完成市征地办下达征地任务的比率得分=年度征地任务完成率×1515市征地办注:因国家或自治区政策调整或其它不可抗力影响项目推进的,可由责任单位提出,经市重大办商协调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可对该项目考核事项进行调整。
防城港市2014年项目推进考评细则(责任单位)责任单位:30分(含新开工、续建、竣工和前期工作四类项目)基准分30分,考评得分等于基准分乘以工作量系数。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目暂行办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
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防政办发[2011]194号
【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20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1〕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目暂行办法
为推进城市建设百项工程,促进城市发展,提升城市品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开工并持续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可缓交或分期缴纳白蚁防治费、散装水泥基金、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由市本级收取的建设规费,最长可延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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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7•【字号】防政发[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8〕4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防城港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防城港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财政职能,加强基本建设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评审业务,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防政发〔2008〕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属政府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市财政部门设立的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投资的各项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其它各项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四)财政预算外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五)国债及国家政策扶持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六)政府采取各种形式融资投资的建设项目;(七)政府资金安排的大型修缮项目;(八)政府资金与其他资金安排的投资项目;(九)其他政府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投资评审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能第四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全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能为:(一)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评审工作;(二)承担招标工程上限控制价和非招标工程施工图预算审查及监督项目的招标工作;(三)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四)承担政府投资相关课题研究工作,为财政决策提供基础信息资料;(五)开展与政府投资咨询有关的市场研究、财务管理和分析、投资风险分析、信息服务等业务;(六)承担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国土资源勘探项目的评估咨询及评价工作;(七)开展政府投资评审业务培训;(八)承办市政府或财政部门交办和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1•【字号】防政办发〔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5〕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工作方案》已经2015年9月6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11日防城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区2015年服务业发展电视电话会议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桂发〔2015〕4号)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打造经济新动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发展目标力争“十三五”期间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以上,到2020年,全市服务业产业规模显著提升,增加值达300亿元以上,产业结构更加优化,服务业增加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争取达23%以上,形成7个自治区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初步建立起布局合理、集聚发展、特色鲜明、协同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服务业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二、重点产业(一)现代物流。
(牵头单位:市物流办、港口办、铁机办、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北部湾办、金融办、企沙工管委、大西南临港工业园管委、防城港务集团、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托我市港口口岸国际通道枢纽优势,以扩大物流总量、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为核心,以制造业供应链、冷链物流、电子商务物流、城乡配送、金融物流、智慧物流为重点,以港航物流、口岸物流为龙头,极力构建与临港产业、海洋经济相配套的沿海物流体系,打造辐射东盟、支撑西南中南地区发展的区域性国际物流枢纽城市、国家物流节点城市。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分工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2024年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分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4月10日2024年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分工方案在市委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在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经市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票决通过,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2024年防城港市为民办实事项目,包括教育基础能力提升工程、教育暖心工程、防城港市妇幼保健院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乡村振兴建设2024年度农村供水保障工程、提升居民用电可靠性项目、北部湾海洋文化公园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北部湾大道配套提升工程、环西湾健身步道和自行车道项目、文化惠民工程、防城港市公共场所AED急救技能培训指导项目等10个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32522万元。
为扎实推进2024年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分工(一)教育基础能力提升工程项目概况:总投资3324万元。
包括防城港市防城中学教学楼项目、防城港市高级中学2#教学楼项目。
防城港市防城中学教学楼项目新建一栋6层教学楼,总建筑面积4181平方米;防城港市高级中学2#教学楼项目新建一栋6层教学楼,总建筑面积9874.66平方米。
2024年工作任务:完工并投入使用责任领导:许伟牵头单位:市教育局(二)教育暖心工程项目概况:总投资1000万元。
加大教师教学教研建设投入,为市高级中学、市特殊教育学校等市直学校修缮运动场、更新一批多媒体仪器设备等。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10•【字号】防政办发〔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0日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工作部署,保障我市棚户区改造任务顺利实施,做好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的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广西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防城港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防城港市市本级纳入自治区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并利用国家开行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包括中长期贷款和过桥贷款,主要用于市、县(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四条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对原有棚户区的征地、拆迁、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新建安置房等。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第五条发改委部门职责:负责本级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及下达、项目审批等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门职责:负责落实项目配套资本金、本级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招标上限控制价审核、资金审核拨付、政府采购管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住建部门职责:对列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进行规划选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证件;对项目建设的工程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7•【字号】防政办发[2011]191号•【施行日期】201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防城港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住建、国土、市政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筑,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活动。
城市规划区范围主要包括港口区区域,防城区的防城镇、华石镇、江山乡、滩营乡和茅岭乡所辖区域,总面积1260平方公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违反法律法规,未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超越许可规定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等。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住建、国土、市政等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接到举报的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组织调查,依法作出处理或转办移送。
第六条本办法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各城区政府、管理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各级住建、国土、市政、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供电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6•【字号】防政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8〕5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现将《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立健全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委员会),创新规划管理体制,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综合协调发展。
第二条城市规划委员会职能定位城市规划委员会是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按照议事、决策、执行相分离的原则,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城市规划委员会(含专业委员会)审议事项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常委会议审定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交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审批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其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主要职责与机构第四条城市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以及规定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和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及其调整方案;(二)审议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其调整方案、审议城市重点地段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三)审议市人民政府要求的相关专项规划草案及其调整方案;(四)审议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五)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审议城市历史文化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生态敏感区内部及相邻地区对景观与生态保护有重大影响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六)审议城市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以及对城市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方案;(七)审议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以及规划信息系统、城市测量等方面制定的地方性技术规定、技术标准及其调整方案;(八)交流城市规划及实施管理的发展动态,反映有关情况,协商与讨论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事项;(九)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7.19•【字号】防政办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防政办发〔2013〕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7月19日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引导农村村民保护耕地资源、节约使用土地、合理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3]1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外所有农村住宅的新建、改建和拆建(以下统称“村民建房”)的申请、审批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村民,是指我市依法登记户籍地址为城市规划区外行政村或乡、镇社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办法所称的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须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和办理建设开工审批手续。
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发;不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建设三星级以上宾馆、大型商场、大型专业市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建设三星级以上宾馆、大型商场、大型专业市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8•【字号】防政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建设三星级以上宾馆、大型商场、大型专业市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9〕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扶持建设三星级以上宾馆、大型商场、大型专业市场的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扶持建设三星级以上宾馆、大型商场、大型专业市场的暂行办法为鼓励投资者投资建设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大型商场、大型专业市场等商业设施,加快形成商业中心功能区,繁荣中心城区商贸服务业,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投资环境,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防城港市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或续建的三星级以上宾馆、大型商场、大型专业市场。
第二条适用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三星级以上宾馆、大型商场、大型专业市场。
二、资金扶持第三条投资新建四、五星级宾馆项目的投资商在依法取得土地后,由市发改委、建规委、国土局、旅游局组成的联合评审组按照国家星级宾馆标准的规划建设方案进行评审,项目通过评审并开工建设,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新建或续建的前三家五星级宾馆,各奖励1800万元,第四家奖励1600万元,第五家宾馆奖励1300万元,第六家及以后建成的奖励1000万元。
新建或续建的前三家四星级宾馆,各奖励450万元;第四家奖励400万元,第五家奖励350万元,第六家及以后建成的奖励300万元。
按工程进度兑现奖金。
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地面二层建设,兑现奖金的20%;工程完工开业后一个月内兑现资金的40%;正式通过星级评审后一个月内兑现奖金的40%。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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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0〕163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字〔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防城港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对所辖港口区、防城区和东兴市、上思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价格)、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监察、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简化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简化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1•【字号】防政办发[2011]135号•【施行日期】2011.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简化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港各有关单位:《关于简化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简化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若干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简化建设项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项目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意见。
第一条目的意义。
通过简化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加快我市项目建设,推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防城港市辖区内的建设项目,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由国家和自治区核准的项目、建设地点跨设区的市的项目(含跨设区的市河流利用开发项目)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要求的项目除外。
中央投资项目仍按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定,开展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环节的论证、批复;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按其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分类审批。
对争取国家及自治区补助的项目仍按要求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研阶段;对同一项目业主、同一建设性质、相同建设规模的项目,打包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对总投资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
水利基建项目按水利部门规定程序进行审批许可。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8•【字号】防政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9〕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为了增强投资和消费信心,推进“城市建设百项工程”,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当前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一、加大居民购房政策支持力度(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的区、县(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一)、(二)、(三)款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四)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型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高首付比例调整为20%。
(五)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六)放宽第二套购房政策。
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规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56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规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规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规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7月7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0月28日防城港市规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层面规模以上项目(以下统称规上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上项目,是指符合国家、自治区及防城港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定的项目。
第四条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防城港市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服务全市规上项目建设;审定规上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规上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负责制定、分解实施全市年度规上项目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责任单位要承担项目建设管理的主要责任,做好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及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市重大办上报项目月度推进情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要负责做好征地拆迁和水电路等配套设施保障工作,确保本辖区范围内项目无障碍推进。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8日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我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意见(修订)》(桂政发〔2017〕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操作指引(修订)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
本办法适用于已设立的防城港产业基础设施投资引导基金以及其参股子基金和直接股权投资的企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放大资本、分类管理、滚动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盘活存量资金,引导基金的运行收益等。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5〕14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5〕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已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26日印发的《防城港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防政发〔2015〕8号)同时废止。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10日防城港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有效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保障我市土地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辖区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其它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二)超过批准范围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三)改变批准用途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加快发展冷链经济的若干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加快发展冷链经济的若干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加快发展冷链经济的若干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加快发展冷链经济的若干扶持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2月28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3月15日防城港市加快发展冷链经济的若干扶持办法(试行)为促进我市冷链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冷链经济的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相关扶持内容和标准如下:第一条项目用地优惠(一)在冷链经济项目库中,符合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提高土地集约利用,合理安排用地,可参照执行工业用地价格标准。
允许土地出让金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3期缴纳,一年内全部缴清。
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改造建设冷链设施,可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政策。
(三)对防城港市辖区内收购边民互市进口商品开展“落地加工”企业的用地指标,优先保障供地,允许先租后让。
第二条鼓励加大对冷链产业金融支持(一)加大对冷链企业信贷担保力度。
一是创新冷链金融产品,对“防城港市冷链经济扶持企业名录库”中的企业扩大抵(质)押物范围,灵活开展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票据质押担保、工厂化养殖车间抵押担保、设备、车辆、冷库抵押担保等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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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
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防政办发[2011]194号
【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20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1〕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目暂行办法
为推进城市建设百项工程,促进城市发展,提升城市品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开工并持续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可缓交或分期缴纳白蚁防治费、散装水泥基金、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由市本级收取的建设规费,最长可延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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