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
海域及河道使用管理通告
海域及河道使用管理通告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海域及河道的使用,以确保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本通告适用于所有在海域及河道进行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潜水、钓鱼、游泳等。
请所有使用者认真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安全和环保。
2. 使用前准备2.1 执照与许可证使用者在进入海域及河道前,应持有合法的执照和许可证。
船舶经营者应持有合法的船舶运营许可证,潜水者应持有合法的潜水执照,钓鱼者应持有合法的钓鱼许可证。
如未持有相关执照和许可证,将被视为无证使用,将受到处罚。
2.2 通告阅读与理解使用者在使用海域及河道前,应仔细阅读本通告,并确保完全理解其中的规定和要求。
如对某些规定有疑问,可向相关管理部门咨询或申请解释。
2.3 安全装备和救生设备在使用海域及河道过程中,务必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和救生设备。
船舶应配备救生艇、救生圈、救生衣等设备;潜水者应配备潜水服、潜水呼吸器等装备;游泳者应配备救生圈和浮标等设备。
使用者应确保这些装备和设备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以确保自身安全。
3. 使用规定3.1 海域使用规定3.1.1 禁止在未经授权的海域进行任何活动。
使用者应在事先获得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后,才能进行相关活动。
3.1.2 不得超出法定的海域使用时限。
根据不同类型的活动,相关管理部门会规定不同的时限,使用者应严格遵守。
3.1.3 在使用海域过程中,不得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不得捕捞或销售濒危物种,不得排放有害物质,不得损坏珊瑚礁等。
3.1.4 遇到海洋灾害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保护自身安全。
不得隐瞒或拖延报告,以免造成更大的伤害。
3.2 河道使用规定3.2.1 禁止在未经授权的河道进行任何活动。
使用者应在事先获得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后,才能进行相关活动。
3.2.2 不得超出法定的河道使用时限。
根据不同类型的活动,相关管理部门会规定不同的时限,使用者应严格遵守。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4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4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高海域使用审批的科学性,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了《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海洋局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高海域使用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据海洋功能区划选划的养殖区,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
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但围海养殖、建设人工渔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等除外。
第三条海域使用论证是审批项目用海的科学依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工作。
第四条海域使用论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海洋局对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沿海地方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海域使用审批权限负责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依据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制。
报告包括报告书及资料来源说明等附件。
第六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在详细了解和勘查项目所在区域海洋资源生态及其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科学客观地分析评价项目用海的必要性,项目用海选址、方式、面积、期限的合理性,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规划的符合性,项目用海与利益相关者的协调性以及项目用海的不利影响,提出项目用海的对策和建议,并做出用海论证结论。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函[2006]3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函[2006]3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海洋厅(局):近年来,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事业发展较快。
截止到2005年底,已建涉及海洋的自然保护区120多个。
这些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对保护海洋资源和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没有及时到位,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用海管理,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就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的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对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域使用活动买行依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凡在找国内水和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均应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管理范围。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国函[2003]44号)进一步明确,自然保护区内的项目用海,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自然保护区用海,是海域使用的重要类型之一,必须依法办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手续。
有关部门在选划、新建或调整自然保护区时,如涉及使用海域的,还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征求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对自然保护区内不同区域的海域使用活动采取不同的管理政策对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利用活动用海。
核心区用海,属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海域使用权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申请取得,并可依法申请免缴海域使用金。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根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和《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发〔2006〕28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的格式,现予发布施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国家海洋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168号)废止。
附件:1.《海域使用申请书》(格式)2.《海域使用权(续期、变更、转让)申请书》(格式)3.《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格式)4。
《海域使用权登记册》、《海域使用权登记表》(格式)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海域使用申请书(格式)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印章) 填表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国家海洋局监制填写说明:1.《海域使用申请书》由海域使用申请人负责填写。
2.“申请人”为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或个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并加单位盖印章;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并加盖个人印章(或手印)。
3.“申请人”是个人的,“法定代表人”一栏只填写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为海域使用申请的经办人或代理人。
“通讯地址”为申请人的地址。
4.“项目性质”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根据项目总体情况确定,选择划“√”。
公益性是指符合《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包括军事用海,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非经营性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和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的用海项目;经营性是指《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范围以外,以营利为目的的项目。
5.“用海年限”按申请人拟申请使用的年数填写。
6.“用海面积”为申请使用的全部海域面积,由申请人如实填报;“占用岸线”为沿岸海域使用项目所占用的岸线。
7.“用海类型”按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一级类填写:包括渔业用海、交通运输用海、工矿用海(电厂、油气开发等)、旅游娱乐用海、海底工程用海、排污倾废用海、填海造地用海、特殊用海等类别。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现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六年十月十三日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三章用海预审第四章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第五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第六章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四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
[编辑本段]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六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划的养殖区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
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但围海养殖、建设人工渔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等除外。
第七条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
•【公布日期】2011.01.19
•【文号】
•【施行日期】2011.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10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且以其他单位文号行文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附件:。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00]330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00]330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自《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两项制度的推行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
到目前为止,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海域使用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达到50多个,其中大部分省(区、市)已出台人大法规或政府规章,全国普查登记用海面积达25000平方公里,发放海域使用证1.5万本,部分地区持证用海的比例达到了90%,形成了良好的用海秩序,促进了我国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在海洋工作新形势下,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工作发展不平衡,在对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的认识、地方法规建设、普查登记、使用金征收等工作上,个别地方还存在一定差距;二是个别地方由于政府部门之间在协调配合上存在特殊的困难,或工作方式及管理力度不够等原因,使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仍未能有效地开展起来。
这些问题如不及早统一认识,尽快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势必阻碍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并直接影响到我国海域开发利用秩序的改善、海洋经济效益的提高,及海洋资源与环境的保护工作。
海域使用管理是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工作,是我国实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海洋综合管理极为关键的对策措施,对落实海洋行政管理职责到位具有深远的意义,我们必须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紧迫感,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争取在近期取得一些突破性进展,为此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1998年全国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海管发[1998]318号),全面深入地检查和总结《暂行规定》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情况,找出找准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出解决措施。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48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48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表》格式,现予发布试行。
附件:1.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格式)2.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表(格式)二○一○年九月三日附件1: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格式)海岛名称:项目名称:申请人:(印章)填表日期:年月日国家海洋局监制填写说明:1.《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由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人填写。
一个项目使用多个海岛的,每个海岛分别填写。
2.“申请人”为申请使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或个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并加盖个人印章(或手印)。
3.“法定代表人”栏中,如果申请人为个人的,只填写居民身份号码。
4.“联系人”为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的经办人或代理人。
5.“项目性质”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根据项目总体情况确定,选择划“√”。
公益性是指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经营性是指公益性范围以外使用无居民海岛的。
6.“投资额”为整个海岛开发利用项目的预计投资总额。
7.“海岛位置”应当注明管辖区域,并描述海岛与周边大陆或者海岛的相对位置和距离。
8.“用岛范围”首先选择是否整岛利用;是局部利用的,应当注明在海岛上的具体位置和利用范围。
9.“用岛年限”按申请人拟申请使用的年数填写。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3.12.16•【文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权登记行为,完善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登记技术规程(试行)》。
现将《海域使用权登记技术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海洋局2013年12月16日海域使用权登记技术规程(试行)1 范围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适用本规程。
海域使用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和其他登记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和标准所含条文,在本规程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规程的条文,与本规程同效。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1年第六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7年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995年第五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海洋局国海发【2006】27号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国海发【2006】28号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家海洋局国海发【2007】16号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HY/T 123 海域使用分类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3 术语和编号3.1 登记申请人指提出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的单位和个人。
3.2 登记机关指负责海域使用权具体登记工作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
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为规范海域使用权证书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修订了《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
现将《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海域使用权证书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证书是海域使用权人享有海域使用权的证明,由海域使用权人持有。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负责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统一印制和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及发放后的监督检查。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写和向海域使用权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四条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采用纸质和电子文本方式,分两次将空白海域使用权证书申领发放表(附件1)和海域使用权证书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所在海区分局,同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五条各分局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并上报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收到各分局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核定并下达海域使用权证书发放计划。
第六条各分局收到海域使用权证书发放计划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空白海域使用权证书发放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空白海域使用权证书发放前应当加盖国家海洋局统一编制的注册号。
第七条从事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的人员应当根据海域使用权登记表填写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八条海域使用权证书编号采用9位编码,由三部分组成:年号(取最末2位),省别号(2位),序号(5位)。
海域使用权证书省别号采用《全国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前2位,即:辽宁省21,河北省13,天津市12,山东省37,江苏省32,上海市31,浙江省33,福建省35,广东省44,广西壮族自治区45,海南省46。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漳政综[2012]161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漳政综〔2012〕161号)沿海各县(市)人民政府,漳州、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20日漳州市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挂牌、转让、出租和抵押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四条市、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预审)。
第五条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审批权限分别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市、县级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审批权限分工负责本级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转让、出租和抵押等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审批权限分工负责本级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转让、出租和抵押等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申请用海的,应依法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渔业养殖用海在五十公顷以下,且不影响港口码头、航道、锚地、军事、国防等其他项目用海的,可以不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写大纲》和《海域使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写大纲》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格式)的通知(2003修改)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文字号】国海管字[2003]336号
【部分失效依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有关技术规程的通知(2008修订)[失效]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发布日期】2003.10.09
【实施日期】2003.10.09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编写大纲》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格式)的通知
(2003年10月9日国海管字[2003]336号)
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强化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在海域使用权审批决策中的作用,我局在总结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多年论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有的《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编写大纲》(国海管字[1998]439号)、《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大纲》(2001年2月颁发)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现有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书编写大纲》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格式)。
现将大纲和报告书格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编写大纲》和《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大纲》即日起废止。
附件:1、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写大纲
2、《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格式)(略)
附件1:。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海管发[1997]355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海管发[1997]355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办):近年来,随着沿海省市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相继建立,海域使用登记工作已列入各级海洋管理部门的工作日程。
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对全面掌握海域使用状况,制定科学合理规划和实施有效管理将起到积极作用。
鉴于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规范登记工作,我局制定了《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各沿海省,市结合本地情况组织实施。
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为规范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根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在全国沿海对海域使用现状进行登记,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域使用者核发海域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开展登记工作,有利于维护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全面掌握海域使用状况,为制定海域使用规划和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提供依据。
二、登记范围、对象海域使用登记的范围为我国内海、领海。
海陆分界以海岸线为界。
凡在上述范围固定使用海域从事三个月以上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登记手续。
建立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后已履行申报审批程序的海域使用项目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登记造册。
三、登记程序(一)通知县级政府或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本地区海域使用者发出进行海域使用登记的通知或公告,说明登记工作的具体事宜。
(二)申请海域使用者向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库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库.txt我们用一只眼睛看见现实的灰墙,却用另一只眼睛勇敢飞翔,接近梦想。
男人喜欢听话的女人,但男人若是喜欢一个女人,就会不知不觉听她的话。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09〕78号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北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北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科学、合理、持续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内水和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的范围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以及临时海域使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岸线,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确定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
第三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抵押,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海域属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申请审批、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第五条海域使用权应当依法登记。
市、县、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使用海域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进行预先审查。
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七条下列项目的用海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一)填海、围海项目;(二)跨海桥梁、海上平台等海洋人工构造物项目;(三)海沙开采项目;(四)海底电缆管道项目;(五)毗邻海洋自然保护区、港口区、航道区的项目;(六)其他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前款规定以外项目的用海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渔业养殖用海在100公顷以下,且不影响港口码头、航道、锚地、军事、国防的养殖项目用海,可以不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材料。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海管发[1993]359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9月15日国海管发〔1993〕359号)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局(处、办)、各分局:为便于《海域使用证》的使用和管理,现将其有关格式、编号等问题补充规定如下,望遵照执行。
1、使用证由国家海洋局制定格式,负责监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行印制,封面落款为“国家海洋局监制”,里面扉页属以“××省(自治区、市)海洋局印制”。
另外,在原使用证“注意事项”的前一页增加“年度登记”栏,连续使用者可以逐年交费登记并注明使用中的有关问题,按10年设计。
2、统一编号为:×海证(××××)××××号。
第一个“×”填写方法:国家海洋局发证的,填写“国”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局(处、办)发证的,填写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简称;各市、县海洋局(处、办)发证的,填写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简称和所在市、县的简称。
(××××)为发证年号。
后四个“××××”为证书号,按发证顺序确定,自0001始。
如国家海洋局所发证书为:国海证(1993)0001号;辽宁省海洋局所发的第一张证书则为:辽海证(1993)0001号;辽宁兴城市海洋局所发的第二张使用证为:辽兴海证(1993)0002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域使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三府[2007]185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域使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域使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三府〔2007〕18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海域使用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三亚市海域使用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海域使用和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审批权限范围内使用特定海域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滨海一线酒店、旅游区(景点)用海,向海一侧的距离一般不得少于400米。
第四条滨海一线酒店、特别旅游区(景点)使用对应海域从事配套性服务活动的,可以采取行政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其他海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除下列情形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一)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二)国防建设项目;(三)传统赶海区、海洋自然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海域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海范围和项目内容使用海域,超出批准用海范围的,按非法占用海域论处;超出批准的项目内容的,按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论处。
第六条本市鼓励15米等深线以外的深海养殖,控制15米等深线以内的浅海养殖;鼓励不破坏环境的生态养殖。
从事15米等深线以外的深海养殖和生态养殖的,按省规定的最高额度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海域及河道使用管理通告
海域及河道使用管理通告
为保护海洋渔业生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确保国家对海域的综合开发利用,服务“环三”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蕉城区海域及河道治理范围包括辖区内海域、海岸线、浅海养殖区、滩涂和七都溪、霍童溪等流域。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非法转让海域使用权。
三、辖区内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辖区内非法占用海域、滥用海域,非法从事围海、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辖区海域及河道从事采砂活动。
否则,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两区两范围”、航道、港道、锚地等区域内非法从事生产、种养殖海生动植物。
七、在辖区内海域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保护海洋环境,科学利用海洋资源,防止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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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根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和《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发…2006‟28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的格式,现予发布施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国家海洋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168号)废止。
附件:1.《海域使用申请书》(格式)
2.《海域使用权(续期、变更、转让)申请书》(格式)
3.《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格式)
4。
《海域使用权登记册》、《海域使用权登记表》(格式)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海域使用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印章) 填表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国家海洋局监制
填写说明:
1.《海域使用申请书》由海域使用申请人负责填写。
2.“申请人”为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或个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并加单位盖印章;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并加盖个人印章(或手印)。
3.“申请人”是个人的,“法定代表人”一栏只填写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为海域使用申请的经办人或代理人。
“通讯地址”为申请人的地址。
4.“项目性质”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根据项目总体情况确定,选择划“√”。
公益性是指符合《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包括军事用海,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非经营性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和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的用海项目;经营性是指《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范围以外,以营利为目的的项目。
5.“用海年限”按申请人拟申请使用的年数填写。
6.“用海面积”为申请使用的全部海域面积,由申请人如实填报;“占用岸线”为沿岸海域使用项目所占用的岸线。
7.“用海类型”按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一级类填写:包括渔业用海、交通运输用海、工矿用海(电厂、油气开发等)、旅游娱乐用海、海底工程用海、排污倾废用海、填海造地用海、特殊用海等类别。
8.“使用方式”按填海(建设用、农业用)、透水构筑物、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港池、航道、锚地、人工岛、平台、海底管道、海砂开采、浴场、取排水口、围海养殖、开放式养殖等填写,并分别填写其对应的用海面积和具体用途。
9.“用海位臵说明”主要用文字来描述海域的大致方位或具体位臵,注明申请使用海域的周围标志物。
10.“项目的其他有关审批文件和材料”是指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开发利用项目的批准文件和说明材料的目录,具体文件和材料附后。
11.“顶点坐标”按申请使用海域的顶点序号逐一填写经纬度。
12.“坐标图”应当体现使用海域的具体轮廓和形状,标注各顶点坐标、比例尺、方向、测绘单位及测绘人等内容。
续期
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书(格式)
转让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印章)
申请事项:□续期□变更□转让
填表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国家海洋局监制
海域使用权(续期、变更、转让)申请书填写说明:
1.续期和变更申请由原海域使用权人填写;转让申请由转让双方同时填写。
2.“申请事项(封面)”,根据情况选择划“√”。
变更指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情形;转让指海域使用权人拟出售、赠与、作价入股、交换等情形的。
3.“海域使用权人及项目情况”按海域使用权证书有关内容填写。
4.“海域使用权申请事项”为选择性填写。
申请续期的,填写续期用海年限,再填用海面积、用海类型等事项;申请变更或转让的,填写相关内容,再填用海面积、用海类型等事项。
5.“用海面积”为申请使用的全部海域面积。
“占用岸线”为沿岸海域使用项目所占用的岸线。
6.“用海类型”根据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一级类填写,包括渔业用海、交通运输用海、工矿用海(电厂、油气开发等)、旅游娱乐用海、海底工程用海、排污倾废用海、填海造地用海、特殊用海等类别。
7.“使用方式”按填海(建设用、农业用)、透水构筑物、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港池、航道、锚地、人工岛、平台、海底管道、海砂开采、浴场、取排水口、围海养殖、开放式养殖等填写,并分别填写其对应的用海面积和具体用途。
8.“用海位臵说明”主要用文字来描述海域的大致方位或具体位臵,注明项目用海的用海设施、构筑物及周围标志物。
9.“变更或转让有关证明材料”指依法批准的企业重组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文件,或转让协议、合同等。
登记申请表填写说明:
1.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由登记申请人填写。
2.“登记类型”,根据情况选择划“√”。
初始登记指初次取得海域使用权而进行的登记;变更登记指海域使用权发生以下变化而进行的登记:(1)续期的,(2)改变用海位臵、面积或期限的,(3)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4)填(围)海造地项目已竣工验收的,(5)因企业合并、分立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6)转让的,(7)继承的,(8)因行政机关调解引起海域使用权转移的,(9)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裁决引起海域使用权转移的,(10)海域使用权人名称改变的,(11)其他情形;注销登记指海域使用权人不再需要海域使用权而进行的主动申请。
3.“登记申请人”指已依法批准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并加单位盖印章;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并加盖个人印章(或手印)。
“登记申请人”是个人的,“法定代表人”一栏只填写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为经办人或代理人。
“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为申请人的地址和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4.“项目性质”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根据项目情况选择划“√”。
公益性是指符合《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项目,包括军事用海,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非经营性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和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经营性是指《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范围以外,以营利为目的的项目。
5.“用海类型”根据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一级类填写,包括渔业用海、交通运输用海、工矿用海(电厂、油气开发等)、旅游娱乐用海、海底工程用海、排污倾废用海、填海造地用海、特殊用海等类别。
“用海面积”为批准使用的全部海域面积。
7.“用海时间”指批准使用海域的起止日期或出让合同确认的起止日期。
8.“使用方式”按填海(建设用、农业用)、透水构筑物、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港池、航道、锚地、人工岛、平台、海底管道、海砂开采、浴场、取排水口、围海养殖、开放式养殖等填写,并分别填写其对应的用海面积和具体用途。
9.“用海位臵说明”主要用文字来描述海域的大致方位或具体位臵,注明项目用海的用海设施、构筑物及周围标志物。
10.“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指批准海域使用权的文件及主要内容或出让合同主要内容。
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签字______(盖章)
海域使用权
登记册(封面格式)
( 年度)
造册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造册日期:__________年 _______月______日
国家海洋局监制
海域使用权登记册造册说明:
海域使用权登记册由海域使用权登记表组成,按海域使用权登记编号顺序排列,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海域使用权登记表副本按移送时间顺序排列于本级产生的海域使用权登记表之后。
海域使用权登记册设正、副本,每年度形成一册。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时,应当在填写有关栏目的同时,在登记表首页加盖“注销”字样。
海域使用权登记表填写说明:
1.海域使用权登记表由办理登记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写。
2.“登记编号”为海域使用权登记编号,具体格式为登记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字母代码,加年份和四位数序号。
如2002年某县海洋部门登记的第一个海域使用项目为“县域字母代码—20020001”。
3.“海域使用权人”为依法批准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
4.“用海时间”为批准使用海域的起止日期;“占用岸线”为沿岸海域使用项目需要占用的原有岸线;“用海面积”为批准使用的全部海域面积;“宗海面积”为批准使用的本宗海域的面积。
5.“用海类型A”按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一级类填写。
包括渔业用海、交通运输用海、工矿用海、旅游娱乐用海、海底工程用海、排污倾废用海、填海造地用海等类别。
“用海类型B”按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二级类填写。
6.“使用方式”按填海(建设用、农业用)、透水构筑物、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港池、航道、锚地、人工岛、平台、海底管道、海砂开采、浴场、取排水口、围海养殖、开放式养殖等填写,并分别填写其对应的用海面积、具体用途、海域使用金数额等。
7.“海域等级”和“海域使用金标准依据”按照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书有关内容填写。
“海域使用金标准依据”可填文件号;
8.“调查表号”为《海籍调查表》的编号;审批表号或合同号为《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或《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编号。
“海籍编号”按《海籍调查表》中的海籍编号填写,“图号”为海籍管理中项目用海的宗海图图号。
“证书编号”为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权证书编号。
9.“登记人”、“审核人”分别由负责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及登记部门领导签字。
海域使用权登记表
(可续页)
(可续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