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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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锦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
响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锦溪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 (4)
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5)
第四章主要用地结构和布局调整 (7)
第五章土地用途分区与空间管制分区 (10)
第一节土地用途分区 (10)
第二节建设用地布局与空间管制分区 (13)
第六章主要用地利用控制 (15)
第一节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 (15)
第二节基本农田调整和保护 (16)
第三节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17)
第四节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 (18)
第七章土地整治规划 (19)
第八章村土地利用控制 (20)
第九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22)
第十章附则 (23)
附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昆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上级规划”)分解下达的各项规划指标,合理安排、优化配置规划期间锦溪镇的各业用地,实现锦溪镇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合理利用,编制《昆山市锦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编制指导思想
本规划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要求,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推动区域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利用结构的转变,为保障锦溪全镇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服务。

第三条规划编制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土地资源利用、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家有关土地资源利用、保护与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

3.《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等涉及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与实施的行政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

4.《昆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等相关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锦溪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相关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昆山市锦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等相关规划成果。

5.《昆山市农用地分等定级研究报告》等依法组织开展并公布的相关调查评价成果。

第四条规划编制原则
1.依法编制。

规划编制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上下结合。

规划编制注重对上级规划的反馈和衔接,相关规划目标符合上级规划的要求。

3. 因地制宜。

从实际出发制定规划方案和实施措施,解决本镇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相互协调。

城镇、村镇和集镇规划以及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等与本规划相互衔接。

5.公众参与。

在编制规划过程中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广泛征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6.注重实施。

规划编制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可能性和效果,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规划主要任务
1.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各项规划指标,围绕规划目标对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优化。

2.划定土地用途区和空间管制区,根据各区域土地资源特点和规
划目标要求,施行差别化的管制措施。

3.明确对各项用地的利用控制,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协调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合理安排土地整治及各项重点工程建设。

4.进行村土地利用控制,确保全镇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在各村落实。

5.制定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六条规划期限
本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其中规划近期期限为2006-2010年,规划远期期限为2011-2020年。

第七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锦溪镇全部行政区域,面积9069.0公顷。

第八条规划效力
本规划是锦溪镇内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指导性文件,在本镇进行的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划。

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
第九条土地利用结构
全镇土地总面积9069.0公顷。

基期年农用地4598.3公顷,建设用地994.3公顷,其他土地3476.4公顷,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50.7%、11.0%和38.3%。

农用地中,耕地1712.9公顷,园地146.6公顷,林地24.6公顷,其他农用地2714.2公顷,分别占农用地面积的37.3%、3.2%、0.5%、59.0%。

建设用地中,城乡建设用地866.7公顷,交通水利用地118.6公顷,其他建设用地9.0公顷,分别占建设用地面积的87.2%、11.9%和0.9%。

其他土地全为水域,面积3476.4公顷。

第十条土地利用特点
1. 自然条件、区位优势显著。

锦溪镇土壤、水源等自然条件优越,各类土地基本无需改造即可用于工农业建设;地处昆山市西南部,位于苏州吴中区与上海青浦区的中心位置,是昆山市同时也是江苏省的“南大门”,区位条件优越。

2. 土地利用类型多样,利用程度高。

锦溪镇拥有除盐碱地等少数地类外的各种地类,且基期年绝大部分土地均已利用。

3. 土地承载量大,利用效益高。

第十一条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非农建设用地发展速度较快,农业与非农业用地矛盾突出。

2. 人均耕地少,未利用土地资源匮乏,可开发潜力不大。

3. 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较大,且部分用地分布比较分散、细碎,土地整治难度大。

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综合目标
土地利用的综合目标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安排各业用地,保证社会、经济、生态三者效益的同时提高,最终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合理利用。

综合目标可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护指标和基本农田保有量指标。

2. 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的同时,通过布局优化、内部挖潜等方式适度提供建设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3. 实现非农建设用地合理布局,促进城镇合理发展。

4. 加快土地整理,适度开发复垦土地后备资源;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1. 严格保护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

确保1560.9公顷的耕地总量和3066.4公顷的基本农田保有量。

2. 统筹各类农用地布局,扩大绿色空间。

园地面积稳定在145.4公顷,林地面积增加到449.0公顷。

3. 提供建设用地151.2公顷用于经济社会发展。

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69.4公顷,存量建设用地挖潜77.7公顷,新增占用其他土地
4.0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054.1公顷。

4. 促进城镇发展。

城乡建设用地新增44.2公顷,总量达到884.6公顷。

5. 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新增交通水利用地48.4公顷,交通水利用地总规模达到167.0公顷。

6. 加大土地整治,结合耕地异地调剂补充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至2020年,各项建设占用耕地48.9公顷,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及土地复垦整理增加耕地86.0公顷,异地调剂补充耕地3
7.1公顷。

第四章主要用地结构和布局调整
第十四条调整原则
1. 充分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实事求是预测各业用地需求量,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规模。

2. 用供给来制约和引导需求,科学、合理地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3. 盘活存量土地,节约集约用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 注重土地整理,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

第十五条耕地调整
基期年全镇耕地1712.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8.9%;2010年调整为1587.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5%;2020年调整为1560.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2%。

规划期间耕地净减少152.0公顷。

规划期间耕地调整238.1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占用33.2公顷,新增交通水利建设占用15.7公顷,农业结构调整减少189.2公顷。

规划期间调整补充耕地86.0公顷,其中土地开发新增8.6公顷,土地复垦新增7.8公顷,土地整理新增69.6公顷。

第十六条园地调整
基期年全镇园地146.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2010年调整为144.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2020年调整为145.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

规划期间园地净减少1.2公顷。

规划期间园地整体保持稳定,除将1.2公顷园地调整为林地外,没有其他调整。

第十七条林地调整
基期年全镇林地24.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3%;2010年调整为296.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3%;2020年调整为449.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0%。

规划期间林地净增加424.4公顷。

规划期间通过农业结构调稳定增加林地面积424.4公顷。

第十八条城镇工矿用地调整
基期年全镇城镇工矿用地431.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8%;2010年调整为463.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1%;2020年调整为501.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5%。

规划期间城镇工矿用地净增加69.3公顷。

规划期间城镇工矿用地调整减少27.0公顷,其中建设用地内部转换19.2公顷,土地复垦减少7.8公顷。

规划期间调整增加城镇工矿用地96.3公顷,其中占用农用地40.2公顷,占用其他土地4.0公顷,建设用地内部转换52.1公顷。

第十九条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
基期年全镇农村居民点用地434.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8%;2010年调整为408.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5%;2020年调整为383.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2%。

规划期间农村居民点用地净减少51.5公顷。

规划期间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减少58.0公顷,其中建设用地内部转换52.1公顷,土地整理减少5.9公顷。

规划期间调整增加农村居民点用地6.5公顷,全部由建设用地内部转换得到。

第二十条交通水利用地调整
基期年全镇交通水利用地118.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2010
年调整为133.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2020年调整为167.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8%。

规划期间交通水利用地净增加48.4公顷。

规划期间调整增加交通水利用地48.4公顷,其中占用农用地29.2公顷,建设用地内部转换19.2公顷。

第二十一条其他土地调整
基期年全镇其他土地3476.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8.3%;2010年调整为3470.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8.3%;2020年调整为3463.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8.2%。

规划期间其他土地净减少13.0公顷。

规划期间其他土地调整减少13.0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占用4.0公顷,土地开发减少9.0公顷。

第五章土地用途分区与空间管制分区
第一节土地用途分区
第二十二条土地用途分区原则
1. 体现土地资源特征,便于实施管理。

2. 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

3. 土地主导用途和土地保护、限制、管理措施相对一致。

4. 用途分区为主,地域分区为辅。

第二十三条用途分区划定
全镇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其他用地区八个土地用途区。

第二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管制规则
1.区内鼓励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可进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的建设。

2.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耕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禁止在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但高压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等零星用地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除外,列入项
目清单的、在规划布局范围内占用基本农田但不突破多预留基本农田规模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和独立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一般农地区主要管制规则
1.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到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2.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3.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但高压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等零星用地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除外,列入项目清单的、在规划布局范围内占用基本农田但不突破多预留基本农田规模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和独立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十六条城镇建设用地区主要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须同时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建设规划等相关建设规划。

2.区内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3.各项建设不得突破划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镇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可依程序在有条件建设区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调整城镇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同时相应扣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第二十七条村镇建设用地区主要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镇建设,须同时符合经批准的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等相关建设规划。

2.区内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新增建设用地应首先利用非耕地或质量较差耕地。

3.各项建设不得突破划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规模;在村镇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可依程序在有条件建设区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调整村镇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同时应相应扣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第二十八条独立工矿用地区主要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工业用地,区内土地的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

2.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鼓励其他零散分布的工矿企业向独立工矿用地区集中。

3.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安排各项建设。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控制工业污染。

第二十九条风景旅游用地区主要管制规则
1.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风景旅游规划。

2. 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用途应在规划实施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允许使用区内土地进行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3. 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三十条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主要管制规则
1.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保护区内水域环境。

2. 严格禁止影响通航、灌溉、泄洪、渔业生产等的用地项目进入,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区内用地活动必须同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及水体、航道等相关专项保护要求。

第二节建设用地布局与空间管制分区
第三十一条建设用地布局原则
1. 城、镇、村、工矿等建设用地的宏观布局应当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的要求,形成集聚集中的土地利用格局;
2. 城镇发展应统筹存量、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加强闲散用地整合,鼓励低效率用地增容改造和深度开发;
3. 各类园区必须在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内控制,尽量在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统筹布局,并与周边其他用地布局相协调;
4. 采矿、能源化工、钢铁等生产仓储用地以及其他高污染、危险性用地,应当与居住、商业等人口密集的用地保持距离并避让基本农田。

5.农村居民点新增用地应该主要用于中心村建设,控制自然村落的无序扩张,促进农村居民点适度集中;
6.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应当与规划的城乡建设用地空间格局相协调,主要用于改善落后地区的投资环境和发展能力。

第三十二条空间管制区划定
全镇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四个空间管制区。

第三十三条允许建设区主要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集镇或村庄建设,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受规划控制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规划实施过程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优化,但不得突破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必须保证既定的允许建设
区面积不改变。

4.允许建设区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四条有条件建设区主要管制规则
1.有条件建设区边界应尽量采用具有明显隔离作用的地物;在无原则性冲突时,可采用其他相关规划的同类边界。

2.区内土地符合规划的,可依照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应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3.规划期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限制建设区主要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是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和农业发展的主要区域,也是土地整治的主要区域。

2.区内限制城镇村建设,按照重大计划与工程项目清单从严控制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建设。

第三十六条禁止建设区主要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合的各项建设。

2. 除法律法规另外规定外,规划期间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第六章主要用地利用控制
第一节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
第三十七条严格保护耕地
加强对各类非农建设占地的控制和引导,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加强非建设性占用耕地管理,农业结构调整应向少占耕地或增加耕地的方向发展,不得安排未纳入生态退耕计划的自行退耕;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加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提高耕地补充能力;严格保护耕地总量,确保到规划目标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560.9公顷。

第三十八条保持园地规模基本稳定
稳定园地的规模与布局,严格控制非法占用和毁损园地;大力发展各类名特优农产品,建设名特优农产品基地,重点种植果茶、花卉、苗木、桑麻等。

第三十九条稳步增加林地面积
加快推进生态林建设,保护现有的森林公园和山林,构建路连林隔、林水一体、林中有城、城中有林的城乡绿化新格局;加强林地管理,禁止毁林开垦和非法占用林地。

第四十条合理布局其他农用地
合理布局坑塘水面,推广科学的生态水产养殖,有效控制水产养殖污染;合理确定畜禽养殖规模,大力推广生态循环养殖模式,以畜禽规模养殖、推广沼气技术、实施固液分离和干清粪技术、饲草饲料开发技术为重点推进养殖业污染治理。

第二节基本农田调整和保护
第四十一条基本农田调整原则
1.依法依规,规范调整。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上轮规划实施情况和新一轮规划目标任务,对基期年基本农田进行局部调整。

2.确保数量,提升质量。

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得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有量指标;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或调整部分的质量等别有所提高;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和布局安排应协调一致。

3.稳定布局,明确条件。

集中连片、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交通沿线、城镇工矿、集镇村庄周边的耕地、水田、水浇地等高等别的耕地,土地整治新增的优质耕地等,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调整平衡
基期年全镇基本农田2979.7公顷,规划期间调入150.9公顷,调出59.0公顷,规划目标年基本农田面积3071.7公顷,在上级下达的3066.4公顷基本农田保有量基础上多保留5.3公顷。

第四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
1. 优化基本农田空间布局,促进规划基本农田的集中连片,提升基本农田的规模化经营;
2. 结合“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等,加强对基本农田区域内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提高耕地质量;
3. 严守基本农田总量红线,确保基本农田不低于3066.4公顷。

4.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片和基本农田保护块,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村组、地块和农户,真正落实保护责任,为对基本农田施行特殊保护。

第三节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第四十四条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
以需求引导和供给调节,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特别是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低效扩张;加强对闲散、废弃、闲置等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挖潜,增强对建设用地需求的供给;有保有压、统筹安排,优先保障重点地区、重要项目用地,控制、淘汰低效用地。

第四十五条强化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建立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积极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挖潜工作,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的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门槛,提升地均产出标准,控制人均用地规模,淘汰和排除低效土地利用;加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用地管理,将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用地纳入城镇用地统一管理,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建设用地的比例,推广多层通用厂房,提升各开发区和园区用地效率和效益;积极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产业用地效益提高;积极引导和推进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鼓励开发地下空间。

第四十六条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
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积极推进农村居民点的迁并和整理,引导农民向城镇、中心村集中,逐步缩减农村居民点用地总规模;实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逐步将经济发展的重心由加工制造业转为现代服务业,新增产业用地适当向服务业用地倾斜,集中发展现代产业区带,集中集约布局工矿产业用地;按照工业化城镇化的要求,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加强城乡用地空间管制,形成城乡一体化用地格局,合理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与规划的城乡建设用地相协调,着眼于满足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合理安排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第四十七条合理安排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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