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农业部第41、42、43、7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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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发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发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发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1.05•【文号】农业部令第4号•【施行日期】1998.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1998年11月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即日起施行。

部长陈耀邦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畜禽原种是指经国家及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的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纯系)和曾祖代配套系。

第二章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基础条件(一)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和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二)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三)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四)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场或饲料地。

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

(五)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技术力量配备(一)种畜禽场场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具备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2]4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2]4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部内有关司局: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2012年我部在农业系统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按照我部的部署,2012年各省有组织地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在各单位自查、省级组织评查的基础上,各省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117卷。

我部组织评查组对上报的案卷从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了认真评审,评选出44卷案卷为2012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见附件)。

从评查情况看,各级农业部门办案水平和案卷质量整体上有了明显提升,特别是一些过去未获评过优秀案卷的省份经过不懈努力有了长足进步。

但同时,仍有个别省份差距依然较大,亟待下大力气提高办案能力和案卷制作水平。

二、需要改正的问题今年上报参评案卷虽然整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每卷仍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部分案卷甚至还存在严重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执法主体不合法。

对饲料的查封扣押决定本应由饲料管理部门作出,但查封扣押决定书却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

抽样取证凭证加盖执法机构印章与现行规定不符。

二是当事人认定不准确。

没有正确区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类主体,将其他组织混同个人或法人,或将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混同其他组织。

未准确区分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等称谓之间的异同,错误适用相关称谓。

农业部公告第426号——清理兽药地方标准和换发原兽药地方产品批准文号有关事项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426号——清理兽药地方标准和换发原兽药地方产品批准文号有关事项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426号——清理兽药地方标准和换发原兽药地方产品批准文号有关事项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09•【文号】农业部公告第426号•【施行日期】2004.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公告(第426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现就清理兽药地方标准和换发原兽药地方产品批准文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农业部兽医局负责全国兽药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二、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兽药地方标准和地方产品批准文号筛选、申报资料的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和组织上报等工作。

三、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负责兽药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技术审评,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评办)负责兽药地方标准清理的日常管理和我部临时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省级兽药监察所负责兽药地方标准产品的复核检验工作。

五、生产企业应向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的申请,填写《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附件2所列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六、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按每个标准立卷,卷内应有采用该标准的所有企业的申报资料,其中该标准研究企业申报资料在前,仿制生产企业申报资料在后。

七、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填写《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审核登记表》(见附件3),连同有关资料一式三份,按以下情形和要求向审评办组织上报或处理。

1、属于组方不合理、生产工艺存在严重问题、疗效不确切、质量不可控、无菌分装复方抗生素制剂或其他制剂,以及不具备安全、有效等指标的兽药地方标准,于2005年6月底前自行撤消,并向我部上报撤销清单。

2、属于执行国家兽药标准(包括改变包装规格)的地方批准文号产品,于2005年6月底前上报标准目录及兽药生产企业产品目录。

3、属于依据国家兽药标准,但改变了含量规格、作用与用途和用法与用量而批准为地方标准的,于2005年6月底前上报标准目录、兽药标准、兽药生产企业产品目录及相关技术资料。

农业部公告第1453号――关于审定113个稻、玉米、棉花、大豆、马铃薯品种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1453号――关于审定113个稻、玉米、棉花、大豆、马铃薯品种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1453号――关于审定113个稻、玉米、棉花、大豆、马铃薯品种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9.09•【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453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农业部公告(第1453号)陵两优472、华农18、冀棉169、合农61号、中薯17号等113个稻、玉米、棉花、大豆、马铃薯品种业经第二届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公告。

审定编号:国审稻2010001品种名称:陵两优472选育单位: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品种来源:湘陵628S×恢472特征特性:该品种属籼型两系杂交水稻。

在华南作双季晚稻种植,全生育期平均113.6天,比对照博优998长1.6天。

株型适中,茎秆粗壮,长势繁茂,熟期转色好,稃尖无色,偶有短顶芒,每亩有效穗数16.4万穗,株高115.3厘米,穗长24.5厘米,每穗总粒数143.8粒,结实率83.5%,千粒重29.0克。

抗性:稻瘟病综合指数5.1级,穗瘟损失率最高级9级;白叶枯病9级;褐飞虱9级。

米质主要指标:整精米率67.7%,长宽比3.2,垩白粒率15%,垩白度2.9%,胶稠度75毫米,直链淀粉含量13.2%。

产量表现:2007年参加华南感光晚籼组品种区域试验,平均亩产547.9千克,比对照博优998增产3.7%(极显著);2008年续试,平均亩产452.5千克,比对照博优998增产2.3%(极显著)。

两年区域试验平均亩产500.2千克,比对照博优998增产3.1%,增产点比率70.8%。

2009年生产试验,平均亩产489.3千克,比对照博优998增产5.6%。

栽培技术要点:1.育秧:适时播种,做好种子消毒处理,培育多蘖壮秧。

2.移栽:适龄移栽,适当密植,适宜软盘抛秧和小苗带土移栽。

一般软盘抛秧3.1~3.5叶抛栽,每平方米抛栽28~30穴;水育小苗5叶左右移栽,每穴栽插2~3苗。

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禁用兽药有哪些(水产版)

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禁用兽药有哪些(水产版)

什么是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根据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第2号),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1.阿苯哒唑粉2.吡喹酮预混剂3.敌百虫、辛硫磷粉4.地克珠利预混剂5.氟苯尼考粉(农业部627号公告)6.氟苯尼考粉(兽药典-兽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卷))7.复方阿苯哒唑粉8.复方磺胺二甲嘧啶粉Ⅱ型9.复方磺胺二甲嘧啶粉Ⅰ型10.复方磺胺甲噁唑粉11.复方磺胺嘧啶粉12.磺胺间甲氧嘧啶钠粉13.甲苯咪唑溶液14.精制敌百虫粉15.氯氰菊酯溶液16.诺氟沙星、盐酸小檗碱预混剂(农业部627号公告)17. 诺氟沙星、盐酸小檗碱预混剂(兽药典-兽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卷))18.扑草净粉19.烟酸诺氟沙星预混剂20.盐酸多西环素粉21.诺氟沙星粉22.盐酸沙拉沙星可溶性粉23.精制马拉硫磷溶液24.乳酸诺氟沙星可溶性粉25.恩诺沙星粉26.硫酸新霉素粉27.复方硫酸锌粉Ⅰ型28.硫酸锌粉29.诺黄散30.氯硝柳胺粉31.复方硫酸锌粉Ⅱ型32.脱壳促长散(水产用)33.注射用青霉素钠34.注射用硫酸链霉素35.甲砜霉素粉(兽药典-兽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卷))36. 甲砜霉素粉(农业部627号公告)37.磺胺间甲氧嘧啶片38.磺胺对甲氧嘧啶片39.磺胺二甲嘧啶片40.磺胺噻唑片41.甲氧苄啶片42.噁喹酸散43.噁喹酸混悬液44.噁喹酸溶液45.恩诺沙星片46.复方甲苯咪唑粉47.盐酸左旋咪唑片48.硫酸锌49. 复合氯酸钠50.鱼嗜水气单胞菌败血症灭活疫苗51.草鱼出血病灭活疫苗52.虾蟹脱壳促长散53.注射用促黄体素释放激素A254.注射用促黄体素释放激素A355.亚硒酸钠维生素E预混剂56.注射用复方硫酸庆大霉素57.复方氟苯尼考粉58.红霉素片59.硫氰酸红霉素可溶性粉60.噁喹酸61.复方噁喹酸粉62.氟甲喹粉63.盐酸小檗碱预混剂64.维生素C磷酸酯镁、盐酸环丙沙星预混剂65.敌百虫溶液66.阿维菌素溶液67.伊维菌素溶液68. 盐酸氯苯胍粉69.辛硫磷溶液70.溴氰菊酯溶液71.氰戊菊酯溶液72.复合亚氯酸钠73.二氧化氯(Ⅰ)74.二氧化氯75.复合亚氯酸钠粉Ⅱ76.复合亚氯酸钠(Ⅳ)77.复合亚氯酸钠(Ⅴ)78.复合亚氯酸钠Ⅰ79.复合亚氯酸钠Ⅲ80.复合亚氯酸钠溶液(Ⅰ)81.复合亚氯酸钠溶液(Ⅲ)82.癸甲溴铵、碘溶液83.注射用复方绒促性素A型84.注射用复方鲑鱼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类似物85.注射用复方绒促性素B型86.牙鲆鱼溶藻弧菌、鳗弧菌、迟缓爱德华菌病多联抗独特型抗体疫苗兽用非处方药,是指由农业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自2022年1月21日起修改。

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14日第1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农业农村部决定对28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应当填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并报申请者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签发的进出口许可审批表抄送农业农村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海关等部门。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六项。

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作出修改将第四十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月25日)

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月25日)

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月25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27•【文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22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22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月25日)一、农业农村部规章目录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4.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4日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3号公布)5.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公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1号公布)8.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2号公布)9.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1月26日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公布)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12.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3.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4.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15.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6.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17.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9月25日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18.农用薄膜管理办法(2020年7月3日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20年第4号公布)19.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0.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2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2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2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25.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公布)26.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27.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8.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29.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30.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31.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3.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34.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公布)35.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2020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公布)36.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4日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6号公布)37.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38.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39.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40.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41.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4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4.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45.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46.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47.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48.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49.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50.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51.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52.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3.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5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5.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6.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7.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58.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59.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60.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61.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62.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3.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65.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5月27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66.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4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3号公布)67.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3月1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公布)68.渔船作业避让规定(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69.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公布)70.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办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71.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72.农业部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73.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74.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公布)75.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6.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77.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78.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79.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0.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公布)81.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8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83.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84.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公布)8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8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87.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88.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89.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公布)90.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91.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92.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3月24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93.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94.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5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9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96.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9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98.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99.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2019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5号公布)100.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20年2月10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公布)101.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10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104.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107.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108.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109.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111.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113.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4.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5.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116.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117.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118.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119.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1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08年4月21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八批)(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8号公布)122.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123.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12年3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2013年4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1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批)(2016年4月16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126.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12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128.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公布)129.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3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公布)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一批)(2019年2月22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1号公布)131.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132.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3.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4.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5.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公布)136.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137.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138.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139.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8年12月3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公布)140.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公布)141.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公布)142.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12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公布)二、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目录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信访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4日农办发〔2005〕23号)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农办发〔2008〕8号)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农人发〔2006〕6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24日农办发〔2008〕5号)5.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2019年5月31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6.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2020年5月27日农法发〔2020〕2号)7.农业农村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年7月16日农法发〔2021〕9号)8.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2009年6月8日农经发〔2009〕4号)9.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9月25日农经发〔2010〕12号)10.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11月20日农经发〔2014〕12号)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样式(2015年10月10日农办经〔2015〕23号)12.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2018年5月11日农经发〔2018〕4号)1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监管的意见(2017年12月29日农发〔2017〕201号)14.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5月16日农经发〔2018〕1号)15.农业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通知(2002年4月9日农经发〔2002〕3号)16.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2003年12月4日农经发〔2003〕11号)17.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农经发〔2004〕4号)18.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2005年1月24日农经发〔2005〕1号)1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意见(2007年9月29日农办经〔2007〕19号)20.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2010年6月11日农经发〔2010〕8号)21.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2011年11月21日农经发〔2011〕13号)22.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2019年12月12日农经发〔2019〕6号)23.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2010年3月22日农办市〔2010〕11号)2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0月26日农市发〔2010〕11号)25.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8月28日农业部公告第2283号)26.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农科教发〔2006〕6号)27.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4日农科教发〔2010〕3号)28.转基因抗虫棉检测(2011年12月14日农业部公告第1693号)2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1月7日农办科〔2013〕2号)30.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第一批)(2013年2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1897号)31.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农用地膜污染防治的意见(2019年6月26日农科教发〔2019〕1号)32.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5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31号)33.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2003年4月17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64号)34.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10月10日农市发〔2005〕13号)35.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07年6月10日农办市〔2007〕21号)36.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8月8日农市发〔2007〕23号)37.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2008年8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38.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2009年7月21日农业部公告第1239号)39.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年12月18日农质发〔2019〕6号)40.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国农药试验实行免税放行办法》的通知(1988年6月2日〔88〕农(农)字第16号)41.农业部关于加强有关废旧物品进口检疫管理的通知(1996年6月5日农检疫发〔1996〕4号)42.农业部关于禁止在茶树上使用三氯杀螨醇的通知(1997年6月20日农农发〔1997〕11号)4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1997年7月29日农业部公告第72号)44.农业部关于加强水果、花卉、中药材及牧草检疫工作的通知(1997年8月1日农农发〔1997〕77号)45.农业部、化工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除草醚农药的通知(1997年10月30日农农发〔1997〕17号)4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引进葡萄苗木疫情监测的紧急通知(1998年7月20日〔98〕农明字第75号)47.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48.农业部关于禁止在茶树上使用氰戊菊酯的通知(1999年11月24日农农发〔1999〕20号)49.允许美国小麦输华及其检疫措施要求(2000年3月20日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14号)50.允许美国德克萨斯州、亚利桑纳州、佛罗里达州、加利福尼亚州柑桔输华及其检疫措施要求(2000年3月20日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15号)51.允许美国烟叶输华及其检疫措施要求(2001年3月19日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51号)52.暂停从椰心叶甲发生国家及地区引进棕榈科植物种苗(2001年3月26日农业部、林业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58号——《农产品等级规格评定技术规范通则》等131项农业行业标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58号——《农产品等级规格评定技术规范通则》等131项农业行业标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58号——《农产品等级规格评定技术规范通则》等131项农业行业标准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5.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58号•【施行日期】2015.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58号《农产品等级规格评定技术规范通则》等131项标准业经专家审定通过,现批准发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农产品等级规格评定技术规范通则》等131项农业行业标准目录农业部2015年5月21日附件《农产品等级规格评定技术规范通则》等131项农业行业标准目录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农产品等级规格评定技术规范1 NY/T2714-2015通则2 NY/T2715-2015 平菇等级规格3 NY/T2716-2015 马铃薯原原种等级规格4 NY/T2717-2015 樱桃良好农业规范5 NY/T2718-2015 柑橘良好农业规范6 NY/T2719-2015 苹果苗木脱毒技术规范7 NY/T2720-2015 水稻抗纹枯病鉴定技术规范8 NY/T2721-2015 柑橘商品化处理技术规程秸秆腐熟菌剂腐解效果评价技9 NY/T2722-2015术规程10 NY/T2723-2015 茭白生产技术规程11 NY/T2724-2015 甘蔗脱毒种苗生产技术规程12 NY/T2725-2015 氯化苦土壤消毒技术规程13 NY/T2726-2015 小麦蚜虫抗药性监测技术规程蔬菜烟粉虱抗药性监测技术规14 NY/T2727-2015程稻田稗属杂草抗药性监测技术15 NY/T2728-2015规程16 NY/T2729-2015 李属坏死环斑病毒检测规程17 NY/T2730-2015 水稻黑条矮缩病测报技术规范18 NY/T2731-2015 小地老虎测报技术规范农作物害虫性诱监测技术规范19 NY/T2732-2015(螟蛾类)梨小食心虫监测性诱芯应用技20 NY/T2733-2015术规范桃小食心虫监测性诱芯应用技21 NY/T2734-2015术规范22 NY/T2735-2015稻茬小麦涝渍灾害防控与补救技术规范23 NY/T2736-2015 蝗虫防治技术规范24 NY/T2737.1-2015稻纵卷叶螟和稻飞虱防治技术规程第1部分:稻纵卷叶螟25 NY/T2737.2-2015稻纵卷叶螟和稻飞虱防治技术规程第2部分:稻飞虱26 NY/T2738.1-2015农作物病害遥感监测技术规范第1部分:小麦条锈病27 NY/T2738.2-2015农作物病害遥感监测技术规范第2部分:小麦白粉病28 NY/T2738.3-2015 农作物病害遥感监测技术规范第3部分:玉米大斑病和小斑病29 NY/T2739.1-2015农作物低温冷害遥感监测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30 NY/T2739.2-2015 农作物低温冷害遥感监测技术规范第2部分:北方水稻延迟型冷害31 NY/T2739.3-2015 农作物低温冷害遥感监测技术规范第3部分:北方春玉米延迟型冷害32 NY/T2740-2015农产品地理标志茶叶类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写指南33 NY/T2741-2015仁果类水果中类黄酮的测定液相色谱法34 NY/T2742-2015水果及制品可溶性糖的测定3,5-二硝基水杨酸比色法35 NY/T2743-2015甘蔗白色条纹病菌检验检疫技术规程实时荧光定量PCR法36 NY/T2744-2015马铃薯纺锤块茎类病毒检测核酸斑点杂交法37 NY/T2745-2015 水稻品种鉴定SNP标记法38 NY/T2746-2015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烟草39 NY/T2747-2015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紫花苜蓿和杂花苜蓿40 NY/T2748-2015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人参41 NY/T2749-2015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橡胶树42 NY/T2750-2015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凤梨属43 NY/T2751-2015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普通洋葱44 NY/T2752-2015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非洲凤仙45 NY/T2753-2015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红花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46 NY/T2754-2015稳定性测试指南华北八宝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47 NY/T2755-2015稳定性测试指南韭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48 NY/T2756-2015稳定性测试指南莲属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49 NY/T2757-2015稳定性测试指南青花菜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50 NY/T2758-2015稳定性测试指南石斛属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51 NY/T2759-2015稳定性测试指南仙客来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52 NY/T2760-2015稳定性测试指南香蕉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53 NY/T2761-2015稳定性测试指南杨梅54 NY/T2762-2015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南瓜(中国南瓜)55 NY/T2763-2015 淮猪56 NY/T2764-2015 金陵黄鸡配套系57 NY/T2765-2015 獭兔饲养管理技术规范58 NY/T2766-2015 牦牛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59 NY/T2767-2015 牧草病害调查与防治技术规程60 NY/T2768-2015 草原退化监测技术导则61 NY/T2769-2015牧草中15种生物碱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62 NY/T2770-2015有机铬添加剂(原粉)中有机形态铬的测定63 NY/T2771-2015农村秸秆青贮氨化设施建设标准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4 NY/T2772-2015编制规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装备建65 NY/T2773-2015设标准66 NY/T2774-2015 种兔场建设标准农作物生产基地建设标准糖料67 NY/T2775-2015甘蔗68 NY/T2776-2015 蔬菜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标准69 NY/T2777-2015 玉米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标准70 NY/T2778-2015 骨素71 NY/T2779-2015 苹果脆片72 NY/T2780-2015 蔬菜加工名词术语73 NY/T2781-2015 羊胴体等级规格评定规范74 NY/T2782-2015 风干肉加工技术规范75 NY/T2783-2015 腊肉制品加工技术规范76 NY/T2784-2015 红参加工技术规范77 NY/T2785-2015 花生热风干燥技术规范78 NY/T2786-2015 低温压榨花生油生产技术规范79 NY/T2787-2015 草莓采收与贮运技术规范80 NY/T2788-2015 蓝莓保鲜贮运技术规程81 NY/T2789-2015 薯类贮藏技术规范瓜类蔬菜采后处理与产地贮藏82 NY/T2790-2015技术规范肉制品加工中非肉类蛋白质使83 NY/T2791-2015用导则84 NY/T2792-2015 蜂产品感官评价方法85 NY/T2793-2015 肉的食用品质客观评价方法86 NY/T2794-2015花生仁中氨基酸含量测定近红外法87 NY/T2795-2015苹果中主要酚类物质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88 NY/T2796-2015水果中有机酸的测定离子色谱法89 NY/T2797-2015肉中脂肪无损检测方法近红外法90 NY/T2798.1-2015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第1部分:通则91 NY/T2798.2-2015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第2部分:大田作物产品92 NY/T2798.3-2015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第3部分:蔬菜93 NY/T2798.4-2015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第4部分:水果94 NY/T2798.5-2015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第5部分:食用菌95 NY/T2798.6-2015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第6部分:茶叶96 NY/T2798.7-2015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第7部分:家畜97 NY/T2798.8-2015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第8部分:肉禽98 NY/T2798.9-2015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第9部分:生鲜乳99 NY/T2798.10-2015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第10部分:蜂产品100 NY/T2798.11-2015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第11部分:鲜禽蛋101 NY/T2798.12-2015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第12部分:畜禽屠宰102 NY/T2798.13-2015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第13部分:养殖水产品103 NY/T2799-2015 绿色食品畜肉104 NY/T658-2015 绿色食品包装通用准则NY/T658-2002 105 NY/T843-2015 绿色食品畜禽肉制品NY/T843-2009 106 NY/T895-2015 绿色食品高粱NY/T895-2004 107 NY/T896-2015 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准则NY/T896-2004 108 NY/T902-2015 绿色食品瓜籽NY/T902-2004,NY/T429-2000 109 NY/T1049-2015 绿色食品薯芋类蔬菜NY/T1049-2006 110 NY/T1055-2015 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规则NY/T1055-2006 111 NY/T1324-2015 绿色食品芥菜类蔬菜NY/T1324-2007112 NY/T1325-2015 绿色食品芽苗类蔬菜NY/T1325-2007 113 NY/T1326-2015 绿色食品多年生蔬菜NY/T1326-2007 114 NY/T1405-2015 绿色食品水生蔬菜NY/T1405-2007 115 NY/T1506-2015 绿色食品食用花卉NY/T1506-2007 116 NY/T1511-2015 绿色食品膨化食品NY/T1511-2007 117 NY/T1714-2015 绿色食品即食谷粉NY/T1714-2009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评价准118 NY/T5295-2015NY/T5295-2004则119 NY/T544-2015 猪流行性腹泻诊断技术NY/T544-2002 120 NY/T546-2015 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诊断技术NY/T546-2002 121 NY/T548-2015 猪传染性胃肠炎诊断技术NY/T548-2002 122 NY/T553-2015 禽支原体PCR检测方法NY/T553-2002 123 NY/T562-2015 动物衣原体病诊断技术NY/T562-2002124 NY/T576-2015 绵羊痘和山羊痘诊断技术NY/T576-2002 125 NY/T635-2015 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的计算NY/T635-2002 126 NY/T798-2015 复合微生物肥料NY/T798-2004 127 NY/T983-2015 苹果采收与贮运技术规范NY/T983-2006 128 NY/T1160-2015 蜜蜂饲养技术规范NY/T1160-2006 129 NY/T1392-2015 猕猴桃采收与贮运技术规范NY/T1392-2007渔船用射频识别(RFID)设备130 SC/T6074-2015技术要求131 SC/T8149-2015 渔业船舶用气胀式工作救生衣。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农办经[2008]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农办经[2008]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农办经[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为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我部对《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农业部[1992]令第11号)的名称及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于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1月8日起施行(农业部令第6号)。

现将新修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二○○八年一月二日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指导。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凡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都应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发给审计证,凭证开展审计工作。

农业部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兽药试行标准转正质量复核检验工作的...

农业部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兽药试行标准转正质量复核检验工作的...

农业部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兽药试行标准转正质量复核检验工作的...篇一:农业部新兽药注册办事指南新兽药注册项目类型:前审后批审查内容:1.是否属于新兽药2.是否属于国家禁用品种3.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4.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5.质量复核结果是否符合法定标准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兽药注册办法》(农业部令第44号)3.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5号)4. 农业部公告第442号办事条件:1.《兽药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原件)2.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复印件])3.中间试制生产单位《兽药GMP证书》(复印件)4.属于转基因生物技术产品的(灭活疫苗和诊断制品除外),需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5.连续三批样品及其批生产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单6.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7.根据新兽药不同类别,按照农业部公告第442号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8.注册资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复印装订成册,加盖所有注册申请单位公章(与注册申请表申报单位一致)。

申报资料内容齐全,应有目录、连续页码,所有委托试验提供试验报告原件,并附试验结果原始图谱和照片等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兽药注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接收,并根据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形式审查意见办理材料受理。

2.缴纳审批费。

受理申请的,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向申请人开具《行政事业收费通知单》,申请人凭《行政事业收费通知单》向农业部财务司缴纳审批费。

3.技术评审。

申请人缴费后,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

4.复核检验。

申请人按照评审意见提交复核检验用样品送指定的兽药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5.现场核查。

必要时,农业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6.批件办理。

农业部兽医局根据评审结论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农业部公告第675号--《农业部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和《农业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

农业部公告第675号--《农业部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和《农业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

农业部公告第675号--《农业部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和《农业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8•【文号】农业部公告第675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农业部公告(第675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农业部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农政发[2006]2号)的要求,我部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梳理,形成了《农业部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和《农业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

附件:1.农业部行政执法依据目录2.农业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农业部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序号│法律:15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行政法规:21部│├────┬───────────────────────────────────┤│ 1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7│《农药管理条例》│├────┼───────────────────────────────────┤│ 18│《兽药管理条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20│《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 22│《植物检疫条例》│├────┼───────────────────────────────────┤│ 2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4│《种畜禽管理条例》│├────┼───────────────────────────────────┤│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26│《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3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部门规章:47部│├────┬───────────────────────────────────┤│ 3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8│《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39│《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40│《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4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的规定》│├────┼───────────────────────────────────┤│ 4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43│《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44│《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45│《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46│《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47│《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48│《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49│《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50│《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51│《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5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53│《兽药注册办法》│├────┼───────────────────────────────────┤│ 54│《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目录》│├────┼───────────────────────────────────┤│ 55│《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5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57│《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58│《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59│《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0│《草种管理办法》│├────┼───────────────────────────────────┤│ 61│《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62│《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6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6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 65│《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66│《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 67│《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68│《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69│《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70│《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7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72│《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7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74│《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7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76│《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77│《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78│《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79│《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80│《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81│《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8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83│《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附件2:农业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序│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号│││┃┠──┴────────────────────────────────┴─────────────┴─────────────────────┨┃一:行政处罚(105项)┃┠──┬────────────────────────────────┬─────────────┬─────────────────────┨┃ 1│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志│三十五条、三十七条│┃┠──┼────────────────────────────────┼─────────────┼─────────────────────┨┃ 2│无公害农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重大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5│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6│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7│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8│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款│┃┠──┼────────────────────────────────┼─────────────┼─────────────────────┨┃ 9│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没有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或没有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五十条第四款│┃┠──┼────────────────────────────────┼─────────────┼─────────────────────┨┃10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11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12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13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14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15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九│┃┃││条│┃┠──┼────────────────────────────────┼─────────────┼─────────────────────┨┃16 │假冒授权品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17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四十二│┃┃││条│┃┠──┼────────────────────────────────┼─────────────┼─────────────────────┨┃18 │非法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八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六条│┃┠──┼────────────────────────────────┼─────────────┼─────────────────────┨┃19 │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四十五条│┃┠──┼────────────────────────────────┼─────────────┼─────────────────────┨┃20 │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五十条│┃┠──┼────────────────────────────────┼─────────────┼─────────────────────┨┃21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五十二条│┃┠──┼────────────────────────────────┼─────────────┼─────────────────────┨┃22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23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24 │生产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的农│《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药产品│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25 │生产、经营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产品│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26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四十二条│┃┠──┼────────────────────────────────┼─────────────┼─────────────────────┨┃27 │生产、经营假农药或劣质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28 │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款│┃┠──┼────────────────────────────────┼─────────────┼─────────────────────┨┃29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号;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七条│┃┠──┼────────────────────────────────┼─────────────┼─────────────────────┨┃30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产该肥料产品;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八条│┃┃│签内容││┃┠──┼────────────────────────────────┼─────────────┼─────────────────────┨┃31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32 │不具有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条│┃┠──┼────────────────────────────────┼─────────────┼─────────────────────┨┃33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或者未经批准私自采集、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六十一条│┃┃│的天然种质资源││┃┠──┼────────────────────────────────┼─────────────┼─────────────────────┨┃34 │销售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35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二条│┃┠──┼────────────────────────────────┼─────────────┼─────────────────────┨┃36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37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38 │违法向境外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第六十三条│┃┠──┼────────────────────────────────┼─────────────┼─────────────────────┨┃39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过审定通过的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40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41 │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42 │买卖或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九条、第六十四条│┃┠──┼────────────────────────────────┼─────────────┼─────────────────────┨┃43 │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44 │非法开垦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45 │违反草原防火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46 │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甘草、麻黄草、苁蓉、雪莲、虫│《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草等国家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47 │违反规定出售、收购甘草、麻黄草、苁蓉、雪莲、虫草等国家重点保护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原野生植物│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四│。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农办市[2007]4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农办市[2007]4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农办市[2007]46号)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业经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设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为了更好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确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准则和行为规范,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农业部负责组建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评估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受农业部委托开展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政策建议;(二)研究提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规划和计划建议;(三)组织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四)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向农业部提供风险评估报告;(五)组织开展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50~60人。

第六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农业、卫生等部门推荐的资深专家担任;秘书长由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单位的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均由农业部聘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7号)自2020年9月27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知-农办法〔2021〕1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知-农办法〔2021〕1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知农办法〔2021〕1号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水平,2020年我部继续在农业农村系统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评查情况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农法综函〔2020〕58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组织开展本辖区案卷评查工作基础上,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145卷。

经我部组织专家从执法主体、当事人、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查,共评出优秀案卷56卷(附件1)、优秀文书12份(附件2)。

从评查情况看,上海、江苏、浙江、湖南、广西、内蒙古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案卷优秀率位居前列,但全国案卷质量整体有所下降,区域、行业不平衡问题仍然存在,一些省份报送的案卷案情简单,不符合评查要求。

二、主要问题(一)事实认定问题。

有的认定当事人不准确,将非法人组织认定为个人或法人,或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为个人。

有的证据收集不充分,仅凭询问笔录、产品标签、企业回函、上级通报等孤证证明主要违法事实,或仅凭当事人自认情况认定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

有的认定当事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但缺乏相应证据。

有的入卷证据相互矛盾,询问笔录、处罚决定书关于主要违法事实表述不一致,未予甄别取舍或说明。

(二)法律适用问题。

有的适用法律未具体到款或项,或款项混淆不清。

有的违法行为定性不准,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0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031号)

复合 冻 干 活 疫 苗 等 2种进 口兽 药 产 品 在 我 国再 注 册 . 核 发 现
《 口兽 药 注 册 证 书 》 并 发 布 修 订 后 的 质 量 标 准 、 签 和 说 进 , 标
明书。 自发 布 之 日起 执 行 。 原发 布 的 同品 种 进 口兽 药 质 量 标 准 、 签 和说 明书 同 时废 止 。 标
根据《 药管理条例》 《 药注册办法》 定 , 审查 , 兽 和 兽 规 经 批 准 中 国农 业 科 学 院 蚕业 研 究 所 附属 蚕 药 厂 等 5家 单 位 申
请 注 册 的 三氯 异 氰 脲 酸 、 酸 三 钠 粉 ( 磷 蚕用 ) 5种 兽 药产 品 等
粉 增 加 养 蚕 用 途 的变 更 注 册 . 发 布变 更 后 的质 量 标 准 及 蚕 并 用 氟 甲喹 可 溶 性 粉 的 标 签 和 说 明 书 , 自发 布 之 日起 执 行 。 原
第 l 9号 l 0
根据《 药管理条例》 《 药注册办 法》 定 , 审核 , 兽 和 兽 规 经 批 准 梅 里 亚 有 限公 司等 2家 公 司 生 产 的鸡 传 染 性 法 氏 囊 病 批 准罗曼动物 保健 国际生产 的鸡新城疫 灭活疫苗 等 2
种 进 口兽 药 产 品 在 我 国变 更 注 册 ,并 发 布 修 订 后 的质 量 标
准 、 签和说明书 。 标 自发 布 之 日起 执 行 。 原发 布 的同 品 种进 口
兽 药 质 量标 准 、 签 和说 明书 同时 废止 。 标
特 此 公 告
二 o o八 年 四 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l 5号 l 0
业 经 专 家 审 定 通 过 , 部 审 查 批 准 , 发 布 为 中华 人 民共 和 我 现

农业部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农业部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农业部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农业部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2月20日)第一条为加强进出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保证养殖动物的安全生产,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的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首次在中华人同共和国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未取得产品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第四条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安全、有效和污染环境的原则。

生产国(地区)已淘汰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

第五条外国厂商或其代理人申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和产品样品:(一)进口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中英文填写)。

(二)代理人需提交生产企业委托登记授权书。

(三)提交申请(中英文一式二份),包括下列内容:1、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3、产品来源、组成成分和制造方法;4、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5、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和商标;6、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或添加量;7、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8、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9、饲喂试验资料及推广应用情况;10、其他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O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O25号)
特 此 公 告 二 o o 八年 五 月 九 日

VET ERI NARY PHARMAC EUTI CAL S& F EED ADDI I T VES
业 经 专 家 审 定 通 过 , 部 审 查 批 准 , 发 布 为 中华 人 民共 和 我 现
国国 家标 准 , 自发 布 之 日起 实 施 。
特此 公 告
二 o o 八 年 四月 二 十 九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 1号 3 O
根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 定 , 动 物 源 性 规 《 食 品 中 l 种 激 素 残 留检 测 液相 色谱 一 1 串联 质 谱 法 》 4项 标 等 准 业 经 专 家 审定 通 过 , 部 审 查 批 准 , 发 布 为 中华 人 民共 我 现 和 国 国 家标 准 。 自发布 之 日起 实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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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菊 马饲 精 添加 瓤 2 0 08年第 1卷第 3 3 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 5号 2 O
根 据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 定 ,牛 奶 中氨 中 规 《 基苷 类 多 残 留 检 测 柱 后 衍 生 高 效 液 相 色谱 法 》 等 2 6项 标 准

农业法规的具体形式(农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

农业法规的具体形式(农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

农业法规的具体形式(农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23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第三章农业生产第四章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第五章粮食安全第六章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第七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第十章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一章执法监督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3号
佚名
【期刊名称】《湖南饲料》
【年(卷),期】2007(000)001
【摘要】@@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已于2006年11月7日经农业部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3页(P1-3)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 [J], ;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r——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 [J], 四川省农机监理总站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 [J], 四川省农机监理总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 [J],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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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摘选)农业部第4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培训机构条件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第四章培训业务管理第十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包括:(一)初学驾驶培训;(二)增驾车型培训;(三)与驾驶相关的其他培训。

拖拉机驾驶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由学员选择。

第十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

第十八条申请参加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交验身份证件。

第十九条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并提供学员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记录。

学员凭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参加拖拉机驾驶初考或增考。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五条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摘选)农业部第42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

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拖拉机驾驶证。

申领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拖拉机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拖拉机驾驶证。

拖拉机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拖拉机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农机监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第一节拖拉机驾驶证第六条拖拉机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一)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拖拉机驾驶证号码)、照片;(二)农机监理机构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机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七条拖拉机驾驶人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一)大中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在1…4.7千瓦以上),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G”;(二)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发动机功率不足14.7千瓦),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H”;(三)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K”。

第八条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的,准许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只准许驾驶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持有准驾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只准许驾驶手扶式拖拉机。

第九条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

拖拉机驾驶人初次获得拖拉机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第三节申请、考试和发证第十二条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所持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除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拖拉机驾驶证。

第十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

第十五条拖拉机驾驶人考试科目分为:(一)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机械常识、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考试;(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三)科目三: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四)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第十六条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考试。

其中科目三的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可根据机型实际选考一项。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

其中,科目一考试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农业部制定,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第十八条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

申领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第十九条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申请人在取得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考试。

第二十条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

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

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的考试日期应当在10日后预约。

在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二十一条增考项目(一)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或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手扶式拖拉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科目四;(二)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大中型拖拉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科目四;(三)持有准驾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大中型拖拉机或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

增考的考试方法和评分标准与初考相同。

第二十二条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申请人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核发拖拉机驾驶证。

获准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各考试科目结果应当公布,并出示成绩单。

成绩单应当有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拖拉机驾驶证。

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原因。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第二十五条拖拉机驾驶人应当于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二)拖拉机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拖拉机驾驶人户籍迁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拖拉机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取档案资料,转送申请换证地农机监理机构,并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提交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拖拉机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一)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拖拉机驾驶证记载的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二)拖拉机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在3日内换发拖拉机驾驶证;对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

申请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补发拖拉机驾驶证。

第三十条拖拉机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的换证、补证业务。

代理人申请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三十一条拖拉机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拖拉机驾驶证:(一)死亡的;(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拖拉机的;(三)提出注销申请的;(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五)超过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八)拖拉机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拖拉机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拖拉机驾驶证作废。

第四章审验第三十二条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后,应当通知拖拉机驾驶人在15日内到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接受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

拖拉机驾驶人接受教育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四考试。

第三十三条拖拉机驾驶人在拖拉机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拖拉机驾驶证;在拖拉机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拖拉机驾驶证。

换发拖拉机驾驶证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拖拉机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三十四条拖拉机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按拖拉机驾驶证初次领取月的日期,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身体条件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签注驾驶证。

第三十五条拖拉机驾驶证的式样、规格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件》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驶证证件》执行。

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式样由农业部规定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二)居民的住址,是指《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三)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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