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研发活动进项税额抵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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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费用报销注意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事项

营改增后费用报销注意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事项

营改增后费用报销1、住宿费营改增后发生的差旅费中住宿费可以凭专票抵扣。

注意:开专票,并且公司税号、名称必须明确。

案例:情况一、公司员工出差,收到小规模纳税人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3%进行抵扣。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3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元贷:库存现金 309元情况二、公司员工出差,收到一般纳税人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6%进行抵扣。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3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元贷:库存现金 318元2、餐费营改增后,餐饮招待费不可以抵扣,餐费开票无太大区别。

3、交通费营改增后,变化不大,按照增值税要求,不可以抵扣,报销发票也没有太大区别。

4、员工福利费作为福利费购买的物品、服务不可以抵扣。

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抵扣并且不可报销。

5、会议费营改增后会议费取得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的。

如果会议期间的餐费包含在合同或者发票中,是不可以抵扣的。

案例:会议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点有哪些?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企业的会议费列支规定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1)会议费的协议(2)会议时间(3)地点(4)出席人员(签到簿、到场的会议照片)(5)会议的内容(6)会议的目的(7)会议的费用标准或预算(8)银行存款的支付凭证6、办公用品费营改增后购买办公用品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部分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必须取得专用发票2、汇总开具发票的,清单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案例:购买的办公用品等费用既用于一般计税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能否抵扣增值税?答:对于一般纳税人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的,其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应分为以下情况:(1)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不得抵扣;(2)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3)其他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营改增”过程中“进项税额抵扣不足”成因及对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过程中“进项税额抵扣不足”成因及对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营改增”过程中“进项税额抵扣不足”成因及对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税负的升降是营改增过程中试点企业最为关心和敏感的问题之一。

从其推行的实效看,减税效应显著,行业总体负担逐步降低,但也出现了少部分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不降反升的问题。

从笔者调查的情况看,进项税额抵扣不足是企业税负增加主要因素。

综合地看,营改增中部分企业税负不降反升,具有四大特征。

一是具有局部性。

从全国范围看,试点省(直辖市)中大部分企业的税负得到了降低,只有5%左右的试点企业的税负有所增加。

二是具有集中性。

税负上升的企业按类型看,主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按行业看,以湖北省为例,该省税负增加的纳税人中,集中在交通运输业和文化创意、信息技术、物流辅助业。

三是具有阶段性。

部分企业在营改增试点初期税负呈现偏高状态,到中后期逐步降低或持平,并且随着试点时间的延长、范围的扩大以及政策的修正,税负还可能继续下降。

四是具有差异性。

由于企业众多,各自内部、外部因素各异,同一行业中不同企业税负上升情况各异。

笔者在湖北省宜昌市选取了12户交通运输业企业进行分析,发现这12户企业中,税额增长幅度基本在0.5倍至2.4倍之间,税负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造成试点企业税负不降反升的因素较多,进项税额抵扣不足是主要的原因之一。

据笔者调查,大部分税负上升的试点企业都存在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

有些企业受生产经营周期影响,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在时段上不匹配。

部分试点企业暂时或较长时间没有大额资产购置,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

有些企业可抵扣项目的范围偏窄。

交通运输企业除购置的车辆、燃油费、修理费外,路桥费、人力成本、房屋租金、保险费等并未纳入抵扣。

2024年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024年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024年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1. 营改增概述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税收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其核心内容是将过去对企业征收的营业税逐步改为征收增值税,以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自2012年开始试点以来,营改增逐步推广至全国,对各行业企业税负产生了深远影响。

2. 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营改增的实施,对企业税负产生了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影响。

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减少了企业的重复征税,降低了整体税负水平,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消极影响则主要表现在一些行业由于抵扣链条不完整,可能会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

此外,营改增还对企业的财务管理、税务筹划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应对措施之一:税务筹划面对营改增带来的变化,企业应当加强税务筹划,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首先,企业应当准确核算增值税,确保应抵尽抵,减少不必要的税负。

其次,企业可以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降低税负水平。

最后,企业还可以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如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调整业务结构等,进一步优化税负。

4. 应对措施之二:内部管理优化除了税务筹划外,企业还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优化,以适应营改增带来的变化。

首先,企业应当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准确核算增值税。

其次,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税收意识和税务操作水平。

最后,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防范税务风险,确保企业稳健发展。

5. 应对措施之三:外部合作与策略调整在营改增背景下,企业还应当加强外部合作与策略调整,以应对市场变化。

首先,企业可以与供应商、客户等合作伙伴共同协商,优化供应链管理,降低整体税负水平。

其次,企业可以调整市场策略,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以适应营改增带来的变化。

最后,企业还可以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了解政策动态,争取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6. 政策适应与市场环境分析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不仅影响了企业的税负水平,还对整个市场环境产生了深远影响。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筑业之 外 的第 二产业 ,而第 三产业 的 大部 分 行 业则 课 征 营 业税 。2 0 0 9 年, 我 国全 面实 施增值 税转 型 ,税制 改革 迈出了关键 的一 步。2 0 0 9 — 2 0 1 1 年 ,由 于施行 了增 值税 转型改 革 ,我 国累计 减少 了5 0 0 0 多亿元 的税 收 ,明显减轻 了企 业 的税 收 负担 。然而 ,在 我 国 目 前 “ 两 税 ”并 存 的 税 收制 度 环境 下 , 重 复征税 问题 未能被 完全 消 除 ,因为 增值 税 纳税人 外购 劳务所 负担 的营 业 税 以及 营业税 纳税人 外购 货物 所负 担 的增值税 ,均 不能抵 扣 。不 过 , “ 营 改 增 ”政策是 当代 市场 经济 的必经 之 路 ,是 国际 上通行 的税 收政 策 ,也 对 我 国的税制改革起到了深化作用 。
( 一) “ 营改增 ”对 一般纳税 人与 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对 原增 值 税 一般 纳税 人 而 言 ,
税 服 务 年 销售 额 的标 准提 高 到 5 0 0 万 元 ,5 0 0 万元 以下的都属于小规模 纳税 人。 “ 营改增 ”前 ,研 发 、信息技术 、
物 流 辅 助 、文 化 创 意 、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 营改增 ”税 制改革后 ,相关税 负只降
不 升。以汽 车零部件 生产企业 A 公司为
和鉴证咨询 等六个领 域服务业都 按5 %
的税率 缴纳 营业税 , “ 营改 增 ”后都 按3 %的征 收率缴纳增值 税 ,整 体税 负 下降4 0 %以上。
C 公 司是 一 家 广 告 企 业 ,每 年 销 售 收入约2 0 0 万 元 ,以 往 每 年按 5 %的税 率
例 ,其 是增值 税一 般纳 税人 ,每 年有

营改增试点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政策解析

营改增试点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政策解析

营改增试点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政策解析[摘要]自2013年8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营改增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营改增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的进项抵扣带来哪些影响,笔者对此进行了梳理,旨在让原一般纳税人尽快适应营改增有关新政策。

[关键词]营改增;新政策;解析一、营改增试点的主要内容(一)试点行业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试点行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二)试点税率根据《试点实施办法》,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的税率为6%,国际运输服务、对外提供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税率为零,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二、营改增试点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政策(一)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3年8月1日起,全国施行“营改增”试点后,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其中,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据此,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均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其中,取得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注明的税额为17%或6%;取得服务提供方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注明的税额为11%。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财税研究Finance and Tax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此项政策,正确引导“营改增”政策的执行,本文阐述了“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并有针对性地探讨了应对措施,以望对企业有效执行“营改增”政策有所帮助。

一、“营改增”的概念和实施的必要性通俗来讲,“营改增”就是改变对产品征收增值税、对服务征收营业税的方式,将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并且降低增值税税率。

其目的就是减少重复纳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项减税的政策。

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货物加工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主要为制造业)征收增值税,对其他劳务和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主要为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格局。

尽管在税制设计上按照彼此照应、相互协调的原则确定税负水平,但在实际运行中,两个税种一直难免税负失衡。

因为营业税具有“全额征税”的特点,它根据营业收入和一定的税率征税,但经营者会将税收负担加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中,转嫁给下游企业或终端消费者。

虽然表面看营业税税率比较低,但商品每经过一道流转环节就要纳一次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收越严重,税负越重。

而与营业税单纯根据营业金额纳税不同,增值税具有“层层抵扣”的特点,仅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的“增值部分”征税。

即按照企业 “收入部分”确定应征税额的“销项”后,可以将“成本部分”作为“进项”进行抵扣,抵扣得越多,企业增值税税负越低。

由此导致制造业与服务业之间的税负水平存在较大差异。

另外,服务业和制造业税制不统一,容易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存在重复征税。

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影响及改进措施

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影响及改进措施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我国税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相较于过去企业的税收负担有较大幅度减轻,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营改增为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了较大影响,只有在遵守营改增税收相关政策和要求的基础上,加以合理利用这项政策,对会计核算工作进行调整,才能使企业抓住发展机遇,实现经济效益进一步增长,增强自身实力以及市场竞争力。

一、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的重要作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基于新经济发展形势做出的重要调整,可推动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升级转型的步伐,是有利于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的举措。

我国过去实施的营业税,存在对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容易导致企业发展受限制,而且难以提升其积极性,从而给整体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基于此种情况,经过党中央研究决定,将原来对企业征收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促进税收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使企业缴纳税收的压力减少,有更多的资金去进行升级转型,确保我国供给结构越来越合理。

[1]营改增税收政策之下,企业税收负担减轻,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产品研发上,高端服务业也必定会有较大的突破与发展,从而促使产业升级和消费升级,为我国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保驾护航。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企业会计工作带来影响,必须依据这个做出科学调整,否则将让企业错失发展机遇。

故而,会计从业人员要对营改增税收政策做到心中有数,抓住税收改革机会,为企业争取更有利的发展机会。

二、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所带来的影响1.对收入核算的影响营改增对企业收入核算有比较大影响,在这项税收政策推行之前实施的是营业税,这个属于价内税,销售的一方需要负责税款,而且销售所得到的货款就是销售款,税款从这个中间扣除。

营改增以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税款由购买货物的一方承担,这样就使销售方的货款变成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销售所得款项,另外一部分是税款,等于是价税分开的。

这些变化使企业核算不得不做出变动,改变以往的核算方式,在收入核算的过程中需要先计算出没有含税价,然后继续算出这部分收入,这些才是企业的收入。

“营改增”企业进项税抵扣凭证的风险管控研究

“营改增”企业进项税抵扣凭证的风险管控研究
留。
取得 的增值税扣税凭 证不符合法 律 、 行政法规 或者国家税 务总局有关 规定 的 。 其进项税 额不得从销项税 额 中抵扣 。这 里所称 的增值 税扣税
凭证 , 是指增值税 专用发票 ( 包括 货物运输业增值 税专用发票 、 机动车 销售统一发票 ) 、 海关进 口增 值税 专用缴款书 、 农产品收购发票 、 农产品 销售 发票和税收缴 款凭证 。在实务 中 , 抵扣凭证 的常规风 险主要表现



如 何防范取得虚 开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风险 ?笔者认为 : 一是做好 事前防范。与对方交易前 , 要做好对对方企业的调查考察_ T作 , 要求对 方提供 营业执照 、 税 务登记证 、 一般 纳税人认 定表 、 发票领购簿 、 银行账 户信息等资料 , 认 真核对 , 确保 交易方一般纳税人 主体的合法性 , 尽量 选择那些规模大 、 经营规范 、 信誉好 、 经营时 间久 、 会计核算规范 、 企业 内控制度好 的企业交易 。二是要 做好事 中防范 。交易发生后 , 要 提高 防范意识 , 克 服麻 痹思想 , 积极 主动地采取一些必 要措 施 , 有意识地 审 查取得发票 的真实性 、 合法性 、 合 规性与合理性 , 尽 量避免取得虚开增 值税发 票 ; 付款时尽 量通 过银行 转账方式 结算 , 借机认真 审查对方 提供 的银行 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 息是 否相符 , 一 旦发现疑点应暂缓付 款 , 以降低相关风 险。三要做好事后 防范。如果对取得 的发票存在疑点 , 应当暂缓抵扣进项税金 , 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求 助、 查证 。 三、 失控发票抵扣的风险管控 根 据《 增 值税计 算机 稽核 系统 发 票 比对操 作规程 ( 试 行) 》 ( 国税发 『 2 0 0 4 ] 4 3 号) , 所谓失控发票 , 是指 防伪税控机企业丢失被 盗金税 卡中未 开具的发票以及被列 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 未向税务机关 申报或 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 《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金税工程增值 税征管信息 系统 发现的涉嫌违 规增值 税专用发票处理 问题 的通知》 ( 国税 函[ 2 0 0 6 3 9 6 9 号) 明确规定 : “ 认 证时失控 ” 和“ 认证后失控 ” 的发票 , 暂不得作 为增值税进项税额 的 抵扣凭证 , 税 务机关 扣留原 件 , 移送稽 查部 门作为案 源进行查处 。经税 务机关检查确认 不属于税务机关 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 造成的 , 不得作 为增值税进项税 额的抵扣凭证 。在 经济活动 中, 因“ 失 控发票 ” 本身就 是真票 , 对于企业 来说 , 在购销关 系真实 , 发票也真实 、 合法的情况下 , 可能因交 易对 象的原 因不得不 承担税款损失 , 风 险巨大 , 在实践 中应 高 度重视并注意 防范 。 对 于“ 失控发票 ” 的防范 , 一要 注意考察客户 , 了解其 经营情况 和诚 信状况 ; 二要 注意发票验证 , 特 别是货 物所在 地和 发票所在 地必须要一 致; 三要控 制付款时间 , 可以采 取分 期付款 , 但不 能用 现金支付 , 防止被 骗, 造成损 失 ; 四要要 多和税务机关 沟通 , 打消侥 幸心理 , 以防不必要 的 麻 烦 。一 旦收到失 控发票 , 应主动 配合税务 机关 , 经 主管税 务机关协 查, 确认销货方 已经 申报纳税 , 并取得销售方 主管税务机关 出具 的书面 证明, 仍然可 以抵扣进项税额 , 尽量挽 回不必要 的损失 。 四、 滞 留发票的风险管控 滞 留发票是指销货 方对购货方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 , 而购货方 由 于不得抵扣 的项 目( 如购进免税货物 ) 、 在小规模 纳税人期 间取得 、 发生 走 逃或注销等种种原 因在 l 8 0日内未将 专用发票认证及抵扣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 , 由于金税工程全 国联 网 , 目 前增值税发票 只要一经 防伪税控 系统开出 , 而购货方未去认证则该 发票就 没有对应 的抵扣信息 , 造成滞

营改增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三种处理方法

营改增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三种处理方法

营改增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三种处理方法在营改增政策出台后,税务部门对于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做出了一些调整。

根据相关规定,一些营业税转为增值税的行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这对于企业来说,可能会带来一定程度的经济负担。

然而,企业可以采取一些处理方法来应对这种情况,减少对企业的影响。

首先,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经营模式来规避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如,可以采取分离经营的方式,将符合抵扣政策的进项和不符合抵扣政策的进项分别归入不同的公司。

这样一来,不符合抵扣政策的进项所产生的增值税也就可以通过相关公司的合法抵扣进行补充。

这种方式虽然需要增加一定的企业成本和管理成本,但可以避免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其次,企业也可以通过合理调整其业务结构,尽可能减少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如,可以将不符合抵扣政策的进项所对应的业务进行适当减少,同时加大符合抵扣政策的进项所对应的业务规模。

这样一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比例就会相对降低,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此外,企业还可以积极开展结算方式的优化,例如与供应商沟通,尽量借助现代化结算工具,减少现金交易,从而更好地控制企业进项所对应的税额。

另外,企业还可以以转型升级作为契机,寻求新的发展机遇。

面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技术创新、业务拓展等方式,寻找新的发展领域。

例如,可以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投入,提高企业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可以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降低对国内市场的依赖程度。

通过这些方式,企业不仅可以减少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依赖,还可以通过创新和拓展,寻找到更好的盈利模式。

总之,在营改增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采取一些处理方法来减轻经济负担。

通过选择合适的经营模式、调整业务结构,企业可以有效应对这一问题。

同时,也可以将此作为转型升级的机遇,寻找新的发展领域。

通过这些努力,企业可以在改革政策的推动下,实现更好的发展。

营改增后进项税额抵扣存在的几个问题

营改增后进项税额抵扣存在的几个问题

营改增后进项税额抵扣存在的几个问题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1营改增后进项税额抵扣存在的几个问题我们在5.1营改增之后,帮助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发现企业在进项税额的抵扣上存在一些共性问题,现总结出来供大家借鉴和注意:1、住宿费抵扣问题。

5月1日营改增后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票可以进项抵扣。

但很多企业只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存在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2、过路过桥费抵扣问题。

根据(财税〔2016〕47号)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规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但企业存在取得高速路费在申报期未计算进项税抵扣的情形。

还有的企业将取得财政票据计算进行了抵扣的情形。

3、汽油费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审核中发现部分的汽油发票取得增值税普票(包括有3%、16%税率),未取得增值税专票,无法进项税抵扣。

4、运费问题。

运费问题在一般企业均涉及到,但企业是否注意运费和货款票据取得的筹划。

在审核中我们发现企业有的在销售环节承担运费,给客户开具16%的一票制专用发票,在采购环节也承担运费,取得16%的货款专票和10%的运输费专票。

这样一方面对外开具的税率较高(运费包含在货物价款中16%),另一方面取得进项税率较低(运输费未包含在价款中10%),对企业增值税税负是不利的。

签订合同时,建议:销售时运费和销售货物分开,运费可实行代收代付由运输公司开具10%发票,本公司只按16%开具货物部分,可以降低税负;购入材料时尽量取得一票制的16%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尽量取得两票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3%,运费1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效果及影响因素分析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效果及影响因素分析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效果及影响因素分析黄英敏卫华集团有限公司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面临很多挑战。

为了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鼓励政策,这些鼓励政策对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就是其中之一。

通过这项鼓励政策,能从税收的角度提高企业的研发投入,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实施这项政策时,需要考虑多种影响因素。

本文结合我国相关行业的实际情况,对该项政策的实施效果和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仅供参考。

关键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效果;影响因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发展经历了10余年时间,在发展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教训,这些经验都为政策的完善创造了条件,目前这项政策在多个国家得到了应用,因为不仅能完善国家的税收政策,也能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但是这项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容易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所以说为了保障政策更好实施,企业工作人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前期的调查工作为了推进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效果和影响因素的研究,首先要对行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而调查问卷就是了解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调查工作中最重要的就是调查问卷的设计,在制定调查问卷时,一定要充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主要来说调查问卷可以分为三个组成部分,第一部分是企业实际情况,第二部分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第三部分就是政策在推进过程中的各种阻碍。

通过企业的调查结果来看,电子信息产业占到了17%,占据了较大比重,最少的则是航天技术产业,毫无疑问的是高新技术产业在调查结果中占据了巨大比重,由此可见在高新技术产业推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必要性。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效果分析(一)政策实施概况通过调查数据显示,该项政策在相关行业中已经得到了初步的发展,超过40%的企业和公司已经十分了解这项政策,并且能够通过这项政策为企业创造出新的发展点,有近40%的公司和企业对该项政策只有基本的了解,并不能实现对这项政策的熟练应用,另外剩余近20%的公司和企业对该项政策没有了解。

浅析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税费的影响

浅析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税费的影响
企 业税 费的影 响
王 思 杰
摘要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 国财税制度改 革的一项重要 内容 , 可降低企业 的总体税负 , 增强 企业 的发展潜 力 , 进而实现经济结构 的优化 , 使 国民经济步入 良性发展轨 道。 关键词 : 营改增 ; 企业税费 ; 影响 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 案》 实施后 , 我 国的纳 税 公 民最关心 的问题是 自己的税负是否得 到减轻 。 本文 将 对 营业税 改征 增值税 的改革 措施对 企业 的税 收及 利 润带来 的影响做以分析 。
扣可 以从原来 的 7 %的比率提升 到 1 3 %,从而有利 于制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基础之上 , 又增加 6 %和 1 1 %这两档税率 。 具体税 率所适 用 的税 目为 :有形动产租赁行业 的适用 税率为 1 7 %; 交
度二氧化碳产 品 , 以垃圾为燃料 生产 的电力 或者 热力等 等, 从 政策涉 及 的优 惠范 围可 知 , 这些优 惠条件 主要是 针对 于制造业 而言 , 所 以, 相关企业 可 以考虑充 分利用 该政策 。 比如 , 二氧化碳产品可 以从石油 中提炼 、 也可 以 利用 工业废气 进行生 产 , 在技 术许 可的条件 下 , 企 业则 可 以采用工业废气 为生产 原料 , 这不仅会 因为原材料成
按照改革方案 , 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的主要范 围包 括 交通运输行业和现代服务业 。交 通运输行业具体包 括 : 陆路 运输行业 、 水路运输行业 、 航 空运输业 , 以及 管道运 输业 ; 现代服务业具体包括 : 技术 研发行业 、 信息 技术行
业、 文化 创意行业 、 物 流行业 、 有形动产 租赁业 , 以及 鉴 证和咨询业 。 “ 营改增 ” 是在现行有 1 7 %和 1 3 %两种税 率

北京营改增试点对研发企业的影响分析

北京营改增试点对研发企业的影响分析

北京营改增试点对研发企业的影响分析摘要:营改增是我国十二五期间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目前试点城市的改革是第一个阶段,十二五期间将在全国范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营改增。

本文阐述了北京营改增试点对研发企业的影响,分析了企业面临的种种挑战,并提出了从企业和员工两方面入手的应对措施。

我们认为如果能实现所有行业的营改增,抵扣链条完整,那么企业是可以减少重复征税,从营改增中获益的。

关键词:北京营改增研发企业影响一、营改增的背景及意义为了刺激经济,让经济低迷早日走出困境,国家出台营改增政策,意在减少重复征税,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相关行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发展。

上海便是首个试点地点,经过了7 个月的推行,在今年7 月25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监管层再次作出重要决定,营改增试点地区由上海一地扩张至10 个省(市)。

根据规定,上述试点地区应自8 月1 日起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但各地新旧税制转换的时间不同,其中,北京市为2012 年9 月1 日,江苏省、安徽省为2012 年10 月1 日,福建省、广东省为2012 年11 月1 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为2012 年12 月1 日。

本文就北京营改增试点对研发企业的影响及挑战进行探讨,愿北京营改增试点初期遇到的问题能给其他省市一些借鉴,研发企业税务人员能从中得到一些启迪,做好税收筹划。

二、北京营改增试点政策及对研发企业的影响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地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17% 和13% 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 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 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 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 税率等等。

营改增对研发企业的影响如下:(一)会计核算的变化营业税核算相对简单,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而增值税核算较复杂,应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

营改增企业研发项目进项税额能抵扣分析

营改增企业研发项目进项税额能抵扣分析

营改增企业研发项目进项税额能抵扣分析营改增企业研发项目进项税额能抵扣分析一、两种不同的观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该观点认为,如果研发项目属于企业内部研发部门,为产品生产所进行的研发,由于内部研发活动主要是服务于企业的产品生产,研发活动应视为企业商品生产的必要环节。

因生产的商品正常销售后,能最终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的原理,其购进设备或消耗原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该观点认为,研发活动属于创造无形资产的免增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企业为从事研发活动所购买的设备或所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对持以上两种观点的人来说,都有其道理,只是看站在什么样的立场与角度来考虑问题罢了。

二、企业内部研发部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如果企业内部研发机构研发的方向主要是为了提升企业产品在市场的竞争能力或产品的更新换代,其购进设备或消耗原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抵扣。

政策依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政策分析:1、为提升产品销售“成功的研发活动”:根据以上政策、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的研发部门,主要为提升企业产品在市场的竞争能力或产品的更新换代,其研发的成果主要是为企业产品销售服务的,未对外销售,应不属于无形资产,属于企业产品生产前的一道正常的研发工序,其购进设备或消耗原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抵扣;2、为提升产品销售“失败的研发活动”:根据以上政策、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的研发部门,主要为提升企业产品在市场的竞争能力或产品的更新换代,如果产品的研发活动失败,无法运用与产品的生产或销售,是否会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要求,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需要做转出处理呢?回答是否定的,当然不会。

营改增后,三类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要分清

营改增后,三类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要分清

营改增后,三类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要分清如何既降低税负又规避风险、如何充分利用营改增政策带来的竞争机遇呢?请选择专注财税咨询、税收筹划领域的新疆致通振业税务师事务所为您把脉,为您量身定制营改增落地辅导方案,帮您控制风险、降低税负,安全度过营改增。

一般来说,企业的三类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价值较大,使用周期长,纳税人取得及后续管理中可能发生损失或用途改变,对此笔者梳理了相关进项税抵扣问题,以期更好地帮助纳税人理解和操作。

取得三类资产不予抵扣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三类资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规定主要是:(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也就是说,纳税人取得上述三类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除外)的进项税额,凡专用于(一)所述情形的,其进项税额一律不予抵扣。

发生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上述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较为特殊,不论专用或兼用均可抵扣,其后续用途改变也不涉及进项税额问题。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中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进行了列举,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不予抵扣后续应转为可抵的处理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发生此类情形均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营改增”对纳税人的相关影响

“营改增”对纳税人的相关影响

3 万元 实际进 人损益 的金 额为 9
(1

7%
)


X 一
(1
+
在 实际税 负
,
营改增


,
进项税 额为
1
9 9

,
1 1%
)
x

方面
,
与 名义上 增加 的抵扣 额有 着不 小

元 而进 人损 益的 运输成 本为 9 0 减少了 2
9
万元
10 3 2 3
( 万元 )
的差异
例如
:
A
,
企业 20 1
营改增
” 。

输 费用 为 例 万元 位
:
。 “
,
当 年 运输 费 用支 出为 1 0

在价格 方面 得到 补偿
例如
:
的所 有试 点税 目均 可 以
营改 增
:
前 会 计处理 如下 (单
,
上海市某 运输企业
A
公司
,
抵 扣进项 税额
2
.
万元 ) 借
:
为生 产 企 业 B 公 司 提 供 运 输 劳 务
3 9

营改增

目前 试 点的 有 交 通 运输

义上 增加 了 6 个 百分 点
5 66 % 4
.
,
实 际上 增加 为
可 以与 接 受劳 务 方 一起 分 享 的蛋糕
;

营改增

业 和 部 分现 代服 务业

那么
,

营改 增

营改增后以前的留抵可否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以前的留抵可否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以前的留抵可否继续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是指在中国税制中,将原有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一项税制改革措施。

根据这项改革,企业可以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按照增值税税率向消费者收取增值税,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以减少税负。

然而,在营改增实施前,很多企业已经在交纳营业税时积累了一定的留抵税额,即留存未抵扣的税金。

那么,营改增后以前的留抵是否可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呢?本文将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营改增后以前的留抵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总局明确提出,企业在营改增后继续征收和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按照以下方式抵扣以前的留抵税额:1. 一次性抵扣法:企业可以将以前的留抵税额一次性抵扣到税款中。

在营改增初期,这是一种简化办法,可以快速完成税款结算。

2. 分期抵扣法:企业可以将以前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比例分期抵扣到税款中。

具体抵扣比例由地方税务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确定。

这两种抵扣方式的选择取决于企业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盈利状况和现金流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抵扣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选择一次性抵扣还是分期抵扣,企业都必须按照税务总局的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抵扣过程。

一旦超过规定的时间限制,以前的留抵税额将不再有效,企业将无法继续抵扣。

此外,还需要了解的是,企业在抵扣以前的留抵税额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企业应及时与当地税务局联系,了解具体的抵扣流程和所需材料准备,以确保抵扣过程的顺利进行。

总结起来,营改增后,企业可以继续抵扣以前的留抵税额,以减少其增值税税负。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抵扣过程,并遵守相关规定和提供所需的材料。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顺利享受留抵税额的抵扣政策。

营改增是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步,它为企业减轻了税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以前的留抵税额的抵扣政策,使企业能够充分利用以前的留抵税额,减少税款支付。

营改增的影响

营改增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结构的影响税负影响。

如果实行增值税制度,则对两部分的人群有绝对好处,第一是小规模的企业的纳税人,因为这类企业以前的营业税为3%或者是5%,而采用增值税可以使税负降低2%;第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这类的服务行业营业税是不能抵扣税额的,而增值税就存在抵扣税额额度与范围,值得注意的是用运输费用抵扣税额,抵扣的比例将增加4%。

财务审核影响。

营业税制度改为增值税制度,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财务审核,由于营业税中并没有销项核算,所以营业税核算相对比较简单,仅需要企业收入或收支差额和税率就可以计算出税金,采税额与进项税额,成本和相关的收入都能如实的入账;对于增值税,其计算相对比营业税要复杂一些,收入入账的方法也有了很大的变化。

举个实例说明,企业收入要按一定税率进行扣除销项税额,成本也要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以一种全新的应交税金方式审核,应交的税金是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之间的差额,所以一旦企业实行“营改增”,那么必须要对企业的会计审核做出调整。

因为增值税在我国分为试点和非试点,所以对于跨试点和非试点的企业将会使得在企业内有两种税收制度,税收的衔接和调整很是麻烦,加大会计核算的难度,这对该类企业是一种挑战。

还有就是在试点内的企业由于税收制度的改革,企业会计人员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来适应这种新制度的冲击。

最后针对目前服务业的混业经营的状况,为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需要根据不同税种业务来进行不同的核算。

发票的影响。

税制的改革必然也会引起发票的改革,例如,在营业税税收制度下,服务企业仅仅需要开具服务行业的税务发票就可以了,但由于增值税存在进项税和销项税,以前的税务发票不能满足税制改革的需求,所以这对发票的改革已是必须的了。

对增值税发票的改革首先应该区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发票和营业税的发票的差别不是很大;对于一般纳税人,应该有两种发票,一种是专用的发票,一种是普通的发票,针对这两种发票的使用范围,税务部门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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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研发活动进项税额抵扣的影响
By未名明德合伙人施志群武礼斌
为支持和鼓励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作为“现代服务业”之一的研发服务被列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的首批试点行业。

随着“营改增”在部分试点地区的推行,近期不断有企业咨询其从事研发活动所采购的机器设备或消耗的原材料对应的进项增值税是否能够抵扣。

结合近期试点地区部分纳税人的咨询,本文就研发活动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问题及争议进行了讨论和评析。

一、企业内部研发活动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营改增”之前,企业为实施研发活动所采购的设备或消耗的原材料的抵扣问题,一直以来存在如下两种主要的观点及征管实践:
∙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该观点认为,由于内部研发活动主要是服务于企业的产品生产,研发活动应视为企业商品生产的必要环节。

因生产的商品正常销售后,能最终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的原理,其购进设备或消耗原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抵扣;
∙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该观点认为,研发活动属于创制无形资产的非增值税应税行为(营业税应税劳务),企业为从事研发活动所购买的设备或所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由于研发服务被列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对试点企业而言,其为实施研发活动而购进研发设备或消耗原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应不存在法律解释上
的障碍和争议。

但对于非试点制造企业的内部研发活动而言,其进项税额则可能面临被税务机关要求做进项转出的税务风险。

尤其,当非试点制造企业并未将研发的技术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而是直接用于出售时,这种风险可能大大增加。

二、独立研发公司研发活动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以对外提供研发服务和/或技术转让为主的非“营改增”企业,仍被视为营业税纳税人,其购进研发设备或耗用的原材料所对应的增值税金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但如果该纳税人处于试点地区,且属于“试点纳税人”,则其购进的研发设备或消耗的原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通常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相对于内设研发机构,在试点地区成立独立的研发公司,不但有利于大型制造业企业实现主业更聚焦,辅业更专业,而且可以抵扣研发设备采购或原材料消耗所对应的进项税额,避免或降低制造企业内部研发活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潜在风险。

三、免税研发活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财税字[1999]273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营改增的相关试点措施对上述优惠予以保留,即试点纳税人提供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同时,营改增试点办法规定,纳税服务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

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试点纳税人的研发活动如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其研发活动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纳税人研发活动对应的进项税额较多,放弃免税优惠对纳税人更为有利,纳税人可以放弃享受免税优惠。

四、研发失败是否需要对研发活动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增值税相关规定要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需要做转出处理。

与此类似,有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咨询,如果研发失败,研发活动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做转出处理。

我们认为,即使研发失败,企业研发活动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原因在于,研发失败是研发这种“创新”活动的内在属性。

研发活动的创新特性,决定了“研发失败”在研发活动中是必不可免且经常发生。

由于正常的研发失败所造成的研发设备或原材料消耗损失,属于正常损失,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抵扣。

而且,从总体产业政策及国家鼓励研发和创新的角度而言,允许在研发失败情况下研发活动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抵扣也更为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率政策完全能够证明国家对企业研发创新活动的支持。

更多营改增资讯请点击:明德税务—“营改增”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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