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_婚姻法司法解释三_第十条规定的解读与思考
2011年新婚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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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子 关于孩子 关于小三 关于票子 关于离婚 关于重婚罪
关于票子:夫举债想让妻一起还, 关于票子:夫举债想让妻一起还,拿证据来
社会经济往来十分复杂,特别是结了婚的男子去借债,到 底是老公来还呢还是夫妻一起还?“意见稿“第十八条 “意见稿“ 明确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 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 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 第十七条规定 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 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 一半。 “意见稿”也照顾到了老年人婚姻的问题。 第十四条 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 规定 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房子2:给儿子买的房, 关于房子 :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有份
房子一直都被不少老百姓视为结婚的物质保障, “有了房才有结婚的可能。”不过,目前年轻人 的收入和房价不成正比,而做父母的往往会帮着 子女买房子。问题就来了,给儿子买的房,儿媳 有份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 :婚后由一方父 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 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 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读
请看好你的房子。 请看好你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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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子 关于孩子 关于小三 关于票子 关于离婚 关于重婚罪
关于孩子1:可证明非亲生, 关于孩子 :可证明非亲生,拒做亲子鉴定即推定默认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规定的解读与思考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规定的解读与思考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反响,尤其是第10条关于按揭房屋的规定更引人注目。
《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相对于之前的解释,统一了立法标准,是一个重大进步。
但是,对于按揭房我们不能笼统认为归登记方所有,这对配偶另一方是不公平的,我们仍需继续探讨,使法律不断进步和完善。
关键词:按揭房;共同还贷;房屋增值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4-0130-02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消费观念的变化,按揭房已成为普通大众解决住房问题的主流方式之一,而对按揭房的处理也不可避免地成为离婚纠纷中的热点问题。
近年来,我国尤其是发达城市房价一路飙升,离婚率也快速增长,房屋无疑是夫妻间最重要的财产,如何分割房屋尤其是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分割问题更没有统一的司法指导标准,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权利,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其中《解释三》的第10条关于按揭房的规定可谓最引人注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对此褒贬不一。
一方面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审判标准,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对婚姻中弱势或是财力弱的一方的歧视。
例如家庭主妇,她们没有自己的经济来源,整日忙于家务,一旦离婚可能面临净身出户的危险。
很多人认为新解释背离了婚姻法维护婚姻的初衷,抹杀了婚姻固有的人身属性,过多地适用财产法决定房屋的归属,不利于婚姻基础的稳固。
针对上述争论,本文将对《解释三》第10条进行具体的解读,分析其在审判实务中起到的作用和带来的社会影响。
《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张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张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出台并于13日开始实施,与原有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二相比,司解三更侧重于对实务问题的解决,特别是对离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问题有了详尽的规定。
综观全文,其亮点多多,如:1、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这是在之前的法律体系中不可能实现的,之前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仅在双方自愿达成书面协议才可以。
而第四规定的两种情况,是婚姻法更加人性化。
索引:司解三第四条全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2、媒体用词为“公婆给儿买房,与儿媳无关”将司解三第七条做以解读。
但张律师认为第七条第一款实为对原法规“婚后夫或妻一方收到他人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财产为仅对受赠一方的赠予”的细化,故需同时满足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并将房产仅登记在自己孩子一方名下。
现在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下来,有利于保护辛辛苦苦一辈子的父母为孩子攒下的一套房不被对方在离婚时分割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但张律师认为此条文的细化,不利于保护婚姻另一方,很可能会导致在婚姻家庭中一方处于绝对强势,修正办法,张律师建议未出资一方尽量协商将自己列为房产共有人,以预防离婚风险。
索引:司解三第七条全文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西安张志娟律师书,禁止转载及盗用)。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
编者按 : 数据显示 ,00 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 件 1 4 2 件 , 21年 1 51 案件 6
买房、 夫囊之间赠与房产、 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 亟需进—步 法律适用标准。2l年 7 4 椭 o1 月 日最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 次会议正式通过l 55 :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千问题的解释( = 三), } 以下f (  ̄ Wm法解释( =并于 8 1 I起生效实施。这部司法解释共有 9 三) 。 》 月 3= t 个条文 , 涉及的内窖十分丰 富, 重点对夫囊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 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 离婚橐件中一方婚
妻双方按照各 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 共有 ,即使只是登记在一方 的名下也
是如此 。 另外 , 虽然本司法解 释没有 明
应对增值部分作公平补偿
对 于一 方婚 前 签订 买 卖 合 同支 付 首付 款并 在银 行贷 款 、婚 后夫 妻 共 同还 贷这类 房 产 ,完全 认 定为 夫 妻共 同 财产 或者 一方 的个 人 财产 都
一
、
不太 公平 ,该 房产 实 际是 婚 前个 人 财产 ( 前个 人支 付 首付 及还 贷 部 婚
分 ) 婚后 共 同财产 ( 与 婚后 双方 共 同
还贷 部分 ) 的混 合体 , 离婚 时 处理 的
主导 原则 应 当是 既要 保护 个 人婚 前 财产 的权 益 ,也要 公 平分 割 婚后 共 同共 有部 分 的财产 权 益 ,同时还 不
抵押贷款合 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
及 还款能力 的基础上 才同意贷款 的 ,
其属于法 律意义上 的合同相对 人 , 故 离婚后应 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
不应被误读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
其被一部分女性所接受 、所支持。若按此理
推来 , “ 婚姻法 司法解释 ( 三) ”的规定确 是不合情理了。实 际却不尽然 。 首先 。 就法律与情理的关系而言 , 二者 并不是完全一致 的。合理不合 法 、 合法不合 理之事也并不鲜见。在伦理性极强 的婚姻家 庭领域 ,情理和法的冲突更多一些 。比如 , 父母对子女的管教 , 棍棒教育是合情理 的, 人们一般也不会把父母 打孩子 当回事 , 但却 是不合法的。违反了 《 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 的规定 , 若情节严重。 甚至会触犯 《 刑法 》 。 再 比如 。夫妻之间的吵 闹和打闹 , 传 统上我 们是信奉 “ 打是亲骂是爱 ”的,打打闹闹甚 至家庭暴力也不是多大个事儿 , 但是不仅打 不被法律允许 ,骂也不被法律认可 , 《 妇女 权益保护法 》、 《 刑法 》中有相关的规定 。 情理之下 的事情并不一定合法。当情和法冲 突时。毫无疑义 ,我们应该坚持法律 ,因为 法律一旦公布实施 ,既具 有强制力 ,任何人 都要遵守 。就 “ 婚姻法司法解 释 ( 三) ”有 关婚房 的规定而言 , 应 当摒弃 和修正的,恰 恰是一部 分所持 的不合法的情理观念 。 其次 。 前述 所谓情理 观念或许 只在某一 角度上有 道理 , 换个角度的话 , 可能就站不 住脚。就父母为子女购置婚房来说 ,实际生 活当中 , 父母 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时 , 可能 没有考虑到以后 子女婚姻解体 的情况 。父母 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 书面协议 。如果离婚 时一概将房屋认 定为夫妻共 同财产 ,势必违 背 了父母为子女购房 的初衷和意愿 ,实 际上 也侵害了 出资父母的利益。 故房 屋产权登记
法学 论坛
2 0 1 3年 3期 ( 上)
不应被误读的 “ 婚姻法司法解释 ( 三 )’ ’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若干夫妻财产规定的思考
自强 。可见 老百 姓对 于 《 婚 姻法 司法解 释三 》 的 出台给 予 了极 大 主 要数 据报 告》 显示 , 女性有 房产 ( 含夫 妻联名 ) 的占 3 7 . 9 %, 男性 的关注 , 毕竟 《 婚姻 法》关系 到千 家万户 的利 益 。其实 回过 头看 为 6 7 . 1 %。已婚女性 中,自己名下有 房产 的 占 1 3 . 2 %, 与配 偶联 看, 大家 关注较 多 的或争议 较激 烈的是 《 婚姻法 司法解 释三》 中关 名拥有 房产 的 占 2 8 . O %: 男性 分别 为 5 1 . 7 %和 2 5 . 6 %。未婚 女性
法解 释 三》 一 经 公布 , 可 谓“ 一石 激起千 层浪 ” , 议 论声 不绝 于耳 。 有 人说 《 婚姻 法 司法解 释 三》 的公 布, 使在家 庭 中强者 更强 , 弱 者
同法》 的规则 , 而需 要更 多顾全 的是 婚姻家 庭 的伦 理性 。 针 对本条 款的 规定 , 笔 者认 为 , 在我 国 目前 的实际 国情 和 民
于夫 妻财产 权属 的有 关 规定 。
一
中6 . 9 %拥有 自己名下 的房产 , 未婚 男性 为 2 1 . 8 %。 。 所 以婚 前按 揭买房 的多为 男性 , 而 随着社 会 的发展 , 女 方 的嫁妆 同样价 值不 菲 。在婚姻 关系 存续 期间 , 女方 的嫁妆 作为 消费 品 , 随着 时间 的
婚姻 家庭 婚姻 法 司法 解释
最引人 注目, 也是争议较多的条款。本文对此进行 了分析和解读, 并提 出了自己的建议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三共计54条,对于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一、有关离婚的规定1.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一旦签订,应当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抚养、探视等事项,应当认定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此举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离婚协议的效力,避免了离婚协议成为一纸空文。
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以家庭共同生活期间所得为基础,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和需要,采取平等、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
3.关于债务清偿的规定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债务清偿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清偿事项,应当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后,未清偿的债务应由原债务人承担。
同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清偿,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关抚养子女的规定1.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计算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子女抚养费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夫妻双方的收入、财产状况、生活水平、子女的实际需要、夫妻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因素。
同时,对于子女的教育、医疗等特殊需要,应当酌情增加抚养费。
2.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子女抚养权应当以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原则,由父母共同行使。
对于不能共同行使的情况,应当由一方行使,并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和实际需要。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再解读
司法解释实现了与 《 物权法》 规定的衔接
物权法律制 度是私法 财产制度的基石, 与婚姻有关的财
产 归属 关 系也 应与 物 权 制度 不相 违 背。 最 高人 民法 院曾多 次运
必 然 导 致 离婚 时 女 方 利益 受 损 。 在 民众 看 来 , 司法解 释 加 剧 了 用 物 权 理论 修 改 其颁 布 的 《 婚 姻 法 》司法 解 释 。 最 高人 民法 院 这 种 趋 势, 因为一旦将 来婚 姻 生活 发生 变故 , 房屋 归 男方所有 ,
首付款 , 婚后夫妻共 同还贷成为了常态, 离婚时此类房产如何
《 关 于房屋 、 土 地权 属 由夫 妻 一方所 有 变 更为 夫 妻双 方共 有契
分割各地法 院判决各异, 长此以往 必然有害司法之权威以及人 税政策 的通知》, 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房屋、 土地权属原
们 对 法 律 的信 仰 。 2 0 1 1 年 最高 人 民法 院 出台了 《 婚 姻 法 司法 解 归 夫 妻 一方 所有 , 变 更 为 夫 妻 双方 共有 的 , 免 征契 税 。 该 规 定 释( 三) 》( 以下 简称 《 解释 ( 三) 》 ), 其 中第十 条 规 定 对 此 提 超 越 了私 法 领域 , 对 公法 领 域 的 税收 法 律 制度 产 生了影 响 。
机会, 而中国缺乏美国式的离婚扶养制度 , 一旦离婚, 女性的生 明显 的 逻辑 矛盾 。 因此 在2 0 0 1 年《 婚 姻 法 》的修 改 中废 止了该 活质量必然严重下降。 因此财产利益成为妇女离婚时考虑的必 司法解释 。《 婚姻法解释 ( 一) 》明确规定: 一方所有的财产, 不 要因素。 民众认为司法解释导致女方在离婚后丧 失了获得房屋 因婚 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 为夫妻共 同财产。 这 是物 权理论对 所有权 的机会, 在房价飞涨 的今天, 女方离婚后无法承担高昂 司法解 释 的修正 。 的房价, 本来 因离婚而受到严重影响的生活更加雪上加霜, 维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中文版)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中文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条文解释现行《婚姻法》经2001年修改后,同年12月24日和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过两次司法解释。
经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4年至2022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纠纷案件相对集中于婚前贷款买房、亲子鉴定等无明确法律规定的领域。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2日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解释已于8月13日正式实施。
自2022年11月15日公布征求意见稿之后,婚姻法解释三就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争议。
出台至今,更是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尤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触及了社会公众的敏感神经,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的热议。
现就该司法解释作如下解读:1、结婚登记中程序存在瑕疵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除《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重婚等婚姻无效的情形以外,不支持以其他理由申请婚姻无效请求;以结婚登记中程序存在瑕疵提起主张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也即,只有在实质和形式要件都欠缺时婚姻关系才可能被确认无效。
2、不同意亲子鉴定一方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不出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将导致法院根据另一方提出的初步合理证据推定另一方的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3、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也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行为且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时和对法定扶养人承担较多的一方需要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用,而另一方不能达成一致时,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分割财产。
该条意义在于,让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能在紧急、重大情况发生时,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及自然增值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首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再是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2011年7月4日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离婚纠纷中婚前按揭房的归属与增值部分的分割——兼评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
提下 ,在 尚未完全 还清贷款前不 能确定按揭房的归属 ,不能
对其进行分割 。最 高人 民法院 《 关于适 用< 婚姻 法> 若干 问题
的 解 释 ( ) 的起 草 者 持 此 观 点 。“ 二 》 ( ) 笔 者 观 点 -
笔者认为 ,在 离婚 纠纷中确定婿前 按揭房 的归属和 对其
进行分割前 ,应 当首先明确当事人对该 争议房屋在离婚 时是
( )学界和实践中的分歧 一
对 于 按 揭 房 的 归 属 问题 ,学 界 一 直 存 在 着 争 议 , 未 能 达 成 共 识 。由于 法 律 法 规 、司 法解 释对 此缺 乏统 一 明 确 的 规 定 ,
产物 权的变动 由标 的物的移转和权利 的移转 两部分完 成,也 即不动产的交付和 登记 。完成不动产 的交付而未为登记 的, 仅在 当事人之 问发 生对抗效力 。在离婚 案件 - ,对 房屋权属 的认 定与在房屋转让 关系 中对房屋权属 是否发生移转 的认 定 是不 同的,现实交付 只是在 占有 、使用和 收益上完成移转 , 但 是处分权的移转最 终还需要依靠权属 登记来完成 ,如 果房 屋交 付后并未产生 房屋所有权取得 的公信力且最后未 能取 得 所有 权,则离婚纠纷 中的这种认定势必 会影响真正所有 权人 的合法权 益 。因此应 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取得 的时问确定婚 前 按揭 房的所有权取得 时间。 2 区分婚前取得与婚 后取 得。在 明确 了当事人对争议 的 . 婚前 按揭房 已 该房屋是属于夫妻 一方的个人财产或 是双 方共同财产 。 具体而言 ,应区分婚前 既 已取 得房屋所有权和婚 后取得所 有 权两种情 况。对于婚前 已经取得所有权 的,根据 《 婚姻法 》 第 l 8条第 1 项的规定,应 当属于夫妻一方 的个人财产 ,将 房 屋抵押给 银行,与银行发 生债权债务关系 ,此 为个人债务 , 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 ,夫妻共 同还贷 ,在夫妻之 问仅发生债 权 债务关系 ,享 有房屋所有权 的夫或妻对偿贷 的另一方 负有清 偿其所偿部分之债 的义务 ,但是并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 。
曹鹏:《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逐条解读
《婚姻法解释三》学习笔记Posted on 2011/08/15 by 曹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笔记]先说第一款,查《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宣告无效非同小可,应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
除上述四种情形外,其他事由不能宣告无效,自然只能驳回申请了。
第二款应该来自2003年左右的“亿万富豪胡加招遗产案”,其中有个案中案就涉及胡加招和张明娣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当年胡母曾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把浙江省乐清市民政局告上法庭。
我(当时的id是龙吟)和罗律师当年曾在中国律师网论坛参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宣告无效没有时间限制,除非婚后无效情形消灭。
但是,如果选择行政复议,那得注意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如果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那请注意《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房产利益归属的认定规则
二 、关于新规则价值取 向的 争议 与评述
对 于新规则 的定位和 价值取 向, 争 议 较 大 。 规 则真 可 谓一石 激 起千层 新 浪, 想不 出名都难 。 争议集 中于 新规则 是否充分保 护了妇女权益 , 是否保护弱
“ 合资” 。已购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 产生了添加共有人姓名的需求与焦虑, 甚至还催 生个别地方政府对居民在已有房产上增 加夫妻另一方姓名之行为征收 “ 加名税” 明 1 。 日,
注与广泛的解读 另一方面
随着房 价 的飙 升 房产 已经 成为社会 中最大宗的个人财
国家财政部 、 税务总局联 合发出通知 , 婚姻关 系存 续期 间, 房屋、 土地权 属原归夫 妻一方 所有, 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 免征契税 , 热炒 的 “ 被 加名税” 才被权威地 终止。 新规则之 所 以触动了许多人的 “ 敏感神 经”而成为社会 热点话题 , 是因为它们的确事关社会大众 的 重大利益 , 孰轻孰重, 何去何从 , 值得进一步研究。 本文试就 认定有关房产归属的上 述5 个 解释条款之背景与针对性、 价值取向、 司法适用时应注意事项谈谈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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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
近 期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一 项 司法 解 释 发 7社
会的广泛关注 0 1 #2 21 年8j 1 目 ( ( 最高入民法院关于适用
< 婚姻法> 若干问题 的解 释 I ) ( 三 以下简称婚姻 法司
法解释 { ) 三1 公布 b 随& 起 社会热 。
决提 供全国统一的裁判标准。
这项司法解释 的相关条文与
立法精神 澄清相关误解 本 干 约请著名专家及各级 法皖 l j 牵理婚 姻案件的法官 在梳 理相关争议 的基 础上 从各 自的角度对此 发表看 法 以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济南婚姻律师规定。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婚姻律师男女两性的结合。
一、为什么要确立无效婚姻制度济南遗嘱继承律师婚姻法规定,结婚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济南遗嘱继承律师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得结婚等。
但济南遗产继承律师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使某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当事人也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济南夫妻。
对这些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是否承认其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济南遗产继承律师效力,对弄虚作假登记结婚,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违法登记的,是否予以处罚,在1980年婚姻法中没有具体规定。
1999年,国务济南婚姻咨询院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法律济南婚姻咨询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济南婚姻咨询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发布时间:2011-9-3来源:中国婚姻家庭网浏览次数:435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一、关于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问题结婚登记瑕疵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从目前使用的特定语境看,主要是指在结婚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
比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
因而,它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以及第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情形。
婚姻无效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后果,不能以结婚登记时的程序瑕疵来主张婚姻无效。
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仅限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四种情形,并没有兜底条款。
从民事审判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争议的角度来讲,对当事人讲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从是否符合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方面进行审查。
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婚姻,不仅随意扩大了无效婚姻的适用范围,同时也有悖于无效婚姻制度设立的初衷。
程序具有瑕疵的结婚登记存在着不合法性,其法律效力自然会受到质疑,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效,但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
作为一种既存的社会关系,“婚姻”已形成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向社会辐射出各种关系,简单地否认这种身份关系的存在,必然会对家庭及社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其登记自始无效,婚姻当事人自始不存在婚姻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撤销结婚登记行为的法律后果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相同。
因此,应当区别是重大瑕疵还是一般瑕疵,对于存在一般瑕疵能够通过补正等方式解决的,尽量不要轻易否定婚姻登记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读
第 五 条 夫 妻 一 方 个 人 财 产 在 婚 后 产 生 的 收
解 读 :婚 姻 法 规 定 了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问 所 得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起 诉 请 求 确 认 亲 子 关 系 ,并 提 供 必 益 , 孳 息 和 自然 增 值 外 , 认 定 为 夫 妻 共 同财 产 。 除 应 要 证 据 予 以 证 明 ,另 一 方 没 有 相 反 证 据 又 拒 绝 做 亲
12 5 5次 会 议 通 过 , 2 1 自 0 1年 8月 1 日起 施 行 。 《 相 反 证 据 又 拒 绝 做 亲 子 鉴 定 的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推 定 3 解 释 ( )主 要 针 对 以 下 问 题 做 出 了 明 确 规 定 : 三 》 1关 于 婚 姻 的 无 效 与 撤 销 问 题 、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婚姻 法 > 干 问题 的解 释( ) < 若 三 》
解 读
王 逸 峰
经 过长 期 讨论 , 反复 征询 各 方意 见 的基 础 上 , 在
解 读 :如 何 认 定 夫 妻 一 方 或 者 双 方 对 子 女 是 否
《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适 用 < 最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 具 有 亲 子 关 系 , 采 取 谁 主 张 谁 举 证 与 法 院 推 定 相 结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 下简 称 《 释 ( ) ) 于 合 的认 定标 准 ,即当 事人 一方 起诉 请求 确 认或 者 否 三 》以 解 三 》已 2 1年 7月 4 日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认 亲 子 关 系 , 提 供 必 要 证 据 予 以证 明 , 一 方 没 有 01 并 另
请 行 政 复 议 , 复 议 不 服 , 以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或 者 对 可
浅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
院 申请宣 告婚 姻无 效 。故我 国《 姻 法》 婚 规定 的婚 姻
无效 的原 因是 限制 性 的 , 必 须 以法 律 明文 规 定 为 即
财产 的 “ 自然 增值 ” 的分配 、 子鉴 定 、 妻 之 间 的房 亲 夫
限。 ②在这里 ,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的主体未提及利害
作者简介 : 高崇慧 ,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 昆明,5 2 1 冯忠明, 6 02 );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 昆明 ,5 2 1 。 6 0 2 )
21 0 2年 5月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 u a fY n a iesy L w dt n o r lo u n n Unvri a E io n t i
M a 201 y, 2
第2 5卷
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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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N 3—14 / 2 1 ) 3—17— 5 C5 13 D( 02 0 2 0
、
对 无效婚 姻情 形 的限制肯 定
《 释三 》 一 条 规 定 , 事 人 就 婚 姻 法 第 十 条 解 第 当 规定 的四种无 效婚 姻 以外 的情 形 申请 宣 告婚 姻 无 效
的, 人民法院应 当判决驳 回当事人 的申请 。即只有在
符合 重婚 、 有禁 止 结婚 的亲 属 关 系 、 有 医 学上 认 为 患 不应 当结 婚 的疾病 , 后 尚未 治 愈 的 、 达 到法 定 婚 婚 未
17 2
访 问 日期 :0 2年 5月 5 日。 21
【 案例四】 张先生结婚 已经 5年 了, 和妻子 感情
一
直不是 很好 。2 0 0 4年 8月 , 妻子 怀 孕 , 盼 望做 父 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婚姻法,我国最高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其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见。
本文将对该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全面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第一部分:异议申请的审理1. 异议申请的程序要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异议申请的程序要求,包括提出异议的期限、异议申请的内容和形式等。
2. 异议申请的法律效力:在该司法解释中,对异议申请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当事人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获得了更多的权益保护。
第二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可以通过协议、公证、判决等形式进行。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合理原则和保护家庭利益原则等。
第三部分:赡养费的计算和支付1. 赡养费的计算方法: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赡养费的计算方法包括月收入计算、生活水平衡量和支出计算等多个方面。
2. 赡养费的支付责任: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赡养费的支付责任及其范围,对当事人的权益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
第四部分: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起源和性质,对其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2. 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原则:该司法解释还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原则,主要包括追溯性原则、平等分担原则等。
第五部分: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1. 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保全措施包括财产冻结、财产划拨、财产变价等多种形式。
2. 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该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结论部分:通过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的解读,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适用标准和审理程序。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
解释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编辑本段制定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
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
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予,而父母婚后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 费用问题.
【解读】其实人们在争议房子到底归谁的时候,忽略了第十条的第二款,即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
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但 或经营性收益,则为婚后的共同财产。
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 年至 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分别约为129万件、134万件和137万件,呈逐年上升趋 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势,而“房子”“老子”“车子”“票子”“孩子”等焦点问题成为这类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解读】此前出台的司法解释(二)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 如果一方无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法律将支持另一方的诉求。
偶一定补偿但,而这且还个要考约虑房定产升实值利际益,在这才中是最国大亮的点,具恰恰体证明国老婆情和老下公一,样,很都可难以是发房东挥。 作用。因为 迫于观念,父母给子女出钱买房时,很少有人去签协议或做 ”第九条并非否认男方的生育权,但在理论上明确了一个问题,即“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绝对权、支配权,而不是身份权”。
当下适婚的年轻人,已多为80后、90后独生子女,接受父母 解作读为: 人 ❖1民、法如院果处双理方离协婚议案离件婚的未依成据,。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 的房屋馈赠比较常见。那么,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 离婚时该归谁? 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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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总第320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8,2012(Cumulatively,NO.320)[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新规定的出现,使得对按揭贷房这一特殊财产的离婚处理有了统一的法律规范,即产权归于登记方名下。
但是笔者认为,在产权归属上,关键不在于看谁是首付方并且已经有了产权登记,还要考虑在婚后共同还贷期间,哪一方对房屋的价值的取得做出较大的贡献,综合考虑判决产权归谁所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离婚;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一、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因法司法解释》)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从该条文主要适用于婚前一方签订合同按揭贷款购房,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取得产权证,并且记载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财产处理问题。
根据该条规定,解决的方式是,首先可以经双方协商,这是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上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婚姻法上的重要体现。
其次,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往往并不能针对产权归属及相应的对未取得产权的那一方的补偿数额达成很好的协议,此时,需要法律规范的介入加以调整。
在所有权归属上,产权登记薄上登记谁的名字就是归谁所有。
在现代社会中,夫妻双方更多的是婚前男方支付首付并将产权登记于该方名下,因此在离婚时,自然是男方取得所有权;在共同还贷及其相应的增值部分上,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关于产权归属的思考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关于“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使用”的规定,使得这类案件的产权归属变得扑朔迷离,法官根本没办法形成统一的判决。
最为典型的便是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不同意见的代表。
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十条的规定,只要是婚前一方按揭首付,婚后取得产权的,离婚时,所有权归登记方所有。
这一硬性的规定,首先,它体现了《物权法》的相关精神,即不动产物权的确定是以登记于登记薄的名字为准。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为各地法官的判案提供了一条准绳。
但是,笔者认为问题就在于此:虽然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按揭,并将产权登记于该方名下,可以最终得到所有权。
这种一概而论的做法很有可能导致对未取得所有权那方的极大不公平。
首先,即使婚前一方支付了首付,而该首付也只是房屋总价值中的一小部分。
虽然首付款的比例由多种因素确定,但一般都是三成至四成左右。
而剩下的大部分价值都是在婚后还款而取得,虽然这婚后的大部分还贷款项法律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房屋这一特殊的不动产,仍有进一步确定哪一方对婚后还贷贡献较大的必要性。
所以,一旦出现了未支付首付款那方在婚后用主要个人财产还款或者对还款做出很大的贡献而使得房屋的最终价值得以实现和取得的,但最终却没有得到房屋产权,这是对民法公平原则的违背。
于此同时,这一方完全可以凭着自己之前投入的还贷款项来重新购买另一套房屋,但现在却丧失了这种机会。
正如经济学上所称的机会成本(opportunitycost)一样。
①其次,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历来的法律规定都遵守着《物权法》上的关于登记为准的立法精神,但是深究物权法采公示公信原则,正是为了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各种公平的交易行为。
物权法的公示原则使物权变动过程公开化、确定化,使物权变动通过一定的客观物态形式出现,从而使第三人可以通过公示获悉不动产权利的性质与归属。
[1]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只在夫妻之间进行,倘若对于讼争房屋的事实及权利状态,夫妻双方都是清楚的,也并不涉及第三方利益情况下,显然,从不动产公示制度设计的目的来看,在这种情况下,登记生效主义在夫妻之间并无坚决贯彻之必要。
因此婚姻法作为特殊法,夫妻在离婚时对于按揭这一特殊形式的房产的分割,应该采灵活变通之道,而不能生搬硬套地贯彻物权法登记生效主义精神。
所以,笔者认为法律应该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针对具体个案,在厘清事实的基础之上,依公平原则和保护私有财产的精神来综合判决房屋的产权归谁所有。
三、对房屋的共同还贷及其增值的部分的思考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虽然新的规定没有直接体现出其性质问题,但是结合《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精神可知该条规定的实质便是: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予平分,同时结合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登记方给对方相应补偿。
首先对其定性问题,历来有两种主流的意见:一是房屋及其增值笼统都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2]另一是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性质。
[3]在共同还贷上笔者认为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历来婚姻法法律规范层面还是道德方面都毋庸置疑。
但是在增值部分争义颇大,在美国,法院考虑增值部分的分割时,往往要区分该增值是主动增值还是被动增值。
[4]主动增值是指一方个人的财产由于他方或双方所支付的时间、金钱、智力、劳动(包括一方主要从事家务劳动而另一方从事商业活动)而增值,《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可见,新的司法解释区分了主动增值和被动增值,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
对于房屋,主动增值主要表现为装修和出租;被动增值则是指房屋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而使得房屋价格的上扬。
因此按照上文所述即房屋的自然增值部分应该归为一方财产,主动增值部分应该归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解读与思考顾辉辉(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3)[下转第71页]!!!!!!!!!!!!!!!!!!!!!!!!!!!!!!!!!!!!!!!!!!!!!![上接第69页]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同时加强内部各职能部门间沟通协作。
如监所部门移送的谭某涉嫌在羁押期间重新犯罪一案和反渎部门移送的甄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均成功监督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
(二)完善刑事审判监督首先,将量刑建议制度化。
2010年初,将量刑建议作为一种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新途径,对盗窃、抢劫、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毒品犯罪等五类多发性、常见性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
其次,运用职务犯罪侦查权,对刑事审判工作实行刚性监督。
如提起公诉并建议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的郭某职务侵占案,经发回重审,被告人由原判无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
还从中发现线索,一举查办了法官、法警、律师等职务犯罪案5件5人。
该案被最高检评为2005年以来“全国百优诉讼监督案件”。
(三)加强民事执行监督与区法院签署协调意见,就执行监督的依据、范围、方法达成共识;要求法院提供执行情况说明,得到了法院、申诉人双方的认同和欢迎;对可能存在执行裁定、执行行为有误的案件,直接进行违法行为调查;对审查认为法院裁判正确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综合运用十种息诉方法,引导申诉人息诉服判。
“息诉十法”是指民行部门对审查认为法院裁判正确的申诉案件,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区分不同类型案件、不同性格特点申诉人,在息诉过程中以法律辨明,以情理说服,以诚恳感化,并综合运用“书”、“面”结合、析法说理、交流沟通、因案制宜、权衡利弊、协调联动、促成和解、帮扶解困、规范有序、智力支持等十种方法,促使申诉人自愿接受裁判、平息诉怨、化解矛盾。
如2007年该科运用“促成和解”方法,成功促成了二宗申诉案(分别为工伤赔偿和债务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涉诉标的共67万元,以“交流沟通”方法制止了多宗申诉人不服判决意图激化矛盾、扩大影响达到申诉目的的不理智举动。
(四)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近两年先后向广州海事法院和番禺区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其中向区法院提起的是全省首家由基层法院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
上述案件自行取证,委托科研所评估经济损失,庭审时申请评估报告鉴定人出庭作证,对案件涉及的环境污染专业问题进行解答。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做法引起《人民日报》等媒体关注,并获得地方群众、党委、政府和人大的高度认可。
(五)积极发掘民行案源,拓展新业务笔者所在院民行部门主动联系区综治办综合科,商讨合作开展新业务,双方正式签订《使用信息网络查询系统意见》。
民行科能够直接采用区综治办的信息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人民群众到各镇街信访维稳中心进行申诉的情况,从而多渠道地发掘案源,更多更好地拓展民行业务。
同时能根据实际情况,引导人民群众到正当、有序、可控的司法程序解决申诉问题。
(六)完善刑罚执行监督首先,针对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现象,建立罪犯病情事前介入调查制度,规定监管场所定期向我院递交医疗工作报表、在押人员疾病状况分级统计表。
对看守所内在押重病人员,联合区看守所、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对符合《保外就医疾病范围》条件拟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及驻所检察室共同评审形成一致意见后,交区法院审查决定。
其次,充分行使监所侦查权,惩处高墙下的司法腐败。
通过在驻监检察日常工作中发掘职务犯罪线索,立案查处了番禺监狱干警滥用职权、受贿案2宗2人。
[作者简介]左勇,男,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但是从上文对《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之分析,似有与之相冲突的地方。
其实并不然,按照笔者的理解,此乃法律规范的拟制,正是考虑到按揭房屋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殊性,将其拟制为夫妻共同财产。
主要原因,笔者认为是为了防止不劳而获利用婚姻手段谋取他人财产的不良行为,平衡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将增值部分作为个人财产的话,那么参与还贷的那方只能分得共同还贷的一半,但是却因此而抹杀了该方对该房屋的最终取得付出的心血,不利于弱者的保护和家庭的和谐。
现实生活中,婚前购买不动产的通常为男方,女方一般并不享有所有权,在离婚时可能面临“净身出户”的危险。
如果把房屋房产自然增值一概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是对夫妻之间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对家庭贡献的漠视,也显失公平。
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十条从本质上将其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从根本上避免这种不利影响的出现,将其纳入补偿范围也体现了对社会现实的尊重,对夫妻一方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