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司法审判权行使的法律监督
司法机关的职责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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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 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 、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水平。
职务保障
依法保障司法人员的职 务稳定性和薪酬待遇, 确保其能够专心履行职 责,不受外部因素干扰 。
监督保障
内部监督
司法机关内部设立监督机制,如审判监督、检察监督等, 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外部监督
包括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社会监督等,通过多种渠道对 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促进司法公正。
组成
司法机关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具有 部分司法职能的机关。其中,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工作,人民检察院负责法律监 督工作。
历史与发展
古代司法机关
古代中国的司法机关主要由大理 寺、刑部、御史台等组成,分别 负责审判、复核和监督等工作。
近代司法机关
近代以来,随着西方法律制度的 引入,中国司法机关逐渐实现了 现代化转型,建立了以法院、检
审判公开制度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特定案件外,审判 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回避制度
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如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 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应当主动回 避。
人员保障
专业化队伍
司法机关应当配备具备 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司法 人员,确保案件得到专 业、准确的审理和裁决 。
公正司法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 ,不得徇私枉法。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 正。
检察职责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 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 人的干涉。
论民意对司法审判的监督
基 于司法 资源 的局 限性 , 有 些 案 件 可能 无 法 在 有 限的 时间 内查 出事 实真 相 , 从 而导致 放纵 嫌疑人 ,
在理论上法条文字是抽象 的, 而生活中民意表 达是具体的, 假如把死板 的法条直接适用于个案 当 收稿 日期 : 源自 0 1 3— 0 8— 2 3
摘 要: 目前 , 民意 已影 响到国 家生 活的各个方面 , 尤其在 司法领 域表现颇 为彰 显。为有效规 范民意对司法审
判 的监督 , 文章主要 对监督 的必要性 、 如何监督 以及如何 解决监督 中所遇到 的 问题进行 了梳 理并提 出相 应的制度设 计, 从而保障司法审判 的独 立性和公 正性 。 关键词 : 民意 ; 司法 审判 ; 监督 中图分类号 : D 9 2 6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3 7 1 5 ( 2 0 1 3 ) 0 5- 0 0 4 8 — 0 4
第3 0卷 第 5期
Vo 1 . 3 0
No . 5
中州大学学报
J OURN AL 0F Z HONG Z HOU UNI VER S I T Y
2 0 1 3年 1 O月
0e t . 2 01 3
论 民意 对 司法 审 判 的 监督
李 立 霞
( 贵 州 民族 大 学 法 学院 , 贵阳5 5 0 0 2 5 )
・
4 8・
法 公正性 本 身 与法 律公 正性 是 互 相 一 致 的 , 如 果 法 律 在 国家和 社会 生 活 中 的地 位 和 作 用 越 来 越 突 出 , 那 么作 为执 行法 律 的司法 机关 的地 位 和作用 也就 会 随 之上 升 。若将 此类 案件 转 化 为 民众 事 件 , 在 保 护 合 法权 益 、 惩 罚 罪犯 的前 提下 , 基 于群众 共 同 的道 德 情感 , 民众 可 以利 用 一 切 可 用 的 资 源去 解 剖 事 实 还 原 真相 , 给 司法 的公 正性 奠定 基础 , 而此 时 的 民意 以 监 督者 的身 份介 人 司法 审判程 序就 能很 好地 维护 司
论审判独立与对审判权监督之间的统一性
盐城工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二o 0六年第四期
论 审判 独 立 与对 审 判权 监 督 之 间的 统 一 性
谢 丽琴
( 常熟理工学 院 社科部 , 江苏 常熟 250 ) 150
摘
要: 审判独立及对审判权的监督作为司法运行过程 中的两种现象, 其对立冲突是客观存
就是实现司法公正 , 维护社会正义 , 最终保障人民 权利 ; 对审判权实施监督 的 目的也是 为了实现司 法公正 , 防止审判权被滥用而侵犯人 民权利 。
位有了明显提升 , 法官的社会地位和司法权力也
首先 , 独立的审判权和对审判权 的监督权都 来源于人民权利 。1 世纪英 国思想家洛克指 出: 7
“ 就历史 来看 , 我们有理 由断定政府 的一切 和平 的起源都是基于人 民的同意的。 1 ” 8世纪法 国 思想家卢梭继承并发展 了洛克 的思想 , 明确 系统 地提 出了人 民 主权 学说 。他 强调 , 民主 权是 人 “ 公意” 的具体体现和运用 , 它属于参加社会契约 的全体人 民; 民作为整体就是主权者 , 人 这个主权 者是至高无上的权威 。在卢梭看来 。 J 主权不可
中图分类号 :9 5 1 D 1.6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0 59 (06 0 - 0 3 o 1 8- 02 20 )4 0 3 一 4 0
自2 0世纪 9 o年代初开始 , 公正与效率” 以“
一
为主题的司法改革在 中国如火如荼地开展 , 中 其
、
人民权 利是两者共 同的逻辑起 点
在的 , 但这是表层次的, 在深层次上 , 两者之间具有高度的和谐统一关系, 具体表现在 : 民权 人
利是两者共 同的逻辑起点 ; 司法公 正是两者共同的价值追求; 法治实践是 两者统一的现 实基
司法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
司法监督司法监督通常包括两种含义督;二是司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所谓司法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通过行政诉讼,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的审查,检察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实行监督的范围是:法纪检查;经济检查;侦查监督。
审判机关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通过宪法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国家赔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刑事诉讼进行的监督法律监督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有广、狭两种理解。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基本含义监督,而只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并且是以监督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为主。
从法律的有关规定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内容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即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中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公诉,对法律遵守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严重违反法律以至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诉,对法律适用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
2.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
法律监督的专门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责。
检察机关如果放弃对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就是失职。
因而它不同于其他一切社会活动主体都能进行的一般性监督。
二是法律监督的手段是专门的。
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
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以及对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都是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使用的监督手段。
3.法律监督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
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规定了一定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规则可能因监督的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
论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法律制约
论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法律制约审判权独立行使是现代国家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个原则的重要性在于确保司法实践的公正和公正,以及社会公正和稳定的保障。
审判权独立行使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法治和民主制度的核心,同时也是确保司法决策的可信度和可信度的关键。
然而,为了有效地维护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需要给予其法律制约的保障。
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涉及到三个基本属性:自足性、权威性和独立性。
首先,自足性意味着司法机关有权在自己的范围内实行所有需要做出裁决的环节。
其次,权威性意味着法院是决策的最终权威,其裁决必须得到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尊重和遵守。
最后,独立性指的是法院能够在任何外部压力下自主决策。
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法律制约。
从法治的基本原则出发,法律应该是在所有人面前平等的,司法应该是在法律的指导下运作的。
具体而言,在保障审判权独立行使时,有以下重要的法律制约:第一,司法权力应该受到广泛监督。
监督可以从不同层面进行,例如政治、公众、媒体和社会组织等。
政治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政治权力不会干扰司法裁决。
公众与媒体的监督目的在于监督司法机关是否确切地服务于社会利益和公正,确保司法决策不会出现偏差或不公。
社会组织的监督可以推动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第二,司法独立应该与司法accountability 相结合。
司法决策的具体内容需要公开,以便大众、利益集体、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能够评估和监督。
同时,司法机关需要对其决策负责,对所有权力滥用情况要进行严肃处罚。
第三,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司法权力的划分。
这是因为虽然司法机关本身是有权力的,但有些权力可能会形成交叉,或与其他机关相互矛盾。
因此,通过法律对司法权力的划分,可以规范司法机关的行为,同时也限制其他机关的干涉。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和解仲裁机构、法律机构、调解机构可以支持法院的裁决,但不能独立决策。
第四,法律应该明确界定司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
这种明确界定的最大目的是减少司法权力的不确定性和侵权行为,确保司法机关的行为可以公正和合理。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1. 引言1.1 我国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我国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体现在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促进法治政府和社会稳定等方面。
司法独立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政治干预和非法干涉,能够依法公正裁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独立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
只有在司法独立的环境下,法院才能公正、独立、权威地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不受其他权力的操纵和干涉,保障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司法独立是促进法治政府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能够有效地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权力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或侵犯公民权利,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司法独立的建设对于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1.2 司法监督的必要性司法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司法权力行使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
在我国,司法监督的实施对于确保司法独立、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保障司法公正,同时能够提高司法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社会对司法的信任。
通过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和评估,可以有效减少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效率,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保障公民的司法权利。
司法监督的必要性不仅体现在维护国家法制和司法公正的角度,同时也体现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
要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促进司法公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2. 正文2.1 司法独立的实践困境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裁判权的重要保障,但在现实中却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些地方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导致司法独立受到侵犯。
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些法官和检察官可能受到腐败或其他非法因素的影响,影响了司法独立的实践。
一些法院可能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不公正的现象,导致司法独立的权威受到质疑。
试论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的行使
在我 国 审判监 督主 要 是指 由 国家权 力机 关 、 民检察 院 、 人 社 件 的监督 , 法律 监 督 的主 体都 是检 察机 关 。 既是 检察 审判监 督 这
会舆 论等 监督 主体对 人 民法 院 审判工 作 的监督 , 而通 过 审判监 与权 力 审判监 督 、 进 社会 舆论 审 判监督 的 区别 所在 , 同时 也是宪 法 督程 序对 各 类错 案进 行 纠正 。审 判监 督 既有 利于 保 证 国家法 律 等法律 赋 予检 察机 关 的检 察权 , 更是 是检 察机 关强化 法律 监 督、 的统 一和 正确 实施 , 分体现 和 贯彻 实事 求是 、 充 有错 必纠 的方 针 维护 公平 正义 的职 责所 在 。 政 策, 也有 利于 改进审 判工 作方法 和作 风 , 高 审判人 员的 素质 。 提
进行监 督既 有其必 要性 , 也是 职责 所在 , 更是 法治社 会 的要求 。 检 展 的实 效 。
察机关 行使审判监 督权既有 充分 的法 律 依据 , 也有其 自身 的特 点。
( ) 察 审判监督 权 的 法律依 据 一 检
( ) 一 监督 意识 方面 监 督意识 方面 存在 的 问题 既包 括 外界 的认 识偏 差 , 包括检 也
的和谐 稳 定 ,更应 当通 过 对 审判 权 的监 督来 确保 公平 正义 的 实
实 行监 督 。 第十 七条 规定 , 地方 各 级人 民检 察 院对本 级 人民法 院 现 。 检察 机关 作 为我 国专 门 的法律 监督 机关 对审 判权 进行 监督 , 第 一审案 件 的判决 的裁 定 , 为 有错 误时 , 当按照 _诉 程序 提 认 应 f 二 是 公 民权 力 的保 证 , 是检 察机 关职 责所 在 , 也 更是 法治 社会 的
审判监督制度
审判监督制度
审判监督制度是指对于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的行为和决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司法机关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制度的正常运行。
审判监督制度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
内部监督主要由司法机关内部建立的审判委员会或纪律检查机构负责,对司法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的过失、错误进行监督和处罚。
外部监督则由其他机关或组织进行,如法律援助机构、人权组织、媒体等,它们通过各种途径如举报、诉讼、舆论监督等来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
在审判监督制度中,人们普遍关注的是对司法决定的监督。
司法决定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后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它是司法公正的最终体现。
因此,确保对司法决定进行有效的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目前,各国对于审判监督制度的具体形式和机制有所不同。
例如,一些国家设立了上诉制度,即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和裁决。
另外,一些国家还设立了独立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司法机关的行为和决定。
无论是采取何种形式和机制,审判监督制度的核心目标都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公正裁判的实现。
我国司法审判权监督的缺陷及产生的原因(范本)
我国司法审判权监督的缺陷及产生的原因我国司法审判权监督的缺陷及产生的原因论当前我国司法审判权监督的缺陷及产生的原因对司法审判权行使的法律监督,是指具有法定监督职责的部门或个人,在法治的框架内、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所进行监察和督促。
当前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法制的不完善,司法审判权的监督也愈发显现出它的不足。
笔者在此就当前审判权监督的现状发表自己的几点拙见,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二、审判权监督的现状。
1、审判权监督的缺陷长期以来,在我国,法院被视作行政机关,法官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相应地,对法院和法官的监督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监督制度以外,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对行政机关和一般公务员监督的机制和手段,行政化色彩浓厚,缺乏法官职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同时,随着法院和法官职业在社会生活中的主要性日益增强,导致大众关注度不断提高,而且由于法院不适应历史发展需要的努力与社会期望之间存在较大的落差,导致了加大对法院和法官的监督力度的呼声高涨。
因此,出现了方方面面齐监督的状况。
仅从现时对法院和法官监督主体的广泛性上就可以得到证明:除法律规定的监督主体外,还有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政协领导和有关部门,各级法院领导、当事人及大众媒体等等,他们都在对审判权进行着积极的监督。
这些监督主体的监督内容主观、随意,缺乏法律规范性,客观地说,这些监督大多初衷良好,或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或是为了发展地方经济、或是为了为民排忧解难、或是为了揭露不公正等,但是监督的结果往往走向监督者初衷的反面。
在人大监督方面:当前,一些地方人大相继制定了关于个案监督的工作条例,但由于认识不够统一,操作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大,问题较多。
有的地方人大个案监督过多,动辄调卷审查,或者直接通知案件承办人去汇报案情,或者邀请法律专家和老司法工作者对提出个案监督的案件进行咨询、研讨,或者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召开有律师参加的座谈会,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讨论。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律
司法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可能对法官独立行使 审判权产生制约和影响。
解决对策建议
提高法官的专业能 力和法律素养
通过加强法官培训、选拔高素 质人才等途径,提高法官的专 业能力和法律素养,以减少对 法律条文的解读和适用不准确 的情况。
减少外部干扰和压 力
体现法治精神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治精神的体现。它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不受任何干扰, 严格按照法律和事实做出裁决,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提高司法效率
减少决策时间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可以减少决策时间。当法官能够独立审判时,他们可以更快地做出裁决,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减少上诉和再审
当法官能够独立审判时,他们可以更准确地理解法律和事实,从而减少上诉和再审的可能性。这进一步提高了司法效 率。
详细描述
刘某系某中级法院刑庭庭长,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时,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干预陪审 员和鉴定机构的结论,导致案件被错误判决。该案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法官职业道德的质疑。刘 某最终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刑罚。
案例三:赵某违法执行案
总结词
赵某因在执行判决过程中违法操作,导 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引发社会 不满。
详细描述
张某系某基层法院法官,因接受当事人的贿赂,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做出了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导 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该案被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舆论谴责。张某最终因受贿罪和枉法裁判罪 被判处刑罚。
案例二:刘某滥用职权案
总结词
刘某因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中滥用职权,导致案件被错误判决,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官在刑事审判中的独立地位,确保了法官能够依法独立 、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论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法律制约
论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法律制约论文提要: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没有制约的权力将导致腐败”。
人民法院作为独立执掌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如果权力失去监督,则必然会损害法律尊严,甚至造成冤假错案、产生腐败。
对审判权法律制约的现状,一是过于强调司法独立,对审判权法律制约重视不够;二是对独立审判的法律制约机制不规范。
同时要正确处理审判独立与法律制约关系,完善对审判权监督的必要性,对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的根本任务是预防和纠正法官违法审判和职业化的犯罪,确保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
这就是说,对独立审判权的监督和制约,是在法律和法规范围内对审判权行使监督制约,而不是人为的和随意的监督制约。
对司法审判权法律制约构建的建议,一是要坚持监督制约的统筹性,对监督制约进行规范化;二是要保障监督制约的针对性、连续性;三是要处理好人大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四是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与独立审判的关系;五是要处理好检察机关抗诉与审判监督的关系;六是要处理好新闻舆论监督与公正审判的关系;七是要处理好审判权监督与完善法院内部制约机制的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宪法原则在其他实体法、程序法中多有体现,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树立法院权威,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根据。
同时“没有制约的权力将导致腐败”。
人民法院作为独立执掌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如果权力失去监督,则必然会损害法律尊严,甚至造成冤假错案、产生腐败。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审判权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影响越来越大。
要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司法工作要体现“三个至上”的精神,服务“三项重点工作”,正确体现审判的“阳光司法”价值,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防止审判权的扭曲、变异,就应该以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对审判权的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外部监督和制约。
一、对审判权法律制约的现状由审判权的特性可以看出,司法权若不保持独立,使之不受行政、经济等外来非正当因素的干预,司法公正将受到怀疑。
法律监督的名词解释
法律监督的名词解释法律监督是指通过特定的机构或机构集合,对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以及其他行为主体的法律执行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1. 法律监督的背景和意义法律监督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的出现源于对政府权力的担忧和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法律监督通过调查、审判、评估等手段,有效地遏制了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它是一种制衡机制,为公民提供了救济渠道,保护了法律权益的可行性和完整性。
2. 法律监督的对象法律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以及其他具备处理行政、司法事务的机构或机构集合。
它们在日常工作中可能会产生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违法行为等,而法律监督的目的就在于发现、调查、追究这些机关的责任,并保障公民权益的捍卫。
3. 法律监督的形式和手段法律监督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和手段。
它可以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方式来实施监督。
具体来说,法律监督可以包括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对政府公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对司法机关判决的合理性审查、对律师、公证人等法律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的监管等。
此外,法律监督还可以通过媒体曝光、社会组织监督、公众舆论批评等方式来发挥作用。
4. 法律监督的重要性和挑战法律监督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它有效地限制了政府机关的滥用职权行为,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它促进了司法系统的独立和公正,确保了司法判决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然而,法律监督也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最主要的问题之一。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和权威,以保证监督活动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5. 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国际上,法律监督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制衡政府权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德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法律监督机构已经建立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浅论人民检察院在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权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 的理 由。人 民检察院认为 公安机关不立案
理 由不 能 成 立 的 , 当通 知 公 安机 关 立 案 , 安机 关 接 到 通 知 后 应 当 应 公 立 案 。 该 条 明 确 规 定 了 人 民检 察 院对 公 安 机 关 的刑 事立 案 监 督 权 。 ” 人 民检 察 院 对 有案 不立 者 享 有 监 督 权 ,但 对 有 案不 立 者 应 当如 何 约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e y S
笈 论 人 民 检 察 院
在 诉 讼 中 的话 律 监 督 职 权
陈 伟
摘 要 检察 机 关法律 监督职 权 的 实施是 司法 实践 中的一 个重要 课题 , 对 司法权 力进行 制 约的 必然要 求 , 宪法 和 法律 是 是 赋 予人 民检 察院 的职权 , 也是 我 国法 治建设 的 实际需要 。 文通 过分析 人 民检 察院在 刑 事 、 本 民事 、 政诉讼 中行 使法 律监督 行 职 权的现 状 , 以及人 民检察 院在诉 讼 中法律监督 职权 行使 不力 的原 因, 出了不 断完善法 律监督 相 关立法 , 快检 察改革 步 提 加 伐 以保证 独 立行使 检察 权 , 养 高素质 的检 察 队伍 的建议 。 培 关 键词 人 民检察 院 诉讼 法律监 督职 权 中图分 类号 : 9 6 D 2. 3 文献标 识码 : A
弹性条款 , 以致就同一问题做 出相去甚远 的判断, 但都不违反法律的规
出纠正违法通知 书的, 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 监督落实情况, 没有
应 ” 公 定。即使是刑事法律这种制裁性质非常严厉的法律, 仍有许多条款把行 回 复 的 , 当 督 促 公 安 机 关 回 复 。 实 践中 , 安 机 关 不 愿或 根本 就 不
浅论如何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013.07学教育43浅论如何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黄艺真(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108)[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衡量社会法治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尺,是现代社会绝大多数法治国家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准则。
当前我国法治化建设处于初始阶段,整体法治化的大环境还需完善。
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改革的重要关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而要实现司法独立,其本质在于实现和确保法院及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其审判权。
[关键词]审判权独立;重要性;影响因素;保障措施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性《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
”《法官法》也规定:“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权利[2]。
这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1、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审判权独立是司法公正在形式上和程序上的体现和要求,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负责审理案件,解决基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纠纷的主要判决机构,法院整体的价值取向、行事作风等对司法公正、社会公平的实现有着至关重大的联系,所以我们必须保证法院在审判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被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乃至个人的想法所影响,因此保障法院审判权的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2、加快推进司法改革的需要十八大报告指出,我国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等重要任务。
这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提出了具体方向,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保司法公正。
若想获得公正不阿的审判,我们就要实现和保障法院独立的地位,这样才能在现代诉讼中有效地制约法院及法官,使其独立作出正确裁决,使一整套法院独立机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因素1、政府行政对法院的干预虽然法院与政府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权大于司法权,行政干扰司法”等现象在我国的一些地方时有发生,少数地方政府把地方法院视为自己所属的一个部门,无视法理地干涉司法活动,个别地方人民政府利用财政来源增加法院的经济压力,或者利用行政领导的个人威望来影响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从而造成不公正的审判后果。
司法审判权监督的缺陷及产生的原因
司法审判权监督的缺陷及产生的原因司法审判权是指对法律事项的审理、裁决权力,是司法行为中的一个基本权力。
司法审判权的行使在保障公正、公正、合法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司法审判权的行使会出现缺陷,并且这些缺陷会干扰司法的公正性、公正性和合法性,最终导致公民不信任司法系统和法治。
这篇文章将探讨司法审判权监督的缺陷及其原因。
一、司法审判权监督的缺陷1.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在司法审判权的行使中,监督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现有的监督体系可能不够完善和有效,导致司法审判权的滥用、不公平和不合法。
目前的监督体系主要由检察机关、审判委员会、司法部门等组成,但是这些机构在一些情况下可能无法有效地实现监督的目的。
2.法律规定不够充分在一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不够充分也是导致司法审判权行使缺陷的原因之一。
目前,法律对一些领域的监督和管理只是概括性的规定,具体操作上缺少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
3.局限在司法流程中监督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司法程序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然而,由于现有机制和规定的限制,监督过程主要是关注司法程序,而不是司法判决和决策本身。
因此,司法机构在判定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偏差、错误和不合法的决策,这种情况在刑事案件中的情况尤为明显。
二、带来缺陷的原因1.机制的不完善司法审判权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可能导致滥用、不公平和不合法的司法判决和决策。
政府应该加强监督机制的建立,特别是应该增加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以确保整个监督过程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2.官微主义官微主义是指司法机关执法过程中以自己的利益和权利为中心,而不是以公民的权益和公众利益为中心。
官微主义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司法审判权的滥用、不公平和不合法。
3.独立性不足司法审判机关的独立性是保证司法系统的全面独立性的重要因素。
如果司法机关受制于其他部门或另一政治派系,司法审判权的滥用、不公平和不法行为将变得普遍。
4.法律规定的不充分监督过程可能是导致司法审判权滥用、不公平和不合法的问题之一。
法律监督广义的名词解释
法律监督广义的名词解释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监督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活动,它起到确保法律的正确执行、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然而,法律监督不仅仅限于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还包括对行政行为、立法过程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法律适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我们经常听到法律监督这个词,但是对于它的含义和范畴还是需要进行较为详细的解释。
广义的法律监督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司法监督司法监督是指对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的活动进行监督。
它既包括对司法机关的组织结构、内部管理以及审判程序的监督,也包括对裁判结果的监督。
司法监督旨在确保司法公正、预防滥用职权、维护被告人权益等。
在司法监督中,法官廉洁自律、审判程序公正透明、判决依法公正等都是非常重要的方面。
二、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指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活动进行监督。
它包括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的监督。
行政监督的重点在于维护公平与公正,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存在渎职现象甚至腐败问题。
同时,行政监督也可帮助行政机关及时纠正错误,维护好社会稳定。
三、立法监督立法监督是指对立法过程中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进行监督。
它涉及到对立法机关的工作程序、决策合法性、法律合宪性等方面的审查。
立法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合宪合法、适应社会需要。
同时,立法监督还能促使立法者改正法律缺陷,从而完善法律体系。
四、社会监督除了以上几个基本方面的监督,还有一种非官方的监督机制,即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公众对法律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和评价的行为。
它包括通过媒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等方式,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
社会监督的力量对于提高社会公正、推动法治建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法律监督的广义涉及到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立法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多个方面。
这些监督机制的存在,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平公正,维护了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它们共同构成了法治社会的基础,为我们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提供了保障。
司法责任:法官权力行使的约束机制
司法责任是法官权力行使的约束机制,它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法官作为司法系统的核心角色,拥有重要的决策权和裁判权,但这种权力必须受到一系列机制的限制和监督,以防止滥用权力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探讨法官权力行使的约束机制,包括独立性、职业道德、审判程序和监督机构等方面。
首先,独立性是司法责任的基本要求之一。
法官应独立于政治、经济和其他利益团体的干扰,只受法律和宪法的约束。
独立性保证了法官能够在案件中根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地做出裁决,而不受外界压力或影响的干扰。
同时,独立性还为法官提供了自由表达和批判的权利,以促进司法体系的改革和发展。
其次,职业道德是法官权力行使的重要准则。
法官应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遵守法律的底线,保持廉洁和不偏不倚的态度。
他们应当忠实履行职责,避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滥用权力。
此外,法官还应积极参与司法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判断力,确保司法决策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三,审判程序也是法官权力行使的约束机制。
审判程序规定了司法活动的具体步骤和程序,确保案件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法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证据收集、听证、辩论和裁决等环节,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审判程序中的上诉制度也为当事人提供了申诉的途径,以纠正可能存在的冤假错案,防止司法错误的发生。
最后,监督机构是司法责任的重要保障。
监督机构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他们恪守职责和执法规范。
这些监督机构包括独立的监察机构、律师协会、司法委员会等。
监督机构不仅负责对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还可以对司法体系的运作进行评估和改进,以提高司法效能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司法责任是法官权力行使的约束机制,它包括独立性、职业道德、审判程序和监督机构等方面。
这些机制的存在和有效实施,有助于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强化这些机制,以应对司法改革和社会变革带来的新挑战和新问题,促进司法体系的发展和进步。
法院的职责与权力
法院的职责与权力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国家授权的权力机构,拥有一系列的职责和权力,它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的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我对法院职责与权力的一些理解和阐述。
首先,法院的职责之一是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负责处理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社会矛盾和争议。
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保证当事人的诉权和辩护权,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法院还有权力进行法律解释和裁定。
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和裁决,尤其对于案件中存在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可以通过判例和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另外,法院还有权力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在保护社会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同时,还起到了威慑和教育的作用,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
此外,法院还具有执行裁判文书的权力。
一旦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必须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履行,否则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障判决的实际效果。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拘留、查封、冻结财产等手段,增加执行力度,保护权益。
最后,法院还有权力开展司法监督和指导。
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对下级法院进行指导和监督,要求其依法行使审判权,保证审判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法院还可以依法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之,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具有审理案件、解释法律、惩罚犯罪和执行裁判文书的权力,同时还有司法监督和指导的职责。
法院通过行使这些权力,维护了法治的原则,保障了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法院的工作中,公正、独立、严肃是最为重要的价值追求,法官们应当根据法律和职责,客观公正地判断案件,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与平衡:法官的权力如何制衡?
司法与平衡:法官的权力如何制衡?在现代社会中,司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机构。
作为司法系统的核心人物,法官拥有广泛的权力,但其权力也需要受到一定的制衡,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本文将探讨法官权力的制衡机制,并从法律约束、审判程序和司法监督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法官的权力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
法官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而不得随意做出主观判断。
法律的存在确保了司法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法官需要熟悉并遵守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以便在审判过程中正确应用法律。
此外,法律还对法官的行为进行限制,明确规定了其权力的范围和界限,以避免滥用职权。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官不能随意改变指控罪名或增加刑罚,必须根据相关刑法进行判断和裁决。
通过法律的约束,法官的权力得到有效控制,从而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审判程序也是制衡法官权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审判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避免滥用职权和偏袒一方。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被告人和辩护人都有权提出证据、辩论和质询,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同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适当的调查和取证。
审判程序的存在使得法官的权力不能凭空产生,必须建立在合法和公正的基础上。
如果法官违反审判程序规定,其决定可能被上诉或申请复核,从而保证司法决策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此外,司法监督机制也对法官权力进行制衡。
司法监督机构充当着对法官行为的监督和审查的角色。
这些机构负责直接或间接监督法官的工作,以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
司法监督机构可以对法官的裁判结果进行复核和检查,以便发现和纠正错误的决定。
此外,公众也可以通过投诉和申诉等渠道向监督机构举报法官的违法行为。
司法监督机制的存在有效地约束着法官的权力,防止其滥用职权和违反法律。
总之,法官作为司法系统的中枢人物,拥有广泛的权力,但其权力也受到多方面的制衡。
法官的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与监督机构
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与监督机构司法独立是保障公正司法运作以及维护法治社会的重要原则之一。
在司法体系中,建立一套有效的保障机制和监督机构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司法独立的概念入手,探讨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以及监督机构的职责和作用。
一、司法独立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不受外在的干预、左右或制约,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应当完全独立自主,并且有权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状况。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其核心是在法律范围内,法院可以独立自主地行使审判权,维护公正正义。
二、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一)宪法保障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对司法独立作出了明确规定。
宪法规定了法院的地位和职责,明确法官的任期和资格条件,并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的独立权利和法律保障。
(二)立法保障立法机构应当通过法律来确保司法独立。
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责,保障法官的任期制度和资格条件,保障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的独立权力和保护机制。
同时,立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体系,确保法官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对违法行为予以惩处。
(三)独立经费保障司法独立需要独立的经费保障。
司法机关应当获得足够的经费支持,以确保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独立经费保障可以有效减少对司法机关的外部干预,提升司法独立性。
(四)审判程序保障完善的审判程序是司法独立的必要条件。
司法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审判原则,确保当事人的诉权和辩护权得到充分保障,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监督机构的职责和作用(一)立法监督机构立法机构是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的重要机构之一。
立法机构应当制定法律监督机制,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是否合法、公正、透明,并对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予以追责和制止。
(二)司法审判监督机构司法审判监督机构是对司法机关进行内部监督的机构。
该机构负责监督法官的行为,保证法官的标准和职业操守得到遵守。
同时,司法审判监督机构还可以受理对司法机关的投诉和申诉,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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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司法审判权行使的法律监督
对司法审判权行使的法律监督,是指具有法定监督职责的部门或个人,在法治的框架内、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所进行监察和督促。
监督的实质包括谁监督、监督谁和监督什么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构成统一完整的法律监督概念。
①
一、对审判权监督的现状
当前对司法审判权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外部对法院的监督和法院内部的监督。
外部监督主要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党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内部监督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也包括本级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对法官办理案件的监督。
1、审判权监督的缺陷
长期以来,在我国,法院被视作行政机关,法官等同于一公务员,相应地,对法院和法官的监督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监督制度以外,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对行政机关和一般公务员监督的机制和手段,行政化色彩浓厚,缺乏法官职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人大监督方面:当前,一些地方人大虽相继制定了关于个案监督的工作条例,但由于认
识不够统一,操作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大,问题较多。
如有的地方人大个案监督过多,动辄调卷审查,或者直接通知案件承办人去汇报案情,或者邀请法律专家和老司法工作者对提出个案监督的案件进行咨询、研讨;或者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召开有律师参加的座谈会,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讨论;有的人大在评议法院工作时,要求法院将近几年来办的所有案件送去检查,或者提出个案监督,由法院答复;有的地方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不遵守全国人大关于先使监督的规定,变组织监督为个人监督,或者以代表身份为本人亲属涉讼案件以监督者形式干预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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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政领导监督方面:有的地方和部门的领导片面地把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与发展经济、维护稳定对立起来,为了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对涉及当地利益的案件,打招呼、定调子、批条子,要求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审查;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规定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存款需要经其批准,规定不许法院受理或执行本地欠外地债款的案件,对法院贪污冻结企业存款时,强令法院结冻。
在媒体监督方面:有的媒体对一些尚未起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过度渲染、罗列种种所谓“犯罪”事实和情节,在有关领导和社会公众中造成很深的印象;有的媒体对法院正在审理或作出裁判的案件,或进行夹叙夹议论式报道,或仅凭主观臆断便横加指责,给法院公正审判带来压力和影响;有的新闻记者往往有意无意地站到一方当事人的立
场去,发表片面观点;还有个别新闻记者受一方当事人之邀,图一时之利,按照当事人的意图撰写不实之词,误导社会舆论;有的新闻单位在自己败诉后,利用掌握和控制的舆论工具发表言论,指责法院判决不公。
在检查机关监督方面:滥用抗诉权,使民行抗诉案件大量上升,抗诉程序失范。
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因不当行使监督指导权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有个别人以上级法院的名义干预下级法院审判权的正当行使。
在法院内部之间的监督:审判监督庭的人员配备不到位,在纠正本院裁判时,容易产生“自己跟自己过不去”、有损法院形象、不利于单位内部团结,怕得罪人等思想;合议庭流于形式,其成员不全部到庭认真参审或不参加案件合议,使合议庭成员之间失去了制约;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制度不能发挥应有作用。
2、审判权监督缺陷产生的原因
人大监督的目的不明,方式欠妥。
地方人大监督的实践大多是纠正个案为目的。
但人大没有力量也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更不应当将主要精力耗费在解决一些具体的案件上,而放弃讨论、决定重大事
项职责。
各级党政领导“衙门”观念根深蒂固,且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还依靠这些部门或个人。
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活动,尚无法律依据和统一规范,有的新闻单位片面理解新闻自由,没有摆正舆论监督者的位置。
另外司法活动的过度封闭也是造成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报道不实的原因之一。
②检察机关对审判监督在制度设计上不合理: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抗诉,其指导思想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与司法裁判的专有属性相冲突;其次检察机关对再审启动的公权化与当事人处分相冲突,违背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③法定的四种提起诉讼的情形过于笼统,不易操作,抗诉弹性极大容易导致检察机关抗诉权的滥用。
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判业务上还不是完全独立,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另外个别基层法院对审判监督工作重视不够,法院审判监督注重实体方面,轻视程序不公。
二、完善对审判权监督的必要性
1、对审判权监督是树立法制权威的关键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实现独立审判,促进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追求的根本目标,独立审判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是司法公信力的需要,人民通常把法院当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然而,当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比较突出,群众意见比较大,法官在民众心中的形象不挂。
④不加强监督,难以扼制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漫延,司法权威乃至法治的权威就无法建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会落空。
2、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监督
对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的根本任务是预防和纠正法官违法审判和职业化的犯罪,确保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
这就是说,审判权法律权特点而设置的,是在法律和法规范围内对审判权行使监督制约,而不是人为的和随意的监督。
代写论文
三、对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构建的建议
监督与被监督,本来就是一对矛盾,被监督者对待监督者的监督,又往往是监督能否有效发挥的重要因素。
法院接受监督的最大思想障
碍就是少数干警常常把监督与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立起来。
一听到不同意见,就觉得对法院工作不够支持,一提个案监督就担心会干扰法律依法独立办案。
为此,肖扬院长在去年两会期间提出了一个富有哲理的监督“方程式”即“监督加强理解,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鼓励,监督就是鞭策”。
这是对监督的高度概括。
因此,我们要正确处理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要正确处理好人大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人大监督法院的目的,应当是促进审判机制的完善和法官素质的提高,即通过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办法。
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应当尊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必须遵循集体性(即监督权只能由人大会议和常委会议集体行使)、事后性(即权力机关在法院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不能发表有倾向性的意见影响法院的裁判)、间接生(即权力机关不能直接宣告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无效)。
⑤在监督方式上,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法院工作报告、对法院提出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罢免法官等形式。
在对法院提出询问和质询事项时一般应限于法院的违法乱纪行为、司法制度建设、司法政策方面的事项,不能干预法院对具体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
也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