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继承法理念变迁的法哲学分析
国外财产继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财产继承是指个人在其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将财产转移给法定继承人或其他指定继承人的法律行为。
不同国家的财产继承法律规定各有特色,以下将对一些主要国家的财产继承法律制度进行概述。
一、美国财产继承法律规定1. 继承税制美国实行联邦和州两级继承税制。
联邦继承税对死者遗产价值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征税,而州继承税则由各州自行制定。
2. 继承顺序美国继承顺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将财产分配给死者亲属。
遗嘱继承是指死者生前立有遗嘱,按照遗嘱内容分配财产。
3. 法定继承顺序(1)配偶:死者配偶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继承全部遗产。
(2)子女:如果死者有子女,配偶可以继承1/2的遗产,子女平分剩余的1/2。
(3)父母:如果死者有父母,配偶可以继承1/3的遗产,子女和父母各继承1/6。
(4)兄弟姐妹:如果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兄弟姐妹可以继承遗产。
4.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死者生前立有遗嘱,按照遗嘱内容分配财产。
遗嘱可以是口头遗嘱、书面遗嘱或公证遗嘱。
二、英国财产继承法律规定1. 继承税制英国实行遗产税制,对死者遗产价值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征税。
2. 继承顺序英国继承顺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将财产分配给死者亲属。
3. 法定继承顺序(1)配偶:死者配偶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继承全部遗产。
(2)子女:如果死者有子女,配偶可以继承1/2的遗产,子女平分剩余的1/2。
(3)父母:如果死者有父母,配偶可以继承1/3的遗产,子女和父母各继承1/6。
(4)兄弟姐妹:如果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兄弟姐妹可以继承遗产。
4.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死者生前立有遗嘱,按照遗嘱内容分配财产。
遗嘱可以是书面遗嘱或公证遗嘱。
三、德国财产继承法律规定1. 继承税制德国实行遗产税制,对死者遗产价值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征税。
2. 继承顺序德国继承顺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遗产继承中的国际法问题跨国财产如何继承
遗产继承中的国际法问题跨国财产如何继承遗产继承中的国际法问题——跨国财产的继承在当今日益全球化的社会中,人们的生活跨越国界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然而,随着跨国生活的增加,涉及国际法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其中,遗产继承是一个涉及国际法的重要领域,特别是对于拥有跨国财产的个人来说,其继承问题更是变得复杂而具有挑战性。
本文将探讨遗产继承中的国际法问题,特别聚焦在跨国财产如何继承的议题。
1. 国际私法的适用在处理涉及跨国财产继承的案件时,国际私法的适用是首要的问题。
国际私法旨在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并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通常,采用的是“国籍原则”和“常住地原则”两种方法。
国籍原则认为,一个人的国籍决定了其继承权利,而常住地原则则认为继承权取决于个人在其常住地的法律体系。
在一些国际条约中,国际遗嘱法也为个人提供了在国际继承问题上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
2. 国际继承的公证与认证当涉及到跨国财产的继承时,证明遗嘱或继承权的合法性变得尤为重要。
国际继承中的公证与认证过程旨在确保遗嘱或继承权的真实有效,并解决可能存在的疑义或争议。
国际公证和认证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外交途径或者根据各国内部的规定来执行。
此外,一些国际组织和协议也提供了统一的公证和认证程序,以促进国际继承事务的处理。
3. 文化差异与法律遵从跨国财产继承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处理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和文化差异。
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对继承权的认知和实践产生了显著影响。
因此,在处理跨国财产继承时,个人和相关机构需要尊重不同国家的法律和文化差异,并遵从当地的继承规则。
同时,透明和有效的沟通将有助于解决由法律和文化差异引起的不确定性,并建立起国际遗产继承领域的信任。
4. 遗嘱规划与专业顾问对于拥有跨国财产的个人来说,合理的遗嘱规划至关重要。
借助专业的遗嘱规划顾问,个人可以了解并合理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的继承法律规定,以确保跨国财产的合理分配和保护。
遗嘱规划涉及到遗嘱的起草、财产评估和继承权的分配等方面,因此,选取一位熟悉国际继承法的专业顾问显得尤为重要。
财产继承在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异同
财产继承在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异同引言:财产继承是财产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议题,涉及到个人财产在其死后的分配问题。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对于财产继承的规定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源于各国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
本文将以几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为例,分析财产继承在这些国家中的异同。
一、英美法系中的财产继承英美法系主要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其财产继承制度较为相似。
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强调个人意愿的尊重和自由,因此在财产继承方面,一般采用遗嘱继承的方式。
即个人可以通过遗嘱明确规定财产的继承人和份额。
这种方式下,个人的自主权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但也容易导致亲属之间的纠纷和争议。
案例:在英美法系中,如果一位富有的商人在遗嘱中将其全部财产都留给了他的独生子女,而完全忽略了其他亲属,比如兄弟姐妹或是父母。
这种情况下,其他亲属可能会对遗嘱进行质疑,认为其未能公平地分配财产。
法院将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权衡个人意愿和公平原则,决定是否对遗嘱进行修改或废除。
二、大陆法系中的财产继承大陆法系主要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其财产继承制度与英美法系存在明显差异。
大陆法系注重家族利益和社会公平,因此采用了强制继承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个人的财产在其死后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进行分配,无法完全由个人的意愿来决定。
案例:在大陆法系中,如果一位富有的商人在遗嘱中将其全部财产都留给了非亲属或是慈善机构,而没有给予自己的直系亲属任何继承份额。
这种情况下,直系亲属可以依法主张其继承权,法院将会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来确定继承人的权益。
三、混合法系中的财产继承混合法系主要以日本法和韩国法为代表,其财产继承制度综合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特点。
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既注重个人意愿的尊重,又考虑到家族利益和社会公平的因素。
因此,在财产继承方面,既允许遗嘱继承,也设置了一定的强制继承规定。
案例:在混合法系中,如果一位富有的商人在遗嘱中将其全部财产都留给了非亲属或是慈善机构,而没有给予自己的直系亲属任何继承份额。
美国继承法的特点与应用
美国继承法的特点与应用继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在个体死亡时的转移方式。
在美国,继承法起源于英国普通法,但经过了演变和改革。
本文将探讨美国继承法的特点以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
一、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1. 平等原则在美国继承法中,平等原则是一个基本的指导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继承人应当平等分享被继承人的财产。
这意味着继承人的身份、性别、种族等因素不应对继承权产生影响,所有合法的后代在继承时享有平等的权利。
2. 遗嘱的重要性美国继承法允许个体通过遗嘱明确规定其财产在死后的分配方式。
这意味着个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安排财产的继承顺序和份额,并有权选择继承人。
遗嘱的撰写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但它为个体提供了更大的自主权。
3. 排除否认继承权的权力美国继承法承认个体拥有排除否认特定亲属的继承权力。
这意味着,个体可以在遗嘱中排除某些亲属的继承权,或者选择只将财产的一部分留给他们。
这为个体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能够更精确地规划财产的分配。
4. 继承税制度美国继承法实行继承税制度,对高额继承财产征收相应的遗产税。
继承税的实施有利于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二、继承法的应用1. 遗嘱的撰写遗嘱是继承法中一个重要的工具,它使个体能够自主安排财产的继承方式。
根据美国继承法的规定,适当撰写遗嘱可以确保个体的遗愿得到尊重,减少家庭纠纷的发生。
因此,对于具有一定资产的个体来说,及时撰写遗嘱是非常重要的。
2. 遗产管理美国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对遗产的管理和分配方式。
在个体去世后,由执行遗嘱的遗产管理人负责处理遗产的分配、税务申报等事务。
继承人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以确保遗产的合法转移,并维护遗嘱的有效性。
3. 继承纠纷解决继承纠纷是在继承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美国继承法对于解决继承纠纷提供了一系列的诉讼程序和机制。
当出现争议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确保财产的合理分配。
西方遗嘱继承理念变迁及规律(一)
西方遗嘱继承理念变迁及规律(一)关键词:遗嘱继承理念变迁利益平衡内容提要:“家族协同说”是古代社会的遗产继承理论,近代思想家依据自然法提出了遗嘱继承“意志说”,现当代法学家从关注社会利益的视角出发,提出了遗嘱继承“社会利益说”。
西方遗嘱继承理念的变迁,表现为从“家族协同说”、“意志说”再到“社会利益说”这样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并呈现出多样化特质,但总的发展趋势与规律是走向个人、家庭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从古希腊到近现代,西方继承思想史上发生过几次大的知识转型,每一次转型都深受当时占主导地位的继承理念的影响,并导致遗嘱继承在继承法中的不同地位。
发掘和梳理西方历史上众多思想家、法学家们的遗嘱继承理念及变迁规律,对理解当代西方遗嘱继承价值理念、哲学倾向和制度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遗嘱继承理念的变迁过程(一)“家族协同说”:古代占统治地位的继承理念“家族协同说”是古代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继承理念。
它强调“继承是由于家族协同生活而发生的,没有一体的协同生活或协同感者不应继承”。
1]188其意味着:家庭(家族)是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的生活共同体,家庭财产为家庭成员所共同创造,亦应为家庭成员所共同分享,并决定着占统治地位的继承模式为法定继承。
“古时社会的权利占优势,个人的权利则不重视。
那时惟一盛行的权利,是表示家庭权利卓越的法定继承。
”2]542“家族协同说”表明古代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家族、家庭而不是个人,反映了继承制度的本质在于保证家族的延续性。
“家族协同说”同样亦是人类最早形态的遗嘱继承的本质。
遗嘱继承,在古希腊已经出现,但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却是在罗马社会的《十二表法》时期。
最初,“推进罗马遗嘱在法律中确立的基本目的与推进无遗嘱继承规则,也就是通过将死者的法律人格传给他的继承人(或共同继承人)而保持家父制得以延续的规则的基本目的是同样的。
首要的目的并非给予个人在死后实现他们意志的权力;首要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单位。
罗马继承法研究
罗马继承法研究罗马继承法是古罗马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对于后来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等地的继承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主要特点是:1.继承人的顺序:罗马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排列顺序,包括先继承配偶、子女,再是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
这个顺序一直被保留至今,并成为了许多国家继承法的基础。
2.遗嘱制度:罗马继承法将遗嘱制度确立为一种合法的继承方式,即使没有合法继承人,也可以通过遗嘱来安排财产继承。
3.继承份额:罗马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在财产继承中的份额,如一定比例留给配偶,而其余份额则按照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配。
4.过继制度:罗马继承法还规定了过继制度,即将财产过继给未来的继承人。
这种制度在后来的法律体系中逐渐消失,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
5.不动产继承:罗马继承法首次将不动产继承与动产继承分离,并赋予了不动产继承更高的地位和权利保护。
罗马继承法对后来的继承法律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主要特点在现代继承法中仍有所体现,是继承法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罗马继承法是指古罗马时期制定的有关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则。
它对后来的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等地的继承法制,甚至对全球现代继承法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详细介绍罗马继承法的五个主要特点。
1.继承人的顺序罗马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排列顺序。
在继承人顺序中,配偶、子女通常处于优先地位,其次是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
这个顺序被保留至今,并成为了许多国家继承法的基础。
例如,现代英国继承法就是基于此顺序来规定的。
罗马法的这种继承人排列顺序,在当时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由于当时的社会结构,家庭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往往与家族的血统、财富以及其他因素密切相关。
因此,继承人的顺序也就成为了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
对于现代继承法来说,这种继承人顺序安排仍然得到了广泛应用。
通常情况下,配偶和子女会优先继承遗产,而其他亲属或无亲属则处于较低的继承顺序中。
2.遗嘱制度罗马继承法将遗嘱制度确立为一种合法的继承方式,即使没有合法继承人,也可以通过遗嘱来安排财产继承。
由英法百年战争,聊聊中世纪欧洲丧心病狂的继承制度
由英法百年战争,聊聊中世纪欧洲丧心病狂的继承制度法国的继承危机公元1328年2月1日,法王查理四世在病床上弥留,想想身后之事他就觉得闭不上眼睛。
卡佩王朝在自己这代人身上似乎传染上一种叫“没有儿子综合症”的怪病,老爹腓力四世好模好样的把王位传给了大哥路易十世,大哥没儿子成年挂了,只好把王位传给二哥腓力五世。
二哥熬了六年,同样没有儿子挂了,王冠这才落到老三查理的头上。
查理同学从继位以来一直压力山大,因为他即是老三也是老幺,下边再没有弟弟当替补,只有个叫伊莎贝拉的妹妹远嫁英格兰。
坑爹的是他现在依然没有儿子,唯一的希望就剩下怀着身孕的皇后。
查理紧握皇后的双手,留下最后一句话:“要生儿子!”法国国王查理四世上帝显然没搭理这哥们的愿望,几个月后皇后悍然又他添了个千金,卡佩王朝彻底绝嗣!其实查理家有没有儿子法国贵族们毫不关心,他们面临的问题是王冠到底该戴在谁的头上。
从血统上来说,最近的是查理的妹妹伊莎贝拉。
然而大部分贵族都不希望法国和伊莎贝拉扯上关系,原因倒是不复杂,这姑娘实在玩的太浪。
诨号“法兰西母狼”的伊莎贝拉刚刚带着情人罗杰·莫蒂默把丈夫爱德华二世赶下台,其中固然有爱德华二世无法无天胡乱搞基的因素,但传说中用烧红铁棍做铁板直肠的死法太过惨烈(只是民间传说,事实上有证明表明爱德华二世的死亡日期比官方文献里晚),法兰西贵族听闻后都觉得菊花一紧。
于是法国贵族再一次抬出了祖传的《萨利克法》,声称法国不接受女性为王,也不承认母系继承,直接否决掉伊莎贝拉通过任何方式染指王权的可能性。
于是查理四世的堂兄瓦卢瓦伯爵加冕为王,称为腓力六世,法国正式进入瓦卢瓦王朝。
捡漏当国王的腓力六世报复社会的英格兰之王这么大群人玩的热火朝天,却忽略掉了一个重要人物,伊莎贝拉之子、英格兰之王爱德华三世,虽然这位老兄一再声明自己才是法国王冠的天然继承人。
法国贵族们对这个15岁的小屁孩不屑一顾,你那英格兰王冠都抓在后爹手里呢,跟我们扯什么淡?你后爹让你发言了吗?惨遭无视的爱德华三世在极端压抑中走向了报复社会的不归路,两年后的1330年10月19日,他和密友一起发动政变,在诺丁汉城堡将骑在头顶的后爹抓捕,随即处决掉,令他蒙羞的母亲被软禁在了温莎城堡(有点像秦始皇)。
西方古代继承制度
西方古代继承制度西方古代继承制度在不同的时期和地区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继承制度是按照长子继承制进行的,这意味着长子在家族财产和社会地位方面享有优先权。
在古希腊,继承制度是长子继承制。
在这个社会中,男性成员被认为是家族的主要继承人,而女性成员则次要得多。
如果父亲去世,长子会继承财产和社会地位,其他儿子则只能获得少量的财产和社会地位。
如果父亲留下了其他儿子,那么他们将按照年龄的大小依次继承财产和社会地位。
在古罗马,继承制度也是长子继承制。
在这个社会中,男性成员也被认为是家族的主要继承人,而女性成员则次要得多。
如果父亲去世,长子会继承财产和社会地位,其他儿子则只能获得少量的财产和社会地位。
如果父亲留下了其他儿子,那么他们将按照年龄的大小依次继承财产和社会地位。
在中世纪欧洲,继承制度是按照封建制度进行的。
封建制度是将土地和其他财产分配给儿子的一种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儿子们要根据他们的年龄、功绩和忠诚度来获得更高的地位和财产。
如果一个父亲去世了,那么他的财产将被分配给他的儿子们,这些儿子们将根据他们在家族中的地位和贡献来获得更高的财产和地位。
在文艺复兴时期,继承制度开始发生变化。
由于文艺复兴强调个人自由和个性发展,父亲们开始将财产和社会地位留给他们的独生子或唯一的儿子。
在这种情况下,独生子或唯一的儿子将成为继承人,而其他儿子则只能获得少量的财产和社会地位。
在现代欧洲,继承制度已经发生了变化。
由于法律禁止平分财产,父亲们通常会将财产留给他们唯一的儿子或唯一的女儿。
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将拥有更多的财产和社会地位,因为他们可以独享父亲留下的财产。
欧洲王室继承法
欧洲王室继承法欧洲王室继承法欧洲王室继承法是一套颇具复杂性的法规,它定义了王位继承权的排列顺序以及王位继承者所需符合的条件。
王室继承法的规定因国家不同而异,本文将重点介绍英国王室的继承法规。
英国王室继承法英国王室继承法追溯至1701年制定的《王位继承法》,最近的一次修改是在2013年通过的《王室继承法》。
根据2021年5月8日的数据,英国爱丁堡公爵菲利普王子去世后,威廉王子成为公爵。
因此,本文将根据最新的英国王室继承法规进行分析。
除统治者之外,英国王室继承的顺序是根据血缘关系而定,而非性别别款。
现行法规规定王室继承的顺序为:英国君主的第一个直系儿子或女儿,然后是她们的子女,孙子女,以及父母、兄弟姐妹,然后是其父亲或母亲的兄弟姐妹,最后是王室中的其他近亲。
至于夫妻之间是否应平分共同继承的问题,本文不做讨论,在以性别和婚姻诉争权为基础的判断底下,规则是明确的。
如何符合英国王室继承法规在英国王室继承法规定中,不仅囊括了按血缘关系继承的顺序,还明确了继承人所需满足的条件。
现行法规规定,英国王室继承人必须是英国公民,并符合英国国家退役海军人员协会给予的保护优惠规定。
由于男女在英国王室继承法中同等被允许继承王位,因此英国王室的继承顺序跟其他国家有所不同。
还有,有关俗称的重要性也不能忽略。
结语通过阅读本文,您应该对英国王室继承法规定有了更清晰的了解。
正如上面所提到的,这一体系的复杂性在全球范围内都有可能引起关注。
如果您对这种法规感兴趣,还可以探究其他国家的继承法规,对于想在英联邦的国家了解王室继承的人来说,这将是一次精彩的文化学习之旅。
13世纪 英国土地继承法
13世纪英国土地继承法13世纪英国土地继承法【导言】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土地一直被视为一种重要的财产。
它的所有权和继承方式一直在各个时期和地域有所不同。
本文将重点探讨13世纪英国的土地继承法,以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当时社会的法律制度和土地继承方式的演变。
在13世纪的英国,土地继承法非常重要,因为它决定了财富和权势的传承,也对社会的结构和稳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土地继承法的背景】13世纪的英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土地的所有权和继承是非常重要的。
而当时的土地继承法是基于封建制度的,通过维护贵族的土地权益来维持封建社会的稳定。
【2. 土地继承法的特点】2.1 土地的男性继承权在13世纪的英国,土地的男性继承权是十分普遍且强大的。
根据当时的继承法,土地首先由家族中的男性继承,通常是最年长的儿子。
这种继承方式确保了土地的延续和家族的权力传承。
2.2 土地的女性继承权与男性继承权相比,女性继承土地的权益较弱。
尽管女性有时可能继承土地,但在许多情况下,她们的继承权会被男性亲属所剥夺。
这反映了当时社会对男性继承权的偏好,也体现了封建社会中男权思想的盛行。
2.3 土地的分割和继承权的转移除了按照特定的继承规则将土地传给下一代外,13世纪的英国还存在着土地继承权的分割和转移。
在某些情况下,土地可能会被分割给多个继承人,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没有合适的继承人时。
继承人有时也会通过出售土地或将其赠与他人来转移继承权。
【3. 土地继承法对社会的影响】3.1 社会地位和财富的传承土地继承法决定了财富和权力的传承方式,因此对于社会地位的传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贵族阶层通过土地的继承来保持其社会地位和影响力,而农民和平民阶层则很难通过继承获得土地,导致了社会的阶级分化。
3.2 社会结构的稳定封建社会的稳定性依赖于土地继承法的均衡和公正。
如果土地继承权出现争议或不公平的现象,可能会导致社会的动荡和不满情绪。
13世纪的英国政府保持土地继承法的稳定,以确保社会秩序和结构的安全。
浅议从罗马法到现代民法中的继承失格制度的演变
罗马法的继承制度历经数代,其原那么经历了一系列的转变:“继承”一词的拉丁文是successio,原意是指继承人在法律上取得被继承人的地位,即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使之得以延续。到了后期,已经由要紧对象已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再也不是被继承人的人格。
继承制度最初是采取归纳继承主义(successio per universita),即除与被继承人之人身相联系的债权、债务或其他权利义务之外,继承人要总括地继承被继承人的一切财物和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即便死者遗产中的欠债远远超过资产,继承人仍然要全数继承下来。随着身份继承慢慢演变成财产继承,归纳继承制度便失去了它的前提和依照,而显得对继承人过度苛刻。为了爱惜继承人的利益,罗马法慢慢废除归纳继承制度,给予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仅以其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的权利。以遗言继承为主,法定继承为辅。
通过这些片断的解读,能够解读出:“不配”制度是一种身份制裁,表现了国家对不配者继承人资格的否定,具有身份法的性质。它剥夺的是具体的权利能力,仅仅针对继承权。除一样针对被继承人、遗言和其他继承人的危害行为外,还包括了不替被继承人复仇,监护者无端推卸责任,解放的家子,提起对抗遗言的遗产占有,同时作为未适婚人的替补取得遗产,行省长官娶本省女子等表现国家关于继承人道德和政策要求的行为。(二)各个国家在现代民法中对继承失格的继受情形
论西方法律观念的变迁与中国法律的移植
摘要 (1)关键词 (2)前言 (2)一、西方法律观念的变迁 (2)(一)自然法观念 (2)(二)实证法观念 (3)(三)社会法观念 (4)(四)三大观念趋向融合后的思考 (4)二、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4)(一)经济因素 (5)(二)政治因素 (6)(三)社会因素 (6)三、法律移植的可行性 (7)(一)供体与受体之间的相似性 (7)(二)植体本身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8)(三)受体要具有较强的开放性 (8)四、法律移植与中国法律的独立性 (8)五、中国法律移植的途径 (8)六、总结 (10)参考文献 (10)致谢 (11)略论西方法律观念的变迁与中国法律移植摘要:法律文化无国界,西方法律思想是人类共同的宝贵财富,而西方法学中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更是人类的魂宝。
而三者也正是西方法学观念变迁的主线。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法律全球化重构也拉开了赛程。
国家间互相借鉴、移植法律也日趋频繁。
但法学界对于法律移植问题的研究尚处于初期,对于移植的必要性、可行性各学派争论不休。
全球化进程中中国也无法避免这些问题。
在选择借鉴、移植的时候应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道路。
关键词: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法律移植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cept of W ester Laws and Laws Transplantationof ChinaAbstract:The culture of law is borderless. Western legal theories are the common wealth of the world, of which the natural law theory, analytic al jurisprudence and 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 are the treasure of human soul and they are the main line of the change of western legal concepts. Driven by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he restriction of law globalization has also started. More and more countries are learning and transplanting the laws from others. Y et in the law field, the law transplant is in its infancy, so there is still a hot debate about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law transplantation among various schools. Even China can not avoid such problems during the process of globalization who should work out the legal road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choosing reference and transplanting laws.Key words:natural law; analytic al jurisprudence; 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 law transplant前言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济全球化成为了当今世界的主题。
罗马法继承制度及其对当代继承制度的影响
罗马法继承制度及其对当代继承制度的影响罗马法的继承制度历经数代,其原则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一、由身份继承演变为财产继承“继承”一词的拉丁文是successio,其原来的意思是指继承人在法律上取得被继承人的地位,即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使之得以延续。
到了法律昌明时期后期,罗马的继承,已经由身份继承演变成为财产继承了。
当然,即使在这时,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以绵延家祀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只不过继承的主要对象已经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不再是被继承人的人格了。
二、由概括继承发展为限定继承罗马的继承制度最初是采取概括继承主义(successio per universita),即除了与被继承人之人身相联系的债权、债务或其他权利义务之外,继承人要总括地继承被继承人的一切财物和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而不问资产、负债的多少,纵使死者遗产中的负债远远超过资产,继承人仍然要全部继承下来,替死者还清负债。
概括继承制度与罗马古代的身份继承制度相联系。
随着身份继承逐步演变为财产继承,概括继承制度便失去了它的前提和根据,而显得对继承人过份苛刻。
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适应继承制度变革的需要,罗马法逐步废除了概括继承制度,赋予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仅以其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的权利。
限定继承制度确立,并为后世各国继承法所采用。
三、以遗嘱继承(successio secundum tabulas)为主,法定继承(successio ab intesta)为辅《十二表法》确认以遗嘱继承为主,法定继承为辅。
两种继承的关系可具体归纳如下:第一,法定继承不得和遗嘱继承并用。
凡遗嘱有效时,就不适用法定继承。
对同一项遗产,除军人遗嘱之外,亦不得以遗嘱处理其一部分,而按法定继承处理其另一部分。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若被继承人用遗嘱的方式指定继承人,但只给他一部分遗产,而对其余遗产的处理没有表示意见,或者明确表示其余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就视为被继承人用遗嘱处分了他的全部遗产,他的全部遗产就由他指定的继承其一部分遗产的继承人继承。
西方遗嘱继承理念变迁及规律(1)论文
西方遗嘱继承理念变迁及规律(1)论文关键词: 遗嘱继承理念变迁利益平衡内容提要: “家族协同说”是古代社会的遗产继承理论,近代思想家依据自然法提出了遗嘱继承“意志说”,现当代法学家从关注社会利益的视角出发,提出了遗嘱继承“社会利益说”。
西方遗嘱继承理念的变迁,表现为从“家族协同说”、“意志说”再到“社会利益说”这样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并呈现出多样化特质,但总的发展趋势与规律是走向个人、家庭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从古希腊到近现代,西方继承思想史上发生过几次大的知识转型,每一次转型都深受当时占主导地位的继承理念的影响,并导致遗嘱继承在继承法中的不同地位。
发掘和梳理西方历史上众多思想家、法学家们的遗嘱继承理念及变迁规律,对理解当代西方遗嘱继承价值理念、哲学倾向和制度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遗嘱继承理念的变迁过程(一)“家族协同说”:古代占统治地位的继承理念“家族协同说”是古代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继承理念。
它强调“继承是由于家族协同生活而发生的,没有一体的协同生活或协同感者不应继承”。
188其意味着:家庭(家族)是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的生活共同体,家庭财产为家庭成员所共同创造,亦应为家庭成员所共同分享,并决定着占统治地位的继承模式为法定继承。
“古时社会的权利占优势,个人的权利则不重视。
那时惟一盛行的权利,是表示家庭权利卓越的法定继承。
”542“家族协同说”表明古代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家族、家庭而不是个人,反映了继承制度的本质在于保证家族的延续性。
“家族协同说”同样亦是人类最早形态的遗嘱继承的本质。
遗嘱继承,在古希腊已经出现,但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却是在罗马社会的《十二表法》时期。
最初,“推进罗马遗嘱在法律中确立的基本目的与推进无遗嘱继承规则,也就是通过将死者的法律人格传给他的继承人(或共同继承人)而保持家父制得以延续的规则的基本目的是同样的。
首要的目的并非给予个人在死后实现他们意志的权力;首要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单位。
中外法定继承制度研究论文
THANK YOU.
研究目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
通过对中国及世界各国的法定继承制度进 行深入研究,分析其优缺点,提出完善法 定继承制度的建议,以促进社会和谐、稳 定和发展。
VS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资料调查、比较分析、案例分析 和实证研究等方法,对法定继承制度的起 源、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进行全面探讨 。
研究范围和限制
研究范围
解决方案
完善继承法律制度,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加强司法监督 和执行力度等。
03
外国法定继承制度研究
外国法定继承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01
古罗马法中的继承
02
欧洲中世纪的继承
古罗马法是最早的继承法,规定了遗 嘱继承、无遗嘱继承等多种继承方式 。
欧洲中世纪时期,继承制度主要受到 封建制度的影响,重视家族财产和贵 族特权。
05
结论
研究成果总结
证实了中外法定继承制度在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下 的差异和共性。
探讨了中外法定继承制度的主要原则和政策导向,包 括平等原则、保护原则和鼓励原则。
分析并比较了中外法定继承制度的继承范围、顺序、 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揭示了中外法定继承制度在实践中所面临的挑战和问 题。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本论文主要研究世界各国及中国的法定继承制度,重点比较分析其异同点及 优缺点。
研究限制
由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差异较大,本论文仅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进 行比较分析,同时由于篇幅有限,只能选取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 。
02
中国法定继承制度研究
中国法定继承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夏商周时期
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继承制度开 始萌芽。
中外法定继承制度研究论文
中外法定继承制度研究论文摘要:法定继承制度是一种保护和维护家族财产传承的方式,对于保护家庭成员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论文旨在探讨中外不同法定继承制度的特点和效果,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综述研究,本论文得出了中外法定继承制度的相似之处和差异之处,同时提出了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引言法定继承制度是指通过立法对继承权进行规定,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族财产的正常传承。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法定继承制度的具体规定存在差异,但目标都是为了保护弱势继承人的利益,防止财产不正当流失。
本论文将分别对中外法定继承制度的特点和效果进行探讨,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二、中外法定继承制度的特点1.中法定继承制度的特点中国实行的是法定继承制度,即财产由法律根据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来确定继承人,保障了家族成员的继承权益。
其中,继承顺序为“子、孙、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继承份额根据法定继承人的数量和与被继承财产的关系来决定。
2.欧美法定继承制度的特点欧美国家的法定继承制度较为灵活,通常采用近亲属优先的原则,比如子女优先、配偶优先等。
这种制度注重合理分配,注重维持亲情关系,并且有一定的保障贫困人口的制度措施。
三、中外法定继承制度的效果1.中法定继承制度的效果中法定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家族财产流失。
同时,这种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不考虑个案情况、容易引发家庭纠纷等。
2.欧美法定继承制度的效果欧美法定继承制度注重继承人之间的平等和公平,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限制,比如在分配方面存在固定比例限制、忽视个案情况等。
四、中外法定继承制度存在的问题1.法定继承制度对个案情况不够灵活无论是中法定继承制度还是欧美法定继承制度,都存在对个案情况不够灵活的问题。
在实践中,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尽相同,对于特殊情况的处理有一定的局限性。
2.容易引发家庭纠纷在家族财产继承过程中,由于权益分配不均等等原因,容易引发家庭纠纷,导致家庭关系破裂。
私法理念现代变迁的法哲学理论基础
私法理念现代变迁的法哲学理论基础【摘要】私法理念现代变迁的主要特征是私权神圣和私法自治受到限制。
新自然法学、法律现实主义、社会学法学和历史法学的相关理论构成了私法理念现代变迁的法哲学理论基础。
【关键词】私法理念;新自然法学;法律现实主义;社会学法学;历史法学【正文】19世纪,以强调绝对的私权神圣和私法自治为特征的近代私法理念得到弘扬。
随着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20世纪私权神圣和私法自治的绝对性受到质疑。
导致这一变迁的实质性原因是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新自然法学、法律现实主义、社会学法学和历史法学的相关理论也是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
正是这些相关理论构成了私法理念现代变迁的法哲学理论基础。
一、限制契约自由的法哲学理论基础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新自然法学、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为限制契约自由提供了法哲学理论的支持。
[1]202首先,新自然法学理论从法与道德的关系和信赖利益理论两个方面论证了限制契约自由的合理性。
第一,法与道德的关系理论对限制契约自由的合理性的支撑。
近代契约法割断了从亚里士多德以来法与道德的联系,视规则为既经确定就不应改变的第一要素,以法的形式取代了法的实质。
到了20世纪,这种分离了法律与道德的哲学思想遭到了新自然法学理论的抨击。
新自然法学理论试图提供一种普遍的准则,主张实定法应向正义法靠近。
法的伦理性被新自然法学再一次强调,绝对的私法自治理念受到了修正。
施塔姆勒认为,法以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为最终目的,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正当的自由观念取代那种绝对主观和自私的自由观念。
让·达宾主张,个人自由必须服从于社会公益。
正义和公共利益是制定法律的根据。
因此,契约自由应以不违背公共利益为界限。
奥里乌的组织机构理论指出,理想的制度远远超过了那些个人间的偶然关系。
为了实现理想制度的共同利益,个人之间签订的契约必须受到制度法的限制。
因而,个人之间订立的契约必须体现消费者团体、同业工会以及其他维护公共利益的制度要求。
欧盟涉外继承条例研究
欧盟涉外继承条例研究欧盟涉外继承条例的制定是在现实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
随着欧盟内部国家间人员流动的增加,不同国家继承法之间的差异给公民的继承权利和义务产生了巨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许多欧洲国家的继承制度都受到宗教、传统和历史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不同国家的继承法律框架差异较大,继承的程序和费用也有很大的不同。
在英国,子女有法定继承权;在法国,继承权受到法定份额和强制配额的限制;在德国,《民法典》规定了继承顺序和法定继承份额等具体规定。
这使得欧盟成员国内的继承问题十分复杂,给欧盟公民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困惑。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欧盟涉外继承条例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
涉外继承条例使得欧盟内部的继承问题得到了更好的解决。
根据涉外继承条例规定,欧盟公民在涉外继承时,可以选择适用其国籍的国家的继承法或者其在欧盟国家居住地的继承法。
这意味着,即使一个欧盟国家的公民在另一个国家遗产继承,也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哪一个国家的继承法,从而减少了继承问题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为欧盟内部的继承问题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解决途径。
涉外继承条例对于欧盟成员国之外的国家的公民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根据涉外继承条例的规定,如果一个国家没有规定继承法选择的制度,那么欧盟的继承法则可以适用于该国的公民。
这意味着欧盟的涉外继承法可以为世界各国的公民提供一个更为稳定和可预期的继承法律环境,为他们提供更加明确的社会和法律保障,这对于加强国际社会的合作和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欧盟涉外继承条例的出台也给欧盟成员国的继承制度一体化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欧盟涉外继承条例的实施意味着欧盟内部的继承制度将更加趋于一致。
尽管欧盟并未完全统一各成员国的继承制度,但随着欧盟涉外继承条例的实施,不同国家继承法之间的差异将被减少,使得欧盟成员国内的继承法在涉外继承问题上更加一致和协调,为跨国继承提供更清晰和便利的解决途径。
在研究欧盟涉外继承条例的意义和影响时,也需要注意到欧盟涉外继承条例的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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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 o u na r l o f Yu n n a n Un i v e r s i t y L a w E d i t i o n
No v e mbe r , 2 01 3
第2 6卷
第 6期
V o L 2 6 No . 6
开的 , 父 权 既是 制 度 的 起 点 , 也 是 归 宿 。在 希 罗 多 德
的《 历史》 中讲 述了希波战争 的经过 , 并 附带介 绍了
地 中海 周 围和 亚细 亚等 地各 民族 的风土人 情 , 我们 大 略 可 以知道 一些 古代 西 方人 的生 活 习惯 , 其 中最典 型 的是在 介绍 某 人 的时候 使用 其父 亲 的名号 , 甚 者是 其
在, 是继 承法 律 制度 设 计 和 规 范 设 定 的 指 导思 想 , 具
祖父 的名 号 , 如普 利 亚莫 斯 的儿 子 亚历 山 大 、 阿 律 阿 铁斯 的儿 子 克洛伊 索 斯 、 居 鲁 士 的儿 子 冈 比西 斯 、 叙 司塔 司佩 斯 的儿子 大 流士 等 , 书 中类 似 的表述 比比皆 是。 ②儿子 的身 份 是 通 过 父 亲 的身 份 来 标 示 的 , 他 的 个体 性湮 灭 于家 族 团体 之 中 。在希 腊 特 洛 伊 战 争 中 失 败 的特洛伊 残 部迁 移到 意大 利半 岛 的台伯河 畔 , 最 终建 立 了 以罗慕 洛为 君王 的奴 隶制 王 国 , 这就是 古 代
文章编 号 : C N 5 3—1 1 4 3 / D( 2 0 1 3 ) 0 6— 2 1— 0 5
法 学论 坛
西 方 继 承 法 理 念 变 迁 的法 哲 学 分 析
王艳 慧
摘 要: 西 方继承 法理 念 的 变迁 直接 导 致其 制度 价 值和 基 本 规 范 的 变化 。 家族 主 义传 统 下 的 继
个 特定 团体 的成员 。每 一个 人首先 是 一个市 民 , 然
后, 既是 一个 市 民 , 他 必 是 阶级 中的一 个 成 员— — 属
于 一个 贵族 阶级 的成 员 或 是 属 于 一个 平 民 阶级 氏族 、 大 氏族 或 部 落 的成员 ; 最
者试 图通过 梳 理不 同历 史 时期继 承法 理念 的变 迁 , 说 明继承 法理 念应 与社 会 发展 相适 应 , 进 而 通过 制定 相
罗马的由来。 ⑧ 古罗 马同样是父权制传统 的国家 , 在
经 历 了共 和 国和帝 制 的不 同时 期 , 父 权始 终是 法律 制
度尤 其是 继 承法 律 制 度设 计 的 中心 点 。如 果 我 们 仔
作者 简介 : 王艳 慧,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讲 师、 黑龙 江大学《 北方 法学》 编辑( 黑龙江 哈 尔滨 , 1 5 0 0 8 0 ) 。
① ② ③ ④
[ 英] 梅 因著 : 《 古代法》 , 沈景一译 , 北京 : 商务 印书馆 2 0 0 9年版 , 第8 7页。 [ 古希腊 ] 希 罗多德著 : 《 历 史》 , 王以铸 译 , 北京 : 商务 印书馆 2 0 0 5 年版。 符文军主编 : 《 世界上 下五 千年》 ( 上) , 北京 : 时事 出版社 2 0 0 2 年版 , 第1 6 5 _2 1 4页。 费安玲 著 : 《 罗马继承法研 究》 , 北京: 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 2 0 0 0年版 , 第2 7 —2 8 页。
嘱 的 限制都 考虑 到社 会 利益 的保 护 。在 我 国新《 继 承 法》 修 订之 际 , 明确 这 一 关 系, 对 于指 导 思 想 的
取舍 和 具体 规 范设 计具 有重要 意义 。
关 键词 : 继承 法 ; 自然 法 ; 社会 法 ; 罗马法
继 承法 是调 整具 有 特 定 身 份 关 系 的亲 属之 间财 产转 移 的法 律制 度 。正 如法 的理念 是法 的现象 、 规则 和制 度 背后 的思 想性 存在 , 是 法律 文化 和法 律意 识 的 内核 , 继 承 法 理 念 是 继 承 法 律 制 度 背 后 的 思 想 性 存
承 法理 念 维护 父权制 的地 位 , 继承 法 范 围和 遗 产分 配在 于确保 家族 延 续 ; 个人 利 益至 上观念 下 的继承 法理 念 充分 尊 重被 继承人 的 遗嘱 自由 , 继承人 的指 定和遗 产分 配根 据遗 嘱 确定 ; 社 会 本位观 下 的继 承
法理念 在承 认 个人 意 志 自由的基础 上 , 兼顾 社会 利 益的 平衡 , 法定 继承 的制 度设 计和 遗嘱 继承 下对 遗
细 研究 一下 古代 罗马 法 的经济 和社会 背 景 , 我 们将 十 分 赞 同英 国著 名 学 者 梅 因对 这 个 时 代 的研 究 结 论 : “ 我 们在 社会 的幼 年 时 代 中 , 发 现有 这 样一 个 永 远 显 著 的特 点 , 人 们不 是被 视 为一个 个人 而是 始终 被视 为
有形 而 上学 性 和价 值 性 。 继 承法 是 与 人 的关 系 最 为 密 切 和最为 古 老的法 律 制度 , 它 滥觞 于罗 马法 。 自然 法 思想 是罗 马法 包 括其 继 承法 的理 论 基 础 和 精神 内 核 。但 随着 社会 生产 力 的发 展和 家庭 结构 的变 化 , 继 承法 的理念 逐渐 让 位 于 个 体 本 位 和社 会 法 思 想 。 笔
后, 他 是 一 个 家 族 的成 员 。… …他 决 不把 自己看 成 为, 一 个 个 别 的个 人 , 他 的 个 性 为 其 家 族 所 吞 灭 了。 ” ④我 们必 须把 家 族 看 作 是 因吸 收外 来 人 而 不 断 扩 大 的 团体 , 我们 并且 必 须把 收养 的拟制 认 为是 和真
一
应 的制 度规 范 满足社 会 发展 的需 要 。
一
、
家 族 主义传 统 下 的继 承 法理 念及 其 制度设 计
所 有永 久 和 团结巩 固 的早 期 社 会 或 者 来 自同 一 祖先 , 或者则 把 自 己假 定 为 来 自同一 祖 先 。 ①在 人 类 社会 早 期 , 一 切 法律 制度 的设 计 均是 围绕 着父权 制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