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12.31•【文号】财预[2001]52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财预〔2001〕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中心支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并充分调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02年1月1日起,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
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
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二、各级国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统一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负担。
三、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各级税务机关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项目,依照下列标准编制预算:(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可按当年预计代扣、代收税款的2%编制。
(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委托代征人代征的税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了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的比例编制代征手续费预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中央、省级财政部门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5.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中央驻邕各单位,各有关企业,有关继续教育机构: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区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全面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区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广西区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大类。
专业科目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实施,具体包括会计改革与发展、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律法规、反电信诈骗等相关专业知识。
2023年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财会〔2023〕1号),我厅已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相关内容设置为专业科目的必修课程。
公需科目的有关要求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和解释。
三、继续教育方式会计人员可选择网络继续教育学习、面授继续教育学习以及其他学习方式完成2024年度继续教育。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桂财综函[2007]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财综函[2007]35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要求明确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函》(桂地税函[2007]104)收悉。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由于现行的地方教育附加是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下称“三税”)进行政收的,因此,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了“三税”的单位和人个,应相应减免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执行“先征后退”税收政策的企业,其已随“三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应随“三税”一起办理退库手续。
三、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已经征收不再退库,未征收的不再政收。
此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七年四月五日
——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4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4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7.10•【字号】•【施行日期】202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4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2024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并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开展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
为做好资助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助对象及标准(一)资助对象。
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资助对象是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长期就职于乡村学校的教师。
具体范围如下:1.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在岗专任教师(含特岗教师);2.公办幼儿园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含县级)批准设立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在岗教师;3.两年内因病离开教学岗位、转岗至教育系统其他岗位的教师;4.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参照执行。
具有下列情形的教师不得作为资助对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交通违法);通过课堂、网络等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不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有违反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行为;师德师风存在突出问题,严重影响教师群体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资助标准。
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5万元。
一般资助对象的资助标准为每人1万元,重点资助对象资助标准为每人2万—5万元。
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教师资助标准为2万—3万元;见义勇为、因公等重伤、致残的教师资助标准为4万元,牺牲的教师资助标准为5万元。
(三)资助名额分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2.16•【字号】桂财教〔2015〕188号•【施行日期】2015.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的通知桂财教〔2015〕188号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区直各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15〕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财教〔2014〕352号)精神,加快我区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以下简称高职教育),大力推进高职教育改革创新,激发高职院校办学活力,整体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含普通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职院校)经费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职院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现就建立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通知:一、充分认识建立高职教育生均拨款制度的重大意义高职教育承担着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人力资源结构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通过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区高职教育经费投入总量持续增长,推动了高职教育事业实现快速发展,培养了大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目前高职教育投入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多渠道筹措经费和财政生均拨款稳定投入机制还不够健全,高职院校总体投入水平仍然偏低,各级间差异较大;财政投入激励高职院校改革的导向作用不够明显;高职教育经费绩效管理基础薄弱等。
新形势下,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进一步加大高职教育财政投入,逐步健全多渠道筹措高职教育经费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有利于推动高职教育深化改革,整体提高现代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有利于高职教育更好地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方式、调结构、促升级提供人才支撑;有利于促进就业和改善民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12.30•【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46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4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1.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2.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3.爱慕公益基金会4.爱佑慈善基金会5.安利公益基金会6.宝钢教育基金会7.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8.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9.比亚迪慈善基金会10.波司登公益基金会11.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12.顶新公益基金会13.东风公益基金会14.东润公益基金会15.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16.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17.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18.韩美林艺术基金会19.亨通慈善基金会20.华阳慈善基金会21.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2.金龙鱼慈善公益基金会23.开明慈善基金会24.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5.李可染艺术基金会26.民生通惠公益基金会27.南都公益基金会28.启明公益基金会29.青山慈善基金会30.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31.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32.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33.顺丰公益基金会34.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35.韬奋基金会36.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37.万科公益基金会38.王振滔慈善基金会39.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40.吴阶平医学基金会4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42.心和公益基金会43.星云文化教育公益基金会44.亿利公益基金会45.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46.张学良教育基金会47.章如庚慈善基金会48.招商局慈善基金会49.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50.智善公益基金会51.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52.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53.中国电影基金会54.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55.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56.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57.中国扶贫基金会58.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59.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60.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61.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62.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63.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64.中国航天基金会65.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66.中国红十字基金会67.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68.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69.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70.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71.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72.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73.中国禁毒基金会74.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75.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76.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77.中国孔子基金会78.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79.中国绿化基金会80.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81.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82.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83.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84.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85.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86.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87.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88.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89.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90.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91.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92.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93.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94.中国医学基金会95.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96.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97.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98.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99.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100.中华慈善总会101.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102.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103.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104.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105.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106.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107.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108.中脉公益基金会109.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110.中天爱心慈善基金会111.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112.中兴通讯公益基金会113.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114.中远海运慈善基金会115.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16.中国癌症基金会117.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118.中国肢残人协会119.中诚公益创投发展促进中心120.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2020年12月30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颁布时间:2004-2-5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4〕39号 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据,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
农业特产税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
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
业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
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
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
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
(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
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
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
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
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
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
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
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
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
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
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
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04〕39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经国务
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
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
总 机构集中支 付的宣 传费和公 益救济 性捐赠 ,可参 照本 通知第一 条关 于集中 支付 的广告 费 的扣除办 法在所得税 前计算 扣除 , 超过标 准部分不得 向以后年 度结转 扣除。 但
三 、 用 范 围 适
上述扣 除标准只适 用于经 国家税务总 局批准 实行合并 ( 汇总 ) 缴纳企业 所得税 的企业 。 本通知 自 2 0 0 5年 1月 1日起执行 。
( 0 5年 1 20 0月 2 0日 国 税 发 [ 0 5 1 2号 ) 2 0 ] 7
根 据《 家税 务总 局 、 政 部 、 设 部关 于加 强 房地 产税 收管 理 的通 知》 国税发 [ 0 5 国 财 建 ( 20]
8 9号 ) 以下简 称《 ( 通知》 的精 神 , 商财 政部 、 ) 经 建设部 , 就各地 在贯 彻落 实《 现 通知 》 的几个 中 具体 政策问题 明确如 下 :
总的销 售( 业) 营 收入按 规定标 准计 算出的广 告费 扣除 限额 , 减除 各汇 总纳 税成 员企业 已按 照 规定标 准实际扣 除的广 告费 。 其余 额为总 机构集中 支付的广 告费扣除 限额 。
二 、 机 构 集 中 支 付 的 宣 传 费 和 公 益 救 济 性 捐 赠 的 扣 除 标 准 总
( 0 5 9月 5日 20 年 国税发[ 0 5 1 6号) 20 ]3
为有 利于集 团公司实施 统一品牌 战咯 。 进集 团公司加 强经 营管理 。 研 究 , 就合 并( 促 经 现 汇
总) 纳税企业 的总机构 有关费 用所得税 前扣除标 准问题 通知如下 :
一
、
总机构 集中支 付广告费 的扣除标 准
总 机构集 中支付的广 告费 。 在其集 中支付 的广 告 费扣除 限额 内据 实扣 除 。 超过部 分应在 总 机构 当年计 征所得 税时进行纳 税调整 , 并可 按规定无 限期向 以后年度结 转。
财税〔2006〕73号,国税发〔2006〕10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O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7-18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校、艺术院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桂价费字[2000]12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0.04.07
【实施日期】200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
调整普通高校、艺术院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0]123号二000年四月七日)
各高等学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
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桂发[1999]29号)精神,以及国家计
委《关于调整艺术院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79号)的有关规定,
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经第九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1次主席办公会审定(主席办公会议纪
要[九届第34期])同意,决定对我区普通高等学校及艺术院校(含综合性院校艺术类专业)
学费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2号-执行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2号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一些双边税收协定或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列有专门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
按照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来自缔约对方的教师和研究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中国享受规定期限的免税待遇。
现将执行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除税收协定另有明确规定外,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仅适用于与中国境内的学校或研究机构(简称境内机构)有聘用关系的教师和研究人员。
聘用关系是指相关教师或研究人员与境内机构间签有聘用合同,或虽未有明确的聘用合同,但其在境内机构担任职务并且实际从事的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的内容、方式、时间等均由境内机构安排或控制的情况。
凡与境内机构没有上述聘用关系,而以独立身份或者以非境内机构的雇员身份在中国境内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的人员,以及受境外教育机构的指派为该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机构的合作项目开展相关教学活动的人员,不适用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规定。
上述合作项目指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机构以各自名义合作开展的相关教学活动项目,不包括中外教育机构联合在中国境内成立的独立教育机构。
二、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的教学、讲学或研究包括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在境内外进行的各种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以及在承担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的同时,承担的相关规划、咨询和行政管理等活动。
但不包括仅从事规划、咨询和行政管理的活动。
在承担此类规划、咨询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偶尔从事的讲座活动不应视为承担了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
三、上述境内机构应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函〔1999〕37号)规定的范围。
四、除双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达成的共同意见另有规定外,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的停留期或免税期仍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30号)的规定计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0.19•【字号】桂地税公告[2011]9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1〕9号)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切实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地税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有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可采用以下申报方式:(一)网上电子申报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根据各地的反映,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及个人所得税管理中遇到一些税收政策及征管环节不够明确的问题,造成各地政策执行和管理不统一,要求自治区地税局规范和统一,现将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所得税(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问题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被新企业所得税法废止,为此,我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制定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09号)也应自动失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局有关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市地税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时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为了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经营的税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各地可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时必须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资料到建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提供相关资料,包括银行对帐单、财务报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以及足以说明该建筑项目已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材料,方可回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否则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扣除凭证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以实际支出的凭证,在规定的比例内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07•【字号】桂教规范〔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区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制定了《广西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3年8月7日附件广西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70号)、《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教集聚融合打造面向东盟的职业教育开放合作创新高地的实施方案》(桂政发〔2023〕1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广西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22〕1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和自治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以下简称提升计划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专项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等政策进行调整。
第三条提升计划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奖补结合、突出重点,规范透明、责任清晰,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9.17•【字号】桂政办[1987]124号•【施行日期】1987.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87年9月17日桂政办〔1987〕124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以来,我区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基础教育工作的领导,并对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指导思想也不甚明确,有的具体做法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改进。
为了加速我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国家教委、财政部〔87〕教研字0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基础教育的管理体制与基础教育的发展紧密相关。
改革原有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是加快发展基础教育事业,使之更好地为当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一项战略措施,也是为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而采取的一个重大步骤。
基础教育是地方事业,担负着为地方培养和输送劳动后备力量的重要任务。
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分级管理,其根本目的是充分调动地方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使之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基础教育,使教育以为当地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主,促进教育和经济的良性循环,推动基础教育稳步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04.25•【文号】国办发[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4.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文化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文化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动漫产品是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喜爱的文化产品。
发展动漫产业对于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较快,一批动漫企业崭露头角,但也要看到,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和不断发展的市场需求之间还有很大差距,与动漫产业发达的国家差距更大。
为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推动动漫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发展目标(一)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
(二)指导思想。
按照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促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内容积极健康、贴近群众的动漫产品的创作,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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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社会公益事业捐款,税前扣除,特定企业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发﹝2006﹞185号
【发文日期】2006-06-26
【实施时间】2006-06-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