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中特殊问题研究_盗赃物_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被盗抢财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探讨
被盗抢财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探讨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本来在交付讨论的《物权法》草案中涉及,但最后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对此问题进行了回避。
交付讨论的《物权法草案》第112条规定“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动产丢失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由此可见草案对被盗、被抢的财物被处分后善意受让人的权益规定与遗失物被处分后的规定一致。
但因该条被删除,故我们只能将被盗、被抢财物的处分行为向《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上靠,毕竟赃物的原始持有人也属无处分权人。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由上述相关规定可知,对于被盗赃物法律上并不排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如果深究,这个问题没那么简单!《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第114条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赃款赃物对于证明犯罪事实、揭发罪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这些规定说明司法机关可以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赃款赃物进行追回和控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9条至222条规定了赃物的追回、处理问题。
关于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
关于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赃物问题也愈发突出。
在社会现实中,经常出现一些人因为善意购买了赃物,却因此被判定为构成了赃物罪。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产生了疑问。
这篇文章将从赃物的定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实践案例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赃物的定义赃物通常是指窃、抢、诈骗、贪污等违法犯罪活动所得的财物。
而这些财物的权属往往存在争议,因为它们并非通过正当途径获得。
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许多人往往忽略了赃物产生的根本问题,而只是关注赃物的法律后果。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当物权人在完全不知道该物为赃物的情况下,取得了该物,并进行了一定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法律上会对这种情况进行特殊的处理,即允许物权人对其取得的该物享有保护。
但是,善意取得制度并不是指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取得赃物享有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 物权人必须是真实的主观善意,即不知道该物为赃物的情况下,取得了该物并认为是真实的。
如果物权人知道该物为赃物,而仍然取得,并具有一定的过错,则法律不会对其实行保护。
2. 物权人对该物具有实际支配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该物权利的现状,使其对第三人产生一定的影响,具有法定的意义。
3. 物权人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因为物权行使有时间限制,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行使权利,法律上将认定物权人放弃了权利。
三、实践案例有一次,小明买了一辆摩托车,他认为这辆车是一个挣钱不易的机会,可以骑着去上下班,还可以在业余时间送快递赚点儿外快。
但是,没想到的是警察突然查了车辆,在车辆的后备箱中发现了从一个商场被盗的一些物品,这些物品被小明运输过去。
警察经过调查,发现这些物品都是赃物,因此对小明判定为赃物罪。
但是,考虑到小明对于这些赃物的真实情况并不知情,因此法律适用了善意取得制度,对其进行了特殊的处理,允许小明对其取得的摩托车享有保护。
浅谈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问题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Hozii.Doc 《浅谈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问题: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摘要:,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其他物权的取得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区分说,该说认为应当对赃物
进一步依其性质区分为占有委托物或是占有脱离物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物者将其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
让人,若受让人于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
所有权或是其他物权。
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其他物权的取得两个方面
的内容。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该制度目的在
于保护市场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对于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起着至
关重要的作用。
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看法,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立法经
验来看对待赃物的做法也是不一致的,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主要存在几种不同的模式。
一是区分说,该说认为应当对赃物进一步依其性质区分为占有委托物或是占有脱离物。
属于占
有脱离物的赃物指的是通过暴力或者秘密窃取等手段违背原权利人的意愿而取得的财物,不适
用善意取得,如盗窃、抢劫而来的赃物。
而对属于占有委托物的赃物即运用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原所有人自愿或者主动交出的财物,适用善意取得,如诈骗而来的赃物等。
.。
探析盗赃物有限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探析盗赃物有限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摘要】盗赃物是否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立法未给出直接、稳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对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做出了肯定性司法解释,但此问题涉及法律对于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冲突,为此引发了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常常避而不谈。
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法政策导向,受让人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应得到法律更多的保护,故而应当明晰交易关系中的受让人才是倾斜保护的对象,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探析法律解释及司法判例等为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设定一系列限定条件,使盗赃物流通后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和普通财物相同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善意取得;法政策;立法比较;实践一、前言“盗赃物,是指以盗窃、抢夺或强盗等行为夺取之物。
”[1]盗赃物一方面具有流通性,一方面应被追缴。
若仅保障公益,不论赃物流转何处均得追缴,将损害取得人的利益。
取得人的利益代表着交易安全和交易公平这一私主体利益,若不保护这一利益,则每次交易时交易相对人为确保自己的交易安全,都要追溯物的权利链条,则不利于私主体日常交易稳定;[2]但若仅保障私益,则不利于国家打击犯罪与保护被害人利益。
公益与私益间的冲突导致学者对受让人能否稳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产生争议。
善意取得( gutglaubiger Erweh),谓动产物权之让与人,纵无让与之权利,以所有权之移转或以其他物权之设定为目的,善意受让该动产之占有者,取得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质权、留置权)。
[3]善意取得制度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从法律上确定了即使出卖人对标的物无处分权,受让人也能基于善意取得标的物。
善意取得制度在日常生活中应用广泛,但对于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实属立法漏洞,且盗赃物的处置直接涉及物权权属认定,不应交由《民法典》以外的其他法律进行规定。
[4]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就盗赃物有限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讨论善意取得制度的法政策,通过对立法目的的探析明确受让人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应得到法律更多的保护。
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即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两者关系及适用场景
盗赃物与善意取得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盗赃物在流转过程中可能涉及善意 取得问题。
在处理盗赃物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 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则和规定,平衡各 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当盗赃物被无权处分人转让给善意第 三人时,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盗赃物的所有 权。
适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盗窃者将盗 赃物转让给不知情的购买者、销赃者 通过欺诈手段将盗赃物转让给善意第 三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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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衔接
01 02 03
与物权法衔接
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物权 法中,对于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和善意取得都有明确规定。 因此,在处理盗赃物善意取得问题时,需要参考物权法的 相关规定。
与刑法衔接
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也与刑法密切相关。在刑法中,对于 盗窃、抢劫、诈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财物有明确的处罚规 定。在处理盗赃物善意取得问题时,需要考虑刑法对于相 关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大陆法系国家
如德国、法国等,强调物 权法定原则,对盗赃物善 意取得制度有明确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
如英国、美国等,注重交 易安全和便捷,对盗赃物 善意取得制度采取较为灵 活的态度。
国际公约和示范法
如《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 款转让公约》等,对跨国 交易中盗赃物善意取得问 题提供指导。
国内外制度差异分析
01
盗赃物的善意Leabharlann 得制度汇报人:XX 20XX-02-07
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
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平衡原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利益冲突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对于遗失物、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有不同的立法规定,我国《民法典》仅规定了遗失物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形,尚未明确规定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出于保护市场交易的动态安全、减少交易成本等目的,盗赃物也应当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法规应当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兼顾善意第三人权利与原权利人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盗赃物;善意取得;物权一、排斥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存在的问题(一)道德与法律的平衡部分人认为如果允许盗赃物在市场上流通,对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符合道德伦理价值,可能会助长“销赃”,大众难以接受。
排斥盗赃物善意取得给民众的法感情带来的伤害总量大于适用善意取得时对权利人、对社会公众造成的伤害。
强调民法应对盗赃物的物权进行规定,并非保护恶意的交易行为,而是为了在原权利人的所有权追及和善意受让人的交易安全期待之间的正当价值冲突中寻求利益平衡,原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在道德上无可指摘,法律应当平等对待。
排斥对盗赃物的购买有助于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但其本身即是有价值的动产,有可能成为交易的对象,也无法从道德情感上否定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可能。
对于善意买受人的购得之物有物权保护的必要。
(二)原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平衡原所有权人本因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丧失占有,若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意味着法律侧重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而忽视原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主张权利,不利于对原所有权人权利的保护。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针对盗赃物,善意受让人若是在公开市场支付了合理价格并且已经完成交付而获得该物,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法律对此交易行为予以认可,并不影响原权利人的救济,原权利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还可以选择在法定期限内向善意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只要产权可以转让,将面临转让效率问题,即尽可能保持较低的交易成本。
以赃物、遗失物为视角谈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精选文档
以赃物、遗失物为视角谈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尤为重要的制度。
该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
之后许多国家把善意取得制度纳入立法的范畴。
善意取得制度是国家立法中基于分配正义之原则而对社会财富所作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设置。
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宗旨是在静态的财产所有权与动态的交易安全之间作的利益协调。
换言之。
善意取得制度最终的目的是不惜牺牲静态的财产所有权的安全来维护动态的商品交易的安全。
善意取得。
又称即时取得。
是指物的占有但并非物的所有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
以合理的对价转让给善意的受让人,并完成了交付或登记,善意的受让人此时便会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此时,为保障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原财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不能要求该善意受让人返还所得财产。
而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赃物在善意取得中的适用问题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是一个学界上争论不休的疑难问题。
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由于会使原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得以消灭。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极端个人主义的所有权原则得以撼动,基于此,在学界上受到许多异议和批评。
除此之外,若赃物也能适用善意取得。
可能会与人民大众的内在法感情不符。
难以让人接受,因此而饱受群众诟病。
而在民法理论学界认为,适当对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作出界定,是研究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性条件。
而遗失物、盗赃物在界定时,由于其共同的本质,故应属于占有脱离物的范畴。
史尚宽先生指出:“所谓盗赃物,指以盗窃、抢夺或强盗等行为夺取之物,因诈欺、侵占或恐吓取得之物,不属盗赃物。
”在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上,参阅我国现有的法典,至今没有对赃物的善意取得作出明确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层面却提出了比较现实急迫的问题。
特别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
在侵犯财产型犯罪等案件中。
犯罪分子得到的赃物通常情况下会以正常的交易价格在市场上出卖或者用来消费以及生活。
然与案件毫无关系且毫不知情的买受人此时若购买该赃物,这就比较现实地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在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赃物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
浅析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应用法律的若 干问题 的解释》 规定: “ 行为人将财 物已用于 归还个 人欠款 、 货款或其他经济活动的 , 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 财物 而收取
属恶意取得 , 应当一律予以追缴 ; 如确属善意取得 , 则不再追缴 。 ” 三是没有 明确 , 但却体现 了对 购买盗赃 物的善 意买受人 的利 益给予保护的精神。如 1 9 9 8年 4月最高院《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 案件 中涉及经济犯罪嫌 疑若干 问题 的规定》 规定: “ 单位直 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单位进行走私和其他犯罪 活动所 得财物 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 以销售 , 买主明知或 应当知道的 ,
浅析盗赃物 的善意取得 问题
何 静
( 广 西教 育 学 院政 治 经 济 系 5 3 0 0 2 3 )
【 摘 要】 盗赃物能否适 用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 物权法》 没有明确规 不同看法。简 而言之 , 有 三种观点 : 否定说 , 折 中说 , 肯定说 。 这三种学说 , 各有其道理 。首先 , 关 于盗赃物 的 内涵 , 目前并 没有一致的表述。物之所 以为赃物, 系 由其取得 方式 决定 的, 物得 因被走私 、 盗窃 、 抢夺 、 侵 占而 成 为 赃 物 。故 盗赃 物 指 的 是 通 过 盗 窃、 抢夺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财物 。而按其本身 的性质 , 可将之分 为两类 : 一 一 类 是 我 国法 律 禁 止 或 限制 在 市 场 上 流 通 之 物 , 如枪 支 、 毒品等 , 该类物 , 即使不是盗赃物 , 也不适用 于善意取得制度 ; 另 一 类是可以在市场上流通之物 , 该类物 , 即使足 盗赃物 , 并依法 不得
的 表现 , 也是其应有之意。
2 .Hale Waihona Puke 2符 合 民 法 的公 平原 则
探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探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交易活动愈加频繁,实践中出现的当善意第三人取得盗赃物之后物的所有权归属该如何打算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未说明。
关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法律制度引发广大学者们纷纷热议。
在我国《物权法》第107条中,立法者只制定了关于遗失物而无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盗赃物应当怎样纳入善意取得制度中,学界众说纷坛,各国相关立法也不尽相同。
法律在此处的空缺对实际市场交易不能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且我国立法者对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采取回避的态度已不再适应我国愈加频繁的商品交易与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此为法律上的漏洞。
本篇文章将在《物权法》的基础上研究善意取得制度,通过探析赃物善意取得的相关制度,比较各国适用的不同法律,提出修改该法律制度的建议,弥补我国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空缺,完善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盗赃物;善意取得;立法模式Study on the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of stolen goods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and trading activities more frequently, Our law does not state thatwho can own the object after the bona fide third party get the stolen goods In practice.About the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of stolen goods has caused a heated discussion.Article 107 of the Proper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ly stipulates the system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the lost objects without stolen goods.How the stolen goods into the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Academics say altar and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is not the same.The law can not play a very good protective effect with this vacancy on the actual market transactions.And the attitude of the legislators has an evasive attitude has no longer adapted to China's increasingly frequent commodity trade and the stable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This is a legal loophole.This article will study the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on the basis of the Property Law.Through studying on the relevant system of the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and compare the different laws applicable to each country.Proposing amendments to the legal system can make up for our country on the theft of stolen goods acquisition system of legal vacancies and finally improve the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Key words: Stolen goods;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legislative model.目录引言 (4)一.我国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规定及问题 (5)(一). 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5)1 .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 (5)2.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5)3.不确定对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6)(二)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 (6)1.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 (6)2.盗赃物的定义 (7)3.遗失物和盗赃物的区别 (7)(三)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问题 (8)二、各国学理界主要学说 (9)(一)否定说 (9)(二)肯定说 (9)(三)折衷说 (9)三、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完善 (10)(一)完善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10)(二)立法建议 (11)1.对盗赃物类推适用善意取得 (11)2.原权利人回复请求权时间的设定 (12)3.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特殊规定 (12)结语 (14)参考文献 (15)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定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摘要】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是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善意购买盗窃来的财物。
本文将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条件、与利益保全、法律责任、案例分析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在将分析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的重要性、应注意的问题和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读者可以了解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以及对社会的影响和重要性。
也可以深入了解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的发展趋势和应该注意的问题,为相关领域的从业者提供指导和参考。
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在法律上存在着复杂的情况,需要对相关法规和案例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关键词】盗赃物、善意取得、条件、利益保全、法律责任、案例分析、影响、重要性、问题、发展趋势。
1. 引言1.1 犯罪行为的定义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犯罪构成要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
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主观故意或过失,即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行为时主观上具有违法目的或明知可能造成违法后果而进行的行为。
犯罪行为分为犯罪主观和犯罪客观两个方面,犯罪主观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人物的思想和精神状态,犯罪客观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
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之间的关系即是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的定义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基本原则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犯罪行为的定义不仅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暴力犯罪,还包括经济犯罪、环境犯罪、贪污腐败等各种形式的犯罪行为。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犯罪行为的形式也在不断演变和更新,需要不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共同构建法治社会。
1.2 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财产或物品。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
取得人必须是在无干扰、误信的情况下取得盗赃物,即没有意识到该物品是盗窃来的。
取得人必须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盗赃物,不能是通过非法手段或暴力手段获取。
取得人必须是在真实的情况下取得盗赃物,不能是伪造的或欺诈的情况。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作者:陶可馨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8期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颇有历史的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商品种类增多和流通速度加快的同时,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也相应增加,这使得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具有了愈发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盗赃物;善意取得;物权法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善意取得制度具有了愈发重要的地位,也引发了许多争议。
其中,关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为一大热点。
一、善意取得概述(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起源于日耳曼法,指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时出于善意,则其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对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法学界众说纷纭,但根据定义可概括为以下几项:①存在经济利益、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独立的三方:真正权利人、无权处分人和善意受让人;②处分他人财产的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③客体须是有形物;④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存在交易,且价格合理;⑤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⑥受让人完成取得权利的法定的公示方法。
(二)善意取得的正当性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种类和交换方式都大为增加,因此为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善意取得制度在许多国家(尤其是深受日耳曼法影响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作为社会所有权观念变动的结果,它“是一种以牺牲财产‘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动的安全’的制度架构”。
所谓“静的安全”,就是“所有的安全”,即权利人在其财产上的所有权利受到的法律保护;而“动的安全”指“交易的安全”,即当事人通过交易行为取得的利益受到的法律保护。
如今,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法律的保护方向逐渐转移到交易安全上来,也就是说,权利交易的动态、秩序和效率比原权利人的静态权利更有价值,这也就是善意取得的正当性所在。
因此,采用善意取得制度,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效率,积累社会物质财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都有着重要作用。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受物权法调整。
我国现行立法对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保护不周,尤其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善意占有人的权益常常受到侵害。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立法宜采“中间法立场”,兼顾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对盗赃物等占有脱离物,在立法技术上,采“例外规定主义”。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演变善意取得,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民法上的一项至为重要的制度,其涉及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价值衡量问题。
我国学界通说认为,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亦有学者认为不动产也可适用善意取得。
⑴)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⑵从所有权保护的立场来说,所有权不能因他人的无权处分而消灭,所有权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受让人应向让与人依其法律关系寻求救济。
但是如果绝对贯彻所有权保护的原则,会大大增加交易的成本,交易活动必大受影响。
善意取得制度的执行能保护交易安全,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
⑶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渊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近世以来为交易安全便捷的需要,吸收罗马法的善意要件而逐渐生成发展起来的。
⑷在日耳曼法中,因为物权观念与物权制度不发达,甚至近现代意义上的所有权观念也未形成,有关物之归属与利用的关系委之占有(Gewere)法体系调整。
在此占有法体系下,占有与本权系不可分离的结合体,由占有一面观之固为占有,但就另一面观之则为本权。
⑸因此有学者称日耳曼法的占有为权利的外衣。
“以手护手”原则是一项物追及制度,但它也是对绝对的物追及制度的一项限制。
依据该原则,占有是权利的外衣,占有动产者,即推定其为动产的所有人,而对动产有权利者,也须通过占有标的物而加以表现。
因此,有权利者未占有其物时,其权利效力便因此而减弱。
权利人任意将自己的财产转让与他人占有的,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
浅议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浅议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旨在协调善意受让人与原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学理上对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存在争议。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一问题也未予明确。
本文认为,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的动态安全,减少交易成本,实现物效益的最大化,盗赃物应该有条件的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盗赃物;构成要件;回复请求权;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了他物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时,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同属于占有脱离物的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争议,并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
在理论届对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也一直存在着分歧。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也应允许盗赃物在一定的限制条件内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盗赃物的界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盗赃物是指非基于原权利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
所谓“盗赃”,指通过使用法律禁止的私力,侵夺原占有人的占有而取得占有的动产。
通过欺诈或胁迫手段而移转占有的动产即使属于赃物,也不属于盗赃,[1]可善意取得。
我们可以把盗赃物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作为普通商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物;另一类则是我国限制或禁止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物,即法律上限制或禁止流通的物,如枪支、淫秽物品等,这些物品即使不是盗赃物,也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完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显然,只有是民法意义上的自由流通物成为盗赃物时,对其能否适用善意取得才有争议。
三、关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一)盗赃物善意取得适用理论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于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不同的立场,大致可分为三种观点: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
1.否定说否定说认为,盗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完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只适用于占有委托物的场合。
浅析我国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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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有些规定 已经过时。有些文件 是早些年指定 的,是鉴于 当年的 特殊 情况制定 的,现在基本丧失 了适 用空间 。第 四, 越权解释 现象发 生。1 9 8 1年 6月 ,全 国人大常 委会 在 《 关于加强法律解 释T作的决 议》 相关规定 中赋予 了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 ,赋予 了最高人 民法 院就 审判 工作 、最高人 民检察院就检察 工作 中具体应用法律 的问题的解释 权 。除了最高 院和最高检外 ,其他机关是无权解释 的。但是在盗赃物 善意取得 的相关问题上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家_ T商行政管理局等也 做 了解 释。本来它们的解释是无权解 释,但实际 中,这些解释却被实 际执 彳 并且成为裁判的依据。 针对上述不足 ,提 出以下建议 : 第一 ,规定盗赃物善意取得 的构成要件 。盗赃物是否应该适用善 意取得 , 善意第三人 的利益是否应该 保护?根据权利信赖保护外观规 则 ,善意第三人基于对权力外观的信赖 , 应该对其 因此得到 的利益予 以保 护。当然必须对盗赃物的善意取 得的构成要件做 出细致规定 ,应 该有 四个构成要件 ,分别是 :受让人 必须是经过合法交易取得 的盗赃 物 ;受 让人支付 了合理的价格 ;受让人受 让盗赃物 时出于善 意 ;受 让的财产按 照规定应该登记的已登记 ,无需 登记 的已交付 。受让人合 法取得主要是指通过拍卖方式或者在公共 市场上交易购得或者从商人 手里购得。受让人支付的合理价格主要是 指与市场价格基本相 当的价 款, 第 三人若是无偿取得的 ,所有权人是 享有返还请求权 的。受让人 受让时出于善 意是指受让人受让盗赃物时不 知道是盗赃物 ,也不知道 对方当事人无权处分该物 。受让人受让的财产应该按 照规定该登记 的 登记 ,无需 登记的交付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也是要遵循物权公示公信 的基本原则的。 第二 ,除 了规定盗赃物善意取得 的构成要件 ,还应该规定原来 的 物之所有人 可以在一定时间 内请求返还原物,即善 意第三人不能立 即 取得盗 赃物的所有 权 ,原来 的权利人可 以在一定期 间 内请求 返还原 物 ,如果原权利人没有请求 ,受让人才能取得所有 权。原权利 人在请 求返还时 ,应该支付 善意第三人支付的价款。返还请求权 的行使期 限 应该是原所有权人 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被盗或其他原因发生之 日 起两 年 内,按照理论通说 , 该期 间应该是除斥期间 ,不能中止、中断和延 长 ,一旦经过此期 间 , 原权利人就不能再行使返还请求权 了 ,善意的 受让人确定取得该物 的权利 。除此之外 ,也应该 规定不得请求返还 的 情形 ,对特殊的动产 , 应该 区别对待。货币没必要 适用 善意取得 ,但 是对于无记名有价证券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以及保障交易效率 ,应当 适用善意取得 。因为如果无记名有价证券也可以请求返还 ,那么对其 功能发挥非常不利。 第 三,清理并且完善相关规定 。我国没有对盗赃物善意取 得进行
盗赃物、遗失物善意第三人保护研究
盗赃物、遗失物善意第三人保护研究作者:李思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6期摘要本文首先对盗赃物、遗失物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特征进行分析和解读,从而对他们有宏观上的把握;然后比较了主要国家盗赃物、遗失物和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模式;最后在对我国现行相关立法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盗赃物、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设想,具体内容包括可行性和必要性,盗赃物、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模式和参照善意第三人的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遗失物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作者简介:李思宏,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研究方向:企业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89-03一、盗赃物、遗失物和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一)盗赃物、遗失物阐释民法上的物是指自然人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需要并且能够被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在传统的民法理论基础上,以对于物占有的丧失是否基于物的所有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将物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
占有委托物是指占有人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占有的物,比如借用物、承租物、保管物等。
在传统大陆法系的国家,惟有因真权利人的原因导致无权处分人的权利外观时,即属于占有委托物时,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比如盗赃物、遗失物、遗忘物等。
1.盗赃物的定义:“所谓盗赃,谓抢夺、强盗或窃盗之赃物,但欺诈罪或侵占罪之标的物,不包含在内。
……此所谓盗赃,不以盗罪之成立为必要,谓一切以反于占有人之意思而被侵夺之物。
” 但是,对于善意取得制度中所试用的盗赃物的范围,应该包括抢夺、强盗、窃盗的赃物,即因为盗赃行为取得的一切财物。
2.遗失物的定义:遗失物是指所有人不慎丢失,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首先,遗失物只可能是动产,因为只有动产才以占有作为公示的原则,不动产事实上不可能成为遗失物;其次,遗失物必须是有主物,被抛弃的物是无主物而不是遗失物。
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探讨
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探讨文/葛仲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一、问题的提出曾经遇到这样一个案件咨询:A与B签订买卖协议一份,从B处购买机器设备。
A按约支付价款,B如期将机器设备交付。
后C以A 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返还其从B处购买的机器设备。
理由是A所购买机器设备系B从C处盗窃所得,属B所涉盗窃刑事案件认定的赃物,应予退赔。
C作为案涉机器设备的原所有权人及B所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A应将案涉机器设备返还于C。
A向我们咨询的问题有二:其一,C以其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其二,C要求其返还案涉机器设备的主张能否成立?二、法律问题分析我们随后检索了B因盗窃案涉机器设备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认定了如下事实:B从C处盗窃了案涉机器设备,并将案涉机器设备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于A。
另外,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对案涉机器设备(赃物)的价值进行了鉴定,鉴定价值为108592元。
刑事判决书的裁判主文第二项判决:追缴被告人B 违法所得10万元返还被害人。
基于上述,我们对于A所咨询的两个问题分析如下:(一)关于A是否为案件适格被告的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第1款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该条第2款继续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从前述法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如果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向受让涉案财物的第三人主张对该物的所有权并要求返还该涉案财物时,因为该第三人并非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可能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双方的争议,因此只能告知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处理。
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可行性研究
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可行性研究【摘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商事交易更加频繁,交易的动态安全也愈发重要。
在这样的背景下,盗赃物能否善意取得这个问题愈加重要,这关系着交易的安全和效率。
而我国《民法典》对此问题保持缄默,使得实践中此问题无法可依。
有必要寻求一种适当的观点,明确权利归属。
相对否定说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市场交易中的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比较合理。
但这种观点也存在缺点,需要进一步得以完善。
【关键词】盗赃物;善意取得;相对否定说;权利外观一、问题的提出盗赃物因其本身兼具盗赃的来源不法性和普通物品所具有的交易流通性,盗赃物会涉及到刑法和民法等多个法律。
当盗赃物进入流通领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买受人和原所有人谁能获得所有权,这成为一个难题。
继2007年的《物权法》后,我国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对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再次保持缄默。
这使得盗赃物在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方面无法可依。
这不仅使得实践中司法判决的作出十分艰难,也无法适应现如今商品经济蓬勃发展对交易动态安全的需求。
为顺应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明确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提及盗赃物,就不得不谈及它的上位概念——赃物。
何为“赃物”,我国法律条文中对其并没有明确界定。
学术界一般认为,“赃物”是指犯罪分子因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将赃物严格界定为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根据传统民法观点,可以根据赃物是否根据权利人的意思而发生占有的改变将其分为占有委托类赃物和占有脱离类赃物。
前者是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发生占有的改变,如诈骗、侵占的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而后者的占有改变则违背了权利人的意思,如盗窃、抢劫的赃物,一般都认为应当限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甚至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理论中,一般认为“盗赃物”是指以窃盗、抢夺或强盗等行为夺取之物。
也就是说,按照传统观点,盗赃物属于占有脱离类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