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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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_民法总论

王利明_民法总论

民法(第四版)主编王利明第一编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

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划分公、私法的标准:1、利益说2、意思说3、主体说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第一,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民法总论(全)

民法总论(全)

民法总论一、单选1、民法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2、清政府起草中国第一部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3、古罗马时代,达到辉煌高度标志是《国法大全》4、公元前450年罗马颁布《十二表法》,是罗马有史可查的第一部成文法5、1986年4月通过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最重要的民事基本法6、《民法通则》采用定义式的方法7、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8、人格权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隐私权、贞操权。

9、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著作人身权10、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抽象性、统率性、非规范性11、民法的基本原则即民法的基本精神,是民事主体参与所有民事活动的最基本的内在要求,在民法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12、F的核心内容是公正13、从本质上说,民法关系是以物为中介而体现于民事主题之间的社会关系14、财产关系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其所占数量超过人身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

15、只有那些由民法规则的客观事实,才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

16、民法关系是民事法律实施引起的结果。

17、出生是自然人成为主体的实质性条件18、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9、婚姻尚未再婚者,其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20、监护制度,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行使的监督和保护。

21、住所的认定的解释:1、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2、公益法人: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科研机构、宗教教堂,宗庙等23、法人的权力机关是法人的内部表现机构;法人的人的代表—法定代表人24、即使法人的独立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人的债权人也不得请求法人的创立人或其成员清偿法人的债务25、合伙合同是各方就合伙上述重大事宜达成一致协议的结果和体现26、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基础和前提条件27、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28、人格权: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为赋予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29、身份权: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30、相对权:义务人为特定的人,权利人只有依靠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自己权利的权利。

民法总论 第九章_民事行为

民法总论       第九章_民事行为

第九章民事法律行为一、课时安排:6学时二、教学目的及要求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及属性;熟悉民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条件;掌握确定民事行为效力的基本方法。

三、主要教学内容第一节民事行为概述第二节民事行为成立的条件第三节民事行为生效的条件;第四节效力欠缺的民事行为;第五节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四、本章重点: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含义;民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条件;效力欠缺的民事行为的具体表现。

五、本章难点:意思表示;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乘人之危。

六、教学方法:主要是通过案例分析、讲解,让学生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宗旨和基本要领,把握判断民事行为是否生效的基本方法。

七、思考题:1、简述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区别。

2、简述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3、意思表示的含义,以及解释意思表示的基本方法。

4、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

5、无效民事行为包括哪些?其法律后果是什么?6、可撤消、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包括哪些?其法律后果是什么?7、简述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八、附《第九章:民事法律行为》讲义:第九章民事行为第一节民事行为的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民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是最重要,最常见的民事法律事实。

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只是民事行为中的一种情况。

二、民事行为的特征1、民事行为与事件不同,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2、民事行为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

三、民事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多方民事行为主要是依据民事行为成立所需要的意思表示的数量来划分。

1、单方民事行为: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行为。

如追认某种行为、解除合同、遗赠等。

《民法总论》课件

《民法总论》课件
03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监护制度
在自然人下落不明或生死不明时,依法对其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制度。
根据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要式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而不要式行为则没有形式要求。
根据是否涉及对价,有偿行为需要支付对价,而无偿行为则不需要。
根据是否需要实际履行,诺成性行为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实践性行为则需要实际履行才能成立。
总结词
2. 无效的法律行为
3.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4.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的中止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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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效的法律行为
详细描述
阐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以下几种
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
总结词:构成要素
详细描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如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民法名词解释(总论部分)

民法名词解释(总论部分)

第一章(10)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典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例系统编纂的民事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3、民法学狭义的民法学是以阐明现行民法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又称民法解释学;广义的民法学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等。

4、民商分立民商分立是将民法和商法分开,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既有民法典,又有商法典。

5、民商合一民商合一是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其表现形式是只有民法典,没有商法典。

6、财产狭义的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广义的财产(又称总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力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券和债务,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7、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8、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9、亲属权亲属权是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权利。

10、习惯作为民法渊源的习惯,是指习惯法,是经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赋予其民法规范效力的习惯。

第二章(5)1、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始终的根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民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指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中的作用。

3、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4、公平公平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

5、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第三章(48)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024年)《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2024年)《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2024/3/26
9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2024/3/26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例如,合同的成立、侵权行为的发生等都可以导 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 化。例如,合同内容的变更、履行方式的改变等都可以导 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确认物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等 。
22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30
诉讼时效的种类和期间计算
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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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计算
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 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1
期间的概念和种类
人格权和身份权是人身权的两大类。 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包括生命权、 健康权等;身份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 份关系而产生的,如亲权、配偶权等 。
人身权的保护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 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 损失等。
2024/3/26
24
05
民事责任
2024/3/26
25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朱庆育民法总论笔记

朱庆育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民法基础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起源自然法适用于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万民法是人类一体适用的法律,市民法则是专属罗马市民的法律。

有学者主张,翻译为市民法,以此传达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野的观念,同时表达对于私权神圣的尊崇。

但可能会将原意中的身份立法含义带入啊,这是不应该的。

二、调整对象的学说苏联民法认为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两个一定理论。

佟柔认为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关系。

三、公法与私法利益说隶属说主体说利益说: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事关罗马国家秩序,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但是社会保障法等公法实际上是关于个人利益的。

而一些亲属法则关乎伦理,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另外以利益为判断标准,可能会导致一切法律皆公法。

比如说德国纳粹的法律理论宣称,所有法律均是实现人民共同利益的工具,因此私法亦是关乎公共利益之法,与公法别无二致。

隶属说:认为公法法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具有隶属性,但是它有不足,因为像一些看似平等的,其实它是公法,比如说国际法,像一些看似部平等的,它却是私法,比如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存在的隶属关系,它并不平等,但却属于私法主体。

旧主体说认为主体只要一方当事人是公权力人,那就会形成公法关系。

新主体说融合了融合了隶属说和旧主体说,当公权力者以公权力担当人的面目出现时,形成公法关系,否则即为私法关系。

随着时代的进步,提出了第三法域的主张,即将劳动法经济法婚姻法等一些经济上具有重要意义的社团法以及一般交易条件法归入第三法域,其共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受到约束,但自由度较之公法领域为大。

卡尔森则主张公法私法一元论,也就是说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仅仅只在于创制方式不同,但本质上它作为一般规范都是国家意志的产物。

因此公法和私法具有一元性。

*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作者认为民商合一虽然是立法趋势,但并不一定适用于本土,因为我国的市场准入条件是很苛刻的,所以不应该说商人地位已经不再特殊,把理想当做现实,民商合一会导致将民法人与商法人等量齐观,从而提高民法人的注意义务的结果。

保研复习-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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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研复习-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完整版).doc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私法意义上的“民法”最早出现在明治时代的日本,清末修律引进中国。

从两方面理解含义:一、形式意义——民法典: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

大陆法系的代表有以下两种:(一)罗马式:历程:盖尤斯在《法学阶梯》捉出f查丄丁尼采用,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f《法国民法典》沿用,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三编,没有总则。

(二)德国式:罗马法大全《学说汇煞》采用,该体系是潘徳克顿(Pandektae)学派在注释罗马法基础上形成,分为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大陆法系多采川)区分物权和债权,财产法和身份法。

二、实质意义——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无形有实)形式VS ?实质:①冇实质意义的民法并不能否认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的价值,通过民法的来系统化、体系化;②将来制定形式意义的民法也不能排斥实质意义的民法,有条文体现与公法之中;③民商合-体例下,实质意义的民法不限于传统意义的民事法律规范。

广义VS.狭义:①广义上的民法等同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②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用的产出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及婚姻法等。

我国:采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Z间、法人Z间、公民和法人Z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民法包含于私法(还有民诉、国私)公私法划分: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学说汇纂》采纳。

20C以來有三种划分:①利益说(乌尔比安):公共利益or私人利益;②隶属说(德国拉邦德),亦“意思说”:隶属关系01?平等关系;③主体说(德国耶律贝克,通说):有公权主体则构成公法关系。

本书标准:将社会关系性质和主体的性质结合起來: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属于私法关系,而具有等级和隶属性质的关系都属于公法关系。

民法总论第九章自然人

民法总论第九章自然人

智力和精神状态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监护人的确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其近 亲属担任,如父母、配偶、子女等。在无法确定监护人时, 可由民政部门担任。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需负责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管理和保护其财产权 益。在被监护人实施民事行为时,监护人需代为行使权利 并履行义务。
民事权利能力的性质与限制
性质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平等性 和不可转让性。
限制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法律、行 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权利能力的变动
变动方式
民事权利能力的变动包括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和民事权 利能力的限制。
变动条件
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如通过出生、收养等方式取得;民事 权利能力的丧失和限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死亡、被宣告失踪等。
0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指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康的公民,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 民事活动。
物权
物权是指自然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包括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是自然人财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 分。
债权
债权是指自然人因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产生的请 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自然人财产权利的重要补充。
自然人的其他权利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 码等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该自然人的信息。自然人有权要求 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并禁止他人非法获取、使用或 泄露其个人信息。

民法总论知识点梳理

民法总论知识点梳理

民总中的不同类型民法典编纂的不同体例类型罗马式(法学阶梯式)三编,法国民法典,智利(4编)德意志式(潘德克吞式):共5编,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行为能力的不同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以上+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16岁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8-1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监护的不同类型:法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父母死亡或失去监护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须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配偶;父母;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须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指定监护: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时候+无法通过协议决定----1.由居委会、村委会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协议监护: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公职监护: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由民政部门+符合条件的村委会与居委会遗嘱监护:被监护人(无论成年或未成年)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或其他有意担任自己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监护的顺序----父母、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法人的类型:\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1.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组织、宗教活动场所2.3.事业单位法人公益法人、财团法人(社会公益事业的组织)4.社会团体法人社团法人如:工会、共青团、妇联、足球协会、法学会、医学会等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居委会、村委会)^代理的类型:法定代理: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的类型:共同代理:多个代理人同时就同一代理事项行使代理权【复代理:代理人将其代理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再另选他人代理的代理狭义无权代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交易相对人也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因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外观,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无权代理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制度。

王利明—民法学总论课件

王利明—民法学总论课件

5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对“法”的理解 有马克斯主义的和非马克斯主义的。马克斯 主义的法概念为: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并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 范的总称。


非马克斯主义的有:
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行为说、神意说、理性说、 意志论、权力论、必然论、正义工具论、社会控制论、 事业论等。 6

(六)民法与民法学

14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又称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的范围。 《民法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民法的调整 对象,该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
15


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分析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在这里需要注意两个关键词:平等主体、 财产关系 (一)平等主体
22




视角一: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视角,民法属于 私法。(不同于宪法、刑法) 视角二:以民法对其所调整的主体的功能与 所反映的理念为视角,民法属于权利法。 (不同于刑法、行政法) 视角三:以调整整个社会的不同领域为视角, 民法属于市民社会的法。 视角四: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划分为视角, 民法属于实体法。 视角五:以民法对司法者及民事主体的功用 为视角,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视角六:以法律规范可分为强行性规范与任 意规范为视角,民法主要为任意性规范。

2、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 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配偶关系、亲属关 系、监护关系等。这些关系在民法上的体 现为身份权关系。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民 法 总 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②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③。

① 民事法律主体要求“平等主体”,若有一方(例如政府)高于另一方(例如建筑公司)强加意志——胁迫,则合同无效。

② “其他组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债),而不是市政府、省政府。

这两者是作为法人的形式存在的。

③ “总和”指的是广义上的民法,即法的渊源。

2、民法相关含义介绍●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在我国,无民法典,但有《民法通则》以及大量单行的民事法规和法律。

我国不存在形式上的民法,但是有实质性的民法● 广义上的民法: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上的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 民法典: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将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文件。

(罗马式和德国式)民法通则:我国于1986年颁布,基本概括了商品经济活动的一般行为准则。

● 民法学: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巨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社会关系为基础的。

我国民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即发生在平等主体指尖的关系,这种关系以财产的所有和交换为内容。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意志表达自由 3、等价有偿(只用于债权的合同关系--等价有偿的法域是有限的。

物权不适用) 当事人依法形成赠与、借用、无偿保管、无偿代理等民事关系是法律允许的。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2.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b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c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平等b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c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5.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a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b民法为文明法c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d民法为实体法e民法为私法6.民法的任务有:a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b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c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8.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9.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首要原则):a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b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负担义务c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d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B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笔记总论

民法笔记总论

笔记类:民法总论2012-04-24 14:28:12 来源: 作者: 【大中小】浏览:1251次评论:0条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平等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内容看主体是否平等,要看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这也说明民法是私法而非公法。

公法:主体不平等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私法:主体平等,主要指的就是民法社会政治国家客观存在,有管理、强制等关系市民社会观念上存在,无身份差别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在我国主要是民法通则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法律规范(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法贯彻的若干意见即司法解释)民法的三面大旗,所有权神圣过失责任司法自治即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二节民法的构造财产权物权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人身关系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等身份权还包括民法的主体和民事责任第六节民法的渊源一、宪法关于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的规定——所有权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人身权法二、民事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五、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并不属于立法)六、地方性法规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判例法、权威学者的著作)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说,无溯及力二、空间三、对人四、对事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原的概念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和价值判断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平等原则平等是买卖关系存在的前挫,充分体现商品交换主体的独立性和意志的自由与商品经济共存之表现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都享有法律人格,互不隶属在具体的民法关系中地位平等平等的法律保护热电厂除国家行政权力的强制和干扰2、自愿原则根本目的是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度来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自由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商品对于进行转手贸易的非所有者来说也意味着使用价值。

民法学总论框架与知识点(整理版)(全)

民法学总论框架与知识点(整理版)(全)

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概念与含义、沿革、调整对象、性质、本位、渊源、效力(适用范围)第一章复习提纲1、了解民法的语源民法是继受而来:a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b近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一词由市民法转译而来;c18世纪民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d日本学者津田真道把市民法用汉语译为民法;e民法一词1929年9月被我国法学界采用。

2、掌握民法和民法典的概念民法可以分为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称谓。

3、理解民法的性质a是私法;b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形式;c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d是权利法;e是实体法4、了解民法的产生和发展5、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6、掌握我国民法的渊源一制定法:a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b民事法律c民事法规d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e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f国家机关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g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二习惯。

(三判例。

四法理)7、掌握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一对人的效力: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二空间上:我国领域内:我国国土、领空、领海,驻外使馆,外舶船只和飞行器三时间:a生效时间:公布生效,公布后一段时间生效。

b失效时间:新法规定废止旧法,旧法与新法相抵触部分无效,国家机关颁布决议宣布无效。

c溯及力:一般不溯及既往与特殊情况下有利追溯原则。

四对事的效力: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禁止权力滥用·、公平·、公序良俗·第二章复习提纲1、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功能含义a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b·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c·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特征a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民法规范;b贯穿于全部民事法律规范,具有普遍使用效力;c是强行性规范功能:指导功能、约束··、补充··2、掌握民法六大原则中每个原则的含义a平等: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相互间应平等对待,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

民法学总论重点

民法学总论重点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总论doc

民法总论doc

民法总论--张玉敏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及解释1、为什么说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2、试述我国现行民法的基本原则?3、简述民法解释的原因及解释方法?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有什么特征?2、试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3、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4、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及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第三章自然人1、什么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有什么联系和区别?2、试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3、什么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试述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4、什么是失踪宣告?失踪宣告应具备什么条件?5、什么是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应具备什么条件?6、什么是监护?试述监护的分类及监护人的职责。

第四章法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存在,自然人虽从出生始有民事权利能力,但须到一定年龄且具一定智力水平才有相应行为能力;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一致,自然人则不一定;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由法人机关行使,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由本人行使1、什么是法人?法人有什么特征?2、试述法人的存在条件。

3、试述法人的本质。

4、简述法人的分类。

5、试述法人的设立主义。

6、简述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

7、简述法人的终止原因。

8、试述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五章物1、什么是物?物有哪些法律特征?2、试述物的分类及其法律意义。

3、什么是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有什么法律特征?第六章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1、什么是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本质是什么?2、试述民事权利的分类。

3、简述民事权利的保护保护方法。

4、什么是民事义务?民事义务分为哪些种类?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都可作为延缓条件,也可作为解除条件。

这样就构成了四个条件:肯定的延缓条件,否定的延缓条件,肯定的解除条件,否定的延缓条件,肯定的解除条件,否定的解除条件。

苟军年《民法总论》课件mfx9

苟军年《民法总论》课件mfx9
第九章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 第三节 委 托 代 理 第四节 代理权的行使
第五节 无 权 代 理
第六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七节 代理制度中的连带责任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
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
(二)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1) 无权代理人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具 备代理的表面特征和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 (2) 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的事实或理由。
(3) 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即不知无权 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且这种不知情不能归 咎于他的疏忽或懈怠。 (4) 本人存在过失。即本人以自己的过失行为而 使第三人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三、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又称表示代理,是指行为人本无代 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 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 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但其法律后果 却仍由被代理人承担,这种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 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
三、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 有权代理是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进行的代
理。在有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行为的效果直
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无权代理是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又分为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 其法律效果是不相同的。
四、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根据代理权是属于一人还是数人为标准,
代理可分为单独代理人与共同代理。
(二) 无权代理的表现
1. 未经授权的无权代理 2. 超越代理权范围的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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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合同法》 《合同法》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 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 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 效。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 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 3、须相对人为善意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 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三)无权代理的类型
(1)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四)无权代理的效力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经被代理人追认,变为有权代理 被代理人追认的意思向无权代理人或 者相对人表示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可以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可以以默 示的方式作出 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66条,本人知道他人以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三)表见代理的类型
1、表见授权的表见代理 (1)代理证书 (2)单位印章 (3)单位介绍信 (4)空白合同书 (5)其他证明材料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2、容忍的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实施无权代理 行为,被代理人知道而不表示反对, 或者为履行合同进行准备的 3、特定关系中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
(二)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 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代理权
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66条第1款:没有代理 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 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 追认,被 追认 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 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 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 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视为同意。 视为同意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四)表见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产生有权代理的 效力 表见代理对相对人来说,既可主张狭 义无权代理,也可主张成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被代理人有权向代理人主 张损害赔偿
(2002)10.甲委托乙为其购买木材,乙为此花 .甲委托乙为其购买木材, 去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不想要这批木材, 去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不想要这批木材, 于是电话告诉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哪 于是电话告诉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 些论述是正确的? 些论述是正确的 A.甲无权单方取消委托,否则应赔偿乙 .甲无权单方取消委托, 的损失 B.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必须以书面 .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 形式进行 C.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需承担乙受 .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 到的损失 D.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仍需按合同 .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 约定支付乙报酬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合同法》 《合同法》66条第4款:“第三人知 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 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 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 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与价值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 权代理 维护交易安全
代理权
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67条:代理人知道被 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 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 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 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权
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 意转托他人代理
代理权
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 和谨慎的义务 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66条第2款:代理人不
六、代理权的消灭
(一)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 委托 3、代理人死亡
代理权
4、被代理人死亡 、 《民通意见》82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 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 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 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 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 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 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 成的。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四)代理与居间
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 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代理人直接参与交易活动,确立双方权 利义务关系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三、代理的特征
(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 为 (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 行为 (三)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四)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 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 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代理是一种法律关系 (2)代理是民事行为 狭义的代理和广义的代理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代理是一种法律关系
被代理人 (本人)
代 理 权 关 系 系 民事法律关系
标准:代理权产生根据 (一)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 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又称授权代理、 意定代理
代理的分类
委托代理一般产生于代理人与被代 理人之间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上 授予代理权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形 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 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代理的分类
(二)法定代理
一、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 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 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 的代理。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特征
(1)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 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 权 (3)无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不能产生 代理的法律效果,属于效力未定的民 事行为
代理权
5、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6、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 止
代理权
(二)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消灭 法定代理权、 原因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 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者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 取消指定 4、其他原因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不要式行为 内容一般包括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 理期限
代理权
(五)授权不明及责任 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65条第3款:委托书授 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 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权
四、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权行使的概念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 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 依法有效地实施民事行为,以达到被 代理人所希望的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 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 发生的代理关系 法定代理产生的根据是代理人与被 代理人之间存在的监护关系
代理的分类
(三)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 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
代理的分类
二、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标准:代理权限不同 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 范围或者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 又称部分代理、特定代理或者限定代 理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四、代理的适用范围与意义
(一)代理的适用范围 (1)各种民事行为 (2)某些财政、行政行为 (3)民事诉讼行为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二)不能代理的行为
(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 (2)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 (3)双方约定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 事行为
代理的分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 委托代理、 理
第三人 (相对人)
代 理 行 为 关
代理人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
(一)代理与传达 代理人为意思表示 传达人不为意思表示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二)代理与代表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主体 代表人是法人机关,二者是一个民事主 体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三)代理与行纪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 活动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五)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1、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通说:根据相对人的选择,或履行 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或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2、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责任 如果因为无权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 被代理人的损失,无权代理人对被代 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
代理的分类
民通意见》 《民通意见》80条:由于急病、通讯 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 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 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 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 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 六十八条中的“紧急情况”。
代理的分类
民通意见》 《民通意见》80条:委托代理人转托
(2002)13.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 ) .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 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便于对外签约。 便于对外签约。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 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 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 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 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 销协议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销协议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不成立 . B.无效 . C.可撤销 . D.成立并生效 .
一、代理权的概念与性质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 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有 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其 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
代理权
二、代理权的发生
(一)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 (二)基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的指 定而发生 (三)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发生
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 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 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 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 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 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 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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