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课件 第六章 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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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员 各种需要雇佣员工的单位 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 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各种工程项目的所有者、承包者
个人或企业面临的责任风险分析





源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责任风险:如家庭财产或宠物造成他人的 伤害的风险。 源于机动车的责任风险:机动车辆造成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的风险; 源于职业的责任风险: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 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源于经营活动的风险:如企业、机关、团体、家庭或个人在固 定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人 身或财产遭受损害风险。 源于企业产品的风险: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修理者因本身 生产、销售或修理产品的缺陷,造成使用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 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第三节
产品责任保险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一、产品责任与产品责任保险 (一)产品责任

是指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 失,制造商、销售商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推定: 在产品责任的推定方面,目前在西方存在两大体 系: (1) 绝对责任制:客户因使用某种产品造成损害, 即使未能证明厂商有过失,厂商也需负责。 (2) 疏忽责任制:用户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受到损 害,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索赔,但是需证 明损失是由于厂商的疏忽所致。 是指以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 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二)经济补偿的“替代性”和“保障性” 是责任保险存在的前提。 (三)赔偿限额方式是责任保险业务运作 的计算根据。 各种责任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经济赔偿 责任事先无法预料。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只能采用赔偿限额的方式进行确定。 (四)司法仲裁或裁决是履行责任保险业 务功能的基本条件。
四、责任保险与法律的关系
(二)产品责任保险
二、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产、销售、分配的产品发生事 故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 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时, 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注意: 1、 以产品有缺陷为前提(设计、制造、指示)。 2、 需要一定条件保险人才承担: (1)事故具有意外、偶然的性质,事先不能预料; (2)事故必须发生在制造或销售场所以外的地方, 且产品所有权已转移给用户。
案例1


某啤酒集团公司2005年5月1日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某 分公司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期限一年,规定每次事故 限额2万元。同年8月2日,高某用该啤酒宴请朋友时 ,在开启啤酒瓶时发生爆炸,炸伤其眼睛和手臂,支 付医疗费用15000元,高某向啤酒厂家索赔医药费及 误工费20000元。8月5日,同样遭遇发生在张某身上 ,张某索赔22000元。为此,该啤酒生产厂家向保险 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按每次事故现额2万元赔偿,合 计赔偿4万元。 保险公司调查了解后发现,爆炸的啤酒瓶属于同一批 次产品,按照合同条款规定,投保方出售的同一批产 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伤害或死亡及财产损失, 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只负责 赔偿一次事故损失2万元,其余损失由投保人自负。
三、责任期限
期内发生式:只要责任事故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就承 担赔偿责任,即使伤残或损失是在保单终止后发现。
四、保险费率和保费计收
无固定的保险费率表,通常视每一被保险人
的风险情况逐笔议定费率,以便确保保险人 承担风险责任与所收取的保险费相适应。 一般按每次事故的基本赔偿限额和免赔额分 别订立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项保险费率 保费计收: 场所责任保险:场所面积×适用费率。 承包人责任保险:承包合同金额×适用费率。
第二节
公众责任保险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一、公众责任与公众责任保险 (一)公众责任 企业及团体、个人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生产、 经营等活动,以至于日常生活中由于意外 事故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公众责任保险的含义 亦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主要 承保企业、机关、团体、家庭、个人以及 各种组织在固定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等活 动或日常生活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 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 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产品责任保险 (2)公众责任保险 (3)雇主责任保险 (4)职业责任保险 派生的专项责任保险:校方责任险、医疗责任险,食品责 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供电责任险等。
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
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
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 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
四、责任期限 期内索赔式 五、保费计收 一般将企业全部产品予以承保,如果 仅投保某批,则必须有明确的标注或 标号,和未投保产品容易区分。 预收保费=上年度销售额×费率,期 限届满后根据实际销售额进行调整。 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区别:承保因 为有缺陷造成产品自身的损坏及为了 收回产品支付的费用。
五、主要险种
1.综合公共责任保险 2.场所责任保险 旅馆责任保险 电梯责任保险 展览会责任保险 机场责任保险等 3.承包人责任保险 4.承运人责任保险 5.个人责任保险




综合公共责任保险 – 承保被保险人在任何地点因非故意行为或活动所 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 赔偿责任。 场所责任保险 – 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着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 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 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 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承包人责任保险 – 主要适用于承保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理 工程施工任务的承保人。 承运人责任保险 – 专门承保承担各种客、货运输任务的部门或个人 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 括旅客责任保险、货物运输责任保险等险种。
二、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概况 (一)西方国家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概况 (二)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概况
三、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一)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 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财产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

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商品经 济的产生与发展
人寿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成员生活水平不断 提高的结果 最直接的基础:法制的健全与完善
(三)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1、赔偿限额 (1)事故赔偿限额。即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 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 (2)累计赔偿限额。即保险期限内累计的赔偿 限额。 (3)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合成的限额
2、免赔额 (四)责任期限(承保基础) 1、期内发生式 2、期内索赔式Biblioteka (保险期 限)责任事故
索赔期(追索期)
五、责任保险的共性内容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的过失或无过失行为所致的责任 事故风险,而非故意行为所致的责任风险。 包括: 1. 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 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 因赔偿纠纷而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 律师费等。
(二)责任免除 1、战争、罢工。 2、核风险(核责任保险除外)。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4、被保险人的家属、雇员的人身伤害或 财产损失(雇主责任保险除外)。 5、被保险人的违约责任(特别约定除外)。 6、被保险人所有、占有、使用或租赁的财 产,或由被保险人照顾看管或控制的财 产损失。
第六章
责任保险
目录
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目录
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一、责任保险的含义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应负的民事赔偿责 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对象 的一类财产保险业务。
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
于赔偿性保险。 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 的标的。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可能造成他人的 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
(一) 责任保险承保的侵权责任与违约 责任
1、责任保险承保的侵权责任 (1)过失责任 (2)绝对责任 2、责任保险承保的违约责任(合同责任) 责任保险一般不承保违约责任,除非经过特 别约定写入保险合同中。
(二)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成立的条件
1、损害事实或违约事实的存在 2、受害人向致害人提出索赔要求
期内发生式
责任事故(上溯期) ( 保险期限)
期内索赔式
索赔
例:有一职业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期限
为一年,2010.5.18. ~ 2011.5.17,如果追 溯日(或后延日)限制为3年,则: 1、在以期内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下 保险人只对在2007.5.18.~2011.5.17. 期间发生的职业责任事故并且在 2010.5.18.~2011.5.17.期间提出索赔的法 律责任负责赔偿。 2、在以期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下 保险人只对在2010.5.18.~2011.5.17. 期间发生的职业责任事故并且在 2010.5.18.~2014.5.17.期间提出索赔的法 律责任负责赔偿。
(四)保险费率与保险费 影响因素: 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种类及其产 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的高低 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的规定 承保区域的大小 同类业务的历史损失资料
六、责任保险的分类
按承保方式可分为三大类: 1、作为财产保险的基本责任或附加责任予以承保 2、作为与财产保险相联系的险种独立承保 3、作为完全独立的责任保险单独承保
二、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一)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和保险地点内 从事与承保业务活动有关的活动时发 生的突然的不可预料的事故导致的第 三者的人身伤害(不包括精神损害、 诽谤等,但包括医疗费用和误工损 失)或财产损失(有形物质)依法应 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2、与上述活动有关的需支出的法律诉讼 费用。
案例2

北京某生物医药工程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 产品责任险。某年3月,被保险人医药工程公 司投保的产品“人工股骨”,在植入病人高某 体内两年后断裂。现高某要求医药工程公司赔 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实际支出,另要求依医药 工程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产品责任险合同得 到1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但要求被拒绝。高某 便委托其代理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 院受理了此案。接到出庭通知后,保险公司派 人参与了诉讼。
(二)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的雇员或对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
何人所遭受的伤害或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害事故。 凡属于被保险人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 何牲口、车辆、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吊车 或其他升降装置等造成的第三者责任。 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水污染。 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 洁或有害食品或饮料。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 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 由于战争、罢工等造成的责任。
案例1
原告王先生之女因商务原因入住某
宾馆,被潜入宾馆伺机作案的犯罪 分子强行入室,将其杀害,抢劫财 物后离开宾馆。其间宾馆未对犯罪 分子作访客登记,对其行踪也未能 引起注意。由于王先生和宾馆就民 事责任、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遂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2
某市政公司于2012年5月投保了公众责 任保险,赔偿限额为每起事故5万元。同 年10月2日,该公司一队工人在维修路 边窑井时,因突然下大雨跑回施工棚, 忘记在井边设立标志,也未盖好井盖。 傍晚时分,雨还在下,一骑自行车者跌 入井中受伤,并受感染而死亡。受害者 家属向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市政公 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 告赔偿原告方的医疗费、抚恤金共计 102756元。因市政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 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二)被保险人因为产品事故发生诉讼、抗辩费 用及其他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三、赔偿限额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单中,通常规定两种责 任限额,即每次事故的限额和保险单累计限 额。每种责任限额下还分别规定人身伤亡和 财产损失的限额。超过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 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生产、销售、分配的同批产品由于同样原因 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多人的 财产损失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并且适 用于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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