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的犯罪形态及其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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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危 险犯 的 犯罪 形态 , 国刑 法 学界 主 要 有 三 我
在 危 险犯犯 罪 中止 的认定 上 。以刘某 投毒案 为例 。被 告 人 刘某 因对 厂领 导 和工 人 不 满 , 产生 报 复之 念 。某 日上 午 l 0时许 , 某 来 到该 厂食 堂 , 炊事 员 外 出之 刘 乘 机, 将带来的“0 5农药倒入炒好的黄豆芽菜和酱油 16 ”
然造 成 了法定危 险状 态而成立危险犯的既遂 , 自动有效地 防止 了实害结果发 生的, 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处罚。 但 应 增 设条 文之前 , 应尊重法律拟制 , 并立足中国刑 法解 决危 险犯犯 罪形 态的具体认 定问题。
关键 词 : 险犯 ; 罪形 态 ; 体 认 定 危 犯 具
中 图分 类 号 : 943 D 2 .2
国刑 法 与 比较 刑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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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 , 法定 危 险状 态 发 生 后 , 当肯 应 定已经构成危险犯的既遂。然而 , 如果行为人 自动排 无疑 , 作为刑事立法为行为人中止犯罪而架设的 除该危 险状态 , 避免实害结果发生的 , 当认定 为侵 应 “ 黄金桥”犯罪中止的法律效果应从 司法上充分体现 , 害犯 ( 害犯 ) 中止 。因为 , 于危 险犯来 说 , 实 的 对 既遂 状 出来。 然而我 国传统刑法理论长期以来所持有的一旦 态 的形成 只是说明了危险犯的犯罪过程 已经结束 , 但 法 定危 险状 态 出现 则成 立 危 险犯 既遂 的观 点 , 乎 限 似 实害犯 的犯罪过程 尚未结束 , 由此可 以认 为 , 险状 危 制 了犯 罪 中止 适用 的 司法 空 间 。鉴 于此 , 内一 些刑 国 态 出现 后 ,成 立 危 险犯 中止 的 时 间条 件 虽 然 不 再 具 法 学者 向传 统刑 法理 论 发起 挑 战 , 提 出 了各 种各 样 并 备, 但成立实害犯 中止 的时间条件却仍然存在着。 哒 的理 ̄ i 想 。 S , t 种观点实际上是在 同一个犯罪 中同时肯定存在危险 持“ 险犯 只能是未遂犯 ” 危 论者认为 , 由我 国《 刑 犯和实害犯 , 认为既成立危 险犯 的既遂 , 又成立实害 法》第 2 条第 1 3 款规定可 以推断 出,犯罪既遂就是 犯 的 中止 。但 由 于属 于 同一罪 质 , 定犯 罪 既遂 还是 “ 是 着手实行犯罪行为而‘ 得逞 ’ ” 。 而对于危险犯而言, 犯罪 中止 , 由 是适用危险犯法定刑还是免除处罚 , 依然 于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不是仅仅为 了造成危险状 令人 无所 适 从 。 态, 而是 为 了造 成实 害结 果 , 以 , 所 造成 实 害 结果 的才 第 二 种 观 点 认 为 ,当行 为 人 的行 为 造 成 一 定 的 “ 是“ 得逞 ” 才 是犯 罪既 遂 。行 为人 在 危 险状 态产 生后 , 抽 象 危 险状 态 后 , 为人 没有 采 取措 施 消 除 这 种危 险 行 又 自动 消除该 危 险状 态 的 , 直接 认 定 为危 险犯 的 中 应 状态 , 以致 于使 该 危 险状 态脱 离 行为 人 自力 控 制而 使 止 。网 种观 点表 面上 使 犯罪 中止 问题 得 到 了妥 善 的 受 保 护法 益 产生 具 体危 险时 构成 危 险犯 罪既 遂 。”换 这 处理 , 际上却顾 此 失彼 。因为 , 果说 只有 犯罪 分子 言 之 , 果 行 为 人 造 成 危 险状 态 , 负 有 消 除 该 危 险 实 如 如 则 “ 得逞 ” 即达 到犯罪 目的才 是犯 罪 既遂 , 虽 然 犯 罪行 状 态 的义 务 。如果 行 为人 能够 消除该 危 险状 态 而没 有 则 为 造 成 了法定 的实 害结 果 , 由于犯 罪 分子 的犯 罪 目 消除 , 构 成 犯 罪 既遂 ; 果 行 为 人 自动 消 除 了这 一 但 则 如 的是 为 了造 成 更 严 重 的实 害结 果 , 仍 应 属 于 未 “ 则 得 危险状态 , 则不 以犯罪既遂论 。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将 逞 ”而只 能 以犯 罪未 遂 论 。这 说不 过 去 , 至 可 能促 整个过程分成两个阶段 : 。 甚 第一阶段造成 了一定 的危险 使 犯 罪分 子 故 意 编造 “ 罪 目的 ” 骗 获 犯 罪 未 遂 的 状 态 , 二 阶段 视是 否 自动 消 除这 一 危 险状 态 来 判定 犯 来 第 从 宽处 理 , 司法 实务 中引发 另 一种 混 乱 。 其来 源 , 是否成立犯罪既遂 。根据这种观点 , 在 究 危险犯 的行为方 该 观 点 只是 犯 罪 既遂 理 论 中 “ 罪 目的 实 现 说 ” 犯 的一 式 成 了不 作 为 。另 外 , 如果 行 为人 虽 然在 第 二 阶段没 种具 体展 开 。 有 自动 消 除危 险状 态 , 因意 志 以外 的原 因被 他人 消 却 持 “ 险犯 既 有 既 遂 形态 又有 未 遂 等 未 完 成形 除 了这 一 危 险状 态 , 成立 犯罪 既 遂还 是 成 立 犯罪 未 危 是 态 ” 者 中 , 人 大胆 提 出 :犯

收稿 日期 :0 0 0 — 7 2 1— 2 1
基金项 目: 文系最高人 民检察院重点项 目“ 本 公诉 案件 中检察 院与法 院常见定罪量刑分歧 研究 ” 阶段性研究成 果( 题号 : 课
G 2 0 B 8 J0 5 0 )
作者简介 : 刚( 9 3 )湖南郴州人 , 刘 17一 , 湖南科技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 中国政法大学 2 0 0 7级刑法学博 士研究生 , 研究方 向为 中
21 0 0年 3月
社 会 科学 家
S CI o AL S ENTI T CI s
M a .2 O r ,01 Nhomakorabea( 3期 , 第 总第 15期 ) 5
【 法学与法制建设 】
( . Ge ea o15 No3 n rl . ) , N 5
危险犯 的犯罪 形态及其 具体认定
刘 刚
( 湖南科技学院 法律系 , 湖南 永州 450) 2 0 1

要: 关于危 险犯的犯罪形 态及其具体认定 , 国刑法学界 争论 不休 , 我 这也给司法实务 带来很大影响。这 些理
论 争议 通 常 脱 离 了 中国 立 法与 司法 相 冲 突 的 实 际 , 陷入 误 区 。 议 在 分 则增 设 相 关条 文 予 以 明确 规 定 。 果行 为人 虽 建 如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2 3 4 ( 0 0 0 - 0 6 0 10 — 2 0 2 1 )3 0 7 — 4
但 关 于危险犯犯 罪形态 的理论 争议 上 是 实害犯 的未 遂犯 , 被立 法 者设 置为 既遂 。圈 这种 理 论 争 议对 司法 实 务 造成 的影 响 主要 集 中 及其对司法实务的影响
种不 同 的观点 :1认 为危 险犯 只能是 未遂犯 。 理 由 () 其
是: 依据《 刑法》 2 第 3条第 1 款规定 , 已经着手 实行 “ 桶 内 。1 3 左右 , 1 点 0分 就餐 的工人 已在 食堂排 起 长队 犯罪 ,由于 犯罪 分 子意 志 以外 的原 因而 未得 逞 的 , 是 等候 , 刘某 看 见 这 么 多人 吃饭 , 中还 有 与 自己关 系 其 犯罪 未遂 。”犯 罪 的 ‘ “ 未得 逞 ’就是 指 未达 到 行 为人 , 很好的同事 , 便后悔起来 。当炊事员开始为工人打第 预期 的犯 罪 目的 。” “ 而 在危 险犯 中 , 为人 的 目的决 行 份 菜 时 , 某 忍不 住 大 叫 起 来 : 不要 打 , 里 我 下 刘 “ 菜 不仅 仅 是 造 成 某 种 危 险 ,而是 为 了造 成 某种 危 害结 毒 了。” 发后 , 检 验菜 里确 系含 有 “65农 药 。此 案 经 10 ” 果 。当没有 造成 危 害结果 , 仅仅 出现 某种 危 险时 , 为 案 中 , 行 刘某 成立投 放危 险物质 罪 , 这毋庸 质 疑 。 但刘 某 人实 际上是未 得逞 , 即没有达 到 目的。[a 因此 ,危 险 在 造 成 危 害 公共 安全 的状 态 后 ,主动 消 除该 危 险状 ”l ̄ 1 r “ 犯是与 之相应 的实害 犯 的未 遂形态 ” ,而不 可能 是 既 态 , 止 了实 害 结 果 的 发生 , 能否 成 立 危 险犯 犯 罪 回 防 这 遂犯 。( ) 为危 险犯 既可 以是 既遂犯 , 2认 也可 以是 未 遂 中止 ? 此意见 不 一 。 对 一种 意见 认 为 , 险犯 是实 害犯 危 犯。 其理 由是 : 法分 则体 系是 以一人犯 —个 既遂罪 为 的未 遂 形 态 ,刘 某 自动 有 效 地 防止 了实 害结 果 的发 刑 标 本建 立起来 的 , 是一 种 “ 法分则 既遂模 式 ” 危 生 , 成 立投 放危 险物 质 罪犯 罪 中止 。又 由于 刘某 没 刑 。圈 应 险犯 是 指 “ 以行 为 人实 施 的危 害行 为造 成法 律 规 定 的 有造成实害结果 , 依据《 刑法》 2 条第 2 第 4 款规定 , 应 发 生 某 种 危 害 结 果 的 危 险 状 态 作 为 既 遂 标 志 的犯 当免除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 , 刘某投毒行为 已造成 罪 。”1 回 犯罪 既 遂是 相对 于犯 罪 未遂 等未 完 成 形 法 定 的危 险状 态 , 立 投放 危 险 物 质罪 既 遂 , In 而 4 成 不可 能 态 而言 的 , 因此 危 险犯 的未 完 成形 态 同样 存 在 , 遂 再有犯罪中止成立的余地。 既 其有效 防止实害结果发生 未遂界分 的标准是看行为人实施 的危害行为是 否造 的行 为 只能作 为 酌定 量刑 情 节予 以考 虑 。可见 , 同 不 成 了刑 法规 定 的特 定 危 险状 态 。( ) 为 危 险犯 实 际 的观 点背后 , 及 的是行 为人 的利益 。 3认 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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