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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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989年10月1日)

(89)京建法字第220号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

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招标工程范围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一条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含两千平方米)或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和区、县建委规定额度以内的新建、改扩建和翻建的建筑、市政工程以及宾馆、公共设施的翻建、室内外装修、更新、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除经市或区、县建委批准可不招标的以外,均应实行招标承包。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主管机关为市和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或区、县建委)。《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市和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和区、县招标办)负责。

区、县招标办的成立,须经市建和核准。

第三条市招标办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法规、规章,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二)起草或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三)对须由市建委审批开工且须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负责以下各

项具体工作:

1、审查招标工程条件;

2、审批招标申请书(包括确定招标方式);

3、核准招标文件;

4、核准标底文件;

5、核查投标企业资格;

6、批准决标报告表。

(四)具体指导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或其他重要工程招标;

(五)参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纠纷的处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违章事件;

(七)会同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八)指导区、县招标办的工作;

(九)总结、交流、推广招标工作经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资料、信息。第四条区、县招标办的主要职责:

(一)在区、县建委领导下,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以及市招标办的有关规定,对本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二)起草制定本区、县招标投标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对由本区、县建委审批开工并应招标的工程及市招标办委托办理的招标工程,负责与第三条第三项内容相应的具体管理工作;

具体本区、县范围内,与第三条第五、六、七、九项内容相应的工作;(六)按规定向市招标办报送有关投标统计资料。

第二章招标工作程序

第五条招标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应遵循下列程序:(一)凡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到市或区、县招标办进行招标登记;

(二)做好招标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组建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招标工作班子;

2、落实各项招标条件,完成工程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编制招标文件;

4、准备编制标底文件的有关资料;

5、收集建筑市场信息,了解有关建筑企业的技术经济状况。

(三)持市或区、县建委有关部门签有“同意招标”的“建设工程开工审批表”、招标申请书及招标文件,向市或区、县招标办提出申请;

(四)按市或区、县招标办批准的招标方式,发出招标通告和向拟选择的投标企业发出投标资格预审通知书;

(五)向市或区、县如标办提请审查投标企业的资格,确定投标企业;(六)编制标底文件,并提请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部门审查,确认后,报市或区、县招标办核准;

(七)向经市或区、县招标办核准的投标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八)向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并组织踏勘现场;

(九)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企业介绍如标工程情况,解答有关问题;(十)接收投标企业送达的投标书;

(十一)召开开标会议;

(十二)进行评标、决标,并将决标报告表报请市或区、县招标办审批;

(十三)向投标企业发出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

(十四)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

(十五)会同中标企业持合同正式文本,到市或区、县招标办缴纳招投标管理费。

第六条招标过程各阶段工作期限

(一)自发出招标通知书之日起,至发出招标文件之日止,一般为3-5天;

(二)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召开招标会议止,一般为3-5天;(三)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召开开标会议止,一般工程为15-30天;大中型工程或技术复杂的工程一般为30-60天;

(四)自开标之日起,至决标之日止,一般不得超过7天,最多不得超过15天;

(五)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合同签订之日止,一般不超过15天,最多不超过30天。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及核准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单位必须编制招标文件,无能力编制的,可委托持有营业执照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咨询服务机构代编。

第八条招标文件须经市或区、县招标办核准后方能生效,否则不得发送投资企业,市合同预算审查部门也不受理标底文件的审查确认。

市或区、县招标办应在收到扫标文件10日内批复。逾期不批,视为同意。第九条招标文件包括的内容:

(一)招标工程综合说明:

1、工程名称、性质、地址,建设单位名称、电话、邮政编码、法人代表

姓名、联系人姓名,监理机构名称(如有),资金来源及批准投资单位、文号,建设工程许可证号,开户银行帐号等;

2、施工场地所处地理位置、环境、交通条件、拆迁及“三通一平”情况,施工用地范围、面积、可提供临时用地情况;

3、工程概况(包括招标工程范围及其中的单项、单位工程名称、建筑面积、长度、结构类型、层数、檐高和附属管线工程、庭院工程、绿化工程说明),设计要求,工程地质情况的说明,对工程质量、装修标准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要求;

4、总工期天数,计划开竣工日期。

(二)招标方式及对分包单位的要求。

(三)钢材、水泥、木材等主要材料(包括特殊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材料价差处理办法。其中由招标单位供应现货的,应写明品种、规格和供货时间等。

(四)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五)对现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文本内容需修改和增加的条款。

(六)投标须知。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企业编制、密封、投送投标书应注意的问题;

2、无效投标书(即废标)的有关规定;

3、有关竣工结算调价系数的时间规定;

4、评标办法及中标优先条件;

5、对投标企业参加开标会议人员的要求及名额限制;

6、场地勘察、答疑,投标书送达和开、决标时间、地点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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