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 占用的土地面积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 治区、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 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的, 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的,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 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 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 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 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 实申报土地面积为准, 实申报土地面积为准,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之后再 进行调整。 进行调整。
六、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的纳税 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于纳税 人新征的土地,属于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 人新征的土地,属于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 时缴纳土地使用税;新征的土地属于非耕地的, 时缴纳土地使用税;新征的土地属于非耕地的,自批准 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 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 使用税; 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 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 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 土地使用权属资料,以协助税务机关进行征收管理。 土地使用权属资料,以协助税务机关进行征收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及计算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及计算方式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城镇地区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征收的一种财政税收。
它的根据在于城镇的土地资源的利用和发展,确保城镇地区规划发展的合理性、可持续性,以及公共服务供应的公平性。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1、土地价值。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价值,这里指的是土地实际功能价值及其使用者可能获得的潜在收益。
2、土地建设及使用的费用。
在某些情况下,土地计税金额也可以根据土地获取者所付费用调整。
3、土地开发程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金额还可以反映土地开发的程度。
4、土地使用者的所得税状况。
对于非居民和个体户等土地使用者,其所得税状况也会是计税依据之一。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1、占地面积与计税单位房屋地价标准的乘积法。
这种方法是按占用土地面积和计税单位房屋地价标准的乘积确定税额,适用于证载覆盖度最大的城镇地区。
2、以计税价格法求税额。
以计税价格法求税额是指根据城镇地价标准对土地的估价结果乘以纳税比例来确定税额的计算方法。
3、以所得税状况法求税额。
在某些地区,根据土地使用者的所得税状况,如果土地使用者不缴纳所得税,则采取按百分比计税的方法。
4、以调查法求税额。
这种计税方法是采用实地调查的方法,根据对城镇地区实际情况的综合分析确定税额,以反映城镇地域利用及发展状况,是当前比较常用的计税方法。
三、结论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城市发展稳定、资源合理使用和社会公平的重要经济手段,其计税依据多种多样,计算方法也十分复杂。
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在办理缴税时,应注意土地计税政策和标准,以免给自身以及社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占有、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土地的面积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向国家支付的一种地方税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本文将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依据和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依据主要包括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权类型。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税款的计算是依据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权类型综合确定的,通常采用的计税依据是每平方米每年的税额。
同时,不同城市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对土地使用权类型和地段进行分类,并设置不同的税率,以实现税收的差异化调节。
一般来说,土地面积越大、土地使用权类型越好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就越高。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机构和程序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主要由税务机关负责,这些税务机关依法履行对纳税人的登记、核定、征收和管理职责。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分为目标管理和事中管理两个环节。
目标管理是指通过税务机关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登记和核定工作,确定其土地使用权类型和面积,并按照当地的税率计算得出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事中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款的实际情况,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监督和管理,确保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和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管理办法》,所有拥有城镇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报和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一般为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需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核定的税款金额,缴纳相应的税款。
逾期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用途和意义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城镇土地资源的一种税收调节手段,通过对土地的收益进行抽取,实现了对城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是哪些?
城镇⼟地使⽤税征收范围是哪些?城镇⼟地使⽤税征收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地等,对于上述⼟地应当根据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来交纳⼟地使⽤税,并依法办理⼟地使⽤权证。
⼀、城镇征收范围是哪些?城镇⼟地使⽤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矿区。
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地。
根据《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第⼆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为城镇⼟地使⽤税的纳税义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地使⽤税。
”根据上述规定,城镇⼟地使⽤税纳税⼈不包括的使⽤者。
但2006年4⽉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地城镇⼟地使⽤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对此进⾏了扩⼤解释,该⽂规定,“在城镇⼟地使⽤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应税集体所有建设⽤地、但未办理流转⼿续的,由实际使⽤集体⼟地的单位和个⼈按规定缴纳城镇⼟地使⽤税。
本通知⾃2006年5⽉1⽇起执⾏,此前凡与本通知不⼀致的政策规定⼀律以本通知为准。
”该通知将城镇⼟地使⽤税的征税范围扩⼤到集体建设⽤地。
耕地占⽤税征税范围包括占⽤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耕地是种植农作物的⼟地,包括菜地、园地。
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的⼟地。
占⽤鱼塘及其他农⽤⼟地建房或从事其他⾮农业建设视同占⽤耕地。
⽤已开发的滩涂、草场、⽔⾯和林地,由省、⾃治区和直辖市结合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税。
在占⽤之前3年内属于规定范围的耕地或农⽤⼟地,也视为耕地。
⼆、减免政策下列⼟地由省、⾃治区、直辖市地⽅税务局确定减免⼟地使⽤税1.个⼈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地2.免税单位职⼯家属的宿舍⽤地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占⼀定⽐例的福利⼯⼚⽤地4.集体和个⼈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所、幼⼉园⽤地5.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地使⽤税。
对于⼟地使⽤税的征收范围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的,但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则是可以免予征收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由当地的⼟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来进⾏处理和认定,避免出现法律适⽤错误的情况,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
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44号1999年3月12日)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00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0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变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结束——。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简介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种由中央政府对城镇土地使用者征收的一种税收。
该税收的目的是通过调节土地使用,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城镇土地的有效利用,并为城市的开展提供财政支持。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规定了税收的征收范围、税率、征收方式和征收程序等重要内容。
征收范围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规定,征收对象主要包括城镇住宅、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具体的征收范围根据土地的用途和所在地的区域规划来确定,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者应该按照相应的征收标准进行缴纳土地使用税。
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根据土地的用途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情况下,城镇住宅用地的税率较低,商业用地的税率较高,工业用地的税率相对较低。
此外,地区的经济开展水平和土地供给紧张程度也会影响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税法规定了具体的税率表,纳税人可以根据这个表格来计算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税金额。
征收方式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定期征收和即时征收。
定期征收是指每年按照相应的征税标准计算纳税人应缴税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
即时征收那么是指土地使用者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需要先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一局部作为保证金,并在一定期限内补齐税款。
根据税法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程序主要包括申报、核定、通知和缴纳等环节。
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需要在税务机关提交申报表,税务机关对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和核定,并在一定时间内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
纳税人在收到通知后,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税款缴纳到指定的账户上。
免税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可以享受免税的政策。
例如,对于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组织和学校、医院等社会公益性单位使用的土地,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土地使用者,如残疾人和退伍军人等,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一定的减免或者免税的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规定了对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所进行的处分。
对于未按时申报、未按时缴纳税款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以罚款、滞纳金或者其他行政处分。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与征收方式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与征收方式是什么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土地标准二、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按月还是按月缴纳?(一)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务部门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二)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至再次变更该项土地权属期间按照规定税额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三、土地征收标准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有哪些?
⼟地使⽤税征收范围有哪些?1、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第⼆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为城镇⼟地使⽤税的纳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包括个体⼯商户以及其他个⼈。
”我国城镇居民对于⼟地只有使⽤权没有占有权,⽽农村居民使⽤的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地。
按照我国⼟地相关法律,城镇居民对于⼟地使⽤要缴纳,须⾃觉成为⼟地使⽤税的纳税⼈,农村居民⽆需缴纳⼟地使⽤税。
下⽂中律图的⼩编给⼤家具体讲解我国⼟地使⽤税征收范围有哪些。
⼟地使⽤税征收范围有哪些?1、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为城镇⼟地使⽤税(以下简称⼟地使⽤税)的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地使⽤税。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的市,县城是指县⼈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设⽴的建制镇。
2、⼯矿区是指⼯商业⽐较发达,⼈⼝⽐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镇建制的⼤中型⼯矿企业所在地。
⼯矿区须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3、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划定。
4、由上述规定可知,城镇⼟地使⽤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的市,县城是指县⼈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和⼯矿区须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划定。
物流企业可否减免城镇⼟地使⽤税?1、⾃2015年1⽉1⽇起⾄2016年12⽉31⽇⽌,对物流企业⾃有的(包括⾃⽤和出租)⼤宗商品仓储设施⽤地,减按所属⼟地等级适⽤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地使⽤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城镇⼟地使⽤税征税范围城镇⼟地使⽤税的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地。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的⼟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地,都属于城镇⼟地使⽤税的征税范围。
在我国,⽆论是个⼈还是单位,只要使⽤国家的⼟地就经缴纳⼀定的城镇。
城镇⼟地使⽤税只针对城镇地区的⼟地征收,农村⽤地不收取该税收。
⽽城镇⼟地使⽤税则有⼀定的征税范围,在此范围内进⾏征收。
⼩编今天要带⼤家了解的是城镇⼟地使⽤税征税范围,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城镇⼟地使⽤税征税范围城镇⼟地使⽤税的征税范围是税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地。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的⼟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地,都属于城镇⼟地使⽤税的征税范围。
1、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但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政村,即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地。
2、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矿区以外的⼯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地使⽤税。
3、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地使⽤税。
⼆、城镇⼟地使⽤税计税依据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地⾯积的,以测定的⾯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地⾯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地使⽤证书的,应由纳税⼈申报⼟地⾯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地使⽤证以后再作调整。
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实际使⽤的⼟地⾯积。
三、城镇⼟地使⽤税税率城镇⼟地使⽤税适⽤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城镇⼟地使⽤税采⽤定额税率,即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按⼤、中、⼩城市和县城、建制镇、⼯矿区分别规定每平⽅⽶城镇⼟地使⽤税年应纳税额。
城镇⼟地使⽤税每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1、⼤城市l.5~30元;2、中等城市1.2~24元;3、⼩城市0.9~18元;4、县城、建制镇、⼯矿区0.6~12元。
这些⼟地⽆论是国有⼟地还是,使⽤者都需要缴纳⼟地使⽤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25•【文号】财税[2006]18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88.10.24•【文号】[1988]国税地字015号•【施行日期】1988.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年10月24日[1988]国税地字015号)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关于东莞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关于东莞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尊敬的市民朋友们: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要求,我市决定从即日起,对城镇土地使用征收土地使用税,以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现将有关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告如下:一、征收税种范围和对象1.1征收范围征收的土地使用税包括城镇用地和村镇用地。
1.2纳税对象所有在我市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无论是通过购买、租赁、承包、领用或其他方式占有城镇用地和村镇用地的,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税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式2.1税费征收标准根据不同用地性质和面积大小,我市将制定相应的税费征收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和土地的使用价值等因素进行定期调整。
2.2计算方式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式为“土地面积×计税价格×税率”。
其中,土地面积指的是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计税价格为国家规定的土地价款或价格指导价,税率根据用地性质和政府部门的规定进行确定。
三、纳税申报及缴纳方式3.1纳税申报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土地使用税。
3.2缴纳方式纳税人可以选择通过银行转账、网上银行、支付宝等方式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税费优惠和减免政策4.1税费优惠对符合国家和地方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定项目和企业,可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内容将在另行公布。
4.2税费减免对符合国家和地方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定困难群体,可申请免征或减免土地使用税。
五、征收管理和监督5.1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将加强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开、公平和透明。
5.2监督机制税务部门将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并加强对征收情况的监督,对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处理。
六、附则6.1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6.2对于本通告未涉及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特此通告。
日期:xxxx年xx月xx日此次发布的东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旨在明确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对象、税费标准及计算方式,并规定纳税申报与缴纳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规定条例是什么
城镇⼟地使⽤税房产税规定条例是什么房产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1⽇⾄7⽉31⽇;纳税期限为每年1⽉1⽇⾄12⽉31⽇;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规定:城镇⼟地使⽤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1⽇⾄7⽉31⽇,纳税期限为:每年1⽉1⽇⾄12⽉31⽇。
由此可见,房产税和城镇使⽤税在每年的任何⼀个⽉份,可以同时征收对于我们来说拥有房屋和后,我们还需要对房屋以及⼟地缴纳⼀定的税款,其中城镇和都是需要我们去关注的内容,但是对于⼟地使⽤税和房产税⼤多数⼈都不⼤了解,不知道如何征收缴纳,那具体来说城镇⼟地使⽤税房产税规定条例是什么呢?城镇⼟地使⽤税房产税缴纳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规定:房产税实⾏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房产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1⽇⾄7⽉31⽇;纳税期限为每年1⽉1⽇⾄12⽉31⽇。
《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规定:城镇⼟地使⽤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1⽇⾄7⽉31⽇,纳税期限为:每年1⽉1⽇⾄12⽉31⽇。
由此可见,房产税和城镇使⽤税在每年的任何⼀个⽉份,可以同时征收。
房产税、城镇⼟地使⽤税到底该如何征收如下: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的为1.2%房产税是由产权所有⼈缴纳。
其中,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的单位和个⼈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缴纳;产权所有⼈、承典⼈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或使⽤⼈为纳税⼈。
不管是产权所有⼈、经营管理单位和个⼈、承典⼈、房产代管⼈还是使⽤⼈,统称为房产税的纳税⼈。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现⾏房产税暂⾏条例规定,其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矿区的⾏政区的区域范围。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收⼊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
从2008年3⽉1⽇起,对个⼈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价值或房产的租⾦收⼊。
按房产价值征税的,称从价计征;按房产租⾦收⼊计征的,称从租计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制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制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镇建设中,对拥有和使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的一种税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地方税种中的一种,自1989年开始征收。
在管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制度上,我国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和改进,在税制、税率、征收和管理方面都有所进步,下面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征收范围及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涉及到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两个方面。
对于同一块土地征收税的金额有所差别。
具体内容如下:1. 对于非居住、非商业用途的土地,按照每平方米每年0.5元的税率征收。
2. 对于商业用途的土地,按照每平方米每年3元的税率征收。
3. 对于住宅用途的土地,按照每平方米每年0.5元或每年12元的税率征收。
这一点根据所处的地区不同有所不同,需要按照当地的政策进行执行。
二、征收和管理方式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和管理方式主要包括收费主体、征收对象、征收基础、征收方式等几个方面。
收费主体: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主体是地方政府。
具体来说,市政府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和管理具有决策权、管理权和控制权等。
征收对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是拥有和使用城镇土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但是,对于一些公共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土地使用是免征的。
征收基础: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的基础是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使用年限。
通过计算得到应交纳的税款,可以通过纳税申报、税款预缴和税务审定等方式进行缴纳和管理。
征收方式: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主要采用预征和实征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来说,对于一些长期占用城镇土地的企业和行业,可以先进行税款预缴,在实际开展业务之后再进行实际的征收处理。
三、纳税申报和税款管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管理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对于税务管理机构的工作效率、缴纳者缴纳税款的顺畅度、财政部门的财务运作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纳税申报:纳税申报就是企业或个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应当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申报方式和时间上,一般应当采用纸质和网上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纳税范围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部门规章及文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3年7月15日国税发〔2003〕 89号)(部分失效)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8月5日国税发〔2004〕 100号)今年以来,针对国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加以解决。
城镇土地使用税(ppt 39页)
• 该运动员应缴纳契税 =80×3%=2.4(万元)。
• 例2:居民甲有两套住房,将 一套出售给居民乙,成交价 格为200 000元,将另一套 两室住房与居民丙交换成两 处一室住房,并支付给丙换 房差价款60 000元。试计算 甲、乙、丙相关行为应缴纳 的契税(假定税率为4%)。 勇于开始,才能找到成功的路
表8.3 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税率表
级别 大城市
人口(人)每平方米税额 (元)
50万人 以上
1.5~30 勇于开始,才能找到成功的路
中等城 市城市
小城市
20~50 万
20万以
1.5~30 0.9~18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 其计算公式为: •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 [例8.6]某企业2004年度共计拥有土地65 000平方米,
• 契税实行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 幅度税率。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在3%~5%的幅度税率规 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以适应不同地区纳税人的负担水平和调 控房地产交易的市场价格。
三、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一)计税依据。 •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 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的确定也有 所不同。
以外汇结算的,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 人民币计算。
• 例1:某省体育器材公司于 2006年10月向本省某运动员 奖励住宅一套,市场价格80 万元。该运动员随后以70万 元的价格将奖励住宅出售, 当地契税适用税率为3%,计 算该运动员应缴纳的契税。 解:(1)以获奖方式承 受土地、房屋权属,应当征 收契税;
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一种税种,是指对城市和城镇的
土地使用权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
下面将从税收法律依据、征收范围、计
算方法、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城镇及其他规模地区的宅基地、厂矿、商业、旅游、娱乐、市场等用地。
按照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分为工业
用地、商业用地、服务业用地、住宅用地等不同类型。
对于使用权的所有人,在占用土地发生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按规定交纳税款。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土地使用权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土
地的分类情况来计算税款。
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面
积×土地使用税税额。
土地使用税税额根据城市土地等级、不同类型的土
地使用权以及地区的区划来确定,各地区税额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例如,对于保护性绿地以及国家和地方提供的一些公共设施用地,可以减
免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
同时,对于受公用事业建设规划需要征收土地的
单位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减免土地使用税。
此外,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
个体农民使用的土地,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的政策。
综上所述,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一种重要税种,对于
规范土地使用、加强土地管理以及调节土地资源配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城镇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同时,税收优惠政策也有助于减轻企业及个人的负担,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城镇土地使用税--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讲义4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讲义4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提示】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例题·多选题】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下列单位中,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有()。
A.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集体企业B.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公司C.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D.使用土地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答疑编号3216050308]『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以上四项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例题·单选题】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的是()。
A.建筑面积B.使用面积C.居住面积D.实际占用的土地的面积[答疑编号3216050309]『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三、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从量定额征收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例题·单选题】根据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税种中,实行从量计征的是()。
A.契税B.土地增值税C.房产税D.城镇土地使用税[答疑编号3216050310]『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不同税种的计税方法。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使用税是我国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核心税种之一,它的征收和管理对于推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决定制定《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目的、性质以及使用期限进行分类,明确了适用税率和征收比例。
对于不同土地使用方式的税收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既保证了税收的公平性,也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主体和责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主体和纳税责任。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主体包括各类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人等。
他们应按照法定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土地使用税。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税务机关的监管职责,对于不缴纳土地使用税或者虚报、少报土地使用税的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程序和管理《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程序和管理。
依法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征收方式、征收期限、征收依据等。
同时,条例还加强了对土地使用税征收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税款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针对一些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税、延缓缴税等。
这将有利于减轻一些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五、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和监督《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和监督程序。
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土地使用税,并提供相关经济数据和纳税证明。
税务机关将按照法定程序对纳税申报进行核查和审核,确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与申报数据一致。
六、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与用途《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与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修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财税[20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83号,以下简称《决定》),对199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 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并重新公布。现将贯彻《决定》的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抓紧调整税额幅度及标准,扩大征税范围 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 提高2倍,即大城市由0.5元至10元提高到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至8元提高到1.2元至24 元;小城市由0.3元至6元提高到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元至4元提高到0.6元至 12元。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税额幅 度调整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税额幅度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的 基础上提高2倍。多年未调整税额幅度的地区,调整的力度应大一些。毗邻地区在制定调整方案时, 要注意沟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地区,税额幅度不应相差过大。要使税额幅度能够客观地反 映本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地价水平。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等,合理划分本地区的 土地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每一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 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中心区,原则上应按税额幅度 的高限确定适用税额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如需突破税额幅度上限、进一步提高适用税额标准,须报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项全新的工作, 各地要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 土 地使用费征缴等相关信息,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源普查等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地掌握外 资企业的月数和占地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要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征管 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 各地要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规范征收管理行为,优化征管环境, 创新征管方式, 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要将政策调整与加强征收管理有机结合起 来,充分发挥政策调整的作用。要严格控制减免税,根据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从严控制 各类开发区、 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税。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 要制定完善的减免税 审批管理办法。要加强对减免税项目的后续管理。对属于越权减免和不符合减免规定的,要立即纠 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和辅导,做好信息的沟通和共享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宣传调整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的必要性及相关政策调整内容。 要加强对纳税人的 辅导,让广大纳税人尤其是外资企业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和征管规定。要主动和土地、房产 等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通过信息共享、 情况通报、 联合办公、 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 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充分利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发现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 取措施,切实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搞好。 《决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节约用地,有利于统 一税制、公平税负,有利于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 项工作,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贯彻《决定》的动员和部署工作。要 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决定》的内容和贯彻落实《决定》的意见。财政、地方税务部门的主要领导 要亲自抓好此项工作,周密部署、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加强协调沟通,确保《决定》及时贯彻落 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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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我国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怎样规定的2018年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包含哪些?城镇土地使用税就是以开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的。
但由于很多人对土地使用税不是很了解,以致交费时不知道怎么交,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包括哪些?
1、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2、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4、由上述规定可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和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