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岳阳鸿仪实业有限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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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第015号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xx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xx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xx。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七、关于大中小城市的解释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

现行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城镇土地使用税测试题及答案

城镇土地使用税测试题及答案

城镇土地使用税测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选项不属于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是()。

A、县城的个人独资企业B、农村的股份制企业C、城市、县镇、工矿区内的工矿企业D、市区的集体企业2、某市肉制品加工企业2013年占地40000平方米,其中办公楼占地3000平方米,生猪养殖基地占地20000平方米,肉制品加工车间占地16000平方米,企业内部道路及绿化占地1000平方米。

企业所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单位税额每平方米5元。

该企业全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元。

A、65000B、100000C、120000D、9500003、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B、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所有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C、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地面积D、企业内的广场、道路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

A、20%B、30%C、50%D、100%5、下列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B、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的当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C、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D、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6、某市一生产企业2013年度全年实际占地共计60000平方米。

其中厂房占地50000平方米,办公楼占地3200平方米,医务室占地1000平方米,幼儿园占地2000平方米,厂区内道路及绿化占地3000平方米,厂区外公共绿化占地800平方米。

(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4元/平方米)该企业2013年度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万元。

A、21.6B、22C、22.48D、22.87、甲公司与某事业单位共同使用一块面积为5000平方米土地,其中事业单位占用70%,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每平方米5元。

土地使用税标准

土地使用税标准

土地使用税标准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是土地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

土地使用税的标准是土地使用税征收的依据,对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的标准主要包括税率、计税依据和税收优惠等内容。

首先,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是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法》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分为四档,分别是1%、2%、3%和5%,具体税率的确定根据土地用途、土地等级、土地面积和土地位置等因素来决定。

一般来说,用于建设、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税税率较高,而用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非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税税率较低。

其次,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确定土地使用税额的重要依据。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纳税人应纳土地使用税的土地面积、土地等级和土地用途等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法》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面积和土地等级。

土地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实际土地面积,土地等级是指土地的肥沃程度、地形地貌等因素的综合评定。

最后,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是对土地使用税征收过程中的减免或者减少税款的一种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法》的规定,对于农村宅基地、耕地、林地等特定用途的土地,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或者减少应纳土地使用税的税款。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国家重大政策扶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也可以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总之,土地使用税标准是土地使用税征收的依据,对于规范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依规确定土地使用税的税率、计税依据和税收优惠,保障土地使用税的公平、合理和便民。

同时,纳税人也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共同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08]13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12.04
【实施日期】2008.11.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内容”已被《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停止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8]13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结合各地贯彻执行情况,现将房地产市场有关
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 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标 签】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文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发文日期】2007-12-31【实施时间】2008-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强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测绘资料为依据;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地籍测绘资料的,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依据。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幅度: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前款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和本办法附表所列的等级税额标准内,根据当地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所辖地区具体征收范围和具体地段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经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1.26•【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11.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现将《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执行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结合湖南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除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为便利纳税人,也可在申请用地的同时提出减免申报。

申报契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减免手续。

由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由基层地方税务机关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其他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由批准占用耕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级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计税金额在2500万元以下的减免,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2500万元(含25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州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是怎样实行的呢?下文是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欢迎阅读!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建制镇和符合国务院规定建制镇标准但尚未建镇的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应税房屋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税。

以后各征税年度、除新建、扩建、部分拆除、毁损等原因变动原值外,不再变动计税基数。

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不实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屋核定。

第四条新建、扩建房屋从竣工验收(包括未验收已使用)时起征税,旧房从调入的次月起征税。

拆除、毁损或调出房屋,从拆除、毁损或调出的次月起停止征税。

第五条除(条例)规定免征房产税的房屋外、下列房屋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一)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举办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二)安置列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三)企业租给职工的住宅暂减征50%房产税。

前款所列免税单位以及《条例》所列免税单位的自办工业、商业、服务业使用的房屋或出租房屋,应当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查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纳税期限:(一)以房产余值计征的,分季(定于3月、6月、9月、12月)缴纳;(二)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按月缴纳。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依照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房屋的座落、构造、面积、用途和房产原值或租金收入情况,据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更住址,转移房屋产权,或者新建、扩建、拆除、毁损房屋使计税基数发生变更的,应当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第九条房产税向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条本施行细则从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土地使用税标准的征收是怎么样的?

湖南土地使用税标准的征收是怎么样的?

湖南⼟地使⽤税标准的征收是怎么样的?湖南⼟地使⽤税标准的征收是按城市的⼤、中、⼩来进⾏收取,⼀般⼤城市是1、5元到30元之间,还有⼀般中等的是1、2到24元之间。

⼩城市就是0.9到18元之间,这就要看具体的标准。

⼀、湖南标准的征收是怎么样的?⼟地使⽤税征收标准是城镇⼟地使⽤税采⽤定额税率,即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中、⼩城市和县城、建制镇、⼯矿区分别规定每平⽅⽶⼟地使⽤税年应纳税额。

具体标准如下:(⼀)⼤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三)⼩城市0.9元⾄18元;(四)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中、⼩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农业正式户⼝⼈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中规定的标准划分。

⼈⼝在50万以上者为⼤城市;⼈⼝在20万⾄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在20万以下者为⼩城市。

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税额幅度。

经济落后地区,⼟地使⽤税的适⽤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地使⽤税⼟地使⽤税是对使⽤国有⼟地的单位和个⼈,按使⽤的⼟地⾯积定额征收的税。

以⼟地⾯积为课税对象,向⼟地使⽤⼈课征,属于以有偿占⽤为特点的⾏为税类型。

⼟地使⽤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开区城镇使⽤⼟地则不征税。

⼟地使⽤税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中、⼩城市和县城每平⽅⽶⼟地年税额多少不同。

为了防⽌长期征地⽽不使⽤和限制多占⼟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教、卫⽣、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的⼟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地及⽔利⼯程,农、林、牧、渔、果⽣产基地⽤地,以及个⼈⾮营业建房⽤地等,均免征⼟地使⽤税。

为了⿎励利⽤荒地、滩涂等⼟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地和改造的荒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岳阳城区土地使用税分级税额测算表

岳阳城区土地使用税分级税额测算表
从茶园路口起沿城北路至花果畈路止口两侧用地 北起洞庭北路,向沿湖路至桂花园路止两侧用地 从芭蕉湖路起,沿城陵矶路至通海路止两侧用地 从芭蕉湖路起,沿桂花园路至通海路止止两侧用地 西起七里山路,向东沿良田山路至延寿路止两侧用地 南起望岳路,向北沿延寿路至吉家湖路止两侧用地
原定等级 五级 五级 六级 六级 五级 六级 六级 六级 六级 六级 六级 六级 六级 六级 新增
西起大桥河路沿王家畈路至107国道止两侧用地
六级 六级 五 级 五 级 五 级 五级 五级 五级 五级 五级 五级
西起北港路沿桐子岭路至107国道止两侧用地
西起大桥河路沿营盘岭路至白石岭路止两侧用地
第 2 页
六级
6.00
岳阳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税额表
征 税 范 围 单位税 土地 额(元 街 ( 路 、 建 制 等级 起 止 范 围 /m2) 镇)名 北起巴陵东路沿八字门路至岳阳大道止两侧用地 八字门路 北起王家畈路沿大桥河路至岳阳大道止两侧用地 大桥河路 茶园路 北起冷水铺路沿茶园路至巴陵东路止两侧用地 通海路(南段) 白石岭路 通海路(北段) 七级 4.00 城北路 沿湖路 城陵矶路 桂花园路 良田山路 延寿寺路 吉家湖路 洛家山路 七级 4.00 武广高速车站地 区 南起王家垄路,北至冷水铺路止两侧用地 北起王家畈路沿白石岭路至奇西路止两侧用地 南起冷水铺,北至城陵矶桂花园路止两侧用地
160,001.28
第 5 页
额表
原单位税 额(元 /m2) 2.2 2.2 1.5 1.5 2.2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5 1.5 0.9
0.4
第 6 页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解读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解读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解读
首先,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包括各类城镇土地使用权人,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等。

征收标准主要是按照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土地使用权的种类进行计算,根据土地使用权所属的区域、位置、用途等要素确定税额。

其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是根据土地使用权的分类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对于住宅用地和商业服务业用地,税率较低;而对于工业用地和经营性公益设施用地,税率较高。

这样的差异化税率设置旨在鼓励优先发展住宅和商业服务业,同时限制工业用地和公益设施的过度占用。

此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还可以根据土地经济效益、综合利用程度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以实现更好的资源配置。

再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周期一般是按年征收,税款可以分批次缴纳。

具体的征收周期和缴纳方式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种财产税,不同于土地增值税。

它主要是针对土地的使用权,而土地增值税主要是针对土地的交易过程中的增值部分。

总的来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是为了引导和调整土地利用行为,通过征收税收来实现更好的土地资源配置和城市发展。

具体的政策内容和实施细则还需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解读和实施。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4号)的要求,我局对公布日期截止为2010年6月30日的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废止《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卷烟免税管理的通知》等3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宣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重新公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等3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特此公告。

附件:1.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3.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1: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湘国税发〔1995〕021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卷烟免税管理的通知2湘国税发〔1996〕005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卷烟企业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3湘国税发〔1996〕021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监制章和防伪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4湘国税发〔2002〕4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5湘国税发〔2006〕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6湘国税函〔1995〕123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等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7湘国税函〔1996〕103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七三一九工厂销售汽车消费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8湘国税函〔1997〕015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征税等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9湘国税函〔1998〕235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10湘国税函〔1999〕51号关于重申和明确规范我省国税系统收费行为几个规定的通知11湘国税函〔2001〕24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中发票协查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2湘国税函〔2001〕36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3湘国税函〔2002〕40号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14湘国税函〔2002〕321号关于加强超市增值税管理的通知15湘国税函〔2003〕245号关于对《湖南省国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制单位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16湘国税函〔2004〕28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7湘国税函〔2004〕457号关于对水府庙等库区排渍电费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18湘国税函〔2005〕23号关于明确邮政部门邮购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湘国税函〔2005〕179号关于对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进行重新审核认定的通知20湘国税函〔2005〕440号关于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自产自用砂石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函21湘国税函〔2005〕449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长沙市人民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等印刷单位核发《发票准印证》的通知22湘国税函〔2005〕51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23湘国税函〔2005〕529号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24湘国税函〔2005〕552号关于销售二手车征免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5湘国税函〔2006〕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超市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26湘国税函〔2006〕128号关于加强郴州市冶炼行业税收管理的意见27湘国税函〔2006〕208号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28湘国税函〔2006〕325号关于加强大型超市普通发票管理的补充规定29湘国税函〔2006〕687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之三)的通知30湘国税函〔2007〕26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31湘国税函〔2007〕646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摇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2湘国税函〔2007〕649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加油站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打印发票的批复33湘国税函〔2008〕76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四)》的通知34湘国税函〔2008〕133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摇奖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35湘国税函〔2008〕558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36湘国税函〔2008〕566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库存手工版企业冠名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9〕8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工作的通知38湘国税函〔2009〕147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自查税款补缴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39湘国税局函〔2001〕17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刷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2: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湘国税发〔2006〕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2湘国税发〔2006〕118号关于加强超市增值税管理的通知3湘国税发〔2008〕5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1994〕073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血站销售血清的收入应征增值税的批复5湘国税函〔1995〕02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富锰渣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6湘国税函〔2006〕249号关于软件企业销售自产软件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7湘国税函〔2006〕270号关于做好“财税库行”横向联网工作的通知8湘国税函〔2008〕121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中开展电子申报缴税系统推广活动的通知9湘国税局函〔1997〕089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附件3: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湘国税发〔2004〕21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湘国税发〔2004〕64号关于基层国税部门窗口开票代征地方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3湘国税发〔2004〕68号关于印发《税务联合检查办法》、《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税务违法案件移送办法》的通知4湘国税发〔2004〕10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5湘国税发〔2004〕114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的通知6湘国税发〔2005〕93号关于进一步强化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湘国税发〔2005〕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分析强化税收征管的若干工作意见8湘国税发〔2007〕7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用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9湘国税发〔2007〕168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湘国税发〔2007〕17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饲料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1湘国税发〔2008〕155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违章举报有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2湘国税函〔2004〕105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13湘国税函〔2004〕42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特殊货物退(免)税业务审批事项的通知14湘国税函〔2004〕255号关于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和审核进度的紧急通知15湘国税函〔2004〕28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6湘国税函〔2004〕487号关于湖南大宗原料中心批发市场增值税问题的批复17湘国税函〔2004〕49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8湘国税函〔2004〕537号关于中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实行IC卡加油业务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湘国税函〔2004〕559号关于农药乳化剂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20湘国税函〔2005〕13号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向城市居民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21湘国税函〔2005〕58号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档案信息录入有关问题的通知22湘国税函〔2005〕114号关于变更出口退税数据传输的通知23湘国税函〔2005〕14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日常税务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4湘国税函〔2005〕197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的通知25湘国税函〔2005〕519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26湘国税函〔2005〕696号关于规范特殊货物退(免)税业务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27湘国税函〔2006〕22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8湘国税函〔2006〕269号关于印发《“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简要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29湘国税函〔2006〕332号关于修改《“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简要操作规程》部分内容的通知30湘国税函〔2007〕20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中标厂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1湘国税函〔2007〕33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即开即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结束——。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若干政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若干政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标 签】有关税收政策,房改政策,代征代缴【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湘税发﹝1993﹞58号【发文日期】1993-07-10【实施时间】1993-07-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地、州、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市来函反映,要求省局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政策业务问题明确通知如下: 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在“八五”期间如何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在“八五”期间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问题,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下达新的文件规定之前,仍继续按“七五”期间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人向单位购买公有住房,以及通过集资、合作建房等形式取得住房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根据1992年6月11日财政部[92]财综字第106号文件规定:个人以标准价向单位购买公有住房,以及通过集资合作建房等形式取得住房,用于自住的,免征该住房个人出资部分的房产税。

单位出资部分,以及个人按标准价购买住房不用于自住的,均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单位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后,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的,按规定计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其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并用于自住的,从当地房改之日起,三年内,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股票、股权证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 1、根据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国税发[1992]137号文件规定: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办理股权交割手续的单位负责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责任,并代征代缴印花税税款。

2、对我省证券部门代理深圳、上海、北京股票业务,按股票成交额应征收的印花税,暂由深圳、上海、北京股票交易中心集中代征代缴的,各地不再征税;凡未由深圳、上海、北京股票交易中心集中代征代缴的(如北京法人股的STAQ系统)各地应按照本通知第三条 第1款的规定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

财税〔2008〕15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18
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二、关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核算上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1〕685号)的相关规定和我省工作实际,我局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纳税申报表样式进行了调整,现予以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相关税务文书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35号)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湖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湖南省契税纳税申报表(略)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1:湖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填表日期:年月日单位:元、平方米填表说明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

二、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应当在收到领取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通知之日起30日内,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一)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二)承受方及转让方名称:承受方、转让方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承受方、转让方是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三)识别号:承受方、转让方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填写此栏。

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码;没有税务登记证号码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四)所属行业:承受方、转让方是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填写此栏。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已经2003年1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伯华二00四年一月十五日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建制镇和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建镇的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在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区域内拥有房屋产权的下列企业和个人,为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投资的企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企业(以下统称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三)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

中方出地、外商或者港澳台商出资联合兴建的房屋,对外商或者港澳台商就其分得的部分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税由房屋所有权人缴纳;房屋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房屋所有权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者产权未确定、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税,按照应税房屋房产原值的1.2%计征。

以后各征税年度,除扩建、部分拆除、毁损等变动原值的外,不再变动计税基数。

房屋出租且无法确定房产原值的,按照年租金收入的18%计征城市房地产税。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税房产原值,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所有的房屋,其房产原值为该企业会计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湘地税函[2009]38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湘地税函[2009]38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9〕38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简化减免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经省局研究,决定从2009年起适当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仍按减免权限上报省局审批。

(二)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服务管理的要求,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调整后的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审批程序,并报省局备案。

本通知下发后,原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结束——。

岳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岳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的公告

岳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岳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的公告

岳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岳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2.27•【字号】岳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岳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岳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的公告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等有关规定,经岳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我市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中的住宅类存量房基准价格及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进行调整,并将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全面纳入评估系统处理。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8年4月1日起,我市中心城区住宅类和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全面纳入评估系统处理,由评估系统评估计税价格,评估系统确定的存量房评估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存量房评估价格征税。

三、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交易价格,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且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并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评估系统中的存量房基准价格及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调整后,房地产交易所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不变。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7.15
•【字号】长地税函[2010]35号
•【施行日期】2010.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资源税,税收征管
正文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长地税函[2010]35号)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湘地税函[2010]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长沙地税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市纳税人享受房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各区、县(市)局审批。

二、各区、县(市)局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减免权限制定完善的减免税管理办法,办理减免税时,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减免税范围。

三、各区、县(市)局应于每年8月15日前向市局税政二处上报房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县(市)级权限减免税汇总表,市局将定期对减免税工作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湖南省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湖南省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湖南省⼟地使⽤税减免政策是什么?根据《⼟地使⽤税暂⾏条例》1、法定下列⽤地在使⽤时可以减免使⽤税1、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的⼟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地。

4、市政街道、⼴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地。

我们知道,在我国取得时,需要缴纳,可是在有些情况下,相关税收是可恶意减免的。

可是,很多⼈对省⼟地使⽤税的减免政策不太清楚。

那么,湖南省⼟地使⽤税减免政策是什么?为此,⼩编在下⽂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地使⽤税⼟地使⽤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种税赋。

由于⼟地使⽤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地使⽤税。

⼆、⼟地是下列类型时可以减免使⽤税根据《⼟地使⽤税暂⾏条例》1、法定下列⽤地在使⽤时可以减免使⽤税(1)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的⼟地;(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地;(4)市政街道、⼴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地;(5)直接⽤于农、林、牧、渔业的⽣产⽤地;(6)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征⼟地使⽤税5年~10年;(7)由财政部另⾏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利设施⽤地和其他⽤地。

2、困难减免。

纳税⼈缴纳⼟地使⽤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条例第7条)3、耕地征⽤免税。

新征⽤的耕地,⾃批准征⽤之⽇起1年内,免征⼟地使⽤税。

(条例第9条)4、贫困地区减税。

经济落后地区⼟地使⽤税的适⽤税额标准,经省级⼈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定最低税额的30%. (条例第5条)5、企业免税⽤地。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所、幼⼉园,其⽤地能与企业其他⽤地明确区分的,可⽐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地,免征⼟地使⽤税。

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岳阳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10.09
•【字号】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16.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2号
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6〕278号)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函〔2016〕252号)要求,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对本级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包括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具有规范性文件性质而未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文件。

二、对本公告所涉及的转发文件,本次清理仅限于转发文件中由岳阳市国家税务局所作的补充内容,被转发文件的效力以该文件制定机关的清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岳阳市国家税务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宣布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宣布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岳阳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9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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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岳阳鸿仪实业有限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减免问题的批复
【标 签】使用税减免问题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2003﹞81号
【发文日期】2003-07-01
【实施时间】2003-07-0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

参见《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湘地税函﹝2007﹞186号)
岳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减免岳阳鸿仪实业有限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岳地税
发﹝2003﹞61号)悉。

经调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岳阳鸿仪实业有限公司是根据岳阳市政府要求进行改制的以生产电磁铁为主的一家企业。

考虑到改制初期该企业亏损严重的实际困难,为扶持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以及(86)财税地字008号、湘地税发(96)26号文件,同意减免该企业2000年至2002年度房产税77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46万元。

请你局据此分年核批。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7﹞18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28 实施时间: 2007-12-28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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